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01.2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州法律中与发育障碍人士相关的转移计划的关键术语。“发育障碍”符合区域中心使用的标准,区域中心是负责协调为这些人士提供关键服务的非营利机构。“转移相关治疗和康复”包括量身定制的服务,如治疗、教育和就业援助,旨在提高生活技能并满足他们的特定需求。“双机构转移”和“单机构转移”是指经法院批准的定制治疗计划。这些计划要么与缓刑部门联合管理,要么完全由区域中心管理,重点是针对被指控犯有刑事罪行的个人的康复。

目标是通过提供一个结构化框架来帮助发育障碍人士,该框架不仅处理他们的刑事指控,还关注他们的整体福祉。

(a)CA 刑法 Code § 1001.20(a) “发育障碍”是指《福利与机构法典》第4512条(a)款所定义的残疾,且区域中心认定其符合《兰特曼发育障碍服务法案》规定的服务资格。
(b)CA 刑法 Code § 1001.20(b) “转移相关治疗和康复”是指但不限于专门服务或通用服务的特殊调整,旨在减轻发育障碍,或旨在患有发育障碍的个体的社会、个人、身体或经济方面的康复或复健,包括但不限于诊断、评估、治疗、个人护理、日间护理、居家护理、特殊居住安排、物理治疗、职业治疗和言语治疗、培训、教育、庇护性就业、心理健康服务、娱乐、对患有此残疾的个体及其家庭的咨询、保护性及其他社会和社会法律服务、信息和转介服务、后续服务,以及为确保向发育障碍人士提供服务所需的交通服务。
(c)CA 刑法 Code § 1001.20(c) “区域中心”是指根据《兰特曼发育障碍服务法案》设立的发育障碍者区域中心,该中心作为一个私人非营利社区机构组织,负责规划、购买和协调州机构无法向居住在特定地理服务区域内的发育障碍人士提供的服务,并由州发育服务部许可和资助。
(d)CA 刑法 Code § 1001.20(d) “区域中心主任”是指发育障碍个体区域中心的执行主任或其指定人员。
(e)CA 刑法 Code § 1001.20(e) “机构”是指涉及特定被告案件的检察官、缓刑部门和区域中心。
(f)CA 刑法 Code § 1001.20(f) “双机构转移”是指由区域中心在法院批准下制定,由区域中心和缓刑部门联合管理,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4646条的被告个人计划得出并量身定制的治疗和康复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专门针对所指控刑事犯罪的治疗,治疗期限为第1001.28条规定的特定时间。
(g)CA 刑法 Code § 1001.20(g) “单机构转移”是指由区域中心在法院批准下制定,完全由区域中心管理且不涉及缓刑部门,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4646条的被告个人计划得出并量身定制的治疗和康复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专门针对所指控刑事犯罪的治疗,治疗期限为第1001.28条规定的特定时间。
(h)CA 刑法 Code § 1001.20(h) 本节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Section § 1001.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涉及卷入刑事诉讼的发育障碍人士。如果一个人经过区域中心评估并被认定为发育障碍人士,他们可能有资格获得某些服务。法律允许这些人有机会参与转处计划,而不是走传统的刑事司法程序。但是,对于谋杀、强奸或儿童性虐待等严重罪行,不允许这样做。此外,如果某人在此法律下在过去两年内已被转处过,则不能再次进入转处计划。这项法规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a)CA 刑法 Code § 1001.21(a) 本章适用于凡案件在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基于起诉书在任何法院审理时,且该案件涉及经区域中心评估并被其认定为发育障碍人士,且因此有资格获得其服务的人。
(b)CA 刑法 Code § 1001.21(b) 本章适用于任何被指控为轻罪或重罪的罪行,但根据本节规定,被告不得因以下任何当前被指控的罪行而被纳入转处计划:
(1)CA 刑法 Code § 1001.21(b)(1) 谋杀或故意杀人。
(2)CA 刑法 Code § 1001.21(b)(2) 任何罪行,若被定罪,根据第290节规定须登记的,但违反第314节规定的除外。
(3)CA 刑法 Code § 1001.21(b)(3) 强奸。
(4)CA 刑法 Code § 1001.21(b)(4) 针对14岁以下儿童的猥亵或淫荡行为。
(5)CA 刑法 Code § 1001.21(b)(5) 违反第220节规定,意图实施强奸、鸡奸或口交的袭击。
(6)CA 刑法 Code § 1001.21(b)(6) 违反第264.1节规定,与他人共谋实施强奸或性侵犯。
(7)CA 刑法 Code § 1001.21(b)(7) 违反第288.5节规定,持续性虐待儿童。
(8)CA 刑法 Code § 1001.21(b)(8) 违反第11418节 (b) 款或 (c) 款规定。
(c)CA 刑法 Code § 1001.21(c) 若被告在本次刑事诉讼前两年内曾根据本章被转处,则不得命令转处。
(d)CA 刑法 Code § 1001.21(d) 本节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001.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法院如何处理因发育障碍而可能符合转处计划资格的被告人案件。法院必须与检察官、辩护律师、缓刑部门和区域中心等各方协商,以确定被告人是否符合资格。

