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性侵犯的危害人身罪,以及危害公共体面和良好道德罪性罪犯
Section § 290
加利福尼亚州的《性犯罪者登记法》要求被判犯有某些性相关罪行的人员向地方当局登记。登记是强制性的,期限根据具体罪行而异:较轻的罪行登记10年,较严重的罪行登记20年,最严重的罪行则终身登记。法律对哪些罪行需要登记有具体规定,并对犯罪者与受害者之间存在特定年龄差异的情况适用例外。该法律还包括确定适用哪一登记等级的规则,并为暂时没有等级指定的人员提供了灵活性。
此外,登记期限从获释之日开始计算,如果未能登记,期限可能会延长,而额外的罪行可能会重新计算登记期限。除非适用特定条件,否则青少年通常可免于登记。
Section § 290.01
这项法律要求在加利福尼亚州大学和学院就读或工作的性犯罪者,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校园警察部门登记。如果没有校园警察,他们必须向当地市警察局或县治安官登记。这项登记是《性犯罪者登记法》规定的其他要求之外的补充。
如果一个人未能按要求登记,他们可能面临罚款或监禁,重复犯罪的处罚会加重。此外,关于犯罪者的非公开信息可以与校园社区共享,以帮助他们保护自己,但不得用于伤害或歧视犯罪者。
关于犯罪者的信息共享仅限于校园社区,请求此信息的成员必须同意不滥用信息。信息传播记录必须保存五年。
Section § 290.002
如果你不住在加州,但在加州工作、做志愿者或学习,每次超过 (14) 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 (30) 天,你就必须向加州当局登记。无论你的工作是否有报酬,这条规定都适用。如果你在这里学习,也必须登记。你需要提供你在加州的工作单位或学校的详细信息,以及你在州外的居住地址。这项规定于 (2000) 年 (11) 月 (25) 日开始实施。“受雇或从事职业”指的是任何类型的工作,即使你没有因此获得报酬。
Section § 290.02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司法部必须向负责管理公共资助的勃起功能障碍治疗的州机构提供已登记性犯罪者的姓名和身份信息。这样做的目的是作为一项安全措施,确保这些治疗不会被此类犯罪者使用。
这些信息的使用受到严格限制,以防止滥用,并且只能用于授权目的。此外,州机构可以访问性犯罪者数据库,以帮助确保这些治疗不会提供给已登记的犯罪者。司法部可能会对处理这些请求收取费用。
Section § 290.003
Section § 290.03
这项法律强调加州需要建立一个强有力的系统,来监控和管理社区中的性犯罪者,以保障公众安全并降低他们再次犯罪的可能性。法律指出性犯罪者很可能再次犯罪,并承认公众获取犯罪者信息对于安全至关重要。由于公共安全利益,性犯罪者的隐私权有所降低。在平衡犯罪者权利的同时,法律支持在特定条件下披露信息,以保护弱势群体。
该法律重申了性犯罪者登记的要求,并规定某些严重犯罪者的详细信息应向公众公开。它还支持向社区告知高风险犯罪者的情况,以确保公共保护,但指出披露信息并非旨在进一步惩罚犯罪者。相反,其目的是在不滥用信息的情况下增强社区安全。研究表明,社区告知法有助于显著提升公共安全,且信息滥用情况极少。
《2006年性犯罪者惩罚、控制和遏制法案》建立了一个统一的全州系统,用于识别和管理性犯罪者,以降低他们造成的风险并保护潜在受害者。
Section § 290.3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被判犯有某些性犯罪的人,首次定罪需支付300美元罚款,后续定罪需支付500美元罚款,除非法院认定他们无力支付。收取的罚款每月分配给不同的州基金。一部分资金拨给司法部性惯犯基金,用于帮助监测和起诉累犯。另一部分资金用于支持地方DNA检测实验室,特别是用于执法目的。此外,部分资金还用于支付性犯罪假释犯GPS追踪的费用。惩教部也可以向被监禁的个人收取罚款,存入州的普通基金。
Section § 290.004
自1944年7月1日起,任何被认定为精神错乱的性犯罪者,或因犯有需要登记的罪行而被判有罪但精神状态不正常的人,都必须依法进行登记。
Section § 290.04
