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辩与审前程序审判方式
Section § 1041
这项法律解释了刑事案件中何时会出现事实问题。具体来说,当某人提出不认罪抗辩时,声称他们已因同一罪行被定罪或宣告无罪,辩称他们之前已因该罪行面临法律危险(即一罪不二审),或以精神错乱作为辩护理由时,就会出现事实问题。
Section § 1042.5
Section § 1043
在重罪审判中,被告通常必须亲自出庭。但是,如果被告行为扰乱法庭秩序,或者在非死刑案件中自愿选择不出庭,审判仍可继续进行。轻罪审判中,如果被告已授权其律师代理,且无正当理由缺席,审判也可继续。如果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审判仍可进行,前提是法院确认被告已了解其权利和义务。如果审判持续多日,法院必须每天记录这些决定。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法院可以要求被告出庭以进行身份识别。
Section § 1043.5
这项法律解释说,被告通常必须出席初步听证会,但也有例外情况。如果被告行为过于扰乱秩序,或者自愿选择不出席非死刑案件的听证会,或者放弃亲自到场或远程出庭的权利,则可以缺席。如果听证会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开始,则必须满足特定条件,例如证明被告了解自己的权利,并被告知听证会将在其缺席的情况下进行。法院必须记录这些行动的理由,并且缺席规定在听证会持续的每一天都重新适用。本节是临时性规定,将于 2027 年 1 月 1 日失效。
Section § 1043.5
本法律规定了被告人何时必须出席预审听证,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听证可以在其缺席的情况下继续进行。通常,被告人需要到场,但如果他们行为极其扰乱,或者对于非死刑案件选择不出席听证,则可以被移出。如果他们因扰乱行为而缺席,一旦他们承诺行为得体,就可以重新回到听证会。被告人也可以放弃其出庭的权利。法院必须以确凿证据证明被告人已被告知其权利,并且无正当理由选择缺席。如果听证会持续多天,则每天都必须重新确认这一证明。本法律将于2027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045
这项法律规定,在涉及轻罪或违规的案件中,如果不需要或尚未提供法庭诉讼的详细(逐字)记录,任何一方都可以通过在开庭日期前至少五天提出请求并支付相关费用来要求制作记录。法院随后将命令制作该记录。制作记录的费用由提出请求的一方承担。
如果上诉法院裁定,由于宪法权利或其他要求,必须免费向无力支付的被告提供逐字笔录,则本法律将不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