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了对公立学校场地暴力犯罪的担忧,并指出许多此类犯罪是由非学生或教职员工的人员实施的。该法律的目标是通过控制未经授权人员进入学校场地,同时承认允许合法非暴力访客的重要性,来保护教师、雇员、学生和学校财产。

该法律旨在通过限制未经授权人员的存在,并与保障安全学校环境的宪法权利保持一致,来确保公立学校的安全与保障。它还强调保护言论自由权,允许进行集会和示威等和平表达。

(a)CA 刑法 Code § 627(a) 立法机关认定如下:
(1)CA 刑法 Code § 627(a)(1) 在公立学校场地实施的暴力犯罪干扰学生的教育,并威胁教师、其他雇员和学生的健康与安全。
(2)CA 刑法 Code § 627(a)(2) 许多严重的暴力犯罪是由既非学生也非学校雇员,且未经授权不得出现在学校场地的人员在学校场地实施的。
(3)CA 刑法 Code § 627(a)(3) 学校官员和执法人员在试图控制这些人时,因缺乏有效的立法来限制未经授权人员进入学校场地并对未经授权的进入提供适当的刑事制裁而受到阻碍。
(b)CA 刑法 Code § 627(b) 立法机关声明,本章的目的是保障公立学校的教师、其他雇员、学生和财产。立法机关承认出于合法非暴力目的访问学校场地的权利,并且不打算通过本项立法干涉该权利的行使。
(c)CA 刑法 Code § 627(c) 立法机关认定并声明,在学校校园内发生的犯罪中,有不成比例的份额是由既非学生、学校官员或教职员工,且在学校场地无合法事务的人员实施的。
立法机关颁布本章的意图是通过限制和规定未经授权人员进入学校校园的条件,从而促进公立学校的安全与保障,并以此实施《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一条第28款的规定,该款保障所有学生和教职员工享有不可剥夺的宪法权利,即在安全、有保障和和平的公立学校就读。立法机关还意图,本章的规定不应被解释为侵犯言论和表达自由的受宪法保护权利的合法行使,这些权利可以通过集会、示威以及学生和非学生在校园环境中适当参与的其他形式的表达来体现。

Section § 627.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本章中与公立学校相关的术语。“局外人”是指非学生(除非他们被停学),或与学校没有密切关系的人,例如家长、雇员或某些官员。“学校场地”指公立学校的建筑物和财产,“上课时间”指从上课前一小时到下课后一小时。“校长”是学校的最高行政人员,“指定人员”是校长授权管理局外人的人。“学区总监”是学区的负责人或其指定代表(校长或其直接下属除外),负责处理特定的听证会。

在本章中,就公立学校而言:
(a)CA 刑法 Code § 627.1(a) “局外人”是指除以下人员以外的任何人:
(1)CA 刑法 Code § 627.1(a)(1) 该学校的学生;但目前被学校停学的学生,就本章而言,应被视为局外人。
(2)CA 刑法 Code § 627.1(a)(2) 该学校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
(3)CA 刑法 Code § 627.1(a)(3) 维护该学校的学区的官员或雇员。
(4)CA 刑法 Code § 627.1(a)(4) 因其工作需要而在学校场地内的公职人员,或应学校要求而在学校场地内的任何人。
(5)CA 刑法 Code § 627.1(a)(5) 从事与代表学校雇员相关的活动的学校雇员组织代表。
(6)CA 刑法 Code § 627.1(a)(6) 经选举产生的公职人员。
(7)CA 刑法 Code § 627.1(a)(7) 因其当前受雇或职业而属于《证据法》第 1070 条规定范围的人员。
(b)CA 刑法 Code § 627.1(b) “学校场地”是指公立学校的建筑物和场地。
(c)CA 刑法 Code § 627.1(c) “上课时间”是指从上课前一小时到下课后一小时。
(d)CA 刑法 Code § 627.1(d) “校长”是公立学校的首席行政官。
(e)CA 刑法 Code § 627.1(e) “指定人员”是指校长根据本章授权登记局外人的人员。
(f)CA 刑法 Code § 627.1(f) “学区总监”是指维护该学校的学区的学区总监,或学区总监授权根据第 627.5 条进行听证的人员(校长或在校长监督下受雇的人员除外)。

Section § 62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非学校人员(如学生或教职工以外的人)在上课期间进入校园时,必须向学校校长或其代表报到。唯一的例外是他们直接前往办公室进行登记。此外,如果张贴有指示外来人员应前往何处的标志,他们需要遵守这些标志。

任何外来人员在上课期间,未经校长或其指定人员登记,不得进入或停留在校园内,除非是为了登记而迅速前往校长或其指定人员的办公室。如果根据第627.6条张贴的标志限制了外来人员进入或前往校长或其指定人员办公室的入口或路线,外来人员应遵守此类标志。

Section § 627.3

Explanation

如果校外人员想进入学校,他们需要向校长或指定人员登记,提供姓名、地址、职业,如果未满21岁,还需要提供年龄。他们还需要说明进入学校的目的并出示身份证明。

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可能还需要提供其他信息。只要他们提供了所需的信息和身份证明,就不能拒绝他们登记,除非另一法律条款有特殊规定。

