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被送入州立医院或治疗机构的某些人可以转为门诊治疗。这包括根据特定法律规定被收容的人,例如被认定不适合受审或因精神失常而无罪的人,以及被归类为性暴力捕食者的人。转为门诊治疗需遵循特定程序,对发育障碍者还有额外规定,以确保他们在治疗机构外生活时能获得适当的护理。

根据第1026条,或本法典第10篇第6章(自第1367条起)的规定,或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6316条或第6321条的规定,被送入州立医院或其他治疗机构的任何人,可以从该收容中被置于门诊治疗状态,但须遵守本篇的程序和规定;但发育障碍者可以根据本篇经第1370.4条修订的规定,从该收容中被置于门诊治疗状态。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6部第2部分第2章第4条(自第6600条起)的规定,被收容为性暴力捕食者的任何人,可以依照《刑法典》第2部分第15篇(自第1600条起)所述的程序,从该收容中被置于门诊治疗状态。

Section § 160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被收押为精神错乱的性犯罪者,或根据其他某些精神健康收押规定被收押,并被置于门诊治疗状态,那么在门诊治疗期间所花费的时间通常不计入已服刑期。这意味着它不会减少他们的最长收押期或延长收押期,除非他们被安置在封闭设施中。然而,这项规定不影响他们的假释期长度。

对于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原第6316或6316.2条被收押为精神错乱的性犯罪者,或根据第1026或1026.5条被收押,或根据第2972条被收押,并根据本篇规定被置于门诊治疗状态的人员,其在门诊治疗状态下所花费的时间,除非在门诊主管的指示下被安置在封闭设施中,不应计为实际羁押,也不应计入该人员的最长收押期限或延长收押期限。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解释为延长精神错乱罪犯的最长假释期。

Section § 160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对被指控或被定罪犯有某些罪行,且被裁定不具备受审能力或因精神错乱被裁定无罪的人,批准门诊治疗身份的规定。对于涉及谋杀、故意伤害或造成严重伤害的重罪,该人必须在州立医院或治疗机构中被收容至少180天后,才能考虑门诊治疗,除非法院找到一个安全且合适的安置,能够提供适当的精神健康治疗。对于包括轻罪在内的较轻罪行,法院可以在不强制收容在机构的情况下批准门诊治疗身份。

(a)CA 刑法 Code § 1601(a) 当一个人被指控犯有谋杀罪、故意伤害罪、严重故意伤害罪,被裁定不具备受审能力,被定罪,或因精神错乱被裁定无罪,或违反第207、209或209.5条且受害人遭受故意造成的严重身体伤害,或持致命或危险武器抢劫或劫车且受害人遭受严重身体伤害,或违反第451条 (a)款或(b)款,或违反第261条 (a)款第(2)、(3)或(6)项,或违反原第262条 (a)款第(1)或(4)项,或犯有一级入室盗窃罪,或违反第220条且受害人遭受严重身体伤害,或违反第288条,或违反第18715、18725、18740、18745、18750或18755条,或犯有任何涉及死亡、严重身体伤害或对他人构成严重身体伤害威胁的重罪时,本篇规定的门诊治疗身份不得提供,除非该人根据第1600条规定的法律条款被收容后,已实际在州立医院或其他治疗机构被监禁180天或更长时间,除非法院认定有合适的安置,包括但不限于门诊安置计划,能够为该人提供更适当的精神健康治疗,并且法院认定该安置不会对他人健康或安全构成危险,包括但不限于受害人及其家属的安全。
(b)CA 刑法 Code § 1601(b) 当一个人被指控、被裁定不具备受审能力、或被定罪犯有任何轻罪或除(a)款所述以外的任何重罪,或因精神错乱被裁定任何轻罪无罪时,本篇规定的门诊治疗身份可以在根据第1600条规定的法律条款实际收容在州立医院或其他治疗机构之前由法院批准。

Section § 16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决定一个人是否可以从住院治疗转为门诊治疗。在做出这项改变之前,法院需要考虑几件事:这个人是否不会对他人构成危险,以及是否会从离开医疗机构中受益。必须通过评估来确认这一点,并为他们确定一个合适的治疗方案。

法院必须通知检察官、辩护律师和受害人,并举行听证会来决定门诊治疗是否合适。如果针对门诊病人,评估和治疗计划必须在15天内提交给法院;如果针对住院病人,则在30天内提交。评估应包括犯罪细节和该人的犯罪记录。