如果被告人被怀疑患有发育障碍,他们需要同意该程序并放弃快速审判的权利。检察官、缓刑部门和区域中心必须准备相关报告。

区域中心评估被告人是否符合服务资格并提出转处计划。检察官提供被告人的法律历史并就转处治疗提出建议。缓刑部门评估被告人的各种个人因素,以建议他们是否会从该计划中受益。

所有报告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法院最终决定被告人是否进入转处计划。本节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法院应与检察官、辩护律师、缓刑部门以及适当的区域中心协商,以确定被告人是否可根据本章规定获得转处。如果被告人没有律师代理,法院应指定律师为被告人代理。当法院怀疑被告人可能患有第1001.20条(a)款所定义的发育障碍,且被告人同意转处程序并同意对其案件进行评估以确定是否符合区域中心服务的资格,并放弃其快速审判权时,法院应命令检察官、缓刑部门和区域中心就被告人案件的特定方面准备报告。每份报告应同时准备。
(a)CA 刑法 Code § 1001.22(a) 区域中心应在法院命令下达后25个司法日内向缓刑部门提交报告。区域中心的报告应包括对被告人是否患有发育障碍以及是否符合区域中心转处相关治疗和康复服务资格的认定,区域中心还应向法院提交一份拟议的转处方案,该方案应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4646条规定的被告人个人方案计划,为被告人的需求量身定制,其中应包括但不限于针对所指控刑事犯罪的治疗,治疗期限应符合第1001.28条的规定。区域中心的报告还应说明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4648条,拟议方案是否可通过区域中心的治疗和康复服务提供给被告人。
(b)CA 刑法 Code § 1001.22(b) 检察官应在法院命令下达后30个司法日内,就被告人案件的特定方面向法院、案件中涉及的其他机构以及被告人提交报告。检察官的报告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刑法 Code § 1001.22(b)(1) 说明被告人的记录是否显示在被指控的可转处犯罪发生前两年内,被告人曾根据本章规定获得转处。
(2)CA 刑法 Code § 1001.22(b)(2) 如果检察官建议本章可能适用于被告人,检察官应推荐双重或单一机构转处方案,并应在法院命令准备报告后20个司法日内,书面告知法院、缓刑部门、区域中心和被告人该决定。
(3)CA 刑法 Code § 1001.22(b)(3) 如果检察官建议不予转处,检察官的报告应包括一份书面声明,说明提出该建议的理由,法院应根据第1001.23条确定被告人是否应获得转处。
(4)CA 刑法 Code § 1001.22(b)(4) 如果检察官建议双重机构转处,检察官还应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向缓刑部门、区域中心和被告人提供检察官报告的副本。此通知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刑法 Code § 1001.22(b)(4)(A) 对转处程序和检察官调查程序的完整描述。
(B)CA 刑法 Code § 1001.22(b)(4)(B) 对缓刑部门、检察官、区域中心和法院在转处方案程序中的作用和权限的一般性解释。
(C)CA 刑法 Code § 1001.22(b)(4)(C) 明确声明法院可在听证会上决定不转处被告人,且被告人可能必须就所指控的罪行接受审判。
(D)CA 刑法 Code § 1001.22(b)(4)(D) 明确声明如果被告人未能遵守转处条款,或者在转处期间被告人随后被指控犯有重罪,被告人可能在听证会后被要求就最初被转处的罪行接受审判。
(c)CA 刑法 Code § 1001.22(c) 缓刑部门应在法院命令下达后30个司法日内,就被告人案件的特定方面向法院、案件中涉及的其他机构以及被告人提交报告。缓刑部门提交给法院的报告应基于缓刑部门的调查,并考虑被告人的年龄、发育障碍、就业记录、教育背景、与社区机构和家庭的联系、治疗史、犯罪记录(如有)、以及可证明的动机和其他减轻因素,以确定被告人是否是能从转处相关治疗和康复方案中受益的人。区域中心的完整报告应附在缓刑部门提交给法院的报告之后。

