Section § 47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城市、县或法院何时可以就其与州立囚犯和监狱相关的费用获得州的报销。城市和县可以报销囚犯、监狱工作人员或他人在州立监狱内犯罪所产生的费用。这包括囚犯试图越狱或在越狱后10天内、监狱100英里范围内所犯的罪行。囚犯精神状况或人身保护令(一种质疑监禁合法性的法律行动)的听证会和审判费用、囚犯引渡相关费用以及囚犯死亡后的验尸官费用都包括在内。其他涵盖的费用包括运送囚犯以及囚犯在州立监狱外期间增加安保的费用。如果州立囚犯在精神障碍者设施内犯罪,相关费用也可能获得报销。最后,这些费用的索赔必须在费用发生后的六个月内提交。

Section § 475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市或县在处理某些法律事务时可以计入的费用。这些费用涵盖多个方面:执法机构的调查和评估费用,即使没有发生犯罪;参与审判和听证会的费用,包括交通费和专家证人费等。它还包括检察官、公设辩护人或法院指定律师的费用,无论案件是否进入审判阶段。此外,它还涵盖与第4750条所述法律事务相关的调查或起诉培训费用以及任何其他合理费用。

市或县发生的费用包括以下所有各项:
(a)CA 刑法 Code § 4751(a) 执法机构与第4750条规定的任何事项相关的费用,包括对任何此类事项的调查或评估,无论是否实际发生犯罪、举行听证会或起诉犯罪行为。
(b)CA 刑法 Code § 4751(b) 参与第4750条规定的任何事项的任何审判或听证会的费用,包括审判准备、预审听证会、实际审判或听证会、专家证人费、看守或羁押囚犯的费用、囚犯的押送、上诉费用以及刑罚的执行。市或县惩教设施的羁押费用应包括惩教部在确定州惩教设施中囚犯看护费用时所采用的相同成本要素。
(c)CA 刑法 Code § 4751(c) 检察官在调查、评估或起诉与第4750条规定的任何事项相关的案件中的费用,无论检察官是否决定提起法律诉讼。
(d)CA 刑法 Code § 4751(d) 公设辩护人或法院指定律师就第4750条规定的任何事项所发生的费用。
(e)CA 刑法 Code § 4751(e) 为提供与第4750条规定的任何事项相关的调查或起诉培训所发生的任何费用。
(f)CA 刑法 Code § 4751(f) 县就第4750条规定的任何事项合理发生的任何其他费用。

Section § 4751.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上级法院可能面临的各类费用。它包括与准备和进行另一法律(即第4750条)中提及的审判或听证相关的开支。它还涵盖法院因这些案件而产生的任何其他合理费用。

上级法院产生的费用包括以下所有各项:
(a)CA 刑法 Code § 4751.5(a) 第4750条规定的任何事项的任何审判或听证的费用,包括审判准备、预审听证以及实际审判或听证的费用。
(b)CA 刑法 Code § 4751.5(b) 上级法院因第4750条规定的任何事项而合理产生的任何其他费用。

Section § 475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服务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包括所有运营成本,例如民选官员(但不包括高等法院法官)在履行职责时的薪资。它还包括提供这些服务和管理报销所需的任何行政费用。行政费用应计入间接费用,并根据当前会计准则计算。

Section § 47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市或县指派专人制作一份详细的费用报表,用于报销。制作完成后,他们必须将这份费用报表发送给审计长审批。

费用报表不能包含另一节中列出的高等法院的任何开支。审计长收到报表后,有60天时间要么向市或县付款,要么解释为何报销延迟。如果资金不足,审计长将要求财政局长申请额外资金以支付这些索赔。

市或县应指定一名官员或机构,负责准备一份根据本章应予报销的费用报表。
该报表应送交审计长审批。该报表不得包含第4751.5节所述的由高等法院产生的任何费用。审计长应在收到报表后60天内向市或县报销,或提供书面说明届时未进行报销的原因。如果资金不足,审计长应请求财政局长将满足索赔所需的任何金额列入追加拨款请求中。

