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37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重罪通常通过两种正式指控方式提起诉讼:大陪审团起诉书或检察官起诉书。不过,第 (859a) 条中解释的某些案件除外。此外,根据《政府法典》第 (3060) 条处理的案件,则通过一种称为“指控书”的不同方式提起诉讼。

所有重罪应通过大陪审团起诉书或检察官起诉书提起诉讼,但第 (859a) 条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政府法典》第 (3060) 条进行的诉讼应通过指控书提起。

Section § 738

Explanation

在法院正式提起指控之前,需要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以决定被告是否应被羁押候审。这个程序始于一份书面控告,它启动了审查,并遵循本法典中的具体规定。

在提起公诉书之前,必须对被告的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并根据第 (872) 条作出将其羁押候审的命令。初步审查程序必须通过书面控告启动,依照本法典其他规定。

Section § 739

Explanation
在被告人经过审查并被正式指控后,地区检察官必须在 (15) 天内,向该县的高等法院提交一份正式的刑事指控文件,称为“公诉书”。这份文件可以包含最初命令中列出的指控,或任何其他由先前提交的证据支持的指控。它必须以加利福尼亚州的名义提交,并由地区检察官签署。

Section § 74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轻罪和违规行为应通过由提出控告的人宣誓签署的书面控告进行正式指控。此控告可以基于控告人所确信的或他们所收到的信息。

Section § 741

Explanation

自2024年1月1日起,加州要求其司法部制定“种族中立起诉”指南,这意味着检察官在初步审查案件时,需从案件文件中移除涉及种族的信息。到2025年,检察机构必须通过在决定是否起诉某人之前遮盖与种族相关的信息来实施这一规定。

这包括两个阶段:首先使用遮盖后的信息进行评估,以判断案件是否应继续,然后进行全面审查,使用所有细节来决定具体的指控。这些阶段之间决定的任何变化都必须记录在案,并在案件结束后可供查阅。

某些案件,如杀人罪或仇恨犯罪,由于依赖受害人可信度或法医证据等因素,可以被排除在种族中立程序之外。如果案件无法通过种族中立程序,机构必须记录原因。该过程产生的数据将被收集用于研究。

(a)CA 刑法 Code § 741(a) 自2024年1月1日起,司法部应制定、发布并公布“种族中立起诉”指南,用于指导所有检察机构(就本节而言,指起诉重罪或轻罪刑事违法行为的机构或其分支机构)实施一项程序,通过该程序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以决定是否起诉,该审查应基于信息(包括警方报告和司法部的犯罪记录),且这些信息中已移除或遮盖了直接识别嫌疑人、受害人或证人种族的方式。
(b)CA 刑法 Code § 741(b) 遵循司法部的指南,检察机构应独立制定并执行此遮盖和审查程序的版本,并符合以下一般标准:
(1)CA 刑法 Code § 741(b)(1) 自2025年1月1日起,检察机构收到的执法机构移交的案件和嫌疑人犯罪记录文件应被遮盖,以用于种族中立的初步起诉评估,该评估应先于普通起诉评估进行。此遮盖可以发生在文件的单独版本中,可以通过机械方式、由与案件起诉无关的人员手动执行,或通过计算机编程自动化完成,只要所使用的方法合理确保遮盖的正确性。遮盖可以应用于整个报告,也可以仅应用于报告的“叙述”部分,只要提交给初步审查的部分足以进行该审查,并且未遮盖的部分不属于初步起诉评估的一部分。
(2)CA 刑法 Code § 741(b)(2) 基于遮盖信息(包括遮盖的报告、犯罪记录和叙述)的初步起诉评估,应决定案件是否应被起诉。在此初步起诉评估阶段,不应确定具体指控。其他证据可以作为此初步起诉评估的一部分予以考虑,只要这些其他证据不揭示被遮盖的事实。初步起诉评估应由不了解该案件中被遮盖事实的检察官进行。
(3)CA 刑法 Code § 741(b)(3) 完成种族中立的初步起诉评估后,案件应进入第二次完整起诉审查,使用未遮盖的报告和所有可用证据,在此审查中,可以考虑最适用的具体指控和加重处罚情节,并将其写入刑事诉状,或者案件可以提交给大陪审团。
(4)Copy CA 刑法 Code § 741(b)(4)
(A)Copy CA 刑法 Code § 741(b)(4)(A) 以下每种情况都应作为案件记录的一部分予以记录:
(i)CA 刑法 Code § 741(b)(4)(A)(i) 初步起诉评估决定不予起诉,而第二次审查决定应提起指控。
(ii)CA 刑法 Code § 741(b)(4)(A)(ii) 初步起诉评估决定应予起诉,而第二次审查决定不予起诉。
(B)CA 刑法 Code § 741(b)(4)(A)(B) 起诉决定变更的解释应作为案件记录的一部分予以记录。
(C)CA 刑法 Code § 741(b)(4)(A)(C) 初步起诉评估结果与第二次审查结果之间的记录变更,以及变更的解释,应在案件宣判或构成案件的所有指控被驳回后,根据请求予以披露,但须遵守第1054.6节或任何其他适用法律的规定。
(5)CA 刑法 Code § 741(b)(5) 如果检察机构未能对案件进行种族中立的初步起诉评估,未能进行评估的原因应由该机构记录并保存。该记录应由该机构根据请求提供。
(6)CA 刑法 Code § 741(b)(6) 县应收集种族中立初步起诉评估过程产生的数据,并将这些数据用于研究目的。
(c)CA 刑法 Code § 741(c) 每个检察机构可以从种族中立的初步起诉评估中移除或排除某些类别的犯罪或事实情况。该排除列表和排除原因应根据请求提供给司法部和公众。由于对受害人或证人可信度的更高依赖、额外辩护理由的存在、对法医证据在起诉决定中的更高依赖,或种族敌意与起诉决定的相关性,以下每种犯罪都可以从种族中立的初步起诉评估程序中排除:
(1)CA 刑法 Code § 741(c)(1) 杀人罪。
(2)CA 刑法 Code § 741(c)(2) 仇恨犯罪。
(3)CA 刑法 Code § 741(c)(3) 源于身体冲突的指控,且该冲突有视频作为证据。
(4)CA 刑法 Code § 741(c)(4) 家庭暴力和性犯罪。
(5)CA 刑法 Code § 741(c)(5) 帮派犯罪。

