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是关于伪造罪的,伪造是指某人伪造或篡改文件以欺骗他人。法律规定,未经他人许可签署他人姓名、制作或更改支票或法律记录等文件,或制作假印章都是非法的。如果你意图欺骗而做这些事情,你就犯了伪造罪。

该法律涵盖多种类型的文件,包括支票或本票等金融票据,以及遗嘱或授权书等法律文件。它也适用于虚假公证。在伪造罪审判中,无需用官方文件证明银行或公司的存在,只需普遍声誉即可。

(a)CA 刑法 Code § 470(a) 任何意图欺诈,明知自己无权这样做,而在(d)款所列的任何项目上签署他人姓名或虚构人物姓名的人,均犯伪造罪。
(b)CA 刑法 Code § 470(b) 任何意图欺诈,伪造或仿造他人印章或笔迹的人,均犯伪造罪。
(c)CA 刑法 Code § 470(c) 任何意图欺诈,篡改、损毁或伪造任何遗嘱、遗嘱附录、转让书或其他文书的记录(其记录依法可作为证据),或任何法院判决的记录,或任何官员对任何法院传票的回执的人,均犯伪造罪。
(d)CA 刑法 Code § 470(d) 任何意图欺诈,伪造、篡改、仿造或假冒,或以真实和真诚的名义发出、公布、流通或试图或提议流通以下任何项目,且明知其是虚假、篡改、仿造或假冒的人,均犯伪造罪:任何支票、债券、银行券或票据、银行本票、旅行支票、汇票、邮政汇票、汇票、任何财政部支付款项的审计官令状、县级命令或令状,或付款请求、金钱或货物收据、汇票、本票、订单,或任何债券、契约或金钱或其他财产合同的转让、合同、金钱或财产支付欠条、金钱或财产收据、票据、声称根据《1984年加利福尼亚州彩票法》发行的彩票或彩票份额、购物券、授权书、车辆或未登记船只的所有权证书或其他所有权证明文件,或任何公司或协会股票中的任何股份、权利或权益证书,或任何种类货物或动产的交付,或任何书面文书的交付,或任何债务、账目、诉讼、行动、要求或任何其他动产或不动产的清偿、解除或免除,或任何金钱、股票证书、货物、动产或任何其他财产的转让或担保,或任何授权书,或收取金钱,或收取或转让股票证书或年金的其他权力,或出租、租赁、处置、转让或让与任何货物、动产、土地或不动产,或任何其他动产或不动产,或伪造任何公证人的确认书,或任何明知确认书虚假而签发确认书的公证人;或(b)款所述的任何事项。
(e)CA 刑法 Code § 470(e) 在审理伪造声称是注册公司或银行的任何票据或本票的案件时,或流通、试图流通或持有意图流通任何伪造票据或本票的案件时,无需通过章程或公司注册法案来证明银行或公司的注册成立,但可以通过普遍声誉来证明;且专业人士是证明该票据或本票系伪造或假冒的合格证人。

Section § 4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更改或伪造驾驶执照或身份证以帮助实施伪造罪,他们可能被判处最高一年的监禁。

Section § 4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持有或展示伪造的驾驶执照或身份证,并打算用它来实施伪造罪,这是非法的。一旦被抓,此人可能面临长达一年的监禁。

Section § 47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任何人试图通过制作、伪造或更改任何记录或官方文件(如相关法律所规定)来欺骗或蒙骗他人,即构成伪造罪。

任何人,意图欺诈他人,制作、伪造或更改任何账簿中的任何记录,或任何声称是第470条中规定的任何记录或申报的文书,均犯有伪造罪。

Section § 471.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任何人如果意图欺骗而故意更改或伪造病历,则构成轻罪。

任何人意图欺诈地篡改或修改任何人的病历,或意图欺诈地伪造任何虚假病历,均犯有轻罪。

Section § 47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任何人如果意图欺诈,故意伪造或仿造任何官方印章,无论是来自州政府、公职人员、法院、公司还是任何受认可的公共实体,都构成伪造罪。这还包括明知是伪造的印章,却制作、持有或隐匿这些伪造印章的行为。

