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5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本章中使用的特定术语的定义。“建筑物”包括楼宇、帐篷、桥梁、隧道或发电厂。“林地”涵盖灌木地、森林和草地等区域。“财产”指任何不动产或动产,但不包括建筑物和林地。“有人居住的”指用于居住的地方,无论是否有人在内,但不包括土地本身。“恶意地”指旨在伤害、欺骗或激怒他人的故意行为。“鲁莽地”描述的是忽视造成火灾或损害的重大风险,行为超出合理之人认为安全的范围,包括在醉酒状态下。

本章中,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刑法 Code § 450(a) “建筑物”指任何楼宇、商业或公共帐篷、桥梁、隧道或发电厂。
(b)CA 刑法 Code § 450(b) “林地”指任何灌木覆盖地、采伐迹地、森林、草地或林区。
(c)CA 刑法 Code § 450(c) “财产”指不动产或动产,但不包括建筑物或林地。
(d)CA 刑法 Code § 450(d) “有人居住的”指目前用于居住目的,无论是否有人占用。“有人居住的建筑物”和“有人居住的财产”不包括有人居住的建筑物或有人居住的财产所在的房地产。
(e)CA 刑法 Code § 450(e) “恶意地”指意图烦扰、欺诈、骚扰或伤害他人,或意图实施不法行为,通过证据或法律推定确立。
(f)CA 刑法 Code § 450(f) “鲁莽地”指某人明知并故意忽视其行为将导致建筑物、林地或财产着火、燃烧或引起燃烧的重大且不合理的风险。该风险的性质和程度应使其忽视构成对合理之人在该情况下应遵守的行为标准的严重偏离。因自愿醉酒而不知此风险的人,对此也属鲁莽行为。

Section § 451

Explanation

在加州,任何人故意放火或导致建筑物、林地或财产被烧毁,即构成纵火罪。这也包括协助他人放火的行为。

如果纵火造成严重人身伤害,属于重罪,可判处五年至九年监禁。如果烧毁的是有人居住的建筑物或财产,犯罪者将面临三年至八年监禁。焚烧建筑物或林地可判处两年至六年监禁,而焚烧不涉及他人的财产,则可判处16个月至三年监禁,除非是焚烧自己的财产且没有欺诈或伤害他人的意图。

如果某人在监狱或看守所服刑期间被判纵火罪,新的刑期将与现有刑期连续执行,而不是取代现有刑期。

任何人故意并恶意地放火、焚烧或导致焚烧,或协助、教唆或促使焚烧任何建筑物、林地或财产的,即犯纵火罪。
(a)CA 刑法 Code § 451(a) 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纵火罪属重罪,可处州立监狱监禁五年、七年或九年。
(b)CA 刑法 Code § 451(b) 导致有人居住的建筑物或有人居住的财产被焚烧的纵火罪属重罪,可处州立监狱监禁三年、五年或八年。
(c)CA 刑法 Code § 451(c) 建筑物或林地纵火罪属重罪,可处州立监狱监禁两年、四年或六年。
(d)CA 刑法 Code § 451(d) 财产纵火罪属重罪,可处州立监狱监禁16个月、两年或三年。就本款而言,财产纵火罪不包括焚烧或导致焚烧其本人个人财产的行为,除非有欺诈意图,或对他人或他人的建筑物、林地或财产造成伤害。
(e)CA 刑法 Code § 451(e) 任何人在州立监狱、监狱公路营地、监狱林业营地或其他监狱营地或监狱农场服刑期间,或在县监狱服刑期间因重罪或轻罪定罪而被判违反本节规定的,任何判决应与该人当时所服刑期连续执行。

Section § 451.1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被判犯有重罪纵火,如果符合以下任何条件,他们可能面临三到五年的额外监禁:他们之前有纵火罪记录;消防员、警察或其他紧急救援人员因此次犯罪受到严重伤害;犯罪导致不止一人受到严重伤害;火灾损坏了多栋建筑物;或者纵火涉及使用旨在加速火势或延迟点火的装置。

