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的官方名称是《加利福尼亚州有组织犯罪利润控制法案》。它的目的是处理和规范源自有组织犯罪活动的经济收益。

本法案可引述为《加利福尼亚州有组织犯罪利润控制法案》。

Section § 18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惩罚和预防有组织犯罪的一个好方法是没收犯罪分子从其非法活动中获得的金钱和利润。这项法律,具体被称为《加州有组织犯罪利润控制法》,旨在由检察官使用以打击此类犯罪活动。

Section § 186.2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犯罪牟利和有组织犯罪相关的重要术语。“犯罪牟利活动”是指为获取经济利益而实施的、可被指控为犯罪的行为,例如纵火、贿赂、儿童剥削等多种罪行。“犯罪牟利活动模式”是指至少两项相关的犯罪行为,这些行为显示出有组织犯罪的倾向。这种模式必须由非孤立的、有组织犯罪活动组成。“有组织犯罪”一词用于指那些经过计划和协调,旨在提供非法商品或服务,或涉及欺诈性金融活动的犯罪。“检察机构”是指总检察长或地方检察官。“基础罪行”是指被告被指控的、定义中列出的任何罪行。

就本章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a)CA 刑法 Code § 186.2(a) “犯罪牟利活动”是指为获取经济利益或优势而实施、企图实施的行为或发出的威胁,该行为或威胁可根据以下任何条款被指控为犯罪:
(1)CA 刑法 Code § 186.2(a)(1) 纵火罪,定义见第451条。
(2)CA 刑法 Code § 186.2(a)(2) 贿赂罪,定义见第67、67.5和68条。
(3)CA 刑法 Code § 186.2(a)(3) 儿童色情或剥削,定义见第311.2条(b)款,或第311.3或311.4条,可作为重罪起诉。
(4)CA 刑法 Code § 186.2(a)(4) 重罪袭击,定义见第245条。
(5)CA 刑法 Code § 186.2(a)(5) 贪污罪,定义见第424和503条。
(6)CA 刑法 Code § 186.2(a)(6) 敲诈勒索罪,定义见第518条。
(7)CA 刑法 Code § 186.2(a)(7) 伪造罪,定义见第470条。
(8)CA 刑法 Code § 186.2(a)(8) 赌博罪,定义见第320、321、322、323、326、330a、330b、330c、330.1、330.4、337a至337f(含)条,以及第337i条,但仅作为个人赌客参与的活动除外。
(9)CA 刑法 Code § 186.2(a)(9) 绑架罪,定义见第207条。
(10)CA 刑法 Code § 186.2(a)(10) 故意伤害罪,定义见第203条。
(11)CA 刑法 Code § 186.2(a)(11) 谋杀罪,定义见第187条。
(12)CA 刑法 Code § 186.2(a)(12) 组织卖淫和拉皮条罪,定义见第266条。
(13)CA 刑法 Code § 186.2(a)(13) 接收赃物罪,定义见第496条。
(14)CA 刑法 Code § 186.2(a)(14) 抢劫罪,定义见第211条。
(15)CA 刑法 Code § 186.2(a)(15) 教唆犯罪,定义见第653f条。
(16)CA 刑法 Code § 186.2(a)(16) 重大盗窃罪,定义见第487条或第487a条(a)款。
(17)CA 刑法 Code § 186.2(a)(17) 贩运受管制物质,定义见《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351、11352和11353条。
(18)CA 刑法 Code § 186.2(a)(18) 违反公司证券法,定义见《公司法典》第25541条。
(19)CA 刑法 Code § 186.2(a)(19) 载于第9编第7.5章(自第311条起)的关于淫秽物品的罪行,或载于第9编第7.6章(自第313条起)的关于有害物品的罪行,可作为重罪起诉。
(20)CA 刑法 Code § 186.2(a)(20) 提交虚假或欺诈性索赔,定义见第550条。
(21)CA 刑法 Code § 186.2(a)(21) 虚假或欺诈性活动、计划或诡计,如《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4107条所述。
