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29.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刑事调查中申请截取有线或电子通信(例如电话通话)的程序。要获得许可,书面申请必须由司法部长或地方检察官等高级官员向高等法院法官宣誓提交。如果主审法官不在,另一位指定法官可以授权。申请需要包含详细信息,例如涉及人员、涉嫌罪行、截取地点、传统调查方法为何失败以及需要监控多长时间。之前申请类似截取命令的尝试也必须披露。如果现有命令需要延长或修改,申请必须解释其必要性。法官可以要求提供更多证据或证词,并且在此过程中可以接受签名的传真件,原件需妥善保管。

(a)CA 刑法 Code § 629.50(a) 每一份授权截取有线或电子通信的命令申请,应以书面形式,经由司法部长、首席副司法部长、刑事法部门首席助理司法部长、地方检察官,或在地方检察官缺席时被指定代行地方检察官职责的人员的个人宣誓或声明,提交给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或由首席法官指定的另一名法官。首席法官可以授权一份额外的法官名单来签署授权截取的命令。这些法官中的一位只有在确定首席法官、第一位指定法官以及名单上排名靠前的法官均无法履职时,方可审理申请并签署命令。每份申请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1)CA 刑法 Code § 629.50(a)(1) 提出申请的调查或执法人员的身份,以及授权该申请的官员的身份。
(2)CA 刑法 Code § 629.50(a)(2) 将执行该命令的执法机构的身份。
(3)CA 刑法 Code § 629.50(a)(3) 一份声明,证明对申请及其支持情况进行了审查,该审查由提出申请的执法机构的首席执行官或其指定人员进行。该声明应指明进行此审查的首席执行官或指定人员的姓名。
(4)CA 刑法 Code § 629.50(a)(4) 申请人所依据的、用以证明其认为应签发命令的全部事实和情况的完整陈述,包括 (A) 关于已发生、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的特定罪行的详细信息,(B) 传统调查技术已尝试但未成功的事实,或说明为何它们合理地看起来不太可能成功或过于危险,(C) 对将要截取通信的设施性质和位置或地点的具体描述,(D) 对寻求截取的通信类型的具体描述,以及 (E) 如果已知,实施犯罪且其通信将被截取的人的身份,如果该人的身份未知,则提供申请人所知的与该人身份相关的信息。
(5)CA 刑法 Code § 629.50(a)(5) 一份说明需要维持截取的时间段的陈述,如果调查的性质使得在首次获得所述类型的通信后,截取授权不应自动终止,则应具体描述建立合理根据以相信此后将发生相同类型额外通信的事实。
(6)CA 刑法 Code § 629.50(a)(6) 一份完整陈述,说明授权人和申请人所知的,曾向任何州或联邦法院法官提出的所有先前申请的事实,这些申请旨在授权截取涉及申请中指定的任何相同人员、设施或地点的有线或电子通信,以及法官对每份此类申请所采取的行动。此要求可以通过向加利福尼亚州司法部长和美国司法部进行查询并在申请中报告查询结果来满足。
(7)CA 刑法 Code § 629.50(a)(7) 如果申请是延长命令,则应提供一份说明根据原始命令截取的通信数量的陈述,以及迄今为止从截取中获得的结果,或对未能获得结果的合理解释。
(8)CA 刑法 Code § 629.50(a)(8) 当有合理根据相信原始命令中确定的人员已开始使用不受原始命令约束的设施或设备时,可以提出修改命令的申请。本款下的任何修改仅在被修改命令授权的期限内有效。修改申请应符合第 (1) 至 (6) 款(含)的所有要求,并应包括一份说明迄今为止从截取中获得的结果的陈述,或对未能获得结果的合理解释。
(b)CA 刑法 Code § 629.50(b) 法官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额外的证词或书面证据,以支持根据本节提出的命令申请。

Section § 629.51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条款定义了与有线和电子通信相关的关键术语。“有线通信”指通过电线或电缆传输声音,而“电子通信”则涵盖通过各种系统传输的广泛数据类型,但排除了一些特定情况,例如有线通信或仅限音调的寻呼。“跟踪设备”用于跟踪移动,“听觉传输”涉及人声传输。此外,“被禁止的违法行为”指的是协助或试图协助在加州进行合法堕胎。该法律侧重于拦截通信,而非已存储的通信。最近的修改不影响存储通信的法律。

