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86.20

Explanation

本节确立了该法律的正式名称,即《加州街头恐怖主义执法和预防法案》。

本章应被称为并可引用为《加州街头恐怖主义执法和预防法案》。

Section § 186.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加州居民有权免受暴力团体的恐惧或伤害,不论其身份或信仰。它区分了保护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等宪法权利,以及应对暴力街头帮派构成的威胁。

该法律指出,加州正面临由街头帮派造成的危机,这危及公共安全。它承认帮派相关犯罪,特别是谋杀案的激增是一个严重问题,尤其是在洛杉矶县等地。该法律旨在通过关注这些帮派的有组织结构和犯罪模式来消除犯罪活动。

该法律的一个关键方面是利用没收作为工具,通过扣押与这些犯罪活动相关的利润和资源来惩罚和威慑帮派活动。

立法机关特此认定并宣布,每个人,不论种族、肤色、信仰、宗教、民族血统、性别、性别认同、性别表达、年龄、性取向或残疾,都有权免受暴力团体和个人活动造成的恐惧、恐吓和身体伤害,并获得安全保护。本章无意干涉行使受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权利。立法机关特此承认每个公民的宪法权利,即怀有并表达任何合法主题的信仰,合法地与持有相似信仰的他人结社,向合法设立的权力机构请愿以纠正所认为的不公,并参与选举过程。
然而,立法机关进一步认定,加利福尼亚州正处于一场危机之中,这场危机是由暴力街头帮派造成的,其成员威胁、恐吓并对社区的和平公民实施多种犯罪。这些活动,无论是单独还是集体,都对公共秩序和安全构成明显而现实的危险,并且不受宪法保护。立法机关发现,加利福尼亚州有近600个犯罪街头帮派在活动,并且帮派相关谋杀案的数量正在增加。立法机关还发现,仅在洛杉矶县,1986年就有328起帮派相关谋杀案,而1987年的帮派杀人案比1986年增加了80%。立法机关颁布本章的意图是,通过侧重于犯罪帮派活动的模式以及街头帮派的有组织性质,来寻求根除街头帮派的犯罪活动,这两者共同是街头帮派制造恐怖的主要来源。立法机关进一步发现,惩罚和威慑街头帮派犯罪活动的有效手段是没收街头帮派获取、积累或使用的利润、收益和工具。

Section § 186.2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明知并有意协助街头帮派从事犯罪活动是违法的。如果你积极参与一个帮派,并且知道他们从事犯罪行为,你可能会面临监禁。如果犯罪行为有利于帮派或发生在学校附近,刑罚会加重。严重或暴力重罪会导致更长的刑期。法律详细规定了“一系列犯罪帮派活动”,要求帮派成员至少实施两项罪行。帮派被定义为主要活动是实施某些犯罪的团体。如果符合司法公正,法官有权酌情减轻刑罚。重要的是,根据本法律定罪,你不需要是帮派的正式成员——积极参与就足够了。本法律规定,与帮派活动相关的青少年定罪会给州政府带来财政负担。