(22)CA 刑法 Code § 186.2(a)(22) 洗钱罪,定义见第186.10条。
(23)CA 刑法 Code § 186.2(a)(23) 与注册商标伪造相关的罪行,如第350条所规定,或与盗版相关的罪行,如第653w条所规定。
(24)CA 刑法 Code § 186.2(a)(24) 与未经授权访问计算机、计算机系统和计算机数据相关的罪行,如第502条所规定。
(25)CA 刑法 Code § 186.2(a)(25) 密谋实施上述任何罪行,定义见第182条。
(26)CA 刑法 Code § 186.2(a)(26) 第186.22条(a)款,或根据第186.22条(b)款规定可加重处罚的重罪。
(27)CA 刑法 Code § 186.2(a)(27) 与针对州饮料容器回收计划的欺诈或盗窃相关的罪行,包括但不限于本款中规定的罪行以及《加州饮料容器回收和垃圾减量法》(《公共资源法典》第12.1编(自第14500条起))中规定的刑事罪行。
(28)CA 刑法 Code § 186.2(a)(28) 人口贩运罪,定义见第236.1条。
(29)CA 刑法 Code § 186.2(a)(29) 犯罪人诱导、鼓励或说服未满18岁的人从事商业性行为的犯罪。就本款而言,商业性行为是指任何人为之给予或收取任何有价值物品的性行为。
(30)CA 刑法 Code § 186.2(a)(30) 犯罪人通过武力、恐惧、胁迫、欺骗、暴力、强迫、威胁或非法伤害受害者或他人,导致未满18岁的人从事商业性行为的犯罪。就本款而言,商业性行为是指任何人为之给予或收取任何有价值物品的性行为。
(31)CA 刑法 Code § 186.2(a)(31) 盗窃个人身份信息罪,定义见第530.5条。
(32)CA 刑法 Code § 186.2(a)(32) 涉及盗窃机动车的罪行,如《车辆法典》第10851条所规定。
(33)CA 刑法 Code § 186.2(a)(33) 拐骗或以欺诈性诱导从事卖淫,定义见第266a条。
(34)Copy CA 刑法 Code § 186.2(a)(34)
(A)Copy CA 刑法 Code § 186.2(a)(34)(A) 与保险欺诈相关的罪行,如《失业保险法典》第2106、2108、2109、2110、2110.3、2110.5、2110.7和2117条所规定。
(B)CA 刑法 Code § 186.2(a)(34)(A)(B) 欺诈罪行,涉及由就业发展部管理的与COVID-19疫情相关的保险计划。就本分段而言,“欺诈罪行”包括分段(A)中指明的罪行。
(b)Copy CA 刑法 Code § 186.2(b)
(1)Copy CA 刑法 Code § 186.2(b)(1) “犯罪牟利活动模式”指从事至少两起依照本章定义的犯罪牟利事件,且符合以下要求:
(A)CA 刑法 Code § 186.2(b)(1)(A) 具有相同或相似的目的、结果、主犯、受害者或作案手法,或通过显著特征相互关联。
(B)CA 刑法 Code § 186.2(b)(1)(B) 并非孤立事件。
(C)CA 刑法 Code § 186.2(b)(1)(C) 作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活动实施。
(2)CA 刑法 Code § 186.2(b)(2) 构成“犯罪牟利活动模式”的行为,检察机构不得用于寻求本章规定的补救措施,除非基本罪行发生在本章生效日期之后,且先前行为发生于基本罪行实施之日起10年内(不包括任何监禁期)。如果对先前行为的起诉导致无罪释放,检察机构不得使用该先前行为寻求本章规定的补救措施。
(c)CA 刑法 Code § 186.2(c) “检察机构”指总检察长或任何县的地区检察官。
(d)CA 刑法 Code § 186.2(d) “有组织犯罪”指具有共谋性质的犯罪,且具有组织性质并旨在提供非法商品或服务,例如麻醉品、卖淫、拉皮条和组织卖淫、高利贷、违反第350条伪造注册商标、违反第653w条盗版录音或视听作品、赌博和色情制品,或者通过个人努力的规划和协调,旨在实施以下非法活动:为牟利而纵火、劫持、保险欺诈、走私、经营汽车盗窃团伙、针对饮料容器回收计划的欺诈、贪污、证券欺诈、违反分段(a)第(34)款所列规定的保险欺诈、重窃罪、洗钱、伪造,或系统性地抵押企业资产以欺诈债权人。“有组织犯罪”也指由犯罪街头帮派实施的犯罪,其定义见第186.22条分段(f)。“有组织犯罪”还指《福利和机构法典》第14107条所述的虚假或欺诈性活动、计划或诡计,以及第530.5条定义的个人身份信息盗窃。
(e)CA 刑法 Code § 186.2(e) “基本罪行”指分段(a)中列举的罪行,且被告正因此被起诉。