(a)CA 刑法 Code § 1602(a) 任何受第1601条(b)款规定约束的人在被安置到门诊治疗状态之前,法院应考虑以下所有标准:
(1)CA 刑法 Code § 1602(a)(1) 对于住院病人,该人被收治的州立医院或其他治疗机构的负责人是否告知法院,被告在门诊治疗状态下不会对他人健康和安全构成危险,并且将从该门诊治疗状态中受益。
(2)CA 刑法 Code § 1602(a)(2) 在所有情况下,社区项目主任或其指定人员,或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4360.5条,独立评估小组,是否告知法院,被告在门诊治疗状态下不会对他人健康和安全构成危险,将从该状态中受益,并确定了适当的监督和治疗方案。
(b)CA 刑法 Code § 1602(b) 在决定是否将该人安置到门诊治疗状态之前,法院应向检察官、辩护律师以及受害人提供实际通知,并应举行听证会,在此听证会上法院可以明确命令该人处于门诊治疗状态。
(c)CA 刑法 Code § 1602(c) 社区项目主任或其指定人员,或独立评估小组,应在法院通知其这样做后的15个日历日内,准备并将(a)款(2)项中规定的评估和治疗计划提交给法院,但对于住院病人,评估和治疗计划应在法院通知其这样做后的30个日历日内提交。
(d)CA 刑法 Code § 1602(d) 根据(a)款(1)项和(2)项进行的任何评估和建议,应包括审查和考虑关于刑事犯罪情节和该人之前犯罪记录的完整、可用信息。

Section § 1603

Explanation

本法律描述了将被最初收治于州立医院的人员释放至门诊治疗状态(即在社区中接受监督和治疗)的程序和标准。

在此发生之前,州立医院负责人和社区项目负责人必须都同意该人不会构成危险,并将从社区治疗中受益。法院需要在听证后批准此决定,特别是如果受害人或其家属已请求获得有关释放的通知。此外,评估和治疗计划必须在30天内准备并审查,需考虑该人的犯罪记录和犯罪情节。

(a)CA 刑法 Code § 1603(a) 在任何受第1601条 (a) 款约束的人被准许进入门诊治疗状态之前,法院应考虑以下所有标准:
(1)CA 刑法 Code § 1603(a)(1) 该人被收治的州立医院或其他治疗机构的负责人是否告知收治法院和检察官,被告在社区监督和治疗下,将不再对包括其自身在内的他人的健康和安全构成危险,并将从该状态中受益。
(2)CA 刑法 Code § 1603(a)(2) 社区项目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或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4360.5条,独立评估小组,是否告知法院被告将从该状态中受益,并确定了适当的监督和治疗方案。
(b)Copy CA 刑法 Code § 1603(b)
(1)Copy CA 刑法 Code § 1603(b)(1) 在根据 (a) 款释放某人之前,如果已向法院提交通知请求,检察官应向该人所犯罪行的受害人或受害人近亲属提供听证日期和即将释放的通知,并且在法院听证后,法院应根据第1604条明确批准门诊治疗状态的建议和计划。受害人或受害人近亲属有责任向法院告知其当前的邮寄地址。
(2)CA 刑法 Code § 1603(b)(2) 在受害人或受害人近亲属已向州立医院或其他治疗机构负责人提交通知请求的任何情况下,负责人应在任何允许被收治人获得任何类型由设施工作人员无人陪同的日间释放的项目开始时通知他们。
(c)CA 刑法 Code § 1603(c) 社区项目负责人、其指定人员或独立评估小组,应在法院通知其这样做后的30个日历日内,准备并将 (a) 款 (2) 项中规定的评估和治疗计划提交给法院。
(d)CA 刑法 Code § 1603(d) 根据 (a) 款 (1) 项和 (2) 项进行的任何评估和建议,应包括对关于刑事犯罪的情节和该人的过往犯罪记录的完整、可用信息的审查和考虑。

Section § 160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评估被羁押在州立医院或治疗机构的人员是否符合门诊治疗资格的程序。当提出门诊治疗建议时,法院必须立即将其转交给一个独立评估小组和主要法律当事人。该小组审查建议,并与社区项目主任分享必要文件。在30天内,社区主任或小组向法院提交他们关于门诊治疗资格的建议和治疗计划。法院随后在15天内安排听证会,以决定是否采纳该建议,并考虑犯罪性质和该人员的犯罪历史。如果获得批准,该人员将在特定条件下获得门诊治疗身份。

