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辩状与审前程序被告的提审
Section § 976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一个人被正式指控犯罪(即提审)时会发生什么。如果被告被关押,经法官批准,他们可以在离羁押地点最近的法院接受提审。如果被告在与指控提交地不同的县被捕,他们可以在当地法官面前办理保释。此外,在被移送至法院进行提审之前,被告可以拨打三次免费电话。
Section § 977
本法规定了在加州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何时可以远程出庭。如果某人被指控犯有轻罪,他们通常可以通过律师或远程出庭,但涉及家庭暴力或酒驾/药驾指控的特定情况除外。在重罪案件中,被告人通常必须亲自出席关键诉讼程序,但如果他们放弃权利,可以远程出席其他程序。对于轻罪和重罪,法律都详细规定了不允许远程诉讼程序的情况,例如在审判期间或某些判决时。法院必须确保远程诉讼的技术运行良好,并且任何放弃亲自出席的声明都必须清晰记录。本法将生效至 2027 年 1 月 1 日。
Section § 977
本法律规定了被告在轻罪和重罪案件中何时必须出庭。对于轻罪,被告通常可以由律师代为出庭,但在涉及家庭暴力和酒驾/药驾等案件中,可能需要亲自出庭。对于重罪案件,被告通常需要亲自出庭,但如果遵循特定程序,他们可以放弃这一权利。在某些情况下,出庭可以通过视频会议进行。如果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在法院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审判可能会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进行。本法律于 2027 年 1 月 1 日生效。
Section § 977.1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即使正在进行确定被告是否精神失能或严重残疾的程序,法律诉讼仍可以继续解决事实或法律问题。换句话说,对被告精神状况的评估不会阻止案件的其他部分继续进行。
Section § 977.2
这项法律允许被控轻罪或重罪且在州立监狱服刑的被告通过视频或音频连接出庭,但初步听证和审判除外,除非被告另行同意。如果必要,法院仍可要求被告亲自到庭。
被告的律师必须在首次出庭和提审时与被告一同在场,但如果未进行答辩,律师可以与被告一同在场,也可以在法庭上在场。
如果律师在视频出庭期间未与被告亲自在场,则必须建立一条保密电话专线。这并不妨碍律师在需要时亲自到场。
Section § 977.3
本法允许证人在轻罪或重罪案件中(重罪审判除外)通过远程方式作证,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并获得法院批准。被告必须放弃证人亲自出庭作证的权利,但如果能提出正当理由,可以随时撤回此项放弃。法院必须确保被告是明知且自愿地作出放弃。轻罪审判中放弃证人亲自到场的权利需要使用特定表格,如果技术问题影响审判笔录的准确性,可以撤回此项放弃。司法委员会负责制定实施本法的规则,本法将于2027年1月1日失效。
Section § 978.5
如果有人应该出庭但没有出庭,法院可以发出拘捕令来逮捕他们。这适用于多种情况,例如他们被法官命令出庭、获准保释后被释放、或者在被传唤或逮捕后承诺出庭。此外,如果法院已正式立案指控而他们未出庭,也可以发出拘捕令。这种拘捕令可以在任何地方执行,就像普通的逮捕令一样。请注意,这项具体法律仅在2026年1月1日之前有效。
Section § 978.5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某人未按要求出庭时,何时可以签发法院拘捕令将其逮捕。它涵盖了各种情况,例如当一个人被法官要求出庭、获准保释或具结释放、或在被警员开具传票后签署了出庭承诺。基本上,如果一个人未按命令在指定时间和地点出庭,就可以签发拘捕令。此外,该拘捕令可以在任何县执行,就像普通的逮捕令一样。本节将于2026年1月1日开始实施。
Section § 979
Section § 980
Section § 981
本节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传讯令状的规定格式。传讯令状是由法院签发的一份法律文件,指示警长、法警或警察等执法人员逮捕控告书中指名的人。该文件命令执法人员将被告带到令状上指明的法院,以回应所列指控。如果法院未开庭,执法人员必须将被告移交至县警长的羁押。
Section § 982
如果某人因不可保释的罪行被捕,他们必须被关押,除非他们通过人身保护令向法院上诉并获准保释。但是,如果该罪行允许保释,逮捕令必须包含指示,允许被捕者出庭见法官以确定其保释金金额。保释金总额由法院决定并记录在逮捕令上,然后由法院书记员签署。
Section § 986
Section § 987
