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9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故意破坏定义为故意污损、损坏或毁坏他人财产的行为,并规定了此类行为的处罚。如果损失达到400美元或以上,处罚可能包括监禁和1万美元至5万美元的罚款。对于损失低于400美元的情况,罚款较低,但累犯将面临更严厉的处罚。

如果涉及涂鸦,根据可行性,违法者可能被要求清理或维护财产长达一年。无力支付罚款的未成年人的父母也可能承担责任,但罚款可以因正当理由而免除。法官可以命令社区服务或心理辅导作为判决的一部分。“涂鸦或其他刻写材料”包括任何未经授权的标记。本法规于2002年1月1日生效。

(a)CA 刑法 Code § 594(a) 任何恶意实施以下任何行为的人,针对不属于其本人所有的任何不动产或动产,除州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构成故意破坏罪:
(1)CA 刑法 Code § 594(a)(1) 用涂鸦或其他刻写材料污损。
(2)CA 刑法 Code § 594(a)(2) 损坏。
(3)CA 刑法 Code § 594(a)(3) 毁坏。
任何人违反本款规定,针对属于任何公共实体(定义见《政府法典》第811.2条)或联邦政府的不动产、车辆、标志、固定装置、家具或财产,应允许推定该人既不拥有该财产,也未获得所有者的许可来污损、损坏或毁坏该财产。
(b)Copy CA 刑法 Code § 594(b)
(1)Copy CA 刑法 Code § 594(b)(1) 如果污损、损坏或毁坏的金额为四百美元($400)或以上,故意破坏罪应根据第1170条(h)款的规定处以监禁,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处以不超过一万美元($10,000)的罚款;或者如果污损、损坏或毁坏的金额为一万美元($10,000)或以上,处以不超过五万美元($50,000)的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2)Copy CA 刑法 Code § 594(b)(2)
(A)Copy CA 刑法 Code § 594(b)(2)(A) 如果污损、损坏或毁坏的金额少于四百美元($400),故意破坏罪应处以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1,000)的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B)CA 刑法 Code § 594(b)(2)(A)(B) 如果污损、损坏或毁坏的金额少于四百美元($400),且被告曾根据第594、594.3、594.4、640.5、640.6或640.7条被判犯有故意破坏罪或张贴涂鸦或其他刻写材料罪,故意破坏罪应处以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处以不超过五千美元($5,000)的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c)CA 刑法 Code § 594(c) 任何人根据本条因以涂鸦或其他刻写材料污损财产的故意破坏行为被定罪后,法院应在适当和可行的情况下,除根据(b)款施加的任何处罚外,命令被告自行清理、修复或更换受损财产,或命令被告,如果被告是未成年人,则命令被告及其父母或监护人,在社区内保持受损财产或另一指定财产一年内无涂鸦。如果法院认为父母或监护人的参与对被告有害,或者如果父母或监护人是必须照顾幼儿的单亲,则本款不要求其参与。如果法院认为清理涂鸦不合适,则应在可行的情况下考虑其他类型的社区服务。
(d)CA 刑法 Code § 594(d) 如果未成年人本人无力支付因本条禁止的行为而征收的罚款,该未成年人的父母应承担支付罚款的责任。法院在认定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免除父母支付全部或部分罚款的责任。
(e)CA 刑法 Code § 594(e) 在本条中,“涂鸦或其他刻写材料”一词包括任何未经授权在不动产或动产上书写、标记、蚀刻、刮擦、绘制或喷涂的铭文、文字、图形、标记或设计。
(f)CA 刑法 Code § 594(f) 法院可以命令根据(c)款的规定被命令执行社区服务或清除涂鸦的任何人接受心理辅导。
(g)CA 刑法 Code § 594(g) 本条于2002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59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向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出售或赠送蚀刻膏或喷漆是违法的,除非有适当的年龄和身份证明,或者在特定监督下或作为受监督的学校活动的一部分。

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购买或持有这些物品意图损坏财产也是违法的。零售商必须张贴告示,警告故意破坏行为的处罚,未经许可在某些公共设施内公开携带这些物品是被禁止的。

如果未成年人被发现有损坏财产的意图,可能会面临社区服务,重复违法行为将增加服务时长。违反本法属于轻罪,违法者可能被要求清除涂鸦,并可能接受心理辅导。

(a)Copy CA 刑法 Code § 594.1(a)
(1)Copy CA 刑法 Code § 594.1(a)(1) 除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外,任何人、商行或公司,未经事先取得真实的成年和身份证明,向实际年龄未满18岁的他人出售、赠予或以任何方式提供任何蚀刻膏或能够损坏财产的气雾漆罐,均属非法。
(2)CA 刑法 Code § 594.1(a)(2) 就本条而言,“蚀刻膏”指任何腐蚀性膏体、凝胶、液体或溶液,能够通过化学作用,以类似于酸的方式损坏、破坏或毁坏硬表面。
(3)CA 刑法 Code § 594.1(a)(3) 就本款而言,“真实的成年和身份证明”是指任何由联邦、州或地方政府实体签发的、证明个人年龄和身份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驾驶执照、根据联邦《兵役法》签发的登记证,或签发给武装部队成员的身份证。
(4)CA 刑法 Code § 594.1(a)(4) 本款不适用于向未成年人提供六盎司或更少的蚀刻膏或气雾漆罐,供未成年人在其父母、监护人、教师或雇主的监督下使用或持有。
(5)CA 刑法 Code § 594.1(a)(5) 蚀刻膏、气雾漆罐或相关物质可用于作为教学计划一部分的学校相关活动,但须在课堂内或受监督项目现场的受控和受监督情况下使用。这些容器不得离开受监督的场所,并应由教师进行盘点。此类使用应遵守《教育法》第32060条关于学校有毒美术用品安全使用的规定。
(b)CA 刑法 Code § 594.1(b) 任何未满18岁的人购买蚀刻膏或能够损坏财产的气雾漆罐,均属非法。
(c)CA 刑法 Code § 594.1(c) 在本州销售或提供销售能够损坏财产的蚀刻膏或气雾漆罐的每个零售商,应在显眼位置张贴一个字体至少八分之三英寸高的告示,内容为:“任何恶意使用蚀刻膏或油漆损坏不动产或动产的人均犯有故意破坏罪,可处以罚款、监禁或两者并罚。”
(d)CA 刑法 Code § 594.1(d) 任何人在任何张贴告示的公共设施、公园、游乐场、游泳池、海滩或娱乐区内(高速公路、街道、小巷或道路除外),在其身上公开携带蚀刻膏或气雾漆罐,均属非法,除非他或她已事先获得对该公共区域拥有管辖权的政府实体的有效授权。
在本款中,“张贴告示”指在合理位置张贴的告示,说明未经有效授权在该公共设施、公园、游乐场、游泳池、海滩或娱乐区持有蚀刻膏或喷漆罐属于轻罪。
(e)Copy CA 刑法 Code § 594.1(e)
(1)Copy CA 刑法 Code § 594.1(e)(1) 任何未满18岁的人,无论是否在任何汽车、车辆或其他交通工具内,在任何公共高速公路、街道、小巷或道路,或其他公共场所,持有蚀刻膏或气雾漆罐以损坏财产为目的,均属非法。
(2)CA 刑法 Code § 594.1(e)(2) 作为违反本款的任何行为的缓刑条件,法院可命令被判违反本款的被告人进行社区服务,具体如下:
(A)CA 刑法 Code § 594.1(e)(2)(A) 首次违反本款的,社区服务不超过100小时,期限不超过90天,且在其上学或工作时间之外进行。
(B)CA 刑法 Code § 594.1(e)(2)(B) 如果该人曾有违反本款的定罪记录,社区服务不超过200小时,期限为180天,且在其上学或工作时间之外进行。
(C)CA 刑法 Code § 594.1(e)(2)(C) 如果该人曾有两次违反本款的定罪记录,社区服务不超过300小时,期限不超过240天,且在其上学或工作时间之外进行。
(f)CA 刑法 Code § 594.1(f) 违反本条任何规定均属轻罪。任何人根据本条被定罪后,除施加任何其他惩罚外,如果该司法管辖区已采纳《第594条(f)款》所定义的涂鸦清除计划,法院可命令被告人,如果被告人是未成年人,则包括其父母或监护人,使受损财产或社区内其他指定财产免受涂鸦,具体如下:
(1)CA 刑法 Code § 594.1(f)(1) 首次根据本条被定罪的,为期90天。
(2)CA 刑法 Code § 594.1(f)(2) 如果被告在本条下有前科,则为180天。
(3)CA 刑法 Code § 594.1(f)(3) 如果被告在本条下有两次或两次以上前科,则为240天。
如果法院认为父母或监护人的参与对被告有害,或者如果父母或监护人是必须照顾幼儿的单亲,则本款不要求父母或监护人参与。
(g)CA 刑法 Code § 594.1(g) 法院可以命令任何根据(e)款或(f)款被要求执行社区服务或清除涂鸦的人接受心理辅导。

Section § 59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打算使用某些工具或物品(如钻头、玻璃刀、油漆罐或记号笔)进行故意破坏或涂鸦,持有这些物品是轻罪。如果有人被判有罪,法院可以要求他们作为缓刑条件,在上学或工作时间之外,完成最多90小时的社区服务。法律明确将“毡尖记号笔”定义为笔尖宽度超过一定尺寸的宽头记号笔,并将“标记物质”定义为除已提及的记号笔和油漆罐之外,任何可用于标记的工具或材料。

(a)CA 刑法 Code § 594.2(a) 任何人持有砖石或玻璃钻头、硬质合金钻头、玻璃刀、磨石、锥子、凿子、硬质合金划线器、气溶胶漆罐、毡尖记号笔或任何其他标记物质,意图实施故意破坏或涂鸦的,犯有轻罪。
(b)CA 刑法 Code § 594.2(b) 作为违反本节规定的任何行为的缓刑条件,法院可以命令被告在其上学或工作时间之外,从事不超过90小时的社区服务。
(c)CA 刑法 Code § 594.2(c) 就本节而言:
(1)CA 刑法 Code § 594.2(c)(1) “毡尖记号笔”指任何笔尖宽度超过八分之三英寸的宽头记号笔,或任何含有不溶于水墨水的类似工具。
(2)CA 刑法 Code § 594.2(c)(2) “标记物质”指除气溶胶漆罐和毡尖记号笔之外,任何可用于绘画、喷涂、上漆、蚀刻或标记的物质或工具。

Section § 59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故意破坏礼拜场所或墓地,这是一种应受惩罚的犯罪行为。根据具体情况,惩罚可能包括最高一年的监禁,或更长时间。如果这种破坏行为是旨在阻止人们自由实践宗教信仰的仇恨犯罪,则被视为重罪,并会受到更严厉的惩罚。

“仇恨犯罪”的定义参照另一项具体法律条款(第422.55条)。

(a)CA 刑法 Code § 594.3(a) 任何明知而实施任何故意破坏行为的人,针对教堂、犹太教堂、清真寺、寺庙、宗教教育机构拥有并占用的建筑物,或主要用作定期举行宗教仪式的礼拜场所,或墓地,犯有罪行,可处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根据第1170条 (h) 款的规定监禁。
(b)CA 刑法 Code § 594.3(b) 任何明知而实施任何故意破坏行为的人,针对教堂、犹太教堂、清真寺、寺庙、宗教教育机构拥有并占用的建筑物,或主要用作定期举行宗教仪式的礼拜场所,或墓地,经证实为仇恨犯罪,且实施目的是为了恐吓和阻止他人自由行使其宗教信仰,犯有重罪,可根据第1170条 (h) 款的规定判处监禁。
(c)CA 刑法 Code § 594.3(c) 就本条而言,“仇恨犯罪”的含义与第422.55条的含义相同。

Section § 594.4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故意使用丁酸或类似的有害化学品损坏或污染建筑物,他们可能面临包括监禁或罚款在内的处罚。

处罚根据损害的成本而异。如果损害至少达到950美元,罚款金额可根据总损害金额从1,000美元到50,000美元不等。

法律将“建筑物”定义为犯罪发生时用于居住或商业用途的任何房屋或建筑物。

(a)CA 刑法 Code § 594.4(a) 任何故意和恶意地将丁酸或任何其他类似的有害或腐蚀性化学品或物质注入或投掷到任何建筑物上,或以其他方式污损、损坏、毁坏或污染任何建筑物的人,均犯有公罪,可根据第1170条(h)款的规定判处监禁,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6个月,处以(b)款规定的罚款,或并处监禁和罚款。
(b)Copy CA 刑法 Code § 594.4(b)
(1)Copy CA 刑法 Code § 594.4(b)(1) 如果污损、损坏、毁坏或污染的金额为五万美元(50,000美元)或以上,处以不超过五万美元(50,000美元)的罚款。
(2)CA 刑法 Code § 594.4(b)(2) 如果污损、损坏、毁坏或污染的金额为五千美元(5,000美元)或以上,但少于五万美元(50,000美元),处以不超过一万美元(10,000美元)的罚款。
(3)CA 刑法 Code § 594.4(b)(3) 如果污损、损坏、毁坏或污染的金额为九百五十美元(950美元)或以上,但少于五千美元(5,000美元),处以不超过五千美元(5,000美元)的罚款。
(4)CA 刑法 Code § 594.4(b)(4) 如果污损、损坏、毁坏或污染的金额少于九百五十美元(950美元),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1,000美元)的罚款。
(c)CA 刑法 Code § 594.4(c) 就本节而言,“建筑物”包括在犯罪时用作住宅或商业用途的任何房屋或其他建筑物。

Section § 594.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阐明,当人们在盗窃或试图盗窃有色金属材料(例如某些金属)的过程中损坏财产时,这种损害包括对公共交通、公园、公用事业和水务设施的损害。这并非一项新规定,而是确认了现有法律中已被视为事实的内容。

(a)CA 刑法 Code § 594.05(a) 就第594条而言,“损害”包括在盗窃或企图盗窃有色金属材料(如《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1608.5条所定义)的过程中,对公共交通财产和设施、公园财产和设施以及公共事业和水务财产和设施造成的损害。
(b)CA 刑法 Code § 594.05(b) 本条是对现有法律的宣告性规定。

Section § 59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市和县制定自己的地方规定,以管理可能用于涂鸦的物品(如喷漆)的销售。它还允许他们设立处理公共和私人财产上涂鸦的程序和处罚。

Section § 59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因故意破坏或涂鸦相关罪行被定罪,法院可以要求他们在一年内完成最多300小时的社区服务。这项服务必须在他们的工作或上学时间之外完成。如果其他法律允许,法院也可以要求更长的服务时间。

另外,如果当地有涂鸦清除计划,法院可能会要求被定罪者(如果他们是未成年人,可能还会要求其父母或监护人)在一年内保持某处特定财产没有涂鸦。如果父母的参与对被定罪者有害,或者他们是需要照顾幼儿的单亲,则可以免除其参与。

此外,法院还可以要求作为惩罚的一部分进行心理辅导。

(a)CA 刑法 Code § 594.6(a) 任何被判犯有根据第594、594.3、594.4或640.7条的故意破坏罪、涂鸦罪或其他刻写材料罪,或这些罪行中任何组合的人,法院可作为缓刑条件,命令其在非上学或工作时间进行不超过300小时的社区服务,期限不超过一年。本款规定不限制法院在其他法律规定允许的情况下,命令被告进行更长时间的社区服务。
(b)CA 刑法 Code § 594.6(b) 代替根据 (a) 款可能被命令的社区服务,如果某个司法管辖区已采纳第594条 (f) 款所定义的涂鸦清除计划,法院可以命令被告,如果被告是未成年人,则命令其父母或监护人,作为缓刑条件,在社区内保持特定财产一年内无涂鸦。如果法院认为父母或监护人的参与对被告有害,或者父母或监护人是必须照顾幼儿的单亲,则本款不要求其参与。
(c)CA 刑法 Code § 594.6(c) 法院可以命令任何根据 (a) 或 (b) 款被命令进行社区服务或清除涂鸦的人接受心理辅导。

Section § 594.7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之前曾两次因用涂鸦破坏不属于自己的财产而被定罪,并且其中至少一次犯罪被判入狱或缓刑,之后再次被判犯有故意破坏罪,他们可能被判处最高一年的县监狱或州立监狱监禁。

尽管有第594条 (b) 款的规定,任何曾根据第594条被判犯有故意破坏罪的人,因恶意使用涂鸦或其他刻写材料污损不属于其本人所有的任何不动产或动产,且在两次不同场合实施,并因至少其中一项定罪曾根据判决、附条件判决或缓刑令被监禁,随后再次根据第594条被判犯有故意破坏罪的,应处以不超过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州立监狱监禁。

Section § 594.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未满18岁的人被判持有涂鸦工具或实际进行涂鸦,他们必须在非上学或工作时间完成至少24小时的社区服务。通常,一名家长或监护人需要陪同至少一半的服务时间,除非法院认为不合适。

作为社区服务的替代方案,如果当地有涂鸦清除计划,法院可能会要求他们(和他们的家长)在60天内保持特定区域没有涂鸦。如果法院认为家长参与对未成年人有害,或者单亲家长需要照顾幼儿不便参与,则家长无需参与。

法院还可以选择要求那些被命令进行社区服务或清除涂鸦的人接受心理辅导。

(a)CA 刑法 Code § 594.8(a) 任何被判犯有根据第594.2、640.5、640.6或640.7条意图涂鸦而持有破坏性工具或故意涂鸦罪行的人,如果其犯罪时未满18岁,应在其上学或工作时间之外,履行不少于24小时的社区服务。除非法院认为家长、监护人或寄养家长的参与不适当或可能对儿童有害,否则一名家长或监护人应在社区服务地点陪同至少一半的社区服务时间。
(b)CA 刑法 Code § 594.8(b) 代替根据(a)款要求的社区服务,如果某个司法管辖区已采纳第594条(f)款所定义的涂鸦清除计划,法院可以命令被告及其家长或监护人(如果被告是未成年人)在社区内保持指定财产至少60天没有涂鸦。如果法院认为家长或监护人的参与对被告有害,或者如果家长或监护人是必须照顾幼儿的单亲,则本款不要求家长或监护人参与。
(c)CA 刑法 Code § 594.8(c) 法院可以命令任何根据(a)款或(b)款被要求执行社区服务或清除涂鸦的人接受心理辅导。

Section § 594.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损坏或干扰墓地财产或殡葬活动是犯罪行为。如果有人故意破坏墓地或殡仪馆内的墓碑、纪念碑、围栏或建筑物,他们可能会被判处最高一年的监禁。此外,扰乱坟墓或干扰葬礼和安葬也是非法的。

任何人均犯有罪行,并可根据第1170条(h)款的规定判处监禁,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凡恶意实施以下任何行为者:
(a)CA 刑法 Code § 594.35(a) 毁坏、切割、残害、抹去或以其他方式损害、拆除或移走墓地中的任何坟墓、纪念碑、纪念物或标志,或任何大门、门、围栏、墙壁、柱子或栏杆,或任何用于保护墓地或殡仪馆的围墙,或墓地或殡仪馆内的任何财产。
(b)CA 刑法 Code § 594.35(b) 抹平任何坟墓、墓穴、壁龛或地穴。
(c)CA 刑法 Code § 594.35(c) 毁坏、切割、打破或损害任何殡仪馆建筑,或墓地范围内的任何建筑、雕像或装饰物。
(d)CA 刑法 Code § 594.35(d) 干扰、阻碍、扣留或妨碍任何运送或陪同人类遗骸前往墓地或殡仪馆的人,或正在进行葬礼服务或安葬的人。

Section § 594.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是在私人财产上,否则在葬礼开始前一小时到结束一小时后的时间段内,在葬礼上进行纠察或抗议是非法的。法律将纠察定义为在墓地、殡仪馆或礼拜场所 300 英尺范围内,针对葬礼或参加者的任何抗议活动。如果有人被发现这样做,他们可能被处以最高 1,000 美元的罚款,或最高六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并罚。如果法律的一部分被认定无效,其余部分仍然适用。

