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在法律事务中作出宣誓声明(例如宣誓书),承诺说出真相,但却故意在该声明中就重要事项撒谎,那么他就犯了伪证罪。如果此人后来出庭作证时所说的话与他们在宣誓书中所说的内容不符,这种不符之处可以作为初步证据,证明他们在宣誓书中的陈述是虚假的。

Section § 11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某人在法律场合宣誓说真话后,故意就重要事项撒谎,则构成伪证罪。无论这种撒谎行为发生在加利福尼亚州境内还是境外,本规定均适用。

此外,如果证明某人撒谎的唯一证据是除被告本人之外的另一个人的证词,则不能判其伪证罪。撒谎的证据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证据确立。

(a)CA 刑法 Code § 118(a) 凡在加利福尼亚州法律允许宣誓的任何案件中,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庭、官员或个人面前,已宣誓将真实作证、声明、宣誓作证或证明,却故意违背誓言,明知虚假却声称属实的任何重要事项的任何人,以及凡在加利福尼亚州法律允许在伪证处罚下作证、声明、宣誓作证或证明的任何案件中,在伪证处罚下作证、声明、宣誓作证或证明,并故意明知虚假却声称属实的任何重要事项的任何人,均犯伪证罪。
本款适用于无论该陈述、证词、声明、宣誓作证或证明是在加利福尼亚州境内还是境外作出或签署的情况。
(b)CA 刑法 Code § 118(b) 任何人不得仅凭被告以外的单一人证词的矛盾之处来证明虚假性而被判犯伪证罪。虚假性的证明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证据确立。

Section § 11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警务人员如果明知故犯地在警方报告中作虚假陈述,或者向另一名警务人员讲述虚假陈述,而该陈述最终被写入报告中,涉及犯罪或其调查,则可能面临监禁处罚。他们可能在县监狱服刑最长一年,或在州监狱服刑一到三年。

但是,如果警务人员在报告中写入了他人最初作出的虚假陈述,那么只有当该警务人员明知其虚假并假装其为真实时,才会被认定有罪。

(a)CA 刑法 Code § 118.1(a) 任何警务人员,以其警务人员身份,明知且故意地在警务人员报告中作出或导致作出任何重大陈述,或向另一警务人员作出陈述且该陈述被纳入警务人员报告中,涉及任何罪行的实施或调查,且明知该陈述虚假,则犯有提交虚假报告罪,可处以在县监狱监禁最长一年,或在州监狱监禁一、二或三年。
(b)CA 刑法 Code § 118.1(b) 本节不适用于警务人员撰写或制作警务人员报告时,就该警务人员在报告中包含的、归因于任何其他人的虚假陈述,除非撰写或制作报告的警务人员明知该陈述虚假并将其纳入报告以将其作为真实陈述提交。

Section § 1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宣誓”一词的含义,它不只局限于在宗教文本上发誓。它还涵盖了其他法律允许的、用来确认你所说内容真实性的方式,例如做出郑重声明。

Section § 1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指出,就职誓词中关于未来工作职责的部分,不属于法律中某些前面条款的适用范围。

Section § 1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指出,如果某人被指控犯有伪证罪,他们不能以宣誓程序不当,或者他们当时不在声称主持宣誓的官员面前为由进行辩护。如果被告安排该官员虚假证明宣誓已经进行,这仍然被视为伪证罪。

对于伪证罪的起诉,宣誓以不规范方式进行或被采取,或者被控伪证罪的人未到场或未在声称主持宣誓的官员面前,如果该被控人促使或唆使该官员证明宣誓已进行或被采取,则不能以此作为抗辩。

Section § 1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被指控犯有伪证罪,那么他们是否合法地被允许作证或发表声明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他们确实作了证词或声明,并且该证词或声明是虚假的。

Section § 1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被指控犯有伪证罪(即在宣誓后撒谎),他们不能以不知道自己的谎言很重要,或者谎言实际上并未改变案件结果为由进行辩护。只要这个谎言是相关的,并且可能影响了法律程序,就足够了。

Section § 12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一份证词、宣誓书或证明书,一旦被告将其交给他人,并打算让其作为真实内容被传播或公开,就算制作完成了。

Section § 125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不知其真实性的情况下断言某事为事实,这在法律上等同于说谎。

Section § 126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被判犯有伪证罪(即在宣誓后撒谎),他们可能被判处两年、三年或四年的监禁。具体刑期取决于具体情况,并根据另一项被称为第1170条 (h) 款的法律来确定。

伪证罪可处以依照第1170条 (h) 款的规定监禁两年、三年或四年。

Section § 127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故意说服另一个人在宣誓后说谎,他们就犯下了被称为“唆使伪证罪”的罪行。唆使他人说谎的人将受到与他们本人如果自己宣誓后说谎时相同的惩罚。

Section § 1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因宣誓作伪证(伪证罪)或教唆他人宣誓作伪证(教唆伪证罪)而被定罪,并且这导致一个无辜的人被错误定罪并处决,那么作伪证的人可能面临死刑或无假释机会的终身监禁。具体刑罚将根据其他法律条款决定。

Section § 12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某人依法被要求在宣誓下提交官方报告、陈述或申报,并且他们明知提交了虚假信息,他们就犯了伪证罪。即使宣誓实际上并未如声称的那样进行,情况也是如此。

Section § 131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在加州因证券、商品或特定商业行为法律相关事宜接受调查,并且他们故意撒谎、误导或隐瞒重要信息,他们可能会被指控犯有轻罪。如果罪名成立,他们可能面临最高一年的监禁、最高25,000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罚。如果该行为已由另一项具体法律(即第118条)涵盖,则本条不适用。

任何人在任何因违反1968年公司证券法 (《公司法典》第4编第1部(第25000条起)第1章)、1990年加州商品法 (《公司法典》第4编第4.5部(第29500条起)第1章)、《商业与职业法典》第16755条而接受调查的事项中,或与加利福尼亚州某部门负责人就该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商业活动和事项进行的调查有关的任何事项中,明知故犯地伪造、虚报或隐瞒重要事实,或作出任何实质性虚假、捏造、误导性或欺诈性陈述或声明,以及任何明知故犯地促使或导致他人违反本条规定的人,均犯有轻罪,可处以不超过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不超过两万五千美元 ($25,000) 的罚款,或对每次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处以该监禁和罚款。本条不适用于被指控违反本法典第118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