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46

Explanation
在加州,刑事审判的陪审团组建过程与民事审判相同,这意味着陪审员的选拔采用相同的方法和程序。

Section § 104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法院刑事案件的优先处理顺序。被告因重罪(更严重的罪行)被羁押的案件优先处理,其次是被告因轻罪(较轻的罪行)被羁押的案件。之后,被告获得保释的案件也按相同顺序处理:重罪优先,轻罪次之。然而,如果案件的受害人或关键证人是未成年人、老年人、受抚养成年人,或者涉及某些使用暴力实施的严重罪行,这些案件将获得最高优先权,优先于所有其他案件。法院必须在提审后30天内开始审理这些优先案件,除非有正当理由需要延期,且该理由必须明确说明。重要的是,本法律并未赋予在30天内获得审判的绝对权利。

(a)CA 刑法 Code § 1048(a) 日程表上的待审案件应按以下顺序处理,除非法院有正当理由指示案件不按其顺序审理:
(1)CA 刑法 Code § 1048(a)(1) 被告被羁押的重罪起诉。
(2)CA 刑法 Code § 1048(a)(2) 被告被羁押的轻罪起诉。
(3)CA 刑法 Code § 1048(a)(3) 被告获得保释的重罪起诉。
(4)CA 刑法 Code § 1048(a)(4) 被告获得保释的轻罪起诉。
(b)CA 刑法 Code § 1048(b) 尽管有 (a) 款规定,所有符合以下条件的刑事案件,在审理顺序上应优先于所有其他刑事案件:(1) 未成年人被羁押为重要证人或为所指控罪行的受害人,(2) 在被指控犯罪时年满70岁或以上的人,或为第368条 (h) 款所定义的受抚养成年人,是所指控罪行的证人或受害人,或 (3) 任何人是因使用武力、暴力或威胁实施的第261、264.1、273a、273d、285、286、287、288或289条或原第262或288a条所指控的违法行为的受害人。在此类案件中,法院只有在听证并确定其必要性后方可准予延期,并且无论如何,审判应在提审后30天内开始,除非有正当理由,法院在听证并确定延期必要性后指示案件延期,并在记录中说明认定正当理由的裁定结果。
(c)CA 刑法 Code § 1048(c) 本条不提供在30天内进行审判的法定权利。

Section § 1048.1

Explanation

在高等法院为重罪安排审判日期时,应努力确保同一检察官的案件审判日期不会重叠。这适用于谋杀、性侵犯、虐待儿童、涉及发育障碍人士的案件或职业罪犯案件。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检察官在同一天处理两起审判,并确保他们能充分专注于每个案件。

“发育障碍”的定义参照《福利和机构法典》。

(a)CA 刑法 Code § 1048.1(a) 在高等法院提审时安排审判日期,涉及以下任何罪行时,如果案件已指派给特定的检察官,应合理努力避免将该审判安排在与涉及同一检察官的另一案件的审判日期重叠的同一天:
(1)CA 刑法 Code § 1048.1(a)(1) 谋杀罪,定义见第187条 (a) 款。
(2)CA 刑法 Code § 1048.1(a)(2) 指控的性侵犯罪,描述见第11165.1条 (a) 款和 (b) 款。
(3)CA 刑法 Code § 1048.1(a)(3) 指控的虐待儿童罪,描述见第11165.6条。
(4)CA 刑法 Code § 1048.1(a)(4) 根据第2.2章(自第999b条起)在职业罪犯起诉计划中处理的案件。
(5)CA 刑法 Code § 1048.1(a)(5) 指控的针对发育障碍人士的罪行。
(b)CA 刑法 Code § 1048.1(b) 就本条而言,“发育障碍”的含义与《福利和机构法典》第4512条中的含义相同。

Section § 104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优先处理涉及据称违反第236.1条的案件。法院有权决定什么构成充分理由。