(a)CA 刑法 Code § 594.37(a) 除私人财产外,任何人在葬礼开始前一小时至葬礼结束一小时后的时间段内,从事针对葬礼的纠察活动,均属非法。
(b)CA 刑法 Code § 594.37(b) 任何违反 (a) 款规定的行为,可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或不超过六个月的县监狱监禁,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c)CA 刑法 Code § 594.37(c) 就本节而言:
(1)CA 刑法 Code § 594.37(c)(1) “葬礼”指与逝者安葬或火化相关的仪式或追悼会。“葬礼”不包括任何非安葬或非火化活动、业务或服务。
(2)CA 刑法 Code § 594.37(c)(2) “纠察活动”,仅就本节而言,指任何人在墓地、殡仪馆或礼拜场所 300 英尺范围内从事的抗议活动。
(3)CA 刑法 Code § 594.37(c)(3) “抗议活动”包括演说、讲话、以意图或实际使讲话(包括但不限于演说)能被葬礼参与者听到的方式使用扩音设备,或在聚集人群面前进行的、不属于葬礼一部分的类似行为。
(4)CA 刑法 Code § 594.37(c)(4) “针对”指针对或指向逝者或葬礼参与者。
(d)CA 刑法 Code § 594.37(d) 本节规定具有可分割性。如果本节的任何规定或其适用被认定无效,该无效不影响在没有无效规定或适用的情况下仍可生效的其他规定或适用。

Section § 594.3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明知而接近疫苗接种点入口或出口附近的人30英尺以内,目的是阻碍、伤害、骚扰、恐吓或干预他们,这是非法的。骚扰包括在30英尺内接近他人进行抗议或散发传单。干预是指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恐吓则涉及发出威胁以制造恐惧。阻碍是指使进出疫苗接种点变得困难或危险。违反者可能面临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最高六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并罚。与劳资纠纷相关的合法纠察不构成违法。如果本法律的任何部分被认定无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a)CA 刑法 Code § 594.39(a) 任何人明知而接近疫苗接种点入口或出口100英尺以内,且正在寻求进入或离开疫苗接种点的人,或正在寻求进入或离开疫苗接种点的载人机动车辆30英尺以内,目的在于阻碍、伤害、骚扰、恐吓或干预该人或该车辆乘员的,均属非法。
(b)CA 刑法 Code § 594.39(b) 违反 (a) 款规定的,可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1,000)的罚款,或不超过六个月的县监狱监禁,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c)CA 刑法 Code § 594.39(c) 就本节而言:
(1)CA 刑法 Code § 594.39(c)(1) “骚扰”指明知而未经同意地接近他人或载人车辆30英尺以内,目的在于在公共道路或人行道区域向该他人递送传单或小册子、展示标语,或与其进行口头抗议、教育或咨询。
(2)CA 刑法 Code § 594.39(c)(2) “干预”指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
(3)CA 刑法 Code § 594.39(c)(3) “恐吓”指发出针对某人或某群体的真实威胁,意图使该人或该群体对身体伤害或死亡产生恐惧。
(4)CA 刑法 Code § 594.39(c)(4) “阻碍”指使进出疫苗接种点,或使往返疫苗接种点,变得不合理地困难或危险。
(5)CA 刑法 Code § 594.39(c)(5) “真实威胁”指说话者意图传达实施非法暴力行为的严重意图的声明,针对特定个人或群体,无论该人是否实际打算实施该威胁。
(6)CA 刑法 Code § 594.39(c)(6) “疫苗接种点”指提供疫苗接种服务的实际地点,包括但不限于医院、医生诊所、诊所,或任何用于疫苗接种服务的零售空间或临时地点。
(d)CA 刑法 Code § 594.39(d) 从事《民事诉讼法典》第527.3节所规定的因劳资纠纷引起的合法纠察,不构成违反本节规定。
(e)CA 刑法 Code § 594.39(e) 本节各项规定可分割执行。如果本节的任何规定或其适用被认定无效,该无效不应影响在没有该无效规定或适用的情况下仍可生效的其他规定或适用。

Section § 595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后续章节中列出的具体行为不应限制或改变对前一节的理解。这只是澄清,后续内容不影响对已阐明内容的解释。

Section § 5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未经他人同意故意毒害他人动物是轻罪。但是,如果某人在自己的财产上使用毒药来控制捕食性动物或伤害牲畜的狗,他们必须每隔三分之一英里张贴清晰的警告标志,上面写着“警告—本场所已放置毒饵”。这些标志必须保留,直到毒药被清除。如果他们遵守这些规定,即使家畜因毒药而受害,他们也不会承担法律责任。

Section § 59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拥有或管理大象的人虐待大象均构成轻罪。具体而言,它禁止某些作为管教形式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剥夺大象的食物、水或休息;使用电击;造成导致皮肤损伤的身体伤害;将物体插入其身体;以及使用马丁格尔或滑轮组等装置。

任何大象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对大象实施虐待行为,均构成轻罪,此类行为应包括通过以下任何方法对大象进行管教:
(a)CA 刑法 Code § 596.5(a) 剥夺食物、水或休息。
(b)CA 刑法 Code § 596.5(b) 使用电击。
(c)CA 刑法 Code § 596.5(c) 导致皮肤损伤、留下疤痕或破裂的身体惩罚。
(d)CA 刑法 Code § 596.5(d) 将任何器械插入任何身体孔口。
(e)CA 刑法 Code § 596.5(e) 使用马丁格尔。
(f)CA 刑法 Code § 596.5(f) 使用滑轮组。

Section § 596.7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牛仔竞技”定义为包含骑牛等特定比赛的活动,并要求活动管理者必须始终有一名持证兽医在场,或能在动物受伤后一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治疗。兽医必须在48小时内向兽医医疗委员会报告任何动物受伤情况,管理方必须确保人道地移走受伤动物。对动物使用电击棒仅限于保护参与者和观众安全的情况。违反这些规定将根据违规记录处以500美元至5,000美元不等的罚款。
(a)Copy CA 刑法 Code § 596.7(a)
(1)Copy CA 刑法 Code § 596.7(a)(1) 为本节之目的,“牛仔竞技”指一种以人与人之间竞争为特色的表演,包括以下三项或更多赛事:无鞍野马骑术、有鞍野马骑术、骑牛、套小牛、摔牛或团体套牛。
(2)CA 刑法 Code § 596.7(a)(2) 在私人财产上进行的牛仔竞技表演,凡收取门票、出售或接受赞助,或向公众开放的,构成本款所指的表演。
(b)CA 刑法 Code § 596.7(b) 任何专业认可或业余牛仔竞技的管理方,凡拟在任何市、县或市县进行表演的,应当确保在牛仔竞技表演期间始终有一名在本州执业的兽医在场,或一名在本州执业的兽医处于待命状态,并能在确定有需要兽医治疗的伤害后一小时内抵达牛仔竞技现场。
(c)Copy CA 刑法 Code § 596.7(c)
(1)Copy CA 刑法 Code § 596.7(c)(1) 在场或待命兽医应当完全进入牛仔竞技中任何使用动物的赛事场地。
(2)CA 刑法 Code § 596.7(c)(2) 在场或待命兽医可基于正当理由,宣布任何动物不适合用于任何牛仔竞技赛事。
(d)Copy CA 刑法 Code § 596.7(d)
(1)Copy CA 刑法 Code § 596.7(d)(1) 任何在牛仔竞技赛事过程中或因其受伤的动物,应当由在场兽医立即进行检查和适当治疗,或在确定需要兽医治疗的伤害后一小时内,由一名在本州执业的兽医开始进行检查和适当治疗。
(2)CA 刑法 Code § 596.7(d)(2) 在场或待命兽医应当在牛仔竞技结束后48小时内,向兽医医疗委员会提交一份简要的书面动物受伤清单,列明任何需要兽医治疗的动物受伤情况。
(3)CA 刑法 Code § 596.7(d)(3) 牛仔竞技管理方应当确保始终有交通工具可用,用于立即和人道地移走任何受伤动物。
(e)CA 刑法 Code § 596.7(e) 牛仔竞技管理方应当确保不对任何动物使用电击棒或类似装置,一旦动物进入待发栏,除非为保护牛仔竞技的参与者和观众所必需。
(f)CA 刑法 Code § 596.7(f) 违反本节规定属于违规行为,并应按以下方式处罚:
(1)CA 刑法 Code § 596.7(f)(1) 首次违规,罚款不少于五百美元($500)且不超过两千美元($2,000)。
(2)CA 刑法 Code § 596.7(f)(2) 第二次或后续违规,罚款不少于一千五百美元($1,500)且不超过五千美元($5,000)。

Section § 597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故意伤害、肢解、折磨或杀死动物是犯罪行为。它适用于任何虐待或忽视行为,例如剥夺动物的食物、饮水或住所,或使其过度劳作。违反该法律可能导致重罪或轻罪指控,潜在的惩罚包括监禁或最高2万美元的罚款。

对于濒危物种和完全受保护物种等特定动物,有特殊的保护措施。对这些受保护动物的每一次伤害行为都被视为一项单独的罪行。如果有人被定罪,因虐待行为而被扣押的动物必须被没收以进行妥善照护,并且被定罪者需承担相关费用。

(a)CA 刑法 Code § 597(a) 除本条 (c) 款或第599c条另有规定外,恶意且故意地致残、肢解、折磨或伤害活体动物,或恶意且故意地杀死动物者,犯有可根据 (d) 款处罚的罪行。
(b)CA 刑法 Code § 597(b) 除 (a) 款或 (c) 款另有规定外,过度驱使、过度装载、超载驾驶、过度劳役、折磨、虐待、剥夺必需的食物、饮水或住所、残忍殴打、肢解或残忍杀死动物,或导致或促使动物被如此过度驱使、过度装载、超载驾驶、过度劳役、折磨、虐待、剥夺必需的食物、饮水、住所,或被残忍殴打、肢解或残忍杀死者;以及作为动物的所有人或以其他方式负责或保管动物者,使其遭受不必要的痛苦,或对其施加不必要的残忍,或以任何方式虐待动物,或未能向动物提供适当的食物、饮水或住所,或未能提供防风雨保护,或在动物不适于劳作时驱使、骑乘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动物者,每犯一次,均犯有可根据 (d) 款处罚的罪行。
(c)CA 刑法 Code § 597(c) 恶意且故意地致残、肢解或折磨 (e) 款所述的哺乳动物、鸟类、爬行动物、两栖动物或鱼类者,犯有可根据 (d) 款处罚的罪行。
(d)CA 刑法 Code § 597(d) 违反 (a) 款、(b) 款或 (c) 款的行为,可作为重罪,根据第1170条 (h) 款处以监禁,或处以不超过两万美元 ($20,000) 的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或者,作为轻罪,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处以不超过两万美元 ($20,000) 的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e)Copy CA 刑法 Code § 597(e)
(1)Copy CA 刑法 Code § 597(e)(1) (c) 款适用于以下所述的哺乳动物、鸟类、爬行动物、两栖动物或鱼类:
(A)CA 刑法 Code § 597(e)(1)(A) 《渔猎法典》第3部第1.5章(自第2050条起)所述的濒危物种或受威胁物种。
(B)CA 刑法 Code § 597(e)(1)(B) 《渔猎法典》第3511条所述的完全受保护鸟类。
(C)CA 刑法 Code § 597(e)(1)(C) 《渔猎法典》第4部第3部分第8章(自第4700条起)所述的完全受保护哺乳动物。
(D)CA 刑法 Code § 597(e)(1)(D) 《渔猎法典》第5部第2章(自第5050条起)所述的完全受保护爬行动物和两栖动物。
(E)CA 刑法 Code § 597(e)(1)(E) 《渔猎法典》第5515条所述的完全受保护鱼类。
(2)CA 刑法 Code § 597(e)(2) 本款不取代或影响任何与捕获所述物种相关的法律,包括但不限于《渔猎法典》第12008条。
(f)CA 刑法 Code § 597(f) 就 (c) 款而言,每恶意且故意地致残、肢解或折磨 (e) 款所述生物的单独一个标本,即构成一项单独的罪行。如果某人被指控违反 (c) 款,则诉讼程序应受《渔猎法典》第12157条的约束。
(g)Copy CA 刑法 Code § 597(g)
(1)Copy CA 刑法 Code § 597(g)(1) 某人因造成或允许实施第599b条所定义的虐待行为而被指控违反本条并被定罪后,所有由治安官、人道协会官员或公共机构的动物收容所或动物管理部门官员就该违法行为合法扣押和收容的动物,应由法院裁定没收,并随后移交给扣押官员进行妥善处置。因造成或允许实施第599b条所定义的虐待行为而被定罪者,应向扣押官员支付自扣押之时起至妥善处置之时止的所有扣押费用。
(2)CA 刑法 Code § 597(g)(2) 强制扣押或收容不适用于在本州正规注册的医学院或大学的教职人员授权下,在妥善进行的科学实验或调查中的动物。

Section § 59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以残忍或不人道的方式在车辆内或以其他方式运载任何家畜是轻罪。如果有人明知并允许其照管的动物遭受不必要的折磨或虐待,也属犯罪。 如果有人因此被捕,警官将接管车辆、任何动物以及车内物品。照料这些动物的费用可以作为留置权记在财产上,这意味着必须在取回车辆或动物之前支付这些费用。如果未支付,这些费用可以通过法律诉讼向动物的主人追回。

Section § 59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为了娱乐或金钱而让动物相互打斗或参与动物打斗都是非法的。它涵盖了导致同类动物之间、不同种类动物之间,甚至人与动物之间打斗的行为,但狗之间打斗的情况除外。允许、协助或参与这些活动,初犯可被判处最高一年的监禁和/或最高一万美元的罚款。

具体而言,法律详细规定了关于斗鸡的类似禁令,并指出,屡次违法可能导致更严厉的处罚,包括更长的监禁期(或州监狱)和最高两万五千美元的罚款。仅仅在打斗现场出现或作为旁观者不构成协助或教唆,除非涉及更积极的参与。

(a)CA 刑法 Code § 597(a) 除 (b) 和 (c) 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为娱乐或营利目的而导致任何公牛、熊或其他动物(不包括任何狗)与同类动物或生物打斗,或导致任何动物(包括任何狗)与不同种类动物或生物,或与任何人打斗的人;或为娱乐或营利目的而骚扰或伤害任何公牛、熊、狗或其他动物,或导致任何公牛、熊或其他动物(不包括任何狗)相互骚扰或伤害的人;或任何允许在其掌管或控制的任何场所内发生上述行为的人;或任何协助或教唆动物或生物打斗或骚扰的人,犯有轻罪,可处县监狱监禁,期限不超过一年;或处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罚款;或并处该监禁和罚款。
(b)CA 刑法 Code § 597(b) 任何为娱乐或营利目的而导致任何公鸡与另一只公鸡或与不同种类动物或生物,或与任何人打斗的人;或为娱乐或营利目的而骚扰或伤害任何公鸡,或导致任何公鸡骚扰或伤害另一只动物的人;以及任何允许在其掌管或控制的任何场所内发生上述行为的人;以及任何协助或教唆任何公鸡打斗或骚扰的人,犯有轻罪,可处县监狱监禁,期限不超过一年;或处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罚款;或并处该监禁和罚款。
(c)CA 刑法 Code § 597(c) 再次或后续违反本条规定,构成轻罪或重罪,可处县监狱监禁,期限不超过一年,或州监狱监禁16个月、两年或三年;处不超过两万五千美元 ($25,000) 的罚款;或并处该监禁和罚款,但在特殊情况下,为维护司法公正,可判处较轻的刑罚。
(d)CA 刑法 Code § 597(d) 就本条而言,协助和教唆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应不仅仅指在违规行为发生地在场或作为旁观者。

Section § 597

Explanation

如果你明知而参加或观看斗兽活动,或在为这类活动做准备的现场,你就犯了轻罪。这种罪行可能导致最高六个月的县监狱监禁、五千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兼施。

任何明知而作为观众在任何地点、建筑物或房屋内观看斗兽表演,或明知而到场观看该表演,或明知而到场观看为第597b条 (a) 款或 (b) 款所述行为所做的准备的人,犯有轻罪,可处以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六个月,或处以五千美元 ($5,000) 罚款,或并处监禁和罚款。

Section § 59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执法人员,无需搜查令,进入任何正在进行或正在准备动物或鸟类斗殴的场所。他们可以逮捕现场的所有人。

Section § 597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如果你将家畜安置在动物收容所,你必须在它被收容期间提供充足的良好食物和水。未能做到这一点可能会导致轻罪指控。如果动物超过 12 小时没有食物或水,任何人都可以进入收容所为其提供所需,而无需担心法律麻烦。他们还可以要求主人偿还所提供食物和水的合理费用,如果未支付,该费用可以像对主人作出的任何其他财务判决一样强制执行。

Section § 597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使用击马腿或绊马等有害方法来训练马匹跳跃或用于娱乐是违法的。击马腿是指在马匹跳跃时,强迫其腿部撞击有害物体;绊马是指故意使马匹跌倒。这两种行为都被视为轻罪。然而,本规定不适用于出于医疗或识别目的的必要行为,也不适用于某些未在此提及的文化或历史习俗。

(a)CA 刑法 Code § 597(a) 击马腿是一种训练马匹跳跃的方法,其包括 (1) 强迫、说服或引诱马匹以使其一条或多条腿接触障碍物的方式跳跃,该障碍物由任何种类的铁丝、杆、棍、绳索或其他嵌入或附有大头钉、钉子、图钉或其他尖锐物的物体构成,或 (2) 在马匹跳跃障碍物时,将杆、棍、铁丝、绳索或其他物体抬起、抛掷或移动,使其撞击马匹的一条或多条腿,以便在这两种情况下,马匹被诱导抬高其腿部以越过障碍物。绊马是指使用任何铁丝、杆、棍、绳索或任何其他物体或器械,导致马匹跌倒或失去平衡的行为。击马腿或绊倒任何马匹均属非法,任何违反本节规定的人均犯有轻罪。
(b)CA 刑法 Code § 597(b) 任何人以娱乐或体育为目的,故意通过任何方式绊倒或使马匹腿部跌倒,均属轻罪。
(c)CA 刑法 Code § 597(c) 本节不适用于为医疗或识别目的合法放倒马匹,本节也不应被解释为谴责或限制任何文化或历史活动,除本文禁止的活动外。

Section § 59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将活体动物系在任何由动力驱动的机器或设备上,目的是让狗追逐该动物,都是非法的。如果有人违反这项法律,他们可能会被指控犯有轻罪,这可能导致最高2,500美元的罚款、最高六个月的县监狱监禁,或两者兼施。

Section § 59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制造、购买、出售、交易或持有旨在替代斗鸡等斗禽天然距的锋利工具,例如“斗鸡爪套”或“斗鸡刀”,是违法的。 如果你违反这项法律,将被视为犯有轻罪,你可能面临最高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最高一万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兼施。此外,如果你被定罪,你将失去这些非法工具的所有权。

Section § 59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拥有、持有、饲养或训练任何鸟类或动物以使其打斗是违法的,但狗与狗之间的打斗除外,后者受其他法律管辖。如果有人被发现这样做,他们可能面临最高一年的监禁、最高一万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罚。如果有人再次犯下同样的罪行,罚款将增至最高两万五千美元。但是,如果有特殊原因需要判处较轻的刑罚,法院可以考虑。

(a)CA 刑法 Code § 597(a) 任何拥有、持有、饲养或训练任何鸟类或其他动物的人,意图使其本人、其买主或任何其他人用于或参与第597b条所述的斗殴表演,均犯有轻罪,可处以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的刑罚,处以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罚款,或并处该监禁和罚款。
(b)CA 刑法 Code § 597(b) 本条不适用于狗与狗之间的斗殴表演。
(c)CA 刑法 Code § 597(c) 再次或后续违反本条规定被定罪,构成轻罪,可处以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的刑罚,或处以不超过两万五千美元 ($25,000) 的罚款,或并处该监禁和罚款,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判处较轻的刑罚更有利于司法公正。

Section § 597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负责照管马匹或其他动物,并在动物身上使用鬃毛刺或钉刺等装置,他们就犯了轻罪。惩罚可能包括 50 美元到 500 美元之间的罚款,监禁时间从 10 天到 175 天不等,或者两者兼施。

任何对马匹或其他动物负有照管、监护或控制责任的人,无论出于任何目的,在该马匹或其他动物身上使用已知为鬃毛刺(bristle bur)、钉刺(tack bur)或其他类似装置(无论其名称为何),均犯有轻罪,并可处以不少于五十美元 ($50) 但不超过五百美元 ($500) 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少于 10 天但不超过 175 天,或并处上述罚款和监禁。