Section § 7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国家不得基于某人的种族、族裔或民族血统对其定罪或判刑。如果被告能通过证据优势证明其案件中存在种族偏见,则可能适用多种情况,例如使用了带有偏见的语言、指控不公平地严厉,或与类似案件相比判刑过重。

被告可以通过提交动议来质疑此类偏见,如果他们证明了其主张,法院将举行听证会。补救措施包括宣布审判无效、修改判决,甚至撤销定罪。该法律还确保此程序适用于青少年案件,并且不影响对仇恨犯罪的起诉。

该法规详细定义了“更频繁地寻求”或“更频繁地施加”等术语,强调证据可以包括显示因种族偏见而导致的显著差异的统计数据或汇总数据。这项法律旨在消除司法系统内的系统性种族歧视。

(a)CA 刑法 Code § 745(a) 国家不得基于种族、族裔或民族血统寻求或获得刑事定罪,或寻求、获得或施加刑罚。如果被告通过证据优势证明以下任何一项,则构成违规:
(1)CA 刑法 Code § 745(a)(1) 法官、案件律师、涉案执法人员、专家证人或陪审员因被告的种族、族裔或民族血统而对被告表现出偏见或敌意。
(2)CA 刑法 Code § 745(a)(2) 在被告的审判期间,在法庭上和诉讼过程中,法官、案件律师、涉案执法人员、专家证人或陪审员,使用了针对被告的种族、族裔或民族血统的种族歧视性语言,或以其他方式因被告的种族、族裔或民族血统而对被告表现出偏见或敌意,无论是否有意。如果说话者是在转述他人使用的与案件相关的语言,或者说话者是在对嫌疑人进行种族中立且无偏见的身体描述,则本款不适用。
(3)CA 刑法 Code § 745(a)(3) 被告被指控或定罪的罪行比其他种族、族裔或民族血统的被告(其行为类似且情况相似)更严重,并且证据表明,在寻求或获得定罪的县,检察机关更频繁地对与被告具有相同种族、族裔或民族血统的人寻求或获得了更严重罪行的定罪。
(4)Copy CA 刑法 Code § 745(a)(4)
(A)Copy CA 刑法 Code § 745(a)(4)(A) 对被告施加的刑罚比对其他情况相似、被判犯有相同罪行的个人施加的刑罚更长或更严厉,并且在施加刑罚的县,对与被告具有相同种族、族裔或民族血统的人施加该罪行的刑罚比对其他种族、族裔或民族血统的被告更频繁地更长或更严厉。
(B)CA 刑法 Code § 745(a)(4)(A)(B) 对被告施加的刑罚比对其他情况相似、被判犯有相同罪行的个人施加的刑罚更长或更严厉,并且在施加刑罚的县,在受害者属于某一特定种族、族裔或民族血统的案件中,对被告施加相同罪行的刑罚比在受害者属于其他种族、族裔或民族血统的案件中更频繁地更长或更严厉。
(b)CA 刑法 Code § 745(b) 被告可以根据本条规定,或根据第1473.7节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动议,或提交人身保护令申请,指控违反了(a)款。对于基于审判记录的申诉,被告可以在对定罪或判决的直接上诉中提出指控违反(a)款的申诉。被告还可以动议中止上诉并请求发回高级法院,以便根据本条规定提交动议。如果动议全部或部分基于法官的行为或陈述,法官应自行回避本条规定下的任何后续程序。
(c)CA 刑法 Code § 745(c) 如果在审判法院提交动议,并且被告初步证明违反了(a)款,审判法院应举行听证会。在审判中提出的动议应在被告得知涉嫌违规后尽快提出。未及时提出的动议,法院可酌情视为放弃。
(1)CA 刑法 Code § 745(c)(1) 在听证会上,双方均可提交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统计证据、汇总数据、专家证词和证人的宣誓证词。法院还可以指定一名独立专家。为本条规定下的动议和听证之目的,法院认为可信可靠的庭外陈述、统计证据和汇总数据可被采纳,但仅限于确定是否发生了(a)款的违规行为。