(a)CA 刑法 Code § 186.22(a) 任何明知其成员从事或曾从事一系列犯罪帮派活动,并积极参与犯罪街头帮派,且故意促进、推动或协助该帮派成员实施重罪犯罪行为的人,应处县监狱监禁,刑期不超过一年,或处州监狱监禁16个月、两年或三年。
(b)Copy CA 刑法 Code § 186.22(b)
(1)Copy CA 刑法 Code § 186.22(b)(1) 除第 (4) 和 (5) 款另有规定外,任何被判犯有为犯罪街头帮派利益、在其指示下或与其相关联而实施的重罪,且具有促进、推动或协助帮派成员实施犯罪行为的特定意图的人,在该重罪定罪后,除对其所被定罪的重罪或未遂重罪规定的刑罚之外,还应连续处以如下刑罚:
(A)CA 刑法 Code § 186.22(b)(1)(A) 除第 (B) 和 (C) 项另有规定外,该人应由法院酌情判处两年、三年或四年附加刑。
(B)CA 刑法 Code § 186.22(b)(1)(B) 如果该重罪是第 1192.7 条 (c) 款所定义的严重重罪,该人应被判处五年附加刑。
(C)CA 刑法 Code § 186.22(b)(1)(C) 如果该重罪是第 667.5 条 (c) 款所定义的暴力重罪,该人应被判处十年附加刑。
(2)CA 刑法 Code § 186.22(b)(2) 如果第 (1) 款所述的基础重罪是在公立或私立小学、职业学校、初中或高中校园内或其1000英尺范围内实施的,且是在该设施开放上课或进行学校相关项目期间,或未成年人使用该设施期间,该事实应构成在根据第 (1) 款判处刑期时的加重情节。
(3)CA 刑法 Code § 186.22(b)(3) 法院应命令判处附加刑的中等刑期,除非存在加重或减轻情节。法院应在判决时将选择附加刑的理由记录在案。
(4)CA 刑法 Code § 186.22(b)(4) 任何被判犯有本款所列举的、为犯罪街头帮派利益、在其指示下或与其相关联而实施的重罪,且具有促进、推动或协助帮派成员实施犯罪行为的特定意图的人,在该重罪定罪后,应被判处不定期终身监禁,不定期刑期的最低刑期按以下两者中较长者计算:
(A)CA 刑法 Code § 186.22(b)(4)(A) 法院根据第 1170 条对基础定罪确定的刑期,包括根据第 2 部分第 7 编第 4.5 章(自第 1170 条起)适用的任何附加刑,或第 3046 条规定的任何期限,如果该重罪是本款第 (B) 或 (C) 项所列举的任何罪行。
(B)CA 刑法 Code § 186.22(b)(4)(B) 州监狱监禁15年,如果该重罪是入室抢劫,违反第 213 条 (a) 款第 (1) 项第 (A) 目;劫车,如第 215 条所定义;违反第 246 条的重罪;或违反第 12022.55 条。
(C)CA 刑法 Code § 186.22(b)(4)(C) 州监狱监禁七年,如果该重罪是勒索,如第 519 条所定义;或威胁受害者和证人,如第 136.1 条所定义。
(5)CA 刑法 Code § 186.22(b)(5) 除第 (4) 款另有规定外,任何在实施可处终身监禁的重罪时违反本款规定的人,在服刑至少15个日历年之前不得假释。
(c)CA 刑法 Code § 186.22(c) 如果法院对违反 (a) 款的被告人准予缓刑或暂缓执行判决,或在涉及对 (b) 款所列附加刑的真实认定案件中,法院应要求被告人作为条件之一在县监狱服刑至少180天。
(d)CA 刑法 Code § 186.22(d) 任何被判犯有公共罪行的人,如果该罪行可判处重罪或轻罪,且是为犯罪街头帮派的利益、在其指示下或与其相关联而实施的,并具有促进、推动或协助帮派成员犯罪行为的特定意图,应处以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的刑罚,或在州监狱监禁一、二或三年的刑罚,但被判处县监狱监禁的人,其监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但不得少于180天,且在服刑满180天之前,不得因刑满释放、假释或任何其他理由获得释放。如果法院对被告人准予缓刑或暂缓执行判决,应将其在县监狱服刑180天作为缓刑条件。
(e)Copy CA 刑法 Code § 186.22(e)
(1)Copy CA 刑法 Code § 186.22(e)(1) 在本章中,“犯罪帮派活动模式”指实施、企图实施、合谋实施或教唆实施,少年法庭裁定成立的申诉或被判犯有以下两项或多项罪行,但前提是其中至少一项罪行发生在本章生效日期之后,且最后一项罪行发生在先前罪行之日起三年内,并发生在当前被指控罪行发生之日起三年内,这些罪行是在不同场合实施的,或由两名或多名成员实施的,这些罪行通常使犯罪街头帮派受益,且这些罪行带来的共同利益不仅仅是声誉上的:
(A)CA 刑法 Code § 186.22(e)(1)(A) 使用致命武器或可能造成严重身体伤害的武力进行袭击,定义见第245条。
(B)CA 刑法 Code § 186.22(e)(1)(B) 抢劫,定义见第8编第4章(自第211条起)。
(C)CA 刑法 Code § 186.22(e)(1)(C) 非法杀人或过失杀人,定义见第8编第1章(自第187条起)。
(D)CA 刑法 Code § 186.22(e)(1)(D) 销售、为销售而持有、运输、制造、要约销售或要约制造受控物质,定义见《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007条。
(E)CA 刑法 Code § 186.22(e)(1)(E) 向有人居住的住宅或有人乘坐的机动车开枪,定义见第246条。
(F)CA 刑法 Code § 186.22(e)(1)(F) 从机动车内开枪或允许从机动车内开枪,定义见第12034条 (a) 和 (b) 款(直至2012年1月1日),以及自该日期起,第26100条 (a) 和 (b) 款。
(G)CA 刑法 Code § 186.22(e)(1)(G) 纵火,定义见第13编第1章(自第450条起)。
(H)CA 刑法 Code § 186.22(e)(1)(H) 恐吓证人和受害人,定义见第136.1条。
(I)CA 刑法 Code § 186.22(e)(1)(I) 重窃罪,定义见第487条 (a) 或 (c) 款。
(J)CA 刑法 Code § 186.22(e)(1)(J) 盗窃任何枪支、车辆、拖车或船只的重窃罪。
(K)CA 刑法 Code § 186.22(e)(1)(K) 入室盗窃,定义见第459条。
(L)CA 刑法 Code § 186.22(e)(1)(L) 强奸,定义见第261条。
(M)CA 刑法 Code § 186.22(e)(1)(M) 洗钱,定义见第186.10条。
(N)CA 刑法 Code § 186.22(e)(1)(N) 绑架,定义见第207条。
(O)CA 刑法 Code § 186.22(e)(1)(O) 致残罪,定义见第203条。
(P)CA 刑法 Code § 186.22(e)(1)(P) 严重致残罪,定义见第205条。
(Q)CA 刑法 Code § 186.22(e)(1)(Q) 酷刑,定义见第206条。
(R)CA 刑法 Code § 186.22(e)(1)(R) 重罪勒索,定义见第518条和第520条。