这项法律规定使用“州授权性犯罪者风险评估工具”(SARATSO),这是一套用于评估被要求登记为性犯罪者的人员再犯风险的工具。一个专门委员会负责监督这些工具的选择和更新,以确保其科学有效性并被广泛接受。
目前,针对成年男性的标准工具是STATIC-99,但在经过适当研究后,委员会可以一致决定增加或替换其他工具。同样的过程也适用于为成年女性以及男性和女性青少年选择特定工具。委员会还会定期进行评估,并根据新证据更新工具。
委员会承担多项职责,包括定义风险等级,并且其善意行为享有免责权。
Section § 290.4
这项法律允许公众通过一项州政府服务查询特定人员是否为已登记的性犯罪者。您可以提交一份至少包含六个姓名的名单,并支付一定费用,以查明其中是否有任何人在公共名单上。这项服务的收入将用于其运营。
如果错误使用这些信息来犯罪,将导致严厉的惩罚,包括对重罪处以额外监禁,对轻罪处以罚款。您只能将这些信息用于保护处于危险中的人——将其用于健康保险、贷款或就业等目的均属非法。
如果您滥用这些信息,可能会面临法律诉讼,包括赔偿和最高达 25,000 美元的罚款。如果司法部是善意行事,则无需承担责任。
这项法律适用于所有公开列出的性犯罪者,无论其犯罪行为发生于何时。
Section § 290.005
本法律规定了在加州谁必须登记为性犯罪者。任何自1944年7月1日以来在任何法院被判犯有在加州会被视为性犯罪的人,都必须登记,除非有例外情况。这包括在其他地方被定罪的人,如果他们的罪行涉及性强迫或性满足,或者如果他们在定罪州因类似罪行需要登记。然而,如果罪行涉及猥亵暴露、非法性交、乱伦,或双方自愿成年人之间的某些行为(如鸡奸或口交),则只有当该罪行包含与加州可登记罪行相符的构成要件时,才需要在加州登记。
例如,如果某人在另一州因猥亵暴露被定罪,他们只有在该罪行符合加州相应罪行的所有构成要件时,才需要在加州登记。
Section § 290.05
这项法律设立了一个委员会,负责创建和监督使用 SARATSO 评估工具对性犯罪者风险水平进行评估的人员的培训项目。SARATSO 培训委员会由来自主要部门和机构的代表组成,负责在各组织的协助下制定培训。惩教部、州立医院和某些管理局负责监督和标准化这些评估官员的培训。
每个管理机构负责培训的不同方面,且培训必须每两年更新一次。如果分数看起来不准确,会有一个审查程序,专家可以调整风险水平。只有经过培训和授权的人员才能进行这些评估。对于谁可以使用这些工具并培训他人,特别是关于动态评估和未来暴力预测,也有相应的指导方针。
Section § 290.5
Section § 290.006
这项法律适用于那些被法院命令登记为性犯罪者的人,即使其他法律没有要求他们登记。法院必须确定他们的犯罪是否是出于性强迫或为了性满足,并解释为何需要登记。
除非法院另有认定,这些人通常被登记为一级罪犯。但是,如果法院给出理由,它可以决定将某人登记为更高级别的罪犯。
法院考虑的因素包括:犯罪性质、受害人的年龄和人数、受害人是否是陌生人,以及该人的过往行为。法律还会使用特定的风险评估工具,审查该人再犯的可能性。
这项法律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290.06
这项加州法律解释了如何对需要登记为性犯罪者的人员进行静态SARATSO风险评估。州立监狱中的人员在释放前由惩教与康复部进行评估,如果可能,评估会在释放前4到10个月之间进行。假释人员如果在释放前未被评估,则会接受评估;从其他州转移过来的人员,在确定他们必须在加州登记为性犯罪者后60天内接受评估。
州立医院部在被收容人员释放前对其进行评估,评估分数会发送给司法部。缓刑部门在判刑前或缓刑期结束前对个人进行评估。执法机构可以要求进行评估,个人也可以要求进行自己的评估,但需要支付费用。
“符合条件的人员”是指因犯有需要登记为性犯罪者的罪行而被定罪的人。经授权的评估人员如果善意地进行评估,可免于承担责任。
Section § 290.6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惩教与康复部在某些人员从监狱获释前15天,或在无法满足该时间表时尽快,告知地方执法部门相关信息。分享的信息包括该人员的姓名、居住地、体貌特征和定罪详情。
这项要求特别适用于因某些定罪而必须登记为性犯罪者的人员。“执法部门”一词涵盖该人员必须在其新住所登记的任何机构。
如果向执法部门提供的释放日期或其他详情有任何变更,该部门必须在得知变更后36小时内通知他们。
