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30

Explanation

如果您参与组织、玩耍或押注某些类型的赌博游戏,例如法罗牌或轮盘赌,根据加州法律,您就犯了轻罪。这适用于您是为了金钱还是其他有价值的东西而进行这些活动。违反此法律的处罚是处以100美元至1,000美元的罚款,最高六个月的县监狱监禁,或两者并罚。

任何经营、参与、开设或导致开设、或作为所有人或雇员(无论是否受雇)主持法罗牌、蒙特牌、轮盘赌、兰斯克内特牌、红黑赌、朗多牌、摊牌、番摊、七点半、二十一点、霍基波基等任何游戏,或任何使用纸牌、骰子或任何器具进行,以金钱、支票、信用或其他有价物为赌注的庄家游戏或抽水游戏的人,以及任何参与或押注于任何此类被禁止游戏的人,均犯有轻罪,应处以不少于一百美元 ($100) 且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六个月,或并处罚款和监禁。

Section § 3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您拥有或管理的任何地方,持有或控制老虎机或某些骰子等赌博设备,如果这些设备用于基于偶然性的赌博,则构成轻罪。一旦被抓,每次犯罪的处罚都会增加。首次犯罪可能面临 500 至 1,000 美元的罚款,或最高六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并罚。第二次犯罪的处罚是 1,000 至 10,000 美元的罚款,或最高六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并罚。第三次或后续犯罪将导致 10,000 至 25,000 美元的罚款,或最高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如果涉及多台机器或多个地点,每台机器和每个地点将额外处以 1,000 至 5,000 美元的罚款。

(a)CA 刑法 Code § 330(a) 任何人,凡以所有人、承租人、代理人、雇员、抵押权人或其他身份,持有或控制,或允许在其拥有、租赁或占有,或在其管理或控制下的任何房间、空间、围场或建筑物内放置、维护或保管任何老虎机或纸牌机、装置、器具或机械设备,其操作结果涉及金钱或其他有价值物品的押注或赌博,且通过投入或存入任何硬币、支票、代币、球或其他物品或装置,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进行操作或玩耍,并且通过其或因其操作结果,赢得或输掉,或从该机器中取出或获得任何商品、金钱、有价代表物或物品、支票或代币,这些物品可兑换或交换为金钱或任何其他有价值的物品,当该机器、装置、器具或机械设备的操作结果取决于风险或偶然性时,以及任何人,凡以所有人、承租人、代理人、雇员、抵押权人或其他身份,持有或控制,或允许在其拥有、租赁或占有,或在其管理或控制下的任何房间、空间、围场或建筑物内放置、维护或保管任何纸牌骰子,或任何每个有超过六个面或底面的骰子,其操作结果涉及金钱或其他有价值物品的押注或赌博,或因其操作结果,赢得、输掉或取出任何商品、金钱、有价代表物或物品、支票或代币,这些物品可兑换或交换为金钱或任何其他有价值的物品,当该骰子的操作结果取决于风险或偶然性时,均犯有轻罪。
(b)CA 刑法 Code § 330(b) 首次违反本节规定,应处以不少于五百 (500) 美元但不超过一千 (1,000) 美元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六个月,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c)CA 刑法 Code § 330(c) 第二次犯罪,应处以不少于一千 (1,000) 美元但不超过一万 (10,000) 美元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六个月,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d)CA 刑法 Code § 330(d) 第三次或后续犯罪,应处以不少于一万 (10,000) 美元但不超过两万五千 (25,000) 美元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e)CA 刑法 Code § 330(e) 如果犯罪涉及多台机器或多个地点,应按每台机器和每个地点处以不少于一千 (1,000) 美元但不超过五千 (5,000) 美元的额外罚款。

Section § 3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持有、出售、出租或提供通过偶然性操作,可能发放奖品、金钱或额外游戏的老虎机或类似设备,均属违法。签订涉及这些机器,通过偶然性提供价值的协议也属非法。但是,在州际航行的船只上,只要机器被锁好且未在加州境内使用,则是允许的。此外,根据部落博彩规定运营的持牌制造商可获豁免。违反此法律将构成轻罪,并处以罚款和可能的监禁,多次违法将加重处罚。然而,主要依靠技巧的弹珠机和娱乐设备不在此法律的管辖范围内。

(a)CA 刑法 Code § 330(a) 任何人制造、修理、拥有、储存、持有、出售、出租、租赁、以分成方式出借、借出或赠送、运输、或展示以供出售或租赁,或提供修理、出售、出租、租赁、以分成方式出借、借出或赠送,或允许操作、放置、维护或保管,在其拥有、租赁、占用、管理或控制的任何场所、房间、空间或建筑物内,任何本节所定义的“老虎机或设备”,均属非法。
任何人与他人就任何老虎机或设备订立或允许订立协议,依据该协议,老虎机或设备的使用者,因危险或偶然因素或其他不可预测的结果,可能有权获得金钱、信用、津贴或其他有价物,或额外使用老虎机或设备的机会或权利,或获得任何支票、代币、凭证或备忘录,使持有人有权获得金钱、信用、津贴或其他有价物,均属非法。
(b)Copy CA 刑法 Code § 330(b)
(a)Copy CA 刑法 Code § 330(b)(a)款的限制,就其涉及拥有、储存、持有或运输任何老虎机或设备而言,不适用于位于或由任何定期运营并从事州际或国际贸易的船只运输的任何老虎机或设备,只要该老虎机或设备位于船只的锁闭舱室中,不可供使用,且未在本州的属地管辖范围内使用或操作。
(c)Copy CA 刑法 Code § 330(c)
(a)Copy CA 刑法 Code § 330(c)(a)款的限制不适用于制造商根据部落博彩机构依据《印第安博彩监管法》(18 U.S.C. Sec. 1166 to 1168, inclusive, and 25 U.S.C. Sec. 2701 et seq.)订立的部落-州博彩协议条款所颁发的许可证进行的商业活动。
(d)CA 刑法 Code § 330(d) 就本节而言,“老虎机或设备”指一种机器、器具或设备,其经过改造或可轻易改造,以某种方式使用,使得通过投入任何金钱、硬币或其他物品,或通过任何其他方式,该机器或设备被启动或可被操作,并且由于任何危险或偶然因素或其不可预测的操作结果,使用者可能获得或有权获得任何金钱、信用、津贴或有价物,或额外使用老虎机或设备的机会或权利,或任何支票、代币、凭证或备忘录,无论其是否有价值,可兑换任何金钱、信用、津贴或有价物,或可用于交易,无论其是否可能,除了任何危险或偶然因素或不可预测的操作结果之外,还出售、交付或呈现某些商品、重量指示、娱乐或其他有价物。
(e)CA 刑法 Code § 330(e) 任何违反本节规定的人均犯有轻罪。
(1)CA 刑法 Code § 330(e)(1) 首次违反本节规定者,应处以不低于五百美元($500)且不高于一千美元($1,000)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六个月,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2)CA 刑法 Code § 330(e)(2) 第二次犯罪者,应处以不低于一千美元($1,000)且不高于一万美元($10,000)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六个月,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3)CA 刑法 Code § 330(e)(3) 第三次或后续犯罪者,应处以不低于一万美元($10,000)且不高于两万五千美元($25,000)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4)CA 刑法 Code § 330(e)(4) 如果犯罪涉及多台机器或多个地点,应按每台机器和每个地点处以不低于一千美元($1,000)且不高于五千美元($5,000)的额外罚款。
(f)CA 刑法 Code § 330(f) 弹珠机及其他主要为技巧类游戏的娱乐机器或设备,无论是否提供额外机会或免费游戏,不属于本节所定义的“老虎机或设备”范畴。

