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2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在任何法律或官方程序中,明知文件是伪造或篡改的,却将其作为真实文件提交,那么他们就犯下了被称为重罪的严重罪行。

Section § 132.5

Explanation

如果你目击了一起犯罪,并且你知道你的证词可能在刑事案件中被要求,你不能因为提供关于该犯罪的信息而接受报酬或好处。违反这项法律是轻罪,可判处最高六个月的监禁、1000 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罚。此外,任何违反规定收到的金钱或好处都必须被没收并上缴受害者赔偿基金。除非犯罪发生已超过一年且尚未提起诉讼,否则本法律适用。例外情况包括向专家证人、线人、媒体专业人士支付的款项,或作为合法奖励和保护的一部分。

请注意,此规则不包括照片或视频等直接记录。

(a)CA 刑法 Code § 132.5(a) 某人作为某事件或发生情况的目击者,且其知道或理应知道该事件或情况属于犯罪,或其对某些事实具有个人了解,且其知道或理应知道可能需要该人作为证人在刑事诉讼中出庭作证,则该人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或收取任何付款或利益,作为提供因目击该事件或情况或对事实具有个人了解而获得的信息的对价。
(b)CA 刑法 Code § 132.5(b) 违反本节规定属于轻罪,应处以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六个月,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或并处该监禁和罚款。
(c)CA 刑法 Code § 132.5(c) 根据本节定罪后,除 (b) 款所述的处罚外,任何违反本节规定收取的报酬应由被告没收并存入受害者赔偿基金。
(d)CA 刑法 Code § 132.5(d) 如果自与根据 (a) 款提供的信息相关的任何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已超过一年,则本节不适用,除非已对该犯罪行为提起诉讼。如果已提起诉讼,本节应持续适用直至该诉讼的最终判决。
(e)CA 刑法 Code § 132.5(e) 本节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刑法 Code § 132.5(e)(1) 检察官、执法机构或受雇在刑事案件中代表某人的律师向专家证人、调查员、雇员或代理人支付的合法报酬。
(2)CA 刑法 Code § 132.5(e)(2) 检察官或执法机构向线人提供的合法报酬。
(3)CA 刑法 Code § 132.5(e)(3) 向报纸、杂志或其他出版物相关或受雇的出版商、编辑、记者、作家或其他人员,或与电视台或广播电台相关的电视或广播新闻记者或其他人员,因披露在正常业务过程中获得的信息而支付的报酬。
(4)CA 刑法 Code § 132.5(e)(4) 政府机构为提供导致特定罪犯被捕和定罪的信息而提供的法定授权奖励。
(5)CA 刑法 Code § 132.5(e)(5) 根据第 4 部分第 7.5 篇(自第 14020 条起)设立的证人保护计划中参与的证人提供的合法报酬。
(f)CA 刑法 Code § 132.5(f) 就本节而言,“信息”不包括照片、录像带、录音带或任何其他事件或情况的直接记录。

Section § 13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通过禁止证人收取金钱以换取他们所目睹的犯罪信息来确保刑事审判的公正性。法律规定,犯罪行为的证人不得接受金钱以提供信息,因为这可能会损害审判的公正性。违反此规定可能导致罚款或监禁。但也有例外情况,例如向专家证人支付报酬,或向新闻媒体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提供信息支付报酬。该法律还明确了哪些类型的付款是允许的,例如提供导致逮捕的信息的奖励,或通过证人保护计划支付的款项。最后,它界定了在此背景下的“信息”和“犯罪受害者”。

