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刑事案件中何时会出现事实问题。具体来说,当某人提出不认罪抗辩时,声称他们已因同一罪行被定罪或宣告无罪,辩称他们之前已因该罪行面临法律危险(即一罪不二审),或以精神错乱作为辩护理由时,就会出现事实问题。

事实问题产生于:
1. 被告不认罪的抗辩。
2. 被告就同一罪行提出曾被定罪或宣告无罪的抗辩。
3. 被告提出曾受双重危险的抗辩。
4. 被告提出因精神错乱而不认罪的抗辩。

Section § 1042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法律案件中的任何事实争议必须根据加州州宪法(特别是第一条第16款)中规定的规则解决。

Section § 1042.5

Explanation
当一个人同时被指控犯有违规行为和一项允许陪审团审判的更严重罪行时,法院决定如何处理这些案件。如果该人希望对更严重的罪行进行陪审团审判,法院可以允许陪审团一并裁决这两项指控,或者让法官单独处理违规行为。

Section § 1043

Explanation

在重罪审判中,被告通常必须亲自出庭。但是,如果被告行为扰乱法庭秩序,或者在非死刑案件中自愿选择不出庭,审判仍可继续进行。轻罪审判中,如果被告已授权其律师代理,且无正当理由缺席,审判也可继续。如果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审判仍可进行,前提是法院确认被告已了解其权利和义务。如果审判持续多日,法院必须每天记录这些决定。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法院可以要求被告出庭以进行身份识别。

(a)CA 刑法 Code § 1043(a) 除本条另有规定外,重罪案件的被告人应亲自出庭受审。
(b)CA 刑法 Code § 1043(b) 在重罪案件中,被告人亲自出庭后审判已开始,其缺席不应妨碍在以下任何情况下继续审判,直至并包括宣读判决:
(1)CA 刑法 Code § 1043(b)(1) 任何案件中,被告人在法官警告其若继续扰乱行为将被逐出后,仍坚持以一种对法庭而言过于无序、扰乱和不尊重的行为方式行事,以致无法在被告人出庭的情况下进行审判。
(2)CA 刑法 Code § 1043(b)(2) 任何非死刑罪行的起诉中,被告人自愿缺席。
(c)CA 刑法 Code § 1043(c) 任何根据 (b) 款第 (1) 项缺席审判的被告人,一旦愿意以符合法院和司法程序固有的庄重和尊重的方式行事,即可重新获得出庭的权利。
(d)Copy CA 刑法 Code § 1043(d)
(a)Copy CA 刑法 Code § 1043(d)(a) 款和 (b) 款不应限制被告人根据第 977 条放弃出庭权利的权利。
(e)CA 刑法 Code § 1043(e) 如果轻罪案件的被告人未能在审判指定时间或审判过程中亲自出庭,除非存在继续审理的正当理由,否则如果被告人已根据第 977 条 (a) 款授权其律师在其缺席的情况下继续审理,法院应继续审判。
如果未根据第 977 条 (a) 款获得授权,且被告人未能在审判指定时间或审判过程中亲自出庭,法院可酌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CA 刑法 Code § 1043(1) 延期审理。
(2)CA 刑法 Code § 1043(2) 命令没收保释金或撤销被告人自行具结释放。
(3)CA 刑法 Code § 1043(3) 签发拘捕令。
(4)Copy CA 刑法 Code § 1043(4)
(A)Copy CA 刑法 Code § 1043(4)(A) 如果被告人被羁押,则根据 (f) 款的授权,在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继续审判。
(B)CA 刑法 Code § 1043(4)(A)(B) 如果被告人未被羁押,则在法院认定被告人充分知晓审判将要进行或正在进行而自愿缺席的情况下,继续审判。
(f)Copy CA 刑法 Code § 1043(f)
(1)Copy CA 刑法 Code § 1043(f)(1) 为 (b) 款之目的,审判应被视为在被告人出庭的情况下开始,或可根据 (e) 款第 (4) 项进行,如果法院通过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认定以下所有事实属实:
(A)CA 刑法 Code § 1043(f)(1)(A) 被告人被羁押,且无正当理由拒绝在当天出庭受审。
(B)CA 刑法 Code § 1043(f)(1)(B) 被告人已被告知其亲自出庭的权利和义务。
(C)CA 刑法 Code § 1043(f)(1)(C) 被告人已被告知审判将在其缺席的情况下进行。
(D)CA 刑法 Code § 1043(f)(1)(D) 被告人已被告知其在审判期间有权保持沉默。
(E)CA 刑法 Code § 1043(f)(1)(E) 被告人已被告知,其无正当理由的缺席将构成自愿放弃任何宪法或法定权利,以对质任何对其不利的证人或为自己作证。
(F)CA 刑法 Code § 1043(f)(1)(F) 被告人已被告知辩护律师是否会出庭。
(2)CA 刑法 Code § 1043(f)(2) 法院应在记录中说明其裁定理由,并应将这些裁定和理由载入会议记录。
(3)CA 刑法 Code § 1043(f)(3) 如果审判持续超过一天,法院需要对被告人缺席的每一天重新作出本款所要求的裁定。
(4)CA 刑法 Code § 1043(f)(4) 本款不适用于被告人亲自出庭开始审判的任何案件。
(g)CA 刑法 Code § 1043(g)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限制法院命令被告人亲自出庭以进行身份识别的权利,除非律师就身份问题达成约定。