Section § 330

Explanation

根据本法律,“打孔板”被归类为一种老虎机。这意味着它受制于法律中其他条款(特别是第330b条)中提及的适用于老虎机的规则和限制。打孔板被定义为任何可以通过移除其中的一部分(例如纸条或标签)来揭示隐藏数字、名称或符号的装置。

本条文后所定义的打孔板特此宣布为本法典第330b条所指的老虎机或装置,并应受其条款的约束。就本条而言,打孔板是指任何卡片、板或其他装置,可以通过拉、按、打出或以其他方式从中移除任何纸条、标签、纸张或其他物质来玩或操作,以揭示任何隐藏的数字、名称或符号。

Section § 33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凡是涉及角子机(老虎机),如果其中存在赢取有价值物品的风险或机会,都是非法的。这包括制造、拥有、销售、租赁甚至保管这类机器。处罚根据犯罪次数而异:首次犯罪可处以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或最高六个月的县监狱监禁,或两者并罚。第二次犯罪可处以1,000美元至10,000美元的罚款,或同样的监禁期限,或两者并罚。第三次及后续犯罪将处以10,000美元至25,000美元的罚款,或最高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两者并罚。如果犯罪涉及多台机器或多个地点,每台机器和每个地点都将处以额外罚款。这里所指的角子机(老虎机)定义为任何通过运气成分提供奖励或额外机会的设备,即使它也提供产品或娱乐等其他东西。

(a)CA 刑法 Code § 330.1(a) 任何人制造、拥有、储存、保管、持有、出售、出租、租赁、以分成方式出租、出借或赠送、运输、或展示以供出售或租赁、或要约出售、出租、租赁、以分成方式出租、出借或赠送,或允许在其拥有、租赁或占有或在其管理或控制下的任何房间、空间或建筑物内操作、放置、维护、使用或保管任何下文定义的角子机或装置,以及任何人与他人就任何下文定义的角子机或装置达成或允许达成任何协议,根据该协议,使用者因任何风险或偶然因素而有权获得任何有价物或额外机会或使用该角子机或装置的权利,或获得任何支票、代币、凭证或备忘录(无论有价与否),使持有人有权获得任何有价物,均犯有轻罪。
(b)CA 刑法 Code § 330.1(b) 首次违反本条规定者,可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1,000)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六个月,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c)CA 刑法 Code § 330.1(c) 第二次犯罪者,可处以不少于一千美元($1,000)但不超过一万美元($10,000)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六个月,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d)CA 刑法 Code § 330.1(d) 第三次或后续犯罪者,可处以不少于一万美元($10,000)但不超过两万五千美元($25,000)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e)CA 刑法 Code § 330.1(e) 如果犯罪涉及多台机器或多个地点,则每台机器和每个地点应处以不少于一千美元($1,000)但不超过五千美元($5,000)的额外罚款。
(f)CA 刑法 Code § 330.1(f) 本法典第330.1条至第330.5条(含)所指的角子机或装置,是指以以下方式使用或操作的机器或装置:通过投入任何钱币、硬币或其他物品,使该机器或装置机械地、电气地、自动地或手动地运行或可运行或玩耍,并且由于任何风险或偶然因素,使用者可以获得或有权获得任何有价物或任何支票、代币、凭证或备忘录(无论有价与否),这些物品可以用于交易,或者使用者可以获得额外的机会或权利来使用该机器或装置,无论其是否在不考虑任何风险或偶然因素的情况下,也出售、交付或提供某些商品、重量指示、娱乐或其他有价物。

Section § 330.2

Explanation
本法条解释,在第330.1条至第330.5条中,“有价物”包括任何形式的金钱或资产,例如现金、支票、筹码、代币、商品、财产,或任何代表价值的东西。

Section § 33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非法老虎机或类似设备可以由特定的执法人员没收。当他们没收这些机器时,任何与这些机器一起发现的钱款也将被扣押。然后,机器和钱款都必须根据另一项具体法律,即《刑法典》第335a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Section § 33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拥有、控制或持有角子机或类似设备是非法的,并可能导致处罚。允许将此类机器放置或存放在您拥有或管理的任何财产中属于轻罪。此外,这些角子机可能会被当局没收。

特此明确声明,仅仅持有或控制任何本法典第 330.1 条所定义的角子机或设备,无论是作为所有人、承租人、代理人、雇员、抵押人,还是以其他身份,均被本法典第 330.1 条至第 330.5 条(含)的规定所禁止并予以处罚。
特此明确声明,任何允许将本法典第 330.1 条所定义的任何角子机或设备放置、维护或保管在其拥有、租赁或占用的任何房间、空间、围栏或建筑物内,或在其管理或控制下,无论是用于使用或操作,还是仅用于储存、寄托、保管或存放,均犯有轻罪,并应按照本法典第 330.1 条的规定予以惩罚。
进一步声明,本条规定明确使本法典第 330.1 条所定义的任何角子机或设备可根据本法典第 335a 条的规定予以没收。

Section § 33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第 (330.1) 条至第 (330.4) 条的规定不适用于某些机器,例如销售音乐、食品、商品或香烟的机器,前提是你支付了准确的金额并得到了你所购买的东西。它还澄清,弹珠机及其他主要为技巧性游戏且可能提供额外机会或免费游戏的娱乐机器,在这些条款下不被视为老虎机。

Section § 330.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加州关于拥有或持有老虎机的法律不适用于位于从事州际或国际旅行的船舶上的老虎机,只要这些老虎机被锁起来,无法使用,并且在船舶位于加州水域时未被操作。

Section § 33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持有超过25年的老虎机且未用于赌博,可以作为辩护理由。如果有人被指控持有此类机器,他们可以辩称这是一台未用于赌博的古董机,以避免被起诉。在案件审理期间,除非法院裁定该辩护不适用,否则查获的老虎机不得销毁或更改。这项法律旨在保护具有历史和审美价值的旧老虎机,而非其赌博功能。