这种额外惩罚只有在这些事实在指控中被提及,并得到被告承认或在法庭上被证明属实的情况下才能判处。

(a)CA 刑法 Code § 451.1(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被判犯有违反第451条重罪的人,如果发现以下一项或多项情况属实,应处以三年、四年或五年加重刑罚:
(1)CA 刑法 Code § 451.1(a)(1) 被告曾被判犯有违反第451条或第452条的重罪。
(2)CA 刑法 Code § 451.1(a)(2) 消防员、执法人员或其他紧急救援人员因该罪行遭受严重身体伤害。本款规定的额外刑期凡适用均应判处,包括任何违反第451条(a)款的情形。
(3)CA 刑法 Code § 451.1(a)(3) 被告在任何单次违反第451条的行为中,近乎造成多于一名受害者遭受严重身体伤害。本款规定的额外刑期凡适用均应判处,包括任何违反第451条(a)款的情形。
(4)CA 刑法 Code § 451.1(a)(4) 被告在任何单次违反第451条的行为中,近乎造成多处建筑物被烧毁。
(5)CA 刑法 Code § 451.1(a)(5) 被告实施了第451条(a)、(b)或(c)款所述的纵火行为,且该纵火是由使用旨在加速火势或延迟点火的装置造成的。
(b)Copy CA 刑法 Code § 451.1(b)
(a)Copy CA 刑法 Code § 451.1(b)(a)款规定的额外刑期不得判处,除非本条所要求的任何事实的存在应在起诉书中被指控,并经被告在公开法庭上承认或经事实审理者认定属实。

Section § 45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描述了加州的严重纵火罪。它涉及故意放火,旨在伤害他人或损害财产,如果满足某些条件,则被视为特别严重。这些条件包括以前有纵火罪记录、造成超过1010万美元的损失,或毁坏五个或更多住宅。如果被定罪,个人将面临10年至终身监禁,并且至少10年内不得申请假释。这项法律定于2029年1月1日废止。

(a)CA 刑法 Code § 451.5(a) 任何人故意、恶意、蓄意、预谋并意图对一人或多人造成伤害,或在可能对一人或多人造成伤害的情况下损害财产,或损害一个或多个建筑物或有人居住的住宅,放火、焚烧或导致焚烧,或协助、教唆或促使焚烧任何住宅、建筑物、林地或财产,如果存在以下一项或多项加重情节,则犯有严重纵火罪:
(1)CA 刑法 Code § 451.5(a)(1) 被告在过去10年内曾一次或多次被判犯有纵火罪。
(2)Copy CA 刑法 Code § 451.5(a)(2)
(A)Copy CA 刑法 Code § 451.5(a)(2)(A) 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及其他损失超过一千零一十万美元($10,100,000),不包括对有人居住的住宅造成的损害或毁坏。
(B)CA 刑法 Code § 451.5(a)(2)(A)(B) 在计算分段 (A) 项下的财产损失及其他损失总额时,法院应考虑灭火费用。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本段应在五年内进行审查,以考虑通货膨胀对其中所述美元金额的影响。
(3)CA 刑法 Code § 451.5(a)(3) 火灾造成五个或更多有人居住的住宅的损害或毁坏。
(b)CA 刑法 Code § 451.5(b) 根据分项 (a) 被定罪的人,应处以州立监狱10年至终身监禁。
(c)CA 刑法 Code § 451.5(c) 根据分项 (b) 被判刑的人,在10个日历年过去之前,不符合假释条件。
(d)CA 刑法 Code § 451.5(d) 本节仅在2029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451.5

Explanation

第451.5节描述了一种名为严重纵火罪的罪行。当某人故意放火,意图伤害他人或破坏财产,并且其行为可能伤害他人或毁坏有人居住的建筑物时,就构成此罪。

构成严重纵火罪的两个主要因素是:如果该人在过去10年内有纵火前科,或者火灾损坏或毁坏了五个或更多住宅。如果被判有罪,该人将面临10年至终身监禁,并且在服刑至少10年之前不得获得假释资格。本法律将于2029年1月1日生效。

