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本篇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a)CA 刑法 Code § 422.56(a) “与具有一项或多项实际或感知特征的个人或群体关联”包括支持、认同或身处以下任何场所:社区中心、教育机构、家庭、个人、办公室、会议厅、礼拜场所、私人机构、公共机构、图书馆,或拥有或被认定与具有第 422.55 条 (a) 款第 (1) 至 (6) 项(含)所列“仇恨犯罪”定义中一项或多项特征的人相关的其他实体、群体或个人,或身处其拥有、租赁或毗邻的场所。
(b)CA 刑法 Code § 422.56(b) “残疾”包括精神残疾和身体残疾,其定义见《政府法典》第 12926 条,无论这些残疾是暂时的、永久的、先天的,还是因遗传、事故、伤害、高龄或疾病而获得。本定义是对现有法律的宣示。
(c)CA 刑法 Code § 422.56(c) “性别”指生理性别,并包括一个人的性别认同和性别表达。“性别表达”指一个人的性别相关外表和行为,无论其是否与该人出生时被指定的生理性别刻板关联。
(d)CA 刑法 Code § 422.56(d) “全部或部分因为”指偏见动机必须是犯罪的实际原因,无论是否存在其他原因。当存在多个同时动机时,被禁止的偏见必须是导致特定结果的一个实质性因素。不要求偏见是主要因素,也不要求如果没有实际或感知的特征,犯罪就不会发生。本款不构成对现有法律的修改,而是对根据 In re M.S. (1995) 10 Cal.4th 698 和 People v. Superior Court (Aishman) (1995) 10 Cal.4th 735 判例的现有法律的宣示。
(e)CA 刑法 Code § 422.56(e) “国籍”指原籍国、移民身份(包括公民身份)和民族血统。本定义是对现有法律的宣示。
(f)CA 刑法 Code § 422.56(f) “种族或族裔”包括血统、肤色和族裔背景。
(g)CA 刑法 Code § 422.56(g) “宗教”包括宗教信仰、遵守和实践的所有方面,并包括不可知论和无神论。
(h)CA 刑法 Code § 422.56(h) “性取向”指异性恋、同性恋或双性恋。
(i)CA 刑法 Code § 422.56(i) “受害者”包括但不限于社区中心、教育机构、实体、家庭、群体、个人、办公室、会议厅、人员、礼拜场所、私人机构、公共机构、图书馆,或犯罪的其他受害者或预定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