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与刑罚涉及国家行政权力的实施与侵害的犯罪
Section § 67
如果你试图贿赂加利福尼亚州的行政官员,旨在影响他们的官方行为、决定或投票,你可能面临2到4年的监禁。此外,你将被禁止在该州担任任何公职。
Section § 67.5
Section § 68
这条法律适用于加州政府官员和雇员,如果他们索取、接受或同意接受贿赂,以换取影响他们的官方行动或决定。一旦被发现,他们可能被判处两到四年的监禁。如果贿赂没有实际收到,他们可能面临2,000美元到10,000美元之间的罚款。如果实际收受了贿赂,罚款将至少是2,000美元或贿赂金额(以较高者为准),最高可达贿赂金额的两倍或10,000美元。此外,他们将失去职位,并且不能再在加州担任任何公职。在决定罚款时,法院必须考虑个人的支付能力。
Section § 69
这项法律规定,试图通过威胁或暴力阻止或干预行政官员(例如警察)履行职责是犯罪行为。如果有人在官员履行职责时对其使用武力或暴力,可能会面临最高一万美元的罚款、最高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然而,仅仅在公共场所拍摄官员照片或视频,或在个人有权在的场所录制官员,本身并不违反这项法律。
Section § 70
本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的政府官员或雇员,除非法律允许,不得索取或收受任何与其公务相关的礼物或报酬,此类行为被视为轻罪。然而,选民登记和和平官员非执勤工作存在例外情况。
和平官员在非执勤时间可以身着警服从事私人保安工作,但必须遵守特定规定,例如获得地方当局批准,并且不得在劳资纠纷期间从事保安工作。此类工作的责任由兼职雇主承担,或者在签订协议的情况下由主要雇主承担。本法规旨在解决过去的法院判决,并确保和平官员在从事此类保安工作时,其警官权力不会产生法律问题。
Section § 70.5
如果您是民事婚姻专员或副专员,在法定费用之外,为他人举行婚礼而收取金钱或礼物,属于轻罪。无论您是否有意违法,此规定都适用。但是,退休专员可以收取费用,并且在周末和节假日举行婚礼收取费用也是允许的。
Section § 71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威胁学校工作人员或任何公职人员,以迫使他们履行或不履行职责,是犯罪行为。如果威胁看起来确实可能实现,发出威胁的人将面临法律惩罚。对于初犯,处罚可能包括最高一万美元的罚款、最高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如果某人此前已被判犯有此罪,他们可能面临更严厉的惩罚。该法律涵盖通过电话、电报或信件等方式直接发出的威胁。
Section § 72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故意通过提交虚假索赔或文件(假装是真实的)来欺骗或诈骗任何政府委员会或官员以获取支付,他们将面临严厉的处罚。
此人可能被判处最高一年的监禁,罚款最高1,000美元,或两者并罚。在更严重的情况下,根据另一法律条款 (1170),他们可能会被判处更长的监禁,并罚款最高10,000美元。
在此语境中,“官员”也包括代表政府机构行事的某些代理人,例如保险承运人。
Section § 72.5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如果明知而提交申请,要求用公共资金报销参加政治活动的相关费用,是违法的。这包括支持或反对政党、候选人或投票议案的活动。如果被发现,该人可能面临最高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最高 1,000 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罚。在某些情况下,处罚可能更严厉,包括监禁和最高 10,000 美元的罚款。
Section § 74
Section § 76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明知并故意威胁要严重伤害或杀死某些民选官员、公共辩护人、法官,或他们的直系亲属和工作人员,并且威胁是认真的,那么这是一种犯罪。初犯者可能面临最高5,000美元的罚款,或在县监狱服刑长达一年,或两者并罚。累犯者可能面临更严厉的处罚。如果威胁者现在或将来有能力实施威胁,本法也适用。严重的威胁包括口头、书面或通过行为暗示的威胁。针对工作人员的威胁必须与其公务职责相关,才构成犯罪。执法部门必须向加州公路巡警局报告针对高级州官员的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