本法律规定了在非死刑案件和死刑案件中,被告在提审时无律师出庭的情况下,指派法律顾问的程序。在非死刑案件中,法院会告知被告其获得律师的权利,如果他们无力承担律师费用,法院将指派一名律师。在死刑案件中,法院必须确保被告在诉讼的所有阶段都有律师代理,并评估他们聘请法律顾问的能力。如果他们无力聘请律师,将由公共承担费用指派一名律师。此外,被告可能需要提交财务信息以确定其聘请律师的能力,但这些信息是保密的。在死刑案件中,如有必要,可以指派第二名律师。
Section § 987.1
Section § 987.2
在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法院的刑事案件中,如果一个人无力聘请律师,法院可以为其指定一名律师,费用由县普通基金支付。这通常发生在县里没有公设辩护人,或者公设辩护人因利益冲突无法接手案件的情况下。在某些县,可能会设立合格律师小组,轮流提供辩护服务。
法院必须首先使用公设辩护人的服务,或者在有第二公设辩护人且其服务质量达标的情况下,使用第二公设辩护人的服务,然后才能转向县签约律师。指定律师,如同公设辩护人一样,有权获取相同的信息以确保公正的辩护。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一名律师已在一个县代表被告,并且这样做高效且适当,他可以继续在其他地方被指控时代表该被告。
对于轻罪案件,如果当事人无力聘请律师且需要辩护,将为其提供律师。最后,县可以追回符合条件的公设辩护人服务费用。
Section § 987.3
本法律规定了如何考虑支付法院指定律师的费用和开支。在决定何为合理时,法官必须考虑几个因素。这些因素包括该地区类似法律服务的正常收费、律师投入的时间和工作量、辩护的挑战性、任何新颖或不明确的法律问题、律师所需和展现的技能和经验水平,以及律师的职业声誉和资质。任何单一因素都不应比其他因素更重要。
Section § 987.05
这项法律规定,在重罪案件中,法院指派的辩护律师必须准备好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初步听证或审判。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案件性质导致无法在此时间内完成准备,法院将设定一个合理的准备期限。律师的个人方便或日程冲突不应影响这一决定。如果律师在指定时间未能准备就绪且无正当理由,他们可能会被撤换、罚款或不予支付报酬。控方和辩方都可以就所需的准备时间提出论证。
Section § 987.6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财政部报销各县为无力负担律师费的人提供法律顾问所花费的资金,最高可达10%。这适用于被控犯有州罪行的人,或根据精神健康法被非自愿拘留的人。要获得这些资金,各县需要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方式申请,并且财政部可以制定规则来管理这一过程。
Section § 987.9
本法律条款规定,在死刑案件或某些严重案件中,负担不起法律费用的被告可以通过其律师向法院申请资金,以支付调查员和专家证人等费用。该申请必须秘密提出,并证明其对辩护是必要的。一位不同于审判法官的法官将在非公开听证会上决定适当的金额。
诉讼结束后,律师必须提供一份详细的资金使用财务报告。州审计长负责确保所有报销符合费用规定,并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报销非常规费用。保密性得到维护,但如果与上诉或审查相关,记录可能会与检察机关共享,但这些记录将保持密封,且仅用于该案件。
Section § 988
在刑事案件中,提审是指法院,或在其指示下的书记员或检察官,向被告宣读指控。被告会收到一份指控的真实副本以及一份证人名单(如有)。然后被告会被询问是否认罪。如果指控涉及轻罪,被告如果需要副本,必须自行提出要求。
Section § 989
Section § 990
Section § 991
如果某人因轻罪被羁押并拒不认罪,治安法官必须决定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罪行已发生且该人有罪。这一决定,称为“合理根据”,应当立即作出,除非法院因正当理由将其推迟,最长不超过三天。
治安法官会查看逮捕令、控告书或其他可靠文件来作出决定。如果有合理根据,案件将进入审判。如果没有,案件将被驳回,该人将被释放。检方可以在驳回后15天内重新提起一次控告,但第二次驳回将阻止对同一罪行的进一步起诉。
Section § 992
如果你在加州被控重罪,法院会在传讯时或你认罪或不抗辩时要求你提供右手拇指指纹。这个指纹有助于识别你的身份,并会永久保存在你的法院档案中。如果你无法使用右手拇指,他们会使用左手拇指;如果两个拇指都无法使用,法院会找到其他方式来记录你的身份。
这个拇指指纹不会用于建立数据库。每个县可以与地方检察官协商,决定是否将所有重罪被告的照片和指纹保存在法院档案中。
Section § 993
如果一个人因重罪出庭,并且是唯一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法院必须向他们提供一些重要信息。这包括一份监护权手册、为其子女设立授权委托书的详细信息,以及有关儿童看护服务提供者背景调查的信息。
如果父母声明他们是唯一的看护人,法院可以相信他们的话,除非法院愿意,否则无需进一步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