任何意图欺诈他人,伪造或仿造本州印章、任何经法律授权的公职人员印章、任何记录法院的印章、任何公司印章,或本州、任何其他州、政府或国家法律授权或承认的任何其他公共印章的人,或虚假制作、伪造或仿造任何声称是此类印章印记的人,或明知是伪造而持有任何此类伪造印章或其印记并故意隐匿的人,均犯伪造罪。

Section § 473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犯伪造罪,他们可能被判入狱长达一年,或者面临其他规定的惩罚。如果伪造涉及价值950美元或以下的金融文件,通常惩罚仅限于在县监狱服刑一年。但是,如果该人有某些前科,他们可能会面临更严厉的处罚。

这项规定不适用于同时被判犯有伪造罪和身份盗窃罪的人。

(a)CA 刑法 Code § 473(a) 伪造罪可处以不超过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根据第1170条 (h) 款的规定处以监禁。
(b)CA 刑法 Code § 473(b) 尽管有 (a) 款的规定,任何犯有与支票、债券、银行票据、本票、银行本票、旅行支票或汇票相关的伪造罪的人,且该支票、债券、银行票据、本票、银行本票、旅行支票或汇票的价值不超过九百五十美元 ($950),应处以不超过一年的县监狱监禁,但如果该人有一次或多次根据第667条 (e) 款第 (2) 项 (C) 分项第 (iv) 子句中规定的罪行,或根据第290条 (c) 款要求登记的罪行的前科,则可根据第1170条 (h) 款的规定予以惩罚。本款不适用于同时被判犯有伪造罪和第530.5条所定义的身份盗窃罪的任何人。

Section § 4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通过电报或电话发送虚假或伪造信息,并假装它们来自合法来源是违法的。如果有人明知故犯地发送或递送此类信息,意图欺骗或伤害他人,他们可能面临最高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最高一万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罚。

任何明知故犯地通过电报或电话向任何人发送虚假或伪造信息,声称该信息来自电报或电话局或任何其他人,或故意向任何人递送或导致递送任何此类虚假声称通过电报或电话接收的信息,或向任何代理人、操作员或雇员提供、共谋提供或导致提供任何此类信息以通过电报或电话发送或递送,且明知该信息是虚假或伪造的,意图欺骗、伤害或诈骗他人者,可处以不超过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根据第1170条 (h) 款的规定处以监禁,或处以不超过一万美元($10,000)的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Section § 47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您持有或接收任何伪造、变造或假冒的物品,例如支票或汇票,并且意图实施欺诈,明知这些物品不是真的,那么您就犯有伪造罪。如果您持有空白或未完成的金融文件,并打算完成它们以实施欺诈,这也属于伪造罪。此外,持有已完成的金融文件(即使是假的),并意图欺诈性地使用它们,也被视为伪造罪。

(a)CA 刑法 Code § 475(a) 任何持有或接收任何伪造、变造或假冒的物品,或第470条(d)款所列的已完成物品,意图流通或协助流通或发出该等物品,并意图欺诈,且明知其为伪造、变造或假冒的,均犯伪造罪。
(b)CA 刑法 Code § 475(b) 任何持有任何空白或未完成的支票、票据、银行券、汇票或旅行支票,无论是真实的还是虚假的,意图完成该等物品或意图协助完成该等物品,以欺诈任何人,均犯伪造罪。
(c)CA 刑法 Code § 475(c) 任何持有任何已完成的支票、汇票、旅行支票、授权令或县级命令,无论是真实的还是虚假的,意图发出或流通或协助发出或流通该等物品,以欺诈任何人,均犯伪造罪。

Section § 4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故意通过制作或使用伪造或篡改的金融文件(例如支票或本票)来欺骗他人,则构成伪造罪。这包括试图将这些文件流通出去,或者仅仅是持有这些文件并打算不诚实地使用它们。本法适用于那些看起来像是来自真实或虚构金融机构的文件。

任何意图欺诈他人,而制作、流通、使用或发布,或怀有同样意图,企图流通、使用或发布,或怀有同样意图,持有以备使用、流通或发布,任何虚假或伪造的汇票、本票或支票,声称是汇票、本票或支票,或第186.9条所定义的任何真实或虚构金融机构的其他用于支付金钱或财产的书面凭证者,均犯有伪造罪。

