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辩与审前程序证据开示
Section § 1054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刑事审判中证据开示的运作方式。证据开示是指双方在审判前交换信息的程序。该法律旨在通过及时分享信息来查明真相、节省法庭时间,并保护受害者和证人。它鼓励当事方在请求法院介入之前,非正式地交换信息。该法律还限制了刑事案件中的证据开示,仅限于本章、其他特定法律或美国宪法所允许的范围。
Section § 1054.1
Section § 1054.2
这项法律旨在保护刑事案件中受害人或证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律师不得将这些信息(例如地址或电话号码)分享给被告或其他人,除非法院在特别审查后允许。但是,如果为了准备被告的案件而必需,律师可以将其分享给其工作人员或法院指定的助理,但这些人员必须被告知不得进一步传播这些信息。
如果被告自行辩护,法院将通过限制联系方式来保护这些信息,通常会通过一名持牌私人调查员进行。在此,个人信息不包括姓名或工作地点。
Section § 1054.3
这项法律要求被告及其律师向检察官披露他们计划在审判中传唤的证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他们打算用作证据的任何声明或报告,包括专家报告和测试或检查结果。他们还必须披露他们将出示的任何物证。如果被告在其案件中提出精神健康问题,法院可以允许检方聘请自己的精神健康专家对被告进行检查,费用由检方承担。在进行此项检查之前,检方必须列出拟议的测试,并且可以举行听证会来处理任何异议。法院必须确保这些测试与被告提出的精神健康主张相关。这项规定与一项法院裁决相符,该裁决强调在此类案件中任命检方精神健康专家需要立法机关的批准。
Section § 1054.5
Section § 1054.7
这项法律要求在审判开始前至少30天,法律案件的各方之间共享某些信息,除非有充分的理由(例如安全问题或证据问题)来延迟或限制它。如果在审判前30天内得知新信息,则必须立即共享,除非有正当理由不共享。延迟或限制披露的“正当理由”特指安全威胁、证据问题或损害调查。
如果有人提出请求,法院可以在不公开的听证会(in camera hearing)上审议这些延迟或限制信息的理由,并且听证会将有记录。如果法院在此类不公开听证会后同意限制信息,记录将被密封,但如有需要,上诉法院可以审查。在审判和定罪后,法院可以选择解封这些记录。
Section § 1054.8
Section § 1054.9
这项法律主要关注被判犯有重罪或暴力重罪且刑期为15年或以上的被告的权利。如果他们在审判后寻求质疑其定罪,他们可以请求法院允许查阅他们在审判期间本可获得的某些证据。但是,他们必须已经尝试从其审判律师那里获取这些材料但未成功。
如果他们的刑期不是死刑或无假释可能终身监禁,在一次请求后再次获得此权限由法院酌情决定。他们还可以请求查阅物证,但仅限于对他们的案件是必要的,并且有充分理由相信会有帮助。查阅这些材料的费用必须由被告承担。
此外,审判律师必须在客户服刑期间保留其前客户档案的副本,如果所有内容都妥善保存,这可以是数字副本。此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