Section § 597

Explanation

宠物店经营者未能保持设施清洁、提供适当的供暖和通风、确保充足营养和人道护理,以及只出售健康的宠物,均属违法。他们还必须向购买者提供书面的宠物护理建议。如果他们使用了不正确的第三方信息,除非他们本应知道信息有误,否则不承担责任。首次违规的指控,如果能提供合规证明,可以撤销;后续违规可能导致罚款。销售宠物必须提供护理说明并遵守销售许可证规定。销售场所被定义为宠物店,但偶尔销售的场所不在此列。违反护理标准可能导致罚款、监禁或两者兼有。

(a)CA 刑法 Code § 597(a) 任何经营宠物店的人未能做到以下所有事项,均属违法:
(1)CA 刑法 Code § 597(a)(1) 保持用于饲养宠物的设施处于卫生状况。
(2)CA 刑法 Code § 597(a)(2) 为用于饲养宠物的设施提供适当的供暖和通风。
(3)CA 刑法 Code § 597(a)(3) 为其照管和控制下的所有宠物提供充足的营养,并进行人道护理和对待。
(4)CA 刑法 Code § 597(a)(4) 采取合理措施,仅出售、交易或领养没有疾病或受伤的宠物。
(5)CA 刑法 Code § 597(a)(5) 提供与宠物的大小、体重和种类相适应的充足空间。
(b)Copy CA 刑法 Code § 597(b)
(1)Copy CA 刑法 Code § 597(b)(1) 宠物销售商应向宠物购买者提供关于所售宠物类别普遍接受的护理的一般书面建议,包括关于动物的饲养、设备、清洁、环境和喂食的建议。此书面信息应以宠物销售商确定的形式提供,并可包括对网站、书籍、小册子、视频和光盘的引用。
(2)CA 刑法 Code § 597(b)(2) 如果宠物销售商分发第三方准备的材料,除非一个尽到普通注意义务的合理人士本应知道造成损害的错误,否则销售商不承担因该材料中任何错误信息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3)CA 刑法 Code § 597(b)(3) 本款适用于任何向公众出售宠物并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6066条规定需要持有许可证的私人或公共零售企业。
(4)CA 刑法 Code § 597(b)(4) 对宠物销售商首次违反本款规定提起的指控,如果被指控人能在法庭上提供令人满意的合规证明,则应予驳回。第二次或后续违反行为属于违规,可处以不超过二百五十美元(250美元)的罚款。
(c)CA 刑法 Code § 597(c) 在本节中,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刑法 Code § 597(c)(1) “宠物”指狗、猫、猴子及其他灵长类动物、兔子、鸟类、豚鼠、仓鼠、老鼠、蛇、鬣蜥、乌龟,以及任何其他为作为家庭宠物饲养而出售或保留的动物物种。
(2)CA 刑法 Code § 597(c)(2) “宠物店”指为批发或零售目的饲养宠物的每个场所或场地。“宠物店”不包括偶尔出售宠物的任何场所或场地。
(d)CA 刑法 Code § 597(d) 任何违反(a)款任何规定的人均犯有轻罪,可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1,000美元)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90天,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Section § 59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任何人组织或参与斗牛表演或类似比赛都是非法的,无论这些活动是否伤害公牛,或是否是无血斗牛,也不论其目的是为了娱乐还是赚钱。

但是,法律允许作为宗教庆典或节日一部分的无血斗牛活动,并且不适用于牛仔竞技表演或为牛仔竞技参与者采取的安全措施。

如果有人违反这项法律,他们可能会被指控犯有轻罪。

任何人推广、宣传、组织、举办、管理、实施、参与、从事或进行任何斗牛表演、任何无血斗牛比赛或表演,或任何类似的比赛或表演,无论是为了娱乐、营利或其他目的,均属违法;但本条规定不得解释为禁止牛仔竞技表演,或禁止为牛仔竞技表演参与者的安全所必需的措施。
然而,本条不得解释为禁止与宗教庆典或宗教节日相关的无血斗牛、比赛或表演。
任何违反本条规定的人均犯有轻罪。

Section § 597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切断马匹或牛只尾巴的实心部分(即“截尾”)或从事此类活动是违法的。除非根据第 597r 条规定进行注册,否则进行截尾、获得已截尾马匹、或进口、使用、交易已截尾马匹均属轻罪。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为了挽救动物生命或减轻痛苦而进行的截尾是允许的,前提是符合《兽医执业法》的规定。在本法律中,“牛只”特指牛科动物。

(a)CA 刑法 Code § 597(a) 任何人在加利福尼亚州境内,对任何马匹或牛只进行被称为“截尾”的操作,或为缩短任何马匹或牛只的尾巴而进行的任何其他操作中,切断其尾巴的实心部分,或促使他人进行此类操作,或将任何已截尾的马匹进口或带入本州,或在加利福尼亚州境内驾驶、役使、使用、赛马或交易任何未经注册的已截尾马匹,除非第 597r 条另有规定,均犯有轻罪。
(b)Copy CA 刑法 Code § 597(b)
(a)Copy CA 刑法 Code § 597(b)(a)款不适用于以下情况下的“截尾”操作:当因紧急情况必须切除任何牛只尾巴的实心部分,以挽救牛只的生命或减轻牛只的痛苦时,但前提是该紧急治疗符合《商业和职业法典》第二部第11章第1条(自第 4811 条起)的《兽医执业法》。
(c)CA 刑法 Code § 597(c) 就本条而言,“牛只”指牛科的任何动物。

Section § 59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将马匹和类似动物(统称为马科动物)运往屠宰场的规则。它要求车辆必须提供足够的空间让马科动物自然站立,地面有防滑表面,并提供适当的通风。车辆必须能够承受动物的压力,内部材料应光滑且无突出物。车辆的尺寸应与所运输马科动物的数量相适应,避免过度拥挤。还有一些特殊规定,例如种马必须隔离运输,禁止运输生病、残疾或怀孕的马科动物,以及未断奶的幼驹。运输者必须在装载前72小时通知人道官员。违反这些规定将导致罚款,并且重复违法罚款会增加。官员可以扣押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并且照管动物所产生的费用将成为对所有者财产的留置权。

(a)CA 刑法 Code § 597(a) 任何将马科动物用车辆运往屠宰场的人,应符合以下要求:
(1)CA 刑法 Code § 597(a)(1) 车辆应有足够的净空高度,以使马科动物能够以正常直立姿势站立运输,头部高于其肩隆。
(2)CA 刑法 Code § 597(a)(2) 车辆内的任何坡道和地板应覆盖防滑表面,以防止马科动物滑倒。
(3)CA 刑法 Code § 597(a)(3) 车辆在运输马科动物时应为其提供充足的通风。
(4)CA 刑法 Code § 597(a)(4) 车辆的侧面和顶部应能承受任何可能对侧面或顶部施加压力的马科动物的重量。
(5)CA 刑法 Code § 597(a)(5) 车辆内部的任何隔间应由光滑材料制成,且不得有突出物或尖锐物体。
(6)CA 刑法 Code § 597(a)(6) 车辆尺寸应与所运输马科动物的数量相适应,且不得因过度拥挤而危及马科动物的福利。
(7)CA 刑法 Code § 597(a)(7) 种马在运往屠宰场途中应单独隔离。
(8)CA 刑法 Code § 597(a)(8) 患病、生病、失明、濒死或有其他残疾的马科动物不得运出本州。
(9)CA 刑法 Code § 597(a)(9) 任何被运输的马科动物都应能四肢着地承重。
(10)CA 刑法 Code § 597(a)(10) 未断奶的幼驹不得运输。
(11)CA 刑法 Code § 597(a)(11) 处于妊娠晚期的母马不得运输。
(12)CA 刑法 Code § 597(a)(12) 该人员应在装载马科动物前72小时通知有管辖权的人道官员,以便人道官员可以对车辆进行彻底检查,以确定本节的所有要求是否已满足。
(b)Copy CA 刑法 Code § 597(b)
(1)Copy CA 刑法 Code § 597(b)(1) 任何违反本节规定的人均犯有轻罪,并应就每只被运输的马科动物处以一百美元($100)的罚款。
(2)CA 刑法 Code § 597(b)(2) 任何第二次或其后违反本节规定的人均犯有轻罪,并应就每只被运输的马科动物处以五百美元($500)的罚款。
(c)CA 刑法 Code § 597(c) 凡有人因违反本节规定而被官员拘留,该官员应负责保管该车辆及其内物品,并将该财产存放在某个保管地点。
(d)Copy CA 刑法 Code § 597(d)
(1)Copy CA 刑法 Code § 597(d)(1) 为照管和保管(c)款所述财产所产生的任何必要费用,均构成对该财产的留置权,须在财产合法取回前支付。
(2)CA 刑法 Code § 597(d)(2) 如果该费用或其任何部分仍未支付,产生该费用的人可以通过诉讼向马科动物的所有者追回。
(e)CA 刑法 Code § 597(e) 就本节而言,“马科动物”指任何马、小型马、驴或骡子。

Section § 59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境内任何拥有或使用断尾马匹的人都必须为动物办理登记。法律生效后30天内,马匹所有人必须向马匹所在县的县书记官提交一份证书。证书上应包含所有人的姓名、地址以及马匹的详细描述。县书记官将记录这些信息,并向所有人颁发一份证书作为登记证明。如果需要,这份证书可以出示给警方,并作为遵守法律规定的证据。

本法案通过后30日内,加利福尼亚州境内的任何断尾马匹的所有人或使用者,应通过向该断尾马匹当时所在县的县书记官办公室提交一份证书,登记其断尾马匹;该证书应包含所有人的姓名及其邮政地址,以及对该断尾马匹的颜色、年龄、尺寸和用途的完整描述;该证书应由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签署。县书记官应按顺序给此类证书编号,并将姓名记录在专门为此目的设立的簿册或登记簿中;并应收取五十美分 ($0.50) 作为记录该证书的费用;书记官应随即向登记该马匹的人员颁发一份包含本节所述事实的证书,该证书应在要求时出示给任何治安官,且该证书应作为遵守本法典第597n条规定的确凿证据。

Section § 597

Explanation
如果在本法案生效60天后,你被发现使用或照管一匹未注册的断尾马,法律会推定是你或你的团队对这匹马进行了断尾。这将被视为对你不利且无需更多证据的初步证据。

Section § 597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违反本法中的任何规定,他们就犯了轻罪。但是,这不适用于拥有或持有从其他国家进口的、仅用于繁殖或展示的断尾纯种种马和母马的人,前提是这些动物已根据1903年的一项特定法律注册。同样,对于带入加州、仅用于繁殖或展示的断尾本地繁殖种马和母马也适用。进口商必须在将这些动物带入本州后30天内,向当地县书记官提交这些动物的详细信息。

任何违反本法任何规定的人,均应被视为犯有轻罪;但,第597n、597p和597q条的规定不适用于拥有或持有根据1903年3月3日批准的题为“一项规范种畜进口的法案”的国会法案规定,仅为繁殖或展览目的从国外进口的任何断尾纯种种马和母马,以及仅为繁殖或展览目的带入本州的断尾本地繁殖种马和母马;并且进一步规定,每头此类带入本州的动物的描述,连同进口日期以及进口商的姓名和地址,应在该动物进口后30天内,向该动物所在县的县书记官备案。

Section § 59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故意遗弃动物,不予照料,就属于轻罪。但是,如果加州本地野生动物是按照加州渔猎局的规定被释放或康复的,则不适用本法律。

Section § 59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把动物关在封闭空间里,你必须给它提供足够的活动空间。如果你用皮带、绳子或链条拴住动物,固定方式必须确保动物不会缠绕或受伤,并且能让动物获得遮蔽处、食物和水。

如果你不遵守这些规定,可能会被控轻罪。但是,如果动物正在运输途中、在车里,或者由人直接看管,这些规定就不适用。

任何将动物圈养在封闭区域内的人,均应为其提供足够的活动区域。如果动物被皮带、绳索或链条限制,该皮带、绳索或链条的固定方式应能防止动物缠绕或受伤,并允许动物获得足够的遮蔽处、食物和水。违反本节规定构成轻罪。
本节不适用于正在运输中、在车辆中或由某人直接控制的动物。

Section § 59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处死动物的方法是被禁止的。任何人,包括执法人员或动物收容所的官员,都不得使用一氧化碳气体,或将安乐死药物直接注射到有意识动物的心脏中,除非该动物已被深度镇静或麻醉。

此外,在对狗或猫实施安乐死时,不得使用高海拔减压舱、氮气或二氧化碳气体。

(a)CA 刑法 Code § 597(a) 任何人、执法人员、人道协会官员,或公共机构的动物收容所或动物管理部门的官员,不得使用以下任何一种方法处死动物:
(1)CA 刑法 Code § 597(a)(1) 一氧化碳气体。
(2)CA 刑法 Code § 597(a)(2) 对有意识的动物进行安乐死药物的心脏内注射,除非该动物已被人道地深度镇静或麻醉,或处于昏迷状态,或除非根据所有相关情况,该程序是正当的。
(b)CA 刑法 Code § 597(b) 关于处死狗或猫,任何人、执法人员、人道协会官员,或公共机构的动物收容所或动物管理部门的官员,不得使用(a)款中规定的任何方法或以下任何方法:
(1)CA 刑法 Code § 597(b)(1) 高海拔减压舱。
(2)CA 刑法 Code § 597(b)(2) 氮气。
(3)CA 刑法 Code § 597(b)(3) 二氧化碳气体。

Section § 597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对于眼睛尚未睁开的新生幼犬或幼猫,仅允许使用氯仿蒸气或巴比妥酸盐进行安乐死。此限制适用于个人、治安官以及在人道协会或动物收容所工作的官员。

Section § 59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将活的、残疾的马、骡子、驴或小马出售或运出州外进行商业屠宰是违法的。“残疾动物”是指有严重受伤(如肢体骨折)或无法在没有帮助的情况下站立或行走的动物。违反这项法律属于轻罪,将受到与类似虐待动物罪行相同的处罚。

(a)CA 刑法 Code § 597(a) 尽管有《食品和农业法典》第18734条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人销售、试图销售、装载、导致装载、运输或试图运输任何残疾的活马、骡子、驴或小马,如果该动物旨在州外进行商业屠宰,均属非法。
(b)CA 刑法 Code § 597(b) 就本条而言,“残疾动物”包括但不限于肢体骨折、无法在没有帮助的情况下站立和保持平衡、无法行走或受重伤的任何动物。
(c)CA 刑法 Code § 597(c) 违反本条规定者犯有轻罪,并应受到与根据第597a条被判犯有轻罪者相同的处罚。

Section § 597

Explanation

违反第597u条或第597v条的规定,将被视为轻罪。

违反第597u条或第597v条规定者,属轻罪。

Section § 597

Explanation

在加州,出售八周龄以下的犬只是非法的,除非有执业兽医证明它们适合出售。只有当犬只从卖方实际转移给买方后,销售才算完成。违反此法律可能导致违规行为(罚款最高 250 美元)或轻罪,具体取决于情况。每只非法出售的犬只都被视为一项单独的罪行。然而,这项法律不适用于某些组织,例如注册的非营利组织、宠物经销商或公共动物收容所和救援团体。

(a)Copy CA 刑法 Code § 597(a)
(1)Copy CA 刑法 Code § 597(a)(1) 除非根据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另有授权,任何人在以下情况下出售一只或多只八周龄以下犬只,均属犯罪,并按 (b) 款规定处罚:除非在犬只从卖方实际转移给买方之前,该犬只已获准出售,并有加州执业兽医的书面证明。
(2)CA 刑法 Code § 597(a)(2) 就本节而言,犬只的销售不应被视为完成,因此不受本节要求和处罚的约束,除非且直到卖方将犬只实际转移给买方。
(b)Copy CA 刑法 Code § 597(b)
(1)Copy CA 刑法 Code § 597(b)(1) 任何违反本节规定的人应构成违规或轻罪。
(2)CA 刑法 Code § 597(b)(2) 根据本节规定的违规行为应处以不超过二百五十 (250) 美元的罚款。
(3)CA 刑法 Code § 597(b)(3) 对于违反本节规定出售两只或多只犬只的情况,每只非法出售的犬只均应构成根据本节规定的单独罪行。
(c)CA 刑法 Code § 597(c) 本节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刑法 Code § 597(c)(1) 根据《国内税收法》第 501(c)(3) 节定义的组织,或任何其他提供或签约提供公共动物收容机构服务的组织。
(2)CA 刑法 Code § 597(c)(2)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 105 编第 6 部分第 5 章第 2 条(自第 122125 节起)定义的宠物经销商。
(3)CA 刑法 Code § 597(c)(3) 公共动物管理机构或收容所、动物保护协会收容所、人道协会收容所,或根据《食品与农业法》第 14 编(自第 30501 节起)受监管的救援团体。

Section § 597.1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规规定,动物所有者、驾驶员或饲养者若未能妥善照护动物,使其无人照管,则构成轻罪,并可能导致动物被当局带走进行治疗。动物管理官员和警官如果认为有必要立即采取行动以保护动物或公众的安全,则可以扣押动物。官员在满足特定培训和授权要求的情况下,可以对动物施用镇静剂或实施安乐死。该法律规定了官员在处理流浪、被遗弃或受伤动物方面的职责,包括在找不到所有者的情况下提供照护或人道安乐死。

法律规定了扣押动物的程序,包括提供通知和给予所有者举行听证会的机会。扣押期间的照护和治疗费用由所有者承担,未能支付可能导致动物被视为遗弃。如果所有者无法证明未来能提供充分的照护,动物可能不会被归还。法律还允许在所有者因与动物相关的罪行被定罪后没收动物。

