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刑事审判中证据开示的运作方式。证据开示是指双方在审判前交换信息的程序。该法律旨在通过及时分享信息来查明真相、节省法庭时间,并保护受害者和证人。它鼓励当事方在请求法院介入之前,非正式地交换信息。该法律还限制了刑事案件中的证据开示,仅限于本章、其他特定法律或美国宪法所允许的范围。

本章应解释为实现以下所有目的:
(a)CA 刑法 Code § 1054(a) 通过要求及时进行审前证据开示,促进在审判中查明真相。
(b)CA 刑法 Code § 1054(b) 通过要求在请求司法强制执行之前,各方之间非正式地进行证据开示,从而节省法庭时间。
(c)CA 刑法 Code § 1054(c) 节省审判中的法庭时间,并避免频繁中断和延期的必要性。
(d)CA 刑法 Code § 1054(d) 保护受害者和证人免受危险、骚扰和诉讼程序不当延误。
(e)CA 刑法 Code § 1054(e) 规定除本章、其他明示的法定条款或美国宪法强制要求外,刑事案件中不得进行证据开示。

Section § 1054.1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检察官必须与辩方分享特定信息。这包括证人的姓名和地址、被告的任何陈述、收集到的实物证据以及任何可能为被告开脱罪责的证据。此外,关键证人的任何重罪判决以及所有相关的证人陈述或专家报告也必须披露。这些披露旨在确保刑事审判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Section § 105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保护刑事案件中受害人或证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律师不得将这些信息(例如地址或电话号码)分享给被告或其他人,除非法院在特别审查后允许。但是,如果为了准备被告的案件而必需,律师可以将其分享给其工作人员或法院指定的助理,但这些人员必须被告知不得进一步传播这些信息。

如果被告自行辩护,法院将通过限制联系方式来保护这些信息,通常会通过一名持牌私人调查员进行。在此,个人信息不包括姓名或工作地点。

(a)Copy CA 刑法 Code § 1054.2(a)
(1)Copy CA 刑法 Code § 1054.2(a)(1) 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任何律师均不得披露或允许披露受害人或证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其姓名已根据第 1054.1 条 (a) 款向律师披露,受害人或证人的姓名除外)给被告、被告家属或任何其他人,除非经法院听证并证明有充分理由后明确允许。
(2)CA 刑法 Code § 1054.2(a)(2) 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如果为准备被告案件所必需,律师可以披露或允许披露受害人或证人的个人身份信息给受雇于律师的人员或法院指定协助准备被告案件的人员。律师向其提供此信息的人员应由律师告知,除本条规定外,禁止进一步传播该信息。
(b)CA 刑法 Code § 1054.2(b) 如果被告自行担任律师,法院应努力保护受害人或证人的个人身份信息,通过仅允许通过由消费者事务部许可并由法院指定的私人调查员进行联系,或施加其他合理限制,除非经法院认定有充分理由。
(c)CA 刑法 Code § 1054.2(c) 就本条而言,个人身份信息与第 530.55 条中的定义相同,但其不包括姓名、工作地点或同等形式的身份证明。

Section § 105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被告及其律师向检察官披露他们计划在审判中传唤的证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他们打算用作证据的任何声明或报告,包括专家报告和测试或检查结果。他们还必须披露他们将出示的任何物证。如果被告在其案件中提出精神健康问题,法院可以允许检方聘请自己的精神健康专家对被告进行检查,费用由检方承担。在进行此项检查之前,检方必须列出拟议的测试,并且可以举行听证会来处理任何异议。法院必须确保这些测试与被告提出的精神健康主张相关。这项规定与一项法院裁决相符,该裁决强调在此类案件中任命检方精神健康专家需要立法机关的批准。

