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刑法 Code § 424(a) 本州或本州任何县、市、镇或区的每位官员,以及其他负责接收、保管、转移或支付公共资金的任何人,如果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 未经法律授权,将公共资金或其中任何部分据为己有,或供他人使用;或,
2. 出借公共资金或其中任何部分;从中牟利,或将其用于任何未经法律授权的目的;或,
3. 明知故犯地保管任何虚假账目,或在任何与公共资金相关的账目中进行虚假记录或涂改;或,
4. 欺诈性地更改、伪造、隐瞒、销毁或抹去任何账目;或,
5. 在主管机关出示针对这些资金的汇票、指令或授权令时,故意拒绝或怠于按要求支付其手中的任何公共资金;或,
6. 当法律要求转移公共资金时,故意怠于转移;或,
7. 故意怠于或拒绝将根据法律规定的支付义务所收到的任何资金支付给任何经法律授权接收该资金的官员或个人;—
将被判处两年、三年或四年州立监狱监禁,并丧失在本州担任任何职务的资格。
(b)CA 刑法 Code § 424(b) 在本节中,“公共资金”包括由任何市、县、区或公共机构的立法机构授权发行的债券或其他债务凭证销售所得的收益。
(c)CA 刑法 Code § 424(c) 本节不适用于《政府法典》第8314条授权的附带且微量的公共资源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