Section § 1001.2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对患有发育障碍的被告进行刑事诉讼分流的程序。如果法院发现被告患有发育障碍并符合服务条件,且所有相关方都同意分流项目,那么在被告同意并放弃快速审判权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在不举行听证会的情况下命令实施该项目。法院必须确信,如果被告在社区接受治疗,不会对公共安全构成不合理的风险。分流可以在双机构(区域中心和缓刑部门)或单一机构(区域中心)的监督下进行,并定期提交进展报告。

如果法院认为被告不会从分流中受益,刑事案件可以继续进行,或者暂停以供将来考虑。该法律已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a)CA 刑法 Code § 1001.23(a) 在法院收到检察官、缓刑部门和区域中心的报告,以及区域中心确定被告不具有发育障碍后,对被指控罪行的刑事诉讼程序应继续进行。如果被告被发现具有发育障碍并符合区域中心服务条件,且法院根据提交的各项报告确定拟议的分流项目可为法院、检察官、缓刑部门和区域中心所接受,并且被告同意分流并放弃其快速审判的权利,法院可在不举行听证的情况下,命令实施分流项目,期限如第1001.28条所规定。
(b)CA 刑法 Code § 1001.23(b) 在考虑了缓刑部门的报告、区域中心的报告、检察官关于其建议分流或不分流的报告、被告的暴力和犯罪历史、发育障碍与被指控罪行的关系、当前被指控的罪行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信息后,如果法院确信被告在社区接受治疗不会对公共安全造成不合理的危险(如第1170.18条所定义),法院应确定被告是否应在双机构或单一机构监督下进行分流,并根据本章转介进行康复或复健分流。如果法院在听证时认为被告不是可以通过分流受益的人,则中止的刑事诉讼程序可以恢复,或可以作出法律授权的任何其他处置,并且可以在稍后日期命令分流。
(c)CA 刑法 Code § 1001.23(c) 如果法院命令实施双机构分流项目,区域中心应至少每六个月向缓刑部门提交一份关于被告在分流项目中进展的报告。在收到区域中心的报告后五个司法日内,缓刑部门应将其关于被告在分流项目中进展的报告,连同区域中心的完整报告一并附上,提交给法院和检察官。如果法院命令实施单一机构分流,则仅由区域中心至少每六个月向法院和检察官报告被告的进展。
(d)CA 刑法 Code § 1001.23(d) 本条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001.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被告在特定调查期间向缓刑官、检察官或区域中心代表提供的任何信息或陈述,不得在本次调查之后提起的任何法律行动或法庭案件中被使用。这确保了被告在这些调查过程中所说的话受到保护,不会在未来的诉讼中被用来对付他们。

Section § 1001.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被告获得转处后,他们向缓刑官、检察官或区域中心代表作出的任何关于具体罪行的陈述,都不能在未来的任何法律诉讼或程序中用作证据。

Section § 1001.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被告的转处计划被拒绝或后来被撤销,那么被告在缓刑调查期间提供的任何信息都不能在量刑时用来对付他们。

如果转处被拒绝,或者在被批准后又被撤销,则缓刑调查以及被告在缓刑部门或区域中心调查期间披露的陈述或其他信息,均不得用于任何量刑程序。

Section § 1001.27

Explanation
当被告的案件被分流处理时,这意味着案件将在刑事诉讼程序之外进行处理,其获释所缴纳的任何保释金或类似的财务担保将被取消。法院将发布命令,正式解除这些资金或担保。

Section § 1001.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被告人被安排进入转处项目以避免传统的刑事诉讼程序时,该项目不能超过两年。关于被告人进展的报告必须每六个月提交给法院和检察官。如果转处涉及两个机构,缓刑部门负责处理报告,并附上区域中心的意见。如果只涉及一个机构,则该机构(通常是区域中心)独自管理报告事宜。

