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一个人被正式指控犯罪(即提审)时会发生什么。如果被告被关押,经法官批准,他们可以在离羁押地点最近的法院接受提审。如果被告在与指控提交地不同的县被捕,他们可以在当地法官面前办理保释。此外,在被移送至法院进行提审之前,被告可以拨打三次免费电话。

(a)CA 刑法 Code § 976(a) 当控告书提交后,被告应在提交控告书的法院进行提审,除非案件被移送至其他法院审理。但是,在任何县内,如果被告被羁押,经提交控告书的法院的首席法官和距离其被羁押地点最近的法院的首席法官双方批准,提审可在距离该羁押地点最近的法院进行。
(b)CA 刑法 Code § 976(b) 在另一县被捕的被告有权被带到逮捕地所在县的治安法官面前,以便根据第821条或第822条的规定获准保释。被告应被告知此项权利。
(c)CA 刑法 Code § 976(c) 在被告被从其羁押地点带往其将被提审的地点之前,除了被告依法有权拨打的任何其他电话之外,被告应被允许拨打三次已完成的电话通话,且无需被告承担费用。

Section § 977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了在加州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何时可以远程出庭。如果某人被指控犯有轻罪,他们通常可以通过律师或远程出庭,但涉及家庭暴力或酒驾/药驾指控的特定情况除外。在重罪案件中,被告人通常必须亲自出席关键诉讼程序,但如果他们放弃权利,可以远程出席其他程序。对于轻罪和重罪,法律都详细规定了不允许远程诉讼程序的情况,例如在审判期间或某些判决时。法院必须确保远程诉讼的技术运行良好,并且任何放弃亲自出席的声明都必须清晰记录。本法将生效至 2027 年 1 月 1 日。

(a)Copy CA 刑法 Code § 977(a)
(1)Copy CA 刑法 Code § 977(a)(1) 在所有仅被指控犯有轻罪的案件中,被告人可以仅由律师出庭,但第 (2) 和 (3) 款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被告人同意,初次出庭、传讯、答辩以及所有其他诉讼程序,但陪审团审判和法庭审判除外,可以依照 (c) 款的规定,通过使用技术远程进行。
(2)CA 刑法 Code § 977(a)(2) 如果被告人被指控犯有涉及家庭暴力的轻罪(依照《家庭法典》第 6211 条的定义),或违反第 273.6 条的轻罪,被告人必须亲自出庭接受传讯和判决,以及在诉讼程序中,经法院命令的任何时候,以便被告知根据第 136.2 条发出的保护令的条件。
(3)CA 刑法 Code § 977(a)(3) 如果被告人被指控犯有涉及酒驾或药驾的轻罪,在适当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命令被告人亲自出庭接受传讯、答辩或判决。就本款而言,涉及酒驾或药驾的轻罪应包括以下任何一项的轻罪违反:
(A)CA 刑法 Code § 977(a)(3)(A) 第 191.5 条 (b) 款。
(B)CA 刑法 Code § 977(a)(3)(B) 《车辆法典》第 23103.5 条中规定的第 23103 条。
(C)CA 刑法 Code § 977(a)(3)(C) 《车辆法典》第 23152 条。
(D)CA 刑法 Code § 977(a)(3)(D) 《车辆法典》第 23153 条。
(b)Copy CA 刑法 Code § 977(b)
(1)Copy CA 刑法 Code § 977(b)(1) 除 (c) 款另有规定外,在所有被指控犯有重罪的案件中,被告人必须亲自出庭接受传讯、答辩、预审、在事实认定者面前取证的审判部分以及宣判时。被告人应亲自或远程出席所有其他诉讼程序,除非他们经法院许可并获得被告律师的批准,放弃亲自或远程出席的权利。
(2)CA 刑法 Code § 977(b)(2) 被告人放弃亲自或远程出席的权利可以书面形式提交法院,或者,经法院同意,可以由被告人亲自或由被告人的备案律师提出。
(A)CA 刑法 Code § 977(b)(2)(A) 被告人亲自放弃亲自或远程出席的权利,应当记录在案并声明被告人已被告知有权亲自或远程出席相关听证会,并同意,告知律师被告人需要在未来某个日期和时间亲自或远程出庭的通知,即视为已告知被告人该要求。
(B)CA 刑法 Code § 977(b)(2)(B) 被告人亲自或远程出席的豁免可以由律师提出,但前提是律师已记录在案并声明被告人已被告知有权亲自或远程出席相关听证会,已放弃该权利,并同意,告知律师被告人需要在未来某个日期和时间亲自或远程出庭的通知,即视为已告知被告人该要求。
(3)CA 刑法 Code § 977(b)(3) 法院可以特别指示被告人,无论是亲自还是通过律师,亲自或远程出席任何特定的诉讼程序或其部分,包括应受害人的请求,在《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一条第 28 节所要求的范围内。
(4)CA 刑法 Code § 977(b)(4) 被告人亲自或远程出席的书面豁免应基本采用以下形式:
“签署人被告人,已被告知其有权出席诉讼程序的所有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事实和法律问题的提出和辩论,以及与所有证人对质和盘问,特此明知、明智且自愿地放弃亲自或远程出席本案中任何动议或其他诉讼程序听证会的权利。签署人被告人特此请求法院,在法院根据本豁免书允许的被告人每次缺席期间继续进行诉讼,并特此同意,其利益始终由其律师在场代表,如同被告人亲自或远程出庭一样,并进一步同意,告知其律师被告人需要在特定日期特定时间亲自或远程出庭的通知,即视为已告知被告人其在该时间和地点亲自或远程出庭的要求。”
(c)Copy CA 刑法 Code § 977(c)
(1)Copy CA 刑法 Code § 977(c)(1) (A) 经被告人放弃亲自出席的权利后,刑事诉讼程序可以通过使用远程技术进行,但 (D) 和 (E) 分段另有规定的除外。被告人可以随时撤回该豁免。
(5)CA 刑法 Code § 977(c)(5) 在诉讼程序中,技术或音频质量妨碍法庭口译员提供语言协助的能力,包括在诉讼程序期间与被告和法庭直接沟通和翻译的能力。
(g)Copy CA 刑法 Code § 977(g)
(1)Copy CA 刑法 Code § 977(g)(1) 在法庭进行远程诉讼程序之前,法庭应制定一个程序,供被告、辩护律师、检察官、证人、正式记录员、临时正式记录员、法庭口译员或其他法庭人员提醒司法官员在诉讼程序期间出现的技术或音频问题。
(2)CA 刑法 Code § 977(g)(2) 当法庭进行将由正式记录员或临时正式记录员记录的远程诉讼程序时,记录员应与司法官员在同一房间内亲自在场,除非这样做会导致严重延误并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记录员应亲自在法庭设施内。如果记录员未与司法官员在同一房间内,记录员应被赋予静音和取消静音其自身音频的能力,以便与司法官员沟通。
(h)CA 刑法 Code § 977(h) 法庭应在记录中作出裁定,任何根据本节作出的弃权均是被告在知情、自愿和明智的情况下作出的。
(i)CA 刑法 Code § 977(i) 法庭应要求任何远程参与刑事诉讼程序的当事人、证人或律师,其行为举止应如同亲自在法庭出庭一样。任何在记录中发言的人应显示其姓名或报出其姓名。
(j)CA 刑法 Code § 977(j) 司法委员会应在2025年4月1日前通过,并且法院应在2025年7月1日前实施允许远程参与刑事诉讼程序所需的法庭技术的最低标准。这些标准应包括但不限于为司法官员和法庭记录员提供有线或其他可靠的高速互联网连接,以及显示器、专用摄像头、扬声器和麦克风,以便司法官员、法庭记录员和法庭口译员能够适当地看到和听到远程参与者,以及确保远程参与者能够适当地看到和听到司法官员和其他法庭参与者。法庭技术应允许在诉讼程序期间识别远程参与者,以确保记录的准确性。
(k)CA 刑法 Code § 977(k) 司法委员会应制定实施本节的政策和规定以及立法机关意图所必需的规则和标准。
(l)CA 刑法 Code § 977(l) 本节仅在2027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97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被告在轻罪和重罪案件中何时必须出庭。对于轻罪,被告通常可以由律师代为出庭,但在涉及家庭暴力和酒驾/药驾等案件中,可能需要亲自出庭。对于重罪案件,被告通常需要亲自出庭,但如果遵循特定程序,他们可以放弃这一权利。在某些情况下,出庭可以通过视频会议进行。如果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在法院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审判可能会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进行。本法律于 2027 年 1 月 1 日生效。

