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故意扰乱或解散一个合法的聚会或会议,并且他们没有法律许可这样做,他们可能会被指控犯有轻罪。但是,这不适用于其他特定法律条款中提到的某些会议。

任何人,未经法律授权,故意扰乱或解散任何性质并非非法的集会或会议,但不包括《刑法典》第 302 条或《选举法典》第 18340 条所提及的集会或会议,均犯有轻罪。

Section § 4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加利福尼亚州什么构成暴动。暴动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或暴力,并且他们必须有立即实施威胁的能力。此外,如果扰乱公共安宁发生在监狱、看守所或少年管教所等场所,也可能构成暴动。

(a)CA 刑法 Code § 404(a) 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行动,且无法律授权,任何使用武力或暴力、扰乱公共安宁,或任何威胁使用武力或暴力,如果伴随有立即执行的能力,即为暴动。
(b)CA 刑法 Code § 404(b) 在本节中,扰乱公共安宁可以在任何羁押场所发生。羁押场所指任何州立监狱、县监狱、劳教农场或公路营地,或任何市监狱、劳教农场或公路营地,或任何少年拘留所、少年营、少年农场或少年林业营。

Section § 404.6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试图煽动暴乱,或在明显存在这些行为风险的情况下,鼓励他人实施暴力行为或破坏财产,他们就犯下了煽动暴乱罪。 对于此罪,他们可能面临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或最高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两者并罚。如果他们在监狱或看守所煽动暴乱并导致严重伤害,惩罚可能包括根据其他具体法律规定判处的监禁。 对于严重案件,相关细节必须在法庭文件中明确提出,并由被告承认,或由法院或陪审团核实。

Section § 405

Explanation
如果你参与骚乱,你可能会被罚款最高1000美元,或被监禁最高一年,或两者兼施。

Section § 405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暴动期间从警察手中劫走某人,这是一项严重罪行。你可能因此被判处两到四年的监禁。

Section § 4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骚乱预备”定义为:当两人或多人聚集并开始采取行动意图实施骚乱,即使骚乱并未实际发生,也构成“骚乱预备”。

Section § 4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两人或更多人聚集在一起,要么做非法的事情,要么以吵闹、具有攻击性或混乱的方式做合法的事情,这就被视为非法集会。

凡两人或多人聚集在一起,从事非法行为,或以暴力、喧闹或骚乱的方式从事合法行为,则此种集会即为非法集会。

Section § 408

Explanation
如果你参与扰乱秩序或非法的聚会,你就犯了被称为轻罪的轻微罪行。

Section § 409

Explanation
如果你身处骚乱、混乱事件或非法集会的现场,并且在当局命令离开时没有离开,你可能会被控轻罪。唯一的例外是公共官员和协助他们驱散人群的人。

Section § 409.3

Explanation
发生事故时,执法部门负责管理现场。这意味着他们协调现场发生的一切。他们会与其他机构合作,确保所有必要的帮助都得到正确使用。但是,如果需要医疗护理,谁来管理医疗护理的规定则在《健康与安全法典》的另一节中。

Section § 40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官员,例如警察和消防部门成员,在自然灾害或骚乱等紧急情况下,如果存在公共健康或安全威胁,可以封闭区域。

只有经授权的人员才能在这些区域关闭时进入,未经许可或在被告知离开后仍进入是轻罪。记者和牲畜通行证持有人可以进入,但有条件限制,以确保安全和有效的救灾响应。该法律确保了新闻报道或牲畜安全所需的人员可以在保持公共安全的同时进入限制区域。

