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26

Explanation

加利福尼亚州《刑法典》的本节为法律目的定义了与大学、学院和学校相关的关键术语。它阐明了“大学”、“州立大学”、“社区学院”和“独立高等教育机构”的含义。本节还解释了“学校”的构成,以及不同类型教育机构中谁被视为“首席行政官”。此外,它还概述了何为“当前在校学生”,并定义了“安全学校区域”,该区域包括在与学校活动相关的特定时间内,学校公交车站和学校附近的区域。最后,它允许法院在根据本章裁定处罚时,使用司法部的记录来评估先前的定罪。

(a)CA 刑法 Code § 626(a) 就本章而言,适用以下定义:
(1)CA 刑法 Code § 626(a)(1) “大学”指加利福尼亚大学,包括其任何附属机构以及由加利福尼亚大学董事会拥有、运营或控制的任何校区或设施。
(2)CA 刑法 Code § 626(a)(2) “州立大学”指任何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包括由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理事会拥有、运营或控制的任何校区或设施。
(3)CA 刑法 Code § 626(a)(3) “社区学院”指根据《教育法典》设立的任何公立社区学院。
(4)CA 刑法 Code § 626(a)(4) “独立高等教育机构”指在本州注册为非营利性公司,并经美国教育部认可机构认证的,授予本科学位、研究生学位或两者兼有的非公立高等教育机构。
(5)CA 刑法 Code § 626(a)(5) “学校”指任何公立或私立小学、初中、四年制高中、高级中学、成人学校或其任何分支机构、机会学校、延续高中、区域职业中心、夜校、技术学校,或紧邻学校财产的任何公共通行权,或在教师和一名或多名学生因指定的学校活动而必须在场的任何其他场所。
(6)CA 刑法 Code § 626(a)(6) “首席行政官”指以下任一:
(A)CA 刑法 Code § 626(a)(6)(A) 大学、州立大学或独立高等教育机构的校长,或由校长指定的人员,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的总校长,或由加利福尼亚大学董事会指定或根据加利福尼亚大学董事会授予的权力指定负责管理和主管由加利福尼亚大学董事会拥有、运营或控制的校区或其他设施的人员,或社区学院学区的学区总监。
(B)CA 刑法 Code § 626(a)(6)(B) 对于学校而言,指学校校长,或持有标准监督证书或标准行政证书并由校长指定的人员,或履行与持有证书人员相同职能并由校长指定的人员。
(b)CA 刑法 Code § 626(b) 为确定根据本章施加的处罚,法院可以考虑司法部提供的书面报告,其中包含其记录中显示先前定罪的信息;如果被告承认这些定罪,则该通信是定罪的初步证据,无论提起诉讼的申诉是否已指控先前定罪。
(c)CA 刑法 Code § 626(c) 就本法典而言,适用以下定义:
(1)CA 刑法 Code § 626(c)(1) “当前在校学生”指在公立或私立学校注册的学生,为考勤核算目的,在学年内该学生在该学校注册的大部分天数中,已实际出勤或有获准缺勤。
(2)CA 刑法 Code § 626(c)(2) “安全学校区域”指在正常上课时间或上课日之前或之后60分钟内,或在学校场地举行的学校赞助活动之前或之后60分钟内,包含以下任何场所的区域:
(A)CA 刑法 Code § 626(c)(2)(A) 距离校区公开指定为校车停靠站的公交车站(无论是否为公共交通公交车站)100英尺以内。此定义仅适用于校区已选择将该公交车站标记为校车停靠站的情况。
(B)CA 刑法 Code § 626(c)(2)(B) 距离校区指定的学校1,500英尺以内。

Section § 62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学生或员工因扰乱秩序而被学校或大学正式停学或开除,并且被禁止进入校园或其设施,他们必须遵守这项禁令。如果他们未经允许进入校园,可能会被指控犯有轻罪,面临最高五百美元的罚款,或最高六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兼施。如果当事人通过挂号信或认证邮件收到了通知,法律就推定他们知晓这项禁令。

Section § 62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学校或学院的负责人,在认为某人正在造成扰乱时,告知他们不能留在校园内。如果一名工作人员做出此决定,他们必须向负责人报告,负责人有24小时确认,否则该决定无效。如果该人员不再构成威胁,则必须恢复其停留许可,且撤销期限不得超过14天。该人员可在此期限内要求举行听证会,听证会必须在请求提出后一周内举行。如果有人在此禁令期间进入校园,他们可能会面临轻罪指控,除非他们是为了参加听证会或申请恢复许可。该法律不影响学校暂停或开除学生或雇员的权力,也不影响工会代表在校园内的权利。违反此法律可能导致罚款、监禁或两者兼施。