(a)Copy CA 刑法 Code § 977(a)
(1)Copy CA 刑法 Code § 977(a)(1) 在所有仅被控轻罪的案件中,被告仅可由律师出庭,除非第 (2) 和 (3) 款另有规定。如果被告同意,初次出庭、传讯和答辩可通过视频进行,如 (c) 分款所规定。
(2)CA 刑法 Code § 977(a)(2) 如果被告被控涉及家庭暴力的轻罪(如《家庭法典》第 6211 条所定义),或违反第 273.6 条的轻罪,被告必须亲自出席传讯和判决,并在诉讼程序中的任何时候,经法院命令,以便被告知根据第 136.2 条发布的保护令的条件。
(3)CA 刑法 Code § 977(a)(3) 如果被告被控涉及酒驾或药驾的轻罪,在适当情况下,法院可命令被告亲自出席传讯、答辩时或判决时。就本款而言,涉及酒驾或药驾的轻罪应包括以下任何一项的轻罪违规:
(A)CA 刑法 Code § 977(a)(3)(A) 第 191.5 条 (b) 分款。
(B)CA 刑法 Code § 977(a)(3)(B) 《车辆法典》第 23103 条,如《车辆法典》第 23103.5 条所规定。
(C)CA 刑法 Code § 977(a)(3)(C) 《车辆法典》第 23152 条。
(D)CA 刑法 Code § 977(a)(3)(D) 《车辆法典》第 23153 条。
(b)Copy CA 刑法 Code § 977(b)
(1)Copy CA 刑法 Code § 977(b)(1) 除非 (c) 分款另有规定,在所有被控重罪的案件中,被告应亲自出席传讯、答辩时、预审期间、审判中向事实认定者取证的部分,以及判决时。被告应亲自出席所有其他诉讼程序,除非经法院许可,他们在公开法庭上签署一份放弃亲自出庭权利的书面声明,如第 (2) 款所规定。如果被告同意,初次出庭、传讯和答辩可通过视频进行,如 (c) 分款所规定。
(2)CA 刑法 Code § 977(b)(2) 被告可签署一份放弃亲自出庭权利的书面声明,经其律师批准,该声明应提交法院。但是,法院可特别指示被告亲自出席任何特定的诉讼程序或其部分。该声明应大致采用以下形式:
“签署人被告,已被告知其有权出席诉讼程序的所有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事实和法律问题的提出和辩论,以及与所有证人对质和盘问所有证人,特此放弃出席本案中任何动议听证会或其他诉讼程序的权利。签署人被告特此请求法院在被告根据本放弃声明可能被允许的每次缺席期间继续进行诉讼,并特此同意,其利益始终由其律师在场代表,如同被告亲自在法庭上一样,并进一步同意,告知其律师在特定日期特定时间需要其出庭,即视为已告知被告其在该时间和地点出庭的要求。”