(a)CA 刑法 Code § 330.7(a) 任何根据本章对老虎机(定义见第330b条(d)款)的起诉,如果被告证明该老虎机是一台古董老虎机,并且在被告持有期间未用于赌博目的,则可作为抗辩。就本条而言,“古董老虎机”一词指机龄超过25年的老虎机。
(b)CA 刑法 Code § 330.7(b) 尽管有第335a条的规定,但只要提出(a)款规定的抗辩,从被告处查获的老虎机在法院最终裁定该抗辩不适用之前,不得销毁或以其他方式更改。如果该抗辩适用,该机器应根据法律中关于返还财产的规定予以返还。
(c)CA 刑法 Code § 330.7(c) 本条的目的是保护目前未用于赌博目的的古董老虎机的收藏和修复,因为它们具有审美价值和在加州历史上的重要性。

Section § 33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销售、运输、储存和制造赌博设备,但仅限于用于跨州或国际贸易,且不得在加州境内使用。这些活动必须遵守联邦法律,并且只能由在美国政府注册的人员进行。重要的是,这些设备不应向公众展示,也不得在加州境内销售使用。任何违反这些规定的人都将构成轻罪。

Section § 33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利福尼亚州,为特定目的(如贸易展、会议、大会)或作为电影、电视或视频制作的道具,运输和持有老虎机或类似设备是合法的。但是,这些机器必须处于无法操作状态,或者设置为演示模式,即它们可以运行但不能接受或支付现金。这是联邦法律中规定的一项州豁免。该法律将“演示模式”定义为允许机器在不进行金融交易的情况下运行的设置,并通过引用其他法律定义来阐明“老虎机”或“赌博设备”的含义。

(a)CA 刑法 Code § 330.9(a) 尽管有第330a条、第330b条、第330.1条至第330.5条(含)的规定,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人运输和持有任何老虎机或设备,用于在本州内举办的贸易展、会议或大会上展示,或仅用作电影、电视或视频制作的道具,均属合法。
(b)Copy CA 刑法 Code § 330.9(b)
(a)Copy CA 刑法 Code § 330.9(b)(a)款仅适用于老虎机或设备已调整至无法操作,或老虎机或设备设置为演示模式的情况。
(c)CA 刑法 Code § 330.9(c) 本条旨在构成《美国法典》第15篇第1172条所规定的一项州豁免。
(d)CA 刑法 Code § 330.9(d) 就本条而言:
(1)CA 刑法 Code § 330.9(d)(1) “演示模式”指老虎机或设备的程序或设置已编程、设定或选择为正常运行,但不接受或支付现金或任何其他对价。
(2)CA 刑法 Code § 330.9(d)(2) “老虎机或设备”具有与第330.1条中定义的“老虎机或设备”相同的含义,或与《美国法典》第15篇第1171条(a)款第(1)项中定义的“赌博设备”相同的含义。

Section § 330.11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在受控游戏中,哪些不被视为“银行游戏”或“庄家游戏”。如果一个游戏要求玩家兼庄家位置在参与者之间轮换,并限制每位玩家的赌注,那么它就不算作银行游戏。娱乐场或任何外部实体不能充当庄家。此外,只要游戏规则能阻止庄家的存在,就不需要每位玩家都担任发牌员角色。娱乐场不能是玩家兼庄家。

Section § 331

Explanation
如果你明知故犯地允许(相关法律条文中提到的)赌博游戏在你拥有或租用的房产里进行,你就会按照那些法律条文受到处罚。
任何明知而允许第330条和第330a条所述的任何游戏在其全部或部分由该人拥有或租赁的房屋内进行、经营或处理的人,应依照第330条和第330a条的规定予以惩罚。

Section § 3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三张牌蒙特”等游戏中,如果有人通过作弊或欺骗手段(如手法或诡计)从他人那里获取金钱或财产,是违法的。首次违法,处罚类似于盗窃,最高罚款5,000美元。第二次违法将面临更严厉的处罚,包括最高10,000美元的罚款,或可能同时处以罚款和监禁。 在此背景下,作弊指的是使用游戏规则不允许的方法来获取不公平的优势。此外,在评估此类犯罪所涉财产价值时,扑克筹码和类似物品的价值将按照玩家在游戏中约定的金额来计算。

Section § 333

Explanation

如果你被传唤作为控方证人,但没有按要求出庭,你可能会被指控犯有轻罪。

任何在本章项下进行的诉讼中,经正式传唤作为控方证人,但疏忽或拒绝按要求出庭的人,均犯有轻罪。

Section § 334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在游乐场或嘉年华等游戏摊位上,使用任何隐藏装置或方法来减少顾客中奖机会以欺骗顾客是违法的。如果被抓到,将面临盗窃指控。如果明知这些作弊装置将被用于欺骗玩家,制造或销售此类装置也是违法的。

经营一种名为“razzle-dazzle”的游戏,即玩家付费累积积分以赢得奖品,属于轻罪。“特许经营摊位”是指任何人们付费参与并可能赢得奖品的游戏。地方政府可以自行制定更严格的规定。

(a)CA 刑法 Code § 334(a) 任何拥有或经营任何特许经营摊位的人,如果通过任何隐藏的机械装置或障碍物,意图减少任何顾客赢得奖品的机会,或通过任何其他欺诈手段,从他人处欺诈性地获取金钱,应按照盗窃同等价值财产的案件进行处罚。
(b)CA 刑法 Code § 334(b) 任何制造或销售用于特许经营摊位的机械装置或障碍物的人,如果明知或理应知道该装置或障碍物将被欺诈性地用于减少任何顾客赢得奖品的机会,则犯有轻罪。
(c)CA 刑法 Code § 334(c) 任何在游乐场或嘉年华中拥有或经营一种名为“razzle-dazzle”的游戏的人,犯有轻罪。
在本小节中,“razzle-dazzle”指一系列技巧或运气游戏,玩家支付金钱或其他有价值的对价,以换取每次连续尝试通过使用骰子、飞镖、弹珠或其他工具获取分数的机会,并且玩家在连续游戏中累积这些分数,以达到由经营者确定的总分数,玩家需要达到该分数才能赢得奖品或其他有价值的对价。
(d)CA 刑法 Code § 334(d) 在本节中,“特许经营摊位”指任何向公众开放并以营利为目的的游戏或特许经营摊位,顾客支付费用参与,并可能在稍后事件发生时获得奖品。
(e)CA 刑法 Code § 334(e)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禁止或优先于任何地方政府实体对游乐场或嘉年华中任何特许经营摊位施加的更严格的监管。

Section § 335

Explanation

如果地方检察官、警长或警官有合理理由怀疑某人违反本章法律,他们必须举报并积极起诉这些人。未能这样做将被视为轻罪。

每一位地方检察官、警长或警官,对于他们有合理理由相信违反本章规定的人,必须举报并积极起诉;任何拒绝或疏忽履行职责的官员,均犯有轻罪。

Section § 3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警察查封并销毁任何用于非法赌博或彩票的设备。设备被查封后,必须在发现设备的地点张贴通知。如果在 30 天内无人认领该设备,它将被销毁。如果法院裁定该设备非法,它也将在判决生效后被销毁。任何与设备一起发现的钱款,在设备销毁后将上缴给当地政府的财政部门。当地高等法院负责处理任何追回这些设备或钱款的法律诉讼。