(S)CA 刑法 Code § 186.22(e)(1)(S) 劫车,定义见第215条。
(T)CA 刑法 Code § 186.22(e)(1)(T) 枪支的销售、交付或转让,定义见第12072条(直至2012年1月1日),以及自该日期起,第6编第4章第6分部第4篇第1条(自第27500条起)。
(U)CA 刑法 Code § 186.22(e)(1)(U) 违反第12101条 (a) 款 (1) 项持有手枪、左轮手枪或其他可藏匿于身上的枪支(直至2012年1月1日),以及自该日期起,第29610条。
(V)CA 刑法 Code § 186.22(e)(1)(V) 威胁实施导致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的罪行,定义见第422条。
(W)CA 刑法 Code § 186.22(e)(1)(W) 盗窃以及非法获取或驾驶车辆,定义见《车辆法典》第10851条。
(X)CA 刑法 Code § 186.22(e)(1)(X) 违反第12021条禁止持有枪支(直至2012年1月1日),以及自该日期起,第6编第4章第9分部第2章(自第29800条起)。
(Y)CA 刑法 Code § 186.22(e)(1)(Y) 违反第12025条携带隐藏枪支(直至2012年1月1日),以及自该日期起,第25400条。
(Z)CA 刑法 Code § 186.22(e)(1)(Z) 违反第12031条携带已上膛枪支(直至2012年1月1日),以及自该日期起,第25850条。
(2)CA 刑法 Code § 186.22(e)(2) 当前被指控的罪行不得用于确立犯罪帮派活动模式。
(f)CA 刑法 Code § 186.22(f) As used in this chapter, “criminal street gang” means an ongoing, organized association or group of three or more persons, whether formal or informal, having as one of its primary activities the commission of one or more of the criminal acts enumerated in subdivision (e), having a common name or common identifying sign or symbol, and whose members collectively engage in, or have engaged in, a pattern of criminal gang activity.
(g)CA 刑法 Code § 186.22(g) As used in this chapter, to benefit, promote, further, or assist means to provide a common benefit to members of a gang where the common benefit is more than reputational. Examples of a common benefit that are more than reputational may include, but are not limited to, financial gain or motivation, retaliation, targeting a perceived or actual gang rival, or intimidation or silencing of a potential current or previous witness or informant.
(h)CA 刑法 Code § 186.22(h) Notwithstanding any other law, the court may strike the additional punishment for the enhancements provided in this section or refuse to impose the minimum jail sentence for misdemeanors in an unusual case where the interests of justice would best be served, if the court specifies on the record and enters into the minutes the circumstances indicating that the interests of justice would best be served by that disposition.
(i)CA 刑法 Code § 186.22(i) Notwithstanding any other law, for each person committed to the Department of Corrections and Rehabilitation, Division of Juvenile Facilities for a conviction pursuant to subdivision (a) or (b) of this section, the offense shall be deemed one for which the state shall pay the rate of 100 percent of the per capita institutional cost of the Department of Corrections and Rehabilitation, Division of Juvenile Facilities, pursuant to former Section 912.5 of the Welfare and Institutions Code.
(j)CA 刑法 Code § 186.22(j) In order to secure a conviction or sustain a juvenile petition, pursuant to subdivision (a) it is not necessary for the prosecution to prove that the person devotes all, or a substantial part, of their time or efforts to the criminal street gang, nor is it necessary to prove that the person is a member of the criminal street gang. Active participation in the criminal street gang is all that is required.
(k)CA 刑法 Code § 186.22(k) This section shall become operative on January 1, 2023.