Section § 977.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即使正在进行确定被告是否精神失能或严重残疾的程序,法律诉讼仍可以继续解决事实或法律问题。换句话说,对被告精神状况的评估不会阻止案件的其他部分继续进行。

通过审判或听证解决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且该解决过程可以在没有被告协助或参与的情况下进行,不因任何旨在确定被告是否或仍然精神失能或严重残疾的待决程序的存在而受禁止,无论该程序是根据本法典还是《福利与机构法典》的规定进行的。

Section § 97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被控轻罪或重罪且在州立监狱服刑的被告通过视频或音频连接出庭,但初步听证和审判除外,除非被告另行同意。如果必要,法院仍可要求被告亲自到庭。

被告的律师必须在首次出庭和提审时与被告一同在场,但如果未进行答辩,律师可以与被告一同在场,也可以在法庭上在场。

如果律师在视频出庭期间未与被告亲自在场,则必须建立一条保密电话专线。这并不妨碍律师在需要时亲自到场。

(a)CA 刑法 Code § 977.2(a) 尽管有第977条或任何其他法律的规定,在任何被告被控犯有轻罪或重罪且目前被监禁在州立监狱的案件中,惩教与康复部可以安排所有在高等法院进行的庭审出庭,除了初步听证和审判,通过被告与法庭之间的双向电子音视频通信进行,以代替被告亲自到庭。如果被告同意,初步听证和审判可以通过双向电子音视频通信进行。本条不应被解释为取消法院在法院认为需要被告亲自到庭的情况下发布命令要求被告亲自到庭的权力。对于通过双向电子音视频通信进行的庭审出庭,该部门应安排高等法院与任何州立监狱设施之间的双向电子音视频通信。该部门应提供维护良好的设备、监狱内受过充分培训的工作人员以及对法院工作人员的适当培训,以确保在监狱设施和法庭之间为所有通过双向电子音视频通信进行的庭审出庭提供持续有效的双向电子音视频通信。
(b)CA 刑法 Code § 977.2(b) 如果被告由律师代理,律师应在首次出庭和提审时与被告一同在场,并可在提审期间进行答辩。但是,如果被告在重罪案件中就起诉书或大陪审团起诉书进行提审时由律师代理,并且被告不对任何指控认罪或不抗辩,则律师应与被告一同在场,或者如果律师未与被告一同在场,则律师应在听证期间在法庭上在场。
(c)CA 刑法 Code § 977.2(c) 为代替被告的律师在羁押机构与被告一同在场,法院和该部门应在法院与羁押机构之间建立一条保密电话专线,供被告的律师在法庭上与羁押机构内的被告进行通信。在此情况下,被告的律师在通过电子音视频通信进行的任何庭审出庭期间,无需亲自在羁押机构在场。本条不应被解释为禁止辩护律师在州立监狱与被告一同在场。

Section § 977.3

Explanation

本法允许证人在轻罪或重罪案件中(重罪审判除外)通过远程方式作证,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并获得法院批准。被告必须放弃证人亲自出庭作证的权利,但如果能提出正当理由,可以随时撤回此项放弃。法院必须确保被告是明知且自愿地作出放弃。轻罪审判中放弃证人亲自到场的权利需要使用特定表格,如果技术问题影响审判笔录的准确性,可以撤回此项放弃。司法委员会负责制定实施本法的规则,本法将于2027年1月1日失效。

(a)CA 刑法 Code § 977.3(a) 证人可以在任何轻罪或重罪刑事诉讼中作证,但重罪审判除外,通过使用远程技术,经当事人书面或口头记录在案的同意,并经法院同意。被告应放弃证人亲自出庭作证的权利,并可在认定有正当理由时随时撤回此项放弃。
(b)CA 刑法 Code § 977.3(b) 尽管有 (a) 款规定,法院可以允许证人通过使用远程技术作证,但须符合有关性犯罪受害人询问和证人附条件询问的法规另有规定。
(c)CA 刑法 Code § 977.3(c) 法院应记录在案并认定,根据本条作出的任何放弃均由被告人明知、自愿且明智地作出。
(d)CA 刑法 Code § 977.3(d) 在轻罪陪审团审判中放弃证人亲自到场的书面文件应大致采用以下形式:
“放弃证人亲自出席轻罪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签署人被告,已被告知其有权要求 [证人姓名] 亲自出席轻罪陪审团审判,特此明知、明智且自愿地放弃要求 [证人姓名] 亲自出席轻罪陪审团审判的权利。签署人被告可在认定有正当理由时随时撤回此项同意。当轻罪陪审团审判中的技术质量或可听度妨碍法庭速记员准确准备和认证诉讼笔录的能力时,即满足撤回同意的正当理由。”
(e)CA 刑法 Code § 977.3(e) 司法委员会应制定必要的规则和标准,以实施本条的政策和规定以及立法机关的意图。
(f)CA 刑法 Code § 977.3(f) 本条仅在2027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978

Explanation
本法条指出,如果某人被羁押且需要出庭,法院可以命令羁押他们的警官将其带到法院,以便向其宣读正式指控,这一过程被称为“传讯”。

Section § 978.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应该出庭但没有出庭,法院可以发出拘捕令来逮捕他们。这适用于多种情况,例如他们被法官命令出庭、获准保释后被释放、或者在被传唤或逮捕后承诺出庭。此外,如果法院已正式立案指控而他们未出庭,也可以发出拘捕令。这种拘捕令可以在任何地方执行,就像普通的逮捕令一样。请注意,这项具体法律仅在2026年1月1日之前有效。