(a)CA 刑法 Code § 132.5(a) 立法机关支持并确认每个人就任何主题进行沟通的宪法权利。本条旨在维护每个被指控者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人民获得正当法律程序的权利以及司法程序的完整性。本条无意阻止任何人传播任何信息或意见。
立法机关特此发现并声明,潜在证人为有价值的对价而披露与犯罪有关的信息,可能导致刑事审判中可信证据的丧失,并威胁侵蚀判决的可靠性。
立法机关进一步发现并声明,潜在证人为有价值的对价而披露与犯罪有关的信息,会造成不公正的表象,从而破坏公众信任。
(b)CA 刑法 Code § 132.5(b) 作为其明知是犯罪的事件或情况的证人,或对其明知或理应知道可能要求其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人出庭的事实有个人了解的人,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或收取任何金钱或其等价物,以作为提供因目睹该事件或情况或对事实有个人了解而获得的信息的对价。
(c)CA 刑法 Code § 132.5(c) 作为其理应知道是犯罪的事件或情况的证人,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或收取任何金钱或其等价物,以作为提供因其目睹该事件或情况而获得的信息的对价。
(d)CA 刑法 Code § 132.5(d) 总检察长或涉嫌违反 (c) 款的县的地区检察官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民事诉讼中作出最终判决,被告将因违反 (c) 款而被处以相当于该人收到或约定金额150%的罚款。
(e)CA 刑法 Code § 132.5(e) 违反 (b) 款是轻罪,可处以在县监狱服刑不超过六个月、罚款不超过所要求、接受或收到的赔偿金额三倍,或同时处以监禁和罚款。
(f)CA 刑法 Code § 132.5(f) 如果与根据 (b) 款或 (c) 款提供的信息相关的任何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已超过一年,则本条不适用,除非已对该犯罪行为提起诉讼。如果已提起诉讼,本条将持续适用直至诉讼中的最终判决。
(g)CA 刑法 Code § 132.5(g) 本条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刑法 Code § 132.5(g)(1) 检察官、执法机构或受雇于刑事案件中代表某人的律师向专家证人、调查员、雇员或代理人支付的合法报酬。
(2)CA 刑法 Code § 132.5(g)(2) 检察官或执法机构向线人提供的合法报酬。
(3)CA 刑法 Code § 132.5(g)(3) 向报纸、杂志或其他出版物或电视或广播新闻记者或与电视或广播电台相关的其他人支付的报酬,以披露在正常业务过程中获得的信息。
(4)CA 刑法 Code § 132.5(g)(4) 政府机构提供的法定授权奖励或犯罪受害者提供的私人奖励计划,以获取导致特定罪犯被捕和定罪的信息。
(5)CA 刑法 Code § 132.5(g)(5) 根据第4部分(自第14020条起)第7.5章设立的证人搬迁和援助计划中向参与证人提供的合法报酬。
(h)CA 刑法 Code § 132.5(h) 就本条而言,“信息”不包括照片、录像带、录音带或任何其他事件或情况的直接记录。
(i)CA 刑法 Code § 132.5(i) 就本条而言,“犯罪受害者”应以符合《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一条第28款的方式解释,并应包括第136条第 (3) 款中定义的受害者。

Section § 1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任何法律审判、诉讼、质询或调查中,故意使用虚假陈述或虚假表述来欺骗或误导证人,以影响其证词的行为,构成轻罪。

任何实施欺诈或欺骗行为,或明知而对任何证人或即将被传唤作证的人,在任何依法授权的审判、诉讼、质询或调查中,作出或出示任何虚假陈述、虚假表述、虚假凭证或虚假书面材料,意图影响该证人证词的,均犯有轻罪。

Section § 1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制作或准备任何虚假或倒填日期的文件,并打算在任何审判或法律诉讼中,将其作为真实或原件使用或允许其被使用,那么你就犯了重罪。

任何准备虚假或倒填日期的书籍、文件、记录、书面文书或其他事项或物品,并意图在任何审判、诉讼或法律授权的调查中,为任何欺诈或欺骗目的,将其作为真实或原件出示或允许其被出示的人,均犯重罪。

Section § 135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知道任何文件、数字图像、视频或类似物品将在法律程序中用作证据,并且故意销毁、擦除或隐藏它以阻止其使用,那么他们就犯了轻罪。

Section § 13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故意更改、隐藏或销毁证据以在纪律处分过程中对公共安全官员造成负面影响的人,均犯有轻罪。

任何明知地篡改、干扰、隐匿或销毁针对公共安全官员的任何纪律处分程序中的相关证据,旨在损害该公共安全官员的人,均犯有轻罪。

Section § 136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干预法律程序相关的法律中使用的关键术语。“恶意”指故意造成伤害或扰乱司法公正。“证人”可以是任何了解犯罪情况的人、其陈述被用作证据的人,或报告过犯罪的人。证人还包括任何被传唤或被认为具有这些角色的人。“受害人”是指任何被怀疑根据州或联邦法律受到犯罪侵害的人。