(a)Copy CA 刑法 Code § 597.1(a)
(1)Copy CA 刑法 Code § 597.1(a)(1) 任何动物的所有者、驾驶员或饲养者,如果允许动物在任何城市、县、市县或司法区的任何建筑物、围栏、小巷、街道、广场或地块中未得到适当照护和关注,则犯有轻罪。任何警官、人道协会官员或动物管理官员应当收容流浪或被遗弃的动物,并为该动物提供照护和治疗,直到该动物被认为状况良好可归还给其所有者。当官员有合理理由相信需要立即采取行动以保护动物的健康或安全或他人的健康或安全时,官员应当立即扣押该动物并遵守 (f) 款的规定。在所有其他情况下,官员应当遵守 (g) 款的规定。根据本款或根据搜查令合法扣押的任何动物的全部照护和治疗费用应当构成对该动物的留置权,并且在费用支付之前,该动物不得归还给其所有者,如果根据本条规定扣押被维持。
(2)CA 刑法 Code § 597.1(a)(2)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果动物管理官员或人道官员,在必要时为保护野生、流浪或被遗弃动物的健康和安全或他人的健康和安全,寻求施用含有受控物质(定义见《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0 部分(自第 11000 条起))的镇静剂以控制该动物,该官员可以持有并施用该镇静剂,在执业兽医确定的直接或间接监督下,前提是该官员已满足以下各项要求:
(A)CA 刑法 Code § 597.1(a)(2)(A) 已接受执业兽医提供的镇静剂施用培训。该培训应获得加州兽医医疗委员会的批准。
(B)CA 刑法 Code § 597.1(a)(2)(B) 已成功完成与行使警权相关的课程中的枪械部分,如第 832 条所规定。
(C)CA 刑法 Code § 597.1(a)(2)(C) 经该官员所属机构或组织授权,依照该机构或组织制定的并经获得受控物质的兽医批准的政策,持有并施用该镇静剂。
(D)CA 刑法 Code § 597.1(a)(2)(D) 已成功完成《加州法规》第 16 篇第 2039 条规定的安乐死培训。
(E)CA 刑法 Code § 597.1(a)(2)(E) 已完成州和联邦指纹背景调查,且没有任何与毒品或酒精相关的定罪。
(b)CA 刑法 Code § 597.1(b) 任何生病、残疾、虚弱或跛足的动物(狗或猫除外),如果在任何城市、县、市县或司法区被遗弃,且在合理搜寻后找不到该动物的所有者,则可由官员人道安乐死。所有警官、人道协会官员和动物管理官员的职责是,在接到动物流浪或被遗弃的信息后,使该动物被人道安乐死或康复并安置在合适的家中。官员同样可以接管任何动物,包括狗或猫,如果该动物因跛足、生病、虚弱或疏忽而无法从事其正在进行的劳动,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受到虐待,并为该动物提供照护和治疗,直到其被认为状况良好可归还给所有者。当官员有合理理由相信需要立即采取行动以保护动物的健康或安全或他人的健康或安全时,官员应当立即扣押该动物并遵守 (f) 款的规定。在所有其他情况下,官员应当遵守 (g) 款的规定。根据本款或根据搜查令合法扣押的任何动物的全部照护和治疗费用应当构成对该动物的留置权,并且在费用支付之前,该动物不得归还给其所有者。
(c)Copy CA 刑法 Code § 597.1(c)
(1)Copy CA 刑法 Code § 597.1(c)(1) 任何警官、人道协会官员或动物管理官员应当将所有在公共场所发现的无主受伤猫狗直接送交官员所知的通常治疗猫狗的兽医,以确定该动物是应立即人道安乐死,还是应在适当照护下住院并接受紧急治疗。
(2)CA 刑法 Code § 597.1(c)(2) 如果所有者未在当地规定的等待期内赎回该动物,兽医可以亲自对该动物实施安乐死。如果该动物经过治疗并从伤病中康复,兽医可以保留该动物以供领养,前提是已首先联系负责的动物管理机构,且该机构已拒绝接收该动物。
(i)CA 刑法 Code § 597.1(i) 如果动物需要兽医护理,并且人道协会或公共机构在扣押动物后14天内未能确定主人将提供必要的护理,则该动物不得归还给其主人,并应被视为已被遗弃, 可由 扣押机构人道安乐死或以其他方式妥善处置。当动物被确定遭受严重伤害或患有无法治愈的残疾时,兽医可以在不考虑规定的扣押期的情况下人道安乐死被扣押的动物。除非主人或 主人的 代理人立即授权兽医自费对动物进行治疗,否则兽医也可以立即人道安乐死患有严重传染病的被扣押动物。
(j)CA 刑法 Code § 597.1(j) 根据本节或搜查令合法扣押的动物,在其主人向扣押机构或听证官证明其能够并将会提供必要的动物护理之前,不得归还给其主人。
(k)Copy CA 刑法 Code § 597.1(k)
(1)Copy CA 刑法 Code § 597.1(k)(1) 对于猫狗,在任何刑事指控最终裁决之前,扣押机构或检察官可以在刑事诉讼中提交请愿书,请求法院在最终裁决之前发布命令,将该动物没收给市、县或扣押机构。请愿人应向被告和检察官送达一份请愿书的真实副本。
(2)CA 刑法 Code § 597.1(k)(2) 收到请愿书后,法院应就请愿书安排听证会。听证会应在请愿书提交后14天内或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举行。
(3)CA 刑法 Code § 597.1(k)(3) 请愿人应承担排除合理怀疑的举证责任,证明即使在刑事指控被宣告无罪的情况下,主人在法律上也不被允许保留该动物。如果法院认定请愿人已履行其举证责任,法院应命令立即没收请愿书所请求的动物。
(4)CA 刑法 Code § 597.1(k)(4) 本细分条款中的任何内容均无意授权扣押机构或检察官在已根据本细分条款提交请愿书的情况下,再根据细分条款(l)的第(3)款提交请愿书以确定主人合法保留动物的能力。
(l)Copy CA 刑法 Code § 597.1(l)
(1)Copy CA 刑法 Code § 597.1(l)(1) 当被控违反本节或第597节或597a节的人被定罪时,所有就该违法行为合法扣押和收容的动物应由法院裁定予以没收,并随后移交给收容官员或适当的公共实体进行妥善领养或其他处置。违反本节被定罪的人应向扣押机构承担从扣押时起到妥善处置时止的所有收容费用。定罪后,法院应命令被定罪人向 适当的公共实体支付在收容、照护、喂养和治疗被扣押或收容动物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与特定动物相关的每个被定罪人可能对该特定动物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该支付应是法院命令的任何其他罚款或判决之外的额外费用。
(2)CA 刑法 Code § 597.1(l)(2) 法院还可以作为缓刑条件,命令被定罪人被禁止拥有、持有、照护或与任何动物同住,并要求被定罪人立即将其占有的所有动物移交给指定的公共实体进行领养或其他合法处置,或向法院提供证明该 人不再占有、照护或控制任何动物。如果被控人被宣告无罪或未经定罪最终释放,且动物仍被收容,此前未根据细分条款(h)被视为遗弃,且法院未根据细分条款(k)命令没收该动物,则法院应根据要求,在出示所有权证明后,指示将被扣押或收容的动物释放给被告。

Section § 597.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动物收容所、人道协会和动物管理部门在处理被主人遗弃或自愿放弃的马匹时的职责。尽管这些机构必须提供协助,但它们不被要求实际收容这些马匹。

当这些机构出售马匹时,它们设定的最低价格必须高于马匹被屠宰时的售价。然而,如果马匹是通过领养计划安置的,它们可以允许以低于此价格领养。任何领养马匹的人都必须书面承诺,他们将把马匹用于个人用途,而不是用于转售或屠宰。

(a)CA 刑法 Code § 597.2(a) 动物收容所、人道协会或公共机构的动物管理部门的官员,有责任协助处理涉及马匹被其主人遗弃或自愿放弃的案件。本节不要求动物收容所、人道协会或公共机构的动物管理部门实际占有该马匹。
(b)CA 刑法 Code § 597.2(b) 如果动物收容所、人道协会或公共机构的动物管理部门通过私人或公开拍卖或出售方式出售马匹,则应将该马匹的最低出售出价设定为高于其当前屠宰价格。
(c)Copy CA 刑法 Code § 597.2(c)
(1)Copy CA 刑法 Code § 597.2(c)(1) 本节不禁止动物收容所、人道协会或公共机构的动物管理部门通过领养计划安置马匹,且领养费可设定低于当前屠宰价格。
(2)CA 刑法 Code § 597.2(c)(2) 根据第 (1) 款领养马匹的人应提交书面声明,声明其领养该马匹是用于个人用途,而非用于转售、转售屠宰,或持有或运输该马匹用于屠宰。

Section § 59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是关于活体动物市场经营者的规定。它要求经营者不能在动物还活着的时候将其开膛破肚、肢解或剥皮,并且必须确保动物不会被关在狭窄的空间或没有食物和水等有害条件下。

法律将“动物”明确定义为供食用的青蛙、乌龟和鸟类,但不包括家禽;“活体动物市场”是指出售这些活体动物供食用的地方。如果有人违反这些规定,首次会收到一份他们能理解的语言书面警告。再次违规将面临250美元至1000美元的罚款。但是,如果违规者参加并完成了关于相关法律的课程,首次罚款可以延期六个月,之后罚款将被免除。该课程费用最高为100美元。

(a)CA 刑法 Code § 597.3(a) 经营活体动物市场的所有人应遵守以下所有规定:
(1)CA 刑法 Code § 597.3(a)(1) 确保任何动物在仍活着时不会被肢解、剥皮、开膛破肚,或被去除其皮肤、鳞片、羽毛或外壳。
(2)CA 刑法 Code § 597.3(a)(2) 确保活体动物不会以导致或可能导致受伤、饥饿、脱水或窒息的方式被限制、关押或展示。
(b)CA 刑法 Code § 597.3(b) 在本节中:
(1)CA 刑法 Code § 597.3(b)(1) “动物”指为供人食用而出售的青蛙、乌龟和鸟类,家禽除外。
(2)CA 刑法 Code § 597.3(b)(2) “活体动物市场”指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活体动物被储存并出售给消费者供人食用的零售食品市场。
(c)CA 刑法 Code § 597.3(c) 任何未能遵守 (a) 款任何要求的人,首次违规将收到一份书面警告,该警告应以接收警告的人能理解的书面语言提供。第二次或后续违反 (a) 款的行为将构成违规,可处以不少于二百五十美元 ($250) 且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但是,如果州或地方机构提供关于活体动物市场相关州法律和地方法规的课程,则第二次违反 (a) 款所支付的罚款可延期六个月。如果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成功完成该课程,罚款将被免除。州或地方机构可向参与者收取不超过一百美元 ($100) 的课程费用。

Section § 59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街道、公路或停车场等某些公共场所出售或赠送活体动物是违法的。如果您首次违反此规定,可能会被处以最高 250 美元的罚款。如果您在首次违规时对动物造成伤害,或者再次违反规定,则构成轻罪,可能面临最高 1,000 美元的罚款。某些例外情况包括青年或农业俱乐部举办的活动、州博览会和注册动物收容所。它不适用于宠物店或受监管的动物市场等合法场所。该法律还规定,此规定不凌驾于其他动物保护法律之上。

(a)CA 刑法 Code § 597.4(a) 任何人故意实施以下任何一项行为均属非法:
(1)CA 刑法 Code § 597.4(a)(1) 在任何街道、公路、公共通行权、停车场、嘉年华会或海滨木板路上,作为商业交易的一部分出售或赠送活体动物。
(2)CA 刑法 Code § 597.4(a)(2) 展示或要约出售,或展示或要约作为商业交易的一部分赠送活体动物,如果出售或赠送活体动物的行为将在任何街道、公路、公共通行权、停车场、嘉年华会或海滨木板路上发生。
(b)Copy CA 刑法 Code § 597.4(b)
(1)Copy CA 刑法 Code § 597.4(b)(1) 首次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构成违规行为,可处以不超过二百五十美元 ($250) 的罚款。
(2)CA 刑法 Code § 597.4(b)(2) 首次违反本条规定,且因该违反而导致或允许任何动物遭受痛苦或受伤,或导致或允许任何动物处于其生命或健康可能受到威胁的境地的人,构成轻罪。
(3)CA 刑法 Code § 597.4(b)(3) 第二次或后续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构成轻罪。
(c)CA 刑法 Code § 597.4(c) 构成轻罪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每次违规可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法院在设定罚款时应权衡违规的严重性。
(d)CA 刑法 Code § 597.4(d) 任何和平官员、第 830.9 条所定义的动物管理官员,或根据《公司法》第 14502 或 14503 条具备资格的人道官员,均可发出描述本条违规指控和处罚的通知。
(e)CA 刑法 Code § 597.4(e) 本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1)CA 刑法 Code § 597.4(e)(1) 由 4-H 俱乐部、少年农民俱乐部或未来农民俱乐部举办的活动。
(2)CA 刑法 Code § 597.4(e)(2) 加利福尼亚博览会和州博览会、地区农业协会博览会或县博览会。
(3)CA 刑法 Code § 597.4(e)(3) 美国农业部部长已发布通知,表明其受 1921 年联邦《包装商和畜牧场法》(7 U.S.C. Sec. 181 et seq.)管辖的畜牧场。
(4)CA 刑法 Code § 597.4(e)(4) 在任何公共牛只销售市场寄售牛只的销售、在任何公共羊只销售市场寄售羊只的销售、在任何公共猪只销售市场寄售猪只的销售、在任何公共山羊销售市场寄售山羊的销售,以及在任何公共马科动物销售市场寄售马科动物的销售。
(5)CA 刑法 Code § 597.4(e)(5) 根据第 597.3 条受监管的活体动物市场。
(6)CA 刑法 Code § 597.4(e)(6) 根据《食品和农业法》第 14 部分(自第 30501 条起)受监管的公共动物管理机构或收容所、防止虐待动物协会收容所、人道协会收容所或救援组织。就本条而言,“救援组织”是指一个非营利实体,其主要目的是安置从公共动物管理机构或收容所、防止虐待动物协会收容所或人道协会收容所中救出的狗、猫或其他动物,或由前主人移交或放弃给该实体的动物。
(7)CA 刑法 Code § 597.4(e)(7) 任何持牌商业渔民或注册水产养殖设施的所有者或雇员,在码头或港口,或在农贸市场,向公众出售用于人类食用的活鱼或死鱼或贝类,来自渔船或注册水产养殖设施。
(8)CA 刑法 Code § 597.4(e)(8) 猫展、狗展或鸟展,但须符合以下所有情况:
(A)CA 刑法 Code § 597.4(e)(8)(A) 该展览已获得举办地市或县的有效许可。
(B)CA 刑法 Code § 597.4(e)(8)(B) 展览的赞助商或被许可人确保遵守所有联邦、州和地方的动物福利和动物管理法律。
(C)CA 刑法 Code § 597.4(e)(8)(C) 参与者持有书面文件,证明已支付其猫、狗或鸟参加展览的费用。
(D)CA 刑法 Code § 597.4(e)(8)(D) 猫、狗或鸟的销售仅在展览场地内和展览范围内进行。
(E)CA 刑法 Code § 597.4(e)(8)(E) 该展览是一项竞技活动,其中猫、狗或鸟根据为每个品种或物种设定的既定标准或理想进行展示和评判。
(9)CA 刑法 Code § 597.4(e)(9) 《健康与安全法》第 122350 条 (i) 款所定义的宠物店。
(f)CA 刑法 Code § 597.4(f)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以任何方式限制或影响任何其他保护动物或消费者权利的法律的适用或执行,包括但不限于《健康与安全法》第 105 部分第 6 章第 5 节第 2 条(自第 122125 条起)所载的《洛克耶-波兰科-法尔宠物保护法》,或本法典的第 597 条和第 597l 条。

Section § 59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拥有、训练或使用犬只进行斗犬是重罪。如果有人被判有罪,他们可能面临最高三年的监禁、最高五万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罚。此外,在你的财产上允许斗犬或提供帮助也是非法的。

如果你明知斗犬准备工作并作为旁观者在场,你可能面临最高一年的监禁或最高五千美元的罚款。然而,本法律不禁止某些犬只用途,例如管理牲畜或狩猎。为合法目的训练犬只也是允许的。

(a)CA 刑法 Code § 597.5(a) 任何实施下列任何行为的人均犯有重罪,并可根据第1170条(h)款的规定判处16个月、两年或三年监禁,或处以不超过五万美元($50,000)的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1)CA 刑法 Code § 597.5(a)(1) 拥有、持有、饲养或训练任何犬只,意图使其参与与其他犬只的斗犬表演。
(2)CA 刑法 Code § 597.5(a)(2) 为娱乐或营利目的,致使任何犬只与其他犬只打斗,或致使任何犬只相互伤害。
(3)CA 刑法 Code § 597.5(a)(3) 允许在其负责或控制的任何场所内实施违反(1)款或(2)款的任何行为,或协助或教唆该行为。
(b)CA 刑法 Code § 597.5(b) 任何明知作为旁观者在为斗犬表演做准备的任何场所、建筑物或寓所出现,并意图在场参与这些准备工作的人,或明知在场参与该表演或(a)款(2)项所述的任何其他打斗或伤害,并意图在场参与该表演、打斗或伤害的人,均犯有罪行,可处以不超过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不超过五千美元($5,000)的罚款,或并处该监禁和罚款。
(c)CA 刑法 Code § 597.5(c) 本节中的任何规定均不禁止下列任何行为:
(1)CA 刑法 Code § 597.5(c)(1) 牲畜所有人或其雇员、代理人或合法保管人,根据《食品和农业法典》第14205条的定义,使用犬只管理牲畜。
(2)CA 刑法 Code § 597.5(c)(2) 根据《渔猎法典》(包括但不限于第4002条和第4756条)以及渔猎委员会的规章制度允许的狩猎中使用犬只。
(3)CA 刑法 Code § 597.5(c)(3) 为任何不为法律所禁止的目的训练犬只或在训练犬只时使用设备。

Section § 59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对异国或本地野生猫科动物进行或安排爪子切除、去爪或肌腱切断等手术,以改变其爪垫或爪子是违法的,除非出于医疗原因确有必要。只有在处理影响猫健康的感染或疾病时,才允许进行必要的治疗。违反此法律可能导致最高一年的监禁、一万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罚。

(a)Copy CA 刑法 Code § 597.6(a)
(1)Copy CA 刑法 Code § 597.6(a)(1) 任何人不得实施、获取或安排实施爪子手术切除、去爪术、甲切除术或肌腱切除术,针对任何属于外来或本地野生猫科动物物种的猫,且不得以其他方式改变该猫的脚趾、爪子或爪垫,以阻止其脚趾、爪子或爪垫的正常功能。
(2)CA 刑法 Code § 597.6(a)(2) 本款不适用于仅为治疗目的而实施的程序。
(b)CA 刑法 Code § 597.6(b) 任何违反本条规定的人均犯有轻罪,可处以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的刑罚,处以一万美元($10,000)的罚款,或并处监禁和罚款。
(c)CA 刑法 Code § 597.6(c) 就本条而言,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刑法 Code § 597.6(c)(1) “去爪术”和“甲切除术”指任何通过截除动物爪子的一部分以移除其爪子的外科手术。
(2)CA 刑法 Code § 597.6(c)(2) “肌腱切除术”指一种切断或修改动物肢体、爪子或脚趾肌腱的程序,使其爪子无法伸展。
(3)CA 刑法 Code § 597.6(c)(3) “外来或本地野生猫科动物物种”包括猫科(Felidae)分类家族的所有成员,但家猫(Felis catus 或 Felis domesticus)或与外来或本地猫科动物相隔三代以上的野猫与家猫的杂交种除外。“外来或本地野生猫科动物物种”包括但不限于狮子、老虎、美洲狮、豹子、猞猁、短尾猫、狞猫、虎猫、长尾虎猫、薮猫、猎豹、雪豹、云豹、丛林猫、豹猫和美洲豹,或其任何杂交种。
(4)CA 刑法 Code § 597.6(c)(4) “治疗目的”指旨在处理爪子中现有或复发的感染、疾病、损伤或异常状况,这些状况危及猫的健康,且处理该感染、疾病、损伤或异常状况是医疗必需的。

Section § 597.7

Explanation

在加州,如果因极端温度、空气不足或缺乏食物或水等情况导致不安全,将动物单独留在车内是违法的。如果您认为动物在这些条件下处于迫在眉睫的危险中,只要您遵循特定步骤,就可以将动物从车内救出,而无需承担法律后果。这些步骤包括确保车辆上锁、首先联系有关部门,以及仅使用必要的武力。警察或动物管理部门等紧急响应人员也可以在动物处于危险时将其从车内移出。违反规定可能导致罚款或监禁,具体取决于严重程度。

(a)CA 刑法 Code § 597.7(a) 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无人看管的机动车辆中遗弃或限制动物,如果车辆内存在因高温、低温、通风不足、食物或水缺乏,或其他可能合理预期导致动物遭受痛苦、残疾或死亡的情况,从而危及动物的健康或福祉。
(b)Copy CA 刑法 Code § 597.7(b)
(1)Copy CA 刑法 Code § 597.7(b)(1) 如果任何人合理相信动物的安全正处于迫在眉睫的危险中,该危险源于高温、低温、通风不足、食物或水缺乏,或其他可能合理预期导致动物遭受痛苦、残疾或死亡的情况,本节不阻止该人采取必要的合理措施将动物从机动车辆中移出。
(2)CA 刑法 Code § 597.7(b)(2) 依照第 (1) 款将动物从车辆中移出的人,如果该人执行了以下所有事项,则不承担因合理且善意采取的行动而产生的刑事责任:
(A)CA 刑法 Code § 597.7(b)(2)(A) 确定车辆已上锁,或没有其他合理方式将动物从车辆中移出。
(B)CA 刑法 Code § 597.7(b)(2)(B) 善意相信强行进入车辆是必要的,因为如果动物不立即从车辆中移出,它将面临迫在眉睫的伤害危险,并且,根据该人当时所知的情况,该信念是合理的。
(C)CA 刑法 Code § 597.7(b)(2)(C) 在强行进入车辆之前,已联系当地执法机构、消防部门、动物管理部门或“911”紧急服务。
(D)CA 刑法 Code § 597.7(b)(2)(D) 留在安全地点与动物在一起,避开恶劣天气但合理靠近车辆,直到治安官、人道官员、动物管理官员或另一名紧急响应人员到达。
(E)CA 刑法 Code § 597.7(b)(2)(E) 仅使用在当时情况下必要的武力进入车辆并将动物从车辆中移出。
(F)CA 刑法 Code § 597.7(b)(2)(F) 立即将动物移交给现场的执法部门、动物管理部门或其他紧急响应人员的代表。
(c)CA 刑法 Code § 597.7(c) 除非动物遭受严重身体伤害,首次违反本节的定罪,每只动物可处以不超过一百美元($100)的罚款。如果动物遭受严重身体伤害,违反本节可处以不超过五百美元($500)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六个月,或并处罚款和监禁。任何后续违反本节的行为,无论动物是否受伤,也应处以不超过五百美元($500)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六个月,或并处罚款和监禁。
(d)Copy CA 刑法 Code § 597.7(d)
(1)Copy CA 刑法 Code § 597.7(d)(1) 如果动物的安全似乎处于迫在眉睫的危险中,该危险源于高温、低温、通风不足、食物或水缺乏,或其他可能合理预期导致动物遭受痛苦、残疾或死亡的情况,本节不阻止治安官、消防员、人道官员、动物管理官员或其他紧急响应人员将动物从机动车辆中移出。
(2)CA 刑法 Code § 597.7(d)(2) 将动物从机动车辆中移出,或接收已从机动车辆中移出的动物的治安官、消防员、人道官员、动物管理官员或其他紧急响应人员,应将其送往动物收容所或其他安全保管地点,或在官员认为必要时,送往兽医医院进行治疗。被从车辆中移出的动物的所有者可能需要支付因动物的维护、照料、医疗或扣押而产生的费用。
(3)CA 刑法 Code § 597.7(d)(3) 治安官、消防员、人道官员、动物管理官员或其他紧急响应人员有权在合理努力寻找所有者或其他责任人之后,采取所有合理必要的措施将动物从机动车辆中移出,包括但不限于破门进入机动车辆。
(4)CA 刑法 Code § 597.7(d)(4) 将动物从机动车辆中移出,或从他人处接收从车辆中救出的动物的治安官、消防员、人道官员、动物管理官员或其他紧急响应人员,应在机动车辆上或内部的显眼安全位置,留下书面通知,注明其姓名、职务以及可以认领动物的地点地址。动物所有者只有在支付了因动物的维护、照料、医疗或扣押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后,方可认领动物。