除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外,任何根据本州禁止彩票或赌博的法律,其持有或控制受到处罚的机器或其他设备,可由任何治安官查封,并且必须在本条规定的,关于立即销毁此类机器或设备的意向通知,张贴在查封此类机器或设备的场所的显眼位置。此类机器或设备应由该治安官在张贴后保管 30 天,如果在此期间未提起诉讼以追回此类机器或设备的占有权,则该机器或设备应由该治安官立即销毁;或者,如果此类机器或设备在任何此类诉讼中被法院认定违反此类法律或其中任何一项,则该机器或设备应在法院判决生效后立即由该治安官销毁。
高等法院对为追回此类机器或设备或与此相关的任何被查封款项而提起的任何此类诉讼或程序拥有管辖权。
任何和所有在此类机器或设备中或与此类机器或设备相关的被查封款项,应在此类机器或设备被销毁后立即,支付给查封地点的市或县(视情况而定)的财政部门,该款项应存入普通基金。

Section § 3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负责酒馆或酒吧的人,如果允许未满 (18) 岁的人在那里玩赌博游戏,即属违法。如果他们这样做,他们就犯了轻罪,这是一种犯罪行为。

Section § 336.5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赌博场所的顾客可以在牌桌上使用赌博筹码购买食物和饮料。

Section § 336.9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如果你参与了小额的、非商业性的赌博,针对合法的技能、速度或耐力竞赛,比如体育赛事或赛跑,只要所有参与者都有平等获胜的机会,你可能会被处以最高250美元的罚款。然而,这项法律不适用于在线赌博或任何涉赌金额超过2500美元的赌池。

(a)CA 刑法 Code § 336.9(a) 尽管有Section 337a规定,但除subdivision (b)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并非为了除在对所有参与者均可用的条件下所涉赌注之外的收益、雇佣或报酬,明知而以Section 337a的subdivision (a)的paragraph (2), (3), (4), (5), or (6)规定的任何方式,参与该人与任何其他并非为了除在对所有参与者均可用的条件下所涉赌注之外的收益、雇佣或报酬的个人或群体之间进行的任何赌注、赌博或赌池,针对任何合法的或声称合法的、关于人或动物的技能、速度或耐力,或人、动物或机械装置之间的试验或竞赛的结果,均构成违规,可处以不超过二百五十美元($250)的罚款。
(b)CA 刑法 Code § 336.9(b) Subdivision (a)不适用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CA 刑法 Code § 336.9(b)(1) 任何在线进行的赌注、赌博或赌池。
(2)CA 刑法 Code § 336.9(b)(2) 涉赌金额超过两千五百美元($2,500)的赌池。

Section § 3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公职人员或其他人,如果收受金钱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以帮助某人逃避赌博法律下的逮捕或定罪,即构成重罪。此外,签发或假装签发非法游戏的许可证,或支持任何允许这些游戏的规定,也构成重罪。

任何州、县、市、市县合一、镇或司法区官员,或其他人,凡索取、收受或收取任何金钱或其他有价对价,无论是为其本人或公共用途,并意图协助、豁免或以其他方式帮助任何人免于因违反《刑法典》第330条而被捕或定罪的;或签发、交付或促使签发或交付给任何人任何执照、许可证或其他特权,授予或假装授予任何人经营、管理、开设或促使开设任何被该法典第330条禁止或禁止的游戏的权力或权利的;以及任何此类官员投票通过任何条例或附则,授予、批准或假装授予或批准任何人开设、经营、管理或促使开设、经营、管理任何被《刑法典》第330条禁止的游戏的权力或特权的,均犯有重罪。

Section § 3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打击非法赌博活动,例如做庄和经营赌博业务。它列举了各种非法行为,例如销售联合赌注、记录赌注或允许将场所用于赌博。如果有人首次被捕,他们可能面临最高一年的监禁、5,000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罚。累犯将面临更严厉的处罚,包括更高的罚款和强制监禁。法院不能免除这些处罚,但可以提供附带条件的缓刑。这项法律适用于惯常从事赌博活动的人以及只做过一次的人。

(a)CA 刑法 Code § 337(a) 除非第336.9条另有规定,任何从事下列罪行之一的人,首次犯罪应处以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在州立监狱监禁,或处以不超过五千美元($5,000)的罚款,或并处监禁和罚款:
(1)CA 刑法 Code § 337(a)(1) 在任何时间或地点,无论是否有书面形式,进行联合赌注销售或做庄。
(2)CA 刑法 Code § 337(a)(2) 无论是否为了营利、雇佣、报酬、无偿或其他目的,在任何时间段内持有或占用任何房间、棚屋、公寓、帐篷、摊位、建筑物、浮动设施、船只、场所、摊位或围栏,或其任何部分,并带有账本、纸张、设备、装置或用具,旨在记录或登记任何赌注、声称的赌注、押注、声称的押注、销售联合赌注或声称的联合赌注,基于任何技能、速度或耐力的人或动物之间,或人、动物或机械装置之间的任何比赛、声称的比赛、竞赛或声称的竞赛的结果或声称的结果,或基于任何抽签、机会、事故、未知或偶然事件的结果或声称的结果。
(3)CA 刑法 Code § 337(a)(3) 无论是否为了营利、雇佣、报酬、无偿或其他目的,以任何方式接收、持有或转交,或声称或假装接收、持有或转交任何金钱、物品或有价对价,或其等价物或备忘录,这些金钱、物品或对价已下注、抵押、赌博或押注,或将要下注、抵押、赌博或押注,或为下注、抵押、赌博或押注目的而提供的,基于任何技能、速度或耐力的人或动物之间,或人、动物或机械装置之间的任何比赛、声称的比赛、竞赛或声称的竞赛的结果或声称的结果,或基于任何抽签、机会、事故、未知或偶然事件的结果或声称的结果。
(4)CA 刑法 Code § 337(a)(4) 无论是否为了营利、雇佣、报酬、无偿或其他目的,在任何时间或地点,记录或登记任何赌注或押注,基于任何技能、速度或耐力的人或动物之间,或人、动物或机械装置之间的任何比赛、声称的比赛、竞赛或声称的竞赛的结果或声称的结果,或基于任何抽签、机会、事故、未知或偶然事件的结果或声称的结果。
(5)CA 刑法 Code § 337(a)(5) 作为任何房间、棚屋、公寓、帐篷、摊位、建筑物、浮动设施、船只、场所、摊位、围栏或场地,或其任何部分的所有者、承租人或占用者,无论是否为了营利、雇佣、报酬、无偿或其他目的,允许该空间用于第 (1)、(2)、(3) 或 (4) 款所禁止的任何目的或以任何方式使用或占用。
(6)CA 刑法 Code § 337(a)(6) 下注、设立、提供或接受任何赌注或押注,基于任何技能、速度或耐力的人或动物之间,或人、动物或机械装置之间的任何比赛、声称的比赛、竞赛或声称的竞赛的结果或声称的结果。
(b)CA 刑法 Code § 337(b) 在任何指控违反本条的起诉书中,如果被告曾因违反本条任何一款而被定罪一次,则先前的定罪应在起诉书中指控,并且,如果先前的定罪经陪审团在陪审团审判中或经法院在法院审判中认定属实,或经被告承认,则被告(如果他或她未被判处州立监狱监禁)应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并支付不少于一千美元($1,000)且不超过一万美元($10,000)的罚款。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禁止法院将被告置于缓刑期。但是,作为缓刑条件,该人应被要求支付不少于一千美元($1,000)且不超过一万美元($10,000)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在任何情况下,法院均无权免除根据本款被定罪的人的监禁或支付不少于一千美元($1,000)且不超过一万美元($10,000)罚款的责任。