(a)CA 刑法 Code § 1604(a) 羁押法院收到州立医院或其他治疗机构主任的建议,认为该人员可能符合第1602或1603条(a)(1)款规定的门诊治疗资格时,法院应立即将该建议转交至《福利与机构法典》第4360.5条所述的独立评估小组、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尽管有任何法律规定,法院应向该小组提供逮捕报告和州刑事历史摘要信息的副本。该小组应与社区项目主任或其指定人员分享该建议以及逮捕报告和州刑事历史摘要信息的副本。
(b)CA 刑法 Code § 1604(b) 在30个日历日内,社区项目主任、其指定人员或小组应向法院,并在适当时向州立医院或其他治疗机构主任,提交一份关于被告门诊治疗资格(如第1602或1603条(a)(2)款所述)的建议以及建议的门诊监督和治疗计划。该计划应规定在门诊治疗期间应遵守的具体条款和条件。法院应向检察官和辩护律师提供本报告的副本。
(c)CA 刑法 Code § 1604(c) 法院应在收到(b)款所述报告后的15个司法日内将此事排入听证日程,并应将听证日期通知检察官、辩护律师、该小组,并在适当时通知州立医院或其他机构的主任。根据本条进行的任何听证会中,法院应考虑导致羁押的刑事犯罪的情节和性质,并应考虑该人员的过往犯罪记录。
(d)CA 刑法 Code § 1604(d) 法院应在法庭听证后,批准或不批准门诊治疗的建议。如果法院批准,被告应获得门诊治疗身份,并须遵守监督和治疗计划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如果门诊治疗发生在非羁押县,法院应将案件记录副本传送至门诊治疗发生地县的高等法院,以便在根据第1608或1609条启动撤销程序时,该记录可用。

Section § 1605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了州立医院部对处于门诊治疗状态人员的职责。每个县或区域将有一名指定的社区项目主任,负责监督这些人员的社区治疗项目。州立医院部必须告知相关官员和机构该主任的身份,并通知任何变动。

社区项目主任担任门诊治疗监督员,但可以委托他人履行此职责。门诊治疗监督员必须每90天向法院和法律代表报告该人员的进展情况。

(a)CA 刑法 Code § 1605(a) 根据本法典第1615条以及《福利与机构法典》第5709.8条,州立医院部应负责监督根据本篇规定处于门诊治疗状态的人员。州立医院部应为每个县或由两个或更多县组成的区域指定一名社区项目主任,该主任应负责管理根据第1600条规定从该县或区域转介人员的社区治疗项目。
(b)CA 刑法 Code § 1605(b) 州立医院部应书面通知各县的高级法院、地方检察官、县公共辩护人或公共辩护机构以及县精神卫生主任,告知指定为该县社区项目主任的人员,并且每当需要指定新的社区项目主任时,应及时发出书面通知。
(c)CA 刑法 Code § 1605(c) 社区项目主任应是根据本篇规定处于门诊治疗状态人员的门诊治疗监督员。社区项目主任可以将门诊治疗监督职责委托给指定人员。
(d)CA 刑法 Code § 1605(d) 门诊治疗监督员应在门诊治疗开始后每隔90天,向法院、检察官和辩护律师,以及(如适用)社区项目主任提交一份报告,说明被告的状况和进展。

Section § 1606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根据法院命令处于门诊治疗状态,最长可达一年。当此期限结束时,法院必须举行听证会来决定下一步如何处理。法院可以解除对该人的收治,命令他们进入治疗机构,或者继续他们的门诊治疗状态。在听证会之前,社区项目主任需要提供一份报告和建议,并将其提供给所有相关人员。听证会应在门诊治疗状态结束后的30天内举行,除非有正当理由延迟。作出决定后,法院会将命令发送给社区项目主任。

门诊治疗状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在法院批准的门诊治疗状态期满时,法院应在实际通知检察官、辩护律师和社区项目主任,并在法院举行听证会后,根据法律的适当规定解除对该人的收治,命令该人收治到治疗机构,或续批其门诊治疗状态。在此听证会之前,社区项目主任应酌情向州立医院的医疗主任和法院提供一份报告和建议,法院应将该报告和建议提供给检察官和辩护律师。除非根据法律其他规定住院,否则该人应保持门诊治疗状态,直至法院作出裁决。根据本条规定举行的听证会应不迟于门诊治疗状态一年期满后的30天内举行,除非存在正当理由。法院应将其命令的副本传送给社区项目主任或其指定人员。

