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中使用的术语:
(a)CA 刑法 Code § 186.9(a) “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发起、完成或参与进行、发起或完成一项交易。
(b)CA 刑法 Code § 186.9(b) “金融机构”是指,在本州设立或经营业务的,任何根据美国或任何州的法律组建的国民银行或银行协会、州银行或银行协会、商业银行或信托公司,任何根据美国或任何州的法律组建的私人银行、实业储蓄银行、储蓄银行或储蓄机构、储蓄贷款协会或房屋贷款协会,任何根据《国家住房法》第401节(12 U.S.C. Sec. 1724(a))定义的受保机构,任何根据美国或任何州的法律组建的信用合作社,任何根据《美国法典》第12篇第6章(第601节起)行事的国民银行协会或公司,任何外国银行的代理机构、代理人或分支机构,任何货币交易商或兑换机构,任何主要从事支票兑现的个人或企业,任何经常从事旅行支票、汇票或类似票据的发行、销售或兑付的个人或企业,任何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或需要注册的证券经纪人或交易商,或根据《公司法典》第4篇第1部第3部分(第25200节起)在金融保护和创新专员处注册的证券经纪人或交易商,任何持牌资金汇款人或经常为他人向外国汇款的其他个人或企业,任何投资银行家或投资公司,任何保险公司,任何黄金、白银或铂金条块或硬币、钻石、祖母绿、红宝石或蓝宝石的交易商,任何典当商,任何电报公司,任何经常从事邮件或包裹的递送、转运或保管的个人或企业,任何进行涉及不动产、车辆、船舶或飞机所有权转让交易的个人或企业,任何个人财产经纪人,任何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10237节的含义行事的不动产证券交易商,无论是否持有执照,任何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10131节(d)和(e)款以及第10131.1节的含义和范围行事的个人或企业,无论是否持有执照,任何根据第330节的含义和范围经常从事博彩的个人或企业,任何根据第337a节的含义和范围经常从事彩池销售或赌博的个人或企业,任何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规定无论是否持有执照而经常从事赛马的个人或企业,任何根据第11317节的含义和范围从事赌博船运营的个人或企业,任何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19805节(e)款的含义和范围从事受控赌博的个人或企业,无论是否注册,以及任何根据《美国法典》第31篇第5312节或《联邦法规法典》第31篇第103.11节及其任何后续规定定义为“银行”、“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的个人或企业。
(c)CA 刑法 Code § 186.9(c) “交易”包括货币或(d)款定义的货币票据的存款、取款、转账、保管、贷款、质押、支付或兑换,或通过、经由或向(b)款定义的金融机构进行的账户间资金的电子、电汇、磁性或手动转账。
(d)CA 刑法 Code § 186.9(d) “货币票据”是指美国货币和硬币;任何外国的货币、硬币和外国银行汇票;由美国、本州或本州的任何市、县或市县或其任何其他政治分区发行的支付凭证;任何银行支票、银行本票、旅行支票或汇票;任何个人支票、股票、投资证券或以不记名形式或其他凭交付即可转让所有权形式的流通票据;黄金、白银或铂金条块或硬币;以及钻石、祖母绿、红宝石或蓝宝石。除外国银行汇票以及联邦、州、县或市凭证外,“货币票据”不包括未背书或带有限制性背书的、指定收款人的个人支票,也不包括已由指定收款人背书并由指定收款人存入其在金融机构账户的个人支票。
(e)CA 刑法 Code § 186.9(e) “犯罪活动”指根据本州法律可处以死刑、州立监狱监禁、或根据第1170条(h)款监禁的刑事犯罪,或在另一司法管辖区实施的、根据该司法管辖区法律可处以死刑或一年以上监禁的刑事犯罪。
(f)CA 刑法 Code § 186.9(f) “外国银行汇票”指由外国银行、储蓄贷款机构、货币兑换所(casa de cambio)、信用社、货币交易商或兑换商、支票兑现业务机构、汇款机构、保险公司、投资银行或私人银行,或任何其他提供类似金融服务的外国金融机构,以该外国银行或外国金融机构名义在美国或美国领土内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签发或开具的银行汇票或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