本章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1)CA 刑法 Code § 136(1) “恶意”指意图以任何方式烦扰、骚扰、伤害或损害他人,或以任何方式阻挠或干预司法公正的正常执行。
(2)CA 刑法 Code § 136(2) “证人”指任何自然人,(i) 了解与任何犯罪有关的事实存在与否,或 (ii) 其宣誓声明被或曾被接受为任何目的的证据,或 (iii) 曾向任何治安官、检察官、缓刑或假释官、惩教官或司法官报告任何犯罪,或 (iv) 曾收到由本州、任何其他州或美国任何法院授权发出的传票,或 (v) 任何理性人会认为其属于第 (i) 至 (iv) 项(含)所述的个人。
(3)CA 刑法 Code § 136(3) “受害人”指任何自然人,有理由相信根据本州、任何其他州或美国法律定义的任何犯罪正在或已经实施或企图实施。

Section § 13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阻止或试图阻止证人或受害人出席法律听证会或作证是违法的。如果有人明知故犯且怀有恶意地这样做,他们可能面临最高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更长的州监狱监禁。如果一个人阻止或试图阻止犯罪受害人或证人报告犯罪或协助起诉,这项法律也适用。如果涉及威胁、暴力、阴谋或以前的定罪,这些行为将构成更严重的重罪,导致更长的监禁刑期。

即使这些行为未能成功,其未遂行为也应受到惩罚。身体恐吓或威胁会加重罪行,可能导致更严厉的判决。如果有人在犯罪过程中造成严重伤害,本法规不排除施加额外处罚。

(a)CA 刑法 Code § 136.1(a) 除非(c)款另有规定,任何实施以下行为之一的人均犯有公罪,并应处以不超过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州监狱监禁:
(1)CA 刑法 Code § 136.1(a)(1) 明知故犯且怀有恶意地阻止或劝阻任何证人或受害人出席或在任何经法律授权的审判、诉讼或调查中作证。
(2)CA 刑法 Code § 136.1(a)(2) 明知故犯且怀有恶意地试图阻止或劝阻任何证人或受害人出席或在任何经法律授权的审判、诉讼或调查中作证。
(3)CA 刑法 Code § 136.1(a)(3) 就本条而言,证明被告是为保护证人或受害人而介入的家庭成员的证据,应推定该行为不含恶意。
(b)CA 刑法 Code § 136.1(b) 除非(c)款另有规定,任何试图阻止或劝阻犯罪受害人或犯罪证人实施以下任何行为的人均犯有公罪,并应处以不超过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州监狱监禁:
(1)CA 刑法 Code § 136.1(b)(1) 向任何和平官员、州或地方执法官员、缓刑或假释或惩教官员、检察机构或任何法官报告该受害情况。
(2)CA 刑法 Code § 136.1(b)(2) 促使寻求并起诉投诉、起诉书、公诉书、缓刑或假释违规行为,并协助进行起诉。
(3)CA 刑法 Code § 136.1(b)(3) 逮捕或促使或寻求逮捕任何与该受害情况有关的人。
(c)CA 刑法 Code § 136.1(c) 任何人在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下,明知故犯且怀有恶意地实施(a)款或(b)款所述的任何行为,即犯有重罪,可处以两年、三年或四年的州监狱监禁:
(1)CA 刑法 Code § 136.1(c)(1) 该行为伴有武力,或对证人、受害人或任何第三方,或对任何受害人、证人或任何第三方的财产,施加明示或暗示的武力或暴力威胁。
(2)CA 刑法 Code § 136.1(c)(2) 该行为是为了促成一项阴谋。
(3)CA 刑法 Code § 136.1(c)(3) 该行为是由曾被判犯有违反本条、本条任何前身法律或任何联邦法规或任何其他州的法规的人实施的,如果被起诉的行为发生在本州,则该行为将构成对本条的违反。
(4)CA 刑法 Code § 136.1(c)(4) 该行为是由任何人为了金钱利益或任何其他对价,应他人请求而实施的。此类交易的所有参与者均犯有重罪。
(d)CA 刑法 Code § 136.1(d) 任何试图实施(a)、(b)和(c)款所述任何行为的人,均犯有未遂罪,无论其尝试成功与否。任何人在身体上未受伤害,或实际上未受恐吓的事实,不构成本条项下任何起诉的抗辩。
(e)CA 刑法 Code § 136.1(e) 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排除对造成严重身体伤害的情况施加加重处罚,如果所造成的伤害是重大或实质性的。
(f)CA 刑法 Code § 136.1(f) 在实施(c)款所述任何罪行期间使用武力,应被视为加重罪行的情节,并在根据第1170条(b)款判处监禁刑期时予以考虑。