(a)CA 刑法 Code § 629.51(a) 为本章之目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刑法 Code § 629.51(a)(1) “有线通信”指通过使用有线、电缆或其他类似连接(包括在交换站中使用类似连接)在起点和接收点之间传输通信的设施,由任何从事提供或操作此类通信传输设施的人员提供或操作,从而全部或部分进行的任何听觉传输。
(2)CA 刑法 Code § 629.51(a)(2) “电子通信”指通过有线、无线电、电磁、光电或光纤系统全部或部分传输任何性质的符号、信号、文字、图像、声音、数据或信息,但不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A)Copy CA 刑法 Code § 629.51(a)(2)(A)
(1)Copy CA 刑法 Code § 629.51(a)(2)(A)(1)款中定义的任何有线通信。
(B)CA 刑法 Code § 629.51(a)(2)(B) 通过仅限音调的寻呼设备进行的任何通信。
(C)CA 刑法 Code § 629.51(a)(2)(C) 来自跟踪设备的任何通信。
(D)CA 刑法 Code § 629.51(a)(2)(D) 金融机构存储在用于电子存储和资金转账的通信系统中的电子资金转账信息。
(3)CA 刑法 Code § 629.51(a)(3) “跟踪设备”指允许跟踪人员或物体移动的电子或机械设备。
(4)CA 刑法 Code § 629.51(a)(4) “听觉传输”指在起点和接收点之间(包括起点和接收点)任何一点包含人声的传输。
(5)Copy CA 刑法 Code § 629.51(a)(5)
(A)Copy CA 刑法 Code § 629.51(a)(5)(A) “被禁止的违法行为”指任何导致以下任一情况产生责任或由此产生的违法行为:
(i)CA 刑法 Code § 629.51(a)(5)(A)(i) 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提供、协助或获得合法堕胎。
(ii)CA 刑法 Code § 629.51(a)(5)(A)(ii) 意图或试图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提供、协助或获得合法堕胎。
(B)CA 刑法 Code § 629.51(a)(5)(A)(B) 在本款中,“协助”或“促成”指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协助获得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合法的堕胎。
(b)CA 刑法 Code § 629.51(b) 本章适用于有线和电子通信的拦截。它不适用于存储的通信或存储的内容。
(c)CA 刑法 Code § 629.51(c) 增加本细分条款的法案无意改变有关存储通信或存储内容的法律。

Section § 629.52

Explanation

根据这项法律,如果满足某些条件,法官可以批准截取电话或电子通信的请求。首先,必须有合理理由相信某人正在实施或已经实施了严重犯罪,例如涉及大量毒品的毒品犯罪、谋杀,或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其次,被截取的通信很可能提供有关这些非法活动的证据。第三,通信来源必须与犯罪或目标人物相关联。第四,正常的调查方法已经失败或不太可能成功。最后,法官不能仅仅为了调查特定的被禁止违规行为而批准截取。

