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opy CA 刑法 Code § 1424(a)
(1)Copy CA 刑法 Code § 1424(a)(1) 申请取消地区检察官履行授权职责资格的动议通知,应至少在动议听证会前10个法庭日送达地区检察官和总检察长。动议通知应包含一份事实陈述,阐明声称取消资格的理由以及动议方所依据的法律依据,并应附有有资格就宣誓书中所述事实作证的证人宣誓书。地区检察官或总检察长,或两者,可以提交反对动议的宣誓书,并可以出席动议听证会,还可以向审理动议的法院提交一份关于取消资格问题的书面意见。法官应审查宣誓书并确定是否有必要举行证据听证会。除非证据表明存在利益冲突,且该冲突可能导致被告无法获得公正审判,否则不得批准该动议。撤换地区检察官参与任何程序的命令可以通过特别令状进行审查,或由地区检察官或总检察长提出上诉。撤换地区检察官的命令在本节授权的任何审查待决期间应予中止执行。如果该动议在初步听证会时或之前提出,则不得在审判法院以在原动议提出时已提出或本可提出的事实为基础重新提出。
(2)CA 刑法 Code § 1424(a)(2) 对撤换命令或涉及可判处重罪指控的案件的上诉,无论该命令是在哪个法院作出的,均应根据第9编第1章(自第1235条起)的规定进行。对轻罪案件中撤换命令的上诉,无论该命令是在哪个法院作出的,均应根据第11编第2章(自第1466条起)的规定进行。
(b)Copy CA 刑法 Code § 1424(b)
(1)Copy CA 刑法 Code § 1424(b)(1) 申请取消市检察官或市律师履行涉及刑事案件的授权职责资格的动议通知,应至少在动议听证会前10个法庭日送达市检察官或市律师以及地区检察官。动议通知应阐明与声称取消资格相关的事实陈述以及动议方所依据的法律依据。地区检察官可以出席动议听证会,并可以向审理动议的法院提交一份关于取消资格问题的书面意见。除非证据表明存在利益冲突,且该冲突可能导致被告无法获得公正审判,否则不得批准该动议。
(2)CA 刑法 Code § 1424(b)(2) 撤换市检察官或市律师参与程序的命令,可以由市检察官或市律师或地区检察官提出上诉。撤换市检察官或市律师的命令在本节授权的上诉待决期间应予中止执行。对轻罪案件中取消资格命令的上诉,应根据第11编第2章(自第1466条起)的规定进行。
(c)CA 刑法 Code § 1424(c) 申请取消市检察官或市律师以及地区检察官资格的动议应分别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