Section § 13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发布保护令,以防止刑事案件中的受害人和证人受到伤害或恐吓。法院可以禁止被告接触受害人,施加枪支限制,并在某些情况下强制实行电子监控。如果紧急保护令更为严格,则其优先于其他命令。违反保护令可能导致额外的处罚。法院必须考虑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发布保护令,并确保与关于监护权和探视权的其他法院命令协调一致。

(a)Copy CA 刑法 Code § 136.2(a)
(1)Copy CA 刑法 Code § 136.2(a)(1) 基于有充分理由相信受害人或证人已遭受或合理可能遭受伤害、恐吓或劝阻,对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发布命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CA 刑法 Code § 136.2(a)(1)(A) 根据《家庭法典》第6320条发布的命令。
(B)CA 刑法 Code § 136.2(a)(1)(B) 命令被告不得违反第136.1条的任何规定。
(C)CA 刑法 Code § 136.2(a)(1)(C) 命令除被告以外的在法庭上的人,包括但不限于被传唤的证人或进入法庭的其他人员,不得违反第136.1条的任何规定。
(D)CA 刑法 Code § 136.2(a)(1)(D) 命令本节所述人员不得与特定证人或受害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沟通,除非通过律师并在法院可能施加的合理限制下进行。
(E)CA 刑法 Code § 136.2(a)(1)(E) 命令召开听证会,以确定是否应发布包括分段 (A) 至 (D) 所述的命令。
(F)Copy CA 刑法 Code § 136.2(a)(1)(F)
(i)Copy CA 刑法 Code § 136.2(a)(1)(F)(i) 命令法院管辖范围内的特定执法机构为受害人、证人或两者提供保护,或为与受害人或证人居住在同一家庭或法院确定的合理邻近范围内的受害人或证人的直系亲属提供保护。未经执法机构同意,不得发布该命令,除非在有限的特定时期内,并且法院明确认定受害人或证人或其直系亲属存在明显且现实的伤害危险。
(ii)CA 刑法 Code § 136.2(a)(1)(F)(i)(ii) 就本款而言,“直系亲属”包括受害人或证人的配偶、子女或父母。
(G)Copy CA 刑法 Code § 136.2(a)(1)(G)
(i)Copy CA 刑法 Code § 136.2(a)(1)(G)(i) 命令保护暴力犯罪的受害人或证人,使其免受被告的所有接触,或被告意图骚扰、恐吓、威胁或实施暴力行为的接触。法院或其指定人员应在根据《家庭法典》第6380条 (a) 款发布、修改、延长或终止命令的一个工作日内,将本款项下发布的命令传送给执法人员。法院有责任将本款项下发布的修改、延长或终止命令传送给将原始保护令录入加州限制令和保护令系统的同一机构。
(ii)Copy CA 刑法 Code § 136.2(a)(1)(G)(i)(ii)
(I)Copy CA 刑法 Code § 136.2(a)(1)(G)(i)(ii)(I) 如果法院在被告被指控犯有本法典第13700条或《家庭法典》第6211条所定义的家庭暴力犯罪时,未根据分句 (i) 发布命令,法院应主动考虑,在有充分理由相信受害人或证人已遭受或合理可能遭受伤害、恐吓或劝阻时,发布一项保护令,该保护令规定如下:
(ia) 在保护令生效期间,被告不得拥有、持有、购买、接收或试图购买或接收枪支。
(ib) 被告应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527.9条放弃任何枪支的所有权或持有权。
(II) 在本保护令生效期间拥有、持有、购买或接收,或试图购买或接收枪支的人,应根据第29825条受到处罚。