Section § 18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因作为重复模式(即“犯罪牟利”)的一部分而实施犯罪以非法赚钱被定罪,他们从这些活动中获得的某些资产可以被没收。具体来说,他们通过这些犯罪获得的任何类型的财产,无论是实体的还是非实体的,以及他们从这些犯罪中获得的所有金钱或贵重物品,在特定法律条件得到证明后,都将被没收。

(a)CA 刑法 Code § 186.3(a) 在任何被指控从事犯罪牟利活动模式的案件中,在基础犯罪被定罪后,经证明符合第186.5条(d)款的规定,(b)和(c)款所列资产应予没收。
(b)CA 刑法 Code § 186.3(b) 任何通过犯罪牟利活动模式获得的财产权益,无论是实体的还是无形的。
(c)CA 刑法 Code § 186.3(c) 犯罪牟利活动模式的所有收益,该财产应包括所有可能已收到的有价物,作为直接源自犯罪牟利活动模式的收益的交换。

Section § 18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检察机关如何请求没收与刑事案件相关的财产,如果他们认为被告参与了持续的犯罪牟利活动。检察机关必须向处理刑事指控的法院提交一份申请,并通知任何可能对该财产拥有权利主张的人。如果无法直接通知,则会在当地报纸上连续刊登三周公告。如果财产是不动产,他们还必须备案一份待决诉讼通知,以保护在此通知之前提出的任何第三方权利主张。对财产的权益主张必须在另一相关条款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提交。

(a)CA 刑法 Code § 186.4(a) 检察机关应结合刑事诉讼程序,向被告被指控犯有基础刑事罪行的县的高等法院提交一份没收申请书,其中应指控被告从事了一系列犯罪牟利活动,包括可被指控为犯罪的行为或威胁,以及根据第186.3条可被没收的财产。检察机关应就该申请书向可能对所指控的收益拥有财产权益的每一个人送达通知,该通知应声明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向高等法院提交一份经核实的权利主张,说明其所主张的权益金额以及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确认或否认。如果无法通过挂号信或专人送达通知,则应在财产所在县的普遍发行的报纸上连续刊登至少三周。如果被指控须予没收的财产是不动产,检察机关应在提交没收申请书时,在不动产所在地的每个县登记一份诉讼待决通知,该通知应具体指明被指控须予没收的不动产。没收判决不应影响任何第三方在诉讼待决通知登记之前获得的不动产权益。
(b)CA 刑法 Code § 186.4(b) 所有通知均应载明根据第186.5条要求提交对被扣押财产的权益主张的期限。

Section § 186.5

Explanation
如果您拥有或对被当局扣押的财产有权益,您有30天时间向法院提交一份经核实的声明,说明您的权益。您还需要将您的声明通知总检察长或地方检察官。如果利害关系人在该期限内未提交声明,法院可能会没收该财产。财产所有者,通常是被告,需要回应他们是否认为财产应该被没收。如果没有回应,法院将自动代表他们否认没收。如果被告被判相关罪名成立,法院将举行没收听证会,检察官必须在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证明该财产与犯罪活动有关。

