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授权的人拥有或使用、或涂抹或销毁价值九百五十美元 ($950) 或以下的容器(包括奶箱)、柜子或其他乳制品设备上的品牌注册,且这些容器、柜子或其他乳制品设备上标有根据《食品和农业法典》第15部第1章第10节(自第34501条起)注册的品牌时,构成轻罪,可处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六个月,或两者并罚。“未经授权的人”应具有《食品和农业法典》第34564条中定义的该术语的含义。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未经授权的人使用、销毁或污损价值950美元或以下的乳制品设备(例如奶箱)上的品牌,且这些品牌已根据特定的州食品和农业法典注册,他们可能面临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或最高六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并罚。“未经授权的人”的定义可在食品和农业法典的另一节中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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