Section § 186.2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犯罪街头帮派用于非法活动的场所如何被视为滋扰,并可被制止或关闭。如果建筑物被用于涉及武器的犯罪或入室盗窃、强奸等严重罪行,则可对其采取法律行动以消除滋扰。

制止这些滋扰的法律行动必须遵循特定规则,例如未经适当通知不得驱逐人员。只有知晓犯罪活动的人才可被罚款,且禁令仅限于确保公共安全。在提起滋扰诉讼之前,必须向业主发出30天通知。

执法部门可以没收帮派用于非法目的的枪支或武器。如果归还武器会构成公共安全风险,法院必须决定是否应保留这些武器或将其视为滋扰。所有者有权通过法院听证会来对没收提出异议。

遵守法律的非营利组织和政府实体免受这些滋扰行动的影响,受帮派活动影响的个人仍可寻求法律规定的其他补救措施。

(a)CA 刑法 Code § 186.22(a) 犯罪街头帮派成员用于实施第186.22条 (e) 款所列罪行或任何涉及危险或致命武器、入室盗窃或强奸的罪行的每个建筑物或场所,以及帮派成员实施该犯罪行为的每个建筑物或场所,均为滋扰,应予以禁止、消除和预防,并可就此追讨损害赔偿,无论其是公共滋扰还是私人滋扰。
(b)CA 刑法 Code § 186.22(b) 根据 (a) 款提起的任何禁令或消除滋扰诉讼,包括总检察长提起的诉讼,应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部第10章第3条(自第11570条起)的规定进行,但以下所有规定均适用:
(1)CA 刑法 Code § 186.22(b)(1) 法院不得对任何人处以民事罚款,除非该人知道或理应知道这些非法行为。
(2)CA 刑法 Code § 186.22(b)(2) 不得发出驱逐或关闭令。
(3)CA 刑法 Code § 186.22(b)(3) 所有发出的禁令应仅限于保护居民或公众健康和安全所必需的,或防止进一步犯罪活动所必需的。
(4)CA 刑法 Code § 186.22(b)(4) 在向业主提供非法使用或犯罪行为的30天通知之前,不得提起诉讼,该通知应通过邮件,要求回执,邮资预付,寄至最后已知地址。
(c)CA 刑法 Code § 186.22(c) 凡根据 (a) 款或《民法典》第3479条发出禁令以消除构成滋扰的帮派活动时,总检察长或任何地方检察官或任何市检察官可代表受该滋扰损害的社区或街区提起金钱损害赔偿诉讼。任何判给的金钱损害赔偿应由犯罪街头帮派或其成员的资产支付或从中收取。只有创建、维持或促成创建或维持滋扰的犯罪街头帮派成员才对支付判给的损害赔偿承担个人责任。根据本款提起的民事损害赔偿诉讼中,总检察长、地方检察官或市检察官可以使用(但不限于使用)专家证词来确定受滋扰损害的社区或街区所遭受的损害。根据本款追回的损害赔偿应存入一个单独的隔离基金,用于支付给社区或街区所在市或县的管辖机构,且该管辖机构应将这些资产仅用于受滋扰损害的社区或街区的利益。
(d)CA 刑法 Code § 186.22(d) 任何以普通注意或技能处理事务的非营利或慈善组织,以及任何政府实体,均不得根据 (a) 和 (b) 款予以消除。
(e)CA 刑法 Code § 186.22(e) 本章的任何内容均不排除任何受害人寻求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
(f)Copy CA 刑法 Code § 186.22(f)
(1)Copy CA 刑法 Code § 186.22(f)(1) 由犯罪街头帮派成员拥有或持有,旨在实施第186.22条 (e) 款所列的任何罪行,或实施任何入室盗窃或强奸的任何枪支、可与该枪支一起使用的弹药,或任何致命或危险武器,均可由任何执法机构或治安官没收。
(2)CA 刑法 Code § 186.22(f)(2) 在执法机构认为根据本款没收的枪支、弹药或致命武器的返还,将或可能被用于犯罪街头帮派活动,或该物品的返还可能危及他人安全的情况下,执法机构应向高等法院提起诉讼,以确定被没收物品是否应予返还或宣布为滋扰。
(3)CA 刑法 Code § 186.22(f)(3) 除非在能够合理确定其合法所有者身份和地址的情况下,向其发出合理通知,否则不得出售或销毁任何枪支、弹药或致命武器。执法机构应通过挂号信,向合法所有者最后已知地址告知,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有30天时间回复法院书记员,以确认其要求听证的意愿,且未回复将导致默认命令,将没收的枪支、弹药或致命武器作为滋扰予以没收。
(4)CA 刑法 Code § 186.22(f)(4) 如果该人要求听证,法院书记员应在收到该请求后不迟于30天内安排听证。法院书记员应将听证的日期、时间、地点通知该人、所涉执法机构和地方检察官。
(5)CA 刑法 Code § 186.22(f)(5) 在听证会上,举证责任在于执法机构或警官,他们必须以证据优势证明被扣押物品是或将用于犯罪街头帮派活动,或者归还该物品可能危及他人安全。所有枪支的归还均应遵守第6部分第4篇第11章(自第33850条起)的规定。
(6)CA 刑法 Code § 186.22(f)(6) 如果该人员未在通知发出后30天内请求听证,或无法确定合法所有者,执法机构可以提交请愿书,请求将没收的枪支、弹药或致命武器宣布为妨害物。如果这些物品被宣布为妨害物,执法机构应按照第18000条和第18005条的规定处置这些物品。

Section § 186.2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明确指出,本章的规定不适用于为自身帮助和保护而共同行动的工人,也不适用于劳工组织、其成员或代理人的行动。

Section § 186.2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本章的任何部分被发现无效,或不适用于特定的人或情况,本章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只有有问题的那部分被移除,但其他所有部分都将继续按预期运作。这确保了法律的有效部分仍然可以执行。

Section § 186.25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地方政府制定并执行自己的关于帮派和帮派暴力的法律,只要这些法律与州法律在该主题上保持一致。如果地方法律涵盖相同主题或补充州法律已有的内容,本章应被视为提供额外的解决方案,而非凌驾于地方权力之上。

本章任何规定均不得阻止地方管理机构制定和执行与本章规定一致的有关帮派和帮派暴力的法律。如果地方法律与本章重复或补充本章,本章应被解释为提供替代补救措施,而非取代该领域。

Section § 186.26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试图让另一个人加入街头帮派,并意图让他们参与帮派犯罪,他们可能被判入狱 (16 months) 至 (three years)。

如果有人在 (30 days) 内两次用暴力威胁他人,迫使其加入帮派,他们可能被判入狱 (two) 至 (four years)。如果他们为此使用实际暴力,刑期将增加到 (three) 至 (five years)。

如果他们针对的是未成年人,将额外加判 (three-year) 刑罚。本法律不阻止根据其他法律进行起诉。

(a)CA 刑法 Code § 186.26(a) 任何招揽或招募他人积极参与犯罪街头帮派(如第186.22条(f)款所定义),意图使被招揽或招募者参与犯罪街头帮派活动模式(如第186.22条(e)款所定义),或意图使被招揽或招募者促进、推动或协助犯罪街头帮派成员的任何重罪行为的人,应处以在州立监狱监禁 (16 months) 或 (two or three years) 的刑罚。
(b)CA 刑法 Code § 186.26(b) 任何在任何 (30-day) 期间内两次或两次以上不同场合以身体暴力威胁他人,意图胁迫、引诱或招揽任何人积极参与犯罪街头帮派(如第186.22条(f)款所定义)的人,应处以在州立监狱监禁 (two, three, or four years) 的刑罚。
(c)CA 刑法 Code § 186.26(c) 任何使用身体暴力胁迫、引诱或招揽他人积极参与任何犯罪街头帮派(如第186.22条(f)款所定义),或阻止该人脱离犯罪街头帮派的人,应处以在州立监狱监禁 (three, four, or five years) 的刑罚。
(d)CA 刑法 Code § 186.26(d) 如果根据 (a)、(b) 或 (c) 款被招揽、招募、胁迫或威胁的人是未成年人,除违反上述任何一款所规定的刑罚外,应额外加判 (three years) 的刑期,并连续执行。
(e)CA 刑法 Code § 186.26(e) 本条规定不应被解释为限制根据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进行的起诉。