Section § 3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向任何体育赛事(摔跤表演除外)的运动员或潜在运动员提供金钱或贿赂是违法的,目的是让他们不尽全力,或者以某种方式操纵比赛,帮助他人获胜或限制获胜优势。如果有人被发现这样做,他们可能被控重罪,面临监禁和/或最高5,000美元的罚款。

任何人,凡给予、提议给予、承诺给予或试图给予或提议给予任何金钱、贿赂或有价值的物品,给任何体育赛事、竞赛或任何形式的表演(《商业与职业法典》第18626条所定义的摔跤表演除外,但明确包括但不限于棒球、橄榄球、篮球、拳击、赛马和摔跤比赛等体育赛事、竞赛和表演)的任何参与者或运动员,或任何潜在参与者或潜在运动员,其意图、谅解或协议是该参与者或运动员或该潜在参与者或潜在运动员不尽全力赢得该体育赛事、竞赛或表演,或在该体育赛事、竞赛或表演中以某种方式行事,从而协助或使任何其他运动员、参与者或运动员或参与者团队赢得该体育赛事、竞赛或表演,或在该体育赛事、竞赛或表演中以某种方式行事,以限制其个人或其团队在该体育赛事、竞赛或表演中的获胜优势,均犯有重罪,并应依照第1170条 (h) 款的规定处以监禁,或处以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 的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Section § 3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参与体育赛事的人,如果接受金钱或贿赂,意图不尽力争取胜利,或操纵结果以使他人或团队受益,都是非法的。这包括棒球、橄榄球、篮球、拳击、赛马和摔跤比赛等体育项目。一旦被抓,惩罚可能是坐牢、最高5000美元的罚款,或者两者兼有。

任何接受、试图接受、提议接受或同意接受任何金钱、贿赂或有价物的人,意图、理解或同意其将不尽最大努力赢得任何体育赛事、竞赛或任何形式的表演,但商业和职业法典第18626条所定义的摔跤表演除外,且特别包括但不限于棒球、橄榄球、篮球、拳击、赛马和摔跤比赛等体育赛事、竞赛或表演,其本人正在或即将参与其中,或将在此类体育赛事、竞赛或表演中以某种方式行事,从而协助或使任何其他选手、参与者或选手团队能够赢得该体育赛事、竞赛或表演,或将在此类体育赛事、竞赛或表演中以某种方式行事,以限制其本人或其团队在该体育赛事、竞赛或表演中的获胜优势,均犯有重罪,应根据第1170条 (h) 款的规定处以监禁,或处以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 的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Section § 3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向参与体育赛事执裁的人员,如裁判、仲裁员或评委,提供或给予金钱或贿赂等任何有价物,意图不诚实地影响比赛结果,是犯罪行为。这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体育运动,包括棒球、橄榄球、拳击、赛马和摔跤。违反这项法律被视为重罪,可处以监禁、最高一万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罚。如果有人第二次犯此罪,将面临更严厉的处罚,罚款最高可达一万五千美元。

Section § 3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体育赛事中的权威人士,如裁判或评委,收受或同意收受贿赂,以不诚实的方式影响比赛结果,他们就犯下了重罪。他们可能面临监禁、最高5000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罚。这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体育运动,包括棒球、橄榄球、拳击、赛马和摔跤。

任何作为裁判、经理、董事、仲裁员、监督员、法官、主审官或官员的人,收受、同意收受或试图收受任何金钱、贿赂或有价物,并附带谅解或协议,即该裁判、经理、董事、仲裁员、监督员、法官、主审官或官员将腐败地行事,或腐败地担任裁判、管理、指导、仲裁、监督、评判、主持或执裁任何类型的体育赛事、竞赛或表演,特别包括但不限于棒球、橄榄球、拳击、赛马和摔跤比赛等体育赛事、竞赛和表演,或任何球员或参与者,意图或目的在于影响或左右该体育赛事、竞赛或表演的结果,即犯有重罪,并应依照第1170条 (h) 款的规定处以监禁,或处以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 的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Section § 337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试图非法影响赛马结果,或以虚假名义报名参赛马匹,他们可能面临最高5,000美元的罚款或最高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具体的非法行为包括使用药物或设备来刺激或抑制马匹的表现,或以虚假名称报名参赛马匹。“药物”被定义为可以影响动物神经系统的物质,但某些经批准的维生素和饲料除外。

(a)CA 刑法 Code § 337(a) 任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处不超过五千美元($5,000)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根据第1170条(h)款的规定监禁,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1)CA 刑法 Code § 337(a)(1) 影响、诱导或与任何马厩、马匹或赛马(马匹参与的比赛)的所有者、驯马师、骑师、马夫或任何其他相关或有利害关系的人共谋,通过给马匹施用任何药物来刺激或抑制马匹,或通过使用任何电气装置或任何电气设备,或通过任何不被普遍接受为常规赛马设备的机械或其他装置,从而影响该赛马的结果,或以这种方式刺激或抑制马匹。
(2)CA 刑法 Code § 337(a)(2) 在任何药物被施用于马匹以增加或减缓其速度后24小时内,明知而将该马匹报名参加任何比赛。
(3)CA 刑法 Code § 337(a)(3) 故意或无正当理由地将任何马匹以非由赛马俱乐部(Jockey Club)或美国快步赛马协会(United States Trotting Association)指定并注册的名称或代号报名参加或参加任何平地赛或快步赛,或故意发起、煽动、参与或以任何方式促成任何行为,导致任何马匹以非由赛马俱乐部或美国快步赛马协会正式指定并注册的名称或代号报名参加或参加任何平地赛或快步赛。
(b)CA 刑法 Code § 337(b) 就本条而言,“药物”一词包括所有被认为具有刺激或抑制动物中枢神经系统、呼吸或血压作用的物质,例如麻醉剂、安眠药、苯丙胺或其衍生物,但不包括经加州赛马委员会(California Horse Racing Board)批准或符合其规章制度或政策的公认维生素或补充饲料。

Section § 3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禁止在赛马场内拥有、运输或使用任何可卡因类局部麻醉剂,除非由兽医开具处方。处方必须详细说明药物的使用方式,并且一份副本应提交给赛事监督员。此外,此类物质的使用需要赛事监督员的批准,并且必须由委员会指定的兽医进行监督。