(iii)CA 刑法 Code § 136.2(a)(1)(G)(i)(iii) 法院根据本分段发布、修改、延长或终止的命令,应使用司法委员会采纳并经司法部根据《家庭法典》第6380条 (i) 款批准的表格发布。但是,法院根据本节发布的命令未使用司法委员会采纳并经司法部批准的表格的事实,不应使该命令无法执行。
(iv)CA 刑法 Code § 136.2(a)(1)(G)(i)(iv) 根据本分项发布的保护令,如果地方政府在获得县治安官或有管辖权的首席缓刑官同意的情况下,采纳一项政策以授权对被告进行电子监控,并为此目的指定有管辖权的机构,则该保护令可要求被告接受电子监控。如果法院认定被告有能力支付监控项目的费用,法院应命令被告支付监控费用。如果法院认定被告没有能力支付电子监控费用,法院可命令由采纳授权电子监控政策的地方政府支付电子监控费用。电子监控的期限自命令发布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如果保护令未生效,则电子监控不应实施。
(2)CA 刑法 Code § 136.2(a)(2) 就本分节而言,未成年人即使不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但在家庭暴力发生时在场,则属于证人,并被视为已遭受第 (1) 款所指的伤害。
(b)CA 刑法 Code § 136.2(b) 违反根据分节 (a) 第 (1) 款的 (A) 至 (G) 项(含)所作命令的人,可因第 136.1 节所述的实质性罪行或因藐视作出命令的法院而受到惩罚。藐视法庭的裁定不应妨碍对违反第 136.1 节行为的起诉。然而,被裁定藐视法庭的人应有权获得因藐视法庭而施加的惩罚抵扣,以冲抵因被判犯有第 136.1 节所述罪行而施加的刑罚。根据第 136.1 节对实质性罪行的定罪或无罪释放,应阻止对同一行为引起的后续藐视法庭的惩罚。
(c)Copy CA 刑法 Code § 136.2(c)
(1)Copy CA 刑法 Code § 136.2(c)(1) (A) 尽管有分节 (e) 的规定,根据《家庭法典》第 10 编第 3 部分第 2 章(自第 6250 节起)或第 646.91 节发布的紧急保护令,在执行上应优先于任何其他限制令或保护令,但前提是该紧急保护令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i)CA 刑法 Code § 136.2(c)(1)(i) 紧急保护令是为了保护一个或多个已受另一限制令或保护令保护的人。
(ii)CA 刑法 Code § 136.2(c)(1)(ii) 紧急保护令限制的是第 (i) 项中指定的另一限制令或保护令中的被限制人。
(iii)CA 刑法 Code § 136.2(c)(1)(iii) 紧急保护令中关于被限制人的规定比第 (i) 项中指定的另一限制令或保护令的规定更具限制性。
(B)CA 刑法 Code § 136.2(c)(1)(B) 符合分项 (A) 要求的紧急保护令,在执行上应优先于任何其他限制令或保护令的规定,但仅限于紧急保护令中对被限制人更具限制性的规定。
(2)CA 刑法 Code § 136.2(c)(2) 除第 (1) 款所述情况外,根据《家庭法典》第 6320 节所述的禁止接触令,在执行上应优先于任何其他限制令或保护令。
(d)Copy CA 刑法 Code § 136.2(d)
(1)Copy CA 刑法 Code § 136.2(d)(1) 受本节项下发布的保护令约束的人,在保护令生效期间,不得拥有、持有、购买或接收,或试图购买或接收枪支。
(2)CA 刑法 Code § 136.2(d)(2) 法院应命令受本节项下发布的保护令约束的人,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 527.9 节放弃任何枪支的所有权或持有权。
(3)CA 刑法 Code § 136.2(d)(3) 在保护令生效期间拥有、持有、购买或接收,或试图购买或接收枪支的人,应根据第 29825 节受到惩罚。

