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是指通过武力或恐吓手段,违背他人意愿,从其人身或其近旁,盗取他人占有的个人财产的犯罪行为。
危害人身罪抢劫罪
Section § 212
本节解释了抢劫罪中涉及的恐惧类型。这种恐惧可能包括:担心被抢劫者本人或其财物受到非法伤害;担心被抢劫者的亲属或家人受到非法伤害;或者担心在抢劫发生时与被抢劫者同行的人的本人或其财物受到即时非法伤害。
第211条所述的恐惧可以是以下任一种:
1. 对被抢劫者本人或其财产,或对其任何亲属或家庭成员造成非法伤害的恐惧;或,
2. 对在抢劫发生时与被抢劫者同行的人的本人或其财产造成即时非法伤害的恐惧。
抢劫恐惧 非法伤害 财产威胁
Section § 212.5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两种主要的一级抢劫类型:一种涉及公共交通或有人居住的场所,另一种涉及自动取款机的使用。如果抢劫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如公共汽车和出租车)上,或发生在有人居住的场所(如住宅或某些类型的船只)中,则被视为一级抢劫。如果抢劫发生在某人正在使用或刚使用自动取款机并在机器附近时,也属于一级抢劫。任何其他类型的抢劫均归类为二级抢劫。
一级抢劫 公共交通抢劫 自动取款机抢劫
Section § 213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抢劫罪的处罚。一级抢劫罪,如果涉及多人并在有人居住的地方(如住宅或船只)发生,将判处三年、六年或九年监禁。如果一级抢劫不符合这些条件,则判处三年、四年或六年监禁。二级抢劫罪,在其他情况下发生,将判处两年、三年或五年监禁。企图实施二级抢劫也将受到监禁处罚。
(a)CA 刑法 Code § 213(a) 抢劫罪的处罚如下:
(1)CA 刑法 Code § 213(a)(1) 一级抢劫罪的处罚如下:
(A)CA 刑法 Code § 213(a)(1)(A) 如果被告自愿与两名或以上其他人协同作案,在有人居住的住宅、在《港口和航运法》第21条所定义的、有人居住且设计用于居住的船只、在《健康与安全法》第18075.55条(d)款所定义的、有人居住的浮动房屋、在《车辆法》所定义的、有人居住的拖车,或在任何其他建筑物的有人居住部分内实施抢劫,处以三年、六年或九年的州立监狱监禁。
(B)CA 刑法 Code § 213(a)(1)(B) 除分段 (A) 中规定的情况外,所有其他情况处以三年、四年或六年的州立监狱监禁。
(2)CA 刑法 Code § 213(a)(2) 二级抢劫罪处以两年、三年或五年的州立监狱监禁。
(b)CA 刑法 Code § 213(b) 尽管有第664条的规定,违反 (a) 款第 (2) 项的抢劫未遂处以州立监狱监禁。
抢劫罪处罚 一级抢劫罪 二级抢劫罪
Section § 214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登上火车或篡改铁路设备,意图抢劫乘客或干扰火车运行,则构成重罪。本法还涵盖了在铁路线上或附近纵火、使用爆炸物或改变信号,旨在造成伤害或盗窃的行为。
任何登上或乘坐任何铁路列车、车厢或机车,意图抢劫该列车、车厢或机车上任何乘客或其他人所拥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个人财产;或以任何方式干扰任何属于或连接铁路的道岔、钢轨、枕木、高架桥、涵洞、路堤、结构或设备;或在任何铁路轨道上或附近放置任何炸药或其他爆炸性物质或材料;或纵火焚烧任何铁路桥梁或栈桥;或显示、遮蔽、熄灭或改变任何灯光或其他信号;或展示或强迫他人展示任何虚假灯光或信号;或停车或减速任何此类列车、车厢或机车;或强迫或试图强迫任何负责或控制此类列车、车厢或机车的人停车或减速,意图抢劫该列车、车厢或机车上任何乘客或其他人所拥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个人财产,均犯有重罪。
铁路列车抢劫 列车干扰 铁路设备篡改
Section § 215
劫车是指有人使用武力或恐吓手段从他人手中夺取车辆。其意图可以是暂时或永久地占有该车辆。这种行为被视为一项严重犯罪,可能导致三年、五年或九年的监禁。
尽管劫车与另一法律中规定的抢劫罪相似,但一个人可以同时被指控违反这两项法律。然而,对于同一行为,不能同时根据这两项法律进行处罚。
(a)CA 刑法 Code § 215(a) “劫车”是指通过武力或恐吓手段,违背他人意愿,从其人身或其近旁,或从机动车辆乘客的人身或其近旁,重罪劫取他人占有的机动车辆,意图永久或暂时剥夺占有该机动车辆者对其的占有。
(b)CA 刑法 Code § 215(b) 劫车应处以在州立监狱监禁三年、五年或九年的刑罚。
(c)CA 刑法 Code § 215(c) 本条不应被解释为取代或影响第211条。任何人可被指控违反本条和第211条。但是,任何被告不得因同一行为同时违反本条和第211条而根据本条和第211条受到处罚。
劫车 机动车辆盗窃 武力或恐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