Section § 290.007
Section § 290.07
Section § 290.008
本法规定,曾因某些严重罪行被少年拘留的人员必须登记为性犯罪者。这适用于1986年1月1日或之后犯下的罪行。该法将罪犯分为两类:一级罪犯必须登记至少五年,而犯下更严重或暴力重罪的二级罪犯则必须登记至少十年。在最短期限届满后,可以通过申请终止登记。在释放前,相关部门必须告知这些人员其登记义务。如果他们的记录被封存,登记信息必须销毁,但其他记录除非法院命令,否则仍将保留。本条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并涉及少年司法司的关闭事宜。
Section § 290.08
Section § 290.8
Section § 290.009
Section § 290.09
这项法律规定,到2012年7月,必须使用名为SARATSO动态工具和SARATSO未来暴力工具的特定工具来评估性犯罪者。每一位需要登记并处于假释或缓刑期的性犯罪者,都必须参加一个经过认证的性犯罪者管理项目。
这些项目必须符合特定标准,并且只能由加利福尼亚州性犯罪者管理委员会认证的专业人员来运营。这些专业人员必须定期使用SARATSO工具评估犯罪者,并将得分报告给假释代理人和司法部。评估结果随后可供执法部门查阅。
法律要求管理专业人员与缓刑官之间就犯罪者的进展保持持续沟通。此外,专业人员必须每年接受评估工具的培训,以确保他们具备足够的资质。
Section § 290.010
Section § 290.011
如果您根据本法律被要求登记,并且以流动人员(即没有固定住所的人)身份居住,您必须终身进行登记。当您从监狱或看守所获释时,您有五个工作日进行登记,除非您在获释前不足30天内已作为流动人员登记。每30天,您需要向您所在地区的当地执法部门更新您的登记信息,即使是临时居住。如果您从流动人员变为有固定住所,或反之,您需要在五个工作日内更新您的信息。
如果您更改了睡觉或活动的地方,您无需立即报告,直到下一次登记时再报告。每年生日时,您需要用当前详细信息更新您的登记。如果您迁出本州,请务必在五天内通知警方;他们会将信息更新给司法部,司法部会通知新地点的当地执法部门。未能按要求登记可能会导致起诉。“流动人员”指没有固定住所的人。
Section § 290.012
Section § 290.013
这项法律要求在州政府登记的人员,如果更改住址,必须通知执法部门。如果他们搬家,需要在五个工作日内亲自告知警方。如果他们还没有新地址,仍必须告知警方他们正在搬家,并在迁入新地点后五天内通过邮件告知具体地址。
警方随后必须将此信息转交给司法部,司法部会向地方机构更新该人员的新位置信息。
当被拘留人员或州立机构中的人员进入或离开时,该机构必须在15天内向司法部报告此变更。这确保了即使他们没有家庭住址,其登记信息也能保持最新。
Section § 290.014
如果性犯罪者登记在册的人更改了姓名,他们需要在五个工作日内亲自告知警方。警方随后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此信息发送给司法部。
如果该人更改或添加了互联网身份标识(例如社交媒体用户名),他们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将此更改通知邮寄给警方。警方随后会将此信息分享给司法部。
Section § 290.015
如果您根据本法被要求登记,您必须在从监狱或看守所释放时进行登记,除非您的监禁期少于30天且满足某些条件。此登记包括提供一份签名的书面声明,其中包含您的雇主地址、指纹、近期照片、车辆信息以及在线身份标识符列表等详细信息。您还需要确认需要更新这些信息,并了解如果您搬迁到其他州,可能需要在那里进行登记。
您必须提供您的居住证明,即使是临时住所,如果您没有固定住所,必须正式声明。如果您有住所但暂时没有证明,您必须在30天内提供。负责您登记的执法机构会在三天内将您的信息转交给司法部。如果您未按要求登记,当地地区检察官可以申请逮捕令逮捕您并采取法律行动。
Section § 290.016
这项法律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任何根据该法案需要注册的人,必须在他们进入监狱或其他羁押场所时,或者在获得假释释放之前,进行预注册。
