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刑法 Code § 1001.81(a) 市或县检察官或县缓刑监督部门可根据本条为犯有盗窃罪或重复盗窃罪的人设立转移或延期判决项目。该项目可由检察官办公室或县缓刑监督部门执行。
(b)CA 刑法 Code § 1001.81(b) 除 (e) 款另有规定外,本章不限制检察官起诉盗窃或重复盗窃的权力。
(c)CA 刑法 Code § 1001.81(c) 如果一个县为犯有盗窃罪或重复盗窃罪的个人设立了转移或延期判决项目,在收到案件或提审时,检察官应将案件转交至县缓刑监督部门,由其进行预立案调查报告以评估项目安置的适当性,或者,如果检察官办公室运营该项目,则确定该案件是否适合转介至该项目。在决定是否将案件转介至该项目时,缓刑监督部门或检察官应考虑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因素:
(1)CA 刑法 Code § 1001.81(c)(1) 由县缓刑监督部门或运营该项目的非营利合同机构进行的任何预立案调查报告,该报告评估了个人的风险和需求以及项目安置的适当性。
(2)CA 刑法 Code § 1001.81(c)(2) 该人是否表现出参与社区服务、赔偿或其他机制的意愿,以修复犯罪活动造成的损害并解决犯罪活动的根本驱动因素。
(3)CA 刑法 Code § 1001.81(c)(3) 风险和需求评估是否识别出可以通过转移或延期判决项目解决的潜在药物滥用或心理健康需求或其他犯罪活动驱动因素。
(4)CA 刑法 Code § 1001.81(c)(4) 该人是否有暴力或严重的前科记录,或者之前是否曾被转介至转移项目但未能完成该项目。
(5)CA 刑法 Code § 1001.81(c)(5) 任何有关该项目在降低参与者未来再次犯罪可能性方面的有效性的相关信息。
(d)CA 刑法 Code § 1001.81(d) 在案件转介至该项目后,应向被指控犯有该罪行的人提供或通过邮件寄送通知,其中包含以下两项:
(1)CA 刑法 Code § 1001.81(d)(1) 该人必须以监督机构指定的方式联系转移项目或延期判决项目的日期。
(2)CA 刑法 Code § 1001.81(d)(2) 关于该人被指控的罪行的处罚声明。
(e)CA 刑法 Code § 1001.81(e) 检察官可与该人签订书面协议,在以下条件下放弃或延期起诉该罪行:
(1)CA 刑法 Code § 1001.81(e)(1) 完成项目要求,例如社区服务或检察官合理要求的课程。
(2)CA 刑法 Code § 1001.81(e)(2) 如果项目要求,向财产被盗的机构或个人进行充分赔偿或适当的赔偿替代,赔偿金额按被盗财产的面值计算。
(f)CA 刑法 Code § 1001.81(f) 就本条而言,“重复盗窃罪”是指在过去12个月内两次或两次以上因从商店或车辆盗窃的轻罪或重罪被传唤或定罪,并且在因这些罪行被传唤后未能出庭,或在释放后或定罪后继续从事这些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