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刑法 Code § 37(a) 对本州的叛国罪仅在于对本州发动战争、附从其敌人或向其提供援助和慰藉,且只能由对本州负有忠诚义务的人实施。叛国罪的惩罚应为死刑或不得假释的无期徒刑。刑罚应根据第190.3条和第190.4条确定。
(b)CA 刑法 Code § 37(b) 在叛国罪审判中,除非有两名证人对同一公开行为作证,或在公开法庭上认罪,否则被告人不能被定罪;并且,除第190.3条和第190.4条另有规定外,不得采纳未在起诉书或公诉书中明确指控的公开行为的证据;并且,除非在其中明确指控一项或多项公开行为,否则被告人不能被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