Section § 597.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对被判犯有虐待动物或相关罪行的人的限制。如果某人被判犯有某些与动物相关的轻罪,他们在五年内不得拥有任何动物,否则将面临1,000美元的罚款。对于重罪判决,期限为十年。

如果所有者主要经营牲畜,他们可以请求法院允许其继续饲养牲畜,如果禁令会给他们造成经济困难。法院将举行听证会,如果被告能够证明其理由,法院可能会批准。

此外,如果被告能够证明他们不再对动物构成危险、有能力照料动物并已完成所有法院要求的项目,他们可以请求法院缩短禁止拥有动物的期限。

动物收容所和救助组织可以询问潜在领养人,他们是否根据本法律被禁止拥有动物。

(a)CA 刑法 Code § 597.9(a) 除 (c) 或 (d) 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被判犯有 (Section 286.5)、(Section 597) 的 (a) 或 (b) 款,或 (Section 597a)、(597b)、(597h)、(597j)、(597s) 或 (597.1) 条的轻罪,并在定罪后五年内拥有、占有、饲养、监护、与任何动物共同居住或照料任何动物的,即犯有公罪,可处以一千美元 (1,000) 罚款。
(b)CA 刑法 Code § 597.9(b) 除 (c) 或 (d) 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被判犯有 (Section 597) 的 (a) 或 (b) 款,或 (Section 597b) 或 (597.5) 条的重罪,并在定罪后十年内拥有、占有、饲养、监护、与任何动物共同居住 或照料任何动物的,即犯有公罪,可处以一千美元 (1,000) 罚款。
(c)Copy CA 刑法 Code § 597.9(c)
(1)Copy CA 刑法 Code § 597.9(c)(1) 对于《食品和农业法典》(Section 14205) 所定义的牲畜所有者,如果被告人向法院提交申请并以证据优势证明,本条规定的实施将对其生计造成实质性或不当的经济困难,且被告人有能力妥善照料其拥有的所有牲畜,法院可出于司法公正的考虑,免除被告人根据 (a) 或 (b) 款规定对牲畜适用的禁令。
(2)CA 刑法 Code § 597.9(c)(2) 收到被告人的申请后, 法院应在申请提交后30天内安排听证会。申请人应在请求的听证会前10个日历日将申请副本送达检察官。除非检察官以证据优势证明本款规定的豁免标准中的一项或两项不属实,否则法院应批准免除 (a) 或 (b) 款规定的申请。
(d)Copy CA 刑法 Code § 597.9(d)
(1)Copy CA 刑法 Code § 597.9(d)(1) 被告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缩短强制性拥有禁令的期限。收到被告人的申请后,法院应在申请提交后30天内安排听证会。申请人应在请求的听证会前10 个日历日将申请副本送达检察官。在听证会上,申请人应以证据优势证明以下所有事项:
(A)CA 刑法 Code § 597.9(d)(1)(A) 申请人不对动物构成危险。
(B)CA 刑法 Code § 597.9(d)(1)(B) 申请人有能力妥善照料其拥有的所有动物。
(C)CA 刑法 Code § 597.9(d)(1)(C) 申请人已成功完成法院要求的所有课程或咨询。
(2)CA 刑法 Code § 597.9(d)(2) 如果申请人已履行其举证责任,法院可以缩短强制性拥有禁令,并可命令被告人遵守动物管理机构或执法部门进行的合理且不事先通知的检查。
(e)CA 刑法 Code § 597.9(e) 由公共动物管理机构、人道协会或任何防止虐待动物协会管理的动物收容所,以及动物救助或动物领养组织,可以询问试图从该实体领养动物的人,该人是否根据本条规定被禁止拥有、占有、饲养、监护或与动物共同居住。

Section § 59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在公共墓地或墓园内伤害鸟类、破坏鸟巢(燕子巢除外),或从任何鸟巢中取走鸟蛋或幼鸟,均属轻罪。

任何人在任何公共墓地或墓园内,杀死、伤害或诱捕任何鸟类,或破坏任何鸟巢(燕子巢除外),或从任何鸟巢中移走鸟蛋或幼鸟的,均犯有轻罪。

Section § 59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仅仅为了出售或赠送狗或猫的毛皮而杀害它们是违法的。它还禁止任何人为了出售或赠送狗或猫的毛皮而拥有、进口、出售、购买或赠送这些毛皮。此外,专门为了获取毛皮而杀害狗或猫,并为此目的拥有、进口、出售、购买或赠送狗或猫也是非法的。违反这项法律被视为轻罪。

(a)CA 刑法 Code § 598(a) 任何人,其唯一目的是出售或赠送任何狗或猫的毛皮而杀害该动物的,犯有轻罪。
(b)CA 刑法 Code § 598(b) 任何人,其唯一目的是出售或赠送狗或猫的毛皮而拥有、进口到本州、出售、购买、赠送或接受任何狗或猫的毛皮的,犯有轻罪;或其唯一目的是为了出售或赠送该动物的毛皮而杀害或使人杀害该狗或猫而拥有、进口到本州、出售、购买、赠送或接受任何狗或猫的,犯有轻罪。

Section § 59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持有、出售、购买、赠送或接受通常作为宠物饲养的动物尸体或其部分,并意图将其用于食物,属于轻罪。此外,处理或转让任何活体宠物,并意图将其宰杀用于食物,也属于轻罪。

该法律不适用于涉及牲畜、家禽、鱼类、贝类或其他农产品的活动,也不影响根据州法律合法捕杀野生动物或狩猎动物。

(a)CA 刑法 Code § 598(a) 任何人凡持有、进口到本州、从本州出口、出售、购买、赠送或接受任何传统上或通常作为宠物或伴侣动物饲养的动物的尸体或尸体任何部分,且意图将该尸体的任何部分用于食物,或意图让他人将该尸体的任何部分用于食物的,均犯有轻罪。
(b)CA 刑法 Code § 598(b) 任何人凡持有、进口到本州、从本州出口、出售、购买、赠送或接受任何传统上或通常作为宠物或伴侣动物饲养的动物,且意图宰杀该动物或意图让他人宰杀该动物,以将该动物的任何部分用于食物,或意图让他人将该动物的任何部分用于食物的,均犯有轻罪。
(c)CA 刑法 Code § 598(c)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干涉本州生产的任何牲畜、家禽、鱼类、贝类或任何其他农产品的生产、营销或处置。本节也不应被解释为干涉合法捕杀野生动物,或根据本州有关狩猎动物的法律合法捕杀任何其他动物。

Section § 59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知道或理应知道马匹的任何部分将用于食用,那么拥有、进口、出口、出售或接受任何意图将其宰杀供人类食用的马匹都是非法的。

在此背景下,“马匹”包括马、小马、驴和骡子。如果你违反这项法律,将被视为重罪,并可能被判处在州立监狱监禁 (16 months)、(two) 年或 (three) 年。

这项法律无意影响人们与马匹进行的常规活动,或关于马匹税收或分区的现有规定。

(a)CA 刑法 Code § 598(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人从事以下行为均属非法:拥有、从州内进口或向州外出口、或出售、购买、赠送、持有或接受任何马匹,意图宰杀该马匹,或让其他人宰杀该马匹,如果该人知道或理应知道该马匹的任何部分将用于人类食用。
(b)CA 刑法 Code § 598(b) 就本条而言,“马匹”指任何马科动物,包括任何马、小马、驴或骡子。
(c)CA 刑法 Code § 598(c) 违反本条规定属重罪,可处以在州立监狱监禁 (16 months)、或 (two) 年或 (three) 年。
(d)CA 刑法 Code § 598(d) 本条无意影响任何与马匹相关的、普遍接受的商业、非商业、娱乐或体育活动。
(e)CA 刑法 Code § 598(e) 本条无意影响任何与马匹税收或分区相关的现有法律。

Section § 59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利福尼亚州销售或供应马肉供人类食用是违法的。如果有人违反这项法律,他们可能会面临轻罪指控,这会带来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30天到两年不等的监禁,或者两者兼施。如果有人再次被发现违反这项法律,他们可能会面临两到五年的监禁。

(a)CA 刑法 Code § 598(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马肉不得出售供人类食用。任何餐馆、咖啡馆或其他公共饮食场所均不得提供马肉供人类食用。
(b)CA 刑法 Code § 598(b) 违反本节规定属于轻罪,可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或监禁不少于30天但不超过两年,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c)CA 刑法 Code § 598(c) 违反本节规定的第二次或后续犯罪,可处以州立监狱监禁不少于两年但不超过五年。

Section § 598.1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检察机关在涉及非法动物斗殴(如斗鸡或斗狗)的刑事案件中,寻求没收通过这些活动获得的资产。如果被告人被定罪,任何用于或得自这些犯罪的财产,例如金钱、车辆或设备,都可能被国家没收。然而,由不知情其非法用途的人拥有的财产,或有不知情居民的家庭住所,则免于没收。

检察机关必须通知任何潜在的财产所有者有关没收程序,允许他们主张并证明其对财产的权益。如果未提出主张,财产将自动被没收。法院必须首先认定被告人有罪,然后才能处理没收事宜,且举证责任在于控方,以证明与动物斗殴的关联。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在审判结束前发布临时命令,以保护财产不被出售或更改。

最后,如果财产被没收,它将分配给任何合法的留置权人,销售费用将得到支付,剩余资金将捐赠给当地非营利组织和执法部门,用于打击动物斗殴的努力。

(a)CA 刑法 Code § 598.1(a) 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人被指控犯有第597.5条 (a) 款或第597b条 (b) 款所列的任何罪行,检察机关可以结合刑事诉讼,依照 (c) 款的规定提起没收申请。如果检察机关已根据 (c) 款提起没收申请,且被告人被定罪犯有第597.5条 (a) 款或第597b条 (b) 款所述的任何罪行,则 (b) 款所列资产在证明符合 (b) 款的构成要件并依照本条规定后,应予没收。
(b)Copy CA 刑法 Code § 598.1(b)
(1)Copy CA 刑法 Code § 598.1(b)(1) 任何通过实施第597.5条 (a) 款或第597b条 (b) 款所列任何罪行而获得的财产权益,无论是有形还是无形,均应予没收,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利润、收益,以及斗鸡或斗狗的参与者、组织者、动物和设备的运输者、斗禽或斗狗的饲养者和训练者,以及盗窃或非法获取狗或其他动物用于斗殴的人(包括诱饵动物和陪练动物)所获取、积累或使用的工具。
(2)CA 刑法 Code § 598.1(b)(2) 尽管有 (1) 款规定,以下财产不应根据本条规定予以没收:
(A)CA 刑法 Code § 598.1(b)(2)(A) 由善意有偿购买者单独拥有的财产,该购买者不知道该财产意图用于根据本条规定应予没收的目的,或该财产根据本条规定应予没收。
(B)CA 刑法 Code § 598.1(b)(2)(B) 用作家庭住所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居民拥有的财产,其中一人不知道其非法用途。
(c)Copy CA 刑法 Code § 598.1(c)
(1)Copy CA 刑法 Code § 598.1(c)(1) 如果检察机关根据 (a) 款进行诉讼,该机关应结合刑事诉讼,向被告人被指控犯有第597.5条 (a) 款或第597b条 (b) 款所列任何罪行的县的高等法院提起没收申请,该申请应指控被告人犯有这些罪行,且该财产根据 (a) 款应予没收。
(2)CA 刑法 Code § 598.1(c)(2) 检察机关应就该申请向任何可能对所指控的收益拥有财产权益的个人送达通知,该通知应说明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向高等法院提交一份经核实的权利主张,说明该方所主张的权益金额,并确认或否认检察机关的指控。
(3)CA 刑法 Code § 598.1(c)(3) 如果无法通过挂号信或专人送达方式送达通知,通知应连续至少三周在财产所在县的普遍发行报纸上刊登。
(4)CA 刑法 Code § 598.1(c)(4) 如果被指控应予没收的财产是不动产,检察机关应在提起没收申请时,在被指控应予没收的不动产所在的每个县登记一份诉讼待决通知。
(5)CA 刑法 Code § 598.1(c)(5) 没收判决不应影响任何第三方在诉讼待决通知登记之前获得的对不动产的权益。
(6)CA 刑法 Code § 598.1(c)(6) 所有通知应载明根据本条规定,必须提交对被扣押财产的权益主张的期限。
(d)CA 刑法 Code § 598.1(d) 任何声称对被扣押财产或收益拥有权益的人,可以在扣押通知首次发布之日起30天内,或自收到实际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诉讼待决县的高等法院提交一份经核实的权利主张,说明其对财产或收益的权益。权利主张人应将一份经核实的权利主张副本提交给总检察长,或地区检察官或市检察官,以其中作为基础犯罪的检察机关为准。
(e)Copy CA 刑法 Code § 598.1(e)
(1)Copy CA 刑法 Code § 598.1(e)(1) 如果在 (d) 款规定的期限结束时,除被告人以外的利害关系人未提交权利主张,法院应根据动议,宣布该人已放弃其所主张的权益,且该权益在证明符合 (b) 款的构成要件后应予没收。
(2)CA 刑法 Code § 598.1(e)(2) 被告人可以承认或否认该财产根据本条规定应予没收。如果被告人未能承认或否认,或未能提交对财产或收益的权益主张,法院应代表被告人作出否认的回应。
(l)CA 刑法 Code § 598.1(l) 尽管未根据 (d) 款提交任何答复或索赔,但在所有根据本条没收财产并由总务部或地方政府实体出售的案件中,没收的财产或出售所得款项应由州或地方政府实体按以下方式分配:
(1)CA 刑法 Code § 598.1(l)(1) 分配给善意或无辜购买者、附条件销售商,或有效留置权、抵押权或担保权益的持有人(如有),金额不超过其在该财产或收益中的权益,前提是宣告没收的法院命令向该人分配。法院应努力查明所有此类留置权人并保护其权益,并可酌情命令将收益存入托管账户,期限不超过额外 60 天,以确保所有有效索赔均已收到并处理。
(2)CA 刑法 Code § 598.1(l)(2) 分配给总务部或地方政府实体,用于其与财产出售相关的所有已发生或产生的支出,包括根据本条扣押的任何财产的任何必要维修、储存或运输支出。
(3)CA 刑法 Code § 598.1(l)(3) 分配给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 501(c)(3) 条免税的当地非营利组织,其主要活动包括对斗鸡或斗狗受害动物的持续救援、寄养或其他照护,以及分配给积极调查和起诉动物斗殴犯罪的执法实体,包括多机构联合工作组。
(4)CA 刑法 Code § 598.1(l)(4) 任何未根据第 (3) 款完全分配给组织或实体的剩余资金,应存入托管账户或受限基金,并尽快根据第 (3) 款进行分配。

Section § 59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以某些方式滥用活体动物,如雏鸡、兔子和小鸭,属于轻罪。你不能将它们作为比赛奖品出售或赠送,也不能用它们来吸引人们参加活动或光顾商家。对这些动物进行染色或出售已人工着色的动物也是非法的。此外,如果你出售或展示这些动物,必须有适当的设施来照料它们,包括充足的食物、水和温度控制。在街道或公路上出售这些动物也是被禁止的。合法的孵化场操作和正规销售这些动物的商家则不受此限。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犯有轻罪:
(a)CA 刑法 Code § 599(a) 将任何活雏鸡、兔子、小鸭或其他家禽作为任何竞赛、游戏或其他比赛的奖品或诱因,或作为进入娱乐场所或营业场所的诱因进行出售或赠送;或
(b)CA 刑法 Code § 599(b) 对任何活雏鸡、兔子、小鸭或其他家禽进行染色或以其他方式人工着色,或出售、要约出售或赠送任何已染色或人工着色的活雏鸡、兔子、小鸭或其他家禽;或
(c)CA 刑法 Code § 599(c) 为出售或展示目的而饲养或持有任何活雏鸡、兔子、小鸭或其他家禽,但未提供足够的设施以供应维持此类家禽或兔子健康所需的食物、水和温度控制;或
(d)CA 刑法 Code § 599(d) 在任何街道或公路上出售、要约出售、以物易物或为商业目的赠送任何活雏鸡、兔子、小鸭或其他家禽。本条不应解释为禁止既定的孵化场管理程序,或禁止经销商、孵化场、家禽养殖户或经常从事此类销售业务的商店在适当设施中展示或出售天然雏鸡、兔子、小鸭或其他家禽。

Section § 599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向治安法官宣誓,称他们认为在某个特定地点,保护动物或鸟类的法律正在被违反或即将被违反,治安法官必须立即签发逮捕令。这份逮捕令授权执法人员或指定官员进入该地点进行搜查,逮捕任何违反这些动物保护法的人,并将其带到法院。企图违反这些法律的行为,将与实际违反行为同等对待。

Section § 599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在与动物或鸟类斗殴相关的逮捕中,处理被扣押动物和物品的程序。警官必须清点被扣押物品并努力查明所有者。如果所有者不明,清单副本必须提供给所有者或留在扣押地点。

警官必须向治安法官提交物品清单和宣誓书,治安法官将命令保管这些物品直至案件审结。被扣押的动物应送往人道设施,如果运输不便,则可留在现场。如果动物留在现场,警官必须采集样本并记录证据。

如果未查明所有者,可在10天后提交申请,对动物进行安乐死或处置。在采取任何行动之前,必须举行听证会。一旦定罪,被扣押的动物可能会被安乐死或处置,其护理费用可能会由被定罪方承担。如果无罪释放,财产应归还给所有者,如果所有者不明,则予以处置。

