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刑法 Code § 1001.51(a) 本章适用于任何案件在法院审理时,涉及轻罪的实施,但(b)款中规定的轻罪除外,且法院认为以下所有条件均适用于被告:
(1)CA 刑法 Code § 1001.51(a)(1) 被告的记录未显示缓刑或假释曾被撤销且此后未完成。
(2)CA 刑法 Code § 1001.51(a)(2) 被告的记录未显示在指控可转处罪行的起诉书提交之日前五年内,他曾根据本章被转处。
(3)CA 刑法 Code § 1001.51(a)(3) 被告从未被判犯有重罪,且在指控可转处罪行的起诉书提交之日前五年内,未被判犯有轻罪。
(b)CA 刑法 Code § 1001.51(b) 本章不适用于本法典另行设立的任何审前转处或审后项目,本章也不应被视为授权针对被指控违反《车辆法典》第23152条或第23153条的任何人设立任何审前转处或审后项目。
(c)CA 刑法 Code § 1001.51(c) 本章不适用于起诉书指控犯有以下轻罪时:
(1)CA 刑法 Code § 1001.51(c)(1) 被告被定罪后必须监禁的。
(2)CA 刑法 Code § 1001.51(c)(2) 被告被定罪后需根据第290条进行登记的。
(3)CA 刑法 Code § 1001.51(c)(3) 治安法官根据第17条(b)款(5)项决定应作为轻罪起诉的。
(4)CA 刑法 Code § 1001.51(c)(4) 涉及对他人使用武力或暴力的,除非指控是违反第241条或第243条。
(5)CA 刑法 Code § 1001.51(c)(5) 禁止给予缓刑的。
(6)CA 刑法 Code § 1001.51(c)(6) 根据《车辆法典》可作为轻罪处罚的驾驶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