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刑法 Code § 118(a) 凡在加利福尼亚州法律允许宣誓的任何案件中,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庭、官员或个人面前,已宣誓将真实作证、声明、宣誓作证或证明,却故意违背誓言,明知虚假却声称属实的任何重要事项的任何人,以及凡在加利福尼亚州法律允许在伪证处罚下作证、声明、宣誓作证或证明的任何案件中,在伪证处罚下作证、声明、宣誓作证或证明,并故意明知虚假却声称属实的任何重要事项的任何人,均犯伪证罪。
本款适用于无论该陈述、证词、声明、宣誓作证或证明是在加利福尼亚州境内还是境外作出或签署的情况。
(b)CA 刑法 Code § 118(b) 任何人不得仅凭被告以外的单一人证词的矛盾之处来证明虚假性而被判犯伪证罪。虚假性的证明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证据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