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02

Explanation

如果您故意在免税礼拜场所通过粗鲁行为或大声喧哗扰乱宗教礼拜,您可能会被指控犯有轻罪。这可能导致最高一千美元的罚款、最高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作为监禁或罚款的替代方案,法院可能会判处50至80小时的社区服务。

如果您之前曾因此类罪行被定罪,您将被要求执行120至160小时的社区服务。法院会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这项服务,并可能要求在扰乱事件发生的地点进行服务。

导致加重处罚的过往罪行必须在法庭上得到证明,要么由您承认,要么由检方出示证据。如果法院认为符合司法公正,可以豁免社区服务要求,但必须说明理由。

(a)CA 刑法 Code § 302(a) 任何人在免税礼拜场所,通过亵渎言论、粗鲁或不雅行为,或任何不必要的噪音,故意扰乱或不安宁为宗教礼拜而聚集的人群,无论是在聚会地点内,还是在离聚会地点很近以至于扰乱聚会秩序和庄严的地方,均犯有轻罪,可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b)CA 刑法 Code § 302(b) 法院可以要求执行不少于50小时且不超过80小时的社区服务,作为监禁或罚款的替代方案。
(c)CA 刑法 Code § 302(c) 除 (a) 款规定的处罚外,曾因违反本条或第403条而被定罪的人,应被要求执行不少于120小时且不超过160小时的社区服务。
(d)CA 刑法 Code § 302(d) 任何使某人适用 (c) 款或 (d) 款的事实,应在起诉书、告发书或大陪审团起诉书中予以指控,并且:
(1)CA 刑法 Code § 302(d)(1) 由被告在公开法庭上承认。
(2)CA 刑法 Code § 302(d)(2) 由审理有罪问题的陪审团认定属实。
(3)CA 刑法 Code § 302(d)(3) 由法院在通过认罪或不抗辩答辩确定有罪时认定属实。
(4)CA 刑法 Code § 302(d)(4) 由法院在无陪审团审判中认定属实。
(e)CA 刑法 Code § 302(e) 任何人根据本条因扰乱宗教礼拜而被定罪后,法院可以根据本条规定的社区服务执行情况,并符合公共安全利益和受害者的同意,命令被告在发生扰乱宗教礼拜的地点执行部分或全部所需的社区服务。
(f)CA 刑法 Code § 302(f) 法院在符合司法公正的情况下,可以放弃社区服务的强制性最低要求。当批准豁免时,法院应在记录中说明所有支持该豁免的理由。

Section § 3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销售非原包装酒精饮料的人,雇用人员劝说顾客购买这些饮料,或为此向他们支付佣金,都是非法的。违反这项法律将被视为轻罪。

Section § 3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在酒吧或类似场所逗留,向他人索要酒水是违法的。如果有人这样做,他们可能会被指控犯有轻罪。

在任何出售酒精饮料供现场饮用的营业场所,任何人不得在该场所内或附近逗留,旨在向该场所的任何顾客、客户或访客乞讨或招揽,为其购买任何酒精饮料。违反本条规定者,构成轻罪。

Section § 3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利福尼亚州,任何人向未满21岁的人出售或赠送含酒精的糖果、蛋糕、饼干或口香糖是违法的。

如果你这样做,你就犯了轻罪,这是一种犯罪行为。

任何个人、商行或公司,向实际年龄未满21岁者销售、赠予或以任何方式提供酒精含量超过重量的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0.5%)的任何糖果、蛋糕、饼干或口香糖,即犯有轻罪。

Section § 3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向21岁以下的人出售或提供烟草产品是违法的。如果被抓到,销售者可能面临刑事处罚或民事罚款,首次违法罚款200美元,第三次违法最高可达1000美元。企业重复违法可能面临更高的罚款,最高可达5000美元。18岁或以上的现役军人是例外。

如果销售者检查了看起来合法的身份证件,他们可以为自己辩护。法律还要求商家在销售点张贴关于该法律的通知,否则将面临额外罚款和可能的监禁。对于重复违法行为的处罚,每个独立的营业地点都单独计算。地方政府不能制定与这项州法律相冲突的规定。