(a)CA 刑法 Code § 1054.3(a) 被告及其律师应向检察官披露:
(1)CA 刑法 Code § 1054.3(a)(1) 除被告本人以外的、其打算在审判中传唤的证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这些人的任何相关书面或录音声明,或这些人的声明报告,包括与案件相关的任何专家报告或声明,以及被告打算在审判中作为证据提供的身体或精神检查、科学测试、实验或比较的结果。
(2)CA 刑法 Code § 1054.3(a)(2) 被告打算在审判中作为证据提供的任何物证。
(b)Copy CA 刑法 Code § 1054.3(b)
(1)Copy CA 刑法 Code § 1054.3(b)(1) 除非现有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凡刑事诉讼中的被告或根据指控少年属于《福利与机构法》第602条范围内的请愿书提起的少年诉讼中的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或少年诉讼的任何阶段通过任何心理健康专家的拟议证词提出其精神状态问题时,经检方及时请求,法院可以命令被告或少年接受检方聘请的心理健康专家的检查。
(A)CA 刑法 Code § 1054.3(b)(1)(A) 检方应承担任何此类心理健康专家进行检查和在刑事审判或少年法庭诉讼中作证的费用。
(B)CA 刑法 Code § 1054.3(b)(1)(B) 检察官应向刑事诉讼中的被告或少年诉讼中的未成年人提交一份检方专家拟进行的测试清单。应刑事诉讼中的被告或少年诉讼中的未成年人的请求,在进行任何测试之前,应举行听证会审议对拟议测试提出的任何异议。在命令被告接受检查之前,审判法院必须初步认定拟议的测试与刑事诉讼中的被告或少年诉讼中的未成年人提出的精神状态问题存在某种合理关联。就本款而言,“测试”一词应包括任何及所有评估技术,例如临床访谈或精神状态检查。
(2)CA 刑法 Code § 1054.3(b)(2) 本款的目的是回应Verdin诉高等法院案(43 Cal.4th 1096),该案裁定,只有立法机关才能授权法院在被告根据《福利与机构法》第602条在刑事案件或少年诉讼中提出其精神状态问题时,命令任命检方心理健康专家。除了授权法院根据上述Verdin诉高等法院案的裁决命令由检方聘请的心理健康专家进行测试外,立法机关无意以任何方式扰乱管辖这些测试的实施或这些测试结果作为证据采纳的程序法或实体法的其余判例法体系。

Section § 1054.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明,本章不阻止执法部门或检察官收集不涉及被告证词的证据,只要这些证据在该条款生效之日是法律所允许的。

Section § 105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刑事案件中,被告只能通过本法详细规定的程序向检察官或执法部门索取信息。为了执行这些规定,一方必须首先非正式地向对方律师索要所需信息。如果律师在15天内未能提供,该方可以请求法院介入。法院随后可以命令提供信息、启动藐视法庭程序、延迟证人作证,或采取其他措施以确保遵守规定。 如果所有其他措施都失败了,法院可以阻止证人作证。但是,只有在美国宪法要求的情况下,才能驳回指控。

Section § 105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案件中的被告和检察官都无需分享被视为“工作成果”的材料或信息,或受特定法律或美国宪法特权保护的材料或信息。

Section § 105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在审判开始前至少30天,法律案件的各方之间共享某些信息,除非有充分的理由(例如安全问题或证据问题)来延迟或限制它。如果在审判前30天内得知新信息,则必须立即共享,除非有正当理由不共享。延迟或限制披露的“正当理由”特指安全威胁、证据问题或损害调查。

如果有人提出请求,法院可以在不公开的听证会(in camera hearing)上审议这些延迟或限制信息的理由,并且听证会将有记录。如果法院在此类不公开听证会后同意限制信息,记录将被密封,但如有需要,上诉法院可以审查。在审判和定罪后,法院可以选择解封这些记录。

本章要求的披露应在审判前至少30天进行,除非有正当理由表明披露应被拒绝、限制或推迟。如果材料和信息在审判前30天内为一方所知或为一方所持有,则应立即进行披露,除非有正当理由表明披露应被拒绝、限制或推迟。“正当理由”仅限于对受害者或证人安全的威胁或可能危险、证据可能丢失或销毁,或执法部门其他调查可能受到损害。
应任何一方的请求,法院可以允许以秘密方式(in camera)进行展示,以证明拒绝或规范披露的正当理由,或该展示的任何部分。任何此类程序均应制作逐字记录。如果法院在秘密展示后作出准予救济的命令,则该展示的全部记录应予密封并保存在法院记录中,并在上诉或令状发生时提供给上诉法院。审判法院可酌情在审判和定罪后,解封任何先前密封的事项。