根据第629.50条提出的申请,法官可以根据请求或修改,发布单方命令,授权截取最初在该法官所在法院的属地管辖范围内截取的有线或电子通信,如果法官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事实确定以下所有事项:
(a)CA 刑法 Code § 629.52(a) 有合理根据相信某人正在实施、已经实施或即将实施以下罪行之一:
(1)CA 刑法 Code § 629.52(a)(1) 违反《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351、11351.5、11352、11370.6、11378、11378.5、11379、11379.5或11379.6条,进口、持有以供销售、运输、制造或销售受管制物质,涉及含有海洛因、可卡因、PCP、甲基苯丙胺、芬太尼或其前体或类似物的物质,且该物质的液体体积超过10加仑或固体重量超过3磅。
(2)CA 刑法 Code § 629.52(a)(2) 谋杀、教唆谋杀、违反第209条,或实施涉及违反第18710、18715、18720、18725、18730、18740、18745、18750或18755条的破坏性装置的重罪。
(3)CA 刑法 Code § 629.52(a)(3) 违反第186.22条的重罪。
(4)CA 刑法 Code § 629.52(a)(4) 违反第11418条(关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第11418.5条(关于威胁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或第11419条(关于受限制生物制剂)的重罪。
(5)CA 刑法 Code § 629.52(a)(5) 违反第236.1条。
(6)CA 刑法 Code § 629.52(a)(6) 违反第311.2条(b)款或(d)款,或第311.4条(b)款或(c)款的重罪。
(7)CA 刑法 Code § 629.52(a)(7) 企图或共谋实施上述任何罪行。
(b)CA 刑法 Code § 629.52(b) 有合理根据相信,通过该截取将获得与非法活动相关的特定通信,包括但不限于可用于定位或解救绑架受害者的通信。
(c)CA 刑法 Code § 629.52(c) 有合理根据相信,将要截取有线或电子通信的设施或地点正在被使用或即将被使用,与实施该罪行有关,或租赁给、登记在将要截取其通信的人名下,或由该人常用。
(d)CA 刑法 Code § 629.52(d) 正常的调查程序已经尝试但已失败,或合理地看来,如果尝试,不太可能成功,或过于危险。
(e)CA 刑法 Code § 629.52(e) 尽管本条有任何其他规定,任何治安法官均不得发布单方命令,授权截取有线或电子通信,以调查或获取第629.51条所定义的被禁止违规行为的证据。

Section § 629.53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司法委员会制定规则,供法官在决定是否允许截取电话或电子信息时遵循。

司法委员会可以制定指导方针,供法官在批准授权截取任何有线或电子通信的命令时遵循。

Section § 629.5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明了任何授权截取有线或电子通信的命令所需满足的要求。它必须包含被监听者的身份,如果身份不明确,则至少要包含已知的所有相关信息。命令中应明确指出正在被监控的地点或通信设施,描述要截取的通信内容以及相关的非法活动,并指明申请截取的机构和个人。此外,命令还必须规定截取的时间范围,并说明一旦获得特定的通信内容,截取是否会自动终止。

每一份授权截取任何有线或电子通信的命令,均应明确规定以下所有事项:
(a)CA 刑法 Code § 629.54(a) 拟被截取通信者的身份(如果已知);如果身份未知,则为申请人所知的与该人身份相关的信息。
(b)CA 刑法 Code § 629.54(b) 授权截取所涉及的通信设施的性质和位置,或授权截取的地点。
(c)CA 刑法 Code § 629.54(c) 拟被截取通信类型的具体描述,以及与该通信相关的非法活动的说明。
(d)CA 刑法 Code § 629.54(d) 授权截取通信的机构的身份,以及提出申请的人的身份。
(e)CA 刑法 Code § 629.54(e) 授权截取的时间段,包括一份关于在首次获得所述通信时截取是否应自动终止的说明。

Section § 629.5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某些州检察官在紧急情况下,无需正式命令即可从法官那里获得快速的口头许可,以截取通信。这只有在存在有效的法律依据、与严重犯罪相关的紧迫需求以及对某人安全的真实威胁时才能发生。一旦获得口头批准,必须在批准后的第二个完整法院日结束前向法官提交一份正式的书面申请。这份书面申请随后将追溯至口头批准之时生效。

(a)CA 刑法 Code § 629.56(a) 经总检察长、首席副总检察长、刑事法部门首席助理总检察长、地方检察官,或在地方检察官缺席时被指定代行地方检察官职责的人员非正式申请,高等法院主审法官或根据第629.50条规定指定的首位可用的法官,如果认定以下所有事项,可以口头批准截取,而无需命令:
(1)CA 刑法 Code § 629.56(a)(1) 存在根据本章可以发出命令的理由。
(2)CA 刑法 Code § 629.56(a)(2) 有合理根据相信,就本章所列罪行的调查而言,存在紧急情况。
(3)CA 刑法 Code § 629.56(a)(3) 有合理根据相信,存在对生命或人身造成重大危险的情况,足以证明在尽职尽责地提交并处理命令申请之前,授权立即截取私人有线或电子通信是合理的。
(b)CA 刑法 Code § 629.56(b) 根据本条批准的截取,应以在口头批准后的第二个完整法院日午夜之前向法官提交书面命令申请为条件,该申请如果根据本章获得批准,还应援引本款项下的口头批准,并追溯至口头批准之时。