(a)CA 刑法 Code § 626.4(a) 社区学院、州立大学、大学、独立高等教育机构或学校的校园或其他设施的首席行政官,或由首席行政官指定负责维持该校园或设施秩序的官员或雇员,在有合理理由相信某人故意扰乱了该校园或设施的正常运作时,可通知该人其在首席行政官控制下的校园或其他设施停留的许可已被撤销。
(b)CA 刑法 Code § 626.4(b) 凡经授权的非首席行政官的官员或 雇员撤销许可时,该官员或雇员应尽快向首席行政官或其指定人员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1)CA 刑法 Code § 626.4(b)(1) 被撤销许可人员的描述,包括(如可获取)该人员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
(2)CA 刑法 Code § 626.4(b)(2) 导致撤销许可的事实陈述。
如果首席行政官或在其缺席时由首席行政官为此目的指定的人员,在审查报告后,发现有合理理由相信该人故意扰乱了 校园或设施的正常运作,首席行政官可在报告上书面确认该官员或雇员所采取的行动。如果首席行政官或在其缺席时由首席行政官指定的人员,未在撤销许可后24小时内确认该官员或雇员的行动,则该官员或雇员的行动应被视为无效,不具任何效力,但在此期间进行的任何逮捕,不得因此被视为不具备合理根据。
(c)CA 刑法 Code § 626.4(c) 首席行政官应在有理由相信被撤销许可人员的存在不会对校园或设施的正常运作构成实质性重大威胁时,恢复许可。许可撤销期限自最初撤销之日起不得超过14天。被撤销许可人员可在两周内提交书面请求,要求就撤销事宜举行听证会。书面请求应注明听证通知的寄送地址。首席行政官应在收到请求之日起不迟于七天内举行该听证会,并应立即将该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日期的书面通知邮寄给该人员。
(d)CA 刑法 Code § 626.4(d) 任何根据 (a) 款被社区学院、州立大学、大学、独立高等教育机构或学校的校园或其他设施的首席行政官,或由首席行政官指定负责维持该校园或设施秩序的官员或雇员告知其在该校园或设施停留的许可已被撤销;其许可尚未恢复;且在许可被撤销期间故意并明知地进入或停留在该校园或设施的,犯有轻罪。本款不适用于仅为向首席行政官申请恢复许可或仅为出席撤销听证会而进入或停留在该校园或设施的任何人员。
(e)CA 刑法 Code § 626.4(e) 本节不影响正式设立的社区学院、州立大学、独立高等教育机构、大学或学校的权力机构暂停、解雇或开除该学院、州立大学、大学、独立高等教育机构或学校的任何学生或雇员的权力。
(f)CA 刑法 Code § 626.4(f) 任何根据本节被定罪的人员应受到不超过五百美元 ($500) 的罚款、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六个月,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的处罚。
(g)CA 刑法 Code § 626.4(g) 本节不影响雇员组织代表在实际从事与代表权相关的活动时进入或停留在校园内的权利,如《政府法典》第一编第四部第10.7章(第3540节起)所规定。

Section § 62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适用于非学生、非教职员工,或非因工作需要进入大学或学院校园的人。如果他们做出可能扰乱校园活动的行为,校园管理人员可以要求他们离开。如果他们不离开或在七天内返回,他们可能面临最高500美元的罚款或最高六个月的监禁。这项法律不能用来限制言论自由或集会自由。

管理人员必须告知被要求离开的人,如果他们在七天内返回,将构成犯罪。

(a)CA 刑法 Code § 626.6(a) 如果某人不是学院、大学或独立高等教育机构的学生、管理人员或雇员,且其工作不要求其在该学院、大学或独立高等教育机构的理事会拥有、运营或控制的校园或任何其他设施内,而进入校园或设施,且校园或设施的首席行政官,或由首席行政官指定负责维护校园或设施秩序的官员或雇员,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人正在实施任何可能干扰校园或设施活动和平进行的行动,或已进入校园或设施旨在实施任何此类行动,则首席行政官或其指定人员可指示该人离开校园或设施。如果该人未能照办,或该人在被指示离开后七天内故意且明知地重新进入校园或设施,则该人犯有轻罪,并应处以不超过五百美元 ($500) 的罚款,处以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六个月,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b)CA 刑法 Code § 626.6(b) 本节规定不得用于侵犯受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或集会自由的合法行使。
(c)CA 刑法 Code § 626.6(c) 当某人根据 (a) 款被指示离开时,指示该人离开的个人应告知该人,如果该人在七天内重新进入校园或设施,该人将构成犯罪。

Section § 62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针对的是不应出现在公立学校校园内的非学生、非官员或非雇员。如果此类人员可能扰乱校园活动,学校管理方可以要求他们离开。拒绝离开或未按校园规定返回可能导致轻罪。

首次犯罪的处罚包括最高 500 美元的罚款、最高 6 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并罚。累犯将导致强制性监禁,且没有提前释放的选择。履行相关职责的学校雇员代表可获豁免。此外,人们不得因行使言论自由或集会权利而根据本法受到惩罚。

如果有人被要求离开,必须告知他们不当返回的后果。在校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可以因紧急需要返回,不受处罚。

(a)CA 刑法 Code § 626.7(a) 如果某人不是公立学校的学生、官员或雇员,且其工作不要求其在由该学校理事会拥有、运营或控制的校园或任何其他设施内,进入公共事务办理区域以外的校园或设施,且校园或设施的首席行政官,或由首席行政官指定负责维护校园或设施秩序的官员或雇员,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人正在实施任何可能干扰校园或设施活动和平进行的行为,或已进入校园或设施旨在实施任何此类行为,首席行政官或其指定人员可指示该人离开校园或设施。如果该人未能照办,或在未遵守张贴的联系校园行政办公室的要求的情况下返回,则其犯有轻罪,并应按以下规定处罚:
(1)CA 刑法 Code § 626.7(a)(1) 首次定罪,处以不超过五百 (500) 美元的罚款,处以不超过六个月的县监狱监禁,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2)CA 刑法 Code § 626.7(a)(2) 如果被告此前曾因违反本章或第 415.5 条规定的任何罪行而被定罪一次,处以不少于 10 天但不超过六个月的县监狱监禁,或并处该监禁和不超过五百 (500) 美元的罚款,且被告在服刑不少于 10 天之前,不得假释、保释或以任何其他理由获释。
(3)CA 刑法 Code § 626.7(a)(3) 如果被告此前曾因违反本章或第 415.5 条规定的任何罪行而被定罪两次或两次以上,处以不少于 90 天但不超过六个月的县监狱监禁,或并处该监禁和不超过五百 (500) 美元的罚款,且被告在服刑不少于 90 天之前,不得假释、保释或以任何其他理由获释。
就本条而言,依照《政府法典》第一编第四部第 10.7 章(自第 3540 条起)规定,从事与代表活动相关的学校雇员组织代表,应被视为因其工作需要而在学校建筑物内或学校场地内的人员。
(b)CA 刑法 Code § 626.7(b) 本条规定不得用于侵犯受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或集会自由的合法行使。
(c)CA 刑法 Code § 626.7(c) 当某人根据 (a) 款被指示离开时,指示其离开的人员应告知该人,如果其在未遵守张贴的联系校园行政办公室的要求的情况下重新进入校园或设施,则将构成犯罪。
(d)CA 刑法 Code § 626.7(d) 尽管本条有任何其他款项规定,首席行政官或其指定人员应允许此前根据本条被指示离开校园或设施的人员重新进入校园,如果该人是该校园或设施在校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且需要因纪律原因、医疗救助或家庭紧急情况接走学生。