(a)CA 刑法 Code § 599(a) 任何根据第597.5条进行逮捕的授权警官应,以及任何根据第597b、597c、597j或599a条进行逮捕的授权警官可,合法地占有所有鸟类或动物以及所有用于、正在用于或即将用于违反本法典中与鸟类或动物斗殴相关的任何规定的器具、工具或其他财产或物品,这些物品可用于动物或鸟类斗殴、训练动物或鸟类斗殴,或在动物或鸟类斗殴中对动物或鸟类施加痛苦或虐待的。
(b)Copy CA 刑法 Code § 599(b)
(1)Copy CA 刑法 Code § 599(b)(1) 占有后,警官应清点被扣押的物品,并询问在场人员物品所有者的身份。清单应注明物品被扣押的地点、物品被扣押自何人,以及任何已知物品所有者的姓名。
(2)CA 刑法 Code § 599(b)(2) 任何声称拥有或占有任何物品的人应获得一份签名的物品清单副本,该副本应注明扣押警官及其所属机构。如果无人声称拥有或占有这些物品,物品清单副本应留在物品被扣押的地点。
(c)CA 刑法 Code § 599(c) 警官应向受理针对被捕人员的投诉的治安法官提交一份物品清单副本和一份宣誓书,说明宣誓人认为所扣押的财产和物品违反本法典的依据。收到宣誓书后,治安法官应命令扣押的物品予以保管,直至案件中提出的任何指控最终处理完毕,但须遵守 (e) 款的规定。
(d)CA 刑法 Code § 599(d) 所有被扣押的动物和鸟类应由扣押警官酌情迅速送往适当的动物收容设施。就本款而言,适当的动物收容设施是指可以人道地收容动物或鸟类的设施。但是,如果没有适当的动物收容设施,警官可让用于实施或为涉嫌犯罪目的而持有的动物或鸟类留在其被发现的地点。在确定将动物或鸟类留在其被发现的地点是否比将其送往动物收容设施更人道时,警官应至少考虑运输动物或鸟类的难度以及现有动物收容设施的充足性。当警官未扣押并运输所有动物或鸟类到收容设施时,警官应执行以下两项操作:
(1)CA 刑法 Code § 599(d)(1) 从涉嫌犯罪现场发现的动物或鸟类中扣押具有代表性的动物或鸟类样本,以作证据之用。作为代表性样本扣押的动物或鸟类应被运送至适当的动物收容设施。
(2)CA 刑法 Code § 599(d)(2) 促使所有用于实施或为涉嫌犯罪目的而持有的动物或鸟类被套环、加标签或植入微芯片,并进行拍照或录像,以作证据之用。
(e)Copy CA 刑法 Code § 599(e)
(1)Copy CA 刑法 Code § 599(e)(1) 如果在合理努力后仍无法确定被扣押动物或鸟类的所有权,警官或命令中指定为动物或鸟类保管人的其他人,在保管动物和鸟类不少于10天后,可向治安法官申请人道安乐死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这些动物或鸟类。该申请应在一家普通发行报纸上连续刊登三天。治安法官应在扣押动物或鸟类后不少于10天举行听证会,之后,治安法官可命令对动物或鸟类进行人道安乐死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或由警官或保管人保留,直至被捕人员被定罪或最终释放。任何动物或鸟类在命令下达后四天内不得被安乐死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2)Copy CA 刑法 Code § 599(e)(2)
(1)Copy CA 刑法 Code § 599(e)(2)(1) 款仅适用于在以下任何情况下被扣押的动物和鸟类:
(A)CA 刑法 Code § 599(e)(2)(1)(A) 在违反本法典中与鸟类或动物斗殴相关的任何规定后被使用的。
(B)CA 刑法 Code § 599(e)(2)(1)(B) 在违反本法典中与鸟类或动物斗殴相关的任何规定的现场或地点。

Section § 59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动物”一词涵盖所有不能言语的生物。“折磨”、“虐待”和“残忍”等词语指任何导致不必要的身体痛苦或折磨的行为或不作为。此外,“所有人”和“个人”等术语包括个人和公司。更重要的是,雇员或代理人就与公司相关的动物所知的任何信息或采取的任何行动,均被视为公司和个人的责任。

在本篇中,“动物”一词包括所有不能言语的生物;“折磨”、“虐待”和“残忍”等词语包括任何行为、不作为或疏忽,导致或允许造成不必要或不合理的身体痛苦或折磨;“所有人”和“个人”等词语包括公司以及个人;公司任何代理人或受雇人员就公司运输、拥有、雇佣或保管的动物所知的知识和所实施的行为,应被视为公司以及该代理人或雇员的行为和知识。

Section § 599

Explanation
本法律明确指出,它不影响现有的狩猎法律、对某些鸟类的管理,或清除危险动物或有毒爬行动物的权利。它也不影响宰杀食用动物的权利,或加州医学院进行科学研究的权利。

Section § 599

Explanation

该法律规定,加州旨在确保如果可被收养的动物能够被安置在合适的家庭中,则不应对其进行安乐死。可被收养的动物被定义为八周龄以上,且未表现出任何使其不适合作为宠物的行为或健康问题的动物。

此外,该法律鼓励为可治疗的动物寻找家庭,这些动物并非立即可以被收养,但经过一些照护和努力后可能变得可被收养。如果在此类情况下发生安乐死,这项政策本身不构成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

(a)CA 刑法 Code § 599(a) 州的政策是,如果可被收养的动物能够被收养到合适的家庭,则不应被安乐死。可被收养的动物仅包括八周龄或以上,且在动物被收容或以其他方式被占有之时或之后,未表现出可能构成健康或安全风险或以其他方式使其不适合作为宠物安置的行为或性情缺陷的迹象,并且未表现出对动物健康产生不利影响或未来可能对动物健康产生不利影响的疾病、损伤、先天性或遗传性疾病的迹象的动物。
(b)CA 刑法 Code § 599(b) 州的政策是,不应对可治疗的动物实施安乐死。可治疗的动物应包括任何不可被收养但通过合理努力可能变得可被收养的动物。本款本身不应成为就安乐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

Section § 599

Explanation

如果动物病重或受伤,无法从事其通常工作,且不太可能康复,动物主人必须在接到授权官员通知后12小时内将其安乐死。否则可能面临轻罪指控。但是,如果动物年老或患病,但在主人家中得到妥善照料,则不受此规定限制。

任何动物,如果因其身体状况不适宜用于通常用途,且该动物将来也无合理可能性恢复适宜用于通常用途,其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应在接到任何治安官、上述协会官员或公共机构动物收容所或动物管理部门的兽医雇员通知其处死该动物后12小时内,将其处死。所有人、占有人或不遵守或拒绝遵守本条规定的人,一经定罪,应被视为犯有轻罪,且在该定罪后,对该罪行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治安法官应命令任何治安官、上述协会官员或公共机构动物收容所或动物管理部门的官员立即处死该动物;但本规定不适用于在其自有场所内妥善照料年老或患病动物的所有人。

Section § 59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禁止屠宰场、畜栏、拍卖行和经销商买卖或加工无法站立行走的动物(即无法在没有帮助的情况下站立或行走的动物)。这些场所必须对这些动物进行人道安乐死,或立即提供兽医治疗。通过拖拽或使用设备运输或运送无法站立行走的动物是违法的;它们必须使用吊带或雪橇等特殊工具移动。违反者可能面临监禁或最高达 $20,000 的罚款。

(a)CA 刑法 Code § 599(a) 任何屠宰场、畜栏、拍卖行、市场代理机构或经销商均不得购买、出售或接收无法站立行走的动物。
(b)CA 刑法 Code § 599(b) 任何屠宰场均不得加工、屠宰或出售无法站立行走的动物的肉类或产品供人类食用。
(c)CA 刑法 Code § 599(c) 任何屠宰场在未立即采取行动对无法站立行走的动物进行人道安乐死的情况下,均不得饲养该动物。
(d)CA 刑法 Code § 599(d) 任何畜栏、拍卖行、市场代理机构或经销商在未立即采取行动对无法站立行走的动物进行人道安乐死或提供即时兽医治疗的情况下,均不得饲养该动物。
(e)CA 刑法 Code § 599(e) 在运输途中或在畜栏、拍卖行、市场代理机构、经销商或屠宰场的场所内,任何时候均不得拖拽无法站立行走的动物,或任何时候都不得用设备推动该动物,而应使用吊带或石橇或其他类似雪橇或带轮的运输工具移动。
(f)CA 刑法 Code § 599(f) 任何人均不得出售、托运或运输任何无法站立行走的动物,以将其运送至屠宰场、畜栏、拍卖行、市场代理机构或经销商。
(g)CA 刑法 Code § 599(g) 任何人均不得接收无法站立行走的动物以将其运输或运送至屠宰场、畜栏、拍卖行、市场代理机构或经销商。
(h)CA 刑法 Code § 599(h) 违反本节规定者,可处以不超过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不超过二十千美元 ($20,000) 的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i)CA 刑法 Code § 599(i) 在本节中,“无法站立行走”指无法在没有帮助的情况下站立和行走。
(j)CA 刑法 Code § 599(j) 在本节中,“动物”指活牛、猪、羊或山羊。
(k)CA 刑法 Code § 599(k) 在本节中,“人道安乐死”指通过机械、化学或电击方法杀死动物,该方法能够迅速有效地使动物对疼痛失去知觉。

Section § 6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警务人员执行任务期间,故意伤害或干扰警用动物(如警马和警犬)是犯罪行为。如果有人伤害动物但未造成严重伤害,他们可能面临最高一年的监禁和最高 1,000 美元的罚款。如果伤害严重,处罚会更严厉,可能导致更长的监禁期和最高 2,000 美元的罚款。

如果有人故意致死或造成严重伤害,例如骨折或需要大量缝合的伤口,他们将在其他惩罚之外面临额外的监禁时间。如果他们在这样做时伤害了他人,他们的刑期可能会增加额外的年份。此外,被判有罪的人必须支付兽医费用或更换动物,如果事件导致和平执法人员的服务损失,甚至可能需要支付其工资。

(a)CA 刑法 Code § 600(a) 任何故意、恶意且无合法理由地击打、殴打、踢踹、切割、刺伤、用枪支射击、施用任何毒药或其他有害或致人昏迷的物质,或投掷、抛掷、射向或放置任何可能造成伤害并很可能造成伤害的石块、物体或其他物质,在正在执行或试图执行其职责的和平执法人员所使用的马匹或其监管下的犬只身上或其行进路线上,或在和平执法人员直接监督下执行或试图执行其指定志愿职责的志愿者所使用的马匹或其监管下的犬只身上或其行进路线上的人,犯有公罪。如果造成的伤害是 (c) 款所述的严重伤害,该人应根据第 1170 条 (h) 款的规定,处以 16 个月、两年或三年的监禁,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处以不超过两千美元 ($2,000) 的罚款,或并处罚款和监禁。如果造成的伤害不是严重伤害,该人应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或并处罚款和监禁。
(b)CA 刑法 Code § 600(b) 任何故意、恶意且无合法理由地通过惊吓、戏弄、煽动、骚扰或阻碍正在执行或试图执行其职责的和平执法人员所使用的马匹或犬只,或在和平执法人员直接监督下执行或试图执行其指定志愿职责的志愿者所使用的马匹或犬只的人,应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或并处罚款和监禁。
(c)CA 刑法 Code § 600(c) 任何违反本条规定,并意图造成该伤害或死亡,亲自造成马匹或犬只的死亡、毁灭或严重身体伤害,包括骨折、任何身体部位功能丧失或受损、需要大量缝合的伤口或严重致残的人,根据本条被判犯有重罪的,除重罪规定的刑罚外,还应根据第 1170 条 (h) 款的规定,加处一年监禁。
(d)CA 刑法 Code § 600(d) 任何违反本条规定,并意图造成该伤害,亲自对任何非共犯的人造成第 12022.7 条所定义的大量身体伤害的人,根据本条被判犯有重罪的,除重罪规定的刑罚外,还应在州监狱加处两年监禁,除非本款所述行为是该人被定罪的任何其他罪行的构成要素,或根据第 12022.7 条获得加重处罚。
(e)CA 刑法 Code § 600(e) 被判违反本条规定的被告应被责令进行赔偿,赔偿给拥有该动物并雇用该和平执法人员的机构,赔偿给在和平执法人员直接监督下使用其马匹或监管其犬只执行其指定职责的志愿者,或赔偿给为在和平执法人员直接监督下使用的马匹或其监管下的犬只提供兽医保健覆盖或兽医护理的机构或个人,用于支付任何兽医账单、动物因伤残或死亡的更换费用,以及(如适用)和平执法人员因其服务损失给机构期间的工资。

Section § 60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允许其犬只伤害或杀死导盲犬、信号犬或服务犬是违法的。如果伤害或死亡是由于犬主未能妥善控制其宠物造成的,则被视为轻微违规行为,最高可处以 250 美元的罚款。然而,如果犬主行为鲁莽,对服务犬的安全漠不关心,则被视为更严重的犯罪,可判处最高一年的监禁,并处以 2,500 美元至 5,000 美元之间的罚款。

如果被定罪,被告必须赔偿残疾人,包括兽医账单、医疗费用和收入损失等任何费用。这些赔偿款项优先于罚款支付,受害者还可以申请最高 10,000 美元的额外赔偿。该法律还定义了服务犬的含义,以及与在加州接受训练的犬只相关的费用和情况。

(a)CA 刑法 Code § 600.2(a) 任何人允许其拥有、窝藏或控制的犬只造成导盲犬、信号犬或服务犬受伤或死亡的,构成犯罪。
(b)CA 刑法 Code § 600.2(b) 如果导盲犬、信号犬或服务犬的受伤或死亡是由于该人员在控制其犬只时未能尽到普通注意义务造成的,则违反本条规定属违规行为,可处以不超过二百五十美元 ($250) 的罚款。
(c)CA 刑法 Code § 600.2(c) 如果导盲犬、信号犬或服务犬的受伤或死亡是由于该人员在控制其犬只时鲁莽大意造成的,且在构成严重偏离合理人员行为的情形下,以至于与对导盲犬、信号犬或服务犬的安全和生命应有的适当关注不符,则违反本条规定属轻罪。违反本款规定可处以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处以不少于二千五百美元 ($2,500) 但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 的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法院在确定任何罚款金额时,应考虑根据 (d) 款规定判处的费用。
(d)CA 刑法 Code § 600.2(d) 被判违反本条规定的被告,应被责令向拥有或保管导盲犬、信号犬或服务犬的残疾人作出赔偿,支付任何兽医账单、如果犬只致残或死亡,支付其更换费用、残疾人的医疗或与医疗相关的费用、残疾人的工资或收入损失,或法院认为适当的其他合理费用。根据本款规定判处的费用应优先于任何罚款支付。残疾人可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四章第五节(自第 13950 条起)的规定,向加州受害者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金额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e)CA 刑法 Code § 600.2(e) 就本条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刑法 Code § 600.2(e)(1) “导盲犬、信号犬或服务犬”指《民法典》第 54.1 条所定义的导盲犬、信号犬或服务犬。“导盲犬、信号犬或服务犬”还包括在本州内为导盲犬、信号犬或服务犬而注册的训练学校或项目中的犬只。
(2)CA 刑法 Code § 600.2(e)(2) “位于本州”包括在本州进行的导盲犬、信号犬或服务犬的训练,即使训练学校或项目位于其他州。
(3)CA 刑法 Code § 600.2(e)(3) “工资或收入损失”指残疾人因违反本条规定而直接导致的工资或收入损失。
(4)CA 刑法 Code § 600.2(e)(4) “更换费用”指更换导盲犬、信号犬或服务犬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如有需要,新犬的训练费用,在训导员前往接收新犬期间,将现已致残的犬只寄养在犬舍的费用,以及,如有需要,训导员接收新犬所需的差旅费用。

Section § 60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故意伤害或杀死导盲犬、信号犬或服务犬属于轻罪,可处以最高一年的监禁、最高一万美元 ($10,000) 的罚款,或两者并罚。如果罪名成立,犯罪者必须向犬只主人支付兽医账单和替换费用等赔偿,这些赔偿优先于罚款。受影响的残疾人还可以向加州受害者赔偿委员会申请最高一万美元 ($10,000) 的赔偿。该法律定义了导盲犬、信号犬或服务犬的构成,包括正在训练中的犬只,并提供了“工资或收入损失”和“替换费用”的定义。这些定义明确了根据本法律被定罪者的经济责任。

(a)CA 刑法 Code § 600.5(a) 故意造成导盲犬、信号犬或服务犬受伤或死亡的人,犯有轻罪,可处以不超过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法院在确定任何罚款金额时,应考虑根据 (b) 款规定判处的费用。
(b)CA 刑法 Code § 600.5(b) 违反本条规定被定罪的被告,应被责令向拥有该犬只监护权或所有权的残疾人进行赔偿,赔偿范围包括任何兽医账单、如果犬只伤残或死亡的替换费用、残疾人的医疗或与医疗相关的费用、残疾人的工资或收入损失,或法院认为适当的其他合理费用。根据本款规定判处的费用应优先于任何罚款支付。残疾人可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四章第五节(自第 13950 条起)的规定,向加州受害者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金额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c)CA 刑法 Code § 600.5(c) 就本条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刑法 Code § 600.5(c)(1) “导盲犬、信号犬或服务犬”是指《民法典》第 54.1 条所定义的导盲犬、信号犬或服务犬。“导盲犬、信号犬或服务犬”还包括在本州内为导盲犬、信号犬或服务犬而设立的培训学校或项目中注册的犬只。
(2)CA 刑法 Code § 600.5(c)(2) “位于本州”包括在本州内进行的导盲犬、信号犬或服务犬的训练,即使该培训学校或项目位于其他州。
(3)CA 刑法 Code § 600.5(c)(3) “工资或收入损失”是指残疾人因违反本条规定而直接造成的工资或收入损失。
(4)CA 刑法 Code § 600.5(c)(4) “替换费用”是指替换导盲犬、信号犬或服务犬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如果需要,新犬的训练费用;在训导员前往接收新犬期间,将现已伤残的犬只寄养在犬舍的费用;以及,如果需要,训导员接收新犬所需的差旅费用。

Section § 600.8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因特定罪行被判缓刑,法院必须命令他们完成咨询以解决行为问题,除非心理健康评估发现他们需要更密集的治疗。这种治疗由被告支付,除非他们无力支付。该法律涵盖了诸如伤害动物和非法侵入等罪行。

保密规定保护被告的心理健康记录,未经被告许可,这些记录不得用于其他法律案件。

(a)CA 刑法 Code § 600.8(a) 对于因(d)款中规定的罪行而被判缓刑的被告,法院应命令被告成功完成由法院决定的、旨在评估和治疗行为或品行障碍的咨询,除非被告被命令完成(b)款中规定的治疗。
(b)CA 刑法 Code § 600.8(b) 法院应考虑是否命令被定罪人接受由法院选定的评估师进行的心理健康评估。经评估后,如果评估心理健康专业人员认为需要比(a)款所述更高水平的治疗,被告应按法院指示完成此类治疗。
(c)Copy CA 刑法 Code § 600.8(c)
(a)Copy CA 刑法 Code § 600.8(c)(a)款和(b)款所述的咨询或心理健康评估以及任何后续治疗应由被告支付。法院应确定被告的支付能力。如果法院认定被告经济上无力支付,法院可以根据被告的支付能力制定浮动收费标准。符合《政府法典》第68632条规定标准的人员无需承担任何费用。本节规定的咨询应是缓刑的任何其他条款和条件(包括任何监禁期限和罚款)之外的附加条件。
(d)CA 刑法 Code § 600.8(d) 本节适用于以下任何罪行的定罪:
(1)CA 刑法 Code § 600.8(d)(1) 第286.5节。
(2)CA 刑法 Code § 600.8(d)(2) 第596节。
(3)CA 刑法 Code § 600.8(d)(3) 第597节。
(4)CA 刑法 Code § 600.8(d)(4) 第597.1节。
(5)CA 刑法 Code § 600.8(d)(5) 第600.5节。
(e)CA 刑法 Code § 600.8(e) 关于被告患有精神障碍的认定,以及关于被告治疗的任何进展报告,或根据本节创建的任何其他记录,均应予保密,未经被告同意,不得在任何民事或刑事诉讼中发布或使用。

Section § 6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一种特殊的非法侵入行为:如果一个人发出可信的威胁,要严重伤害他人,然后在30天内非法进入他人的住所或工作场所,并意图实施该威胁。如果有人这样做,他们可能会面临监禁、罚款或两者兼施。但是,如果进入的财产属于发出威胁者本人,或者相关活动属于某些工会法律允许的范围,则本法不适用。