Section § 4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处理明知账户资金不足却开具空头支票的犯罪行为。如果空头支票的总金额不超过950美元,通常属于轻罪,最高可判处一年县监狱监禁。但是,如果犯罪人有某些前科,处罚可能会更严厉。屡次违法也可能导致更严厉的处罚。此外,如果支票因资金不足而被退回,这可以作为开票人明知资金不足的证据;对于附有出票人姓名和地址等身份信息的支票,情况亦然。

法律规定执法部门可以向犯罪人收取处理这些支票的费用,包括每张空头支票最高25美元,并可弥补受害人每张支票最高10美元的银行费用。即使本法律的部分条款被宣布违宪,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a)CA 刑法 Code § 476(a) 任何人,无论是为自己,作为他人的代理人或代表,还是作为公司的负责人,故意地,意图欺诈地,开具、签发、发出或交付一张以银行或存款机构、个人、商号或公司为付款人的支票、汇票或付款指令,在开具、签发、发出或交付时明知开票人、出票人或公司在银行或存款机构、个人、商号或公司没有足够的资金或信用,以支付该支票、汇票或付款指令以及当时所有其他未兑付的支票、汇票或付款指令,并在其提示时全额支付,即使没有就此作出明确的陈述,应处以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的刑罚,或根据第1170条 (h) 款的规定处罚。
(b)CA 刑法 Code § 476(b) 然而,如果被告被指控并被判犯有开具、签发或发出支票、汇票或付款指令的总金额不超过九百五十美元 ($950),则该罪行仅处以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的刑罚,但如果该人曾因第667条 (e) 款 (2) 项 (C) 分项 (iv) 目中规定的罪行或根据第290条 (c) 款要求登记的罪行而有一项或多项前科,则可根据第1170条 (h) 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如果被告此前曾因违反第470、475或476条,或本条,或在被告的罪行也违反第470、475或476条或本条的情况下犯有轻微盗窃罪而被判处三次或三次以上,则本款不适用;或者,如果被告此前曾根据任何其他州或美国的法律被判犯有任何罪行,而该罪行如果发生在本州,则应作为违反第470、475或476条或本条的行为予以处罚;或者,如果他曾因轻微盗窃罪被判刑,而该案件中,如果被告的罪行发生在本州,则也构成违反第470、475或476条或本条的行为。
(c)CA 刑法 Code § 476(c) 如果支票、汇票或付款指令因资金或信用不足而被拒付,拒付通知应作为提示、未付款和拒付的证据予以采纳,并应作为明知银行或存款机构、个人、商号或公司资金或信用不足的推定证据。
(d)CA 刑法 Code § 476(d) 在本条项下涉及两张或多张支票、汇票或付款指令的任何起诉中,如果同时发生以下两种情况,则应构成支票、汇票或付款指令出票人身份的初步证据:
(1)CA 刑法 Code § 476(d)(1) 当收款人从出票人处接受支票、汇票或付款指令时,他或她从出票人处获取以下信息:出票人的姓名和住址、营业或邮寄地址、有效的驾驶执照号码或机动车辆管理局身份证号码,以及出票人的家庭或工作电话号码或工作地点。该信息可记录在支票、汇票或付款指令本身上,或由收款人存档,并通过识别号码或其他类似方式在支票、汇票或付款指令上提及。
(2)CA 刑法 Code § 476(d)(2) 接收支票、汇票或付款指令的人见证了出票人的签名或背书,并作为证据,在接收时在支票、汇票或付款指令上签上姓名首字母。
(e)CA 刑法 Code § 476(e) 本条所使用的“信用”一词应解释为与银行或存款机构、个人、商号或公司就支付支票、汇票或付款指令达成的安排或谅解。
(f)CA 刑法 Code § 476(f) 如果前述任何段落或其部分被认定为违宪或无效,本条的其余部分不因此而失效,而应保持完全有效。
(g)CA 刑法 Code § 476(g) 治安官部门、警察部门或其他执法机构可向被告收取费用,用于调查、追收和处理因涉嫌违反本条或第476条而被转交其机构调查的支票。
(h)CA 刑法 Code § 476(h) 每张空头支票的费用不得超过二十五美元 ($25),此外还可收取受害人因涉嫌犯罪而产生的任何银行费用。如果治安官部门、警察部门或其他执法机构根据本条收取受害人产生的银行费用,该费用应支付给受害人,以弥补受害人可能被收取的任何银行费用。在任何情况下,根据本条向受害人报销的银行费用不得超过每张支票十美元 ($10)。

