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高等法院的刑事审判如何可以移到不同的县进行。如果被告认为在当前县无法获得公正审判,他们可以请求将审判移走。这种变更仅限于审判本身,所有其他程序仍留在原县,除非审判法官需要提前审理某些事项。此外,如果没有足够的陪审员来组成陪审团,法院可以决定将审判移到邻近的县。

在高等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法院应命令变更审判地点:
(a)CA 刑法 Code § 1033(a) 应被告的动议,当有合理可能性无法在该县获得公正和无偏见的审判时,将案件移送至另一县。当高等法院命令变更审判地点时,该变更仅限于审判本身。所有审判前程序应在原审判地点所在县进行,除非明显某个特定程序必须由将主持审判的法官审理。
(b)CA 刑法 Code § 1033(b) 应法院自行动议或任何一方的动议,当因所有传唤的陪审团小组已用尽而导致无法在该县获得陪审团审理案件时,将案件移送至邻近县。

Section § 103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将刑事审判移回其原地点。首先,审判必须是在上诉法院推翻原判决后仍在进行中。其次,最初要求移送审判的理由必须不再存在。法院必须为此举行听证会,在听证会上,控方需要证明最初移送的理由不再有效,除非被告同意移回。

在任何刑事诉讼或程序中,如果审判地点因第1033条规定的任何理由而变更,法院可以依职权或应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动议,将该诉讼或程序发回原审地点,但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a)CA 刑法 Code § 1033.1(a) 该诉讼或程序在上诉法院撤销原判决后,正在法院审理中。
(b)CA 刑法 Code § 1033.1(b) 法院认定最初要求变更审判地点的条件(如第1033条所规定)不再适用。在作出此项认定之前,法院应在通知所有当事人后举行听证会。在听证会上,举证责任应由控方承担,以证明最初要求变更审判地点的条件不再适用,除非被告及其律师同意将该诉讼或程序发回原审地点。

Section § 1035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被指控的县以外的县被捕,你可以书面同意认罪或不抗辩。这允许你的案件在你被捕的县处理,但前提是两县的地方检察官都同意。案件将移至新县进行认罪和量刑,而不是审判。如果你后来决定不认罪,案件会回到原来的县。重要的是,你书面同意认罪的声明不会被用作不利于你的证据。

Section § 1036

Explanation
如果法院决定将审判移至不同县,并且被告在押,治安官必须将被告移交给新县的治安官进行审判。 如果法院决定陪审团应来自不同县,而不是将整个审判移过去,治安官必须将被告移交给该县进行陪审团选任。

Section § 103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取消将审判移至不同地点的决定,如果移转的原因不再存在。这可以在某些审前程序完成后,但在审判在新地点正式开始之前发生。法院本身或案件中的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取消,只要新法院得到通知。

Section § 103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法院因后勤原因决定改变审判地点,它可以选择从新地点选任陪审团,然后将他们带到原来的法院。这一决定基于法院对何种方式最能维护司法公正的判断,并且需要所有被告一致同意。

Section § 103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当一个法院案件从一个县移至另一个县时,原法院或县有责任支付新法院或县因此次移送而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这些费用可能包括案件的移送和处理、囚犯的管理和运送、任何相关的上诉或程序以及执行判决等开支。但它不包括接收法院无论如何都会支付的正常薪资或开支。

(a)CA 刑法 Code § 1037(a) 当法院命令将审判地点变更至另一县的法院时,由接收法院或县产生的所有费用,不属于根据第4750条应支付的费用,应由移送法院或县按照第1037.1条和第1037.2条的规定支付。这些费用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开支:
(1)CA 刑法 Code § 1037(a)(1) 案件的移送、准备和审理。
(2)CA 刑法 Code § 1037(a)(2) 囚犯的看守、羁押和运送。
(3)CA 刑法 Code § 1037(a)(3) 任何与案件相关的上诉或其他程序。
(4)CA 刑法 Code § 1037(a)(4) 判决的执行。
(b)CA 刑法 Code § 1037(b) “所有费用”一词指接收法院或县因审判地点变更而产生的所有合理且必要的费用,若无审判地点变更则不会产生这些费用。“所有费用”不包括接收法院或县即使未接收该审判也会产生的正常薪资、管理费用及其他开支。