(a)CA 刑法 Code § 978.5(a) 当被告人未依法出庭时,可以签发法院拘捕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CA 刑法 Code § 978.5(a)(1) 如果被告人被法官或治安法官命令在特定时间和地点亲自出庭。
(2)CA 刑法 Code § 978.5(a)(2) 如果被告人获准保释后被释放,并被法官或治安法官,或经授权接受保释的其他人命令在特定时间和地点亲自出庭。
(3)CA 刑法 Code § 978.5(a)(3) 如果被告人获准具结释放,并承诺在特定时间和地点亲自出庭。
(4)CA 刑法 Code § 978.5(a)(4) 如果被告人因警官或其他授权签发传票的人员签发的传票而被释放或解除逮捕,且被告人已签署承诺在特定时间和地点亲自出庭。
(5)CA 刑法 Code § 978.5(a)(5) 如果被告人获准由律师代理出庭,但法院或治安法官命令被告人亲自在特定时间和地点出庭。
(6)CA 刑法 Code § 978.5(a)(6) 如果已在高等法院备案控告书或起诉书,且法院已确定被告人亲自出庭受审的日期和地点。
(7)CA 刑法 Code § 978.5(a)(7) 如果被告人因商店轻罪或重罪盗窃而被传唤或逮捕,且在过去六个月内未就该项或多项指控出庭。
(b)CA 刑法 Code § 978.5(b) 该法院拘捕令可在任何县执行,其方式与逮捕令相同。
(c)CA 刑法 Code § 978.5(c) 本节仅在2026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97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某人未按要求出庭时,何时可以签发法院拘捕令将其逮捕。它涵盖了各种情况,例如当一个人被法官要求出庭、获准保释或具结释放、或在被警员开具传票后签署了出庭承诺。基本上,如果一个人未按命令在指定时间和地点出庭,就可以签发拘捕令。此外,该拘捕令可以在任何县执行,就像普通的逮捕令一样。本节将于2026年1月1日开始实施。

(a)CA 刑法 Code § 978.5(a) 当被告未按法律要求出庭时,可以签发法院拘捕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CA 刑法 Code § 978.5(a)(1) 如果被告被法官或治安法官命令在特定时间和地点亲自出庭。
(2)CA 刑法 Code § 978.5(a)(2) 如果被告获准保释后被释放,并被法官或治安法官,或被授权接受保释金的其他人命令在特定时间和地点亲自出庭。
(3)CA 刑法 Code § 978.5(a)(3) 如果被告获准具结释放,并承诺在特定时间和地点亲自出庭。
(4)CA 刑法 Code § 978.5(a)(4) 如果被告因警员或其他获授权签发传票的人开具传票后获释或解除逮捕,且被告已签署承诺在特定时间和地点亲自出庭。
(5)CA 刑法 Code § 978.5(a)(5) 如果被告获准由律师代理出庭,但法院或治安法官命令被告在特定时间和地点亲自出庭。
(6)CA 刑法 Code § 978.5(a)(6) 如果高等法院已提交控告书或起诉书,且法院已确定被告亲自出庭受审的日期和地点。
(b)CA 刑法 Code § 978.5(b) 法院拘捕令可以在任何县以与逮捕令相同的方式执行。
(c)CA 刑法 Code § 978.5(c) 本节将于2026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97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获得保释或已交纳金钱或财产作为担保,但在需要出庭时未到庭,法院可以采取两项措施。首先,法院可以没收保释金或已交纳的金钱/财产。其次,法院可以签发法庭逮捕令,逮捕该未出庭的人。

Section § 9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法院签发拘传令后会发生什么。法院书记员可以将拘传令发往多个县,无论法院是否正在开庭。书记员必须确保针对涉及私人担保的重罪案件的任何拘传令都被录入全国通缉数据库(NCIC)。如果机构未能录入,并且这一失误阻止了逃犯的抓捕或影响了逃犯的归案,那么法院可以取消保释金的没收,并免除保释金的所有责任。

Section § 98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传讯令状的规定格式。传讯令状是由法院签发的一份法律文件,指示警长、法警或警察等执法人员逮捕控告书中指名的人。该文件命令执法人员将被告带到令状上指明的法院,以回应所列指控。如果法院未开庭,执法人员必须将被告移交至县警长的羁押。

传讯令状必须基本采用以下形式:
____县。加利福尼亚州人民致本州任何警长、法警或警察:控告书已于公元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县高等法院提交,指控C. D.犯有____罪(概括性指定);因此,兹命令你立即逮捕上述C. D.,并将其带到该法院(或如果控告书已送交另一法院,则带到该法院,并指明其名称),以答复上述控告书;或如果法院未开庭,则将其移交至____县警长的羁押。
本人亲笔签署,并加盖本法院印章,于公元____年____月____日。
奉该法院之命。
[印章。]
E. F.,书记员。

Section § 982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因不可保释的罪行被捕,他们必须被关押,除非他们通过人身保护令向法院上诉并获准保释。但是,如果该罪行允许保释,逮捕令必须包含指示,允许被捕者出庭见法官以确定其保释金金额。保释金总额由法院决定并记录在逮捕令上,然后由法院书记员签署。

被告在根据逮捕令被捕,且所涉罪行不可保释时,必须由提起大陪审团起诉书或备案检察官起诉书的县的治安官羁押,除非在人身保护令审查后获准保释;但如果所涉罪行可保释,则拘传令正文必须附有以下指示:“或者,如果他要求,你应将他带到该县或你逮捕他的县的任何治安法官面前,以便他可以交纳保释金以应对大陪审团起诉书(或检察官起诉书);”法院在指示签发拘传令时,必须确定保释金金额,并且书记员必须在拘传令上签署以下背书:“被告应以____美元的金额获准保释。”