(2)CA 刑法 Code § 745(c)(2) 被告应承担通过证据优势证明违反(a)款的举证责任。被告无需证明存在故意歧视。
(3)CA 刑法 Code § 745(c)(3) 听证会结束后,法院应在记录中作出裁定。
(d)CA 刑法 Code § 745(d) 被告可以提交动议,请求向辩方披露州政府持有或控制的、与可能违反 (a) 款规定的所有相关证据。根据本节提交的动议应描述被告所寻求的记录或信息的类型。经证明有充分理由,法院应命令公布这些记录。经证明有充分理由,并且为了保护隐私权或特权,法院可以允许控方在披露前编辑信息,或可以使披露受制于保护令。如果法定特权或宪法隐私权无法通过编辑或保护令得到充分保护,法院不应命令公布这些记录。
(e)CA 刑法 Code § 745(e)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除非 (k) 款另有规定,或经选民批准的倡议,如果法院通过证据优势原则认定存在违反 (a) 款规定的行为,法院应从以下列表中对所发现的违规行为施加特定补救措施:
(1)CA 刑法 Code § 745(e)(1) 在判决作出之前,法院可以施加以下任何补救措施:
(A)CA 刑法 Code § 745(e)(1)(A) 如果被告请求,宣布审判无效。
(B)CA 刑法 Code § 745(e)(1)(B) 解散陪审团并重新组建新的陪审团。
(C)CA 刑法 Code § 745(e)(1)(C) 如果法院认定符合司法公正,驳回加重处罚情节、特殊情况或特殊指控,或减少一项或多项指控。
(2)Copy CA 刑法 Code § 745(e)(2)
(A)Copy CA 刑法 Code § 745(e)(2)(A) 在判决作出之后,如果法院认定定罪的寻求或获得违反了 (a) 款规定,法院应撤销定罪和判决,认定其在法律上无效,并命令按照 (a) 款规定进行新的诉讼程序。如果法院认定唯一违反 (a) 款规定的行为是基于 (a) 款第 (3) 项,法院可以将判决修改为较轻的包含罪名或较轻的相关罪名。在重新判刑时,法院不得施加比先前判决更重的刑罚。
(B)CA 刑法 Code § 745(e)(2)(A)(B) 在判决作出之后,如果法院认定只有刑罚的寻求、获得或施加违反了 (a) 款规定,法院应撤销该刑罚,认定其在法律上无效,并施加新的刑罚。在重新判刑时,法院不得施加比先前判决更重的刑罚。
(3)CA 刑法 Code § 745(e)(3) 当法院认定存在违反 (a) 款规定的行为时,被告不应具备死刑资格。
(4)CA 刑法 Code § 745(e)(4) 本节规定的补救措施不排除根据《美国宪法》、《加利福尼亚州宪法》或任何其他法律可获得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
(f)CA 刑法 Code § 745(f) 本节也适用于少年犯罪系统中的裁定和处置,以及将少年案件移交成人法院的裁定。
(g)CA 刑法 Code § 745(g) 本节不应妨碍根据第 422.6 至 422.865 条(含)起诉仇恨犯罪。
(h)CA 刑法 Code § 745(h) 在本节中,以下定义适用:
(1)CA 刑法 Code § 745(h)(1) “更频繁地寻求或获得”或“更频繁地施加”是指所有证据表明,在寻求或获得定罪或施加刑罚方面,对从事类似行为且情况相似的个体进行比较时存在显著差异,且控方无法为这种差异提供种族中立的理由。证据可以包括统计证据、汇总数据或非统计证据。统计显著性是法院可以考虑的一个因素,但并非建立显著差异的必要条件。在评估所有证据时,法院应考虑系统性和制度性种族偏见、种族貌相以及历史上种族偏见的警务和起诉模式是否可能导致或造成数据中观察到的差异,或影响了数据的整体可用性。种族中立的理由应是与指控、定罪和刑罚相关的因素,这些因素不受基于种族、民族或国籍的隐性、系统性或制度性偏见的影响。