在赛马场内,拥有、运输或使用任何可卡因类局部麻醉剂,包括但不限于该类别的天然或合成药物,例如阿洛卡因、阿扑替新、阿利平、苯甲醇、布丁、普鲁卡因、努培卡因、β-优卡因、诺沃或安奈斯图布,均被禁止,除非凭真实的兽医处方,并在容器上附有该药物的完整用途和目的说明。此类处方副本应提交给赛事监督员,且此类物质仅可在赛事监督员批准下使用,并在代表委员会的兽医监督下使用。

Section § 3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向参加赛马或比赛的马匹或狗等动物施用任何药物、毒药或有害物质,意图对其表现或健康造成负面影响,是违法的。它还禁止出于同样目的将任何异物放入这些动物体内。违反这项法律被视为轻罪,属于刑事犯罪。

Section § 3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明知而将关于赛马或其他与赌博相关的比赛(如结果、赔率或参赛者变化)的信息提供给参与非法赌博的人,则是违法的。违反此规定可能导致最高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更长的州监狱监禁。

然而,它允许报纸、电视台和广播电台将这些信息作为新闻报道。它还保护公共承运人(如电话公司)在履行其正常职责或支持合法允许的赌博活动时免受处罚。

任何明知而传输关于赛马进展或结果的信息,或关于下注、赔率、赔率变化、开赛或停赛时间、任何涉及人类、动物或机械装置的竞赛或试验,或声称的竞赛或试验中骑师或选手变化的信息的人,通过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电报、无线电和信号旗,当此类信息被传输给或由从事非法赌博活动的人员传输时,应处以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在州监狱监禁的刑罚。
本条不应被解释为禁止报纸刊登此类结果或信息作为新闻,或任何电视台或广播电台播放或广播此类结果或信息作为新闻。本条不应被如此解释以危及任何在公共特许经营范围内运营的公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或任何经法律授权的赌博活动。

Section § 3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未经适当许可经营或组织任何赌博活动(称为“受控游戏”)是违法的。这包括经营游戏、分享利润以及处理赌博设备。业主或承租人不得允许在其物业上进行未经许可的赌博活动。一旦被发现,违规者将面临最高一年的监禁或一万美元的罚款,屡犯者将面临更严厉的处罚。

“受控游戏”包括扑克、牌九以及任何经司法部批准的机会游戏,但不包括合法的宾果游戏、赛马、州彩票和私人住宅游戏。对于赌博场所,玩家费用不能根据投注额或赢利额计算。费用必须预先确定,尽管在有公开通知的情况下可以偶尔免除,并且每张赌桌的收费率不得超过五种。

(a)CA 刑法 Code § 337(a) 任何个人,无论是作为所有人、承租人或雇员,无论是否受雇,无论是单独还是与他人共同,在未首先获得并随后保持所有联邦、州和地方法律要求的许可证有效的情况下,从事以下任何活动均属非法:
(1)CA 刑法 Code § 337(a)(1) 在本州内经营、操作、进行、管理、维护或展示任何受控游戏以供玩乐。
(2)CA 刑法 Code § 337(a)(2) 因保管、运营或进行任何受控游戏而直接或间接收取任何报酬或奖励,或任何收入的百分比或份额。
(3)CA 刑法 Code § 337(a)(3) 在本州境内制造、分销或修理任何赌博设备,或因在本州境内制造、分销或修理任何赌博设备而直接或间接收取任何报酬或奖励。
(b)CA 刑法 Code § 337(b) 任何个人明知而允许任何受控游戏在其拥有或租赁的房屋、建筑物或其他场所(全部或部分)内进行、操作、经营或开展,如果该活动是由未按州法律要求获得许可的人员或该人员的雇员进行的,则属非法。
(c)CA 刑法 Code § 337(c) 任何个人明知而允许任何赌博设备在其拥有或租赁的房屋、建筑物或其他场所(全部或部分)内制造、储存或修理,如果该活动是由未按州法律要求获得许可的人员或该人员的雇员进行的,则属非法。
(d)CA 刑法 Code § 337(d) 任何违反、企图违反或共谋违反本条规定的人,应处以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罚款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或并处监禁和罚款。第二次违反本条规定者,应处以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在州监狱监禁,或罚款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或并处监禁和罚款。
(e)Copy CA 刑法 Code § 337(e)
(1)Copy CA 刑法 Code § 337(e)(1) 在本条中,“受控游戏”指任何扑克或牌九游戏,以及任何使用纸牌或牌(或两者皆有)并经司法部批准的其他游戏,以及任何以现金、支票、信用或其他有价物进行且未被法规或地方法令禁止和定为非法的机会游戏,包括任何赌博设备。
(2)CA 刑法 Code § 337(e)(2) 在本条中,“受控游戏”不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A)CA 刑法 Code § 337(e)(2)(A) 根据第 326.3 或 326.5 条进行的宾果游戏。
(B)CA 刑法 Code § 337(e)(2)(B) 由加州赛马委员会监管的赛马互助投注。
(C)CA 刑法 Code § 337(e)(2)(C) 由加州州立彩票进行的任何彩票游戏。
(D)CA 刑法 Code § 337(e)(2)(D) 在私人住宅或住所进行的纸牌游戏,其中除玩家外,无人因运营游戏而获利。
(f)CA 刑法 Code § 337(f) 本款旨在对赌博场所收取玩家费用的相关法律作出决定性规定。费用不得按投注额或赢利额的比例或百分比计算。所有投注的收费金额应在任何一手牌或一轮游戏开始前确定。但是,赌博场所可以根据已公布的游戏规则和向公众提供的通知,在任何一手牌或一轮游戏开始后,免除收取全部或部分费用。费用的实际收取可以在游戏开始前或开始后进行。赌博场所应向顾客提供关于费用收取的充分通知。每笔投注的固定费用可以按不同的收取率收取,但每张赌桌不得设定超过五种收取率。然而,如果赌博场所免除其收取费用,则此费用不构成五种收取率之一。

Section § 3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广告宣传或协助广告宣传不采用联营制(parimutuel system)的赛马投注均属非法。联营制是一种投注方式,所有赌注汇入一个彩池,赔率通过在赢家之间分配彩池来计算。如果有人违反这项法律,将被视为违规行为,并可能被处以500美元罚款。如果他们再次违法,将被更严肃地视为轻罪,罚款最高可达10,000美元。

(a)CA 刑法 Code § 337(a) 任何人广告宣传或协助广告宣传非联营赛马投注,均属违法。
(b)CA 刑法 Code § 337(b) 违反本节规定属违规行为,可处以五百美元($500)罚款。再次违反本节规定被定罪者,属轻罪,可处以最高一万美元($10,000)罚款。

Section § 3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适用于加州人口超过400万的县。它规定,经营或参与抽牌扑克游戏(如低牌扑克)属于轻罪,但只有在该县监事会决定将此问题提交投票,并且多数选民同意禁止后,该规定才会生效。在此之前,县里现有的关于抽牌扑克的法律仍然有效。该法律强调,大县面临与扑克游戏相关的独特问题,这证明了这项特殊法规的合理性。如果法律的任何部分被宣布无效,则整个法律都将失效。

