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性侵犯的危害人身罪,以及危害公共体面和良好道德罪绑架儿童
Section § 277
本节概述了加州儿童监护程序中的关键定义。它将“儿童”定义为任何未满18岁的人。“法院命令”或“监护令”是指任何处理儿童监护权或探视权的法律决定。“监护程序”涉及以监护权为核心问题的法律行动,例如离婚或监护案件。“合法监护人”是指拥有合法权利照护儿童的个人或机构。“监护权”涉及对儿童的实际控制,通常由法院命令界定;公共机构可以继续担任监护人,直到其监护权被合法解除。如果父母一方死亡或无法照护儿童,监护权可能会转移给另一方父母,除非法院另有裁定。“保留”一词指持有孩子,而“探视”是指法院命令某人与孩子相处的时间。“家庭暴力”引用了特定的法律定义,而“绑架”涵盖了带走或藏匿儿童等行为。
Section § 278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没有监护权的人,如果带走、诱骗、扣留、藏匿或隐藏儿童,意图使该儿童脱离其合法监护人,都是非法的。如果有人这样做,他们可能面临最高一年的县监狱监禁和/或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另外,他们也可能根据另一项法律规定被判处两到四年的监禁和/或最高10,000美元的罚款,或者同时面临监禁和罚款。
Section § 278.5
Section § 278.6
本法律适用于某人因非法带走或藏匿儿童(特别是根据第278条或第278.5条)而被判刑的情况。在此类案件中,法院必须考虑可能影响量刑的各种加重和减轻情节。加重情节可能包括孩子面临伤害风险、被剥夺教育或被带出国外。减轻情节可能涉及在被捕前安全送回孩子。此外,犯罪者必须赔偿地方检察官和受害人为寻找和送回孩子所产生的费用,并且该赔偿可作为最终判决执行。
Section § 278.7
这项法律允许拥有合法监护权的人,如果他们真诚地相信孩子与另一方在一起会立即面临人身伤害或情感伤害,可以带走或藏匿孩子。如果涉及家庭暴力,通常就是这种情况。
但是,带走孩子后,该人必须向孩子原居住地的地区检察官报告情况,包括姓名、地址以及带走孩子的原因。在合理时间内,他们必须向法院提起监护权诉讼,并告知地区检察官任何地址变更。合理时间被定义为报告至少10天内,以及开始法院诉讼至少30天内。提供给当局的联系方式将保密,除非根据州法律或确保安全的法院命令予以披露。
Section § 279
Section § 279.1
Section § 279.5
Section § 279.6
这项法律允许警察在以下情况下将儿童置于保护性监护之下:有人可能藏匿或转移儿童以规避法院权力;没有合法的人可以照管儿童;监护权主张相互冲突;或者儿童被绑架了。警察必须遵循某些步骤,例如,如果安全,将儿童送回其合法监护人处,获得临时监护的紧急命令,或将儿童移交给社会服务机构。
如果有人因绑架儿童被捕,警察必须确保儿童按指示送回。法院必须确保儿童返回合法监护人处,特别是当监护令存在争议时,法院会决定哪项监护法律优先。法院必须迅速安排听证会以解决管辖权争议,执行合法监护,并确保儿童的送回。
Section § 280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故意违反《家庭法典》特定条款的规定,藏匿或转移儿童,他们将面临严重的后果。如果他们在县内藏匿或转移儿童,可能会被判处最高一年的监禁。如果他们将儿童从该县带到州外,惩罚可能会更严厉,包括可能的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