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与刑罚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之人
Section § 25
本法律条文规定,在加州的刑事和少年法庭案件中,精神能力减退抗辩不再被允许。这意味着被告不能再以醉酒、创伤或精神问题为证据,来辩称他们无法形成犯罪意图。然而,在精神失常抗辩中,被告必须证明他们在犯罪时无法理解自己的行为或辨别是非。虽然精神能力减退的证据不能用于抗辩指控,但可能在判刑时被考虑。对本法律的任何修改都需要立法机关三分之二的投票或公众批准。
Section § 26
加州刑法典的这一节解释了哪些人不必为犯罪行为负责。这些例外情况包括:14岁以下的儿童,除非他们知道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精神失常的人;因对关键事实的真实无知或错误而行动的人;在行为时没有意识的人;因不幸或意外而行动且没有恶意的人;以及在威胁下被迫犯罪的人,除非该罪行可判处死刑。
Section § 27
Section § 28
本法律规定,精神疾病或障碍的证据不能用来辩称一个人缺乏实施犯罪的精神能力,例如计划、意图或知晓其行为的能力。但是,当意图是特定指控的一部分时,此类证据可以用来证明该人是否确实具有犯罪所需的意图。
法律还明确,在刑事或少年案件中,不得以精神能力减退、责任减轻或不可抗拒的冲动作为辩护理由。这不影响精神错乱辩护,也不影响法院根据其他规则排除某些精神病学证据的权力。
Section § 29
Section § 29.2
这项法律规定,在判断一个人犯罪时的意图时,要看与该罪行相关的具体情况。在刑事审判的定罪阶段或少年案件的听证会上,不能用被告无法控制自己行为的证据来证明他们没有犯罪所需的心理状态,但Section 26规定的情况除外。
Section § 29.4
如果有人在自愿醉酒状态下犯罪,他们的醉酒状态并不会让他们的行为变得不那么犯罪。你不能以自愿醉酒为由进行辩护,声称你无法形成犯罪所需的必要心理状态,如意图或预谋。
然而,自愿醉酒的证据可以被考虑,以确定一个人是否实际形成了犯罪所需的特定意图,或者,在谋杀案中,他们是否事先考虑、计划或怀有明确的恶意。
自愿醉酒是指自愿摄入酒精、毒品或其他导致醉酒的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