Section § 477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制造假金币或银币、金条、金沙或金粒,使其看起来像本州使用的真货币,或者明知是假货却出售或使用这些假物品来欺骗他人,那么他们就犯了伪造罪。

任何伪造本州流通的任何种类的金币或银币,或任何种类的金沙、金银条块、金条、金块、金片或金粒的人,或出售、流通或支付此类伪造的硬币、金沙、金银条块、金条、金块、金片或金粒,或允许、促使或唆使他人出售、发行或流通此类伪造物品,且意图欺诈任何人,并明知其为伪造品,均犯有伪造罪。

Section § 478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被抓到从事伪造活动,他们可能会根据另一项法律规定被判入狱两年、三年或四年。

Section § 47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在加州持有或接收假金币、假银币或伪造的黄金物品,并且明知是假的还打算出售或使用它们,如果他们的意图是欺骗他人,他们可能会被判处两到四年的监禁。

任何人持有或为他人接收本州流通的任何伪造金币或银币,或任何伪造金粉、金银条块、金银块、金银片或金银粒,意图出售、流通、脱手或转让该等物品,或允许、促使或唆使该等物品被出售、流通或转让,且意图欺诈任何人,明知其为伪造品者,依照第1170条 (h) 款的规定,可处以两年、三年或四年监禁。

Section § 4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制造或持有用于伪造物品的工具或材料是违法的。这包括从机器、纸张到用于伪造硬币、金银条、钞票及类似物品的计算机和软件等任何东西。违法者可能面临两到四年的监禁。此外,任何伪造设备,特别是计算机或相关系统,必须根据州法规销毁或处置。

(a)CA 刑法 Code § 480(a) 任何制造或明知而持有用于伪造本州流通硬币、伪造金沙、金银条、金块、块状物、碎块或金粒,或伪造银行券或钞票的任何印模、印版,或任何器具、纸张、金属、机器或其他任何物品的人,应根据第1170条(h)款的规定,处以两年、三年或四年监禁;所有用于上述目的的印模、印版、器具、纸张、金属或机器,必须予以销毁。
(b)Copy CA 刑法 Code § 480(b)
(1)Copy CA 刑法 Code § 480(b)(1) 如果用于违反本条的伪造器具或机器是计算机、计算机系统或计算机网络,则该器具或机器应根据第502.01条的规定进行处置。
(2)CA 刑法 Code § 480(b)(2) 就本条而言,“计算机系统”和“计算机网络”具有第502条中规定的相同含义。“计算机、计算机系统或计算机网络”一词包括用于违反本条的计算机、计算机系统或计算机网络上存在的任何软件或数据。

Section § 481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伪造或篡改铁路或轮船公司签发的车票、支票、通行证或类似物品,并且他们这样做是为了欺骗该公司或任何其他人,他们可能被判处最高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更长的徒刑、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或者同时处以监禁和罚款。

任何伪造、仿造或篡改任何由铁路或轮船公司,或其任何承租人或管理人签发,旨在使持有人有权乘坐该公司车辆或船只的车票、支票、订单、优惠券、票据或通行证的人,或明知是伪造或篡改的车票、支票、订单、优惠券、票据或通行证而予以使用、公布或流通,意图欺诈任何该铁路或轮船公司,或其任何承租人,或任何其他人,应处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根据第1170条(h)款的规定处以监禁,或处不超过一千美元的罚款,或并处该监禁和罚款。

Section § 48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伪造、仿造或篡改公共交通系统或由交通部资助的服务所使用的车票或乘车证是违法的。任何被发现有此行为的人,可能面临最高一年的县监狱或州监狱监禁。

此外,如果有人被发现明知而持有或使用这些假车票或乘车证,并意图欺诈,他们也可能面临最高一年的监禁、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罚。