(a)CA 刑法 Code § 337(a) 本节仅适用于人口超过4,000,000的县。
(b)CA 刑法 Code § 337(b) 任何从事、玩耍、经营、开设或促使开设,或作为所有者或雇员(无论是否受雇)经营任何抽牌扑克游戏(包括低牌扑克)的人,均犯有轻罪。
(c)Copy CA 刑法 Code § 337(c)
(b)Copy CA 刑法 Code § 337(c)(b)款仅在该县监事会通过决议指示在指定的县选举中将关于该县是否应禁止抽牌扑克(包括低牌扑克)的问题列入选票,并且多数投票选举人投赞成票时,方可在该县生效。该问题应以大致以下形式出现在选票上:
“____县是否应禁止抽牌扑克(包括低牌扑克)?是 ____ 否 ____”
如果多数投票选举人投赞成票,则该县的非建制区域应禁止抽牌扑克。
(d)CA 刑法 Code § 337(d) 任何县中禁止、限制或规范抽牌扑克玩法及其他与抽牌扑克相关行为的县条例,在根据(c)款该县选民决定(b)款在该县生效之前,不得被取代。
(e)CA 刑法 Code § 337(e) 立法机关认为,在人口众多且集中的县,与抽牌扑克玩法相关的问题,在性质上和数量上都与较小县的问题有所不同。
立法机关认为,人口超过4,000,000的县构成一个特殊问题,因此,通过仅适用于此类县的禁止性立法是一种合理的分类。
(f)CA 刑法 Code § 337(f) 如果本节的任何规定被认定无效,则整个章节均应无效。本节的规定不可分割。

Section § 337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博彩相关法律中使用的术语。它解释了“相关设备”包括用于博彩或与博彩相关的各种设备,但这些设备本身不被归类为博彩设备,例如骰子和扑克牌系统。“无现金投注系统”是指使用计算机化方法管理投注积分,而无需使用实体货币。“作弊”被定义为改变游戏以影响结果或赔付,但不包括为增加游戏多样性而进行的已知改变。“钱箱”是游戏过程中存放现金和筹码的地方。

“赌博场所”是指任何进行博彩活动的地方。“赌博游戏设备”是指影响投注结果的设备,例如老虎机、视频显示器或与老虎机一起使用的组件。“事后投注”、“缩减投注”和“追加投注”是指不诚实的投注行为,例如在得知游戏结果后改变赌注。“部落博彩机构”是指监督印第安博彩法规的机构。“投注积分”是非现金的投注等价物,“投注工具”是在无现金博彩系统中使用的非代币价值。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节以及第 337u、337w、337x 和 337y 节的解释:
(a)CA 刑法 Code § 337(a) “相关设备”指任何远程或直接用于博彩或任何游戏,但本身不属于博彩设备的设备、机械、机电或电子装置、部件或机器,包括骰子、扑克牌、连接累进式老虎机的链接、影响总收入正确报告的设备、用于监控老虎机的计算机系统以及用于称重或计数金钱的设备。
(b)CA 刑法 Code § 337(b) “无现金投注系统”指一种投注和记账方法,其中投注工具或投注积分的有效性和价值由持牌人操作和维护的计算机确定、监控和保留,并且该计算机记录涉及投注工具或投注积分的每笔交易,不包括正在进行投注的游戏或博彩设备。该术语包括促进资金直接电子转账至游戏或博彩设备或从游戏或博彩设备转出的计算机化系统。
(c)CA 刑法 Code § 337(c) “作弊”指改变机会的正常要素、选择方法或标准,但不包括赌场为增加游戏多样性而通常进行的、且投注玩家已知或应知的游戏改变,这些改变决定以下任何一项:
(1)CA 刑法 Code § 337(c)(1) 赌博游戏的结果。
(2)CA 刑法 Code § 337(c)(2) 赌博游戏中的支付金额或频率。
(3)CA 刑法 Code § 337(c)(3) 投注工具的价值。
(4)CA 刑法 Code § 337(c)(4) 投注积分的价值。
(d)CA 刑法 Code § 337(d) “钱箱”指用于存放现金、筹码、代币或其他投注工具的箱子。
(e)CA 刑法 Code § 337(e) “赌博场所”指进行任何博彩活动的任何场所。
(f)CA 刑法 Code § 337(f) “赌博游戏设备”指任何远程或直接用于博彩或任何游戏,并通过确定输赢来影响投注结果的设备、机械、机电或电子装置、部件或机器。该术语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1)CA 刑法 Code § 337(f)(1) 老虎机。
(2)CA 刑法 Code § 337(f)(2) 以下两种或两种以上部件的组合:
(A)CA 刑法 Code § 337(f)(2)(A) 无法合理证明除老虎机外还有其他用途的组装电子电路。
(B)CA 刑法 Code § 337(f)(2)(B) 带有电线和用于安装硬币、代币或货币接收器以及用于安装硬币、代币或任何有价值物品分配器的机柜。
(C)CA 刑法 Code § 337(f)(2)(C) 包含计算机程序源代码或可执行代码的存储介质,无法合理证明除老虎机外还有其他用途。
(D)CA 刑法 Code § 337(f)(2)(D) 组装的视频显示单元。
(E)CA 刑法 Code § 337(f)(2)(E) 旨在用于赌博的组装机械或机电显示单元。
(F)CA 刑法 Code § 337(f)(2)(F) 无法证明除老虎机外还有其他用途的组装机械或机电单元。
(3)CA 刑法 Code § 337(f)(3) 任何可连接到老虎机或与老虎机一起使用以改变随机选择的正常标准或影响游戏结果的机械、电气或其他设备。
(4)CA 刑法 Code § 337(f)(4) 任何游戏的记账或管理系统,其中投注结果通过使用计算机的任何硬件或软件组合以电子方式确定。
(5)CA 刑法 Code § 337(f)(5) 第 (2) 款 (A) 至 (F) 项所列部件中的任一项与委员会通过法规确定为直接或远程用于博彩或任何游戏,并通过确定输赢影响投注结果的任何其他部件的组合。
(g)CA 刑法 Code § 337(g) “事后投注”指个人在已知游戏结果或结局后进行投注的行为。
(h)CA 刑法 Code § 337(h) “缩减投注”指在已知游戏或其他投注标的事件的结果后,减少投注金额或取消投注的行为。
(i)CA 刑法 Code § 337(i) “追加投注”指在已知游戏或其他投注标的事件的结果后,增加投注金额的行为。
(j)CA 刑法 Code § 337(j) “部落博彩机构”指根据部落法律指定的个人、机构、委员会、理事会或委员会,包括但不限于经国家印第安博彩委员会批准履行这些职能的部落间博彩监管机构,主要负责根据《印第安博彩监管法》(25 U.S.C. Sec. 2701) 和部落博彩条例履行部落的监管职责。
(k)CA 刑法 Code § 337(k) “投注信用额”是指除芯片、代币或投注工具之外的价值代表,用于游戏或博彩设备上的投注,并通过支付现金或现金等价物、使用投注工具或电子转账获得。
(l)CA 刑法 Code § 337(l) “投注工具”是指除芯片或代币之外的价值代表,由持牌人发行并经加州博彩控制委员会或部落博彩机构批准,用于无现金投注系统。