Section § 983

Explanation
在加州,法院发出的拘捕令可以在州内任何地方执行,就像普通的逮捕令一样。

Section § 984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人在一个县被捕后,被带到另一个县的治安法官那里交保释金,该治安法官应该像处理根据逮捕令被带到他们面前的人一样来处理这种情况。

Section § 985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被指控犯有重罪,并且在正式指控提出之前已经缴纳了保释金,法院可以要求他们被羁押,除非他们支付法院设定的更高保释金。

Section § 986

Explanation
如果法官决定你应被拘留,并且你当时在法庭上,你会被立即羁押。如果你不在场,法庭将签发一份名为“逮捕令”的特别逮捕命令来拘捕你,并按照特定程序执行。

Section § 98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在非死刑案件和死刑案件中,被告在提审时无律师出庭的情况下,指派法律顾问的程序。在非死刑案件中,法院会告知被告其获得律师的权利,如果他们无力承担律师费用,法院将指派一名律师。在死刑案件中,法院必须确保被告在诉讼的所有阶段都有律师代理,并评估他们聘请法律顾问的能力。如果他们无力聘请律师,将由公共承担费用指派一名律师。此外,被告可能需要提交财务信息以确定其聘请律师的能力,但这些信息是保密的。在死刑案件中,如有必要,可以指派第二名律师。

(a)CA 刑法 Code § 987(a) 在非死刑案件中,如果被告在提审时没有律师,法院应告知被告在提审前有权获得律师,并应询问他们是否需要律师协助。如果被告需要且无力聘请律师,法院应指派律师为其辩护。
(b)CA 刑法 Code § 987(b) 在死刑案件中,如果被告在提审时没有律师,法院应告知被告,他们应在预审和审判程序的所有阶段由律师代理,并且如果他们有能力聘请律师,费用自理;如果他们无力聘请律师,费用由公共承担。法院应询问他们是否能够聘请律师,如果能,是否希望聘请自己选择的律师或由法院指派律师,并给予他们合理时间联系其选择或指派的律师。如果被告无力聘请律师,法院应指派律师为其辩护。如果被告有能力聘请律师,但拒绝聘请律师或在有合理时间聘请律师后仍无律师出庭,法院应指派律师。
法院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被告的辩护律师,无论是被告聘请的还是法院指派的,根据第1240.1条(b)款第(1)项规定,在任何死刑案件中对辩护律师施加的额外职责。
(c)CA 刑法 Code § 987(c) 为了协助法院确定被告在任何案件中是否有能力聘请律师,法院可以要求被告向法院提交一份财务报表或其他财务信息,并以伪证罪处罚;或酌情命令被告到法院指定的县级官员处报到,调查被告聘请自己律师的能力。如果指定了县级官员,该官员应向法院提供书面建议及支持该建议的理由。法院的决定应记录在案。除第1214条另有规定外,从被告处获得的财务报表或其他财务信息应保密并享有特权,不得在任何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采纳,除非是基于财务报表中所含虚假材料的伪证罪指控。财务报表仅在要求提交财务报表的诉讼程序结束后,出于调查基于财务报表中所含虚假材料的伪证罪指控的目的,提供给控方。
(d)CA 刑法 Code § 987(d) 在死刑案件中,法院可根据第一位指派律师的书面请求,指派一名额外律师作为共同辩护律师。请求应附有第一位律师的宣誓书,详细说明为何应指派第二位律师的理由。提交给法院的任何宣誓书应保密并享有特权。当法院确信宣誓书中所述理由表明指派第二位律师对于向被告提供有效辩护是必要的时,法院应指派第二位律师。如果请求被拒绝,法院应在记录中说明拒绝请求的理由。
(e)CA 刑法 Code § 987(e) 本节于2021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987.1

Explanation
如果你面临重罪指控,并且你的律师在初步审查期间与你在一起,他们将继续代表你直到你的传讯日期。但是,如果法院允许其他人接手,或者有充分理由让他们停止处理你的案件,他们可以被替换。

Section § 987.2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法院的刑事案件中,如果一个人无力聘请律师,法院可以为其指定一名律师,费用由县普通基金支付。这通常发生在县里没有公设辩护人,或者公设辩护人因利益冲突无法接手案件的情况下。在某些县,可能会设立合格律师小组,轮流提供辩护服务。

法院必须首先使用公设辩护人的服务,或者在有第二公设辩护人且其服务质量达标的情况下,使用第二公设辩护人的服务,然后才能转向县签约律师。指定律师,如同公设辩护人一样,有权获取相同的信息以确保公正的辩护。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一名律师已在一个县代表被告,并且这样做高效且适当,他可以继续在其他地方被指控时代表该被告。