Section § 626.8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未经正当理由进入学校场地或附近区域,并扰乱学校活动,他们可能会被控轻罪。这适用于他们被学校官员要求离开后拒绝离开,或在被要求离开后一周内再次进入的情况。持续未经授权进入或制造危及学生安全的干扰也应受到惩罚。

对于初犯,处罚可以是最高500美元的罚款,最高六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并罚。累犯将导致10到90天或更长时间的监禁,仍可能处以罚款,并且在服满最低刑期之前不得提前释放。“合法事由”是指有正当理由在学校场地内。本法律不影响言论自由或集会权利。

(a)CA 刑法 Code § 626.8(a) 任何未经合法事由进入任何学校建筑或任何校园、或其邻近的街道、人行道或公共通道,且其在场或行为干扰学校活动的和平进行,或扰乱学校、其学生或学校活动的人,如果他或她实施以下任何行为,则犯有轻罪:
(1)CA 刑法 Code § 626.8(a)(1) 在被该学校的首席行政官员或其指定代表,或根据《教育法典》第二卷第三部第二十三部分第一章(第38000节起)受雇为学区安全或警察部门成员的人员,或市警察、或治安官或副治安官、或加州公路巡警局的和平官员要求离开后仍留在该处。
(2)CA 刑法 Code § 626.8(a)(2) 在被(1)款规定的人员要求离开后七天内再次进入或来到该地点。
(3)CA 刑法 Code § 626.8(a)(3) 否则已形成持续的未经授权进入模式。
(4)CA 刑法 Code § 626.8(a)(4) 故意或明知地制造干扰,意图威胁正在抵达、就读或离开学校的学前班、幼儿园或1至8年级(含)的任何学生的人身安全。
(b)CA 刑法 Code § 626.8(b) 违反本节的处罚如下:
(1)CA 刑法 Code § 626.8(b)(1) 首次定罪,处以不超过五百美元 ($500) 的罚款,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六个月,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2)CA 刑法 Code § 626.8(b)(2) 如果被告此前曾因违反本章或第415.5节规定的任何罪行而被定罪一次,则在县监狱监禁不少于10天但不超过六个月,或并处监禁和不超过五百美元 ($500) 的罚款,且在服刑不少于10天之前,不得假释、保释或以任何其他理由释放。
(3)CA 刑法 Code § 626.8(b)(3) 如果被告此前曾因违反本章或第415.5节规定的任何罪行而被定罪两次或两次以上,则在县监狱监禁不少于90天但不超过六个月,或并处监禁和不超过五百美元 ($500) 的罚款,且在服刑不少于90天之前,不得假释、保释或以任何其他理由释放。
(c)CA 刑法 Code § 626.8(c) 在本节中,以下定义适用:
(1)CA 刑法 Code § 626.8(c)(1) “合法事由”指在学校财产上存在的理由,该理由未被法规、条例或根据法规或条例通过的任何规定所禁止。
(2)CA 刑法 Code § 626.8(c)(2) “持续的未经授权进入模式”指在同一学年内至少两次,被告进入任何学校建筑或任何校园、或其邻近的街道、人行道或公共通道,未经合法事由,且其在场或行为干扰学校活动的和平进行,或扰乱学校、其学生或学校活动,且被告被(a)款(1)项规定的人员要求离开。
(3)CA 刑法 Code § 626.8(c)(3) “学校”指任何设有幼儿园或1至12年级(含)的学前班、公立或私立学校。
(d)CA 刑法 Code § 626.8(d) 当一个人根据(a)款(1)项被要求离开时,要求其离开的人应告知该人,如果他或她在七天内再次进入该地点,他或她将犯有罪行。
(e)CA 刑法 Code § 626.8(e) 本节不得用于侵犯受宪法保护的言论或集会权利的合法行使。