(a)CA 刑法 Code § 409.5(a) 当洪水、风暴、火灾、地震、爆炸、事故或其他灾害等灾难造成公共健康或安全威胁时,加州公路巡逻队、警察局、法警办公室或治安官办公室的警员,根据第830.2条(g)款指定为和平警员的林业和消防局的警员或雇员,根据第830.2条(f)款指定为和平警员的公园和娱乐局的警员或雇员,根据第830.2条(e)款指定为和平警员的渔业和野生动物局的警员或雇员,以及在履行公务时担任监督职务的公共部门全职救生员或公共部门全职海洋安全警员,可以通过绳索、标记或警卫,在威胁持续期间,对未经救生员或警员授权进入或留在封闭区域内的所有人员关闭存在威胁的区域。如果灾难对公共健康造成直接威胁,当地卫生官员可以根据本条规定的条件关闭存在威胁的区域。
(b)CA 刑法 Code § 409.5(b) 加州公路巡逻队、警察局、法警办公室或治安官办公室的警员,根据第830.2条(e)款指定为和平警员的渔业和野生动物局的警员,或根据第830.2条(g)款指定为和平警员的林业和消防局的警员,可以根据本条规定的条件,对所有未经授权的人员关闭任何紧急现场指挥所或为平息本条所列灾难、骚乱或其他民事骚乱而启动的任何其他指挥所的周边区域,无论该现场指挥所或其他指挥所是否位于实际灾难、骚乱或其他民事骚乱附近。
(c)CA 刑法 Code § 409.5(c) 未经授权的人员,如果故意且明知地进入根据(a)款或(b)款关闭的区域,并在接到撤离或离开通知后故意留在该区域内,则犯有轻罪。
(d)Copy CA 刑法 Code § 409.5(d)
(1)Copy CA 刑法 Code § 409.5(d)(1) 本条不应阻止新闻机构、报纸、广播或电视台或网络的正式授权代表进入根据本条关闭的区域。
(2)CA 刑法 Code § 409.5(d)(2) 本款不授权新闻机构、报纸、广播或电视台或网络的正式授权代表协助非新闻机构、报纸、广播或电视台或网络正式授权代表的人员进入或在关闭区域内运输,除非是为了该人员的安全。
(e)CA 刑法 Code § 409.5(e) 本条不应阻止根据《食品和农业法典》第2350条持有有效牲畜通行证件的个人进入根据本条关闭的区域,除非(a)款中指明的和平警员发现灾害性质特殊,对证件持有人进入不安全,或者证件持有人的存在会干扰救灾工作。

Section § 40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特定的和平警员和部门关闭受雪崩影响的区域,以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他们可以使用物理屏障或警卫来阻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如果雪崩构成即时健康风险,当地卫生官员也可以关闭该区域。此外,警员还可以关闭为处理雪崩紧急情况而设立的指挥所周围区域。

如果有人明知故犯地进入或留在这些封闭区域内,他们可能会被控轻罪。和平警员可以使用合理武力将这些人移走。然而,新闻人员可以进入这些限制区域进行报道。

(a)CA 刑法 Code § 409.6(a) 当雪崩对公共健康或安全造成威胁时,加利福尼亚州公路巡逻队、警察局或治安官办公室的警员,经第830.2条 (g) 款指定为和平警员的林业和消防局的任何警员或雇员,以及经第830.2条 (f) 款指定为和平警员的公园和娱乐局的任何警员或雇员,可以通过绳索、标记或警卫,在威胁持续期间,对未经该警员授权进入或留在封闭区域内的任何及所有人员关闭存在威胁的区域。如果雪崩对公共健康造成即时威胁,当地卫生官员可以根据本节上述规定的条件关闭存在威胁的区域。
(b)CA 刑法 Code § 409.6(b) 加利福尼亚州公路巡逻队、警察局或治安官办公室的警员,或经第830.2条 (g) 款指定为和平警员的林业和消防局的警员,可以根据本节规定的条件,对任何及所有未经授权的人员关闭任何紧急现场指挥所或为消除雪崩造成的危险情况而启动的任何其他指挥所的周边区域,无论该现场指挥所或其他指挥所是否位于雪崩附近。
(c)CA 刑法 Code § 409.6(c) 任何未经授权的人员,故意且明知地进入根据 (a) 款或 (b) 款关闭的区域并故意留在该区域内,或任何未经授权的人员,在收到 (a) 款或 (b) 款中提及的和平警员发出的撤离或离开通知后,故意留在根据 (a) 款或 (b) 款关闭的区域内,均构成轻罪。如有必要,(a) 款或 (b) 款中提及的和平警员可以使用合理武力,将收到撤离或离开通知后仍故意留在封闭区域内的任何未经授权的人员移出。
(d)CA 刑法 Code § 409.6(d) 本节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阻止任何新闻机构、报纸、广播电台或电视台或网络的正式授权代表进入根据本节关闭的区域。