Section § 104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被告通常必须出席初步听证会,但也有例外情况。如果被告行为过于扰乱秩序,或者自愿选择不出席非死刑案件的听证会,或者放弃亲自到场或远程出庭的权利,则可以缺席。如果听证会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开始,则必须满足特定条件,例如证明被告了解自己的权利,并被告知听证会将在其缺席的情况下进行。法院必须记录这些行动的理由,并且缺席规定在听证会持续的每一天都重新适用。本节是临时性规定,将于 2027 年 1 月 1 日失效。

(a)CA 刑法 Code § 1043.5(a) 除本节另有规定外,初步听证会的被告应亲自到场。
(b)CA 刑法 Code § 1043.5(b) 在初步听证会已在被告亲自到场的情况下开始后,被告的缺席不应妨碍在以下任何情况下继续进行听证会,直至并包括裁定有足够证据受审、提起公诉或解除被告责任:
(1)CA 刑法 Code § 1043.5(b)(1) 任何案件中,被告在被法官警告若继续其扰乱行为将被逐出后,仍坚持以一种极其无序、扰乱和不尊重法庭的方式行事,以致听证会无法在被告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2)CA 刑法 Code § 1043.5(b)(2) 任何非死刑罪行的起诉中,被告自愿缺席。
(c)CA 刑法 Code § 1043.5(c) 任何根据分节 (b) 第 (1) 款缺席初步听证会的被告,一旦愿意以符合法院和司法程序概念固有的礼仪和尊重行事,即可重新主张其出席听证会的权利。
(d)CA 刑法 Code § 1043.5(d) 分节 (a) 和 (b) 不应限制被告根据第 977 节放弃亲自到场权或通过使用远程技术出庭的权利。
(e)Copy CA 刑法 Code § 1043.5(e)
(1)Copy CA 刑法 Code § 1043.5(e)(1) 就分节 (b) 而言,如果法院通过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认定以下所有情况属实,则初步听证会应视为已在被告在场的情况下开始:
(A)CA 刑法 Code § 1043.5(e)(1)(A) 被告被羁押,且无正当理由拒绝在当天出席该初步听证会。
(B)CA 刑法 Code § 1043.5(e)(1)(B) 被告已被告知其亲自到庭的权利和义务。
(C)CA 刑法 Code § 1043.5(e)(1)(C) 被告已被告知初步听证会将在其缺席的情况下进行。
(D)CA 刑法 Code § 1043.5(e)(1)(D) 被告已被告知其在初步听证会期间有权保持沉默。
(E)CA 刑法 Code § 1043.5(e)(1)(E) 被告已被告知,其无正当理由的缺席将构成自愿放弃任何宪法或法定权利,包括与对其不利的证人对质或为自己作证的权利。
(F)CA 刑法 Code § 1043.5(e)(1)(F) 被告已被告知辩护律师是否会到场。
(2)CA 刑法 Code § 1043.5(e)(2) 法院应在记录中说明其裁定理由,并应将这些裁定和理由载入会议记录。
(3)CA 刑法 Code § 1043.5(e)(3) 如果初步听证会持续超过一天,法院须对被告缺席的每一天重新作出本分节所要求的裁定。
(4)CA 刑法 Code § 1043.5(e)(4) 本分节不适用于被告在初步听证会开始时亲自到庭的任何初步听证会。
(f)CA 刑法 Code § 1043.5(f) 本节仅在 2027 年 1 月 1 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1043.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被告人何时必须出席预审听证,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听证可以在其缺席的情况下继续进行。通常,被告人需要到场,但如果他们行为极其扰乱,或者对于非死刑案件选择不出席听证,则可以被移出。如果他们因扰乱行为而缺席,一旦他们承诺行为得体,就可以重新回到听证会。被告人也可以放弃其出庭的权利。法院必须以确凿证据证明被告人已被告知其权利,并且无正当理由选择缺席。如果听证会持续多天,则每天都必须重新确认这一证明。本法律将于2027年1月1日生效。