(a)CA 刑法 Code § 451.5(a) 任何人,如果故意、恶意、蓄意、预谋并意图对一人或多人造成伤害,或在可能对一人或多人造成伤害的情况下损坏财产,或损坏一个或多个建筑物或有人居住的住宅,放火、焚烧或导致焚烧,或协助、教唆或促使焚烧任何住宅、建筑物、林地或财产,且存在以下任何一项加重情节,则犯有严重纵火罪:
(1)CA 刑法 Code § 451.5(a)(1) 被告在过去10年内曾一次或多次被判犯有纵火罪。
(2)CA 刑法 Code § 451.5(a)(2) 火灾造成了五个或更多有人居住的住宅的损坏或毁坏。
(b)CA 刑法 Code § 451.5(b) 根据 (a) 款被定罪的人,应处以在州立监狱监禁10年至终身。
(c)CA 刑法 Code § 451.5(c) 根据 (b) 款被判刑的人,在10个日历年过去之前,不得符合假释条件。
(d)CA 刑法 Code § 451.5(d) 本节将于2029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4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鲁莽纵火造成损害是犯罪行为。如果火灾导致严重人身伤害,则属于重罪,可能面临最高六年的州立监狱监禁,或县监狱监禁和罚款。如果烧毁有人居住的建筑物,则属于重罪,可能面临最高四年的州立监狱监禁,或县监狱监禁和罚款。

在无人居住的建筑物或林地引发火灾也属于重罪,但潜在的监禁期限较短。焚烧个人财产属于轻罪,除非对他人或他人的财产造成损害。

如果某人在因其他罪行服刑期间纵火,其刑期将连续执行。如果火灾与有组织的零售盗窃有关,可能会导致更严厉的惩罚。

任何人鲁莽地放火、焚烧或导致焚烧任何建筑物、林地或财产的,即构成非法纵火罪。
(a)CA 刑法 Code § 452(a) 非法纵火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属重罪,可处州立监狱监禁两年、四年或六年,或处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处以罚款,或并处监禁和罚款。
(b)CA 刑法 Code § 452(b) 非法纵火导致有人居住的建筑物或有人居住的财产被焚烧的,属重罪,可处州立监狱监禁两年、三年或四年,或处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处以罚款,或并处监禁和罚款。
(c)CA 刑法 Code § 452(c) 非法纵火造成建筑物或林地火灾的,属重罪,可处州立监狱监禁十六个月、两年或三年,或处县监狱监禁不超过六个月,或处以罚款,或并处监禁和罚款。
(d)CA 刑法 Code § 452(d) 非法纵火造成财产火灾的,属轻罪。就本款而言,非法纵火造成财产火灾不包括焚烧或导致焚烧其个人财产,除非对他人或他人的建筑物、林地或财产造成损害。
(e)CA 刑法 Code § 452(e) 任何人在州立监狱、监狱公路营地、监狱林业营地或其他监狱营地或监狱农场服刑期间,或在县监狱服刑,因重罪或轻罪判决而被监禁期间,被判违反本条规定的,所判处的任何刑罚应与该人当时正在服的刑罚连续执行。
(f)CA 刑法 Code § 452(f) 就违反本条规定判刑而言,犯罪行为发生在商家场所内以协助有组织的零售盗窃(如第490.4条所定义)的事实,应作为加重处罚的因素。

Section § 45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犯下鲁莽纵火的重罪,并且情况严重,将受到额外惩罚。如果他们之前曾因类似的火灾相关罪行被定罪,或者火灾导致消防员、警察或其他紧急救援人员受伤,他们的刑期将会增加。如果火灾造成多人严重受伤或烧毁多处建筑物,也适用此规定。但这些额外惩罚只有在导致加重处罚的具体事实在审判中被明确提出,并且被告承认或在法庭上被证实属实的情况下才适用。

Section § 4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计划故意用易燃或爆炸材料或装置在任何建筑物、森林或财产上纵火,那么持有、制造或处置这些材料或装置是违法的。如果被抓,你可能面临最高一年的州监狱或县监狱监禁。法律还具体定义了什么是“处置”材料,以及什么是“纵火装置”和“纵火”。但是,对于武装部队成员、消防员、警察以及其他因合法原因(如科学研究、教育目的或法律允许的受控焚烧)使用这些材料的人,则有例外规定。

