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县级惩教设施资本支出和青少年设施债券法案拨款青少年设施
Section § 4497.20
本节涉及根据一项特定债券法案为青少年设施指定的资金管理。青年管理局负责处理这些资金。需要青少年设施资本项目资金支持的县,应有文件证明其需求。他们必须向该局提交新设施的人员配置计划和预计运营成本以供审查。这项提案必须首先在公开听证会上获得县监事会的批准。首席缓刑官也参与审查。最后,该局必须在1990年6月30日前评估并向立法机关报告加州的青少年设施需求。
Section § 4497.24
这项法律拨出2,357,778美元,专门用于加州那些在1987年1月1日时尚未设有少年管教所的县。目的是将这些资金分配给这些地区,用于建设少年管教所。这些资金分配给了包括阿马多尔、卡拉维拉斯、科卢萨等在内的多个县,每个县都有指定的金额。
Section § 4497.26
Section § 4497.28
这项法律为加利福尼亚州的大多数县拨付了48,967,222美元,以解决少年管教所的过度拥挤和安全问题,或支持为有特殊需求的青少年提供设施。具体资金数额分配给每个县,有些县获得数百万美元,而另一些县则根据其具体需求和情况获得较小数额。洛杉矶县获得了最大笔拨款,超过1400万美元,用于解决这些问题。
这些资金的分配旨在提供高效且充足的设施,但法律中另一节列出的县除外。目标是改善这些设施的健康、消防和生命安全条件。
Section § 4497.30
这项法律为加州少年管教设施相关的特定目的预留了资金。首先,它拨出2,225,000美元用于支付债券利息。其次,250,000美元指定用于对各县少年管教设施需求进行全州范围的评估。此外,最多225,000美元可用于帮助各县进行与少年管教设施相关的规划和开发项目,即使这会推翻1989年《法规》第1130章第5.5节的先前规定。
Section § 4497.32
这项法律规定,最初为县惩教设施预留的任何剩余资金,必须由青少年管理局重新分配给那些未获得足够资金以完全覆盖其已批准项目的县。这些县获得的额外资金将根据其人口份额或完成项目所需的剩余金额(以两者中较少者为准)来确定,且不得超过项目合格成本的75%。
资金重新分配过程将持续进行,直到所有可用资金都用完为止。这些资金必须用于县少年管教设施的建造、重建、改造或维护,特别是为了解决当前的过度拥挤和安全隐患。
Section § 4497.34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少年拘留设施过度拥挤的县,除非制定了通过使用替代拘留措施来减少拥挤的计划,否则无法获得建设或翻新资金。该计划必须包含至少五种方法或程序来减少被拘留未成年人的数量,并且必须在公开听证会后获得监事会的批准。
为了获得资金,县必须与青年管理局签订合同,并在法规生效之日起六年内或在规定截止日期前开始施工。如果未能做到,资金将退回管理局重新分配。如果延误不可避免,可能会有例外情况。
根据特定法案,施工开始有具体的截止日期,县未使用的资金将重新分配给其他县。圣贝纳迪诺县的资金处理方式有所不同,存在例外。
Section § 4497.36
本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想向青年管理局申请资金,他们需要遵循该部门要求的具体方式和表格。
Section § 4497.38
如果一个县想获得建造少年拘留设施的财政拨款,通常需要提供 25% 的资金。但是,一个县或多个县组成的联合体可以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请求青年管理局延期支付这笔资金。
这些条件包括建造计划获得批准、设施位于洪堡县,以及有获批的支付计划。即使获得延期,配套资金也必须在设施投入使用后三年内开始缴纳,并且总额不得低于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