Section § 629.5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有线或电子通信截取的期限最长为30天或更短,具体取决于截取目的。截取期限可以延长,但受到严格监管,需要法院批准,且每次延期最长也不得超过30天。每份截取命令都必须迅速执行,尽量减少截取无关通信,并在达到授权目标后立即终止。如果截取到外语通信,经过培训的口译员可以提供协助,前提是他们具备与其他授权截取人员类似的资质。

本章项下发出的任何命令,不得授权截取任何有线或电子通信,期限不得超过实现授权目标所需的期限,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30天,自首次截取之日起算,或自命令发布之日起10天,以两者中较早者为准。命令的延期可以批准,但仅限于根据第629.50条提出的延期申请,以及法院作出第629.52条所要求的裁定后方可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授权法官认为实现批准目的所必需的期限,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30天。每项命令及其延期均应包含一项规定,即截取授权应尽快执行,应以尽量减少截取本章项下不应截取的通信的方式进行,并应在达到授权目标时终止,或在任何情况下于命令或任何延期中指定的期限届满时终止。如果截取的通信是外语,该外语的口译员可以协助治安官执行本章规定的授权,前提是该口译员应具备与本章项下授权的任何其他截取人员相同的培训,并且截取应以尽量减少截取本章项下不应截取的通信的方式进行。

Section § 629.60

Explanation
当法官下令进行通信监听时,必须定期报告监听的数量以及调查目标进展情况。如果没有充分理由而缺乏进展,或者不再需要继续监听,法官必须立即停止。这些报告应每10天或更频繁地提交,并使用法官选择的可靠方式。

Section § 629.61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法院命令授权窃听时的报告要求。首先,法官必须在10天内向总检察长报告将拦截哪些人的通信以及对每份申请所做的决定。其次,总检察长可以发布关于如何收集和共享这些信息的规定。最后,如果有人申请拦截令,他们可以向总检察长索取这些报告中已知且符合特定法律准则的任何信息。

(a)CA 刑法 Code § 629.61(a) 凡是下达授权拦截的命令时,该命令应要求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向总检察长提交报告,说明根据申请将拦截哪些人员、设施、地点或其任何组合,以及法官对每份申请所采取的行动。报告应按命令可能要求的间隔提交,但不得迟于命令发出后10天,并应通过总检察长确定的任何合理可靠的方式提交。
(b)CA 刑法 Code § 629.61(b) 总检察长可以发布规定,规定根据本章收集和传播信息的具体方式。
(c)CA 刑法 Code § 629.61(c) 总检察长应在根据本章申请拦截令的个人提出请求时,提供因这些报告要求而获知的任何信息,并符合第629.50条(a)款第(6)项的规定。

Section § 629.62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加州司法部长准备一份年度报告,内容是根据特定法律授权进行的窃听及其他通讯截取活动。这份报告将提交给立法机关、司法委员会和美国法院行政办公室主任。报告中的详细信息包括关于合法截取命令的申请、类型和结果的数据,被截取通讯的数量和种类,因截取而导致的逮捕或审判,以及其他更多内容。此外,司法部长可以提供必要信息,以帮助各机构遵守相关的申请要求。报告每年四月前提交,并包含对调查结果的总结分析。