(a)CA 刑法 Code § 453(a) 任何人持有、制造或处置任何易燃或可燃材料或物质,或任何经过安排或准备的纵火装置,意图故意并恶意使用此材料、物质或装置以放火或焚烧任何建筑物、林地或财产的,应根据第1170条 (h) 款的规定处以监禁,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
(b)CA 刑法 Code § 453(b) 就本条而言:
(1)CA 刑法 Code § 453(b)(1) “处置”指给予、赠送、出借、提供、要约出售、出售或转让。
(2)CA 刑法 Code § 453(b)(2) “纵火装置”指经构造或设计用于通过远程、延时或即时方式引发纵火的装置,但主要为照明目的而商业制造的装置不应被视为本条所指的纵火装置。
(3)CA 刑法 Code § 453(b)(3) “纵火”指在某人明知不应点燃的情况下故意点燃的火。
(c)Copy CA 刑法 Code § 453(c)
(a)Copy CA 刑法 Code § 453(c)(a) 款不禁止美国武装部队成员或经正式成立的当局授权的消防员、警官、治安官或执法人员合法使用或持有其中所述的任何材料、物质或装置;该款也不禁止仅用于科学研究或教育目的时使用或持有其中所述的任何材料、物质或装置,或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4494条的规定,在许可下处置灌木,或用于任何其他合法焚烧。(a) 款不禁止为本款所述的当事人或目的制造或处置纵火装置。

Section § 4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在州长宣布的叛乱状态或紧急状态期间,实施了第451条或第452条所述的纵火行为,将面临特定的监禁刑罚。如果纵火行为发生在此类时期,并且涉及第451条中规定的更严重的罪行,他们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七年或九年的监禁。较轻的罪犯将面临三年、五年或七年的监禁。通常不允许缓刑,除非是司法公正所要求的特殊情况。

(a)CA 刑法 Code § 454(a) 任何人在州长宣布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期间及区域内违反第451条或第452条规定,应依照 (b) 款的规定,处以州立监狱监禁:
(1)CA 刑法 Code § 454(a)(1) 根据《军事和退役军人法典》第143条宣布的叛乱状态。
(2)CA 刑法 Code § 454(a)(2) 根据《政府法典》第8625条宣布的紧急状态。
(b)CA 刑法 Code § 454(b) 任何符合 (a) 款所述并违反第451条 (a)、(b) 或 (c) 款规定的人,应处以州立监狱监禁五年、七年或九年。所有其他符合 (a) 款所述的人,应处以州立监狱监禁三年、五年或七年。
(c)CA 刑法 Code § 454(c) 任何被判违反本条规定的人均不得获得缓刑,除非在为实现司法公正最有利的特殊情况下。

Section § 4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任何人企图纵火或焚烧,或帮助他人焚烧任何建筑物、森林或财产,都属于犯罪行为。如果有人为纵火做任何准备,例如放置易燃材料,并有意点火,这就算作企图焚烧。这种罪行可能导致16个月至三年的监禁。

(a)CA 刑法 Code § 455(a) 任何故意并恶意企图纵火或企图焚烧,或协助、教唆或促使焚烧任何建筑物、林地或财产,或实施任何预备行为或促成行为的人,可处以在州立监狱监禁16个月、两年或三年。
(b)CA 刑法 Code § 455(b) 为本法案之目的,在任何建筑物、林地或财产内或周围放置或散布任何易燃、易爆或可燃材料或物质,或任何装置,以最终故意并恶意纵火或焚烧该物,或促使纵火或焚烧该物为目的的布置或准备,均构成企图焚烧该建筑物、林地或财产。

Section § 456

Explanation

本节涉及与重罪违规相关的罚款。如果某人因违反本章的重罪被定罪,法院除了常规处罚外,可以额外处以最高五万美元的罚款,除非其他法律允许更高的金额。

如果犯罪动机是为了经济利益,法院可以不适用上述罚款,而是处以犯罪者预期或实际所得利润两倍的罚款。

(a)CA 刑法 Code § 456(a) 任何人因违反本章的任何重罪被定罪后,除规定的处罚外,法院可处以不超过五万美元($50,000)的罚款,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更高的金额。
(b)CA 刑法 Code § 456(b) 任何人因违反本章任何规定被定罪,且其犯罪动机是为了经济利益的,除规定的处罚外,且不适用(a)款规定的罚款,法院可处以两倍于预期或实际总收益的罚款。

Section § 457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因违反本章规定而被判有罪,法院可以在判刑前要求他们进行心理健康评估。这意味着法院希望了解该人的心理状况,以帮助决定适当的刑罚。

Section § 45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在加利福尼亚州被判犯有纵火罪或纵火未遂罪的人向当地执法部门登记。搬入新区域后,必须在14天内完成登记。1994年11月30日之后被定罪的纵火犯必须终身登记,而青少年则必须登记直到年满25岁或其记录被封存。