Section § 160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如果负责精神健康治疗的人员(即门诊主管)认为某人已恢复精神能力,或不再患有与其指控相关的精神疾病,则应报告此意见。社区项目主任随后将此意见提交给相关州立医院的医疗主任和法院。法院将安排听证会,以决定是否可以根据相关法律继续进行法律程序。

如果门诊主管认为该人已恢复受审能力,或不再精神失常,不再是精神失常罪犯,或不再是精神失常性犯罪者,社区项目主任应将其意见提交给州立医院的医疗主任(如适用),并提交给法院,法院应根据本法典第1372、1026.2或2972条或《福利与机构法典》第6325条的规定,将该案件排入日程以进行进一步诉讼程序。

Section § 16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认为某人需要更密集的住院治疗或拒绝门诊护理时,撤销门诊治疗状态的程序。如果门诊治疗主管认为符合这些条件,他们必须书面通知法院。法院随后有15个司法日来决定是否同意此请求。如果法院撤销门诊治疗状态,它将命令该人被收治在合适的治疗机构。当治疗发生在与承诺地不同的县时,相关必要细节会在两个相关县之间进行沟通。

Section § 16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检察官认为接受门诊治疗或地方精神卫生项目的人可能对他人构成危险,他们可以请求法院举行听证会。法院必须在15天内安排这次听证会,并通知所有相关方。如果该人员在收到适当通知后未出庭,法院可以发出逮捕令。在听证会上,如果认定该人员确实构成威胁,他们可能会被送往州立医院或经批准的治疗机构。

Section § 1610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因可能对自己或他人构成危险而被撤销门诊治疗资格的人的收容程序。如果社区项目主任认为某人构成迫在眉睫的风险,则在案件裁决期间,该人可被收容在监狱或指定机构中。该机构必须继续提供治疗,确保安全,并尽量减少对其治疗的干扰。如果必须收容在监狱中,项目主任必须在一天内向法院申请授权,并说明在监狱中收容的理由。法院将审查并必须批准任何监狱安置,并将文件与法律顾问共享。

机构可以包括医院或监狱,前提是它们能维持治疗和安全。如果机构是监狱,必须为该人提供单独的住宿。如果未能提供适当的治疗或安全保障,法院可以命令将该人转移到合适的机构。根据本法规,监狱设施不被归类为医疗机构。

个人有权对其收容进行司法审查,其权利类似于《福利与机构法典》规定的权利,并有权获得其权利的解释。本法律不禁止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特定条款进行住院治疗。如果法院批准在治疗机构中收容,未经法院批准,该人不得返回门诊治疗状态。