(2)CA 刑法 Code § 745(h)(2) “初步证据”是指被告提供的证据,如果属实,则可证明存在违反 (a) 款规定的“实质可能性”。就本节而言,“实质可能性”要求不仅仅是“可能性”,但低于“更可能”的标准。
(3)CA 刑法 Code § 745(h)(3) “相关因素”,就该短语适用于判刑而言,是指《加利福尼亚州法院规则》中与判刑决定相关的因素,以及根据州法律以及州和联邦宪法在判刑时必须或允许考虑的任何额外因素。
(4)CA 刑法 Code § 745(h)(4) “种族歧视性语言”指在客观观察者看来,明确或隐含地诉诸种族偏见的语言,包括但不限于带有种族色彩或种族编码的语言、将被告比作动物的语言,或提及被告身体外貌、文化、族裔或民族血统的语言。某些词语或图像在被告属于特定种族、族裔或民族血统的案件中被专门或不成比例地使用,这一证据与判断语言是否具有歧视性相关。
(5)CA 刑法 Code § 745(h)(5) “州”包括总检察长、地方检察官或市检察官。
(6)CA 刑法 Code § 745(h)(6) “情况类似”指在指控和量刑中相关的因素是相似的,不要求比较组中的所有个体都完全相同。被告的定罪历史可能是指控、定罪或判决严重程度的相关因素。如果这是一个相关因素,并且辩方提供证据表明定罪历史可能受到种族定性或历史上存在种族偏见的警务模式的影响,法院应考虑该证据。
(i)CA 刑法 Code § 745(i) 被告可能与多个群体共享种族、族裔或民族血统。被告可以汇总不同群体的数据以证明违反了 (a) 款。
(j)CA 刑法 Code § 745(j) 本节适用如下:
(1)CA 刑法 Code § 745(j)(1) 适用于所有判决尚未终审的案件。
(2)CA 刑法 Code § 745(j)(2) 自2023年1月1日起,适用于所有案件,在根据第1473条 (e) 款提出本节项下主张的申请时,申请人被判处死刑,或根据第1473.7条提出动议的案件,因为定罪或判决涉及实际或潜在的移民后果,无论判决或处置何时终审。
(3)CA 刑法 Code § 745(j)(3) 自2024年1月1日起,适用于所有案件,在根据第1473条 (e) 款提出本节项下主张的申请时,申请人目前正在州监狱或根据第1170条 (h) 款在县监狱服刑,或因少年处置被送往少年司法部门,无论判决或处置何时终审。
(4)CA 刑法 Code § 745(j)(4) 自2025年1月1日起,适用于所有根据第1473.7条或第1473条 (e) 款提交的案件,其中重罪定罪或少年处置导致自2015年1月1日或之后被送往少年司法部门的判决已终审。
(5)CA 刑法 Code § 745(j)(5) 自2026年1月1日起,适用于所有根据第1473.7条或第1473条 (e) 款提交的案件,其中判决是重罪定罪或少年处置导致被送往少年司法部门,无论判决或处置何时终审。
(k)CA 刑法 Code § 745(k) 对于在2021年1月1日之前作出判决的案件中提交的申请,且仅限于这些案件,如果申请是基于违反 (a) 款第 (1) 项或第 (2) 项,申请人有权获得 (e) 款规定的救济,除非州方能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该违规行为未对判决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