(a)CA 刑法 Code § 481.1(a) 任何伪造、仿造或篡改旨在使持有人有权乘坐依照《公共事业法典》第99211条定义的公共交通系统的车辆,或由交通部资助的实体运营的车辆的乘车凭证的人,可处以不超过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州监狱监禁。
(b)CA 刑法 Code § 481.1(b) 任何明知而持有旨在使持有人有权乘坐依照《公共事业法典》第99211条定义的公共交通系统的车辆,或由交通部资助的实体运营的车辆的任何伪造、仿造或篡改的乘车凭证的人,或以欺诈意图发出、公布或流通任何乘车凭证的人,可处以不超过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不超过一千美元($1,000)的罚款,或并处该监禁和罚款。

Section § 482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试图通过修复已作废的火车票或船票上的标记或孔洞,使其看起来像是没用过,并且这样做是为了出售、赠送或用来欺骗公司或其他人,他们可能面临最高六个月的监禁,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或者两者兼施。

Section § 4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个人或企业,若向无权根据其条款使用车票、通行证或类似旅行证件的人出售此类证件,用于乘坐公共承运工具(如公共汽车或火车),均属违法行为。这样做被视为轻罪。

除非《政府法典》第26002.5条以及《公共事业法典》第40180.5条和第99151条另有规定,任何个人、商号、公司、合伙企业或协会,若向他人出售任何用于乘坐公共承运人的车票、通行证、代用券、里程或通勤票册、优惠券或其他凭证,供任何无权根据其条款或其所附票册或部分使用该凭证的人使用,均犯有轻罪。

Section § 483.5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在加利福尼亚州制造、销售或分发虚假身份证明文件是违法的,除非这些文件明确声明它们不是政府文件并包含制造商的名称。

它还禁止持有用于制作虚假身份证件的工具或设备,并定义了什么是欺骗性身份证件,例如可能欺骗他人以为是真实的虚假驾驶执照或护照。

该法律允许法院通过州检察官提起的禁令来阻止个人继续从事这些活动。

如果有人明知故犯地为欺诈目的制作或分发这些虚假身份证件,他们可能面临监禁或罚款。用于制作这些虚假文件的工具可以被执法部门扣押或销毁。

(a)CA 刑法 Code § 483.5(a) 除非文件正面以不小于14磅字体、永久性墨水醒目地斜向印有以下声明:
并且,文件上还醒目地印有制造商的名称,否则不得在本州制造、出售、要约出售、提供、要约提供、运输、要约运输,或进口或要约进口欺骗性身份证明文件。
(b)CA 刑法 Code § 483.5(b) 任何人不得持有文件制作设备,意图将该设备用于制造、更改或认证欺骗性身份证明文件。
(c)CA 刑法 Code § 483.5(c) 在本节中,“欺骗性身份证明文件”指并非由本州、其他州、联邦政府、外国政府、外国政府的政治分区、国际政府或国际准政府机构签发的任何文件,而该文件声称是,或可能使普通理性人误以为是此类机构签发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驾驶执照、身份证、出生证明、护照或社会安全卡。
(d)CA 刑法 Code § 483.5(d) 在本节中,“文件制作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工具、器具、设备、印模、层压材料、卡片、模板、计算机文件、计算机磁盘、电子设备、全息图、层压机或计算机硬件或软件。
(e)CA 刑法 Code § 483.5(e) 任何违反或意图违反本节规定的人,可由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发出禁令予以制止。根据本节提起的禁令诉讼,可由总检察长、任何地方检察官或根据《政府法典》第41803.5节代表加利福尼亚州人民在本州提起诉讼的任何市检察官,以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名义,根据其自身投诉或任何人的投诉提起。
(f)CA 刑法 Code § 483.5(f) 任何违反 (a) 款规定,且明知或理应知道欺骗性身份证明文件将用于欺诈目的的人,构成犯罪,一经定罪,应处以不超过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根据第1170节 (h) 款的规定处以监禁。任何违反 (b) 款规定的人,构成轻罪,可处以不超过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或并处监禁和罚款。任何文件制作设备可由执法部门扣押,并应在法院认定该设备意图用于制造、更改或认证欺骗性身份证明文件后,没收给执法部门或根据法院命令销毁。法院可在已对其发出逮捕令的被告缺席的情况下作出此项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