负责他们羁押场所的官员或假释官将负责办理预注册。预注册内容包括一份由本人签署的书面声明、指纹和一张近期照片。
预注册只需办理一次。办理完成后,官员必须在三天内将这些详细信息以及该人员的车辆牌照号码(如果有的话)发送给司法部。
Section § 290.017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从监狱、看守所或其他监禁场所获释,且必须登记为性犯罪者的人,在获释前必须被告知其登记义务。官员必须通过让这些人员阅读并签署一份表格,确保他们理解自己的登记职责。这些官员还必须获取该人员获释后的预计居住地址,并通知司法部和地方执法机构。
对于处于缓刑期的人员,缓刑官会告知他们,并将相同的登记信息分享给司法部和相关执法部门。如果某人未经监督释放或在缴纳罚款后获释,法院必须履行相同的职责。
Section § 290.018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未能遵守性犯罪者登记要求的处罚。如果一名有轻罪定罪的人违反了该法案,则构成轻罪,可判处最高一年的监禁。有重罪定罪者的违规行为可能导致重罪指控,并处以16个月至三年的监禁。
如果该人被认定为精神失常或因精神失常而无罪,首次违规是轻罪,而后续违规则变为重罪。性暴力掠夺者必须每90天核实一次登记信息,否则可能导致在县监狱监禁一年。
对于未能重新登记或提供居住证明等罪行,处罚可能包括数月的监禁。不提供互联网身份标识或提供虚假信息也会受到类似处罚。
如果处于假释或缓刑期的人未登记,其假释或缓刑可能会被撤销。违规行为将被严肃处理,如果在登记时提供虚假信息,可能会适用额外处罚。
Section § 290.019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在1976年1月1日之前,因与双方同意的成年人之间的行为(这些行为现在已不再违法)而被根据现已过时的法律定罪的人,无需在加州登记为性犯罪者。如果这些人能提供证据证明他们的定罪是针对此类已非刑事化的行为,他们就可以从登记册中被移除。他们可以向司法部提交官方文件或一份保密声明。
司法部将决定该人的行为是否确实已非刑事化,如果是,司法部必须通知该人及当地执法机构,以移除该人的登记信息。如果证据不足,司法部将告知该人必须继续登记,但如果该人不同意此决定,可以向法院提出上诉。
Section § 290.020
Section § 290.022
这项法律要求司法部在2010年7月1日前升级暴力犯罪信息网络(VCIN)。升级必须修复影响数据准确性的任何软件问题,并包含性犯罪者信息的字段。此外,系统逻辑应简化以提高性能并降低维护成本。改进后的VCIN必须提供足够的数据存储和处理能力,并向执法部门提供对性犯罪者数据和照片的完整互联网访问权限。它还应设计灵活,以适应未来需求,包括根据其他法律允许,向公众在线提供部分信息。
Section § 290.023
Section § 290.024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在2017年1月1日之后被判犯有重罪,并且由于其犯罪涉及互联网而需要登记,那么他们必须登记其互联网身份标识。
如果他们使用互联网收集受害人的私人信息、使用互联网贩运受害人,或者使用互联网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淫秽材料,则适用此要求。
法律将“互联网身份标识”定义为用于直接在线通信的电子邮件或用户名,但不包括密码和其他个人身份标识。此外,“私人信息”包括姓名、联系方式、社会安全号码以及其他个人数据。
Section § 290.45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执法机构向公众分享已登记性犯罪者的信息,以保护社区安全。他们必须附带一份声明,说明其目的是保护公众免受犯罪者的侵害。除非有逮捕令或根据特定规定,否则他们不能将这些信息发布到网上。机构可以分享犯罪者的姓名、照片、住址和车辆详情等信息,但不能分享受害者的信息或犯罪者的互联网标识符。如果机构善意行事,他们将免于被起诉;学校或日托中心如果负责任地分享这些信息,也同样受到保护。滥用这些信息进行犯罪将导致额外的惩罚。该法律还详细说明了哪些机构被视为指定执法机构,并限制在线标识符仅用于犯罪调查。