(a)Copy CA 刑法 Code § 308(a)
(1)Copy CA 刑法 Code § 308(a)(1) (A) (i) 任何人,如果明知或在有理由知道的情况下,向21岁以下的人出售、给予或以任何方式提供任何烟草、香烟、卷烟纸或钝头卷烟纸,或任何其他烟草制品,或任何其他设计用于吸食或摄入烟草、烟草产品或任何受控物质的工具或器具,将面临由市检察官、县法律顾问或地区检察官提起的轻罪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首次违法处以二百美元($200)罚款,第二次违法处以五百美元($500)罚款,第三次违法处以一千美元($1,000)罚款。
(ii)CA 刑法 Code § 308(a)(1)(ii) 任何公司、企业、商家、零售商或批发商,在(i)款所述情况下,向21岁以下的人出售、给予或以任何方式提供(i)款中规定的产品,将面临由市检察官、县法律顾问或地区检察官提起的轻罪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首次违法处以五百美元($500)罚款,第二次违法处以一千美元($1,000)罚款,以及任何后续违法处以五千美元($5,000)罚款。
(iii)CA 刑法 Code § 308(a)(1)(iii) 本分段不适用于向18岁或以上现役军人出售、给予或提供(i)款中规定的任何产品。为此目的,美国武装部队签发的身份证件应作为年龄证明。
(B)CA 刑法 Code § 308(a)(1)(B) 尽管有第1464条或任何其他法律的规定,根据本款收取的每笔民事和刑事罚款的25%应支付给市检察官、县法律顾问或地区检察官办公室,即负责提起成功诉讼的一方。
(C)CA 刑法 Code § 308(a)(1)(C) 证明被告或其雇员或代理人要求查看、已查看并合理依赖成年证明,将构成根据本款提起的任何诉讼的抗辩理由。一个人的成年证明是指由联邦、州、县或市政府,或其下属部门或机构签发的文件副本或合理相似的证件,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驾驶执照、根据联邦《兵役法》(50 U.S.C. Sec. 3801 et seq.)签发的登记证,或签发给武装部队成员的身份证。
(D)CA 刑法 Code § 308(a)(1)(D) 就本条而言,通过烟草自动售货机向21岁以下的人出售或提供烟草产品应负责任的人,应是授权在其管理或以其他方式控制的场所安装或放置该烟草自动售货机的人,并且在他们明知或有理由知道该烟草自动售货机将被21岁以下的人使用的情况下。
(2)CA 刑法 Code § 308(a)(2) 就本条而言,“钝头卷烟纸”指所有类型设计用于吸食或摄入烟草产品且烟草含量低于50%的雪茄纸或雪茄包装纸。
(b)CA 刑法 Code § 308(b) 任何出售或经营烟草或任何烟草制品的人、公司或企业,应在其营业场所的每个销售点显眼地张贴并保持张贴《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2952条(b)款所要求的通知,任何未能遵守者,一经定罪,首次违法处以五十美元($50)罚款,第二次违法处以一百美元($100)罚款,第三次违法处以二百五十美元($250)罚款,第四次违法及此后每次违反本规定处以五百美元($500)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30天。
(c)CA 刑法 Code § 308(c) 为确定控制多个地点特许经营或业务运营的个人、公司或企业在本条第二次及后续违法行为中的责任,每个独立的特许经营或业务地点应被视为一个独立的实体。
(d)CA 刑法 Code § 308(d) 立法机关旨在规范本条所涉事项。因此,任何市、县或市县均不得通过与本条不符的任何条例或法规。
(e)CA 刑法 Code § 308(e) 就本条而言,“吸烟”的含义与《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2950.5条(c)款中的含义相同。
(f)CA 刑法 Code § 308(f) 就本条而言,“烟草产品”指《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2950.5条(d)款中定义的产品或装置。

Section § 3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明知故犯地向加州居民家中递送未经他们事先请求的烟草产品属于轻罪。但如果收件人是递送者个人认识的人,则属例外。违反此规定,分发未经请求的烟草产品,根据另一项法律被视为一种妨害。重要的是,邮政工作人员在履行其投递邮件的职责时,不承担责任。

(a)CA 刑法 Code § 308(a) 除(b)款另有规定外,任何明知而递送或导致递送任何未经该住所内任何人请求的烟草产品至本州任何住所的人,均犯有轻罪。
(b)CA 刑法 Code § 308(b) 违反本条的抗辩理由是,烟草产品的收件人在递送时为被告人个人所知。
(c)CA 刑法 Code § 308(c) 违反本条向住所分发未经请求的烟草产品,属于《民法典》第3479条所指的妨害。
(d)CA 刑法 Code § 308(d) 本条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对美国邮政服务的任何雇员因其在美国邮政服务受雇期间所执行的行为施加任何责任。

