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精神障碍和发育障碍罪犯的门诊状态
Section § 1600
这项法律解释了被送入州立医院或治疗机构的某些人可以转为门诊治疗。这包括根据特定法律规定被收容的人,例如被认定不适合受审或因精神失常而无罪的人,以及被归类为性暴力捕食者的人。转为门诊治疗需遵循特定程序,对发育障碍者还有额外规定,以确保他们在治疗机构外生活时能获得适当的护理。
Section § 1600.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被收押为精神错乱的性犯罪者,或根据其他某些精神健康收押规定被收押,并被置于门诊治疗状态,那么在门诊治疗期间所花费的时间通常不计入已服刑期。这意味着它不会减少他们的最长收押期或延长收押期,除非他们被安置在封闭设施中。然而,这项规定不影响他们的假释期长度。
Section § 1601
本节解释了对被指控或被定罪犯有某些罪行,且被裁定不具备受审能力或因精神错乱被裁定无罪的人,批准门诊治疗身份的规定。对于涉及谋杀、故意伤害或造成严重伤害的重罪,该人必须在州立医院或治疗机构中被收容至少180天后,才能考虑门诊治疗,除非法院找到一个安全且合适的安置,能够提供适当的精神健康治疗。对于包括轻罪在内的较轻罪行,法院可以在不强制收容在机构的情况下批准门诊治疗身份。
Section § 1602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决定一个人是否可以从住院治疗转为门诊治疗。在做出这项改变之前,法院需要考虑几件事:这个人是否不会对他人构成危险,以及是否会从离开医疗机构中受益。必须通过评估来确认这一点,并为他们确定一个合适的治疗方案。
法院必须通知检察官、辩护律师和受害人,并举行听证会来决定门诊治疗是否合适。如果针对门诊病人,评估和治疗计划必须在15天内提交给法院;如果针对住院病人,则在30天内提交。评估应包括犯罪细节和该人的犯罪记录。
Section § 1603
本法律描述了将被最初收治于州立医院的人员释放至门诊治疗状态(即在社区中接受监督和治疗)的程序和标准。
在此发生之前,州立医院负责人和社区项目负责人必须都同意该人不会构成危险,并将从社区治疗中受益。法院需要在听证后批准此决定,特别是如果受害人或其家属已请求获得有关释放的通知。此外,评估和治疗计划必须在30天内准备并审查,需考虑该人的犯罪记录和犯罪情节。
Section § 1604
本法律规定了评估被羁押在州立医院或治疗机构的人员是否符合门诊治疗资格的程序。当提出门诊治疗建议时,法院必须立即将其转交给一个独立评估小组和主要法律当事人。该小组审查建议,并与社区项目主任分享必要文件。在30天内,社区主任或小组向法院提交他们关于门诊治疗资格的建议和治疗计划。法院随后在15天内安排听证会,以决定是否采纳该建议,并考虑犯罪性质和该人员的犯罪历史。如果获得批准,该人员将在特定条件下获得门诊治疗身份。
Section § 1605
本法规定了州立医院部对处于门诊治疗状态人员的职责。每个县或区域将有一名指定的社区项目主任,负责监督这些人员的社区治疗项目。州立医院部必须告知相关官员和机构该主任的身份,并通知任何变动。
社区项目主任担任门诊治疗监督员,但可以委托他人履行此职责。门诊治疗监督员必须每90天向法院和法律代表报告该人员的进展情况。
Section § 1606
如果某人根据法院命令处于门诊治疗状态,最长可达一年。当此期限结束时,法院必须举行听证会来决定下一步如何处理。法院可以解除对该人的收治,命令他们进入治疗机构,或者继续他们的门诊治疗状态。在听证会之前,社区项目主任需要提供一份报告和建议,并将其提供给所有相关人员。听证会应在门诊治疗状态结束后的30天内举行,除非有正当理由延迟。作出决定后,法院会将命令发送给社区项目主任。
Section § 1607
本法律解释,如果负责精神健康治疗的人员(即门诊主管)认为某人已恢复精神能力,或不再患有与其指控相关的精神疾病,则应报告此意见。社区项目主任随后将此意见提交给相关州立医院的医疗主任和法院。法院将安排听证会,以决定是否可以根据相关法律继续进行法律程序。
Section § 1608
Section § 1609
Section § 1610
本法律概述了因可能对自己或他人构成危险而被撤销门诊治疗资格的人的收容程序。如果社区项目主任认为某人构成迫在眉睫的风险,则在案件裁决期间,该人可被收容在监狱或指定机构中。该机构必须继续提供治疗,确保安全,并尽量减少对其治疗的干扰。如果必须收容在监狱中,项目主任必须在一天内向法院申请授权,并说明在监狱中收容的理由。法院将审查并必须批准任何监狱安置,并将文件与法律顾问共享。
机构可以包括医院或监狱,前提是它们能维持治疗和安全。如果机构是监狱,必须为该人提供单独的住宿。如果未能提供适当的治疗或安全保障,法院可以命令将该人转移到合适的机构。根据本法规,监狱设施不被归类为医疗机构。
个人有权对其收容进行司法审查,其权利类似于《福利与机构法典》规定的权利,并有权获得其权利的解释。本法律不禁止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特定条款进行住院治疗。如果法院批准在治疗机构中收容,未经法院批准,该人不得返回门诊治疗状态。
Section § 1611
如果某人根据本法律处于门诊治疗状态,他们需要获得法院的书面批准才能离开加州。该批准将详细说明旅行日期和任何条件。法院在批准前必须通知检察官、辩护律师和社区项目主任,并可能举行听证会讨论旅行请求并设定条件。未经此批准离开将被视为轻罪。
Section § 1614
Section § 1615
这项法律规定,州立医院部负责监督法院裁定收治的患者在社区接受治疗和监督。这些服务可以直接提供,也可以通过与私人服务提供商或县签订合同来提供,并且是法医有条件释放计划的一部分。
该部门必须联系县精神卫生项目,了解他们是否愿意为这些患者提供必要的监督和治疗。各县可以选择参与。此外,该部门还需要确保数据收集的一致性以及项目标准在全州范围内统一。
Section § 1616
这项法律要求州政府聘请一家研究机构,调查囚犯和假释人员中严重精神障碍的普遍程度。这项研究将考察监狱和社区中可用的服务,重点是这些项目如何有效地帮助患有严重精神健康问题的罪犯减少再次犯罪。研究还将审查安保人员和医护人员之间的互动,以及设施设计如何在保持安全的同时支持治疗。研究将审查如何评估囚犯的治疗需求。州立医院部、惩教与康复部以及司法部将与该研究机构合作开展此项目。
Section § 1617
这项法律要求州立医院部研究并评估“法医有条件释放计划”。他们需要分析参与该计划人员的背景,并评估该计划在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方面的效果。评估应特别关注这些人在接受治疗期间和治疗结束后再次犯罪的频率。此外,还应评估各种治疗方法的有效性。该部门可以聘请独立的调查机构来完成这项工作,该机构在设计研究方案时应咨询法医精神健康协会。
Section § 1618
如果假释人员或根据法院命令接受治疗的人员犯罪,负责监督或治疗他们的工作人员不承担法律责任。这种保护涵盖了州立医院部、假释听证委员会以及与这些机构合作的任何团体或个人的雇员。他们的职责包括评估、监督或治疗患有精神疾病的假释人员或受司法命令约束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