它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290.46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司法部在一个网站上公开分享关于需要注册的性犯罪者的特定信息。它确保受害者的详细信息和犯罪者的就业信息不被披露。它包括数据核实和更新的规则,例如包含解除监禁的日期。某些严重犯罪者的个人信息,如化名、照片和犯罪记录,会在网上公布以增强公共安全。法律还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从网站上保留或删除犯罪者的详细信息,例如证明存在家庭关系且未涉及严重犯罪。
对所披露信息的使用方式有限制;它仅用于安全目的,不得用于就业、住房或信贷方面的决策。滥用此信息可能导致巨额罚款和法律诉讼。如果为了保护公共安全有必要,执法机构可以在其网站上分享犯罪者的详细信息。法律还规定,执法部门根据本法规善意采取行动可免于承担责任。最后,必须制定策略来教育公众如何负责任地使用这些信息。
Section § 290.47
Section § 290.85
这项法律规定,被判缓刑或假释的性犯罪者,必须在获释后的六个工作日内,向其缓刑官或假释官提供已登记的证明。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导致难以按时提交,可以申请延期。此外,在受监督期间,如果登记信息有任何变更或更新,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报告。缓刑官或假释官必须在登记证明提交截止日期前至少六天,告知这些性犯罪者他们的这些义务。“登记证明”指的是登记表的复印件,执法部门在性犯罪者提出要求时,必须免费提供。
Section § 290.95
如果您根据第290条规定需要登记为性犯罪者,并且您申请或接受了将直接与未成年人一起工作的职位(无论是工作还是志愿服务),您必须披露您的登记身份。如果您将在无成人陪同的环境中与未成年人工作,或者对他们拥有管理权,这一点尤为重要。
此外,如果您的定罪涉及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您不能在将与未成年人单独相处的情况下工作或做志愿者。但是,如果您是企业主或独立承包商,且不直接与未成年人工作,则此规定不适用。
如果您违反这些规定,将构成轻罪,可能导致最高六个月的监禁,或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罚。并且请记住,一旦披露,该罪行不会在初次违规后继续存在。
Section § 291
Section § 291.1
Section § 291.5
Section § 292
这项加州法律阐明,某些严重罪行,包括特定的性犯罪和相关的暴力行为,被视为涉及暴力和重大身体伤害的重罪。它强调,这些罪行具有与州宪法所定义的严重罪行相符的分类。
Section § 293
如果有人报案称自己是性犯罪的受害者,执法人员必须告知他们,除非他们要求保密,否则他们的姓名可能会公开。任何书面报告都需表明受害者已获告知并记录其回应。
执法部门不得分享受害者的地址或姓名,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与检察官、假释官和缓刑官等特定机构分享。同样,人口贩运受害者及其直系亲属也适用相同的隐私规定。
法律确保受害者的身份保密,并根据《政府法典》的另一条款告知受害者其隐私权。该法律还界定了哪些罪行属于性犯罪,并规定了假释官或缓刑官何时可以获取这些信息的标准。
Section § 293.5
Section § 294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在某人因涉及虐待儿童或性犯罪的特定罪行被定罪时施加额外罚款,特别是如果涉及未满 14 岁的未成年人。这些罚款用于支持儿童虐待预防项目。罚款金额取决于罪行是重罪(最高 $5,000)还是轻罪(最高 $1,000),并且必须考虑被告的支付能力。如果犯罪人与受害者有密切关系,法院在施加罚款前必须考虑罚款可能对受害者造成的影响。此外,一小部分罚款可用于支付收取这些罚款所涉及的行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