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监狱和囚犯有关的罪行囚犯犯罪
Section § 4500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已在州立监狱服无期徒刑,并且他们故意使用致命武器或可能造成严重伤害的手段袭击他人,他们可能会被判处死刑或不得假释的无期徒刑。刑罚的选择取决于其他法律的特定条款。但是,如果受害者在袭击发生后一年零一天内没有因此次袭击而死亡,那么惩罚将是无期徒刑,且九年内不得假释。
计算受害者死亡时间时,袭击发生的那一整天算作第一天。即使袭击发生在监狱围墙之外,只要袭击者当时正在服无期徒刑,且未处于假释、缓刑或保释状态,这项规定也适用。
Section § 4501
如果加州州立监狱中的囚犯使用致命武器袭击他人,或使用足以造成严重伤害的武力袭击他人,他们将犯下重罪。惩罚是额外两年、四年或六年的监禁,与其现有刑期连续执行。如果第4500条适用于该情况,则本规定不适用。
Section § 4501.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州立监狱中的囚犯向和平执法人员或监狱工作人员投掷人类排泄物或体液进行攻击,他们将犯下一种名为“加重殴打”的严重罪行。对此的惩罚可以是两到四年的监禁。
“喷射攻击”一词用于描述这种特定类型的攻击。监狱当局必须调查任何此类事件的报告,如果需要保护受害者的健康,可以命令对囚犯进行肝炎或结核病等疾病的医学检测。
所有可信的攻击报告都必须提交给当地地方检察官,以便采取可能的法律行动。此外,惩教部门必须向立法机关报告这些事件,包括数量、已采取的行动以及预防策略。
最后,本法律不排除同时追究其他相关法律指控。
Section § 4501.5
Section § 4502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在监狱或看守所内,或在往返这些地方的途中,持有或制造武器,则构成重罪。如果有人在监狱或看守所内持有刀具、枪支、爆炸物或催泪瓦斯等武器,他们可能面临两到四年的监禁。如果有人在这些地方试图制造此类武器,他们可能被判处16个月到三年的监禁。监狱或看守所包括州立监狱、监狱营地和县级看守所。
Section § 4503
Section § 4504
本法律解释了何时一个人被视为被关押在州立监狱中。即使他们暂时因工作或出庭而身处监狱外,仍被视为“被关押”,除非已获假释。监禁令的有效性,在法院撤销该命令的判决生效之前,并不影响其监禁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