(a)CA 刑法 Code § 629.62(a) 司法部长应就前一年根据本章授权进行的截取行动,编写并向立法机关、司法委员会和美国法院行政办公室主任提交年度报告。本报告所需信息应由任何根据本章寻求命令的检察机构提供给司法部长。
(b)CA 刑法 Code § 629.62(b) 报告应包括以下所有数据:
(1)CA 刑法 Code § 629.62(b)(1) 申请的命令或延期的数量。
(2)CA 刑法 Code § 629.62(b)(2) 申请的命令或延期的种类。
(3)CA 刑法 Code § 629.62(b)(3) 命令或延期是按申请获得批准、被修改还是被拒绝的事实。
(4)CA 刑法 Code § 629.62(b)(4) 每项获批命令所涉及的有线或电子通讯设备的数量。
(5)CA 刑法 Code § 629.62(b)(5) 命令授权的截取期限,以及任何命令延期的数量和持续时间。
(6)CA 刑法 Code § 629.62(b)(6) 命令或申请,或命令延期中指明的罪行。
(7)CA 刑法 Code § 629.62(b)(7) 提出申请的执法人员和机构的身份,以及授权该申请的人。
(8)CA 刑法 Code § 629.62(b)(8) 通讯将被截取的设施性质或地点。
(9)CA 刑法 Code § 629.62(b)(9) 对根据命令或延期进行的截取行动的概况描述,包括 (A) 通讯被截取的人数,(B) 被截取的通讯数量,(C) 被截取的有罪通讯的百分比和被截取的其他通讯的百分比,以及 (D) 截取行动中使用的人力和其他资源的大致性质、数量和成本。
(10)CA 刑法 Code § 629.62(b)(10) 因根据命令或延期进行的截取行动而导致的逮捕数量,以及逮捕所涉罪行。
(11)CA 刑法 Code § 629.62(b)(11) 因截取行动而导致的审判数量。
(12)CA 刑法 Code § 629.62(b)(12) 就截取行动提出的撤销证据动议数量,以及获批或被拒绝的数量。
(13)CA 刑法 Code § 629.62(b)(13) 因截取行动而导致的定罪数量,获得定罪所涉罪行,以及对截取行动重要性的一般评估。
(14)CA 刑法 Code § 629.62(b)(14) 除本节要求的首次报告外,包括第 (9) 至 (13) 款所要求的信息,涉及在前一个日历年获得的命令或延期。
(15)CA 刑法 Code § 629.62(b)(15) 根据第 629.68 节发出的财产清单送达命令的日期,确认遵守该命令,以及发送通知的数量。
(16)CA 刑法 Code § 629.62(b)(16) 立法机关、司法委员会或美国法院行政办公室主任要求的其他数据。
(c)CA 刑法 Code § 629.62(c) 年度报告应不迟于每年四月提交,并应包括根据 (b) 款报告的数据的总结分析。司法部长可以发布规定,以规范任何寻求截取有线或电子通讯命令的检察机构根据本节要求提交的报告的内容和形式。
(d)CA 刑法 Code § 629.62(d) 司法部长应应申请人的请求,提供因这些报告要求而知悉的任何信息,以使申请人能够遵守第 629.50 节 (a) 款第 (6) 项。

Section § 629.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何处理被截获的有线或电子通信。这类通信的录音必须存储在安全的介质上,以防止编辑,并确保其原始性可以被验证。所使用的设备应能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截获期结束后,录音将提交给发出命令的法官,由其密封保管。录音必须保存至少10年,并且只能通过法院命令销毁。可以为调查目的制作副本,但使用或披露录音需要有原始密封或对其缺失的解释。

本章授权以任何方式截获的任何有线或电子通信的内容,如有可能,应记录在任何录音介质上。根据本章规定,任何有线或电子通信内容的录音应以保护录音免受编辑或其他篡改的方式进行,并确保录音的真实性和原始性能够立即得到验证,且任何篡改能够立即被检测出来。此外,监听或录音设备应为能够防止任何未经授权的方式中断或监听截获的类型,并应按此方式安装。命令期限或其延期届满后,录音应立即提交给发出命令的法官,并根据其指示进行密封。录音的保管地点应由法官指定。除经发出或驳回命令的法官命令外,不得销毁录音,且无论如何都应保存10年。可根据第629.74条和第629.76条的规定制作副本录音,用于调查目的的使用或披露。本条规定的密封的存在,或对其缺失的合理解释,应是根据第629.78条使用或披露任何有线或电子通信内容或从中获得的证据的先决条件。

Section § 629.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本法律章节中提出的任何申请和批准的命令都必须由法官密封。法官决定这些文件存放在哪里。只有在有充分理由且法官同意的情况下,或者法律条款要求时,这些文件才能被公开。未经法官命令,这些文件不得销毁,并且必须至少保存10年。

根据本章提出的申请和批准的命令应由法官密封。申请和命令的保管地点应由法官指定。申请和命令仅在向法官证明有充分理由后方可披露,或为遵守第629.70条 (b) 和 (c) 款的规定,且除签发或驳回命令的法官的命令外,不得销毁,并且无论如何都应保存10年。