Section § 626.9

Explanation
1995年无枪支校园区法案规定,在校园区(学校1000英尺范围内或学校场地内)持有枪支是非法的,除非符合某些例外情况。这些例外情况包括:在不属于学校场地的私人财产上;将枪支锁在车辆中;或持有有效的持枪许可证等特定法律豁免。在校园区内开枪也是被禁止的,除非在特定条件下。处罚从监禁到更严重的徒刑不等,具体取决于犯罪者的过往记录和具体情况。对执法人员、军事人员以及参与经批准的射击项目的人员存在例外。大学和学院校园有特殊规定,未经允许禁止携带枪支。
(a)CA 刑法 Code § 626.9(a) 本节应被称为,并可引用为1995年无枪支校园区法案。
(b)CA 刑法 Code § 626.9(b) 任何在其明知或理应知道是依照(e)款第(4)项定义的校园区的地方持有枪支的人,应按(f)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c)Copy CA 刑法 Code § 626.9(c)
(b)Copy CA 刑法 Code § 626.9(c)(b)款不适用于在下列任何情况下持有枪支:
(1)CA 刑法 Code § 626.9(c)(1) 在住所、营业场所或私人财产内,如果该住所、营业场所或私人财产不属于校园范围,且持有该枪支在其他方面是合法的。
(2)Copy CA 刑法 Code § 626.9(c)(2)
(A)Copy CA 刑法 Code § 626.9(c)(2)(A) 当枪支是未上膛的手枪、左轮手枪或其他可藏匿于身上的枪支,始终放置在机动车内的上锁容器中,或始终放置在机动车的上锁后备箱中。
(B)CA 刑法 Code § 626.9(c)(2)(A)(B) 本节不禁止或限制任何其他枪支(手枪、左轮手枪或其他可藏匿于身上的枪支除外)依照州法律的合法运输。
(3)CA 刑法 Code § 626.9(c)(3) 当持有枪支的人合理地认为他们处于严重危险之中,因为构成法院针对另一人或多人发出的现行限制令基础的情形,该人或多人已被认定对其生命或安全构成威胁。本款不适用于涉及根据《家庭法典》第10部(自第6200条起)发出的相互限制令的情形,除非有事实认定对该人的生命或安全存在具体威胁。在审理违反(b)款的案件时,事实裁决者应确定被告是否是出于合理地认为自己处于严重危险之中而行事。
(4)CA 刑法 Code § 626.9(c)(4) 当该人根据第25615、25625、25630或25645条的规定,免于受禁止携带隐藏枪支的限制。
(5)CA 刑法 Code § 626.9(c)(5) 当该人根据第6部第4篇第5章(自第26150条起)持有有效持枪许可证,并在距离公立或私立学校场地1,000英尺范围内的区域携带该枪支,但不在提供幼儿园或1至12年级教育的公立或私立学校控制下的任何建筑物、不动产或停车场内,或不在紧邻该公立或私立学校控制下的建筑物、不动产或停车场的街道或人行道上。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禁止根据第6部第4篇第5章(自第26150条起)持有有效持枪许可证的人员,按照第26230条(b)、(c)或(e)款的规定携带枪支。
(d)CA 刑法 Code § 626.9(d) 除(b)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在不顾他人安全的情况下,在依照(e)款第(4)项定义的校园区内开枪或试图开枪均属非法行为。
本款所载的禁令不适用于开枪行为,只要(c)款第(1)项的条件得到满足。
(e)CA 刑法 Code § 626.9(e) 在本节中,下列定义适用:
(1)CA 刑法 Code § 626.9(e)(1) “隐藏式枪支”的含义与第25400条和第25610条中该术语的含义相同。
(2)CA 刑法 Code § 626.9(e)(2) “枪支”的含义与第16520条(a)至(d)款(含)中该术语的含义相同。
(3)CA 刑法 Code § 626.9(e)(3) “上锁容器”的含义与第16850条中该术语的含义相同。
(4)CA 刑法 Code § 626.9(e)(4) “校园区”指提供幼儿园或1至12年级教育的公立或私立学校内部或其场地上的区域,或距离该公立或私立学校场地1,000英尺范围内的区域。
(f)Copy CA 刑法 Code § 626.9(f)
(1)Copy CA 刑法 Code § 626.9(f)(1) 任何人在提供幼儿园或1至12年级教育的公立或私立学校内部或其场地内持有枪支,从而违反(b)款的,应根据第1170条(h)款的规定,处以两年、三年或五年的监禁。
(2)CA 刑法 Code § 626.9(f)(2) 任何人在距离提供幼儿园或1至12年级教育的公立或私立学校场地1,000英尺范围内持有枪支,从而违反(b)款的,应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A)CA 刑法 Code § 626.9(f)(2)(A) 如果出现以下任何情况,根据第1170条(h)款的规定,处以两年、三年或五年的监禁:
(i)CA 刑法 Code § 626.9(f)(2)(A)(i) 如果该人此前曾被判犯有任何重罪,或被判犯有第16580条所列任何规定可处罚的任何罪行。
(ii)CA 刑法 Code § 626.9(f)(2)(A)(ii) 如果该人属于根据本法典第6部分第4篇第9章第2章(自第29800条开始)或第3章(自第29900条开始),或《福利与机构法典》第8100条或第8103条被禁止持有或获取枪支的人员类别。
(iii)CA 刑法 Code § 626.9(f)(2)(A)(iii) 如果该枪支是任何手枪、左轮手枪或其他可藏匿于人身的枪支,且该罪行根据第25400条被作为重罪处罚。
