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本章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a)CA 刑法 Code § 186.2(a) “犯罪牟利活动”是指为获取经济利益或优势而实施、企图实施的行为或发出的威胁,该行为或威胁可根据以下任何条款被指控为犯罪:
(1)CA 刑法 Code § 186.2(a)(1) 纵火罪,定义见第451条。
(2)CA 刑法 Code § 186.2(a)(2) 贿赂罪,定义见第67、67.5和68条。
(3)CA 刑法 Code § 186.2(a)(3) 儿童色情或剥削,定义见第311.2条(b)款,或第311.3或311.4条,可作为重罪起诉。
(4)CA 刑法 Code § 186.2(a)(4) 重罪袭击,定义见第245条。
(5)CA 刑法 Code § 186.2(a)(5) 贪污罪,定义见第424和503条。
(6)CA 刑法 Code § 186.2(a)(6) 敲诈勒索罪,定义见第518条。
(7)CA 刑法 Code § 186.2(a)(7) 伪造罪,定义见第470条。
(8)CA 刑法 Code § 186.2(a)(8) 赌博罪,定义见第320、321、322、323、326、330a、330b、330c、330.1、330.4、337a至337f(含)条,以及第337i条,但仅作为个人赌客参与的活动除外。
(9)CA 刑法 Code § 186.2(a)(9) 绑架罪,定义见第207条。
(10)CA 刑法 Code § 186.2(a)(10) 故意伤害罪,定义见第203条。
(11)CA 刑法 Code § 186.2(a)(11) 谋杀罪,定义见第187条。
(12)CA 刑法 Code § 186.2(a)(12) 组织卖淫和拉皮条罪,定义见第266条。
(13)CA 刑法 Code § 186.2(a)(13) 接收赃物罪,定义见第496条。
(14)CA 刑法 Code § 186.2(a)(14) 抢劫罪,定义见第211条。
(15)CA 刑法 Code § 186.2(a)(15) 教唆犯罪,定义见第653f条。
(16)CA 刑法 Code § 186.2(a)(16) 重大盗窃罪,定义见第487条或第487a条(a)款。
(17)CA 刑法 Code § 186.2(a)(17) 贩运受管制物质,定义见《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351、11352和11353条。
(18)CA 刑法 Code § 186.2(a)(18) 违反公司证券法,定义见《公司法典》第25541条。
(19)CA 刑法 Code § 186.2(a)(19) 载于第9编第7.5章(自第311条起)的关于淫秽物品的罪行,或载于第9编第7.6章(自第313条起)的关于有害物品的罪行,可作为重罪起诉。
(20)CA 刑法 Code § 186.2(a)(20) 提交虚假或欺诈性索赔,定义见第550条。
(21)CA 刑法 Code § 186.2(a)(21) 虚假或欺诈性活动、计划或诡计,如《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4107条所述。
(22)CA 刑法 Code § 186.2(a)(22) 洗钱罪,定义见第186.10条。
(23)CA 刑法 Code § 186.2(a)(23) 与注册商标伪造相关的罪行,如第350条所规定,或与盗版相关的罪行,如第653w条所规定。
(24)CA 刑法 Code § 186.2(a)(24) 与未经授权访问计算机、计算机系统和计算机数据相关的罪行,如第502条所规定。
(25)CA 刑法 Code § 186.2(a)(25) 密谋实施上述任何罪行,定义见第182条。
(26)CA 刑法 Code § 186.2(a)(26) 第186.22条(a)款,或根据第186.22条(b)款规定可加重处罚的重罪。
(27)CA 刑法 Code § 186.2(a)(27) 与针对州饮料容器回收计划的欺诈或盗窃相关的罪行,包括但不限于本款中规定的罪行以及《加州饮料容器回收和垃圾减量法》(《公共资源法典》第12.1编(自第14500条起))中规定的刑事罪行。
(28)CA 刑法 Code § 186.2(a)(28) 人口贩运罪,定义见第236.1条。
(29)CA 刑法 Code § 186.2(a)(29) 犯罪人诱导、鼓励或说服未满18岁的人从事商业性行为的犯罪。就本款而言,商业性行为是指任何人为之给予或收取任何有价值物品的性行为。
(30)CA 刑法 Code § 186.2(a)(30) 犯罪人通过武力、恐惧、胁迫、欺骗、暴力、强迫、威胁或非法伤害受害者或他人,导致未满18岁的人从事商业性行为的犯罪。就本款而言,商业性行为是指任何人为之给予或收取任何有价值物品的性行为。
(31)CA 刑法 Code § 186.2(a)(31) 盗窃个人身份信息罪,定义见第530.5条。
(32)CA 刑法 Code § 186.2(a)(32) 涉及盗窃机动车的罪行,如《车辆法典》第10851条所规定。
(33)CA 刑法 Code § 186.2(a)(33) 拐骗或以欺诈性诱导从事卖淫,定义见第266a条。
(34)Copy CA 刑法 Code § 186.2(a)(34)
(A)Copy CA 刑法 Code § 186.2(a)(34)(A) 与保险欺诈相关的罪行,如《失业保险法典》第2106、2108、2109、2110、2110.3、2110.5、2110.7和2117条所规定。
(B)CA 刑法 Code § 186.2(a)(34)(A)(B) 欺诈罪行,涉及由就业发展部管理的与COVID-19疫情相关的保险计划。就本分段而言,“欺诈罪行”包括分段(A)中指明的罪行。
(b)Copy CA 刑法 Code § 186.2(b)
(1)Copy CA 刑法 Code § 186.2(b)(1) “犯罪牟利活动模式”指从事至少两起依照本章定义的犯罪牟利事件,且符合以下要求:
(A)CA 刑法 Code § 186.2(b)(1)(A) 具有相同或相似的目的、结果、主犯、受害者或作案手法,或通过显著特征相互关联。
(B)CA 刑法 Code § 186.2(b)(1)(B) 并非孤立事件。
(C)CA 刑法 Code § 186.2(b)(1)(C) 作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活动实施。
(2)CA 刑法 Code § 186.2(b)(2) 构成“犯罪牟利活动模式”的行为,检察机构不得用于寻求本章规定的补救措施,除非基本罪行发生在本章生效日期之后,且先前行为发生于基本罪行实施之日起10年内(不包括任何监禁期)。如果对先前行为的起诉导致无罪释放,检察机构不得使用该先前行为寻求本章规定的补救措施。
(c)CA 刑法 Code § 186.2(c) “检察机构”指总检察长或任何县的地区检察官。
(d)CA 刑法 Code § 186.2(d) “有组织犯罪”指具有共谋性质的犯罪,且具有组织性质并旨在提供非法商品或服务,例如麻醉品、卖淫、拉皮条和组织卖淫、高利贷、违反第350条伪造注册商标、违反第653w条盗版录音或视听作品、赌博和色情制品,或者通过个人努力的规划和协调,旨在实施以下非法活动:为牟利而纵火、劫持、保险欺诈、走私、经营汽车盗窃团伙、针对饮料容器回收计划的欺诈、贪污、证券欺诈、违反分段(a)第(34)款所列规定的保险欺诈、重窃罪、洗钱、伪造,或系统性地抵押企业资产以欺诈债权人。“有组织犯罪”也指由犯罪街头帮派实施的犯罪,其定义见第186.22条分段(f)。“有组织犯罪”还指《福利和机构法典》第14107条所述的虚假或欺诈性活动、计划或诡计,以及第530.5条定义的个人身份信息盗窃。
(e)CA 刑法 Code § 186.2(e) “基本罪行”指分段(a)中列举的罪行,且被告正因此被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