Section § 629.68

Explanation

在法院批准的窃听结束后,或者在窃听申请被拒绝后,签发命令的法官必须指示申请机构通知被识别的个人以及其他相关方。此通知必须包含命令的详细信息,例如命令何时发出、允许截获的时间范围,以及通信是否实际被截获。如果法官认为公平,可以允许相关个人查阅相关的通信记录,但如果向法官出示充分理由,此清单通知可以推迟送达。

在合理的时间内,但不迟于90天,在命令或其延期的期限终止后,或在根据第629.56条提交的批准命令申请被拒绝后,签发法官应签发一项命令,要求申请机构向命令或申请中指定的人员以及截获通信的其他已知当事人送达一份清单,该清单应包括以下所有事项的通知:
(a)CA 刑法 Code § 629.68(a) 命令已发出的事实。
(b)CA 刑法 Code § 629.68(b) 命令发出的日期和授权截获的期限。
(c)CA 刑法 Code § 629.68(c) 在该期限内有线或电子通信是否被截获的事实。
法官在收到动议后,可酌情允许该人或其律师查阅法官认为符合司法利益的截获通信、申请和命令的部分内容。在向法官单方面出示充分理由后,本节要求的清单送达可以推迟。推迟的期限不得超过授权法官认为实现其批准目的所需的时间。

Section § 629.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被告的身份是通过截获的通信确定的,那么被告必须在认罪或同意不抗辩答辩之前,或者在任何其他法庭活动(传讯或大陪审团程序除外)之前至少10天收到通知。 控方必须向被告提供所有录音通信的副本以及相关文件。 截获通信中的证据不能在法庭上使用,除非所有当事方在法庭活动之前至少10天收到笔录和相关材料。但是,如果无法及时提供且延迟不会损害被告,法官可以允许例外。 法官也可以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限制披露哪些信息。

Section § 629.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参与任何审判或法律程序的人,如果某些被截获的通信或相关证据的收集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或相关的加州法律,可以请求将其排除。此请求必须遵循另一部法律,即第1538.5条中概述的程序。

任何人在任何审判、听证或诉讼中,可以动议排除部分或全部被截获的有线或电子通信内容,或由此衍生的证据,但仅限于该内容或证据的获取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或本章规定的情形。该动议的提出、裁定和审查应按照第1538.5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Section § 629.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官员——例如总检察长、地方检察官和治安官——在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情况下,与经授权的个人、法官或执法部门分享他们合法获取的有线或电子通信的详细信息。他们只能在特定条件下分享这些信息,并且在公开法庭听证会之前,只有大陪审团才能获取这些截获的通信。

总检察长、任何副总检察长、地方检察官或副地方检察官,或任何治安官,凡通过本章授权的任何方式,已获知任何有线或电子通信的内容或从中获得的证据,可以向本节所指的个人之一、本州的任何法官或治安法官,以及如《美国法典》第18篇第2510节第(7)款所定义的任何调查或执法人员披露其内容,但披露须根据第629.82节的规定被允许,并与披露人或接收披露人的公务的适当履行相符。在公开法庭听证会之前,除向大陪审团披露外,任何人不得披露任何其他截获信息,无论该人以何种方式获得该信息。

Section § 629.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总检察长、地方检察官或执法人员等经授权的官员,只要是为了履行其公务所需,并且在相关法律(第629.82条)中概述的特定条件下允许,就可以使用他们从有线或电子通信中获取的信息。

Section § 629.7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通过合法途径获得了关于有线或电子通信的信息,或由此衍生的证据,并且这些信息是根据法律程序截获的,那么他可以在作证时披露这些内容。这种作证可以在刑事法院、大陪审团程序,或涉及警官雇佣的行政听证会中进行。但前提是,披露必须符合第629.82条的规定。

任何依照本章授权的任何方式接收到有关有线或电子通信的信息,或由此衍生的、依照本章规定截获的证据的人,可以根据第629.82条,在任何刑事法院诉讼、任何大陪审团诉讼,或涉及警官雇佣的行政或纪律听证会中,在宣誓或确认后作证时,披露该通信内容或衍生证据。