Section § 30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销售、提供、分销或进口被称为“bidis”或“beedies”的烟草产品是违法的,除非该商家禁止18岁以下的人员进入。“Bidis”或“beedies”指的是用特定叶子包裹的烟草,或者专门以此名称销售的产品。违反这项法律将被视为轻罪,并可能导致民事诉讼,每次违规最高可处以2000美元的罚款,以及其他可能的法律后果。

(a)CA 刑法 Code § 308.1(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销售、要约销售、分销或进口任何通常被称为“bidis”或“beedies”的烟草产品,除非该烟草产品在禁止18岁以下人员进入其场所的商业机构中销售、要约销售或拟销售。
(b)CA 刑法 Code § 308.1(b) 就本节而言,“bidis”或“beedies”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CA 刑法 Code § 308.1(b)(1) 含有烟草并用坦布尔尼叶 (diospyros melanoxylon) 或坦杜叶 (diospyros exculpra) 包裹的产品。
(2)CA 刑法 Code § 308.1(b)(2) 以“bidis”或“beedies”名义营销和销售的产品。
(c)CA 刑法 Code § 308.1(c) 任何违反本节规定的人均犯有轻罪,并可能受到总检察长、市检察官、县法律顾问或地区检察官提起的民事诉讼,以寻求禁令并处以每次违规最高两千美元 ($2,000) 的民事罚款。本款不影响因违反本节规定而可获得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

Section § 30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出售单支香烟属于非法行为,除非这些香烟采用原始的、密封的包装,并贴有适当的标签,包括联邦警告标签。

(a)CA 刑法 Code § 308.2(a) 任何出售一支或多支香烟,而非以密封且贴有适当标签的包装出售的人,均构成违规行为。
(b)CA 刑法 Code § 308.2(b) 本节所称的“密封且贴有适当标签的包装”是指符合联邦标签要求(包括联邦警告标签)的制造商或进口商的原始包装或卫生包装。

Section § 30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个人或企业销售少于20支装的香烟,或少于0.60盎司装的自卷烟草,都是非法的。香烟被定义为含有尼古丁、旨在燃烧或加热、并用纸或其他烟草等材料包裹的产品。如果有人违反这些规定,他们可能会被罚款。首次违规罚款200美元,第二次500美元,之后每次违规罚款1,000美元。

(a)CA 刑法 Code § 308.3(a) 个人、商行、公司或企业不得制造、分销、销售或要约销售任何香烟,除非其包装内至少含有20支香烟。个人、商行、公司或企业不得制造、分销、销售或要约销售任何自卷烟草,除非其包装内至少含有0.60盎司烟草。
(b)CA 刑法 Code § 308.3(b) 在(a)款中,“香烟”指任何含有尼古丁、在通常使用条件下旨在燃烧或加热的产品,且由以下任何一项组成或包含以下任何一项:
(1)CA 刑法 Code § 308.3(b)(1) 任何用纸或任何不含烟草的物质包裹的烟草卷。
(2)CA 刑法 Code § 308.3(b)(2) 任何形式的烟草,在该产品中具有功能性,且因其外观、填充物中使用的烟草类型或其包装和标签,可能被消费者作为香烟提供或购买。
(3)CA 刑法 Code § 308.3(b)(3) 任何用含烟草的物质包裹的烟草卷,且因其外观、填充物中使用的烟草类型或其包装和标签,可能被消费者作为本款所述的香烟提供或购买。
(c)CA 刑法 Code § 308.3(c) 任何违反本条规定的个人、商行、公司或企业,应承担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任,或在由总检察长、地方检察官、县法律顾问或市检察官提起的诉讼中,承担首次违法行为200美元 ($200) 的民事罚款,第二次违法行为500美元 ($500) 的民事罚款,以及构成违法的每次后续行为1,000美元 ($1,000) 的民事罚款。

Section § 30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利福尼亚州,如果视频游戏包含酒精或烟草广告,任何人向18岁以下人群出售、出租或提供此类游戏是违法的。这包括游戏中显示这些产品的品牌名称、标志或商标的广告。