违反此法律的惩罚包括可能被判监禁或最高2,000美元的罚款。

(a)CA 刑法 Code § 601(a) 任何人,如果对他人发出可信的威胁,意图造成第417.6条(a)款所定义的严重身体伤害,旨在使该他人对其自身安全或其第646.9条(l)款所定义的直系亲属的安全产生合理恐惧,并且实施以下任何行为的,即构成非法侵入罪:
(1)CA 刑法 Code § 601(a)(1) 在发出威胁后的30天内,未经合法目的,非法进入被威胁人的住所或与该住所相邻的不动产,并意图对威胁目标实施该威胁。
(2)CA 刑法 Code § 601(a)(2) 在发出威胁后的30天内,明知该地点是被威胁人的工作场所,未经合法目的,非法进入被威胁人的工作场所,并在工作场所内实施一项或多项行为以寻找被威胁人,并意图对威胁目标实施该威胁。
(b)CA 刑法 Code § 601(b) 如果第(1)款或第(2)款所述的被进入的住所、不动产或工作场所是发出威胁者本人的住所、不动产或工作场所,则(a)款不适用。
(c)CA 刑法 Code § 601(c) 本条不适用于从事劳工工会活动的人员,如果这些活动是根据《劳动法典》第2编第3.5部分(自第1140条起)的《加利福尼亚州农业劳工关系法》或《国家劳工关系法》允许在该财产上进行的。
(d)CA 刑法 Code § 601(d) 违反本条者,可依照第1170条(h)款处以监禁,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处以不超过两千美元($2,000)的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Section § 60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列出了各种被视为非法侵入的行为,这些行为可能导致轻罪。这些行为包括损坏或盗窃他人财产上的木材或标志,未经许可进入土地并采摘牡蛎或贝类,以及未经同意进入饲养动物的土地。它还包括违反张贴的禁止侵入标志,在所有者或警官要求离开后仍留在物业上,进入机场或交通设施等封闭公共区域,以及未能遵守安全检查。具体规定适用于侵入家庭暴力庇护所、新生儿病房和其他指定区域。重复犯罪或造成重大干扰(例如需要疏散)的违法行为将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除第 (u)、(v) 和 (x) 款以及第 602.8 节另有规定外,任何人故意实施以下任何一项侵入行为,均犯有轻罪:
(a)CA 刑法 Code § 602(a) 砍伐、毁坏或损害他人土地上站立或生长的任何种类的木材或林木。
(b)CA 刑法 Code § 602(b) 搬走躺在那些土地上的任何种类的木材或林木。
(c)CA 刑法 Code § 602(c) 恶意损害或从他人的永久产权土地上分离任何附着物或其产品。
(d)CA 刑法 Code § 602(d) 未经所有者或合法占有人的许可,从位于已注册城市范围内的地块挖掘、取走或搬走任何泥土、土壤或石块。
(e)CA 刑法 Code § 602(e) 未经有关当局的许可,从城市或城镇地图或规划中划定,或以其他方式被认可或确立为街道、小巷、大道或公园的土地上挖掘、取走或搬走任何泥土、土壤或石块。
(f)CA 刑法 Code § 602(f) 恶意拆除、损坏、毁损或销毁由州或汽车协会放置在属于州、市、县、市县、镇或村庄的财产上,或属于个人的财产上的标志、招牌或告示,该标志、招牌或告示旨在指示或指定道路或高速公路,或旨在引导旅行者从一个地点到另一个地点,或与火灾、消防控制或任何其他涉及财产保护的事项有关;或未经所有者许可,在属于州、任何市、县、镇或村庄的财产上,或献给公众的财产上,或属于个人的财产上,张贴、固定、系挂、印刷或绘制告示、广告、商品名称或标识(无论是否出售),或旨在引起注意的图片、标志或装置。
(g)CA 刑法 Code § 602(g) 进入他人拥有并种植或生长牡蛎或其他贝类的土地;或未经所有者或合法占有人的许可,损害、采集或搬走种植、生长或位于这些土地上(无论是否被水覆盖)的牡蛎或其他贝类;或损坏、毁坏或移除,或导致移除、损坏或毁坏任何旨在标示这些土地边界和范围的桩、标记、围栏或标志。
(h)Copy CA 刑法 Code § 602(h)
(1)Copy CA 刑法 Code § 602(h)(1) 未经所有者或合法占有人的许可,进入他人拥有并张贴有禁止侵入标志的土地或建筑物,且其上饲养、繁殖、喂养或圈养牛、山羊、猪、绵羊、家禽或任何其他动物以供人类食用;或未经所有者或合法占有人的许可,损害、捕获或搬走饲养在这些土地上的任何动物;或损坏、毁坏或移除,或导致移除、损坏或毁坏任何旨在标示这些土地边界和范围的桩、标记、围栏或标志。
(2)CA 刑法 Code § 602(h)(2) 为构成违反本款规定,第 (1) 项所述的禁止侵入标志应沿所有外部边界以及所有进入该土地的道路和小径,每英里至少张贴三处。
(3)CA 刑法 Code § 602(h)(3) 本款不排除根据任何其他法律进行起诉或处罚,包括但不限于重窃罪或任何规定更重处罚或更长监禁期的条款。
(i)CA 刑法 Code § 602(i) 故意打开、拆除或以其他方式毁坏他人围闭土地上的围栏,或未经所有者书面许可,打开他人的大门、栅栏或围栏并故意使其保持开放,或恶意拆除、毁损或销毁禁止在私人财产上射击的标志、招牌或其他告示。
(j)CA 刑法 Code § 602(j) 在他人拥有且沿外部边界以及所有进入该土地的道路和小径每英里不超过一处张贴有禁止侵入标志的土地上生火,而未事先获得土地所有者或其代理人,或合法占有人的书面许可。
(k)CA 刑法 Code § 602(k) 进入土地,无论是否围闭,旨在损害财产或财产权,或意图干扰、阻碍或损害土地所有者、其代理人或合法占有人所从事的合法商业或职业。
(l)CA 刑法 Code § 602(l) 进入属于他人或被他人占用、已耕种或围有栅栏的土地,或进入未开垦或未围栏的土地,且在所有外部边界以及进入土地的所有道路和小径上,每英里至少设置三块禁止擅自闯入的标志,但未经土地所有者、其代理人或合法占有人的书面许可,并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CA 刑法 Code § 602(l)(1) 经土地所有者、其代理人或合法占有人要求离开土地后,拒绝或未能立即离开土地。
(2)CA 刑法 Code § 602(l)(2) 拆除、损坏或毁坏禁止擅自闯入或狩猎的标志、告示牌或通知。
(3)CA 刑法 Code § 602(l)(3) 拆除、损坏、打开或篡改土地上或通往土地的门锁。
(4)CA 刑法 Code § 602(l)(4) 射击枪支。
(m)CA 刑法 Code § 602(m) 未经所有者、所有者代理人或合法占有人的同意,进入并占用任何种类的房地产或建筑物。
(n)CA 刑法 Code § 602(n) 驾驶《车辆法典》第670条所定义的车辆,进入属于他人或被他人合法占用且已知不对公众开放的房地产,但未经所有者、所有者代理人或合法占有人的同意。本款不适用于《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2350条所述的正在进行合法送达传票的人员,但条件是,该人员下车后应立即尝试送达传票,并在完成送达传票后或应所有者、所有者代理人或合法占有人的要求后立即离开。
(o)Copy CA 刑法 Code § 602(o)
(1)Copy CA 刑法 Code § 602(o)(1) 拒绝或未能离开属于他人或被他人合法占用且不对公众开放的土地、房地产或建筑物,但经 (1) 治安官应所有者、所有者代理人或合法占有人的要求,并经治安官告知其是应所有者、所有者代理人或合法占有人的要求行事,或 (2) 所有者、所有者代理人或合法占有人要求离开后。所有者、所有者代理人或合法占有人在每次请求治安官协助处理擅自闯入事件时,应向治安官提出单独请求。但是,通过执法机构提供的表格以公证书面形式提出的单一治安官协助请求,可涵盖不超过当地法令规定或12个月(以较短者为准)的有限期限,并标明具体日期,在此期间存在火灾隐患或所有者、所有者代理人或合法占有人不在场所或物业。此外,当场所或物业不对公众开放并张贴关闭告示时,通过执法机构提供的表格以公证书面形式提出的单一治安官协助请求,可涵盖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请求人应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提出请求的执法机构,说明不再需要协助。但是,本款不适用于根据1975年《阿拉托雷-泽诺维奇-邓拉普-伯曼农业劳动关系法》(《劳动法典》第2部第3.5部分(第1140条起))或联邦《国家劳动关系法》允许在物业上进行合法工会活动的人员。就本节而言,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4213.5条定义,由住房管理局为租户拥有或运营的土地、房地产或建筑物构成不对公众开放的物业;但是,本款不适用于在场所内从事受加利福尼亚州或美国宪法保护活动的人员,或应居民或管理部门要求在场所内且未游荡或未被怀疑或实际违反法律或条例的人员。
(2)CA 刑法 Code § 602(o)(2) 治安官协助请求在物业所有权转让或合法占有人变更时失效。
(3)CA 刑法 Code § 602(o)(3) 处理擅自闯入事件的治安官协助请求可以电子方式提交。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款接受电子方式提交的请求。
(A)CA 刑法 Code § 602(o)(3)(A) “机场运营区”是指机场中供飞机用于起降、地面滑行、装卸、加油、停放或维修的部分,该区域存在飞机支援车辆和设施,且不供公众使用或公共车辆通行。
(B)CA 刑法 Code § 602(o)(3)(B) “旅客船舶码头”仅指《联邦法规典籍》第33篇第105.105(a)(2)节所述的港口设施中具有定期服务通勤或客运业务的安保区域。就本节而言,“旅客船舶码头”不包括根据《联邦法规典籍》第33篇第105.106节指定为公共通道区域的任何区域。
(C)CA 刑法 Code § 602(o)(3)(C) “公共交通设施”具有与第171.7节中规定的相同含义。
(D)Copy CA 刑法 Code § 602(o)(3)(D)
(i)Copy CA 刑法 Code § 602(o)(3)(D)(i) “授权人员”是指持有机场运营方签发的有效机场身份识别卡的人员,或持有机场运营方认可的有效航空公司身份识别卡的人员,或任何未持有机场或航空公司身份识别卡但由持有机场或航空公司身份识别卡的人员出于合法目的陪同的人员。
(ii)CA 刑法 Code § 602(o)(3)(D)(i)(ii) “授权人员”还指持有港口运营方签发的有效港口身份识别卡的人员,或持有港口运营方认可的商业海运企业签发的有效公司身份识别卡的人员,或任何其他由持有有效港口或合格公司身份识别卡的人员出于合法目的陪同的人员。
(iii)CA 刑法 Code § 602(o)(3)(D)(i)(iii) “授权人员”还指持有有效公共交通员工身份识别卡的人员。
(E)CA 刑法 Code § 602(o)(3)(E) “机场”是指其功能是支持商业航空的设施。
(v)Copy CA 刑法 Code § 602(v)
(1)Copy CA 刑法 Code § 602(v)(1) 除联邦法律允许外,故意逃避对其人身和可及财产的安检和检查,以进入或重新进入机场、如(u)款所定义的旅客船舶码头,或如第171.7节所定义的公共交通设施的无菌区域,且该无菌区域张贴有合理通知,说明本款所述的非法侵入可能导致起诉的,构成对本款的违反,初犯可处以不超过五百美元 ($500) 的罚款。第二次及后续违反为轻罪,可处以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的刑罚,或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2)CA 刑法 Code § 602(v)(2) 尽管有第(1)款的规定,如果本款的初犯导致机场航站楼、旅客船舶码头或公共交通设施的疏散,并在任何程度上导致预定航班或班次的延误或取消,则可处以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的刑罚。
(w)CA 刑法 Code § 602(w) 在被庇护所管理机构要求离开后的任何时间,拒绝或未能离开家庭暴力庇护所项目所在地。
(1)CA 刑法 Code § 602(w)(1) 违反本款并被定罪的人,应处以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的刑罚。
(2)CA 刑法 Code § 602(w)(2) 如果家庭暴力受害者及其子女的搬迁费用是由于被告非法侵入家庭暴力庇护所项目所在地而产生的,法院可以命令违反本款并被定罪的被告向家庭暴力受害者作出赔偿,金额相当于受害者及其子女的搬迁费用。
(x)Copy CA 刑法 Code § 602(x)
(1)Copy CA 刑法 Code § 602(x)(1) 明知故犯地进入或停留在医院或诊所内的新生儿病房、产科病房或分娩中心,在其中没有合法事务可办,且该区域已张贴告示,提供合理通知,限制只有有合法事务可办的人员才能进入,并且周围情况会使一个理性人认为该人员在其中没有合法事务可办。合理通知是指能让一个理性人实际知晓的通知,并且至少张贴在该区域的每个入口处。
(2)CA 刑法 Code § 602(x)(2) 违反第(1)款并被定罪的人,应按以下方式处罚:
(A)CA 刑法 Code § 602(x)(2)(A) 作为违规行为,处以不超过一百美元 ($100) 的罚款。

Section § 60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故意通过阻碍或恐吓他人来扰乱商业活动,并在被所有人、其代理人或治安官要求离开后拒绝离开,构成轻罪。这适用于私人企业和公共机构。如果有人在公共机构通过谎报法律进行干扰且不愿离开,则构成违规行为,可处以罚款。

豁免情况包括合法的工会活动和受宪法保护的行为。其他法律仍然适用,这意味着本法不会凌驾于其他法律之上。

(a)CA 刑法 Code § 602.1(a) 任何故意干扰由向公众开放的商业机构的所有人或代理人经营的任何合法商业或职业,通过阻碍或恐吓试图开展业务的人或其顾客,并且在被所有人或所有人的代理人,或应所有人或所有人的代理人请求行事的治安官要求离开后,拒绝离开该商业机构场所的人,犯有轻罪,可处以最高90天县监狱监禁,或最高四百美元($400)罚款,或并处监禁和罚款。
(b)CA 刑法 Code § 602.1(b) 任何故意干扰由向公众开放的公共机构雇员经营的任何合法业务,通过阻碍或恐吓试图开展业务的人,或在该处与公共机构办理业务的人员,并且在被该公共机构的办公室经理或主管,或应该公共机构的办公室经理或主管请求行事的治安官要求离开后,拒绝离开该公共机构场所的人,犯有轻罪,可处以最高90天县监狱监禁,或最高四百美元($400)罚款,或并处监禁和罚款。
(c)CA 刑法 Code § 602.1(c) 任何故意干扰由向公众开放的公共机构雇员经营的任何合法业务,通过明知故犯地对在该处与公共机构办理业务的人员进行重大法律虚假陈述,并且在被该公共机构的办公室经理或主管,或应该公共机构的办公室经理或主管请求行事的治安官要求离开后,拒绝离开该公共机构场所的人,犯有违规行为,可处以最高四百美元($400)罚款。
(d)CA 刑法 Code § 602.1(d) 本节不适用于以下任何人员:
(1)CA 刑法 Code § 602.1(d)(1) 任何从事州或联邦法律允许在该财产上进行的合法工会活动的人员。
(2)CA 刑法 Code § 602.1(d)(2) 任何在场所内从事受加利福尼亚州宪法或美国宪法保护的活动的人员。
(e)CA 刑法 Code § 602.1(e)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视为取代任何其他法律的适用。

Section § 60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县何时可以执行要求书面许可才能进入私人土地的规定。它仅适用于土地紧邻住宅、有围栏、正在耕种,或沿其边界和入口路径张贴有明确的禁止非法侵入标志的情况。

任何县通过的、要求获得土地所有者、所有者代理人或合法占有私人土地者书面许可才能进入空置或未开发私人土地的条例或决议,除非该土地紧邻住宅物业,或被围栏围住,或正在耕种,或沿所有外部边界以及进入私人土地的所有道路和小径每英里至少张贴三块禁止非法侵入的标志,否则不适用。

Section § 60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涉及加州居住在房主物业中的寄宿者。如果一名寄宿者在收到搬离通知且通知期满后仍留在业主自住的房屋中,他们可能会被指控违规,并可能由房主或其代表逮捕。警方可以协助将寄宿者移走,而这不被视为非法强行进入。

如果对寄宿者留下的物品存在争议,将适用《民法典》另一部分的规定。本法规不阻止房主使用其他合法方式驱逐寄宿者,也不改变合同损害赔偿请求。重要的是,它仅适用于只有一名寄宿者的情况;如果涉及多名寄宿者,规则则不同。

(a)CA 刑法 Code § 602.3(a) 受《民法典》第1946.5条约束的寄宿者,在收到终止租赁通知且通知期满后仍留在业主自住住宅单元内的,构成违规行为,并可根据第837条,由业主逮捕其犯下的罪行,或者,如果业主由法院指定的财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代表,则由业主的代表逮捕。尽管有第853.5条的规定,该条关于凭书面出庭承诺释放的要求,不应妨碍协助的执法人员将该人从业主自住住宅单元中移走。
(b)CA 刑法 Code § 602.3(b) 业主根据(a)款将寄宿者从住宅单元中移走,不构成《民事诉讼法典》第1159条规定的强行进入,且不应成为根据该条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
(c)CA 刑法 Code § 602.3(c) 《民法典》第三编第四部分第五章第五节(自第1980条起)适用于在寄宿者根据本条规定被移离房屋后仍留在房屋内的寄宿者的任何个人财产。
(d)CA 刑法 Code § 602.3(d)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解释为限制业主根据其他法律规定将寄宿者移走的权利。
(e)CA 刑法 Code § 602.3(e) 除(b)款另有规定外,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解释为以任何方式限制或影响业主或寄宿者因双方关于寄宿的合同的任何违约行为而可能提出的损害赔偿诉讼。
(f)CA 刑法 Code § 602.3(f) 本条仅适用于居住着一名寄宿者的业主自住住宅。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解释为以任何方式确定或影响居住在有多名寄宿者的业主自住住宅中的寄宿者的权利。

Section § 60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未经机场管理委员会的书面许可,在某些机场财产上销售、提供或兜售任何商品或服务是违法的。如果您未经许可这样做,可能会被控轻罪。

该法律还明确指出,它不阻止地方政府制定关于在机场财产上销售或兜售物品或服务的规定。

此外,根据本法律,持牌包租方承运人在机场提供的预先安排的运输服务不被视为销售或兜售。

(a)CA 刑法 Code § 602.4(a) 任何人进入或停留在由市、县或市县拥有但位于另一县的机场财产上,未经机场财产管理委员会或其正式授权代表的明确书面同意,向公众销售、兜售或提供销售任何种类商品、货物、财产或服务,包括往返、在机场财产上的运输服务,均犯有轻罪。
(b)CA 刑法 Code § 602.4(b)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影响县、市或市县对商品、货物、财产或服务的销售、兜售或提供销售进行监管的权力。
(c)CA 刑法 Code § 602.4(c) 就本节而言,当公共事业委员会许可的包租方承运人,按照《公共事业法典》第5360.5节的定义,在机场以预先安排的方式运营时,该运营不构成商品、货物、财产或服务的销售、兜售或提供。

Section § 60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经授权的公职人员外,任何未经允许进入或逗留在他人住宅的行为都是非法的。如果家中无人,则被视为轻罪。如果非法侵入期间有人在场,则称为情节严重的非法侵入,这更严重,可能导致监禁或罚款。

如果法院选择缓刑而非监禁,可能会要求接受咨询。此外,法院可能会对非法侵入者发布限制令,并考虑事件的严重性以及未来再次犯罪的可能性等因素。最后,这项法律不排除根据其他法律(如盗窃罪)起诉某人。

(a)CA 刑法 Code § 602.5(a) 除依法履行职责的公职人员或雇员外,任何未经所有者、其代理人或合法占有人的同意,擅自进入或逗留在任何非商业性住宅、公寓或其他居住场所的人,均构成轻罪。
(b)CA 刑法 Code § 602.5(b) 除依法履行职责的公职人员或雇员外,任何未经所有者、其代理人或合法占有人的同意,擅自进入或逗留在任何非商业性住宅、公寓或其他居住场所,且在事件发生期间,有居民或经授权在住宅内的其他人身在其中,均构成情节严重的非法侵入,可处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罚款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c)CA 刑法 Code § 602.5(c) 如果法院准予缓刑,可命令根据 (b) 款被判轻罪的人接受最长三年的监督缓刑。参与法院指定的咨询应作为缓刑的一个条件。
(d)CA 刑法 Code § 602.5(d) 如果一个人根据 (b) 款被判轻罪,量刑法院还应考虑发布一项限制被告与受害人接触的禁令,该禁令的有效期最长可达三年,由法院决定。在确定禁令的期限时,法院应考虑(除其他因素外)案件的事实严重性、未来违规的可能性以及受害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安全。
(e)CA 刑法 Code § 602.5(e)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排除根据第 459 节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进行起诉。