Section § 629.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治安官或联邦官员截获了受法律保护或“享有特权”的通信,他们必须停止监听至少两分钟。之后,他们可以监听最多30秒,以检查该通信是否仍受保护。如果仍然受保护,他们必须重复暂停和检查的过程,直到通信不再受保护或结束。录音设备必须设置好,以显示这些暂停是按要求发生的。

Section § 629.8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执法部门使用截获的有线或电子通信的规则。如果警官截获的通信内容涉及的犯罪并非原始授权令中指明的,但与某些严重犯罪相关,或者经法官批准,他们可以使用这些信息。通常,关于其他犯罪的截获通信不能使用,除非是为了防止犯罪、是通过独立来源发现的,或者必然会被发现。对于涉及警官职务的犯罪,这些信息可用于纪律处分,但必须向总检察长报告。各部门必须每年报告此类使用情况。

(a)CA 刑法 Code § 629.82(a) 如果警官或联邦执法人员在按照本章授权的方式截获有线或电子通信时,截获了与授权令中未明确指明的犯罪相关,但列于第629.52条 (a) 款、涉及枪支的重大盗窃罪、违反第18750条或第18755条,或第667.5条 (c) 款所定义的暴力重罪相关的有线或电子通信,则 (1) 其内容及由此衍生的证据,可按照第629.74条和第629.76条的规定披露或使用,且 (2) 经法官授权后,其内容及由此衍生的任何证据可根据第629.78条使用,但法官须在后续申请中认定该内容是按照本章规定截获的。该申请应尽快提出。
(b)CA 刑法 Code § 629.82(b) 如果警官或联邦执法人员在按照本章授权的方式截获有线或电子通信时,截获了与 (a) 款中未明确指明的犯罪相关的有线或电子通信,则其内容及由此衍生的证据,不得按照第629.74条和第629.76条的规定披露或使用,除非是为了防止公共犯罪的发生。其内容及由此衍生的任何证据不得根据第629.78条使用,除非该证据是通过独立来源获得或必然会被发现,并且其使用经法官授权,且法官认定该内容是按照本章规定截获的。
(c)CA 刑法 Code § 629.82(c) 使用与授权令中未明确指明的其他犯罪相关的截获有线或电子通信内容以获取搜查令或逮捕令,使令状中指明的人有权获得关于该截获有线或电子通信的通知,以及用于获取该令状的通信内容副本。
(d)Copy CA 刑法 Code § 629.82(d)
(1)Copy CA 刑法 Code § 629.82(d)(1) 如果警官或联邦执法人员在按照本章授权的方式截获有线或电子通信时,截获了与 (a) 款中未明确指明的犯罪相关且涉及警官职务的有线或电子通信,则其内容及由此衍生的证据,不得按照第629.74条和第629.76条的规定披露或使用,除非是为了防止公共犯罪的发生,或在涉及警官职务的行政或纪律听证会中使用。其内容及由此衍生的任何证据不得根据第629.78条使用,除非该证据是通过独立来源获得或必然会被发现,并且其使用经法官授权,且法官认定该内容是按照本章规定截获的。
(2)CA 刑法 Code § 629.82(d)(2) 本节不授权使用涉及仅违反部门规定或指南(根据加州法律不属于公共犯罪)的行为的截获有线或电子通信。
(3)CA 刑法 Code § 629.82(d)(3) 如果雇佣警官的机构在行政或纪律程序中利用根据本款获得的证据,该机构应每年向总检察长报告以下两项内容:
(A)CA 刑法 Code § 629.82(d)(3)(A) 该机构在其中利用根据本款获得的证据的涉及警官职务的行政或纪律程序的数量。
(B)CA 刑法 Code § 629.82(d)(3)(B) 根据本款获得的证据在这些行政或纪律程序中被用于的具体犯罪。
(4)Copy CA 刑法 Code § 629.82(d)(4)
(A)Copy CA 刑法 Code § 629.82(d)(4)(A) 总检察长可发布规定报告格式的法规,该报告须由在针对警官的行政或纪律程序中使用截获有线或电子通信的机构根据第 (3) 款提交。
(B)CA 刑法 Code § 629.82(d)(4)(A)(B) 总检察长应将根据第 (3) 款收到的信息纳入其根据第629.62条提交的年度报告中。