Section § 13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法院根据第136.2条发出保护令,它还必须阻止被限制的人试图查明受保护人或其亲近人员的地址或位置,除非有充分理由不这样做。此外,司法委员会必须制定表格以有效实施这项规定。

Section § 13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携带致命武器,意图恐吓证人或受害者,他们就构成犯罪。这种罪行可能导致最高一年的监禁,或在州立监狱服更长的刑期。

Section § 136.7

Explanation

如果你因性犯罪被关在县监狱或州立监狱,并且你告诉其他囚犯你的受害者或证人的姓名和地址,希望他们会骚扰或恐吓他们,那么你又犯了另一项罪行。你可能面临最高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根据罪行严重程度面临更长的刑期。

不过,这项法律并不阻止你询问证人。

(a)CA 刑法 Code § 136.7(a)  任何被监禁在县监狱或州立监狱,并已被判犯有性犯罪的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第243.4、261、261.5、264.1、266、266a、266b、266c、266f、285、286、287、288或289条,或前第262或288a条的规定,如果明知故犯地向任何其他囚犯透露该罪行的证人或受害者的姓名和地址,意图使其他囚犯通过与证人或受害者发起未经授权的通信来恐吓或骚扰证人或受害者,则犯有公罪,可处以不超过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根据第1170条(h)款的规定处以监禁。
(b)CA 刑法 Code § 136.7(b) 本条不应阻止对证人的询问。

Section § 1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通过贿赂、威胁或欺诈手段试图影响证人或即将提供犯罪信息的人是犯罪行为。提供贿赂是重罪;使用武力、威胁或欺诈手段获取虚假证词也是重罪,将导致监禁。在不使用武力或威胁的情况下说服他人撒谎是轻罪。在法庭诉讼中,如果法院有理由相信某人可能违反本法,法院将警告该人可能面临的后果。执法官员包括警察、地方检察官和类似机构的官员。值得注意的是,律师向客户提供的法律建议或个人向其家庭成员提供的建议不受本法处罚。

(a)CA 刑法 Code § 137(a) 任何人给予、提供或承诺给予任何证人、即将被传唤作证的人,或即将向执法官员提供与犯罪有关的重要信息的人任何贿赂,基于任何理解或协议,即该证人的证词或该人提供的信息将因此受到影响,均犯有重罪。
(b)CA 刑法 Code § 137(b) 任何人试图通过武力、武力威胁或欺诈手段诱使任何人作出虚假证词或隐瞒真实证词,或向执法官员提供与犯罪有关的虚假重要信息,或向执法官员隐瞒与犯罪有关的真实重要信息,均犯有重罪,可根据第1170条 (h) 款的规定判处两年、三年或四年监禁。
在本款中,“武力威胁”指对任何人造成非法伤害或对他人财产造成损害的可信威胁,该威胁被传达给某人,目的是诱使其作出虚假证词或隐瞒真实证词,或向执法官员提供与犯罪有关的虚假重要信息,或向执法官员隐瞒与犯罪有关的真实重要信息。
(c)CA 刑法 Code § 137(c) 任何人明知故犯地诱使他人作出虚假证词或隐瞒不受法律特权保护的真实证词,或向执法官员提供与犯罪有关的虚假重要信息,或向执法官员隐瞒与犯罪有关的真实重要信息,均犯有轻罪。
(d)CA 刑法 Code § 137(d) 在提审时,如有理由相信本条可能被违反,法院应根据一方当事人的动议,告诫有理由相信可能违反本条的人,并应宣布本条的处罚和其他规定。
(e)CA 刑法 Code § 137(e) 在本条中,“执法官员”包括任何地方检察官、副地方检察官、市检察官、副市检察官、总检察长或任何副总检察长,或《第二编》第三章第4.5节(自第830条起)所包含的任何治安官。
(f)Copy CA 刑法 Code § 137(f)
(c)Copy CA 刑法 Code § 137(f)(c) 款的规定不适用于律师向客户提供建议,或个人向其家庭成员提供建议。

Section § 13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向证人提供或承诺贿赂,以阻止他们出庭或影响他们的证词,都是一项严重的罪行,称为重罪。证人接受贿赂以改变证词或缺席需要他们作证的审判,也是非法的。本质上,根据这项法律,任何涉及证人证词贿赂的行为都被视为重罪。

(a)CA 刑法 Code § 138(a) 任何给予、提供或承诺给予任何证人或即将被传唤为证人的人任何贿赂,而其谅解或协议是该人将不出席任何审判或其他司法程序,或任何试图通过提供贿赂来劝阻任何人不出席任何审判或其他司法程序的人,均犯有重罪。
(b)CA 刑法 Code § 138(b) 任何作为证人或即将被传唤为证人的人,接受或提议接受任何贿赂,而其谅解是其证词将因此受到影响,或其将缺席需要其证词的审判或程序,均犯有重罪。

Section § 13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被判犯有某些严重重罪的人,如果威胁其罪行的受害人或证人,即属违法。如果他们发出可信的武力或暴力威胁,可能面临最高四年的监禁。可信威胁是指有意图和能力实施威胁,从而使他人合理地担心自身安全。如果此类人员在首次定罪后再次发出可信威胁,他们将面临额外的连续监禁刑期。即使正在服刑,也不能阻止因发出这些威胁而受到进一步起诉。

