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35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在某些刑事案件审判前对证人进行附条件讯问。如果被告被指控犯有公共犯罪,只要被告了解其获得律师协助的权利,被告或控方均可事先对证人进行讯问。这尤其适用于涉及严重重罪、家庭暴力或人口贩运的案件。本法律对证人可能受到威胁或恐吓以阻止其作证的案件提供了特殊规定。它还在此背景下定义了严重重罪和家庭暴力的含义。

(a)CA 刑法 Code § 1335(a) 如果被告被指控犯有可在法院审理的公共犯罪,在所有案件中,被告以及在非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中,控方,如果被告已依法被充分告知其获得律师协助的权利,可以按照本章规定,代表其本人或控方对证人进行附条件讯问。
(b)CA 刑法 Code § 1335(b) 如果被告被指控犯有严重重罪或涉及家庭暴力案件,控方或被告,如果被告已依法被充分告知其获得律师协助的权利,可以按照本章规定对证人进行附条件讯问,如果存在证据表明证人生命处于危险之中。
(c)Copy CA 刑法 Code § 1335(c)
(1)Copy CA 刑法 Code § 1335(c)(1) 如果被告被指控犯有根据 Section 236.1 的人口贩运罪,并且有证据表明受害人或重要证人已被或正在被被告或代表被告行事的人通过恐吓或人身威胁劝阻,使其不与检察官合作或不在审判中作证,控方或被告,如果被告已依法被充分告知其获得律师协助的权利,可以按照本章规定对证人进行附条件讯问。
(2)CA 刑法 Code § 1335(c)(2) 如果被告被指控犯有根据 Section 236.1 的人口贩运罪,并且法院认定有合理理由相信重要证人不会出庭作证,因为他或她处于被告或另一名参与人口贩运者直接控制之下,并且凭借这种关系,被告或其他人试图阻止证人或受害人作证,并且如果被告已依法被充分告知其获得律师协助的权利,法院可以按照本章规定对证人进行附条件讯问。
(d)CA 刑法 Code § 1335(d) 如果被告被指控犯有家庭暴力案件,并且有证据表明受害人或重要证人已被或正在被被告或代表被告行事的人通过恐吓或人身威胁劝阻,使其不与检察官合作或不在审判中作证,控方或被告,如果被告已依法被充分告知其获得律师协助的权利,可以按照本章规定对证人进行附条件讯问。
(e)CA 刑法 Code § 1335(e) 就本条而言,适用以下定义:
(1)CA 刑法 Code § 1335(e)(1) “家庭暴力”是指源于 Section 13700 所定义的家庭暴力行为的公共犯罪。
(2)CA 刑法 Code § 1335(e)(2) “严重重罪”是指 Section 1192.7 (c) 款所列的重罪,或违反《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1351、11352、11378 或 11379 条的行为。

Section § 13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某些情况下,如果等到庭审可能无法听到关键证人的证词,可以在庭审前对其进行讯问。这适用于证人即将离开加州、病重、年满65岁或以上,或者是一名受抚养成年人(即18至65岁之间且有身体或精神限制的人)。此外,如果证人的生命受到威胁,也可以申请庭前讯问。这样做是为了确保即使证人之后无法出庭,其证词也能得到保存。

(a)CA 刑法 Code § 1336(a) 当被告或控方的重要证人即将离开本州,或因病重体弱,有合理理由担心其无法出庭受审,或年满65岁或以上,或为受抚养成年人时,被告或控方可申请对该证人进行有条件讯问的命令。
(b)CA 刑法 Code § 1336(b) 当有证据表明证人生命受到威胁时,被告或控方可申请对该证人进行有条件讯问的命令。
(c)CA 刑法 Code § 1336(c) 在本节中,“受抚养成年人”指年龄在18至65岁之间的人,无论其是否独立生活,其身体或精神存在限制,使其无法进行正常活动或保护自身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有身体或发育障碍的人,或因年龄增长而身体或精神能力下降的人。“受抚养成年人”包括任何年龄在18至65岁之间,并作为住院病人入住《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0、1250.2和1250.3节所定义的24小时机构的人。

Section § 13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审判前请求保存证人证词所需满足的条件。申请必须附带一份宣誓书,涵盖四个主要方面:被指控罪行的类型、法律程序的当前阶段、证人的详细信息以及为何其证词很重要,以及证明其无法出庭的某些情况。

考虑提前获取证人证词的原因包括:证人即将离开本州、病重无法出庭、年迈、或生命受到威胁;或者证人在人口贩运或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到恐吓。

申请应以宣誓书形式提出,载明以下所有事项:
(a)CA 刑法 Code § 1337(a) 被指控罪行的性质。
(b)CA 刑法 Code § 1337(b) 诉讼程序的阶段。
(c)CA 刑法 Code § 1337(c) 证人的姓名和住址,以及其证词对该诉讼的辩护或起诉至关重要。
(d)CA 刑法 Code § 1337(d) 以下任一情况属实:
(1)CA 刑法 Code § 1337(d)(1) 证人即将离开本州,或因病重或体弱而有合理理由担心其无法出庭受审,或年满65岁或以上,或为受抚养成年人,或证人生命受到威胁。
(2)CA 刑法 Code § 1337(d)(2) 证人是人口贩运案件的受害者或重要证人,曾受到或正在受到恐吓或威胁(如第1335条(c)款第(1)项所述),以阻止其与检察官合作或在审判中作证。
(3)CA 刑法 Code § 1337(d)(3) 证人是家庭暴力案件的受害者或重要证人,曾受到或正在受到恐吓或威胁(如第1335条(d)款所述),以阻止其与检察官合作或在审判中作证。

Section § 1338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向法院申请采取法律行动或请求法院做出裁决,你需要至少提前三天通知案件的另一方。

Section § 133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法院或法官认为有必要询问证人,他们可以下令证人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询问。这次询问将在指定的治安法官面前进行。

Section § 134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被告有权在律师陪同下亲自到场参加证人质询。如果被告被羁押,负责警官必须确保其到场,并使其处于证人的视线和听力范围内。 如果证人因病重或体弱无法亲自出庭,法院可以允许通过视频会议进行质询,在此会议中,所有各方可以相互看到和听到。但这并不意味着法院有义务提供视频会议设备。

Section § 13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法官发现,在庭外讯问证人所给出的理由是虚假的,或者只是为了逃避证人在审判中受讯问的伎俩,那么这种庭外讯问将不被允许。

如果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经治安法官认定,所陈述的有条件讯问的理由不属实,或者该申请是为了避免证人在审判中受讯问而提出的,则该讯问不得进行。

Section § 1342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如果法律讯问需要证人,负责案件的法官或治安法官可以签发传票,以确保证人出庭。传票是一种要求出庭的法律命令。

证人的出庭可由主持讯问的治安法官签发的传票强制执行。

Section § 134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证人的证词必须被书面记录并核实,其方式与刑事起诉案件中的证词相同。此外,也允许对证词进行录像。

Section § 134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证词笔录制作完成后,治安法官必须将其密封,并送交至案件正在审理或即将审理的法院书记员。

Section § 13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证人无法亲自出庭作证,他们的书面或录像证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法院必须根据特定的法律标准来判断证人是否“无法出庭”。在庭审中,对这些证词中的问题或回答,可以像证人亲自作证时一样提出异议。

该证词,或其经认证的副本,可作为证据宣读;或者,如果询问是录像的,该录像可由任何一方在庭审中播放,但前提是法院认定该证人符合《证据法典》第240条规定的无法出庭作证的情形。对证词或录像中包含的问题或回答,可以提出与证人已在法庭上口头接受询问时相同的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