Section § 186.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检察机构在没收案件中如何保护财产。如果他们认为财产与犯罪活动有关,可以请求法院下令阻止人们出售或改变该财产。法院可能会冻结财产状态,或指派专人照管,确保在案件结束前财产保持原样。在此之前,必须通知相关方,并给他们机会在法庭上陈述。在等待法庭听证期间,可能会发出一个快速的临时命令。法院可能会要求提供担保金,以保护对财产有利害关系的人。此外,法院还会考虑那些从事合法活动的人的权利,确保如果他们没有参与犯罪,就不会受到不公平的损害。

(a)CA 刑法 Code § 186.6(a) 并行于或后续于请愿书的提交,检察机构可向高等法院申请以下诉讼期间命令,以保全没收请愿书中声称的财产的现状:
(1)CA 刑法 Code § 186.6(a)(1) 禁令,以限制所有利害关系方,并禁止他们转让、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财产。
(2)CA 刑法 Code § 186.6(a)(2) 指定一名接管人,以占有、照管、管理和运营资产和财产,从而使该财产得以维护和保全。
(b)CA 刑法 Code § 186.6(b) 未经通知利害关系方并举行听证会以确定此类命令对于在刑事诉讼结果出来之前保全财产是必要的,并且有合理理由相信没收程序中声称的财产是根据第186.3条可没收的收益或财产权益,不得授予初步禁令或指定接管人。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527条的规定,在该听证会之前可以发出临时限制令。
(c)CA 刑法 Code § 186.6(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法院在批准这些动议时,可以命令提供担保金或担保书,以保全利害关系方的财产权益。
(d)CA 刑法 Code § 186.6(d) 法院在作出命令时,应努力保护那些可能与被告在同一企业中,但未参与实施犯罪牟利活动的人的利益。

Section § 186.7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涉及犯罪牟利活动的财产没收程序。如果财产被发现与此类活动相关联,则可以没收给州或地方政府,但无辜买方拥有的除外。如果某人对财产拥有财务权益(如留置权或抵押权),且不知道该财产的非法用途,他们可以支付财产的股权以保留该财产。否则,财产将被政府收回。索赔的价值在判决时进行评估。如果留置权人未支付,财产将被拍卖。县可以根据特定的政府法典规定,以不同方式处理被没收的不动产。

(a)CA 刑法 Code § 186.7(a) 如果没收听证会的事实认定者认定所称财产或收益根据第186.3条可予没收,且被告从事了犯罪牟利活动的模式,法院应宣布该财产或收益没收给州或地方政府实体,并按照第186.8条的规定进行分配。善意有偿购买者单独拥有的财产不应予没收。
(b)CA 刑法 Code § 186.7(b) 如果没收听证会的事实认定者认定所称财产根据第186.3条可予没收,但未认定持有有效留置权、抵押权、担保权益或附条件销售合同项下权益的人在实际知晓该财产将用于允许没收的用途的情况下取得该权益,且应付给该人的金额低于该财产的评估价值,则该人可以向启动没收程序的州或地方政府实体支付注册所有人的股权金额,该金额应被视为评估价值与留置权、抵押权、担保权益或附条件销售合同项下权益金额之间的差额。支付后,州或地方政府实体应放弃对该财产的所有主张。如果权益持有人选择不向州或地方政府实体支付该款项,则该财产应被视为没收给州或地方政府实体,并应转交所有权证书。评估价值应以判决生效之日为准确定,可由合法所有人与相关政府实体协商确定,或者如果他们无法达成一致,则由提起诉讼的县的法院指定评估师确定。持有有效留置权、抵押权、担保权益或附条件销售合同项下权益的人应获得其权益的评估价值。
(c)CA 刑法 Code § 186.7(c) 如果应付给持有有效留置权、抵押权、担保权益或附条件销售合同项下权益的人的金额低于财产价值,且该人选择不向政府实体支付款项,则该财产应由总务部或地方政府实体公开拍卖,该实体应通过在拍卖发生地所在城市、社区或地方出版发行的报纸上刊登一次公告来提供拍卖通知。
(d)CA 刑法 Code § 186.7(d) 尽管有 (c) 款规定,县可以根据本章并依照《政府法典》第25538.5条处置没收给县的任何不动产。