Section § 186.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个人、公司或企业明知某人将使用枪支在街头帮派活动中实施严重犯罪,而仍然向其提供枪支,则属违法。违反者可能面临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最高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两者并罚。但本条仅适用于枪支确实被用于犯罪,并且接收枪支的人已经因此罪名被定罪的情况。如果枪支提供者被判为该重罪的主要参与者,则本条不适用。

(a)CA 刑法 Code § 186.28(a) 任何明知而向他人提供、出售或给予任何枪支的占有或控制权的个人、公司或商号,如果以下所有条件均适用,应根据第1170条 (h) 款的规定判处监禁,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1)CA 刑法 Code § 186.28(a)(1) 该个人、公司或商号实际知晓该人将使用该枪支实施第186.22条 (e) 款所述的重罪,同时积极参与任何第186.22条 (f) 款所定义的犯罪街头帮派,该帮派成员从事第186.22条 (e) 款所定义的犯罪活动模式。
(2)CA 刑法 Code § 186.28(a)(2) 该枪支被用于实施该重罪。
(3)CA 刑法 Code § 186.28(a)(3) 根据本条规定,向其提供、出售或给予枪支占有或控制权的人,已首先被判犯有第186.22条 (e) 款项下的重罪。
(b)CA 刑法 Code § 186.28(b) 本条仅适用于该人未被判为根据本条规定向其提供、出售或给予枪支占有或控制权的人所实施的重罪的主犯的情况。

Section § 186.30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加州因某些与帮派相关的罪行被定罪,您必须在搬到新区域或获释后的10天内向当地执法部门登记。这项要求适用于您在刑事法院或少年法院被定罪的情况,包括因参与帮派、犯有涉及帮派加重处罚的罪行,或在判决时被认定与帮派相关的任何罪行。

(a)Copy CA 刑法 Code § 186.30(a)
(b)Copy CA 刑法 Code § 186.30(a)(b)款所述的任何人,应在其居住的城市向市警察局长登记,或如果其居住在非建制区,则向县治安官登记,登记期限为自获释之日起10日内,或自其抵达任何市、县或市县居住之日起10日内,以较早发生者为准。
(b)Copy CA 刑法 Code § 186.30(b)
(a)Copy CA 刑法 Code § 186.30(b)(a)款适用于在本州刑事法院被定罪或在少年法院被裁定申诉成立的任何人,其所犯的罪行包括以下任何一种:
(1)CA 刑法 Code § 186.30(b)(1) 第186.22条(a)款。
(2)CA 刑法 Code § 186.30(b)(2) 任何被认定符合第186.22条(b)款规定的加重处罚条件的罪行。
(3)CA 刑法 Code § 186.30(b)(3) 任何法院在判决或处置时认定与帮派相关的罪行。

Section § 186.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法院在成人法庭宣判或少年法庭处置听证会时,必须告知相关人员他们根据第 (186.30) 条规定进行登记的义务。此告知必须记录在法院的会议记录令中。法院书记员有责任将此命令的副本发送给负责该人员最后已知地址的执法机构。此外,负责该人员的假释官或缓刑官必须确保其遵守登记要求。

在成人法庭宣判时,或在少年法庭的处置听证会时,法院应告知任何受第 (186.30) 条约束的人其根据该条规定进行登记的义务。此告知应记录在法院的会议记录令中。法院书记员应将会议记录令的副本发送给对受第 (186.30) 条规定登记的人的最后已知地址具有管辖权的执法机构。负责该人的假释官或缓刑官应核实其是否已遵守第 (186.30) 条的登记要求。

Section § 186.32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帮派登记的要求。未成年人必须在家长或监护人的陪同下到执法机构登记,而成年人则需独立登记。未成年人和成年人都会收到一份关于帮派活动的通知,并且必须提供指纹、照片以及一份包含所需信息的签名声明。如果有人更改地址,他们必须在10天内书面通知其当前的执法机构,并在必要时向新的机构登记。登记义务在最后一次被要求登记之日起五年后终止。所提供的信息严格保密,仅供执法人员查阅。法院有权酌情对与帮派相关的犯罪施加这些登记要求。

(a)CA 刑法 Code § 186.32(a) 根据第186.30条要求进行的登记应包括以下内容:
(1)CA 刑法 Code § 186.32(a)(1) 未成年人登记应包括以下内容:
(A)CA 刑法 Code § 186.32(a)(1)(A) 未成年人应与一名家长或监护人一同前往执法机构。
(B)CA 刑法 Code § 186.32(a)(1)(B) 执法机构应向该未成年人及其家长送达一份《加利福尼亚州街头恐怖主义执法和预防法案》通知,其中应(如适用)说明该未成年人属于一个帮派,该帮派成员从事或曾从事第186.22条(e)款所述的犯罪帮派活动模式。
(C)CA 刑法 Code § 186.32(a)(1)(C) 未成年人签署的书面声明,提供执法机构可能要求的任何信息,应提交给执法机构。
(D)CA 刑法 Code § 186.32(a)(1)(D) 未成年人的指纹和近期照片应提交给执法机构。
(2)CA 刑法 Code § 186.32(a)(2) 成年人登记应包括以下内容:
(A)CA 刑法 Code § 186.32(a)(2)(A) 成年人应前往执法机构。
(B)CA 刑法 Code § 186.32(a)(2)(B) 执法机构应向该成年人送达一份《加利福尼亚州街头恐怖主义执法和预防法案》通知,其中应(如适用)说明该成年人属于一个帮派,该帮派成员从事或曾从事第186.22条(e)款所述的犯罪帮派活动模式。
(C)CA 刑法 Code § 186.32(a)(2)(C) 成年人签署的书面声明,提供执法机构可能要求的任何信息,应提交给执法机构。
(D)CA 刑法 Code § 186.32(a)(2)(D) 成年人的指纹和近期照片应提交给执法机构。
(b)CA 刑法 Code § 186.32(b) 任何受第186.30条约束的人,在变更其居住地址后10天内,应书面告知其上次登记的执法机构其新地址。如果其新居住地址位于非其上次登记机构管辖的执法机构辖区内,他或她应在居住地址变更后10天内,书面地向新的执法机构进行登记。
(c)CA 刑法 Code § 186.32(c) 本条规定的所有登记要求应在根据第186.30条最后一次施加登记要求之日起五年后终止。
(d)CA 刑法 Code § 186.32(d) 本条所要求的声明、照片和指纹,除正式雇用的治安官或其他执法人员外,不得向任何其他人开放查阅。
(e)CA 刑法 Code § 186.32(e) 本条或第186.30条或第186.31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排除法院在处理帮派相关犯罪时,酌情施加这些条款中规定的登记要求。