此处的“视频游戏”指任何与用户互动并可与电视或显示器配合使用的电子设备。违反此法律被视为轻罪,即一种较轻的刑事犯罪。

(a)CA 刑法 Code § 308.5(a) 任何个人或企业不得在本州向公众或公共场所出售、租赁、出租、提供或要约出售、租赁、出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任何供私人使用或在公共场所使用,且主要供18岁以下任何人使用的视频游戏,其设计和视频游戏屏幕呈现中包含任何酒精饮料或烟草产品容器或其他形式的消费品包装、特定品牌名称、商标或受版权保护的酒精饮料或烟草产品标语的付费商业广告。
(b)CA 刑法 Code § 308.5(b) 在本节中,“视频游戏”指任何利用计算机、微处理器或类似电子电路及其自身的阴极射线管,或设计用于电视机或显示器,并与设备用户进行互动的电子娱乐设备。
(c)CA 刑法 Code § 308.5(c) 违反本节规定属于轻罪。

Section § 309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任何经营或控制卖淫场所的人,如果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均属违法。这也适用于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留在这些场所的父母或监护人。这样做被视为轻罪。

Section § 31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未满 (16) 岁的未成年人参观或参加拳击比赛或斗鸡比赛,或这些活动宣传将举行的场所,均属违法。此外,任何通过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向其出售门票来促成其参加的人,均犯有轻罪。处罚有所不同:对于拳击比赛,罚款最高可达 (100) 美元或监禁 (25) 天;对于斗鸡比赛,罚款最高可达 (500) 美元或监禁 (25) 天。

(a)CA 刑法 Code § 310(a) 任何未满 (16) 岁的未成年人,参观或参加任何拳击比赛或任何宣传将举行拳击比赛的场所,以及任何拳击比赛宣传或声称将举行的场所的所有人、承租人或业主,或其代理人,允许任何未成年人进入拳击比赛宣传或声称将举行的场所,或允许、出售或给予任何未成年人可凭以进入拳击比赛宣传将举行的场所的门票或其他凭证,均犯有轻罪,并可处以不超过 (100) 美元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 (25) 天。
(b)CA 刑法 Code § 310(b) 任何未满 (16) 岁的未成年人,参观或参加任何斗鸡比赛或任何宣传将举行斗鸡比赛的场所,以及任何斗鸡比赛宣传或声称将举行的场所的所有人、承租人或业主,或其代理人,允许任何未成年人进入斗鸡比赛宣传或声称将举行的场所,或允许、出售或给予任何未成年人可凭以进入斗鸡比赛宣传将举行的场所的门票或其他凭证,均犯有轻罪,并可处以不超过 (500) 美元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 (25) 天。

Section § 310.2

Explanation

如果任何教练、训练员或成人监督员出于非医疗原因(例如帮助未成年人减轻体重或为了运动改变身体)向运动队中的未成年人提供利尿剂、减肥药或泻药等减肥药物,他们就犯了轻罪。但是,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监护人或医生已授权,或者有人是在他们的同意下行事,则不适用此规定。

(a)CA 刑法 Code § 310.2(a) 任何教练、训练员或以官方或非官方身份担任未满18岁未成年人运动队成人监督员的其他人,如果出售、给予或以其他方式向该队的任何成员提供利尿剂、减肥药或泻药,意图使其被服用、注射或施用于任何非医疗目的,例如为了减轻体重或以任何与参加该队或联赛相关的方式改变身体,则犯有轻罪。
(b)Copy CA 刑法 Code § 310.2(b)
(a)Copy CA 刑法 Code § 310.2(b)(a)款不适用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或根据父母或监护人的书面指示行事,或获得其书面同意的任何人,如果该人确实是根据该授权行事。(a)款不适用于医生。

Section § 31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父母、监护人或被指控对儿童实施非法性行为的人,签订了违反另一项具体法律(《民法典》第1669.5条)的协议,他们就犯了轻罪。如果有人被判有罪,他们可能面临100美元至1,000美元的罚款,被判入狱30天至6个月,或者可能面临两种处罚,具体由法院决定。

此外,这里的“非法性行为”特指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重罪级别的性犯罪。

(a)CA 刑法 Code § 310.5(a) 任何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若代表该儿童签订违反《民法典》第1669.5条的协议,以及任何被指控对该儿童实施非法性行为的犯罪嫌疑人,若签订此类协议,均犯有轻罪。
(b)CA 刑法 Code § 310.5(b) 任何被判犯有违反(a)款规定之人,应处以不少于一百美元 ($100) 且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少于30天且不超过六个月,或由法院酌情决定并处此类罚款和监禁。
(c)CA 刑法 Code § 310.5(c) 就本条而言,“非法性行为”指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重罪性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