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项罪行截取有线、电子数字寻呼机或电子蜂窝电话的通信
Section § 629.50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刑事调查中申请截取有线或电子通信(例如电话通话)的程序。要获得许可,书面申请必须由司法部长或地方检察官等高级官员向高等法院法官宣誓提交。如果主审法官不在,另一位指定法官可以授权。申请需要包含详细信息,例如涉及人员、涉嫌罪行、截取地点、传统调查方法为何失败以及需要监控多长时间。之前申请类似截取命令的尝试也必须披露。如果现有命令需要延长或修改,申请必须解释其必要性。法官可以要求提供更多证据或证词,并且在此过程中可以接受签名的传真件,原件需妥善保管。
Section § 629.51
这项加州法律条款定义了与有线和电子通信相关的关键术语。“有线通信”指通过电线或电缆传输声音,而“电子通信”则涵盖通过各种系统传输的广泛数据类型,但排除了一些特定情况,例如有线通信或仅限音调的寻呼。“跟踪设备”用于跟踪移动,“听觉传输”涉及人声传输。此外,“被禁止的违法行为”指的是协助或试图协助在加州进行合法堕胎。该法律侧重于拦截通信,而非已存储的通信。最近的修改不影响存储通信的法律。
Section § 629.52
根据这项法律,如果满足某些条件,法官可以批准截取电话或电子通信的请求。首先,必须有合理理由相信某人正在实施或已经实施了严重犯罪,例如涉及大量毒品的毒品犯罪、谋杀,或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其次,被截取的通信很可能提供有关这些非法活动的证据。第三,通信来源必须与犯罪或目标人物相关联。第四,正常的调查方法已经失败或不太可能成功。最后,法官不能仅仅为了调查特定的被禁止违规行为而批准截取。
Section § 629.53
本法律允许司法委员会制定规则,供法官在决定是否允许截取电话或电子信息时遵循。
Section § 629.54
本法律条款阐明了任何授权截取有线或电子通信的命令所需满足的要求。它必须包含被监听者的身份,如果身份不明确,则至少要包含已知的所有相关信息。命令中应明确指出正在被监控的地点或通信设施,描述要截取的通信内容以及相关的非法活动,并指明申请截取的机构和个人。此外,命令还必须规定截取的时间范围,并说明一旦获得特定的通信内容,截取是否会自动终止。
Section § 629.56
本法律条款允许某些州检察官在紧急情况下,无需正式命令即可从法官那里获得快速的口头许可,以截取通信。这只有在存在有效的法律依据、与严重犯罪相关的紧迫需求以及对某人安全的真实威胁时才能发生。一旦获得口头批准,必须在批准后的第二个完整法院日结束前向法官提交一份正式的书面申请。这份书面申请随后将追溯至口头批准之时生效。
Section § 629.58
本法律条款规定,有线或电子通信截取的期限最长为30天或更短,具体取决于截取目的。截取期限可以延长,但受到严格监管,需要法院批准,且每次延期最长也不得超过30天。每份截取命令都必须迅速执行,尽量减少截取无关通信,并在达到授权目标后立即终止。如果截取到外语通信,经过培训的口译员可以提供协助,前提是他们具备与其他授权截取人员类似的资质。
Section § 629.60
Section § 629.61
本法律概述了法院命令授权窃听时的报告要求。首先,法官必须在10天内向总检察长报告将拦截哪些人的通信以及对每份申请所做的决定。其次,总检察长可以发布关于如何收集和共享这些信息的规定。最后,如果有人申请拦截令,他们可以向总检察长索取这些报告中已知且符合特定法律准则的任何信息。
Section § 629.62
本节要求加州司法部长准备一份年度报告,内容是根据特定法律授权进行的窃听及其他通讯截取活动。这份报告将提交给立法机关、司法委员会和美国法院行政办公室主任。报告中的详细信息包括关于合法截取命令的申请、类型和结果的数据,被截取通讯的数量和种类,因截取而导致的逮捕或审判,以及其他更多内容。此外,司法部长可以提供必要信息,以帮助各机构遵守相关的申请要求。报告每年四月前提交,并包含对调查结果的总结分析。
Section § 629.64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何处理被截获的有线或电子通信。这类通信的录音必须存储在安全的介质上,以防止编辑,并确保其原始性可以被验证。所使用的设备应能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截获期结束后,录音将提交给发出命令的法官,由其密封保管。录音必须保存至少10年,并且只能通过法院命令销毁。可以为调查目的制作副本,但使用或披露录音需要有原始密封或对其缺失的解释。
Section § 629.66
这项法律规定,在本法律章节中提出的任何申请和批准的命令都必须由法官密封。法官决定这些文件存放在哪里。只有在有充分理由且法官同意的情况下,或者法律条款要求时,这些文件才能被公开。未经法官命令,这些文件不得销毁,并且必须至少保存10年。
Section § 629.68
在法院批准的窃听结束后,或者在窃听申请被拒绝后,签发命令的法官必须指示申请机构通知被识别的个人以及其他相关方。此通知必须包含命令的详细信息,例如命令何时发出、允许截获的时间范围,以及通信是否实际被截获。如果法官认为公平,可以允许相关个人查阅相关的通信记录,但如果向法官出示充分理由,此清单通知可以推迟送达。
Section § 629.70
Section § 629.72
这项法律允许参与任何审判或法律程序的人,如果某些被截获的通信或相关证据的收集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或相关的加州法律,可以请求将其排除。此请求必须遵循另一部法律,即第1538.5条中概述的程序。
Section § 629.74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官员——例如总检察长、地方检察官和治安官——在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情况下,与经授权的个人、法官或执法部门分享他们合法获取的有线或电子通信的详细信息。他们只能在特定条件下分享这些信息,并且在公开法庭听证会之前,只有大陪审团才能获取这些截获的通信。
Section § 629.76
Section § 629.78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通过合法途径获得了关于有线或电子通信的信息,或由此衍生的证据,并且这些信息是根据法律程序截获的,那么他可以在作证时披露这些内容。这种作证可以在刑事法院、大陪审团程序,或涉及警官雇佣的行政听证会中进行。但前提是,披露必须符合第629.82条的规定。
Section § 629.80
Section § 629.82
本节解释了执法部门使用截获的有线或电子通信的规则。如果警官截获的通信内容涉及的犯罪并非原始授权令中指明的,但与某些严重犯罪相关,或者经法官批准,他们可以使用这些信息。通常,关于其他犯罪的截获通信不能使用,除非是为了防止犯罪、是通过独立来源发现的,或者必然会被发现。对于涉及警官职务的犯罪,这些信息可用于纪律处分,但必须向总检察长报告。各部门必须每年报告此类使用情况。
Section § 629.84
Section § 629.86
Section § 629.88
Section § 629.89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法院命令都不能允许秘密进入住宅、酒店客房或汽车旅馆客房,以安装或移除任何用于拦截通信的设备。即使其他法律可能允许,这种进入也是不被允许的。该法律明确禁止在这些特定地点进行此类秘密行动,以拦截有线或电子通信。
Section § 629.90
Section § 629.91
Section § 629.94
这项法律要求警官标准和培训委员会与总检察长合作,设立一个关于截取私人通信的法律和技术方面的培训课程。总检察长负责制定最低标准,以认证和再认证有资格申请和进行此类截取行动的警官及其他人员。
该法律还规定,这些人员可以在官方程序中使用截获的通信作为证据。此外,总检察长在必要时可以认证语言翻译人员,这些人员须由执法人员监督。对于不符合报销资格的人员,可以收取培训费用;总检察长也可以收取认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