对于轻罪案件,如果当事人无力聘请律师且需要辩护,将为其提供律师。最后,县可以追回符合条件的公设辩护人服务费用。

(a)CA 刑法 Code § 987.2(a) 在任何案件中,如果一个人(包括未成年人)希望但无力聘请律师,并且在高等法院被指定律师代表其进行刑事审判、诉讼程序或上诉,则以下指定律师应获得合理的报酬和必要开支,其金额由法院确定,并从县普通基金中支付:
(1)CA 刑法 Code § 987.2(a)(1) 在没有公设辩护人的县或市县。
(2)CA 刑法 Code § 987.2(a)(2) 在没有县与一名或多名负责任律师签订刑事辩护服务合同的一级、二级或三级县。
(3)CA 刑法 Code § 987.2(a)(3) 在法院认定公设辩护人因利益冲突或其他原因而正当拒绝的案件中。
(4)CA 刑法 Code § 987.2(a)(4) 在一级、二级或三级县中,县签约律师无法代表被指控人的案件中。
(b)Copy CA 刑法 Code § 987.2(b)
(a)Copy CA 刑法 Code § 987.2(b)(a)款规定的金额可由法院与一名或多名负责任律师在与监事会协商应支付的报酬和开支总额后通过合同确定,该金额应在监事会为这些案件中指定律师费用所拨付的资金范围内。
(c)CA 刑法 Code § 987.2(c) 在采用指定私人律师制度作为公共辩护主要方法或在公设辩护人无法提供服务时指定律师方法的县,鼓励县、法院或与法院合作的当地县律师协会采取以下所有措施:
(1)CA 刑法 Code § 987.2(c)(1) 设立向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成员开放的律师小组。
(2)CA 刑法 Code § 987.2(c)(2) 根据经验对律师进行分类以纳入律师小组。
(3)CA 刑法 Code § 987.2(c)(3) 在每个律师小组的经验水平范围内,轮流将案件转介给小组成员,但法官可以因正当理由将个别律师排除在个别案件的指定之外。
(4)CA 刑法 Code § 987.2(c)(4) 通过经批准的培训计划对这些小组成员进行教育。
(d)CA 刑法 Code § 987.2(d) 在一级、二级或三级县中,法院应首先利用公设辩护人的服务为贫困被告提供刑事辩护服务。如果公设辩护人无法提供服务,并且县和法院已与一名或多名负责任律师或一个律师小组签订合同,为贫困被告提供刑事辩护服务,则法院应在指定任何其他私人律师之前,利用县签约律师的服务。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要求在律师存在利益冲突的任何案件中指定律师。为了司法公正,法院在认定存在正当理由并记录在案后,可以偏离要求指定县签约律师的程序部分。
(e)CA 刑法 Code § 987.2(e) 在一级、二级或三级县中,法院应首先利用公设辩护人的服务为贫困被告提供刑事辩护服务。如果公设辩护人无法提供服务,并且县已设立第二公设辩护人并与一名或多名负责任律师或一个律师小组签订合同,为贫困被告提供刑事辩护服务,并且如果第二公设辩护人提供的辩护质量与公设辩护人提供的辩护质量相当,则法院应接下来利用第二公设辩护人的服务,然后是县签约律师的服务,之后才指定任何其他私人律师。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要求在律师存在利益冲突的任何案件中指定律师。为了司法公正,法院在认定存在正当理由并记录在案后,可以偏离要求指定第二公设辩护人或县签约律师的程序部分。
(f)CA 刑法 Code § 987.2(f) 在依照 (a) 款规定指派律师的任何案件中,法院指派的律师以及任何法院指派的持牌私人调查员,应享有与公设辩护人及其调查员相同的获取信息的权利和特权。立法机关制定本款的意图是,消除私人、法院指派的律师和调查员与公设辩护人及其调查员在代理其客户方面的能力之间存在的任何差异。本款无意授予私人调查员获取任何他们原本无法获得的机动车辆管理局机密信息的权利。本款无意将传票签发权延伸至私人调查员。
(g)CA 刑法 Code § 987.2(g) 尽管本条有任何其他规定,如果一名贫困被告首次在一个县被起诉,并与公设辩护人、辩护服务合同律师或私人律师建立了律师-客户关系,且该被告随后在第二个或后续县被指控犯罪,则当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时,第二个或后续县的法院可以指派与第一个县指派的相同律师来代表该被告:
(1)CA 刑法 Code § 987.2(g)(1) 如果发生在同一个县,在第二个或后续县被指控的罪行可以与第一个县被指控的罪行合并审理,或者涉及可以交叉采纳的证据。
(2)CA 刑法 Code § 987.2(g)(2) 法院认定统一代理将最有利于司法和经济利益。
(3)CA 刑法 Code § 987.2(g)(3) 在第一个县指派的律师同意该指派。
(h)CA 刑法 Code § 987.2(h) 对于任何受第4750条管辖的案件,县可以根据第3部分第5篇第6章(自第4750条起)追回公设辩护人服务的费用。
(i)CA 刑法 Code § 987.2(i) 在轻罪案件中,当看来指派律师对于为被告提供充分有效的辩护是必要时,应指派律师代表希望但无力聘请律师的人。违规案件中律师的指派受第19.6条管辖。
(j)CA 刑法 Code § 987.2(j) 在本条中,“一级、二级或三级县”指政府法典第28020、28022、28023和28024条规定的一级县、二级县和三级县。
(k)CA 刑法 Code § 987.2(k) 本条将于2021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987.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如何考虑支付法院指定律师的费用和开支。在决定何为合理时,法官必须考虑几个因素。这些因素包括该地区类似法律服务的正常收费、律师投入的时间和工作量、辩护的挑战性、任何新颖或不明确的法律问题、律师所需和展现的技能和经验水平,以及律师的职业声誉和资质。任何单一因素都不应比其他因素更重要。

本法典中凡是法院指定的律师有权获得合理报酬和必要开支的,法院法官应考虑以下因素,任何单一因素均不具有决定性作用:
(a)CA 刑法 Code § 987.3(a) 社区内私人聘请律师为非贫困客户提供类似服务所收取的惯常费用。
(b)CA 刑法 Code § 987.3(b) 律师所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
(c)CA 刑法 Code § 987.3(c) 辩护的难度。
(d)CA 刑法 Code § 987.3(d) 判决所依据法律的新颖性或不确定性。
(e)CA 刑法 Code § 987.3(e) 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所需和展现的专业能力、技能和经验水平。
(f)CA 刑法 Code § 987.3(f) 律师的职业品格、资质和声誉。

