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根据《统一商法典》第7102条定义的受托人,如果欺诈性签发或协助欺诈性签发货物收据,且明知其中包含任何虚假陈述,则构成犯罪,一经定罪,每项罪行将处以不超过一年的监禁,或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或两者并罚。
侵犯财产罪涉及保管的犯罪
Section § 560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负责签发或协助签发一份声称对货物拥有所有权或控制权的凭证(即“所有权凭证”),而这些货物实际上并未被接收或不在你的控制之下,那么这样做是违法的。如果你明知故犯,可能会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包括监禁和/或最高一万美元的罚款。
受托人责任 所有权凭证 统一商法典
Section § 560.1
如果某人(被称为“受托人”,即为他人保管货物的人)明知在收据上对货物做出虚假陈述,他们就构成犯罪。一旦被定罪,他们可能面临最高一年的监禁、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罚。
受托人欺诈 欺诈性收据 虚假陈述
Section § 560.2
如果临时保管货物的人(即受托人)明知仍有一份有效文件显示他人对这些货物拥有权利,却将货物交付出去,那么他可能构成犯罪。如果法律中的某些例外情况适用,则不在此列。一旦定罪,最高可判处一年监禁,或最高一千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罚。
受托人 货物交付 可转让所有权凭证
Section § 560.3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将货物交给另一个人或公司保管,但实际上并不拥有这些货物,或者这些货物上存在债权,那么,获取一份可转让凭证并利用它通过欺骗他人来获取价值是违法的。如果被判有罪,他们可能面临最高一年的监禁、最高一千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罚。
任何将货物寄存给受托人(根据《统一商法典》第 (7102) 条的定义),且该货物不归其所有或其上存在担保权益,并就此类货物取得可转让所有权凭证,随后为获取价值而转让该凭证,意图欺骗且未披露其不拥有所有权或存在担保权益的事实,均构成犯罪;一旦定罪,将因此类罪行处以不超过一年的监禁,或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或两者并罚。
受托人 可转让所有权凭证 欺骗意图
Section § 560.4
如果您是一名承运人或仓储人,明知已有另一份货物所有权凭证在流通,却签发了重复或额外的可转让货物所有权凭证,那么您就违法了。除非是替代遗失的凭证等特殊情况,您必须清楚地在凭证上标明“重复”字样。否则,这将构成犯罪,您可能面临最高一万美元的罚款、监禁,或两者并罚。
受托人 重复凭证 可转让凭证
Section § 560.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仓库经营者或其员工明知自己拥有所储存的货物,却签发一份未披露此所有权的可转让文件,则构成犯罪。可转让所有权凭证类似于一种收据,可以转让给他人作为货物所有权的证明。如果他们未在文件中披露此所有权,一旦被判有罪,最高可处以 $1,000 罚款,或最高可判处一年监禁,或两者并罚。
仓库经营者犯罪 可转让所有权凭证 文件所有权披露
Section § 560.6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公司或个人,如果货物存放在州外,就不能随意开具或转让类似仓单的文件,除非这些文件是实际存放货物的仓库正式签发的。
如果指定地点根本没有仓库,或者货物实际上不在那里,开具此类文件也是违法的。此外,任何声称对货物设立担保权益的文件,必须清楚地标明仓库的详细信息,并附上仓库经营者签发的原始收据的真实副本。
违反这项法律可能导致轻罪指控,罚款从50美元到1000美元不等,并可能面临最高六个月的监禁。
(1)CA 刑法 Code § 560.6(1) 公司、商号或个人,及其代理人或雇员,不得在本州发行、出售、质押、转让或转移任何声称是仓单、或类似仓单、或意图被理解为仓单的收据、凭证或其他书面文书,针对在任何其他州的任何公共或私人仓库中存放或寄托的,或声称已存放或寄托的货物、商品或物品,除非该收据、凭证或其他书面文书是由经营该仓库的仓储保管人签发的。
(2)CA 刑法 Code § 560.6(2) 公司、商号或个人,及其代理人或雇员,不得在本州发行、出售、质押、转让或转移任何针对声称已在任何其他州的任何公共或私人仓库中存放或寄托的货物、商品或物品的收据、凭证或其他书面文书,如果明知该收据、凭证或其他书面文书中所列地点没有此类仓库,或即使该地点有仓库,但明知其中没有该收据、凭证或其他书面文书所指明的货物、商品或物品存放或寄托。
(3)CA 刑法 Code § 560.6(3) 公司、商号或个人,及其代理人或雇员,不得在本州发行、签署、出售、质押、转让或转移任何证明或声称证明在任何其他州的任何公共或私人仓库中存放或寄托的,或声称已存放或寄托的货物、商品或物品上设立担保权益、或出售、或寄托的收据、凭证或其他书面文书,除非该收据、凭证或其他书面文书明确标明该仓库的编号和位置,并包含一份由经营该仓库的仓储保管人签发的收据的完整、真实和准确的副本,该仓库中存放或寄托着,或声称存放或寄托着此类货物、商品或物品。本节不适用于根据仓库所在州法律,由经营其他州公共或保税仓库的仓储保管人签发的善意仓单的发行、签署、出售、质押、转让或转移。
(4)CA 刑法 Code § 560.6(4) 任何明知违反本节任何规定的公司、商号、个人、代理人或雇员,均犯有轻罪,并应处以不少于五十美元 ($50) 且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此外,还可被判处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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