Section § 186.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根据第186.30条被要求登记为帮派成员,但明知故犯地没有这样做,他们就犯了轻罪。此外,如果此人随后被判犯有第186.30条中列出的任何特定罪行,他们将面临16个月至三年的额外监禁。法官通常会判处中间刑期,除非有特殊原因选择更短或更长的刑期,并且法官必须解释其决定。所有相关事实必须在法庭文件中明确说明,并在法庭上得到证明或承认。这项法律于2022年1月1日开始生效。

(a)CA 刑法 Code § 186.33(a) 任何根据第186.30条规定需要登记的人,明知故犯地违反其任何规定,即犯有轻罪。
(b)Copy CA 刑法 Code § 186.33(b)
(1)Copy CA 刑法 Code § 186.33(b)(1) 任何明知故犯地未根据第186.30条规定登记,且随后被判犯有,或其违反第186.30条规定的任何罪行之申诉随后被维持的任何人,应处以在州立监狱额外监禁16个月,或两年或三年的刑罚。除非存在加重或减轻情节,法院应判处中间刑期。法院应在判刑时将选择加重刑罚的理由记录在案。
(2)CA 刑法 Code § 186.33(b)(2) 任何使某人适用本款的事实的存在,应在起诉书、大陪审团起诉书或申诉书中予以指控,并由被告或未成年人在公开法庭上承认,或由事实认定者认定为属实或不属实。
(c)CA 刑法 Code § 186.33(c) 本条于2022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86.34

Explanation

本法律涉及执法机构如何管理用于追踪帮派成员和关联人员的数据库,即所谓的帮派数据库。它定义了什么是犯罪街头帮派,并规定如果这些数据库仅包含犯罪记录或用于监狱目的,则不受某些规则的约束。

在某人被标记为共享数据库中的帮派成员之前,法律要求机构通知该人,如果该人是未成年人,则通知其父母或监护人,除非这样做会危及调查或安全。机构还必须解释如何对这一标记提出异议。

个人或其代表可以请求了解他们是否被列入此类数据库以及原因。机构必须在30天内回复,但如果会影响调查或未成年人的安全,则可以拒绝请求。如果有人对他们的帮派指定提出异议,机构会进行审查并决定该标记是否应保留。如果机构决定时间过长,则视为拒绝,个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

