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辩与审前程序变更审判地
Section § 1033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高等法院的刑事审判如何可以移到不同的县进行。如果被告认为在当前县无法获得公正审判,他们可以请求将审判移走。这种变更仅限于审判本身,所有其他程序仍留在原县,除非审判法官需要提前审理某些事项。此外,如果没有足够的陪审员来组成陪审团,法院可以决定将审判移到邻近的县。
Section § 1033.1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将刑事审判移回其原地点。首先,审判必须是在上诉法院推翻原判决后仍在进行中。其次,最初要求移送审判的理由必须不再存在。法院必须为此举行听证会,在听证会上,控方需要证明最初移送的理由不再有效,除非被告同意移回。
Section § 1035
Section § 1036
Section § 1036.5
Section § 1036.7
Section § 1037
本法律条款解释,当一个法院案件从一个县移至另一个县时,原法院或县有责任支付新法院或县因此次移送而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这些费用可能包括案件的移送和处理、囚犯的管理和运送、任何相关的上诉或程序以及执行判决等开支。但它不包括接收法院无论如何都会支付的正常薪资或开支。
Section § 1037.1
本法律规定了如何处理变更法院审判地点(即移审)所产生的费用。如果一个案件需要移送到不同的法院,原法院将承担移审费用并支付给新法院。司法委员会负责制定财务政策,以顺利管理这些支付,确保在审判开始前确定预算和时间表。如果对费用有任何争议,法院行政办公室将协助调解。最后,原法院的首席法官必须确保从其法院的资金中支付款项给接收法院的资金。
Section § 1037.2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当审判从一个县移至另一个县(变更审判地点)时的财务责任。移送县必须向受理县支付不属于标准法院运作范围的费用。这些费用可能包括法院改建、家具租赁、囚犯押运、陪审团停车、安保费用以及信息服务。
在审判开始前,移送县必须批准支付这些费用的预算和时间表。每月费用索赔将提交给移送县的司库,司库必须在30天内支付。移送法院决定哪些费用是合理的,其批准在10天后生效,除非移送县的审计员提出异议。如果未及时提出异议,该县将放弃质疑这些费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