Section § 186.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如何分配被没收财产出售所得的款项或收益。如果有人善意购买了该财产,或者该财产上有有效的贷款或抵押,那么这些方将首先获得偿付,金额不超过他们应得的数额。接下来的一部分资金用于支付出售财产所涉及的费用,例如维修或储存费。剩余的资金通常会进入政府基金。然而,对于涉及儿童色情、饮料容器回收犯罪和儿童剥削的案件,有特殊规定,资金会流向旨在帮助儿童或支持环保工作的特殊项目或信托基金。在某些情况下,根据犯罪类型,资金也可能流向社区组织或州政府部门。

尽管未根据Section 186.5提交任何答复或索赔,但在所有根据本章被没收的财产,以及在必要时由总务部或地方政府实体出售的财产,其被没收的款项或出售所得应由州或地方政府实体按以下方式分配:
(a)CA 刑法 Code § 186.8(a) 在宣告没收的法院命令向该人分配时,分配给善意或无辜购买者、附条件销售商,或有效留置权、抵押权或担保权益的持有人(如有),金额不超过其在该财产或所得中的权益。法院应努力查明所有此类留置权人并保护其权益,并可酌情命令将所得款项托管最长额外60天,以确保所有有效索赔均已收到并处理。
(b)CA 刑法 Code § 186.8(b) 分配给总务部或地方政府实体,用于其因出售该财产而产生或招致的所有开支,包括根据本章扣押的任何财产的任何必要维修、储存或运输开支。
(c)CA 刑法 Code § 186.8(c) 分配给州的普通基金或地方政府实体的普通基金,以提起诉讼者为准。
(d)CA 刑法 Code § 186.8(d) 在任何涉及违反subdivision (b) of Section 311.2,或Section 311.3或311.4的案件中,代替subdivisions (b) and (c)规定的所得分配,所得应存入提起没收申请的县的县儿童信托基金,该基金根据Welfare and Institutions Code的Section 18966设立。如果该县没有儿童信托基金,资金应存入根据Welfare and Institutions Code的Section 18969设立的州儿童信托基金。
(e)CA 刑法 Code § 186.8(e) 在任何涉及危害州饮料容器回收计划的犯罪案件中,代替subdivision (c)规定的所得分配,所得应存入根据Public Resources Code的subdivision (d) of Section 14580设立的罚款账户,但案件中相当于起诉费用的部分所得应分配给提起没收申请的地方检察实体。
(f)Copy CA 刑法 Code § 186.8(f)
(1)Copy CA 刑法 Code § 186.8(f)(1) 在Section 186.2的subdivision (a)的paragraph (29)或(30)中描述的任何案件,或Section 186.2的subdivision (a)的paragraph (33)中受害者为未成年人的案件中,代替subdivision (c)规定的分配,所得应存入受害者-证人援助基金,以供拨款用于资助Section 13837项下的儿童性剥削和儿童性虐待受害者咨询中心及预防计划。根据本subdivision存入受害者-证人援助基金的资金的百分之五十应拨付给服务未成年人口贩运受害者的社区组织。
(2)CA 刑法 Code § 186.8(f)(2) 尽管有paragraph (1)的规定,paragraph (1)中规定的任何原本根据Section 186.2的subdivision (a)中除paragraph (29)或(30)之外的段落,或Section 186.2的subdivision (a)的paragraph (33)中受害者为未成年人的案件,本应根据subdivision (c)分配给州普通基金的所得,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继续按照subdivision (c)的规定分配给州普通基金。
(g)CA 刑法 Code § 186.8(g) 在Section 186.2的subdivision (a)的paragraph (34)的subparagraph (B)中描述的任何案件中,代替subdivision (c)规定的分配,所得应返还给就业发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