本法律确保受其他法规保护的敏感信息不会被披露。

(a)CA 刑法 Code § 186.34(a) 就本节以及第186.35节和第186.36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刑法 Code § 186.34(a)(1) “犯罪街头帮派”是指由三人或三人以上组成的持续性组织、协会或团体,无论其形式是正式还是非正式,其主要活动之一是实施第186.22节(e)款第(1)至(25)项(含首尾两项)以及第(31)至(33)项(含首尾两项)所列举的犯罪,且该组织、协会或团体具有共同的识别标志、符号或名称,其成员单独或集体从事或曾从事可界定的犯罪活动模式。
(2)CA 刑法 Code § 186.34(a)(2) “帮派数据库”是指执法机构访问的任何数据库,该数据库将某人指定为帮派成员或关联人员,或包含或指向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于事实或未经证实的信息),这些信息反映了将该人指定为帮派成员或关联人员。
(3)CA 刑法 Code § 186.34(a)(3) “执法机构”是指政府机构或政府机构的下属单位,及其授权的支持人员和承包商,其主要职能是侦查、调查或逮捕刑事罪犯,或其主要职责包括拘留、审前释放、审后释放、矫正监督,或收集、存储或传播犯罪历史记录信息。
(4)CA 刑法 Code § 186.34(a)(4) “共享帮派数据库”是指由创建该数据库记录的机构之外的机构或人员访问的帮派数据库。
(b)CA 刑法 Code § 186.34(b) 尽管有(a)款规定,以下各项不受本节或第186.35节和第186.36节的约束:
(1)CA 刑法 Code § 186.34(b)(1) 仅使用第13102节所定义的刑事罪犯记录信息,或根据第186.30节收集的信息,将人员指定为帮派成员或关联人员的数据库。
(2)CA 刑法 Code § 186.34(b)(2) 仅由监狱或羁押设施工作人员为设施管理中的分类或操作决策而访问的数据库。
(c)Copy CA 刑法 Code § 186.34(c)
(1)Copy CA 刑法 Code § 186.34(c)(1) 如果地方执法机构选择使用共享帮派数据库,则在地方执法机构将某人指定为共享帮派数据库中的涉嫌帮派成员、关联人员或附属人员,或向总检察长办公室提交文件以在共享帮派数据库中指定某人,或以其他方式在共享帮派数据库中识别该人之前,地方执法机构应向该人提供书面通知,如果该人未满18岁,则应向该人及其父母或监护人提供关于该指定及其依据的书面通知,除非提供该通知会危及正在进行的刑事调查或危及未成年人的健康或安全。
(2)Copy CA 刑法 Code § 186.34(c)(2)
(1)Copy CA 刑法 Code § 186.34(c)(2)(1)款所述的通知应说明该人,或如果该人未满18岁,则由该人的父母或监护人,或代表该人工作的律师,对数据库中该人的指定提出异议的程序。通知还应告知该人其在数据库中被指定的原因。
(d)Copy CA 刑法 Code § 186.34(d)
(1)Copy CA 刑法 Code § 186.34(d)(1) (A) 某人,或如果该人未满18岁,则由该人的父母或监护人,或代表该人工作的律师,可以向任何执法机构请求信息,以了解该人是否被该执法机构可访问的共享帮派数据库指定为涉嫌帮派成员、关联人员或附属人员,以及做出该指定的执法机构的名称。根据本款提出的请求应以书面形式。
(B)CA 刑法 Code § 186.34(d)(1)(B) 如果根据(A)项请求信息的某人被该执法机构在共享帮派数据库中指定为涉嫌帮派成员、关联人员或附属人员,则提出请求的人员还可以请求关于该指定依据的信息,以便根据(e)款所述对该指定提出异议。
(2)CA 刑法 Code § 186.34(d)(2) 执法机构应提供根据(1)款请求的信息,除非这样做会危及正在进行的刑事调查,或如果该人未满18岁,会危及该人的健康或安全。
(3)CA 刑法 Code § 186.34(d)(3) 执法机构应在收到请求后30个日历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根据(1)款提出的有效请求。
(e)CA 刑法 Code § 186.34(e) 在(c)款所述通知或执法机构对(d)款所述信息请求作出回应之后,被指定或将被指定为涉嫌帮派成员、同伙或附属人员的人,或该人未满18岁时的父母或监护人,可以向当地执法机构提交书面文件,对该指定提出异议。当地执法机构应审查该文件,如果该机构认定该人并非涉嫌帮派成员、同伙或附属人员,该机构应将该人从共享帮派数据库中移除。当地执法机构应向该人,以及该人未满18岁时的父母或监护人,在提交对指定提出异议的书面文件后30天内,提供该机构决定的书面核实。如果执法机构拒绝移除请求,其决定通知应说明拒绝的理由。如果执法机构未能在规定的30天内提供其决定的核实,将该人从帮派数据库中移除的请求应被视为已被拒绝。该人,或该人未满18岁时的父母或监护人,可以根据第186.35条向法院申请审查执法机构拒绝移除请求的决定,并命令执法机构将该人从共享帮派数据库中移除。
(f)CA 刑法 Code § 186.34(f)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要求当地执法机构披露受《证据法》第1040条或第1041条保护的任何信息,或《政府法典》第7920.505条中列出的任何规定。

Section § 186.35

Explanation

如果您被执法部门列入帮派数据库,并且您已尝试申诉但未成功,您可以请求法院审查并可能将您的名字从数据库中移除。此请求必须在被拒绝或被视为拒绝后的90天内提出。

您的案件将在当地执法部门所在县的高等法院审理,或者如果您居住在加州,则在您居住的县的高等法院审理。法院将审查执法部门列入您名字的理由以及您提交的质疑该认定的任何证据。

如果法院发现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您参与帮派活动,法院将命令将您的名字从数据库中移除。此申请需要支付费用,如果您胜诉,该费用可以报销。

(a)CA 刑法 Code § 186.35(a) A person who is listed by a law enforcement agency in a shared gang database as a gang member, suspected gang member, associate, or affiliate and who has contested his or her designation pursuant to subdivision (e) of Section 186.34, may petition the court to review the law enforcement agency’s denial of the request for removal and to order the law enforcement agency to remove the person from the shared gang database. The petition may be brought by the person or the person’s attorney, or if the person is under 18 years of age, by his or her parent or guardian or an attorney on behalf of the parent or guardian.
(b)CA 刑法 Code § 186.35(b) The petition shall be filed and served within 90 calendar days of the agency’s mailing or personal service of the verification of the decision to deny the request for removal from the shared gang database or the date that the request is deemed denied under subdivision (e) of Section 186.34. A proceeding under this subdivision is not a criminal case. The petition shall be filed in either the superior court of the county in which the local law enforcement agency is located or, if the person resides in California, in the county in which the person resides. A copy of the petition shall be served on the agency in person or by first-class mail. Proof of service of the petition on the agency shall be filed in the superior court. For purposes of computing the 90-calendar-day period, Section 1013 of the Code of Civil Procedure shall be applicable.
(c)CA 刑法 Code § 186.35(c) The evidentiary record for the court’s determination of the petition shall be limited to the agency’s statement of the basis of its designation made pursuant to subdivision (c) or (d) of Section 186.34, and the documentation provided to the agency by the person contesting the designation pursuant to subdivision (e) of Section 186.34.
(d)CA 刑法 Code § 186.35(d) If, upon de novo review of the record and any arguments presented to the court, the court finds that the law enforcement agency has failed to establish the person’s active gang membership, associate status, or affiliate status by 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 the court shall order the law enforcement agency to remove the name of the person from the shared gang database.
(e)CA 刑法 Code § 186.35(e) The fee for filing the petition is as provided in Section 70615 of the Government Code. The court shall notify the person of the appearance date by mail or personal delivery. The court shall retain the fee under Section 70615 of the Government Code regardless of the outcome of the petition. If the court finds in favor of the person, the amount of the fee shall be reimbursed to the person by the agency.