尽管有第1048条(b)款的规定,经证明有充分理由,法院可以优先审理一项针对据称违反第236.1条的行为的诉讼,法院可酌情决定为适当的。

Section § 1049

Explanation
在刑事案件中,一旦被告提出抗辩(认罪或不认罪),他们必须获得至少五天的时间来为审判做准备。这为他们提供了准备辩护的时间。

Section § 104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重罪案件中,审判应在被告在高等法院被正式起诉后的60天内进行。但是,如果存在一个被称为“正当理由”的有效原因,法院可以延长这个期限。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必须举行听证会来确定这个“正当理由”,然后将这些理由记录在官方法庭文件中。

Section § 1050

Explanation

本法律强调,加利福尼亚州的刑事审判应尽快进行,以避免法院拥堵,减轻受害者和证人的困难,并最大程度地减少监狱人满为患和相关费用。它优先处理刑事案件而非民事案件,特别是当控辩双方都准备就绪的死刑案件。

如果有人想延期听证会或审判,他们必须在预定日期前至少两天提供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不遵守这些程序,除非能证明有正当理由,否则法院可能会施加处罚。只有在有正当理由(例如与重大刑事案件的排期冲突)的情况下才应批准延期。证人的需求和正在进行的立法职责也可以成为延期的理由,但这些都有严格的限制。

法官必须在法院记录中记录任何延期的理由。最后,本节旨在指导法官处理延期事宜,而不是在未遵守规定时强制他们直接驳回案件。

(a)CA 刑法 Code § 1050(a) 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福祉要求所有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应尽早排期审理并裁决。为此,立法机关认为刑事法院日益拥堵,对人民和被告的福祉造成了不利后果。过度延期大大加剧了这种拥堵,并给受害者和其他证人造成了巨大困难。延期还会导致被羁押被告的审前羁押期延长,以及随之而来的地方监狱人满为患和费用增加。因此,人们认识到人民、被告以及受害者和其他证人有权获得迅速处理,为此,所有法院、司法官员以及控辩双方所有律师的职责是,在符合司法公正宗旨的最大程度上加快这些诉讼程序。根据这项政策,刑事案件应优先于任何民事事项或诉讼,并应排期审理,而不论其是否待决。根据这项政策,控辩双方已告知法院他们已准备好进行审判的死刑案件,应优先于其他刑事案件和任何民事事项或诉讼,并应排期审理,而不论其是否待决,除非法院认为为了司法公正不宜如此。
(b)CA 刑法 Code § 1050(b) 延期刑事诉讼中的任何听证会,包括审判,(1) 至少在拟延期的听证会前两个法院工作日,向诉讼所有当事方提交并送达书面通知,并附上详细说明延期必要性的具体事实的宣誓书或声明,以及 (2) 律师在得知其在任何法院听证会(包括审判)的排期上存在冲突后两个法院工作日内,应书面通知所涉各法院的排期书记员,说明哪个听证会是首先排定的。除非当事方实际已收到拟送达文件的副本,否则不应视为已根据本节规定送达该当事方,除非当事方在收到延期请求的实际通知后,放弃及时送达文件的权利。无论动议的提出方是谁,检察官应通知控方证人,辩护律师应通知辩方证人动议通知、听证日期以及证人有权在法庭上陈述的权利。
(c)CA 刑法 Code § 1050(c) 尽管有 (b) 款规定,当事方可以提出延期动议,而无需遵守该款的规定。但是,除非动议方能证明未遵守这些规定的正当理由,否则法院可以根据第 1050.5 节的规定施加制裁。
(d)CA 刑法 Code § 1050(d) 当事方在未遵守 (b) 款规定的情况下提出延期动议时,法院应就未遵守这些规定是否存在正当理由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结束后,法院应裁定是否已证明存在正当理由,如果认定存在正当理由,应在记录中说明证明其裁定的事实。裁定声明和已证明事实声明应载入会议记录。如果动议方无法证明未发出通知的正当理由,则不应批准延期动议。
(e)CA 刑法 Code § 1050(e) 只有在证明存在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才应批准延期。当事方的便利或当事方的约定本身不构成正当理由。
(f)CA 刑法 Code § 1050(f) 延期动议结束后,法院应裁定是否已证明存在正当理由,如果认定存在正当理由,应在记录中说明证明其裁定的事实。已证明事实声明应载入会议记录。
(g)Copy CA 刑法 Code § 1050(g)
(1)Copy CA 刑法 Code § 1050(g)(1) 在决定是否已证明存在延期的正当理由时,法院应考虑所有证人(包括警官)的普遍便利和先前承诺。如果动议获得批准,在选择延期日期时,也应考虑每位证人的普遍便利和先前承诺。关于不便或先前承诺的事实可由证人或案件当事方提供。
(2)CA 刑法 Code § 1050(g)(2) 就本节而言,“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涉及第187条(a)款所定义的谋杀案、指控发生了第646.9条所定义的跟踪骚扰、违反了第11165.1条(a)款或第11165.6条中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条款、或第13700条所定义的家庭暴力,或根据第999b条至第999h条在职业罪犯起诉计划中处理的案件,或发生了第1部分第11.6篇(自第422.6条起)所定义的仇恨犯罪,且负责该案件的检察官在该法院或另一法院有正在进行的审判、初步听证或压制证据动议。根据本款的延期审理最长不得超过10个额外法庭日。
(3)CA 刑法 Code § 1050(g)(3) 根据本款,每宗案件只能向控方准予一次延期,适用于涉及跟踪骚扰、仇恨犯罪或在职业罪犯起诉计划下处理的案件。针对涉及跟踪骚扰或在职业罪犯起诉计划下处理的案件,向控方准予的任何延期应尽可能短,且不得超过10个法庭日。
(h)CA 刑法 Code § 1050(h) 经证明,被告首次在高等法院就起诉书或公诉书出庭时的备案律师是本州立法机构的成员,且立法机构正在开会,或该律师是其正式任命成员的立法临时委员会正在开会或将在未来七天内开会,被告有权获得不超过30天的合理延期。
(i)CA 刑法 Code § 1050(i) 延期审理只能根据动议听证会上审议的证据所证明的必要时间段准予。无论何时准予延期,法院应在记录中说明证明延期时长的已证实事实,且这些事实应载入会议记录。
(j)CA 刑法 Code § 1050(j) 凡是因法院日程安排状况,可能需要根据第1382条驳回诉讼时,法院必须立即通知司法委员会主席。
(k)CA 刑法 Code § 1050(k) 本节不适用于以下情况:初步审查的日期定于被告就控诉书提审之日起不足10个法庭日,且控方或被告动议将初步审查延期至被告就控诉书提审之日起不超过10个法庭日的日期。
(l)CA 刑法 Code § 1050(l) 本节仅具指导性,且其条款不强制驳回诉讼。