Section § 475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高级法院制作一份费用清单,这些费用需要根据本章规定予以偿还。但是,他们不能包含市或县产生的费用,如在另一条款 (4751) 中提及的。高级法院必须将这份清单发送给法院行政办公室,以便获得批准并处理报销事宜。

高级法院应准备一份根据本章规定予以报销的费用清单。州不得包含如第 (4751) 条所述由市或县产生的任何费用。该清单应送交法院行政办公室以供批准和报销。

Section § 4754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囚犯”定义为任何被送往州立监狱的人,无论他们是否仍在监狱中、被转移到其他地方、越狱或以其他方式不在设施内。但是,它不将处于假释期间的人算作囚犯。

本章中,“囚犯”指任何被判入州立监狱的人,包括已被转移到任何其他设施、已越狱或以其他方式缺席的人,但不包括处于假释期间的人。

Section § 47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加州监狱中的某人收到来自其他机构的扣押令(实质上是逮捕令)时可能发生的情况。首先,惩教部可以在囚犯预定释放日期之前,将其移交给发出扣押令的机构,只要在五天内完成,如果该机构距离超过400英里,则为五个法院工作日。另外,他们也可以在预定释放日期之后,将囚犯继续羁押最多五天,以便给该机构时间来接走囚犯。

如果发出扣押令的机构在羁押期结束后没有接走囚犯,法律规定,在因同一罪行再次逮捕该人之前,必须签发新的法院命令。这是一项保障措施,旨在确保人们不会在没有正当程序的情况下,因同一指控而受到不公正的羁押。

凡一人已开始在刑事或惩教机构服刑,且在服刑期间,有州或其下属的执法或检察机构针对该囚犯发出扣押令,惩教部可采取以下任一措施:
(a)CA 刑法 Code § 4755(a) 在预定释放日期之前,将囚犯释放给发出扣押令的机构,在五天内完成,或如果发出扣押令的执法机构距离该机构所在县超过400英里,则在五个法院工作日内完成,前提是囚犯被羁押直至预定释放日期。
(b)CA 刑法 Code § 4755(b) 在预定释放日期之后,将囚犯继续羁押最多五天,或如果发出扣押令的执法机构距离该机构所在县超过400英里,则为五个法院工作日,以便利发出扣押令的机构接走囚犯。
如果一人根据本款被羁押,以回应针对特定罪行的逮捕令的签发,且被告在羁押期结束后被释放,而发出扣押令的机构未将其接走,则在因先前逮捕令中指控的同一罪行逮捕该人之前,应签发后续法院命令。
在本节中,“扣押令”指逮捕令。

Section § 475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县就其在州立医院收容和治疗囚犯所产生的合理费用获得偿付。这包括囚犯在医院内犯罪所产生的任何审判费用。如果囚犯在往返医院的运送过程中犯罪,负责起诉的县也可以获得起诉费用的报销。

但是,要获得这项报销,县必须在费用发生后的六个月内提交索赔。超过此期限提交的索赔将不会获得州的支付。

(a)CA 刑法 Code § 4758(a) 县有权获得报销,报销其根据第2684条在该县州立医院收容和治疗囚犯所产生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与在该医院收容的囚犯在医院内所犯罪行相关的任何审判费用。
(b)CA 刑法 Code § 4758(b) 凡根据第2684条被转介至州立医院接受治疗的囚犯,若其在从监狱运送至医院期间犯罪,或在从医院运送至监狱期间犯罪,则起诉该被告的县应有权获得起诉费用的报销。
(c)CA 刑法 Code § 4758(c) 任何市、县或其他司法管辖区均不得提交,且州不得报销,根据本条提出的、在费用发生月份结束后超过六个月才提交给惩教康复部或州的任何其他机构或部门的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