Section § 409.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任何新闻机构(无论是网络媒体、报纸、广播还是电视)的授权代表,在执法人员因抗议或类似事件而封闭的区域内进入。目的是让他们能够自由地收集和报道新闻,这受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障。执法人员在记者工作时不得袭击或干涉他们。此外,如果这些记者是以专业身份在场,不应因违反宵禁或未能驱散而被传唤。如果被拘留,他们有权立即与主管官员交谈。但是,如果他们违反了其他法律,执法人员仍然可以执行这些法律。违反本节规定不会导致刑事指控。

(a)CA 刑法 Code § 409.7(a) 如果执法人员(定义见第2部分第3篇第4.5章(自第830条起))在示威、游行、抗议或集会中,对任何紧急现场指挥所或任何其他指挥所的周边区域进行封闭,或设立警戒线,或进行滚动封锁,且个人从事的活动受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或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一条保护,则适用以下要求:
(1)CA 刑法 Code § 409.7(a)(1) 任何新闻机构、在线新闻机构、报纸、广播或电视台或网络的经正式授权的代表,可进入本节所述的封闭区域。
(2)CA 刑法 Code § 409.7(a)(2) 执法人员或其他执法官员不得故意袭击、干涉或阻碍正在为向公众传播而收集、接收或处理信息的任何新闻机构、在线新闻机构、报纸、广播或电视台或网络的经正式授权的代表。
(3)CA 刑法 Code § 409.7(a)(3) 在本节所述封闭区域内的任何新闻机构、在线新闻机构、报纸、广播或电视台或网络的经正式授权的代表,不得因未能驱散、违反宵禁或违反第148条(a)款第(1)项而被传唤,如果其目的是收集、接收或处理信息。如果该经正式授权的代表被执法人员或其他执法官员拘留,该代表应被允许立即联系一名主管官员,以质疑该拘留,除非情况使其无法做到。
(b)CA 刑法 Code § 409.7(b) 如果某人从事非法活动,本节不阻止执法官员执行其他适用法律。
(c)CA 刑法 Code § 409.7(c) 本节不施加,也不得作为刑事责任的依据。

Section § 4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治安官或警官得知一场非法或扰乱秩序的集会,却未能前往现场(或在安全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靠近),并且不使用他们的权力来制止集会并逮捕涉事人员,那么他们就犯了轻罪。

Section § 412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在本州境内外,参与或组织任何形式的付费或有奖金的搏击或拳击赛事都是非法的。这包括为这些赛事进行训练、宣传、担任裁判或提供资金支持。违反者可能面临罚款和监禁,除非是符合特定规则的业余拳击比赛。业余比赛最多可进行四回合,并有特定的拳套要求。参赛者不得收取报酬,也不得曾因体育技能获得补偿。获胜者可获得价值不超过35美元的奖牌或奖杯。如果执法人员认为比赛因受伤风险或实力悬殊而不安全,他们有权停止比赛。被命令停止后仍继续比赛的拳手将受到处罚。县市可以对拳击赛事制定进一步的限制。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县、市县或建制市或镇通过法令禁止举办或进行任何拳击表演,或阻止任何人在其中参与任何此类拳击表演。

Section § 413

Explanation
如果你观看一场不被允许的打斗,你将犯有轻罪。如果有人被怀疑计划进行非法打斗或拳击赛事,可以向法官举报。法官将通过询问证人并审查宣誓证词来调查。 如果有足够理由担心犯罪可能发生,法官可以命令执法部门逮捕涉案人员。如果该人被带到法官面前,他们可以提出证据为自己辩护。如果法官认为没有真正的犯罪威胁,该人将被释放。但如果确实有理由担心犯罪发生,该人必须承诺(通常通过提供经济担保)在一年内避免此类行为。

Section § 414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离开加州是为了规避特定法律(第412条或第413条),并在加州之外做了那些法律禁止的事情,他们将面临与在加州境内实施该行为相同的惩罚。

任何离开本州意图规避第412条或第413条的任何规定,并在本州之外实施任何被这些规定所禁止的行为,且其所实施的任何行为,如果发生在本州之内,将根据这些规定受到惩罚的人,将以与该行为发生在本州之内时相同的方式受到惩罚。