Section § 987.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重罪案件中,法院指派的辩护律师必须准备好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初步听证或审判。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案件性质导致无法在此时间内完成准备,法院将设定一个合理的准备期限。律师的个人方便或日程冲突不应影响这一决定。如果律师在指定时间未能准备就绪且无正当理由,他们可能会被撤换、罚款或不予支付报酬。控方和辩方都可以就所需的准备时间提出论证。

在重罪案件中指派辩护律师时,无论是公设辩护人还是私人律师,法院只应指派那些在记录中声明其将准备好在本法典规定的初步听证和审判时限内进行初步听证或审判的律师,除非在那些特殊案件中,法院发现由于案件性质,如果律师立即开始准备案件并持续勤勉不懈地努力,也无法合理预期在规定期限内准备就绪。如果初步听证或审判的准备时间被认为超过法定时限,法院应设定一个合理的准备时间。在做出此决定时,法院不应考虑律师的便利、律师的日程冲突或律师的其他事务。法院可以允许律师一段合理的时间熟悉案情,以确定其是否能够准备就绪。在律师声明其将准备好进行初步审查或审判后,若无正当理由未能在指定日期准备就绪,法院可以解除该律师的代理,并可对律师施加制裁,包括但不限于认定被指派律师藐视法庭、处以罚款,或拒绝支付任何公共资金作为律师服务的报酬。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均有权就合理的准备时间以及律师未能按时准备就绪的任何原因提交证据和论证。

Section § 98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财政部报销各县为无力负担律师费的人提供法律顾问所花费的资金,最高可达10%。这适用于被控犯有州罪行的人,或根据精神健康法被非自愿拘留的人。要获得这些资金,各县需要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方式申请,并且财政部可以制定规则来管理这一过程。

(a)CA 刑法 Code § 987.6(a) 财政部应根据本条规定,从州政府为此目的提供的任何资金中,向各县支付不超过各县实际支出的10%的金额,用于依法为以下人员提供律师服务(无论是通过公设辩护人、指定律师,或两者兼有):被控违反州刑事法的人员,或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五编(自第5000条起)《兰特曼-彼得里斯-肖特法案》被非自愿拘留,且希望获得律师但无力负担律师费的人员。
(b)CA 刑法 Code § 987.6(b) 支付申请应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方式和时间提出,且该部可制定为执行本条目的所需或适当的规则。

Section § 987.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在死刑案件或某些严重案件中,负担不起法律费用的被告可以通过其律师向法院申请资金,以支付调查员和专家证人等费用。该申请必须秘密提出,并证明其对辩护是必要的。一位不同于审判法官的法官将在非公开听证会上决定适当的金额。

诉讼结束后,律师必须提供一份详细的资金使用财务报告。州审计长负责确保所有报销符合费用规定,并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报销非常规费用。保密性得到维护,但如果与上诉或审查相关,记录可能会与检察机关共享,但这些记录将保持密封,且仅用于该案件。

(a)CA 刑法 Code § 987.9(a) 在资本案件或第190.05条 (a) 款规定的案件审理中,贫困被告可通过其律师向法院申请资金,专门用于支付调查员、专家及其他人员的费用,以准备或提出辩护。资金申请应以宣誓书形式提交,并应明确指出这些资金是为准备或提出辩护而合理必需的。申请的事实应予保密,申请内容也应予保密。收到申请后,除审理该案件的审判法官以外的法院法官,应就请求的合理性作出裁决,并向被告的律师拨付适当金额的资金。对请求合理性的裁决应在秘密听证会上作出。在作出裁决时,法院应以提供被告完整充分辩护的需要为指导。
(b)Copy CA 刑法 Code § 987.9(b)
(1)Copy CA 刑法 Code § 987.9(b)(1) 审计长不得报销任何县超出总务部关于差旅和每日津贴费用标准的成本。如果县能充分证明这些支出的必要性,审计长可在特殊情况下报销非常规费用。
(2)CA 刑法 Code § 987.9(b)(2) 诉讼程序结束后,律师应向法院提供根据本条收到的所有款项和支出的完整账目。
(c)CA 刑法 Code § 987.9(c) 审计长应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第11340条起)制定法规,管理本条项下的报销。该法规应考虑调查员、专家证人及其他费用的补偿,这些费用可能或不可能根据本条予以报销。尽管有《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第11340条起)的规定,审计长应遵循已通过的任何法规,直至获得行政法办公室的最终批准。
(d)CA 刑法 Code § 987.9(d) 本条规定的保密性不应阻止任何法院向在该诉讼中代表州的检察机构提供查阅受本条保护的文件,但仅限于被告在上诉或附带审查中提出问题,且根据本条创建的记录中与所提问题相关的部分。当被告在上诉或附带审查中提出该问题,且已发出要求说明理由的命令时,资金记录或其相关部分应根据其请求提供给在该诉讼中代表州的检察机构。在此情况下,文件应保持密封,其使用应仅限于正在进行的诉讼。

Section § 988

Explanation

在刑事案件中,提审是指法院,或在其指示下的书记员或检察官,向被告宣读指控。被告会收到一份指控的真实副本以及一份证人名单(如有)。然后被告会被询问是否认罪。如果指控涉及轻罪,被告如果需要副本,必须自行提出要求。

提审必须由法院,或由书记员或检察官在其指示下进行,包括向被告宣读控告书,并向被告送达控告书的真实副本及其上的批注(如有),包括证人名单,并询问被告是否对控告书认罪或不认罪;但是,如果控告书是指控轻罪的诉状,则除非被告要求,否则无需向任何被告送达其副本。