如果从监禁中获释,个人必须被告知其登记义务。登记内容包括个人详细信息、指纹和照片,并转发给司法部。未履行此要求属于轻罪,可判处至少90天监禁。公众查阅登记记录受到限制。

申请康复证书或获得某些法律救济的人可以终止其登记义务。该法律还规定了在城市或县内调动已登记人员执行消防等任务之前通知执法部门的程序。

(a)CA 刑法 Code § 457.1(a) 在本节中,“纵火”指违反第451条、第451.5条或第453条的行为,以及纵火未遂,包括但不限于违反第455条的行为。
(b)Copy CA 刑法 Code § 457.1(b)
(1)Copy CA 刑法 Code § 457.1(b)(1) (2)、(3)和(4)段所述的每一个人,在其中规定的期限内,在加利福尼亚州居住期间,或如果该人没有住所,在加利福尼亚州境内时,应在进入任何城市、县、市县或校园,或在该人暂时居住的任何城市、县、市县或校园内改变其住所或所在地点的14天内,或如果该人没有住所,在该人所在地点:
(A)CA 刑法 Code § 457.1(b)(1)(A) 在该人居住的城市,或如果该人没有住所,在该人所在地的城市警察局长处登记。
(B)CA 刑法 Code § 457.1(b)(1)(B) 在该人居住的县,或如果该人没有住所,在该人位于非建制区或没有警察部门的城市时,在县治安官处登记。
(C)CA 刑法 Code § 457.1(b)(1)(C) 除上述(A)或(B)外,在该人居住的加利福尼亚大学、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或社区学院的校园警察局长处登记,或如果该人没有住所,在该人位于校园或其任何设施内时,在该处登记。
(2)CA 刑法 Code § 457.1(b)(2) 任何在1994年11月30日或之后在本州任何法院被判犯有纵火罪或纵火未遂罪的人,应根据本节规定,终身进行登记。
(3)CA 刑法 Code § 457.1(b)(3) 任何犯有纵火罪或纵火未遂罪,并在1993年1月1日或之后被少年法庭裁定为少年犯,并从少年司法部门获释或假释的人,应根据本节规定进行登记,直至该人年满25岁,或直至该人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781条将其记录封存,以先发生者为准。
(4)CA 刑法 Code § 457.1(b)(4) 任何在1985年1月1日或之后至1994年11月29日(含)期间,在本州任何法院被判犯有纵火罪或纵火未遂罪的人,应根据本节规定进行登记,期限为五年,自该人因该罪被监禁的情况下,从其获释之日起计算;或在该人未因该罪被监禁的情况下,从判决或释放之日起计算,如果该人在被判刑时被法院命令登记为纵火犯。执法机构应向该人居住地具有地方管辖权的合法消防部门或消防区的主要消防官员提供登记信息。
(c)CA 刑法 Code § 457.1(c) 任何根据本节规定需要登记的人,如果因犯有或企图犯有纵火罪而被监禁,并从监狱、教养所、学校、劳改营或其他刑事机构,或从少年司法部门获释或假释,则在获释、假释或释放前,应由羁押场所的负责人告知其根据本节进行登记的义务。该负责人应要求该人阅读并签署司法部可能要求的表格,声明已向其解释了根据本节进行登记的义务。羁押场所的负责人应获取该人预计在获释、假释或释放后居住的地址,并将该地址报告给司法部。羁押场所的负责人应向该人提供一份表格副本,并应在不迟于该人预定释放日期前45天,将一份副本发送给该人预计在获释、假释或释放后居住地具有地方管辖权的相应执法机构;一份副本发送给起诉该人的检察机构;一份副本发送给该人预计在获释、假释或释放后居住地具有地方管辖权的合法消防部门或消防区的主要消防官员;以及一份副本发送给司法部。羁押场所的负责人应保留一份副本。所有表格应及时传送,以便在该人获释、假释或释放前30天由地方执法机构和检察机构收到。
(d)CA 刑法 Code § 457.1(d) 所有专门与登记相关的记录,由司法部、执法机构以及其他机构或公职人员保管的,应在根据本款规定,因少年法庭裁定的罪行而需要登记的人达到25岁或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781条规定的程序将其记录封存时销毁,以先发生者为准。本款不应被解释为要求销毁由司法部、执法机构、少年法庭或其他机构和公职人员保存的与案件相关的其他犯罪人或少年记录,除非法院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781条命令。