Section § 3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赌博游戏结果确定后、但在玩家知晓之前,通过更改或虚报结果来作弊是违法的。在秘密得知并非所有玩家都知道的游戏结果后,改变下注或游戏玩法,或帮助他人这样做,也是违法的。未下注就试图领取奖金,试图领取超过实际赢取的金额,或引诱他人非法赌博,都是被禁止的。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得知结果后下注或改变赌注是违法的,这包括“事后下注”和“缩减赌注”等特定作弊行为。最后,为了作弊而操纵赌博设备,例如调整老虎机,也是不允许的。

Section § 3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在赌博场所使用或持有旨在协助赌博游戏某些方面的设备都是非法的。这些方面包括预测游戏结果、追踪牌局、分析与游戏相关的概率,或制定玩法或下注策略。只有获得加州赌博管制委员会或部落博彩机构授权,才允许使用这些设备。

Section § 3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利福尼亚州使用或持有伪造的赌博物品或可能影响赌博游戏的设备是违法的。在赌场或赌博场所使用假筹码、代币或任何未经授权的物品是违法的。只有经授权的赌博场所雇员才能持有可以改变游戏或系统的设备。法律还禁止使用工具或设备制造假赌博代币或硬币。持有制造伪造博彩工具的设备,如模具或熔炉,也是非法的。

(a)CA 刑法 Code § 337(a) 任何人在赌博游戏、与赌博游戏相关的设备或无现金博彩系统中,使用伪造筹码、伪造借记工具或其他伪造博彩工具,均属非法。
(b)CA 刑法 Code § 337(b) 任何人在玩或使用任何赌博游戏、与赌博游戏相关的设备或无现金博彩系统时,若该系统旨在通过加利福尼亚州博彩控制委员会或部落博彩机构批准的筹码、代币、博彩积分或其他博彩工具,或通过美利坚合众国的合法硬币进行玩耍、接收或操作,则实施以下任一行为均属非法:
(1)CA 刑法 Code § 337(b)(1) 明知而使用未经加利福尼亚州博彩控制委员会或部落博彩机构批准的筹码、代币、博彩积分或其他博彩工具,或美利坚合众国的合法硬币、法定货币,或使用与该赌博游戏、相关设备或无现金博彩系统拟使用的硬币或代币面额不同的硬币或代币。
(2)CA 刑法 Code § 337(b)(2) 使用任何装置或方法违反本节或第337u、337v、337x或337y节。
(c)CA 刑法 Code § 337(c) 任何非经正式授权的赌博场所雇员,且非在该场所履行其职务的,持有任何旨在用于违反本节或第337u、337v、337x或337y节的装置,均属非法。
(d)CA 刑法 Code § 337(d) 任何非经正式授权的赌博场所雇员,且非在该场所履行其职务的,持有任何已知旨在用于且适合开启、进入或影响任何赌博游戏、无现金博彩系统或投币箱操作的钥匙或装置,或用于从该游戏、系统或箱中取出金钱或其他物品的,均属非法。
(e)CA 刑法 Code § 337(e) 任何人持有任何制造假币的工具均属非法。在本小节中,“制造假币的工具”指旨在用于或设计用于制造、生产、加工、准备、测试、分析、包装、储存或隐藏加利福尼亚州博彩控制委员会或部落博彩机构批准的筹码、代币、借记工具或其他博彩工具的伪造复制品,或美利坚合众国合法硬币的设备、产品和材料,其使用根据(b)小节属非法。“制造假币的工具”一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项:
(1)CA 刑法 Code § 337(e)(1) 铅或铅合金。
(2)CA 刑法 Code § 337(e)(2) 模具、模型或能够生产与博彩代币或美利坚合众国合法硬币相似物品的类似设备。
(3)CA 刑法 Code § 337(e)(3) 熔炉或其他容器。
(4)CA 刑法 Code § 337(e)(4) 焊枪。
(5)CA 刑法 Code § 337(e)(5) 钳子、修整工具或其他类似设备。
(6)CA 刑法 Code § 337(e)(6) 可合理证明用于制造加利福尼亚州博彩控制委员会或部落博彩机构批准的借记工具或博彩工具复制品的设备。

Section § 3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赌博场所内玩任何赌博游戏时作弊都是非法的。

在赌博场所内,在任何赌博游戏中作弊均属非法。

Section § 3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制造、销售或分发任何旨在违反特定赌博规则的赌博物品,如纸牌、筹码或游戏,均属非法。以影响赌注结果或改变游戏随机运作方式的方式标记、更改或修改任何赌博设备,也属违法。此外,如果你明知或有意所教方法将被用于违反特定的赌博法律,那么教唆他人作弊或使用作弊设备也是非法的。

从事下列任何一项行为均属违法:
(a)CA 刑法 Code § 337(a) 制造、销售或分发任何旨在用于违反第337u、337v、337w或337x条规定的纸牌、筹码、骰子、游戏或设备。
(b)CA 刑法 Code § 337(b) 以以下任何一种方式标记、更改或以其他方式修改任何赌博游戏设备或相关设备:
(1)CA 刑法 Code § 337(b)(1) 通过决定输赢来影响赌注结果。
(2)CA 刑法 Code § 337(b)(2) 改变随机选择的正常标准,从而影响赌博游戏的运作或决定游戏结果。
(c)CA 刑法 Code § 337(c) 任何人明知或有意所传授的信息或用途可能被用于违反第337u、337v、337w或337x条规定,而教唆他人作弊或教唆他人使用任何为此目的的设备,均属违法。

Section § 337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解释了违反或试图违反某些与赌博相关的法律(即第337u至337y条)的处罚。如果是初犯,你可能会被判处最高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最高一万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罚。如果你再次违法,罚款将增至一万五千美元。试图实施这些违法行为,将与实际实施这些行为受到同等处罚。本法也允许根据其他法律提出指控。

(a)CA 刑法 Code § 337(a) 任何违反第337u、337v、337w、337x或337y条规定的人,应按以下方式处罚:
(1)CA 刑法 Code § 337(a)(1) 首次违反者,处县监狱监禁,刑期不超过一年;或处不超过一万美元($10,000)的罚款;或处监禁和罚款并罚。
(2)CA 刑法 Code § 337(a)(2) 第二次或后续违反上述任何条款者,处县监狱监禁,刑期不超过一年;或处不超过一万五千美元($15,000)的罚款;或处监禁和罚款并罚。
(b)CA 刑法 Code § 337(b) 企图违反第337u、337v、337w、337x或337y条规定的人,应按其所企图实施的犯罪行为予以处罚。
(c)CA 刑法 Code § 337(c) 本条不排除根据第332条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进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