Section § 4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人就某项罪行作证,而无需担心其证词会在未来针对同一罪行的起诉中被用来对付他们。因此,他们不能仅仅因为证词可能使自己入罪而拒绝作证。此外,要求提供佐证的通常规则(《刑法典》第1111条)不适用于这些案件。

任何具备作证能力的证人,不得以其证词可能使其本人入罪为由,被取消就本法规定的任何罪行作证的资格;但就其作证的任何罪行,之后不得对其提起诉讼。本州《刑法典》第1111条的规定不适用于根据本法规定提起的任何诉讼。

Section § 4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公共场所三种扰乱行为的处罚。如果您有以下任何行为,您可能面临最高90天的监禁、最高400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罚:在公共场所打架或挑起打架;制造喧闹、不合理的噪音骚扰他人;或在公共场所使用可能激怒他人引发暴力的冒犯性言语。

以下任何人员,应处以县监狱监禁不超过90天、罚款不超过四百美元 ($400),或并处监禁和罚款:
(1)CA 刑法 Code § 415(1) 任何在公共场所非法斗殴或在公共场所向他人挑衅斗殴的人。
(2)CA 刑法 Code § 415(2) 任何恶意且故意地通过喧闹和不合理的噪音骚扰他人的人。
(3)CA 刑法 Code § 415(3) 任何在公共场所使用本质上可能立即引发暴力反应的冒犯性言语的人。

Section § 415.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在加州学校、学院或大学内或附近被发现斗殴或挑衅斗殴、制造喧闹噪音,或使用可能引发暴力的冒犯性语言,他们可能被控轻罪。惩罚是最高 400 美元的罚款、90 天监禁,或两者并罚。

如果是他们根据本法或相关法律的第二次犯罪,他们将面临至少 10 天至多六个月的监禁,以及最高 1,000 美元的罚款。在服刑至少 10 天之前,他们不能以任何条件获释。

对于第三次或更多次犯罪,该人将面临至少 90 天至多六个月的监禁,以及最高 1,000 美元的罚款,并且在服满 90 天之前不得提前释放。

法官可以通过报告核查前科,即使控告书未提及,这些前科也适用。本法不适用于注册学生或从事合法雇员活动的人。

(a)CA 刑法 Code § 415.5(a) 任何人 (1) 在任何学校、社区学院、大学或州立大学的任何建筑物内或其场地内非法斗殴,或在任何建筑物内或其场地内向他人挑衅斗殴,或 (2) 在任何这些建筑物内或其场地内通过喧闹且不合理的噪音恶意且故意地骚扰他人,或 (3) 在任何这些建筑物内或其场地内使用本质上可能立即引发暴力反应的冒犯性言语,均犯有轻罪,可处以不超过四百美元 ($400) 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 90 天,或两者并罚。
(b)CA 刑法 Code § 415.5(b) 如果被告曾因违反本条规定或第 1 部分第 15 篇第 1 章(自第 626 条起)中定义的任何罪行而被定罪一次,被告应被判处在县监狱监禁不少于 10 天但不超过六个月,或并处该监禁和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且在服刑不少于 10 天之前,不得假释、缓刑或以任何其他理由获释。
(c)CA 刑法 Code § 415.5(c) 如果被告曾因违反本条规定或第 1 部分第 15 篇第 1 章(自第 626 条起)中定义的任何罪行而被定罪两次或两次以上,被告应被判处在县监狱监禁不少于 90 天但不超过六个月,或并处该监禁和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且在服刑不少于 90 天之前,不得假释、缓刑或以任何其他理由获释。
(d)CA 刑法 Code § 415.5(d) 为确定根据本条规定施加的处罚,法院可以考虑司法部出具的书面报告,其中包含其记录中显示的前科信息;且如果被告承认这些前科,该报告即为这些前科的初步证据,无论提起诉讼的控告书是否已指控前科。
(e)CA 刑法 Code § 415.5(e) 在本条中使用的“州立大学”、“大学”、“社区学院”和“学校”具有与第 626 条中赋予这些术语相同的含义。
(f)CA 刑法 Code § 415.5(f) 本条不适用于任何该学校的注册学生,或任何从事其他合法雇员协同活动的人。