Section § 186.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司法部负责管理和规范像CalGang这样的共享帮派数据库。自2018年1月1日起,CalGang执行委员会不再监督CalGang数据库。取而代之的是,司法部成立了一个由各方代表组成的帮派数据库技术咨询委员会,以指导其运作。

这些规定确保了系统完整性,要求用户接受全面培训,并建立了数据录入和审查的标准。除非法律另有要求,否则这些数据不得用于就业、军事筛选或移民执法。

司法部必须发布关于CalGang的年度报告,记录使用统计数据和任何数据清除情况。对于违规行为,例如未经授权使用数据库,司法部可以施加制裁,例如撤销访问权限。他们还强制执行严格的访问和数据共享规则,以保护隐私并确保合法使用。

(a)CA 刑法 Code § 186.36(a) 司法部负责制定共享帮派数据库的规章。所有共享帮派数据库均应遵守这些规章。
(b)CA 刑法 Code § 186.36(b) 该部门应管理和监督CalGang数据库。自2018年1月1日起,CalGang执行委员会不得管理或监督CalGang数据库。
(c)CA 刑法 Code § 186.36(c) 该部门应设立帮派数据库技术咨询委员会。
(d)CA 刑法 Code § 186.36(d) 委员会的每位被任命者,无论任命机构为何,均应具备以下特征:
(1)CA 刑法 Code § 186.36(d)(1) 对帮派干预、打击或预防工作相关问题具有丰富的先前知识。
(2)CA 刑法 Code § 186.36(d)(2) 对其所代表的机构或组织拥有决策权,或可直接接触拥有决策权的人员。
(3)CA 刑法 Code § 186.36(d)(3) 愿意在委员会任职并致力于为委员会的工作做出贡献。
(e)CA 刑法 Code § 186.36(e) 委员会的成员构成如下:
(1)CA 刑法 Code § 186.36(e)(1) 司法部长,或其指定人员。
(2)CA 刑法 Code § 186.36(e)(2) 加州地方检察官协会主席,或其指定人员。
(3)CA 刑法 Code § 186.36(e)(3) 加州公共辩护人协会主席,或其指定人员。
(4)CA 刑法 Code § 186.36(e)(4) 专门从事帮派暴力干预的组织代表,由参议院规则委员会任命。
(5)CA 刑法 Code § 186.36(e)(5) 提供移民服务的组织代表,由参议院规则委员会任命。
(6)CA 刑法 Code § 186.36(e)(6) 加州帮派调查员协会主席,或其指定人员。
(7)CA 刑法 Code § 186.36(e)(7) 专门从事民权或人权的社区组织代表,由众议院议长任命。
(8)CA 刑法 Code § 186.36(e)(8) 曾因帮派标签而受到影响,对共享帮派数据库有亲身经验的人士,由众议院议长任命。
(9)CA 刑法 Code § 186.36(e)(9) 加州帮派节点咨询委员会主席,或其指定人员。
(10)CA 刑法 Code § 186.36(e)(10) 加州警察局长协会主席,或其指定人员。
(11)CA 刑法 Code § 186.36(e)(11) 加州州治安官协会主席,或其指定人员。
(f)CA 刑法 Code § 186.36(f) 委员会应从根据(e)款任命的成员中任命一名主席。该主席应在委员会的意愿下任职。
(g)CA 刑法 Code § 186.36(g) 根据本节任命的委员会每位成员均应无偿任职。
(h)CA 刑法 Code § 186.36(h) 如果委员会成员无法充分履行其职责,经全体委员会多数票通过,可将其从委员会中免职。
(i)CA 刑法 Code § 186.36(i) 因成员被免职而产生的委员会空缺,应由被免职成员的任命机构在空缺产生后30天内填补。
(j)CA 刑法 Code § 186.36(j) 委员会会议须遵守《巴格利-基恩公开会议法案》(《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九条(自第11120节起))。
(k)CA 刑法 Code § 186.36(k) 该部门应在委员会的建议下,颁布管理共享帮派数据库的使用、运作和监督的规章。该部门发布的规章应至少确保以下事项:
(1)CA 刑法 Code § 186.36(k)(1) 共享帮派数据库的系统完整性。
(2)CA 刑法 Code § 186.36(k)(2) 所有访问共享帮派数据库的执法机构和刑事司法机构人员,均须接受关于共享帮派数据库使用及相关政策和程序的全面标准化培训。
(3)CA 刑法 Code § 186.36(k)(3) 为所有数据库条目的监督审查以及共享帮派数据库中记录的定期审查建立适当的标准。
(4)CA 刑法 Code § 186.36(k)(4) 采取合理措施将与共享帮派数据库操作相关的设备放置在安全区域,以防止未经授权人员的访问。
(5)CA 刑法 Code § 186.36(k)(5) 执法机构和刑事司法机构应向该部门报告任何可能危及共享帮派数据库的丢失设备。
(6)CA 刑法 Code § 186.36(k)(6) 获授权访问共享帮派数据库的人员仅限于宣誓的执法人员、非宣誓的执法支持人员,或非刑事司法技术或维护人员,包括信息技术和信息安全人员以及合同雇员,这些人员须经过品格或安全审查并接受过批准的培训。
(7)CA 刑法 Code § 186.36(k)(7) 共享帮派数据库中包含的任何记录不得用于就业或军事筛选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