(B)CA 刑法 Code § 626.9(f)(2)(B) 除分段(A)中规定的情况外,处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根据第1170条(h)款处两年、三年或五年监禁。
(3)CA 刑法 Code § 626.9(f)(3) 违反分段(d)的人应根据第1170条(h)款处三年、五年或七年监禁。
(g)Copy CA 刑法 Code § 626.9(g)
(1)Copy CA 刑法 Code § 626.9(g)(1) 根据本条被判犯有分段(b)轻罪,且此前曾被判犯有第23515条所列轻罪的人,应处县监狱监禁不少于三个月;或者,如果准予缓刑,或暂停执行或判决,则应以此为条件,即其应在县监狱监禁不少于三个月。
(2)CA 刑法 Code § 626.9(g)(2) 根据本条被判犯有分段(b)或(d)重罪,且此前曾被判犯有第23515条所列轻罪的人,如果准予缓刑,或暂停执行判决,则应以此为条件,即其应在县监狱监禁不少于三个月。
(3)CA 刑法 Code § 626.9(g)(3) 根据本条被判犯有分段(b)或(d)重罪,且此前曾被判犯有任何重罪,或被判犯有第16580条所列任何规定可处罚的任何罪行的人,如果准予缓刑,或暂停执行或判决,则应以此为条件,即其应在县监狱监禁不少于三个月。
(4)CA 刑法 Code § 626.9(g)(4) 法院应适用本分段规定的三个月最低刑期,除非在特殊情况下,为维护司法公正,最好是准予缓刑或暂停执行或判决,而不适用本分段要求的最低监禁期;或准予缓刑或暂停执行或判决,但条件不同于本分段规定的条件。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在记录中注明,并在会议记录中载明,表明此项处置最能维护司法公正的情形。
(h)CA 刑法 Code § 626.9(h) 尽管有第25605条的规定,任何人在公立或私立大学或学院的校园内,或其拥有或运营用于学生住宿、教学、研究或行政管理的建筑物内携带或持有已上膛枪支,这些校园或建筑物是毗连的或明确标示为大学财产,除非获得大学或学院校长、其指定人员或同等大学或学院机构的书面许可,否则应根据第1170条(h)款处两年、三年或四年监禁。尽管有分段(k)的规定,大学或学院应在非毗连财产的主要入口处张贴醒目通知,说明根据本分段,该财产上禁止携带枪支。
(i)CA 刑法 Code § 626.9(i) 尽管有第25605条的规定,任何人在公立或私立大学或学院的校园内,或其拥有或运营用于学生住宿、教学、研究或行政管理的建筑物内携带或持有枪支,这些校园或建筑物是毗连的或明确标示为大学财产,除非获得大学或学院校长、其指定人员或同等大学或学院机构的书面许可,否则应根据第1170条(h)款处一年、两年或三年监禁。尽管有分段(k)的规定,大学或学院应在非毗连财产的主要入口处张贴醒目通知,说明根据本分段,该财产上禁止携带枪支。
(j)CA 刑法 Code § 626.9(j) 就本节而言,当枪支内或以任何方式附着于枪支(包括但不限于在枪膛、弹匣或附着于枪支的弹夹中)有未发射的弹药筒或弹壳(由装有火药和弹头或弹丸的弹壳组成)时,该枪支应被视为已上膛。当前膛装填枪支已装火帽或底火,且枪管或弹巢内有火药和弹丸时,该枪支应被视为已上膛。
(k)CA 刑法 Code § 626.9(k) 本节不要求张贴关于被禁止行为的通知。
(l)CA 刑法 Code § 626.9(l) 本节不适用于第2部分第3篇第4.5章(第830节起)所定义的经正式任命的和平官员;在加利福尼亚州执行公务的另一州或联邦政府的全职受薪和平官员;任何被上述任何官员召集协助逮捕或维护治安,且实际正在协助该官员的人员;正在履行职责的本州或美国军事人员;或正在履行其职责的武装运钞车警卫,其职责定义见《商业与职业法典》第7582.1节 (d) 款。
(m)CA 刑法 Code § 626.9(m) 本节不适用于根据第6部分第4篇第5部第3章第4条(第26000节起)获授权携带已上膛枪支的保安人员。
(n)CA 刑法 Code § 626.9(n) 本节不适用于公立或私立学校、大学或学院校园内现有的射击场。
(o)CA 刑法 Code § 626.9(o) 本节不适用于根据以下任何规定获授权携带隐藏或已上膛枪支的荣誉退休和平官员:
(1)CA 刑法 Code § 626.9(o)(1) 第6部分第4篇第5部第2章第2条(第25450节起)。
(2)CA 刑法 Code § 626.9(o)(2) 第25650节。
(3)CA 刑法 Code § 626.9(o)(3) 第25900节至第25910节,包括首尾两节。
(4)CA 刑法 Code § 626.9(o)(4) 第26020节。
(5)CA 刑法 Code § 626.9(o)(5) 第26300节 (c) 款 (2) 项。
(p)CA 刑法 Code § 626.9(p) 本节不适用于根据第830.6节任命并经任命机构授权携带枪支的和平官员。
(q)Copy CA 刑法 Code § 626.9(q)
(1)Copy CA 刑法 Code § 626.9(q)(1) 本节不适用于经学校、学区、学院、大学或该机构其他管理机构批准的,涉及射击运动或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飞碟射击、双向飞碟射击、运动泥鸽射击和手枪射击),且发生在公立或私立学校、大学或学院校园内的活动。
(2)CA 刑法 Code § 626.9(q)(2) 如果所有枪支均未上膛,且参与者在学校建筑内不持有实弹,则本节不适用于根据《渔猎法典》第3051节进行的州认证猎人教育计划活动。