Section § 416

Explanation

在加州,两人或多人聚集意图扰乱公共安宁或实施非法行为,如果他们拒绝公职人员的解散命令,则构成轻罪。

如果这些人造成财产损害,他们必须直接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涵盖修理或清理费用。如果无力支付,法院可能会命令他们进行社区服务。

法院还可以判处额外的惩罚性赔偿。证明是谁造成损害的责任在于检察官,而不是被告。

(a)CA 刑法 Code § 416(a) 两人或多人为扰乱公共安宁或实施任何非法行为而聚集,且在公职人员要求或命令其解散时仍不解散的,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的人员分别犯有轻罪。
(b)CA 刑法 Code § 416(b) 任何因违反(a)款规定而亲自造成公共或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损害的人,均应对其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包括但不限于清理、修理、更换或恢复财产的费用。依据本款规定应支付的任何赔偿金应直接支付给受害人。如果法院认定被告无力支付赔偿金,法院应命令被告从事法院认为适当的社区服务,以代替直接赔偿金的支付。
(c)CA 刑法 Code § 416(c) 如果法院酌情认为额外赔偿金是适当的,本条不应排除法院根据第1464条规定以罚款评估形式判处赔偿金。
(d)CA 刑法 Code § 416(d) 关于任何被告或多名被告是否亲自造成任何财产损害的举证责任应由检察机关或索赔人承担。在任何情况下,关于此问题的举证责任均不得转移给被告或任何多名被告,以证明其未对财产损害负责。

Section § 4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在非自卫情况下,在他人面前以粗鲁或威胁性方式展示或使用致命武器(枪支除外),他们可能被控轻罪,并面临至少30天的监禁。如果以类似方式在公共场合使用枪支,处罚可能包括最高一年的监禁和1,000美元的罚款。如果这种情况发生在日托中心开放期间的场地内,处罚可能高达三年监禁。在知道对方是警官的情况下,在警官面前拔枪,可能导致最高三年的监禁。

如果这种武器或枪支展示发生在他人正在清理涂鸦时,同样构成轻罪,其处罚类似于其他公共场所的违法行为。法律根据特定标准定义了“执法人员”,并阐明了“公共场所”的构成。

(a)Copy CA 刑法 Code § 417(a)
(1)Copy CA 刑法 Code § 417(a)(1) 任何人,除自卫外,在他人面前以粗鲁、愤怒或威胁性方式拔出或展示任何致命武器(枪支除外),或以任何方式在任何打斗或争吵中非法使用致命武器(枪支除外),犯有轻罪,可处以不少于30天的县监狱监禁。
(2)CA 刑法 Code § 417(a)(2) 任何人,除自卫外,在他人面前以粗鲁、愤怒或威胁性方式拔出或展示任何枪支(无论是否上膛),或以任何方式在任何打斗或争吵中非法使用枪支,应按以下规定处罚:
(A)CA 刑法 Code § 417(a)(2)(A) 如果违法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且该枪支是手枪、左轮手枪或其他可藏匿于人身的枪支,可处以不少于三个月且不超过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1,000)的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B)CA 刑法 Code § 417(a)(2)(B) 除分段(A)所述情况外,所有其他情况,犯有轻罪,可处以不少于三个月的县监狱监禁。
(b)CA 刑法 Code § 417(b) 任何人,除自卫外,在他人面前以粗鲁、愤怒或威胁性方式拔出或展示任何已上膛的枪支,或以任何方式在任何打斗或争吵中,在《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96.76条所定义的任何日托中心,或在任何为18岁以下人士(包括由非营利组织开展的计划)提供日托计划或娱乐计划等项目的设施开放期间,非法使用任何已上膛的枪支,应处以16个月、两年或三年的州立监狱监禁,或处以不少于三个月且不超过一年的县监狱监禁。
(c)CA 刑法 Code § 417(c) 任何人,在执法人员的直接在场下,以粗鲁、愤怒或威胁性方式拔出或展示任何枪支(无论是否上膛),并且通过该执法人员的制服外观或其身份识别的其他行为,知道或理应知道他或她是一名正在履行职责的执法人员,且该执法人员正在履行其职责,应处以不少于九个月且不超过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处以16个月、两年或三年的州立监狱监禁。
(d)CA 刑法 Code § 417(d) 除适用不同处罚的情况外,任何人在他人正在清理涂鸦或故意破坏行为时违反本条规定,犯有轻罪,可处以不少于三个月且不超过一年的县监狱监禁。
(e)CA 刑法 Code § 417(e) 在本条中,“执法人员”指根据第2部分第3篇第4.5章(自第830条起)指定为执法人员的任何人。
(f)CA 刑法 Code § 417(f) 在本条中,“公共场所”指以下任何一种:
(1)CA 刑法 Code § 417(f)(1) 建制市内的公共场所。
(2)CA 刑法 Code § 417(f)(2) 建制市内的公共街道。
(3)CA 刑法 Code § 417(f)(3) 非建制区内的公共街道。