Section § 1050.1

Explanation
当多名被告在同一份法律文书中被一同指控,并且法院延期审理其中一名或多名被告的案件时,检察官可以请求延期审理其余被告的案件,以保持所有案件合并处理。这一决定有助于保持所有案件合并审理,除非明确某些被告无法很快准备就绪或出庭。法院不会分案审理,除非绝对必要,即某些被告在合理时间内无法准备就绪。

Section § 1050.5

Explanation

如果检察官或辩护律师没有遵守第1050(b)条规定的某些要求,法院可以惩罚他们。这种惩罚可能包括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或者向纪律委员会提交报告。

这些处罚是法院其他权力的补充,但法院不能因此驳回案件。

(a)CA 刑法 Code § 1050.5(a) 当根据第1050条 (c) 款规定,法院因未能遵守第1050条 (b) 款的规定而施加制裁时,若动议方是检察官或辩护律师,法院可施加以下一项或两项制裁:
(1)CA 刑法 Code § 1050.5(a)(1) 对动议方的律师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1,000)的罚款。
(2)CA 刑法 Code § 1050.5(a)(2) 向适当的纪律委员会提交报告。
(b)CA 刑法 Code § 1050.5(b) 本条规定的施加制裁的权力应是法院可用的任何其他权力或权限的补充,但法院或治安法官不得驳回案件。

Section § 105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在审判期间,如果辩方证人提供证词,审判可以合理地暂停或延期,除非认定检察官通过适当的勤勉本应已经知道这些证据。如果延期是由于被告自己的证词,则延期不能超过一天。

在任何罪行的审判中,如果辩方证人作证,则应有充分理由给予合理的延期,除非法院认定检察官已经或通过尽职调查本应知晓该证据。如果因被告的证词而准予延期,则不得超过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