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船舶的船长、所有人或代理人,或任何铁路、快递或运输公司的职员或代理人,或以其他方式作为或代表任何承运人的人,如果交付任何提货单、收据或其他凭证,而该凭证显示任何种类的商品已装运上船,或已交付给任何铁路、快递或运输公司或其他承运人,但实际上该商品并未如此装运或交付,且在当时并未实际处于该承运人或该船舶的船长、所有人或代理人,或该公司任何职员或代理人的控制之下,以按照该提货单、收据或凭证所载明的方式转运,则应根据第1170条 (h)款的规定处以监禁,或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1,000)的罚款,或两者并罚。
侵犯财产罪欺诈签发商品物权凭证
Section § 577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任何负责货物运输的人,例如船长或铁路代理人,如果提供收据或文件声称货物已发运或交付,但实际上并未发运或交付,则可能面临处罚。这可能包括根据另一法律条款规定的监禁,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罚。
虚假提货单 伪造收据 欺诈性凭证
Section § 578
这项法律适用于从事仓库经营者或类似职务的人员,如果他们签发收据或文件,声称拥有他们实际上并未持有或控制的商品。如果他们这样做,他们可能面临监禁、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罚。
经营仓储、码头或其他财产保管业务的任何人,如果签发任何收据、提货单或其他凭证,用于任何种类的商品,而该商品实际上并未在该人的场所内收到,且在签发该文书时也不在其实际控制之下,无论该文书是签发给某人作为该商品的所有权凭证,还是作为任何债务的担保,均可根据第1170条 (h) 款的规定处以监禁,或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或两者并罚。
仓库经营者 码头经营者 保管人
Section § 579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运输文件上记载的内容与实际运输容器内的物品存在差异,一个人不会因此被判与虚报货物相关的某些罪行。如果包裹外部的标记或标签与文件中的描述相符,通常就没问题,除非能证明此人明知这些标记或标签是假的。
运输差异 错误标签 虚假标记
Section § 580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签发商品的第二份或重复收据或凭证时,必须清楚地将其标记为“重复件”。如果在原有收据仍然有效且未被注销的情况下未能这样做,他们可能面临监禁或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罚。
重复收据 凭证 商品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