Section § 417.3

Explanation

如果你并非出于自卫,却在行驶中的车辆内向他人以威胁方式展示枪支,你可能会被控犯有重罪。这种罪行可能导致16个月、两年或三年的监禁,你还可能被处以3,000美元的罚款。这项法律并不妨碍你同时根据其他法律被起诉。

任何人在公共街道或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内有其他乘员在场的情况下,除非出于自卫,以威胁方式拔出或展示任何枪支,无论是否上膛,且其方式足以使一个理性的人产生被逮捕或身体伤害的恐惧,则犯有重罪,可根据第1170条 (h) 款的规定判处16个月、两年或三年监禁,或者判处16个月、两年或三年监禁并处三千美元 ($3,000) 罚款。
本节的任何规定均不排除或禁止根据任何其他法规提起诉讼。

Section § 41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不是出于自卫,而是展示或使用假枪来恐吓或威胁他人,则构成轻罪。如果被判有罪,该人可能被判入狱至少30天。

Section § 41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在使用枪支或致命武器时,故意造成严重身体伤害,并且违反了特定法律条款,他们可能会面临牢狱之灾——可能是在县监狱服刑不超过一年,或者在州监狱服刑。“严重身体伤害”包括骨折、脑震荡或严重毁容等重大伤害。如果被定罪的人拥有所使用的武器,法院必须宣布该武器为妨害物,并按照特定程序进行处置。

(a)CA 刑法 Code § 417.6(a) 如果在违反第417条或第417.8条规定时,拔出或展示枪支或致命武器的人故意造成严重身体伤害,则该罪行应处以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在州监狱监禁。
(b)CA 刑法 Code § 417.6(b) 在本条中,“严重身体伤害”指身体状况的严重损害,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丧失意识;脑震荡;骨折;任何身体部位或器官功能长期丧失或受损;需要大量缝合的伤口;以及严重毁容。
(c)CA 刑法 Code § 417.6(c) 当一人被判违反第417条或第417.8条规定,且该人使用的致命武器或枪支为其本人所有时,法院应命令将该武器或枪支视为妨害物,并按照第18000条和第18005条规定的方式处置。

Section § 417.8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展示或亮出任何类型的枪支或致命武器,试图阻止自己或他人被警察逮捕或拘留,他们可能会被判处两年到四年的州立监狱监禁。

Section § 417.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出于自卫,否则以威胁方式将激光瞄准器或激光指示器指向他人,使其害怕身体伤害,属于轻罪。如果被定罪,最高可判处在县监狱监禁 30 天。激光瞄准器被定义为一种便携式电池供电设备,可以附着在枪支上并投射激光。激光指示器是一种手持设备,可以发出可见的激光束。

(a)CA 刑法 Code § 417.25(a) 任何人,除非出于自卫,以威胁方式将 (b) 款定义的激光瞄准器或 (c) 款定义的激光指示器瞄准或指向他人,并具有使一般人合理地害怕身体伤害的特定意图的,犯有轻罪,可处以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 30 天的刑罚。就本条而言,激光瞄准器无需附着在枪支上。
(b)CA 刑法 Code § 417.25(b) 在本条中,“激光瞄准器”指一种便携式电池供电设备,能够附着在枪支上并能够将激光投射到远距离物体上。
(c)CA 刑法 Code § 417.25(c) 在本条中,“激光指示器”指任何手持激光束设备或演示用激光产品,能够发射经受激辐射放大、人眼可见的单点光束。