为办理登记,外来人员应根据要求向校长或指定人员提供以下信息:
(1)CA 刑法 Code § 627.3(1) 其姓名、地址和职业。
(2)CA 刑法 Code § 627.3(2) 其年龄,如果未满21岁。
(3)CA 刑法 Code § 627.3(3) 其进入校园的目的。
(4)CA 刑法 Code § 627.3(4) 身份证明。
(5)CA 刑法 Code § 627.3(5) 与本章宗旨及其他法律规定相符的其他信息。
任何提供本条所要求的信息和身份证明的人员,除第627.4条另有规定外,不得拒绝其登记。

Section § 62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学校校长或其指定人员,如果认为某人的存在可能引起麻烦或涉及非法活动,可以阻止其进入学校。如果此人开始造成干扰或问题,他们还可以取消此人在学校的权利。

(a)CA 刑法 Code § 627.4(a) 校长或其指定人员如有合理理由认定校外人员的存在或行为会扰乱学校、其学生、其教师或其其他雇员;会导致财产损坏;或会导致非法或受管制物质的散布或使用,则可以拒绝登记该校外人员。
(b)CA 刑法 Code § 627.4(b) 校长、其指定人员或学校安保人员如有合理理由认定校外人员在校园内的存在会干扰或正在干扰学校活动的和平进行,或会扰乱或正在扰乱学校、其学生、其教师或其其他雇员,则可以撤销该校外人员的登记。

Section § 627.5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被拒绝注册或注册被撤销,他们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来质疑该决定。他们必须在五天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此请求,说明他们认为拒绝或撤销是错误的理由,并附上用于接收听证通知的联系方式。校长或学监随后必须向他们发送关于听证会何时何地举行的详细信息。听证会应在收到请求后七天内安排,无论是校长还是学监主持。

Section § 627.6

Explanation
学校必须在入口处设置标识,显示访客需要登记的时间、前往校长办公室的路线,以及法律其他部分规定的访校相关规定和处罚。

Section § 627.7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如果有人被校长、指定人员或学校安保人员要求离开学校场地,但他们拒绝或未能立即离开,就可能被控犯有轻罪。惩罚可能包括最高六个月的监禁、最高500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罚。这适用于那些未按要求注册、注册被拒绝或注册被撤销的人员。

如果被要求离开,该人还必须在7天内不得返回,并且会被告知在此期间返回将构成犯罪。这项法律也确保不会侵犯人们的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权利。

(a)CA 刑法 Code § 627.7(a) 任何外部人员,在校长、指定人员或学校安保人员要求其离开学校场地后,未能或拒绝立即离开,或在被要求离开后未能保持7天不进入学校场地,且该外部人员有以下任何一种行为的,构成轻罪,可处县监狱监禁不超过六个月,或罚款不超过五百美元($500),或两者并罚:
(1)CA 刑法 Code § 627.7(a)(1) 未按第627.2条要求注册而进入或停留在学校场地。
(2)CA 刑法 Code § 627.7(a)(2) 根据第627.4条 (a) 款被拒绝注册后仍进入或停留在学校场地。
(3)CA 刑法 Code § 627.7(a)(3) 根据第627.4条 (b) 款注册被撤销后仍进入或停留在学校场地。
(b)CA 刑法 Code § 627.7(b) 本条规定不得用于侵犯受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或集会自由的合法行使。
(c)CA 刑法 Code § 627.7(c) 当根据 (a) 款指示某人离开时,指示其离开的人员应告知该人,如果其在7天内再次进入该场所,将构成犯罪。

Section § 627.8

Explanation
如果某个不属于特定组织或团体的人故意违反本法律,并且在过去七年内至少两次因相同罪行被定罪,他们可能面临10天到六个月的监禁。他们也可能被处以最高500美元的罚款,或同时面临这两种处罚。

Section § 627.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对学校校园内犯罪行为的处罚旨在制止和惩罚这些不法行为。然而,这些处罚不能被用来干涉人们合法和平地行使言论自由或集会自由的权利。

Section § 627.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学区的理事会,对关于谁可以进入校园的规定,做出某些豁免。他们可以免除整个学区、特定学校或某些班级遵守这些规定。此外,他们可以为特定人群制定例外情况,并允许学校校长豁免个人,但这些豁免必须有书面记录。另外,学校的某些区域可以在特定时间段内获得豁免。

任何学区的理事会可以:
(a)CA 刑法 Code § 627.9(a) 免除该学区或该学区内任何学校或某类学校适用本章规定。
(b)CA 刑法 Code § 627.9(b) 对特定类别的外部人员制定第627.2条的例外规定。
(c)CA 刑法 Code § 627.9(c) 授权校长免除个别外部人员适用第627.2条规定;但任何此类豁免应以书面形式作出,由校长签署并注明日期,并明确被豁免的人员以及豁免的到期日期。
(d)CA 刑法 Code § 627.9(d) 免除,或授权校长免除,在部分或全部上课时间内,学校场地指定部分适用本章规定。

Section § 627.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在学校场地内违反了其他法律,他们可能会因此受到惩罚。即使他们根据其他规定已登记获准在场,情况也是如此。但是,任何惩罚都必须遵守现有的法律准则,特别是第 (654) 条。

任何在学校场地内其存在或行为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人,可因该违反行为受到惩罚,无论其在违反时是否已根据本章进行登记;但不得施加与第 (654) 条相悖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