对被告人可以转处的刑事诉讼程序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负责的机构应至少每六个月向法院和检察官提交关于被告人在转处项目中的进展报告。
(a)CA 刑法 Code § 1001.28(a) 如果已命令双机构转处,缓刑部门应负责进展报告。缓刑部门应在其自己的报告中附上区域中心对被告人进展评估的副本。
(b)CA 刑法 Code § 1001.28(b) 如果已命令单一机构转处,则仅区域中心应负责进展报告。

Section § 1001.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果有人不遵守其分流计划(一种替代犯罪审判的方案)的规定会发生什么。如果该人不遵守规定,法院可能会加强监督。但是,如果该人被指控犯有新罪行,例如显示暴力行为的另一项轻罪或一项新重罪,或者其行为在其他方面不可接受,法院可以决定恢复原有的刑事诉讼程序。

如果有两个机构参与监督分流,其中任何一个机构都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以重新启动法律程序。如果只有一个机构参与,则只有法院或某些其他方可以要求举行此听证会。在举行任何听证会之前,他们必须通知相关人员。

如果听证会是由于新的重罪指控引起的,它将被推迟,直到有足够的证据进行审判。这项法律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a)CA 刑法 Code § 1001.29(a) 如果被分流者未能遵守分流计划的条款和条件,法院可以举行听证会并修改该计划,以规定由负责的区域中心单独、由缓刑部门单独,或由区域中心和缓刑部门共同进行更严格的监督。然而,尽管分流令已修改,如果存在以下任何情况,法院仍可举行听证会,以决定是否应恢复被分流的刑事诉讼程序:
(1)CA 刑法 Code § 1001.29(a)(1) 被告被指控在审前分流期间涉嫌犯有额外轻罪,且该轻罪反映出被告有暴力倾向。
(2)CA 刑法 Code § 1001.29(a)(2) 被告被指控在审前分流期间涉嫌犯有额外重罪。
(3)CA 刑法 Code § 1001.29(a)(3) 被告从事的犯罪行为使其不适合继续分流。
(4)CA 刑法 Code § 1001.29(a)(4) 被告在分流计划中的表现不令人满意。
(b)CA 刑法 Code § 1001.29(b) 在双机构分流案件中,恢复被分流刑事诉讼程序的听证会可由法院、检察官、区域中心或缓刑部门中的任何一方启动。
(c)CA 刑法 Code § 1001.29(c) 在单机构分流案件中,恢复被分流刑事诉讼程序的听证会只能由法院、检察官或区域中心启动。
(d)CA 刑法 Code § 1001.29(d) 除非启动机构或法院已提前向被分流者发出听证会通知,否则不得为此目的举行任何听证会。
(e)CA 刑法 Code § 1001.29(e) 如果听证会的原因是分流令之后对被分流者提出的后续重罪指控,则任何恢复被分流刑事诉讼程序的听证会应推迟,直至法院已确立合理根据,可将被告移交审理后续指控的重罪。
(f)CA 刑法 Code § 1001.29(f) 本节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Section § 1001.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某人正在参与一个分流项目(这种项目可以让他们避免传统的刑事起诉),他们可以随时决定停止参与。如果他们选择退出,被暂停的刑事程序可以重新开始,或者可以采取其他法律行动。

在被告参与分流项目期间的任何时候,他或她可以撤回继续参与该分流项目的同意,并且在该同意被撤回时,被中止的刑事诉讼程序可以恢复,或可以依法作出其他处置。

Section § 1001.31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人成功完成分流项目,那么一旦项目结束,他们的刑事指控将被撤销。

Section § 1001.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任何提交给州司法部的记录,都必须显示根据本章规定被分流的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

Section § 1001.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成功完成了转处计划,那么相关的逮捕就被视为从未发生过。这意味着当被问及犯罪记录时,他们可以合法地声称自己没有被捕。但是,对于申请成为警务人员的情况,则有一个例外。在这些情况下,当事人必须披露该逮捕,因为司法部可以将其公开。此外,未经当事人许可,与成功转处相关的逮捕记录不得用于拒绝其就业或其他福利。

Section § 1001.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意味着,如果法院下达命令,区域中心必须全面执行一项旨在提供治疗和支持的定制转处项目。这些中心负责为个人提供项目,以替代传统的惩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