(e)CA 刑法 Code § 457.1(e) 任何根据本条规定需要登记的人,如果被假释或缴纳罚款后获释,应在获释或解除前,由其被定罪所在县的缓刑部门告知其根据本条规定进行登记的义务,缓刑官应要求该人阅读并签署司法部可能要求的表格,表明已向其解释了根据本条规定进行登记的义务。缓刑官应获取该人在获释或解除后预计居住的地址,并在三天内将该地址报告给司法部。缓刑官应向该人提供一份表格副本,并将一份副本发送给该人获释或解除后预计居住地具有地方管辖权的相应执法机构,一份副本发送给起诉该人的检察机构,一份副本发送给该人获释或解除后预计居住地具有地方管辖权的合法组建的消防部门或消防区的消防主管,并一份副本发送给司法部。缓刑官还应保留一份副本。
(f)CA 刑法 Code § 457.1(f) 登记应包括 (1) 由该人签署的书面声明,提供司法部可能要求的信息,和 (2) 该人的指纹和照片。此后三天内,登记的执法机构应将该声明、指纹和照片以电子方式发送给司法部。
(g)CA 刑法 Code § 457.1(g) 如果任何根据本条规定需要登记的人更改其居住地址,他们应在10天内书面告知其上次登记的执法机构其新地址。执法机构应在收到信息后三天内,以电子方式将其发送给司法部。司法部应将适当的登记数据发送给对新居住地具有地方管辖权的执法机构。
(h)CA 刑法 Code § 457.1(h) 任何根据本条规定需要登记的人,如果违反其中任何规定,即犯有轻罪。任何被判犯有纵火罪或纵火未遂罪,并根据本条规定需要登记的人,如果故意违反其中任何规定,即犯有轻罪,并应被判处在县监狱服刑不少于90天但不超过一年的刑期。在任何情况下,法院均无权免除故意违反本条规定的人在县监狱至少90天的监禁义务以及完成至少一年的缓刑义务。
(i)CA 刑法 Code § 457.1(i) 任何人在假释或缓刑期间,根据本条规定需要登记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登记的,少年司法司或法院(视情况而定)应命令撤销该人的假释或缓刑。
(j)CA 刑法 Code § 457.1(j) 本条要求的声明、照片和指纹不得向公众或除正式雇用的治安官或其他执法人员以外的任何人开放查阅。
(k)CA 刑法 Code § 457.1(k) 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根据本条规定需要登记的人被暂时派往其被监禁机构之外,在某个市或县内执行任何任务,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或灾害控制,对该任务发生地具有管辖权的地方执法机构应在将其从机构移出之前合理时间内收到通知。本款不适用于从其被监禁机构在警卫下暂时释放的任何人。
(l)CA 刑法 Code § 457.1(l) 本节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与第1203.4节关于终止缓刑以及解除缓刑的处罚和限制的规定相冲突。
依本节规定须登记的人员,可根据第三编第六章第3.5章(自第4852.01节起)启动程序,并在获得康复证书后,解除依本节规定进一步登记的义务。本证书不得解除申请人因未来被判犯有本节所涉任何罪行而依本节规定登记的义务。
任何因轻罪定罪而依本节规定须登记的人员,如果根据第1203.4节获得救济,则应解除登记要求。
(m)CA 刑法 Code § 457.1(m) 就本节而言,“被解除人员”应包括以下所有人员:
(1)CA 刑法 Code § 457.1(m)(1) 2022年7月1日或之后,由惩教与康复部少年司法司羁押的受监护人,在解除羁押前,因该司法定关闭而由该司或县首席缓刑官送回管辖法院进行替代处置。该司应在受监护人被送回法院之前告知其登记义务。
(2)CA 刑法 Code § 457.1(m)(2) 《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732.10节所述的病人。该司应在该司关闭前立即告知病人登记义务。
(3)CA 刑法 Code § 457.1(m)(3) 《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732.9节所述的人员。惩教与康复部应在该人员被送回管辖法院之前立即告知其登记义务。
(n)CA 刑法 Code § 457.1(n) 管辖法院应确定(m)款所述受监护人须登记的时间点,并将其决定通知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