Section § 629.84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违反这项法律,他们可能被处以最高2,500美元的罚款,在县监狱服刑最长一年,根据另一项法律的规定面临州监狱监禁,或者罚款和监禁并处。

Section § 629.86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未经允许截取、披露或使用了您的有线或电子通信,您可以起诉他们。这项诉讼可以为您争取实际损害赔偿,但每天不低于100美元或总计不低于1000美元,以较高者为准。您还可以要求额外的惩罚性赔偿,并获得律师费的支付。如果某人是根据法院命令行事,则无需承担责任。

Section § 629.8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指出,加州隐私法中的某些条款并不禁止执法人员在获得法院命令的情况下截取有线或电子通信。它还规定,通过这些截取获得的证据可以在刑事审判或大陪审团程序中使用。此外,合法获得的通信内容如果获得授权可以披露,并且本章不凌驾于另一项涉及警方行动的特定条款所允许的行为之上。

Section § 629.8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法院命令都不能允许秘密进入住宅、酒店客房或汽车旅馆客房,以安装或移除任何用于拦截通信的设备。即使其他法律可能允许,这种进入也是不被允许的。该法律明确禁止在这些特定地点进行此类秘密行动,以拦截有线或电子通信。

根据本章发出的任何命令,不得直接或间接授权秘密进入或进入住宅、酒店客房或汽车旅馆客房的场所,以安装或移除任何拦截装置或用于任何其他目的。尽管此种进入可能被任何其他条款或法规所禁止,本章仍明确禁止秘密进入住宅、酒店客房或汽车旅馆客房,以协助执行拦截有线或电子通信的命令。

Section § 629.9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法院下达了截取某人有线或电子通信的命令,提出截取请求的个人或机构可以要求通信服务提供商、房东或任何其他必要人员提供帮助。他们必须以不引人注意且不干扰正常服务的方式提供协助。这些提供商和其他协助方有权获得其所提供帮助的合理报酬。

Section § 629.91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例如公用事业公司或房东)善意地遵守法院命令,提供信息或帮助,那么根据本法或其他相关法律,他们将受到保护,免受与该行为相关的任何民事或刑事诉讼。

Section § 629.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调整其程序、采纳证据并作出决定,以确保其行为符合美国宪法和联邦法律,以及本章的具体要求。

Section § 629.9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警官标准和培训委员会与总检察长合作,设立一个关于截取私人通信的法律和技术方面的培训课程。总检察长负责制定最低标准,以认证和再认证有资格申请和进行此类截取行动的警官及其他人员。

该法律还规定,这些人员可以在官方程序中使用截获的通信作为证据。此外,总检察长在必要时可以认证语言翻译人员,这些人员须由执法人员监督。对于不符合报销资格的人员,可以收取培训费用;总检察长也可以收取认证费用。

(a)CA 刑法 Code § 629.94(a) 警官标准和培训委员会应与总检察长协商,设立一项关于截取私人有线或电子通信的法律、实践和技术方面以及相关侦查技术的培训课程。
(b)CA 刑法 Code § 629.94(b) 总检察长应制定以下人员的认证和定期再认证的最低标准,使其有资格申请授权截取私人有线或电子通信的命令,进行截取,并在官方程序中使用这些通信或从中获得的证据:
(1)CA 刑法 Code § 629.94(b)(1) 调查或执法人员。
(2)CA 刑法 Code § 629.94(b)(2) 在必要时提供语言翻译的其他人员,这些人员须由总检察长、首席副总检察长、刑事法部门首席助理总检察长或地方检察官或地方检察官的指定人员指定,并由调查或执法人员监督。
(c)CA 刑法 Code § 629.94(c) 警官标准和培训委员会可向受雇于不符合委员会报销资格的机构的学生收取合理的报名费,以抵消培训费用。总检察长可收取合理的费用以抵消认证费用。

Section § 629.96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如果本章的某一部分被认定无效或不适用于某人,本章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并且可以适用于其他人或情况。这基本上是一个法律备用方案,即使某一部分被废止,也能保持法律其余部分的效力。

Section § 629.9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在2030年1月1日之后将不再有效。届时,它将被正式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