Section § 60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在不对公众开放的任何州、县、区或柑橘类水果博览会建筑物或场地内,在被治安官或博览会经理要求离开后仍逗留,则构成轻罪。如果该人没有正当理由留在那里,就会收到离开的命令。如果该人不表明身份或不解释其在场原因,他们可能会被指控犯罪。

Section § 602.7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旧金山湾区捷运或南加州捷运的财产、车辆或设施上未经书面许可销售任何物品,您就触犯了法律。这项规定不影响地方政府制定自己在这些区域内销售物品的规则。

任何进入或停留在旧金山湾区捷运区或南加州捷运区拥有的任何财产、设施或车辆上,并在该财产、设施或车辆上销售或兜售任何商品、货物、财产或任何种类的服务,而未经旧金山湾区捷运区管理委员会或南加州捷运区管理委员会或其正式授权代表的明确书面同意的人,均构成违规行为。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影响县、市、捷运区或市县管理商品、货物、财产或服务销售或兜售的权力。

Section § 60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未经允许进入他人耕种或围有围栏的土地,或在设有禁止擅自进入标志的未耕种土地,均属违法。如果被判有罪,首次违法将被处以75美元罚款,第二次250美元,第三次则构成轻罪。但是,某些活动是豁免的,例如工会活动、受宪法保护的活动、合法送达传票以及持证土地测量。如果因擅自进入而被指控为违规,你可以选择支付保释金而不必出庭。

(a)CA 刑法 Code § 602.8(a) 任何未经土地所有人、土地所有人的代理人或土地合法占有人的书面许可,故意进入他人耕种或以围栏围住的土地,或故意进入未耕种或未围住的土地,且沿所有外部边界以及所有进入土地的道路和小径,每英里不少于三处设有禁止擅自进入标志的,均犯有公罪。
(b)CA 刑法 Code § 602.8(b) 任何被判违反 (a) 款规定的人,应按以下规定处罚:
(1)CA 刑法 Code § 602.8(b)(1) 首次违法为违规,可处以七十五美元 ($75) 罚款。
(2)CA 刑法 Code § 602.8(b)(2) 未经土地所有人、土地所有人的代理人或土地合法占有人的许可,在同一土地或同一土地所有人的任何毗连土地上第二次违法,为违规,可处以二百五十美元 ($250) 罚款。
(3)CA 刑法 Code § 602.8(b)(3) 未经土地所有人、土地所有人的代理人或土地合法占有人的许可,在同一土地或同一土地所有人的任何毗连土地上第三次或后续违法,为轻罪。
(c)Copy CA 刑法 Code § 602.8(c)
(a)Copy CA 刑法 Code § 602.8(c)(a) 款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刑法 Code § 602.8(c)(1) 任何从事合法工会活动的人,该活动经《加利福尼亚州农业劳资关系法》(《劳工法》第二编第3.5部分(第1140条起))或《国家劳资关系法》允许在财产上进行。
(2)CA 刑法 Code § 602.8(c)(2) 在该场所从事受加利福尼亚州宪法或美国宪法保护的活动的任何人。
(3)CA 刑法 Code § 602.8(c)(3) 《商业与职业法典》第22350条所述的正在进行合法送达传票的任何人。
(4)CA 刑法 Code § 602.8(c)(4) 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三编第15章(第8700条起)获得许可,并从事经《民法典》第846.5条授权的合法土地测量执业的任何人。
(d)CA 刑法 Code § 602.8(d) 对于根据本条指控的任何违规行为,被告可以选择放弃保释金以代替出庭。尽管有第853.6条 (e) 款的规定,如果违法者根据本款选择放弃保释金,该案件将不再进行进一步的诉讼。

Section § 602.9

Explanation

这段法律规定,未经房主同意,声称拥有或占有房屋并将其出租给他人是违法的。一旦被抓,可能面临最高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最高2500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罚。每次违法行为都算作一个独立的罪行。

未经房主同意,指使他人进入或留在住宅内并将其出租给他人的人也会受到同样的惩罚。但是,这条法律不适用于租客、次承租人或任何对住宅拥有合法居住权的人。

法律明确指出,本条不影响对更严重的罪行(如重窃罪或欺诈罪)提起诉讼,这些指控仍然可以被追究。

(a)CA 刑法 Code § 602.9(a) 除(c)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未经所有人或所有人代理人的同意,声称拥有或声称或占有住宅,以将该住宅出租给他人的目的,犯有轻罪,可处以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的刑罚,或处以不超过两千五百美元 ($2,500) 的罚款,或并处该监禁和罚款。每次违法行为均构成单独的罪行。
(b)CA 刑法 Code § 602.9(b) 除(c)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未经所有人或所有人代理人的同意,导致他人进入或留在任何住宅内,以将该住宅出租给他人的目的,犯有轻罪,可处以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的刑罚,或处以不超过两千五百美元 ($2,500) 的罚款,或并处该监禁和罚款。每次违法行为均构成单独的罪行。
(c)CA 刑法 Code § 602.9(c) 本条不适用于任何承租人、次承租人、租赁人、次租赁人或受让人,也不适用于对该住宅拥有合法居住权益的任何其他租用人。
(d)CA 刑法 Code § 602.9(d) 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排除依据任何其他适用法律规定对某人提起诉讼。
(e)CA 刑法 Code § 602.9(e)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本条不应排除对某人以重窃罪或欺诈罪提起诉讼。立法机关认为,本条从未排除对某人以重窃罪或欺诈罪提起诉讼。

Section § 602.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大学、加州州立大学或社区学院的任何校区,以身体方式阻止或试图阻止学生或教师上课或授课是违法的。如果有人这样做,他们可能被处以最高500美元的罚款,或被判入狱最长一年,或两者兼施。“武力”是指使用你的身体来阻挡或使人们难以进入他们的课堂。

任何人,凡以武力并意图阻止出勤或教学,故意阻碍或试图阻碍任何寻求在加利福尼亚大学董事会、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董事会或社区学院区理事会拥有、控制或管理的任何校区或设施内上课或授课的学生或教师,应处以不超过五百美元 ($500) 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并处此等罚款和监禁。
在本节中,“武力”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或与他人协同使用其身体,以阻碍进入、在内移动,或以其他方式阻碍该场所所设课程的学生和教师。

Section § 602.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故意阻止他人进入或离开医疗机构、礼拜场所或学校是违法的。如果被定罪,处罚将根据犯罪次数而异,首次犯罪可能面临罚款和监禁,后续犯罪则面临更长的监禁时间和更高的罚款。但是,如果罚款会造成过重负担,可能会以社区服务代替。

“物理上”的阻碍不包括涉及言语的行为,例如抗议。此外,履行职责的雇员或执法人员不受此规定限制。该法律也不禁止根据加州或联邦劳动法进行的与劳资纠纷相关的合法活动。

(a)CA 刑法 Code § 602.11(a) 任何个人,独自或与他人合谋,通过人身拘留或物理阻碍其通行,故意阻止他人进入或离开医疗机构、礼拜场所或学校的,犯有轻罪,首次犯罪可处以县监狱监禁,或不超过二百五十美元 ($250) 的罚款,或两者并罚;第二次犯罪,处以县监狱监禁不少于五天并处不超过五百美元 ($500) 的罚款;第三次或后续犯罪,处以县监狱监禁不少于30天并处不超过二千美元 ($2,000) 的罚款。但是,如果法院认定支付罚款将给被告或其受抚养人造成过重负担,法院可以命令被告执行社区服务,以代替本条规定的任何罚款或监禁。
(b)CA 刑法 Code § 602.11(b) 在 (a) 款中使用的,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刑法 Code § 602.11(b)(1) “物理上”不包括言语。
(2)CA 刑法 Code § 602.11(b)(2) “医疗机构”指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部第1章(自第1200条起)获得许可的机构,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部第2章(自第1250条起)获得许可的医疗机构,或任何由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2部(自第500条起)、《整骨疗法倡议法》或《脊骨神经疗法倡议法》获得许可的人员定期向个人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
(3)CA 刑法 Code § 602.11(b)(3) “人”不包括医疗机构的官员、雇员或代理人,或在履行其职责过程中的执法人员。
(c)CA 刑法 Code § 602.11(c) 本条不得解释为禁止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或《国家劳动关系法》允许的与劳资纠纷相关的任何合法活动。

Section § 602.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如果非法闯入学术研究人员的住宅,意图压制、阻止或干涉他们的学术自由或工作,即构成轻罪。学术研究人员被定义为从事学术研究的人员,他们隶属于某些经认可的机构,并且不仅仅是从事标准课程作业。该法律强调保护学术自由,这包括合法地进行和分享研究。然而,它允许合法的工会活动,并且不排除根据其他法律提起指控。

(a)CA 刑法 Code § 602.12(a) 任何人,为压制、阻止行使或干涉学术研究人员的学术自由而进入其居住用不动产的,犯有非法侵入罪,属轻罪。
(b)CA 刑法 Code § 602.12(b)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刑法 Code § 602.12(b)(1) “学术研究人员”指合法从事学术研究的任何人,其为经认可的加州社区学院、加州州立大学或加州大学的校区,或经西部学校与学院协会认可的、授予学位的非营利机构的学生、受训人员、雇员或附属医生。学术研究不包括常规的、非实验室的课程作业或任务。
(2)CA 刑法 Code § 602.12(b)(2) “学术自由”指合法地进行、传播或发表学术研究或教学。
(c)CA 刑法 Code § 602.12(c) 本节不适用于合法从事受州法或联邦法保护的工会活动的任何人。
(d)CA 刑法 Code § 602.12(d) 本节不排除根据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提起诉讼。

Section § 602.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动物园、马戏团或巡回动物展览是获得许可的,并且张贴了禁止进入动物围栏的标志,那么未经允许进入动物围栏是违法的。这样做会被视为违规或轻罪。这项规定不适用于在职的雇员或授权的公职人员。

“动物园”包括水族馆等场所。“动物围栏”是指任何用于容纳或展示动物且不向公众开放的区域。即使根据本法对你进行起诉,你仍然可能根据其他适用法律受到起诉。

(a)CA 刑法 Code § 602.13(a) 任何进入动物园、马戏团或巡回动物展览的动物围栏的人,如果该动物园、马戏团或展览获得许可或允许向公众展示活体动物,并且在动物园、马戏团或巡回动物展览的入口处,或在动物围栏本身上,张贴了禁止进入动物围栏的标志,未经动物园、马戏团或巡回动物展览的管理机构或其授权代表的同意,构成违规或轻罪,受第 (19.8) 条约束。本款不适用于动物园、马戏团或巡回动物展览的雇员,或在其受雇期间和职责范围内行事的公职人员。
(b)CA 刑法 Code § 602.13(b) 就本条而言,“动物园”是指为向公众展示动物而饲养在围栏中的活体动物的永久性或半永久性收藏。“动物园”一词包括展示水生动物的公共水族馆。
(c)CA 刑法 Code § 602.13(c) 就本条而言,“动物围栏”是指用于容纳或展示动物且通常不对公众开放的任何笼子、畜栏、容器、围栏、水族箱或水槽的内部,或其他独立的围堵区域。
(d)CA 刑法 Code § 602.13(d) 根据本条进行的起诉不排除根据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进行的起诉。

Section § 6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他不是正在执勤的警察,强行进入人们居住或可能居住的建筑物,然后损坏或毁坏那里的财产,那么他就犯了轻罪。

Section § 604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故意损坏或毁坏他人的庄稼、谷物、水果或蔬菜,并且没有其他具体法律规定如何惩罚这种行为,那么他们就犯了轻罪。

Section § 6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故意损坏、更改或移除任何标示土地边界或水下电报电缆位置的标记或界标,属于轻罪。它也适用于污损或移除带有此类标记的树木。关键因素是恶意地进行这些行为,即怀有不良意图。

任何人,如果其:
1. 恶意移除为标示任何地块或土地的边界上的任何点,或水下电报电缆所在位置而设立的任何界标;或,
2. 恶意污损或更改任何此类界标上的标记;或,
3. 恶意砍伐或移除任何为此目的而作有此类标记的树木,意图毁坏此类标记;
—即犯有轻罪。

Section § 6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故意损坏或未经许可操作用于水管理或发电的桥梁、水坝、运河或水库等结构是违法的。它也适用于在一年中特定时间扰乱或破坏水道或沟渠的人。违反者可能被控故意破坏罪。但是,法律允许出于采矿目的从这些水道中清除土壤。

Section § 610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故意隐藏、改变或移除灯光或信号,或者展示误导性的灯光或信号,意图使船只陷入危险,他们可能会被判处监禁。这种行为被视为刑事犯罪,因为它可能对航行和海上安全造成潜在危害。

Section § 615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故意损坏、弄脏或拿走美国海岸测量局使用的任何标记、结构或相关物品是犯罪行为。如果你这样做,你就犯了轻罪。

Section § 6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在加州故意损坏或销毁任何由法律授权张贴的官方文件(例如法律、公告或通知),并且是在这些文件应被撤下之前进行的,他们可能会被处以20至100美元的罚款,或被监禁最长一个月。

任何人在其应保持张贴的期限届满之前,故意污损、涂抹、撕毁或销毁任何美国或本州法律的副本、抄本或摘录,或任何依据美国或本州任何法律的授权或任何法院的命令在本州任何地方张贴的公告、广告或通知的,处以不少于二十美元但不超过一百美元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个月。

Section § 6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故意损坏或销毁属于他人的文件,并且伪造该文件会被视为伪造罪,那么他们可能会根据刑法典的特定条款被判处监禁。

Section § 6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未经发件人或收件人许可,故意开启或阅读一封不是寄给自己的密封信件,是违法的。如果有人还公布了这样一封信件的内容,并且明知它是非法开启的,那么他们就犯了轻罪。

任何人,未经该信件作者或收件人授权,故意开启或阅读,或致使他人阅读任何非寄给自己的密封信件,以及任何人,未经同样授权,公布该信件的任何内容,且明知该信件系非法开启的,均犯有轻罪。

Section § 6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故意改变电报或电话信息的含义,并以此方式损害他人利益,他们将受到惩罚。这种惩罚可能包括在州监狱服刑、在县监狱服刑长达一年、最高一万美元的罚款,或同时处以监禁和罚款。

任何故意篡改电报或电话信息的宗旨、效力或含义,并损害他人利益者,依照第1170条(h)款的规定处以监禁,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处以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Section § 6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故意损坏或移除任何献给执法人员或消防员的纪念碑属于犯罪行为。

如果有人被判有罪,他们可能会面临牢狱之灾。该法律还明确规定,一个人可以根据本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例如军事或退伍军人法)被起诉。

(a)CA 刑法 Code § 621(a) 任何恶意毁坏、切割、打碎、残损、抹去或以其他方式损坏、拆除或移除任何执法纪念碑或消防员纪念碑的人,均犯有罪行,可依照第1170条 (h) 款的规定判处监禁,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
(b)CA 刑法 Code § 621(b) 本条不排除根据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提起诉讼,包括《军事和退伍军人法典》第1318条。

Section § 6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非所有人故意损坏、毁损或破坏村庄、城镇或城市中的任何公共纪念碑、艺术品或有用或装饰性建筑,均属轻罪。这同样适用于损坏遮荫树或观赏植物,无论它们位于私人财产还是街道、人行道或公园等公共场所。

Section § 622

Explanation
如果你损坏、毁损或破坏任何不属于你的、具有考古或历史重要性的物品,无论是在私人土地上还是在公共区域,这都属于轻罪,你将构成犯罪。

Section § 6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未经洞穴所有者书面同意,进入洞穴并损坏或扰乱其中的自然或历史元素是违法的。违法行为包括标记、破坏或移除天然物质或考古遗迹,伤害动植物,或改变锁或门等保护设施。处罚最高可达一年监禁、1000美元罚款,或两者并罚。“洞穴”是指足够大、可供人进入的天然地下空间。“天然物质”指钟乳石等自然形成物,“物质”则包括历史和考古物品。根据本法规,单纯进入洞穴而未造成损害不构成犯罪。

(a)CA 刑法 Code § 623(a) 除非第599c条另有规定,任何人未经洞穴所有者事先书面许可,故意且明知地实施以下任何行为,均犯有轻罪,可处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罚款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或并处此等罚款和监禁:
(1)CA 刑法 Code § 623(a)(1) 打破、折断、裂开、雕刻、涂画、书写或以其他方式标记,或以任何方式毁坏、残害、伤害、污损、损坏或损害任何洞穴中发现的天然物质。
(2)CA 刑法 Code § 623(a)(2) 扰乱或改变任何洞穴中先前居住的考古证据。
(3)CA 刑法 Code § 623(a)(3) 杀死、伤害或移除任何洞穴中发现的动物或植物生命。
(4)CA 刑法 Code § 623(a)(4) 燃烧任何产生对洞穴中任何植物或动物有害的烟雾或气体的物质。
(5)CA 刑法 Code § 623(a)(5) 移除任何洞穴中发现的物质。
(6)CA 刑法 Code § 623(a)(6) 打破、强行打开、篡改、移除或以其他方式扰乱任何旨在阻止进入洞穴的锁、门、门扇或任何其他结构或障碍物,无论是否已进入。
(b)CA 刑法 Code § 623(b) 就本条而言:
(1)CA 刑法 Code § 623(b)(1) “洞穴”指地表以下任何自然地质形成的空隙或空腔,不包括任何矿井、隧道、渡槽或其他人工开挖物,且其大小足以允许一人进入。
(2)CA 刑法 Code § 623(b)(2) “所有者”指对洞穴拥有占有权的个人或私人或公共机构。
(3)CA 刑法 Code § 623(b)(3) “天然物质”指任何洞穴中发现的钟乳石、石笋、卷曲石、花状石、石膏花或石膏针、流石、石幔、石柱、钙华坝、粘土或泥浆形成物或结核、结晶矿物形成物,以及任何附着或断裂的墙壁、天花板或矿物突起。
(4)CA 刑法 Code § 623(b)(4) “物质”指任何洞穴中发现的考古、古生物、生物或历史物品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岩画、壁画、篮筐、人类遗骸、工具、珠子、陶器、投射物尖端、历史采矿活动遗迹或任何其他居住遗迹。
(c)CA 刑法 Code § 623(c) 单纯进入或停留在洞穴中不构成对本条的违反。

Section § 624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故意损坏或扰乱供水管道、主管道或为建筑物供水的设施,他们就犯了轻罪,这是一种犯罪。

Section § 625

Explanation
如果你明知故犯地打开或开启水源(例如水龙头)取水,且在被告知该水源已因主管人员的命令而关闭后,你的意图是欺骗或造成损害,那么你就犯了轻罪。

Section § 6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故意损坏、篡改航空器,或未经所有者允许拆除航空器部件,则构成轻罪。这包括在无人看管时进入或爬上航空器,并试图操纵其控制装置或启动航空器,这可能导致最高六个月的监禁或一千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罚。

此外,如果有人以导致航空器不适合飞行的方式损坏航空器或其部件,他们将面临更严厉的惩罚,包括最高一年的监禁、最高一万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罚。这项法律涵盖了对航空器故意的轻微干扰和更严重的破坏行为。

(a)CA 刑法 Code § 625(a) 任何故意损坏或篡改任何航空器或其内容物或部件,或未经所有者同意拆除航空器任何部件的人,以及任何意图实施任何恶意破坏、损害或其他犯罪,而爬入或爬上航空器,或试图操纵航空器在静止且无人看管时的任何控制装置、启动机构、制动器或其他机构或装置,或启动任何静止且无人看管的航空器的人,均犯有轻罪,一经定罪,应处以不超过六个月的监禁,或不超过一千美元($1,000)的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b)CA 刑法 Code § 625(b) 任何故意并恶意损坏、损害或摧毁任何航空器或其内容物或任何部件,以致使该航空器不适合其设计和配备的飞行操作的人,应根据第1170条 (h) 款的规定处以监禁,或在县监狱处以不超过一年的监禁,或处以不超过一万美元($10,000)的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Section § 625

Explanation
根据这项法律,如果有人故意通过损坏或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或系统的任何部分(包括将停放的车辆开动)来试图造成严重伤害,他们可能被指控犯有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