Section § 626.10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大多数人不得在学校(包括公立和私立的幼儿园至12年级学校以及大学)校园内携带或持有某些武器。这些武器包括刀刃长于2.5英寸的刀具、无护刃的剃刀、电击枪以及任何发射BB弹等弹丸的装置等。存在例外情况,例如警官、执勤军人以及获得机构许可的人员。此外,物品可能因教育目的、合法工作相关任务或书面许可而被允许。如果有人被发现非法持有这些武器,他们可能面临最高一年的监禁。学校员工和官员如果认为有人非法持有武器,可以没收这些武器。

(a)Copy CA 刑法 Code § 626.10(a)
(1)Copy CA 刑法 Code § 626.10(a)(1) 任何人,但以下人员除外:经正式任命的和平执法人员(其定义见第2部分第3篇第4.5章(第830条起));在本州执行公务的其他州或联邦政府的全职受薪和平执法人员;任何被执法人员召集协助逮捕或维护治安,且实际正在协助任何执法人员的人员;或正在履行职责的本州或美国军事人员,若其在提供幼儿园或1至12年级(含)教育的任何公立或私立学校的校园内或其内部,携带或持有任何短剑、匕首、冰锥、刀刃长于2.5英寸的刀具、刀刃可锁定到位的折叠刀、无护刃的剃刀、电击枪或电击器(定义见第244.5条(a)款)、任何通过气压、二氧化碳压力或弹簧作用发射金属弹丸(如BB弹或铅弹)的器械,或任何彩弹枪,则犯有公罪,可处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根据第1170条(h)款处以监禁。
(2)CA 刑法 Code § 626.10(a)(2) 任何人,但以下人员除外:经正式任命的和平执法人员(其定义见第2部分第3篇第4.5章(第830条起));在本州执行公务的其他州或联邦政府的全职受薪和平执法人员;任何被执法人员召集协助逮捕或维护治安,且实际正在协助任何执法人员的人员;或正在履行职责的本州或美国军事人员,若其在提供幼儿园或1至12年级(含)教育的任何公立或私立学校的校园内或其内部,携带或持有剃须刀片或美工刀,则犯有公罪,可处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
(b)CA 刑法 Code § 626.10(b) 任何人,但以下人员除外:经正式任命的和平执法人员(其定义见第2部分第3篇第4.5章(第830条起));在本州执行公务的其他州或联邦政府的全职受薪和平执法人员;任何被执法人员召集协助逮捕或维护治安,且实际正在协助任何执法人员的人员;或正在履行职责的本州或美国军事人员,若其在任何私立大学、加利福尼亚大学、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或加利福尼亚社区学院的校园内或其内部,携带或持有任何短剑、匕首、冰锥或刀刃长于2.5英寸的固定刀片刀具,则犯有公罪,可处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根据第1170条(h)款处以监禁。
(c)Copy CA 刑法 Code § 626.10(c)
(a)Copy CA 刑法 Code § 626.10(c)(a)款和(b)款不适用于以下人员:经私立大学、州立大学或社区学院的教职员工,或学校的持证或分类雇员指示,在提供幼儿园或1至12年级(含)教育的公立或私立学校的校园内或其内部,或任何私立大学、州立大学或社区学院的校园内或其内部,携带或持有刀刃长于2.5英寸的刀具、无护刃的剃刀、剃须刀片或美工刀,用于私立大学、州立大学、社区学院或学校赞助的活动或课程。
(d)Copy CA 刑法 Code § 626.10(d)
(a)Copy CA 刑法 Code § 626.10(d)(a)款和(b)款不适用于以下人员:在提供幼儿园或1至12年级(含)教育的公立或私立学校的校园内或其内部,或任何私立大学、州立大学或社区学院的校园内或其内部,携带或持有冰锥、刀刃长于2.5英寸的刀具、无护刃的剃刀、剃须刀片或美工刀,用于其雇佣范围内的合法目的。
(e)Copy CA 刑法 Code § 626.10(e)
(b)Copy CA 刑法 Code § 626.10(e)(b)款不适用于以下人员:在任何私立大学、州立大学或社区学院的校园内或其内部,携带或持有冰锥或刀刃长于2.5英寸的固定刀片刀具,用于在这些校园内的住所或住宿设施内或周围的合法使用,或用于食品准备或食用的合法使用。
(f)Copy CA 刑法 Code § 626.10(f)
(a)Copy CA 刑法 Code § 626.10(f)(a)款不适用于任何携带通过气压、二氧化碳压力或弹簧作用发射金属弹丸(例如BB弹或弹丸)的器具、任何标记枪、或任何剃须刀片或美工刀进入提供幼儿园或1至12年级(含)教育的公立或私立学校的校园内或其内部的人员,如果该人获得学校校长或其指定人员的书面许可。
(g)CA 刑法 Code § 626.10(g) 任何提供幼儿园或1至12年级(含)教育的公立或私立学校的持证或分类雇员或学校治安官,可以没收(a)款所述的任何武器;任何私立大学、州立大学或社区学院的持证或分类雇员或学校治安官,可以没收(b)款所述的任何武器,如果其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知道该人员被禁止在学校校园内或其内部携带或持有该武器,则可以从该人员在学校校园内或其内部的持有中没收。
(h)CA 刑法 Code § 626.10(h) 在本节中,“短剑”或“匕首”指一种带或不带护手的刀具或其他器具,能够随时用作刺伤武器,并可能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死亡。
(i)CA 刑法 Code § 626.10(i) 任何未经学院或大学校长或其指定人员书面许可,携带或持有第16780节所定义的非致命武器,或第17230节所定义的电击枪,进入公立或私立学院或大学校园内或其内部的,犯有轻罪。

Section § 626.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大学教职员工或官员通过违反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或隐私权的搜查所收集的任何证据,不得用于学校纪律处分程序。如果学生租用宿舍房间,任何试图放弃其宪法隐私权的协议都是无效的。此外,如果有人未经同意但合法地进入宿舍房间,发现的任何与最初进入目的无关的证据,也不能用于纪律处分。

