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刑法 Code § 182(a) 如果两人或两人以上共谋:
(1)CA 刑法 Code § 182(a)(1) 实施任何犯罪。
(2)CA 刑法 Code § 182(a)(2) 虚假并恶意地控告他人犯有任何罪行,或促使他人被指控或逮捕犯有任何罪行。
(3)CA 刑法 Code § 182(a)(3) 虚假地提起或维持任何诉讼、诉讼或程序。
(4)CA 刑法 Code § 182(a)(4) 通过本身即属犯罪的任何手段,欺骗和诈骗任何人的任何财产,或以虚假借口或以不履行承诺的欺诈意图作出虚假承诺来获取金钱或财产。
(5)CA 刑法 Code § 182(a)(5) 实施任何危害公共健康、公共道德的行为,或歪曲或阻碍司法公正,或阻碍法律的正常执行。
(6)CA 刑法 Code § 182(a)(6) 对美国总统或副总统、任何州或属地的州长、任何美国大法官或法官,或美国任何行政部门的部长实施任何犯罪。
他们将受到如下惩罚:
当他们共谋对第 (6) 款中指定的任何官员的人身实施任何犯罪时,他们犯有重罪,并应根据第 1170 节 (h) 款的规定,处以五年、七年或九年的监禁。
当他们共谋实施任何其他重罪时,其惩罚方式和程度应与该重罪的惩罚规定相同。如果该重罪针对不同程度规定了不同的惩罚,则认定被告有罪的陪审团或法院应确定被告共谋实施的重罪的程度。如果未确定程度,则共谋实施该重罪的惩罚应为较轻程度所规定的惩罚,但共谋谋杀的情况除外,在此情况下,惩罚应为一级谋杀所规定的惩罚。
如果该重罪是共谋实施两项或多项具有不同惩罚的重罪,且这些重罪的实施仅构成一项共谋罪,则惩罚应为具有较高最高刑期的重罪所规定的惩罚。
当他们共谋实施第 (4) 款所述行为时,应处以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根据第 1170 节 (h) 款监禁,或处以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罚款,或同时处以该监禁和罚款。
当他们共谋实施本节所述的任何其他行为时,应处以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根据第 1170 节 (h) 款监禁,或处以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罚款,或同时处以该监禁和罚款。当他们因共谋实施第 530.5 节所定义的身份盗窃而获得重罪定罪时,法院可处以最高二万五千美元 ($25,000) 的罚款。
所有共谋案件均可在任何实施了旨在促成共谋的任何公开行为的县的高级法院提起公诉和审理。
(b)CA 刑法 Code § 182(b) 在共谋罪审判中,如果需要公开行为才能构成犯罪,则除非起诉书或信息中明确指控一项或多项公开行为,且所指控的行为之一得到证明,否则被告不能被定罪;但未被指控的其他公开行为可以作为证据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