Section § 1037.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如何处理变更法院审判地点(即移审)所产生的费用。如果一个案件需要移送到不同的法院,原法院将承担移审费用并支付给新法院。司法委员会负责制定财务政策,以顺利管理这些支付,确保在审判开始前确定预算和时间表。如果对费用有任何争议,法院行政办公室将协助调解。最后,原法院的首席法官必须确保从其法院的资金中支付款项给接收法院的资金。

(a)CA 刑法 Code § 1037.1(a) 变更审判地点费用,如第1037条所定义,且属于法院运作,如《政府法典》第77003条和《加州法院规则》第10.810条所定义,应被视为法院费用,由移送法院承担并支付给接收法院。
(b)CA 刑法 Code § 1037.1(b) 司法委员会应制定财务政策和程序,以确保根据本条及时支付法院费用。这些政策和程序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项:
(1)CA 刑法 Code § 1037.1(b)(1) 要求法院在审判开始前批准预算和报销时间表。
(2)CA 刑法 Code § 1037.1(b)(2) 法院行政办公室调解移送法院和接收法院之间任何费用争议的程序。
(c)Copy CA 刑法 Code § 1037.1(c)
(1)Copy CA 刑法 Code § 1037.1(c)(1) 移送法院的首席法官或其指定人员,应授权从移送法院的法院运作基金中支付法院费用的报销款项。
(2)CA 刑法 Code § 1037.1(c)(2) 法院费用报销款项应存入接收法院的法院运作基金。

Section § 1037.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当审判从一个县移至另一个县(变更审判地点)时的财务责任。移送县必须向受理县支付不属于标准法院运作范围的费用。这些费用可能包括法院改建、家具租赁、囚犯押运、陪审团停车、安保费用以及信息服务。

在审判开始前,移送县必须批准支付这些费用的预算和时间表。每月费用索赔将提交给移送县的司库,司库必须在30天内支付。移送法院决定哪些费用是合理的,其批准在10天后生效,除非移送县的审计员提出异议。如果未及时提出异议,该县将放弃质疑这些费用的权利。

(a)CA 刑法 Code § 1037.2(a) 根据第1037条的定义,由受理县产生且不属于《政府法典》第77003条或《加州法院规则》第10.810条所定义的法院运作的变更审判地点费用,应视为由移送县支付给受理县的县级费用。县级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仅因审判移送而对法院进行的改建,包括所有与施工相关的费用;仅因审判移送而产生的家具或设备租赁费用;县治安官提供的从监狱到法院的囚犯押运费用;囚犯或审判其他参与者的安保费用;与审判相关的证据长期储存和保管的独特或特殊费用;陪审团停车场租赁费、陪审团停车场安保及相关费用;县治安官或承包机构仅因审判移送而产生的安保费用;以及为法院、陪审团、公众或媒体提供的信息服务费用。
(b)CA 刑法 Code § 1037.2(b) 移送县应在审判开始前批准县级费用的预算和支付时间表。
(c)Copy CA 刑法 Code § 1037.2(c)
(a)Copy CA 刑法 Code § 1037.2(c)(a)款所述费用的索赔应按月提交给移送县的司库和审计员。司库应在收到受理县的费用索赔后30天内,从移送县的普通基金中支付县级费用。
(d)Copy CA 刑法 Code § 1037.2(d)
(1)Copy CA 刑法 Code § 1037.2(d)(1) 移送法院可酌情决定本条项下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
(2)CA 刑法 Code § 1037.2(d)(2) 移送法院的费用批准应在法院向移送县审计员发出书面费用通知后10天生效。
(3)CA 刑法 Code § 1037.2(d)(3) 在(2)款规定的10天期限内,移送县的审计员可以对移送法院批准的费用提出异议。
(4)CA 刑法 Code § 1037.2(d)(4) 如果移送县的审计员未能在(2)款规定的10天期限内对费用提出异议,则移送县应被视为放弃了对这些费用征收提出异议的权利。

Section § 103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司法委员会制定规则,说明刑事案件的审判地点何时以及如何可以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