Section § 989

Explanation
当一个人被带到法庭进行首次听证(提审)时,必须告知他们,如果法律文件上的姓名不是他们的真实姓名,他们需要在当时告知法庭其真实姓名。如果他们没有提出其他姓名,法院将使用文件上的姓名。但是,如果他们声称另一个姓名是他们的真实姓名,法院将在其记录中注明,并将继续使用该真实姓名审理案件,同时也会提及法律文件中的原始姓名。

Section § 990

Explanation
当一个人被带到法庭并被正式指控犯罪(即“提审”程序)时,他们可以要求更多时间来回应指控。在重罪案件中,他们必须至少获得一天时间,而在轻罪或较不严重的案件中,最多允许七天时间。

Section § 991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因轻罪被羁押并拒不认罪,治安法官必须决定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罪行已发生且该人有罪。这一决定,称为“合理根据”,应当立即作出,除非法院因正当理由将其推迟,最长不超过三天。

治安法官会查看逮捕令、控告书或其他可靠文件来作出决定。如果有合理根据,案件将进入审判。如果没有,案件将被驳回,该人将被释放。检方可以在驳回后15天内重新提起一次控告,但第二次驳回将阻止对同一罪行的进一步起诉。

(a)CA 刑法 Code § 991(a) 如果被告在治安法官面前受审(提审)时被羁押,且如果该公共罪行是轻罪,被告已拒不认罪,则治安法官应被告律师或被告的动议,应当确定是否有合理根据相信已发生公共罪行且被告有罪。
(b)CA 刑法 Code § 991(b) 合理根据的确定应当立即作出,除非法院因正当理由准予延期,但不得超过三个法院工作日。
(c)CA 刑法 Code § 991(c) 在确定是否存在合理根据时,治安法官应当考虑任何附有宣誓书的逮捕令、宣誓控告书连同其中引用的任何文件或报告(如果基于信息和信念,则应说明该信息的依据),或任何其他具有类似可靠性的文件。
(d)CA 刑法 Code § 991(d) 如果法院在审查这些文件后,确定存在合理根据相信被告已犯下控告书中指控的罪行,则应当将该事项排期审判。
如果法院确定不存在此类合理根据,则应当驳回控告并释放被告。
(e)CA 刑法 Code § 991(e) 根据本条驳回控告后15日内,检方可以重新提起控告。
根据本条的第二次驳回构成对同一罪行任何其他起诉的禁止。

Section § 992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加州被控重罪,法院会在传讯时或你认罪或不抗辩时要求你提供右手拇指指纹。这个指纹有助于识别你的身份,并会永久保存在你的法院档案中。如果你无法使用右手拇指,他们会使用左手拇指;如果两个拇指都无法使用,法院会找到其他方式来记录你的身份。

这个拇指指纹不会用于建立数据库。每个县可以与地方检察官协商,决定是否将所有重罪被告的照片和指纹保存在法院档案中。

(a)Copy CA 刑法 Code § 992(a)
(1)Copy CA 刑法 Code § 992(a)(1) 在任何被告被控重罪的案件中,法院应要求被告在为此目的开发的表格上提供右手拇指指纹。除非法院已在较早的诉讼程序中获取该拇指指纹,否则应在信息或起诉书的传讯时,或根据第859a条认罪或不抗辩时获取。指纹表格应包括被告的姓名和高等法院案件编号、日期,以及按压被告拇指指纹的法庭法警的打印姓名、职位和警徽或序列号。如果被告身体上无法提供右手拇指指纹,被告应提供左手拇指指纹。如果被告身体上无法提供左手拇指指纹,法院应确定被告如何以其他方式提供适合印在定罪判决书上的识别特征。书记员应在指纹表格上注明被告的哪个手指(如果有)被印在上面。如果被告被定罪,此指纹表格应附在反映被告判决的法庭记录令上。该指纹表格应永久保存在高等法院档案中。
(2)CA 刑法 Code § 992(a)(2) 此拇指指纹或指纹不得用于创建数据库。司法委员会应制定表格以实施本节。
(b)CA 刑法 Code § 992(b) 如果一个县实施全县范围的政策,将每位重罪被告的照片和指纹永久保存在高等法院档案中,该县的首席法官在与地方检察官协商后,可以选择继续遵守本节规定。

Section § 993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人因重罪出庭,并且是唯一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法院必须向他们提供一些重要信息。这包括一份监护权手册、为其子女设立授权委托书的详细信息,以及有关儿童看护服务提供者背景调查的信息。

如果父母声明他们是唯一的看护人,法院可以相信他们的话,除非法院愿意,否则无需进一步调查。

(a)CA 刑法 Code § 993(a) 在对被控犯有重罪且是(或法院合理认定为是)一名或多名未成年子女的唯一监护父母的被告进行传讯时,法院应向被告提供以下信息:
(1)CA 刑法 Code § 993(a)(1) 司法委员会表格GC-205,即《监护权手册》。
(2)CA 刑法 Code § 993(a)(2) 有关未成年子女授权委托书的信息。
(3)CA 刑法 Code § 993(a)(3) 有关依照《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部第3.35章(自第1596.60条起)规定,涉及儿童看护服务提供者的信任热线背景调查的信息。
(b)CA 刑法 Code § 993(b) 如果被告在传讯时口头或书面声明其是一名或多名未成年子女的唯一监护父母,法院可合理认定被告是一名或多名未成年子女的唯一监护父母,无需进一步调查。法院可以但并非必须根据被告声明以外的信息作出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