(a)CA 刑法 Code § 139(a) 除Sections 71和136.1另有规定外,任何被判犯有第6部分第4篇第9章(从Section 29900开始)中规定的任何重罪的人,如果故意并恶意地向其被定罪的罪行的证人或受害人传达可信的威胁,声称将对该人或其直系亲属使用武力或暴力,应处以不超过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根据Section 1170的subdivision (h)处以两年、三年或四年的监禁。
(b)CA 刑法 Code § 139(b) 任何被判违反subdivision (a)的人,如果随后被判犯有subdivision (c)所定义的可信威胁,且该威胁构成对subdivision (a)所述人员生命的威胁,或造成严重身体伤害的威胁,应按照Section 1170.13的规定判处连续的监禁刑期。
(c)CA 刑法 Code § 139(c) 在本节中,“可信威胁”是指意图并明显有能力实施该威胁,从而使威胁的目标合理地担心其自身或其直系亲属的安全的威胁。
(d)CA 刑法 Code § 139(d) 发出威胁的人目前被监禁,不应成为根据本节进行起诉的障碍。
(e)CA 刑法 Code § 139(e) 在本节中,“恶意”、“证人”和“受害人”具有Section 136中给出的含义。

Section § 1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因为犯罪证人或受害人曾协助执法部门或检察官,而对他们施加武力、威胁暴力或损坏他们的财产,是违法的。这样做可能导致最高四年的监禁。但是,如果某人已经因同一行为根据其他法律受到处罚,他们将不会根据本条获得额外刑期。

(a)CA 刑法 Code § 140(a) 除非第139条另有规定,任何故意对犯罪证人、受害人或任何其他人施加武力或威胁施加武力或暴力,或夺取、损坏或毁坏任何证人、受害人或任何其他人的任何财产的人,如果原因是该证人、受害人或其他人曾向执法人员或刑事诉讼或少年法庭诉讼中的检察官提供任何协助或信息,应处县监狱监禁,刑期不超过一年,或根据第1170条 (h) 款的规定处以两年、三年或四年的监禁。
(b)CA 刑法 Code § 140(b) 任何人因 (a) 款所述行为已根据法律其他规定受到处罚的,不应根据本条再处以额外监禁刑期。

Section § 141

Explanation

根据本法律,如果有人故意更改或隐藏实物证据、数字图像或视频,目的是让其他人被指控犯罪,那么他们就犯了轻罪。但是,如果警务人员这样做,则构成重罪,可判处两年至五年监禁。同样,检察官如果篡改、隐藏或未能披露重要证据,并且明知其关键性,也将面临重罪指控,可判处 16 个月至三年监禁。

法律明确规定,这些罪行也可以根据其他适用法律进行起诉。

(a)CA 刑法 Code § 141(a) 除 (b) 和 (c) 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如果明知、故意、蓄意且非法地篡改、修改、植入、放置、制造、隐藏或移动任何实物、数字图像或视频记录,其具体意图是使某人被指控犯罪,或具体意图是在审判、诉讼或调查中将该实物非法地作为真实或确凿的证据出示,则犯有轻罪。
(b)CA 刑法 Code § 141(b) 警务人员,如果明知、故意、蓄意且非法地篡改、修改、植入、放置、制造、隐藏或移动任何实物、数字图像或视频记录,其具体意图是使某人被指控犯罪,或具体意图是在审判、诉讼或调查中将该实物、数字图像或视频记录隐藏或销毁,或虚假地冒充为原始证据,则犯有重罪,可处以两年、三年或五年州立监狱监禁。
(c)CA 刑法 Code § 141(c) 检察官,如果故意且恶意地篡改、修改或隐瞒任何实物、数字图像、视频记录或相关的开脱罪责的材料或信息,明知其与案件结果相关且重要,其具体意图是在审判、诉讼或调查中将该实物、数字图像、视频记录或相关的开脱罪责的材料或信息隐藏或销毁,或虚假地冒充为原始证据,则犯有重罪,可根据第 1170 条 (h) 款处以 16 个月、两年或三年监禁。
(d)CA 刑法 Code § 141(d) 本条不排除根据本条和任何其他法律进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