(a)CA 刑法 Code § 1610(a) 在根据第1608条或第1609条提交撤销请求后,且在法院就撤销作出裁决之前,如果社区项目主任认为该人在门诊治疗期间将对自己或他人构成危险,并且将收容推迟到撤销听证会之后将对该人或他人构成迫在眉睫的伤害风险,则须被撤销资格的人可被收容在社区项目主任指定的机构中。如此指定的机构应继续病患的治疗方案,应提供充分的安保以确保该人及机构内其他人员的安全,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减少对该人治疗方案的干扰。应社区项目主任或其指定人员的请求,治安官应将该人拘留,或促使该人被拘留,并将该人运送至社区项目主任根据本条指定的机构进行收容。在该人根据本条被收容于监狱后一个司法日内,社区项目主任应书面申请法院授权,以在第1608条、第1609条或 (c) 款规定的听证会之前收容该人。该申请应以声明形式提交,并应具体说明将该人收容于监狱的行为或其他理由。收到收容申请后,法院应审议并裁决该申请,如果法院授权在监狱中拘留,法院应将社区项目主任提交的所有命令和所有文件的副本实际送达给控方和辩方律师。社区项目主任应书面通知法院该人的收容情况,以及认为立即收容于监狱是必要的意见的事实依据。法院应向检察官和辩护律师提供这些文件的副本。
(b)CA 刑法 Code § 1610(b) 社区项目主任指定的机构可以是州立医院、地方治疗机构、县监狱或任何其他适当的机构,只要该机构能够继续该人的治疗方案、提供充分的安保并尽量减少对该人治疗方案的干扰。如果社区项目主任指定的机构是县监狱,病患应与监狱的普通犯人分开。对于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6600条定义的性暴力捕食者,在性暴力捕食者法律规定的民事程序待决期间被羁押的,该人可按照第4002条的规定安置。指定机构无需根据《兰特曼-佩特里斯-肖特法案》(《福利与机构法典》第5部第1章(第5000条起))的规定获得72小时治疗和评估的批准;但是,除非提供上述服务,并提供确保该人安全和监狱普通犯人安全的住宿条件,否则不得指定县监狱。在病患被收容于监狱后三个司法日内,社区项目主任应向法院报告病患在该机构中接受的治疗类型。如果有证据表明治疗方案未被遵守,或未提供确保被收容人安全和监狱普通犯人安全的住宿条件,法院应命令将该人转移到适当的机构,包括适当的州立医院。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授权监狱设施在不遵守适用法律要求的情况下,作为《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0条定义的医疗机构运营。
(c)CA 刑法 Code § 1610(c) 根据本条被收容的人应有权对其根据本条在监狱中的收容进行司法审查,其方式类似于《福利与机构法典》第5部第1章第2节第5条(第5275条起)规定的方式,并有权获得《福利与机构法典》第5325条规定的权利解释。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阻止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5150、5250、5350或5353条的规定进行住院治疗。
(d)CA 刑法 Code § 1610(d) 经法院批准根据第1608条或第1609条在治疗机构中收容的人,除非根据第1602条或第1603条获得法院批准,否则不得再次释放至门诊治疗状态。

Section § 1611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根据本法律处于门诊治疗状态,他们需要获得法院的书面批准才能离开加州。该批准将详细说明旅行日期和任何条件。法院在批准前必须通知检察官、辩护律师和社区项目主任,并可能举行听证会讨论旅行请求并设定条件。未经此批准离开将被视为轻罪。

(a)CA 刑法 Code § 1611(a) 任何根据本篇章或第2972条处于门诊治疗状态的人,未经判决法院事先书面批准,不得离开本州。法院对该人离开本州的预先书面批准应明确该人何时可以离开、何时必须返回,并可由法院酌情规定其他条件或限制。该人离开本州的批准书可以采用判决法院选择的形式和格式。
在任何情况下,法院在未通知检察官、辩护律师和社区项目主任的情况下,均不得书面批准该人离开本州。法院可以就该人是否应被允许离开本州以及应施加哪些条件或限制(如果有的话)的问题举行听证会。
(b)CA 刑法 Code § 1611(b) 任何违反(a)款规定的人均犯有轻罪。

Section § 16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因特定的法律条款被送往州立医院或治疗机构,他们不得获释,除非遵循法律中明确规定的具体程序。

Section § 16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此前根据《刑法典》和《福利与机构法典》特定条款被命令接受门诊治疗的个人,自1981年1月1日起,将被视为根据现行法规处于门诊治疗状态,且这些法规将适用于他们。

Section § 16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州立医院部负责监督法院裁定收治的患者在社区接受治疗和监督。这些服务可以直接提供,也可以通过与私人服务提供商或县签订合同来提供,并且是法医有条件释放计划的一部分。

该部门必须联系县精神卫生项目,了解他们是否愿意为这些患者提供必要的监督和治疗。各县可以选择参与。此外,该部门还需要确保数据收集的一致性以及项目标准在全州范围内统一。

根据《福利与机构法》第 (5709.8) 条,州立医院部应负责经司法裁定收治的患者的社区治疗和监督。这些服务应在县级或区域层面提供。该部门可以直接提供这些服务,或通过与私人服务提供商或县签订合同来提供。提供这些服务的项目应被称为法医有条件释放计划。
该部门应在 (1986) 年 (1) 月 (1) 日前联系所有县精神卫生项目,以确定他们是否有兴趣以合理成本为经司法裁定收治的患者提供适当水平的监督和治疗。县精神卫生机构可以同意或拒绝运营此类项目。
州立医院部应确保法医有条件释放计划在全州范围内使用一致的数据收集和项目标准。

Section § 16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政府聘请一家研究机构,调查囚犯和假释人员中严重精神障碍的普遍程度。这项研究将考察监狱和社区中可用的服务,重点是这些项目如何有效地帮助患有严重精神健康问题的罪犯减少再次犯罪。研究还将审查安保人员和医护人员之间的互动,以及设施设计如何在保持安全的同时支持治疗。研究将审查如何评估囚犯的治疗需求。州立医院部、惩教与康复部以及司法部将与该研究机构合作开展此项目。

