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刑法 Code § 1050(a) 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福祉要求所有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应尽早排期审理并裁决。为此,立法机关认为刑事法院日益拥堵,对人民和被告的福祉造成了不利后果。过度延期大大加剧了这种拥堵,并给受害者和其他证人造成了巨大困难。延期还会导致被羁押被告的审前羁押期延长,以及随之而来的地方监狱人满为患和费用增加。因此,人们认识到人民、被告以及受害者和其他证人有权获得迅速处理,为此,所有法院、司法官员以及控辩双方所有律师的职责是,在符合司法公正宗旨的最大程度上加快这些诉讼程序。根据这项政策,刑事案件应优先于任何民事事项或诉讼,并应排期审理,而不论其是否待决。根据这项政策,控辩双方已告知法院他们已准备好进行审判的死刑案件,应优先于其他刑事案件和任何民事事项或诉讼,并应排期审理,而不论其是否待决,除非法院认为为了司法公正不宜如此。
(b)CA 刑法 Code § 1050(b) 延期刑事诉讼中的任何听证会,包括审判,(1) 至少在拟延期的听证会前两个法院工作日,向诉讼所有当事方提交并送达书面通知,并附上详细说明延期必要性的具体事实的宣誓书或声明,以及 (2) 律师在得知其在任何法院听证会(包括审判)的排期上存在冲突后两个法院工作日内,应书面通知所涉各法院的排期书记员,说明哪个听证会是首先排定的。除非当事方实际已收到拟送达文件的副本,否则不应视为已根据本节规定送达该当事方,除非当事方在收到延期请求的实际通知后,放弃及时送达文件的权利。无论动议的提出方是谁,检察官应通知控方证人,辩护律师应通知辩方证人动议通知、听证日期以及证人有权在法庭上陈述的权利。
(c)CA 刑法 Code § 1050(c) 尽管有 (b) 款规定,当事方可以提出延期动议,而无需遵守该款的规定。但是,除非动议方能证明未遵守这些规定的正当理由,否则法院可以根据第 1050.5 节的规定施加制裁。
(d)CA 刑法 Code § 1050(d) 当事方在未遵守 (b) 款规定的情况下提出延期动议时,法院应就未遵守这些规定是否存在正当理由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结束后,法院应裁定是否已证明存在正当理由,如果认定存在正当理由,应在记录中说明证明其裁定的事实。裁定声明和已证明事实声明应载入会议记录。如果动议方无法证明未发出通知的正当理由,则不应批准延期动议。
(e)CA 刑法 Code § 1050(e) 只有在证明存在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才应批准延期。当事方的便利或当事方的约定本身不构成正当理由。
(f)CA 刑法 Code § 1050(f) 延期动议结束后,法院应裁定是否已证明存在正当理由,如果认定存在正当理由,应在记录中说明证明其裁定的事实。已证明事实声明应载入会议记录。
(g)Copy CA 刑法 Code § 1050(g)
(1)Copy CA 刑法 Code § 1050(g)(1) 在决定是否已证明存在延期的正当理由时,法院应考虑所有证人(包括警官)的普遍便利和先前承诺。如果动议获得批准,在选择延期日期时,也应考虑每位证人的普遍便利和先前承诺。关于不便或先前承诺的事实可由证人或案件当事方提供。
(2)CA 刑法 Code § 1050(g)(2) 就本节而言,“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涉及第187条(a)款所定义的谋杀案、指控发生了第646.9条所定义的跟踪骚扰、违反了第11165.1条(a)款或第11165.6条中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条款、或第13700条所定义的家庭暴力,或根据第999b条至第999h条在职业罪犯起诉计划中处理的案件,或发生了第1部分第11.6篇(自第422.6条起)所定义的仇恨犯罪,且负责该案件的检察官在该法院或另一法院有正在进行的审判、初步听证或压制证据动议。根据本款的延期审理最长不得超过10个额外法庭日。
(3)CA 刑法 Code § 1050(g)(3) 根据本款,每宗案件只能向控方准予一次延期,适用于涉及跟踪骚扰、仇恨犯罪或在职业罪犯起诉计划下处理的案件。针对涉及跟踪骚扰或在职业罪犯起诉计划下处理的案件,向控方准予的任何延期应尽可能短,且不得超过10个法庭日。
(h)CA 刑法 Code § 1050(h) 经证明,被告首次在高等法院就起诉书或公诉书出庭时的备案律师是本州立法机构的成员,且立法机构正在开会,或该律师是其正式任命成员的立法临时委员会正在开会或将在未来七天内开会,被告有权获得不超过30天的合理延期。
(i)CA 刑法 Code § 1050(i) 延期审理只能根据动议听证会上审议的证据所证明的必要时间段准予。无论何时准予延期,法院应在记录中说明证明延期时长的已证实事实,且这些事实应载入会议记录。
(j)CA 刑法 Code § 1050(j) 凡是因法院日程安排状况,可能需要根据第1382条驳回诉讼时,法院必须立即通知司法委员会主席。
(k)CA 刑法 Code § 1050(k) 本节不适用于以下情况:初步审查的日期定于被告就控诉书提审之日起不足10个法庭日,且控方或被告动议将初步审查延期至被告就控诉书提审之日起不超过10个法庭日的日期。
(l)CA 刑法 Code § 1050(l) 本节仅具指导性,且其条款不强制驳回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