(a)CA 刑法 Code § 626.11(a) 任何大学、州立大学或社区学院的教师、官员、雇员或理事会成员,或在其指导下或经其同意行事的任何人,违反与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项下权利或州宪法第一条第13节项下免受不合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相关的标准,或违反州或联邦宪法规定的隐私权,或其中任何一项,所查获的任何证据,在行政纪律程序中不可采纳。
(b)Copy CA 刑法 Code § 626.11(b)
(a)Copy CA 刑法 Code § 626.11(b)(a)款中规定的学生与教育机构之间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涉及该机构拥有或运营的任何学生宿舍房间的租赁、租用或使用,且学生据此放弃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项下的宪法权利,或州宪法第一条第13节项下的宪法权利,或州或联邦宪法条款保障的隐私权,或其中任何一项,均违反公共政策且无效。
(c)CA 刑法 Code § 626.11(c) 由(a)款中规定的人员在未违反(a)款的情况下,未经同意进入宿舍房间后查获的任何证据,且该证据与最初进入的目的没有直接关联,在行政纪律程序中不可采纳。

Section § 626.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已登记的性犯罪者未经学校首席行政官员的合法理由和书面许可,不得进入学校建筑物或踏上校园。如果他们违反此规定,将被视为轻罪。

学校官员可以允许他们做志愿者,但必须至少提前14天通知家长。通知应包括获准的日期、时间,以及家长有权向执法部门获取更多相关信息。

如果有人违反此规定,他们将面临罚款、监禁或两者兼施,且重复犯罪的处罚会加重。初犯者可被处以最高500美元的罚款和最长六个月的县监狱监禁。对于有前科的违规者,处罚会更严厉。法律还规定了保护学校官员的措施,使其在通知家长时免受诉讼。

本法不排除或禁止根据其他法律规定对犯罪者进行其他罪行的起诉。

(a)CA 刑法 Code § 626.81(a) 根据第290条规定须登记为性犯罪者的人,未经该学校首席行政官员的合法事务和载明已获准许的日期和时间段的书面许可,进入任何学校建筑物或踏上任何校园地界,即犯有轻罪。
(b)Copy CA 刑法 Code § 626.81(b)
(1)Copy CA 刑法 Code § 626.81(b)(1) 学校的首席行政官员可以准许受本条约束且并非在该学校就读的学生家庭成员的人,进入学校建筑物或踏上校园地界在学校做志愿者,但尽管有第290.45条 (a) 和 (c) 款的规定,在首次获准日期前至少14天,首席行政官员应通知或促使通知在该学校就读的每个孩子的父母或监护人,告知一名根据第290条规定须登记为性犯罪者的人已被准许进入学校建筑物或踏上校园地界,获准的日期和时间段,以及其根据第290.45条规定从指定执法实体获取该人信息的权利。本款要求的通知应通过《教育法典》第48981条中列明的一种方式提供。
(2)CA 刑法 Code § 626.81(b)(2) 任何善意地传播了第 (1) 款所要求的通知和信息的首席行政官员或学校员工,对根据该款采取的行动免除民事责任。
(c)CA 刑法 Code § 626.81(c) 违反本条的处罚如下:
(1)CA 刑法 Code § 626.81(c)(1) 首次定罪后,处以不超过五百美元 ($500) 的罚款,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六个月,或并处罚款和监禁。
(2)CA 刑法 Code § 626.81(c)(2) 如果被告此前曾一次违反本条规定被定罪,处以在县监狱监禁不少于10天但不超过六个月,或并处监禁和不超过五百美元 ($500) 的罚款,且在服刑不少于10天之前,不得缓刑、假释或以任何其他理由获释。
(3)CA 刑法 Code § 626.81(c)(3) 如果被告此前曾两次或两次以上违反本条规定被定罪,处以在县监狱监禁不少于90天但不超过六个月,或并处监禁和不超过五百美元 ($500) 的罚款,且在服刑不少于90天之前,不得缓刑、假释或以任何其他理由获释。
(d)CA 刑法 Code § 626.81(d)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排除或禁止根据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进行起诉。

Section § 626.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因某些毒品犯罪被定罪,然后未经允许进入任何学校财产或附近区域,他们可能会被控轻罪。这不适用于以下情况:他们是该校学生的家长/监护人且在学校活动期间在场,或者他们获得了书面许可。此类人员如果被学校或执法官员要求离开,必须离开,并且在七天内不得返回。违反者可能面临罚款和监禁,屡犯者的处罚会加重。

“特定毒品罪犯”指的是最近因非法毒品销售或使用而被定罪的人,特别是如果犯罪行为发生在学校场地内或附近。学校包括任何学前班到高中。这项法律不影响言论自由或合法抗议等权利。

