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盗或被侵占的财产尚未交付给所有人,审理盗窃或侵占该财产案件的法院,经所有人向法院申请并经其所有权证明,在向财产被取走保管权的人以及法院要求的任何其他人发出合理通知并给予听证机会后,可以命令将其归还给所有人,而不损害州(政府)的利益。
杂项程序盗窃、侵占财产的处置
Section § 1408
如果您拥有的财产被盗或被侵占,您可以向治安法官申请将其取回。您需要证明您是该财产的所有人,并支付保管该财产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在此之前,持有该财产的人以及法官要求通知的任何其他人必须获得陈述的机会。一旦所有步骤都满足,法官就可以命令将财产归还给您,然后您可以正式要求取回该财产。
财产归还 被盗财产追回 侵占财产
Section § 1409
如果法院获得了被盗或被侵占的财产,合法所有人可以要求返还。所有人必须证明所有权并承担财产维护的任何费用。法院将在将财产返还给所有人之前,通知所有相关人员并给予他们听证的机会。
被盗财产返还 被侵占财产 治安法官保管
Section § 1410
如果有人偷窃或侵占了财产,并且该财产尚未归还给合法所有人,审理此案的法院可以命令将该财产归还给所有人。只要所有人证明他们拥有该财产,并且所有相关方,例如曾持有该财产的人,都有公平的机会在法庭上发言,就可以这样做。这种归还不影响州政府可能对犯罪者提出的任何指控。
被盗财产归还 侵占 法院命令
Section § 1411
本法律规定了执法部门如何处理被盗或被侵占的财产。当追回与盗窃或侵占相关的财产时,警方必须通知合法所有者或任何对此财产拥有合法权益的人。所有者在收到通知后有三个月的时间认领,如果未发出通知,则从警方取得财产或案件结案之日起有六个月的时间认领。如果无人认领,财产可能会由县出售。但是,如果财产最初由持牌典当商或二手经销商持有,并且寻找所有者的努力失败,且该财产不再作为证据,则必须将其退还给他们。某些例外情况适用于《商业与职业法典》中关于经销商财产暂扣的规定。
(a)CA 刑法 Code § 1411(a) 如果被盗或被侵占财产的所有权以及所有者的地址,以及其中担保权益所有者的地址可以合理确定,则保管该财产的治安官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者以及在该财产中拥有担保权益的人,告知财产的所在地以及所有者如何获取该财产。此通知应在涉及盗窃、侵占或占有该财产的犯罪行为的人被定罪后发出;或者,如果未获得定罪,则在地方检察官决定不提起诉讼或案件程序终止后发出。除《福利与机构法典》第217条另有规定外,如果被盗或被侵占的财产在发出此通知后三个月期满前未被所有者认领,或者,在未发出此类通知的任何情况下,在涉及盗窃、侵占或占有该财产的犯罪行为的人被定罪后六个月期满前未被认领,或者,如果未获得定罪,则从财产由治安官占有之时起或从涉及获取该财产的人的案件处理完毕之时起(以后者为准),保管该财产的治安官或其他官员可在支付为保存该财产所必需的费用后,将其交付给县财务官或其他适当的县官员,由其出售并将所得款项存入县金库。然而,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果财产的保管权是从二手经销商或持牌典当商处取得的,并且已作出合理但未成功的努力通知财产所有者,且该财产不再需要用于刑事诉讼,则该财产应退还给曾保管该财产的二手经销商或典当商,并应作为正常获得的财产处理。如果财产被移交给县采购代理人,则可以按照《政府法典》第三编第二部第二分编第五章第7条(自第25500条起)规定的方式出售,用于出售剩余个人财产。如果县官员确定移交给他或她出售的任何财产是公共用途所必需的,则该财产可由县保留,无需出售。但是,保管该财产的治安官或其他官员可以按照《民法典》第2080.4条规定,对已保管至少三个月的无人认领财产的出售方式进行规定。
(b)CA 刑法 Code § 1411(b) 本节不适用于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21647条规定被暂扣的财产的处置,无论该财产当前的保管状态如何,除非持牌典当商或二手经销商在收到《商业与职业法典》第21647条(h)款要求的书面告知后,故意拒绝同意《商业与职业法典》第21647条规定的法定暂扣,或者针对持牌典当商或二手经销商的业务发出的搜查令导致了本节所涉财产的扣押。
被盗财产追回 被侵占财产 财产通知
Section § 1412
当从因犯罪被捕的人那里取走金钱或财产时,警官必须立即开具两份详细列明物品的收据。一份收据交给被捕者,另一份提交给法院书记员。如果警官来自市警察局,一份收据交给被告,另一份连同财产一起送往警察局办公室。
被捕被告财产 执法收据 一式两份收据
Section § 1413
本法律条文概述了警察局或治安官部门负责财产管理的人员在处理被报告为被盗或从被拘留者身上取走的物品方面的职责。它规定每件物品都必须编目,并可能标上识别号码。如果有人主张财产所有权,他们可以通过提供所有权证明和身份证明来领回,但此过程必须尊重其他潜在主张,并包括制作照片记录。如果财产被取走的人在15天内未回应所有权主张通知,该财产可以合法处置。此外,如果申请人对此有异议,法院可以审查并可能推翻财产管理人员的决定。财产管理人员在善意行事时免于承担责任。
(a)CA 刑法 Code § 1413(a) 任何建制市或镇的警察局,或任何县的治安官部门的书记员或负责财产部门的人员,应在适当的簿册中登记每件据称被盗或被侵占的财产的描述,这些财产被带入办公室或从囚犯身上取走,并应给每件物品附上编号,并作相应登记。他可以为第537e条所述财产的目的,在该财产中刻印或嵌入识别号码。
(b)CA 刑法 Code § 1413(b) 负责财产部门的书记员或人员,在提供令人满意的根据第1407条持有的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并出示适当的个人身份证明后,可以将其交付给所有人。此类交付不得损害州、财产被取走的人或任何其他可能对该财产拥有索赔权的人的利益。在此类交付之前,该书记员或负责财产部门的人员应制作并保留该财产的完整照片记录。财产交付对象应在伪证罪处罚下签署一份所有权声明,该声明应由书记员或负责财产部门的人员保留。本款不适用于根据任何法律规定应予没收的任何财产。除非书记员或负责财产部门的人员已向财产被取走的人送达所有权主张通知和所提交的令人满意的所有权证明副本,并已给予该人合理的机会陈述为何不应将财产交付给主张所有权的人,否则本款不适用。
如果收到送达的所有权主张通知和所有权证明的人在收到送达之日起15天内未回应主张对该财产的权利,则该财产可以以不违反本条规定的方式处置。
(c)CA 刑法 Code § 1413(c) 接受控告的治安法官,或审查被控盗窃或侵占财产的人的指控的治安法官,或审理盗窃或侵占案件的法院,应根据财产被取走的人的申请,审查书记员或负责财产部门的人员的决定,并在认定财产交付对象无权获得该财产时,可命令将该财产交由法院保管。该法院应以根据第1408条至第1410条(含)规定将事项提交法院时作出决定的相同方式作出决定。
(d)CA 刑法 Code § 1413(d) 负责财产部门的书记员或人员对根据本条规定善意履行的任何公务行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被盗财产 财产编目 警方财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