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监狱和囚犯有关的罪行地方费用
Section § 4750
Section § 4751
本法律规定了市或县在处理某些法律事务时可以计入的费用。这些费用涵盖多个方面:执法机构的调查和评估费用,即使没有发生犯罪;参与审判和听证会的费用,包括交通费和专家证人费等。它还包括检察官、公设辩护人或法院指定律师的费用,无论案件是否进入审判阶段。此外,它还涵盖与第4750条所述法律事务相关的调查或起诉培训费用以及任何其他合理费用。
Section § 4751.5
本法律解释了上级法院可能面临的各类费用。它包括与准备和进行另一法律(即第4750条)中提及的审判或听证相关的开支。它还涵盖法院因这些案件而产生的任何其他合理费用。
Section § 4752
Section § 4753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市或县指派专人制作一份详细的费用报表,用于报销。制作完成后,他们必须将这份费用报表发送给审计长审批。
费用报表不能包含另一节中列出的高等法院的任何开支。审计长收到报表后,有60天时间要么向市或县付款,要么解释为何报销延迟。如果资金不足,审计长将要求财政局长申请额外资金以支付这些索赔。
Section § 4753.5
这项法律要求高级法院制作一份费用清单,这些费用需要根据本章规定予以偿还。但是,他们不能包含市或县产生的费用,如在另一条款 (4751) 中提及的。高级法院必须将这份清单发送给法院行政办公室,以便获得批准并处理报销事宜。
Section § 4754
本法律将“囚犯”定义为任何被送往州立监狱的人,无论他们是否仍在监狱中、被转移到其他地方、越狱或以其他方式不在设施内。但是,它不将处于假释期间的人算作囚犯。
Section § 4755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加州监狱中的某人收到来自其他机构的扣押令(实质上是逮捕令)时可能发生的情况。首先,惩教部可以在囚犯预定释放日期之前,将其移交给发出扣押令的机构,只要在五天内完成,如果该机构距离超过400英里,则为五个法院工作日。另外,他们也可以在预定释放日期之后,将囚犯继续羁押最多五天,以便给该机构时间来接走囚犯。
如果发出扣押令的机构在羁押期结束后没有接走囚犯,法律规定,在因同一罪行再次逮捕该人之前,必须签发新的法院命令。这是一项保障措施,旨在确保人们不会在没有正当程序的情况下,因同一指控而受到不公正的羁押。
Section § 4758
本法律条款允许县就其在州立医院收容和治疗囚犯所产生的合理费用获得偿付。这包括囚犯在医院内犯罪所产生的任何审判费用。如果囚犯在往返医院的运送过程中犯罪,负责起诉的县也可以获得起诉费用的报销。
但是,要获得这项报销,县必须在费用发生后的六个月内提交索赔。超过此期限提交的索赔将不会获得州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