(a)CA 刑法 Code § 626.85(a) 任何特定毒品罪犯,在任何时候进入任何学校建筑或学校场地,或邻近街道、人行道或公共通道,除非该人是该校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且其在场是在任何学校活动期间,或该人是该校学生且其在场是在任何学校活动期间,或已获得该校首席行政官的事先书面许可,如果他或她实施以下任何行为,则犯有轻罪:
(1)CA 刑法 Code § 626.85(a)(1) 在被该校首席行政官或其指定代表,或根据《教育法典》第39670条受雇于学区安全或警察部门的人员,或市警官、治安官,或加州公路巡警局治安官要求离开后仍留在那里。
(2)CA 刑法 Code § 626.85(a)(2) 在被(a)款第(1)项中指定的人员要求离开后的七天内重新进入或来到该地。
(3)CA 刑法 Code § 626.85(a)(3) 已形成持续的未经授权进入模式。
本条不得用于侵犯受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或集会权利的合法行使,或禁止任何合法行为,包括纠察、罢工或集体谈判。
(b)CA 刑法 Code § 626.85(b) 违反本条的处罚如下:
(1)CA 刑法 Code § 626.85(b)(1) 首次定罪,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六个月,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2)CA 刑法 Code § 626.85(b)(2) 如果被告曾因违反本章或第415.5条中定义的任何罪行而被定罪一次,则处以在县监狱监禁不少于10天但不超过六个月,或并处监禁和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且被告在服刑不少于10天之前不得假释、缓刑或以任何其他理由释放。
(3)CA 刑法 Code § 626.85(b)(3) 如果被告曾因违反本章或第415.5条中定义的任何罪行而被定罪两次或以上,则处以在县监狱监禁不少于90天但不超过六个月,或并处监禁和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且被告在服刑不少于90天之前不得假释、缓刑或以任何其他理由释放。
(c)CA 刑法 Code § 626.85(c) 在本条中:
(1)CA 刑法 Code § 626.85(c)(1) “特定毒品罪犯”指在紧接的三年内,曾因以下任何一项而犯有重罪或轻罪的人:
(A)CA 刑法 Code § 626.85(c)(1)(A) 非法销售或为销售而持有任何受管制物质,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007条所定义。
(B)CA 刑法 Code § 626.85(c)(1)(B) 非法使用、持有或受任何受管制物质影响,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007条所定义,且该定罪所依据的行为全部或部分发生在任何学校建筑内、学校场地内、或邻近街道、人行道或公共通道上。
(2)CA 刑法 Code § 626.85(c)(2) “持续的未经授权进入模式”指在同一日历年内至少两次,被告进入任何学校建筑或学校场地,或邻近街道、人行道或公共通道,且被告被(a)款第(1)项中指定的人员要求离开。
(3)CA 刑法 Code § 626.85(c)(3) “学校”指任何学前班或设有幼儿园至12年级(含)的公立或私立学校。
(4)CA 刑法 Code § 626.85(c)(4) “学校活动”指并包括任何学校课程、学校赞助或参与的任何课外活动或事件,以及任何课程、活动或事件紧接前后的30分钟时段。
(d)CA 刑法 Code § 626.85(d) 当某人根据(a)款第(1)项被要求离开时,要求其离开的人应告知该人,如果他或她重新进入该地,他或她将犯有罪行。

Section § 626.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指出,关于在学校里携带弹药的规定,具体在第30310条中有详细说明。

Section § 626.92

Explanation

本法律阐明了携带枪支相关法规的某些例外情况。它指出,第626.9条不适用于特定人员,其中包括被允许公开携带未上膛枪支(无论是手枪还是其他枪支)的保安人员,以及拥有类似许可的退休警官。这些权利是根据其他法律条款授予他们的权限。

第626.9条不适用于或不影响以下任何情况:
(a)CA 刑法 Code § 626.92(a) 经授权可根据第6部分第4篇第5章第6章(第26350条起)公开携带未上膛手枪的保安人员。
(b)CA 刑法 Code § 626.92(b) 经授权可根据第26361条公开携带未上膛手枪的荣誉退休警官。
(c)CA 刑法 Code § 626.92(c) 经授权可根据第6部分第4篇第5章第7章(第26400条起)公开携带非手枪类未上膛枪支的保安人员。
(d)CA 刑法 Code § 626.92(d) 经授权可根据第26405条公开携带非手枪类未上膛枪支的荣誉退休警官。

Section § 626.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明知身处游乐场或青少年中心,而在这些场所开放或有儿童使用时携带枪支,即属犯罪。如果被抓到,你可能面临最高三年的监禁。鼓励张贴告示,警告禁止在此携带枪支。游乐场指的是儿童公园和运动场地,而青少年中心是为儿童举办社交或娱乐活动的场所。要受到联邦枪支相关处罚,一个人必须根据本法律被实际判犯有重罪。

(a)CA 刑法 Code § 626.95(a) 任何违反第417条(a)款第(2)项或(b)款,或第25400条或第25850条规定的人,在游乐场或公共或私人青少年中心场地内或其范围内,在该设施开放营业、上课或开展学校相关项目期间,或在未成年人使用该设施的任何时候,明知其身处该场地内或其范围内,应根据第1170条(h)款的规定,处以一年、两年或三年监禁,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
(b)CA 刑法 Code § 626.95(b) 鼓励州和地方当局在游乐场和青少年中心周围张贴告示,警告禁止在游乐场或青少年中心场地内或其范围内持有枪支。
(c)CA 刑法 Code § 626.95(c) 就本条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刑法 Code § 626.95(c)(1) “游乐场”指任何专门为儿童设计并安装有游乐设备的公园或娱乐区,包括为棒球、橄榄球、足球或篮球等体育活动设计的公共场地,或位于公共或私人学校场地内,或市县公园内的任何类似设施。
(2)CA 刑法 Code § 626.95(c)(2) “青少年中心”指任何用于在未成年人到场时为其举办娱乐或社交活动的公共或私人设施。
(d)CA 刑法 Code § 626.95(d)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只有实际被判犯有本条所规定罪行之一的重罪,才会使该人根据1968年联邦枪支管制法(P.L. 90-618; 18 U.S.C. Sec. 921 et seq.)受到枪支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