(a)CA 刑法 Code § 1043.5(a) 除本条另有规定外,预审听证中的被告人应亲自出庭。
(b)CA 刑法 Code § 1043.5(b) 在预审听证已在被告人亲自出庭的情况下开始后,被告人的缺席不应妨碍听证的继续进行,直至并包括裁定应诉、提起公诉或在以下任何情况下解除被告人的责任:
(1)CA 刑法 Code § 1043.5(b)(1) 任何案件中,被告人在被法官警告若继续其扰乱行为将被逐出后,仍坚持以一种如此无序、扰乱和不尊重法庭的方式行事,以致听证无法在被告人出庭的情况下进行。
(2)CA 刑法 Code § 1043.5(b)(2) 任何非可判处死刑的罪行的起诉中,被告人自愿缺席。
(c)CA 刑法 Code § 1043.5(c) 任何根据(b)款第(1)项缺席预审听证的被告人,一旦其愿意以符合法庭和司法程序概念固有的庄重和尊重行事,即可重新主张其出庭的权利。
(d)Copy CA 刑法 Code § 1043.5(d)
(a)Copy CA 刑法 Code § 1043.5(d)(a)款和(b)款不应限制被告人根据第977条放弃出庭权利的权利。
(e)Copy CA 刑法 Code § 1043.5(e)
(1)Copy CA 刑法 Code § 1043.5(e)(1) 就(b)款而言,如果法院通过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认定以下所有情况属实,则预审听证应被视为已在被告人出庭的情况下开始:
(A)CA 刑法 Code § 1043.5(e)(1)(A) 被告人被羁押,且无正当理由拒绝在当天出庭参加该预审听证。
(B)CA 刑法 Code § 1043.5(e)(1)(B) 被告人已被告知其亲自出庭的权利和义务。
(C)CA 刑法 Code § 1043.5(e)(1)(C) 被告人已被告知预审听证将在其缺席的情况下进行。
(D)CA 刑法 Code § 1043.5(e)(1)(D) 被告人已被告知其在预审听证期间有权保持沉默。
(E)CA 刑法 Code § 1043.5(e)(1)(E) 被告人已被告知,其无正当理由的缺席将构成自愿放弃任何宪法或法定权利,包括质证对其不利的证人或为自己作证的权利。
(F)CA 刑法 Code § 1043.5(e)(1)(F) 被告人已被告知辩护律师是否会出庭。
(2)CA 刑法 Code § 1043.5(e)(2) 法院应将其裁定理由记录在案,并应将这些裁定和理由载入会议记录。
(3)CA 刑法 Code § 1043.5(e)(3) 如果预审听证持续超过一天,法院须在被告人缺席的每一天重新作出本款所要求的裁定。
(4)CA 刑法 Code § 1043.5(e)(4) 本款不适用于被告人亲自出庭参加预审听证开始的任何预审听证。
(f)CA 刑法 Code § 1043.5(f) 本条将于2027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044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法官管理审判,确保法庭上呈现的一切,无论是证据还是律师辩论,都保持相关性,并有助于快速有效地揭示真相。

Section § 10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涉及轻罪或违规的案件中,如果不需要或尚未提供法庭诉讼的详细(逐字)记录,任何一方都可以通过在开庭日期前至少五天提出请求并支付相关费用来要求制作记录。法院随后将命令制作该记录。制作记录的费用由提出请求的一方承担。

如果上诉法院裁定,由于宪法权利或其他要求,必须免费向无力支付的被告提供逐字笔录,则本法律将不再生效。

在任何轻罪或违规案件中,如果不要求制作诉讼程序的逐字记录,且根据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或法院规则未规定当事人请求逐字记录的权利,如果任何一方至少提前五天提出请求并缴纳所需费用,法院应命令制作所有诉讼程序的逐字记录。除非法律或规则另有规定,根据本条请求任何报告、录音或笔录的当事人应支付该报告、录音或笔录的费用。
本条在上诉法院作出最终裁决,裁定存在宪法权利或其他要求,即应由公共费用为受本条规定约束的案件中的贫困或其他任何被告提供逐字记录或笔录时,停止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