Section § 417.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故意用激光瞄准器或激光笔瞄准或指向警官,意图恐吓或威胁他们,并且知道对方是警官,属于轻罪。如果被判有罪,你可能面临最高六个月的县监狱监禁。如果你再次犯此罪,刑罚将加重至最高一年监禁。

(a)CA 刑法 Code § 417.26(a) 任何将第417.25条(b)款所定义的激光瞄准器,或该条(c)款所定义的激光笔,瞄准或指向执法人员,且具有使该执法人员产生担忧或身体伤害恐惧的特定意图,并且知道或理应知道其瞄准或指向的对象是执法人员的任何人,均犯有轻罪,可处以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六个月的刑罚。
(b)CA 刑法 Code § 417.26(b) 任何第二次或其后违反(a)款规定的人,应处以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的刑罚。

Section § 417.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禁止向17岁或以下的人出售激光笔,除非有成年人陪同。学生不得在学校持有激光笔,除非是为了教学或工作等学校相关目的。故意将激光束射向他人的眼睛、车辆或服务犬以进行骚扰是违法的,违者将面临罚款或社区服务。

违反这些规定将导致罚款或社区服务,并且重复违规的处罚会加重。“激光笔”和“服务犬”的定义参照其他具体的法律条款。

(a)CA 刑法 Code § 417.27(a) 任何个人、公司、商号或任何形式的商业实体,不得明知而向17岁或以下的人出售激光笔,除非该人由父母、法定监护人或任何其他18岁或以上的成年人陪同和监督。
(b)CA 刑法 Code § 417.27(b) 任何学生不得在任何小学或中学场所持有激光笔,除非在小学或中学场所持有激光笔是为了有效的教学或其他与学校相关的目的,包括就业。
(c)CA 刑法 Code § 417.27(c) 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将激光笔的光束射向他人的眼睛或射向行驶中的车辆,意图骚扰或烦扰该他人或行驶中车辆的乘员。
(d)CA 刑法 Code § 417.27(d) 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将激光笔的光束射向导盲犬、信号犬、服务犬或警务人员使用的犬只的眼睛,意图骚扰或烦扰该动物。
(e)CA 刑法 Code § 417.27(e) 违反 (a)、(b)、(c) 或 (d) 款规定,构成违规行为,处以五十美元 ($50) 罚款或四小时社区服务;再次或后续违反上述任何一款规定,构成违规行为,处以一百美元 ($100) 罚款或八小时社区服务。
(f)CA 刑法 Code § 417.27(f) 在本条中,“激光笔”的含义与第 417.25 条 (c) 款中规定的含义相同。
(g)CA 刑法 Code § 417.27(g) 在本条中,“导盲犬”、“信号犬”和“服务犬”的含义分别与第 365.5 条 (d)、(e) 和 (f) 款中规定的含义相同。

Section § 4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使用、鼓励或帮助他人使用武力或暴力进入或占有他人财产,除非以法律允许的方式进行,否则构成轻罪。

Section § 4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被法院或官方程序合法地从某块土地上驱逐出去后,又非法返回并在该土地上居住或占有,就犯有轻罪。

Section § 4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阻止或妨碍他人在加利福尼亚州境内可供定居的美国公共土地上和平进入或建立住所,则属非法行为。它还禁止为定居目的干扰在这些土地上的自由通行。违反这项法律将被视为犯有轻罪。

Section § 42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故意阻止某人进入、通过或离开他们拥有已登记权利(例如通过地役权或许可)的房产,那么这个人可能会被处以最高500美元的罚款。然而,这项法律不适用于参与合法工会活动的人,也不适用于行使受加利福尼亚州或美国宪法保护的权利的人。

任何人,如果故意且明知地阻止、妨碍或阻挠任何人在其享有(无论是亲自或作为代理人、客人、被许可人、权益继承人或承包商)根据地役权、契约、许可、收益权或土地上的其他权益进入、使用、通过或检查该财产的权利的土地上进入、通过或离开,则犯有违规行为,可处以不超过五百美元($500)的罚款,前提是该行使的权益已在县记录员办公室正式登记。本节不适用于以下人员:(1) 任何从事州或联邦法律允许的合法工会活动的人员;或 (2) 任何从事受加利福尼亚州宪法或美国宪法保护的活动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