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辩与审前程序轻罪分流
Section § 1001
本节阐明了加州立法机关关于转处项目的意图。转处项目是起诉的替代方案,可以在审判前或起诉书提交前进行。该法律明确指出,这些转处项目不应被其他法律取代或凌驾。它还规定,未来的审后转处项目可以继续,除非涉及《车辆法典》的某些特定情况。第1001.2条至第1001.9条的具体规定仅适用于审前转处项目。
Section § 1001.1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审前转处”是一种用于轻罪案件的程序,在此程序中,在某人被指控之后,但在案件在法庭上作出判决之前,起诉可以被暂时或永久地延迟甚至撤销。
Section § 1001.2
本条明确指出,某些审前和审后转处项目不适用于涉及特定《车辆法典》违规行为(如第23152和23153条下的酒驾罪行)的酗酒或酒精中毒问题的人。此外,它规定任何新的转处项目必须每年由各县的地区检察官审查和批准。然而,尽管地区检察官可以批准项目,但他们不能决定个别被告是否可以被转入这些项目。
Section § 1001.5
本法律条文规定,被告就其是否符合转处项目资格或在参与该项目期间提供的任何陈述或信息,不得在法庭或其他法律程序中用作不利于他们的证据。这包括关于他们参与情况的报告中的信息。但是,如果建议因特定原因终止他们的转处项目,这些信息可以在终止他们参与该项目的程序中使用。
Section § 1001.9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某人完成转处(分流)计划后,其犯罪记录会发生什么。如果成功完成,就好像逮捕从未发生过一样,记录可以被封存,这意味着你在申请大多数工作或福利时不必提及它们。然而,申请成为执法人员的人员除外;他们必须披露该逮捕。即使是封存的记录,刑事司法机构仍然可以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