州政府应与一家研究机构签订合同,该机构应确定州监狱囚犯和假释人员中严重精神障碍的流行程度,包括被收押入狱的人员、在押人员以及被释放假释的人员。应对一系列服务进行评估,包括惩教机构、州立医院和地方住院项目;机构内以及社区内的居住级护理和部分日间护理;以及在惩教机构内和获释后在社区中可能提供的个体和团体治疗。审查应包括安保人员和临床工作人员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有助于在保持安全环境的同时满足这些精神疾病罪犯治疗需求的建筑设计。这些项目在机构内和社区内的管理应由签约机构进行审查。治疗项目预防患有严重精神障碍的囚犯再次犯罪的能力也应予以关注。评估囚犯和假释人员以确定其治疗需求的过程,以及区分哪些人将从治疗中受益而哪些人不会的能力,都应进行审查。
州立医院部、惩教与康复部以及司法部应与进行这项研究的研究机构合作。
进行这项研究的研究机构在研究设计中应咨询州立医院部、惩教与康复部、司法部以及加州法医精神健康协会。

Section § 16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立医院部研究并评估“法医有条件释放计划”。他们需要分析参与该计划人员的背景,并评估该计划在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方面的效果。评估应特别关注这些人在接受治疗期间和治疗结束后再次犯罪的频率。此外,还应评估各种治疗方法的有效性。该部门可以聘请独立的调查机构来完成这项工作,该机构在设计研究方案时应咨询法医精神健康协会。

州立医院部应研究法医有条件释放计划中接受监督和治疗人员的人口统计学特征及其他相关信息。对该计划的评估应确定其在这些人从州立机构释放后成功将其重新融入社会方面的有效性。对计划有效性的评估应包括但不限于,确定这些人在接受该计划服务期间以及出院后的再犯率。此评估还应探讨该计划各种治疗组成部分的有效性及其强度。
州立医院部可以与独立研究机构签订合同,以执行此研究和评估项目。任何进行此项研究的独立研究机构应就研究和评估设计方案的制定咨询法医精神健康协会。

Section § 1618

Explanation

如果假释人员或根据法院命令接受治疗的人员犯罪,负责监督或治疗他们的工作人员不承担法律责任。这种保护涵盖了州立医院部、假释听证委员会以及与这些机构合作的任何团体或个人的雇员。他们的职责包括评估、监督或治疗患有精神疾病的假释人员或受司法命令约束的人员。

法医有条件释放计划的行政人员以及监督和治疗人员,对于接受监督或治疗的假释人员或司法承诺状态人员所犯的任何刑事犯罪,不承担刑事或民事责任。此责任豁免适用于州立医院部、假释听证委员会以及与这些机构签订合同的机构或人员的雇员,他们为精神疾病假释人员或司法承诺人员,或被假释听证委员会考虑羁押的人员提供筛查、临床评估、监督或治疗。

Section § 16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司法部将涉及特定精神健康法律案件的个人的犯罪记录数字化。这些人员包括因精神错乱被认定无罪、无法受审、被归类为精神错乱性犯罪者,或根据与精神健康相关的某些条款接受治疗的人员。

司法部应将所有在法医有条件释放计划中接受治疗的人员的犯罪记录自动化,以及所有根据第1026条被裁定因精神错乱无罪、根据第1370条或第1370.2条无能力受审、目前被收押为精神错乱性犯罪者,以及根据第1364条或第2684条或第3部分第1篇第7章第4条(自第2960条起)接受治疗的人员的犯罪记录自动化。

Section § 16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司法部必须与正在治疗和监督某些精神疾病罪犯的精神卫生机构分享犯罪历史信息。这些机构必须对信息保密,并且工作人员需要签署一份声明,确认他们有义务保守此机密。

司法部应向根据第1600条至第1610条(含)的规定,或根据第3部分第1篇第7章第4条(自第2960条起)的规定为患者提供治疗的精神卫生机构,提供正在接受治疗和监督的精神疾病罪犯的犯罪记录查阅权限。查阅这些犯罪记录的治疗和监督人员应保守信息的机密性,并应签署一份由司法部制定的声明,告知他们这项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