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项罪行进入学校场所
Section § 627
这项法律强调了对公立学校场地暴力犯罪的担忧,并指出许多此类犯罪是由非学生或教职员工的人员实施的。该法律的目标是通过控制未经授权人员进入学校场地,同时承认允许合法非暴力访客的重要性,来保护教师、雇员、学生和学校财产。
该法律旨在通过限制未经授权人员的存在,并与保障安全学校环境的宪法权利保持一致,来确保公立学校的安全与保障。它还强调保护言论自由权,允许进行集会和示威等和平表达。
Section § 627.1
本节定义了本章中与公立学校相关的术语。“局外人”是指非学生(除非他们被停学),或与学校没有密切关系的人,例如家长、雇员或某些官员。“学校场地”指公立学校的建筑物和财产,“上课时间”指从上课前一小时到下课后一小时。“校长”是学校的最高行政人员,“指定人员”是校长授权管理局外人的人。“学区总监”是学区的负责人或其指定代表(校长或其直接下属除外),负责处理特定的听证会。
Section § 627.2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非学校人员(如学生或教职工以外的人)在上课期间进入校园时,必须向学校校长或其代表报到。唯一的例外是他们直接前往办公室进行登记。此外,如果张贴有指示外来人员应前往何处的标志,他们需要遵守这些标志。
Section § 627.3
如果校外人员想进入学校,他们需要向校长或指定人员登记,提供姓名、地址、职业,如果未满21岁,还需要提供年龄。他们还需要说明进入学校的目的并出示身份证明。
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可能还需要提供其他信息。只要他们提供了所需的信息和身份证明,就不能拒绝他们登记,除非另一法律条款有特殊规定。
Section § 627.4
这项法律允许学校校长或其指定人员,如果认为某人的存在可能引起麻烦或涉及非法活动,可以阻止其进入学校。如果此人开始造成干扰或问题,他们还可以取消此人在学校的权利。
Section § 627.5
Section § 627.7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如果有人被校长、指定人员或学校安保人员要求离开学校场地,但他们拒绝或未能立即离开,就可能被控犯有轻罪。惩罚可能包括最高六个月的监禁、最高500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罚。这适用于那些未按要求注册、注册被拒绝或注册被撤销的人员。
如果被要求离开,该人还必须在7天内不得返回,并且会被告知在此期间返回将构成犯罪。这项法律也确保不会侵犯人们的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权利。
Section § 627.8
Section § 627.8
Section § 627.9
这项法律允许学区的理事会,对关于谁可以进入校园的规定,做出某些豁免。他们可以免除整个学区、特定学校或某些班级遵守这些规定。此外,他们可以为特定人群制定例外情况,并允许学校校长豁免个人,但这些豁免必须有书面记录。另外,学校的某些区域可以在特定时间段内获得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