Section § 1054.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讯问对方当事人披露姓名的受害人或证人之前,律师、检察官或调查员必须表明自己的身份、所属机构以及代表哪一方。如果会面是当面进行的,他们还必须出示官方身份证明。 如果有人不遵守这些规定,法院可以根据另一条款采取行动。

Section § 1054.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主要关注被判犯有重罪或暴力重罪且刑期为15年或以上的被告的权利。如果他们在审判后寻求质疑其定罪,他们可以请求法院允许查阅他们在审判期间本可获得的某些证据。但是,他们必须已经尝试从其审判律师那里获取这些材料但未成功。

如果他们的刑期不是死刑或无假释可能终身监禁,在一次请求后再次获得此权限由法院酌情决定。他们还可以请求查阅物证,但仅限于对他们的案件是必要的,并且有充分理由相信会有帮助。查阅这些材料的费用必须由被告承担。

此外,审判律师必须在客户服刑期间保留其前客户档案的副本,如果所有内容都妥善保存,这可以是数字副本。此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

(a)CA 刑法 Code § 1054.9(a) 在被告被判犯有或曾被判犯有重罪或暴力重罪且导致判处15年或以上刑期的案件中,在提起判决后人身保护令状或撤销判决动议时,或在准备提交该令状或动议时,且证明已真诚努力从审判律师处获取证据材料但未成功,法院应(除分节 (b) 或 (d) 另有规定外)命令向被告提供合理查阅分节 (c) 所述任何材料的权限。
(b)CA 刑法 Code § 1054.9(b) 尽管有分节 (a) 的规定,在判处非死刑或无假释可能终身监禁的案件中,如果法院已根据本节发出过一项准予证据开示的命令,根据分节 (a) 准予证据开示的后续命令可由法院酌情作出。受本分节约束的证据开示请求应包含请求证据开示的人员关于其是否曾根据本节获得证据开示命令的声明。
(c)CA 刑法 Code § 1054.9(c) 就本节而言,“证据材料”指控方和执法机关持有的、该被告在审判时本应有权获得的材料。
(d)CA 刑法 Code § 1054.9(d) 针对符合分节 (a) 条件的令状或动议,法院可命令向被告提供查阅物证以供检查的权限,包括但不限于与被告的调查、逮捕和起诉相关的任何物证,但仅在证明有充分理由相信查阅物证对于被告寻求救济的努力是合理必要时。为判决后DNA检测目的获取物证的程序在第1405节中规定,本节不为这些目的提供获取物证的替代方式。
(e)CA 刑法 Code § 1054.9(e) 根据本节进行检查或复制的实际费用应由被告承担或偿付。
(f)CA 刑法 Code § 1054.9(f) 本节不要求保留任何证据材料,除非法律或法院命令另有要求。
(g)CA 刑法 Code § 1054.9(g) 在涉及被判犯有重罪或暴力重罪且判处15年或以上刑期的刑事案件中,审判律师应在客户服刑期间保留其前客户档案的副本。电子副本仅在档案中的每个项目均经数字化复制和保存的情况下才足够。
(h)CA 刑法 Code § 1054.9(h) 在本节中,“重罪”是指第1192.7节分节 (c) 中列举的重罪定罪。
(i)CA 刑法 Code § 1054.9(i) 在本节中,“暴力重罪”是指第667.5节分节 (c) 中列举的重罪定罪。
(j)CA 刑法 Code § 1054.9(j) 分节 (g) 仅适用于未来,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

Section § 1054.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律师不得向被告、被告家属或其他人分享儿童色情证据的副本,除非法院在听证会后并证明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明确允许。但是,如果为了准备被告的案件,律师可以与他们的工作人员或法院指定的人员分享这些证据。这些人员必须被告知,除非法律允许,他们不得进一步分享这些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