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某些刑事案件中保存受害人证词的程序,特别是当受害人是15岁或以下,或有发育障碍时。它允许在初步听证会前三天书面请求的情况下,除了速记记录外,对证词进行视频录制。如果受害人因情感创伤无法作证,这段视频录像可以在审判中使用。该视频还受隐私保护令的约束,并且必须在判决后五年销毁,除非提起上诉。

(a)CA 刑法 Code § 1346(a) 当被告被指控违反第220、243.4、261、261.5、264.1、269、273a、273d、285、286、287、288、288.5、288.7、289或647.6条,或前第288a条,且受害人是15岁或以下的人,或因智力障碍而发育迟缓(如《福利与机构法典》第4512条(a)款所规定)时,检察官可以申请一项命令,要求受害人在初步听证会上的证词,除了进行速记记录外,还应进行视频录制并予以保存。
(b)CA 刑法 Code § 1346(b) 该命令的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在初步听证会前三天提交。
(c)CA 刑法 Code § 1346(c) 在及时收到申请后,治安法官应命令将受害人在初步听证会上作出的证词,除了进行速记记录外,还应作为视频录像进行录制和保存。该视频录像应送交案件正在审理的法院书记员。
(d)CA 刑法 Code § 1346(d) 如果在审判时,法院发现进一步的证词会给受害人造成情感创伤,导致受害人因医疗原因无法出庭,或根据《证据法典》第240条的含义无法出庭,法院可以根据《证据法典》第1291条,将受害人在初步听证会上的视频录像作为先前证词予以采纳。
(e)CA 刑法 Code § 1346(e) 根据本条规定录制的视频录像,为保护受害人隐私的目的,应受法院保护令的约束。本款不影响第868.7条(b)款的规定。
(f)CA 刑法 Code § 1346(f) 根据本条规定制作的视频录像,应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给检察官、被告及其律师查阅。根据本条规定提供的视频录像,为保护受害人隐私的目的,应受法院保护令的约束。
(g)CA 刑法 Code § 1346(g) 视频录像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年后销毁,但如果提起上诉,则在上诉终审判决作出之前不得销毁该视频录像。

Section § 134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某些刑事案件中记录受害人证词的程序,特别是当受害人是或曾是被告的配偶时。如果有人被指控犯有某些罪行,例如配偶强奸或家庭暴力,检方可以要求在初步听证会上对受害人的证词进行视频录制,除了书面记录外。 录制请求必须在初步听证会前三天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果及时收到请求,法官将下令进行视频录制。该视频随后将与法院记录一并保存。 如果证词后来被认定在法庭上可采纳,该视频可在审判中用作证据。

Section § 13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规定法庭使用特殊程序,帮助14岁以下的儿童证人安全作证。如果满足特定条件,例如案件涉及对儿童的性犯罪或暴力犯罪,法院可以允许儿童通过闭路电视在另一地点作证。法院必须找到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在被告面前作证会使儿童感到极度痛苦,以至于他们无法作证。这一程序旨在保护儿童,确保证词真实性,并维护被告的权利。法院必须遵循某些指导方针,例如指示陪审团不要因使用视频证词而产生偏见,并且询问仍必须在宣誓下进行。 法官根据儿童的情况决定是使用单向还是双向电视。在作证前,儿童会在法官、检察官和辩方律师的内室会面,但不讨论案件事实。辅助人员可以在作证期间在场,以安慰儿童。必须保存完整的证词视频记录,并在案件结束后销毁。
(3)CA 刑法 Code § 1347(3) 在确定(b)款(2)项所列五项因素中的一项或多项对单个儿童的影响是否如此之大,以至于除非使用双向或单向闭路电视,否则该未成年人无法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时,法院可以在法官办公室或法庭以外的其他舒适场所,在有支持人员、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在记录在案的前提下,对未成年人进行合理时间的询问。被告不得在场。法院应负责询问未成年人,不得允许检察官或辩护律师讯问未成年人。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应被允许在法官办公室会谈前向法院提交拟议问题。辩护律师应在法官办公室会谈结束前获得与被告协商的合理机会。
(e)CA 刑法 Code § 1347(e) 当法院命令在法庭以外的其他地方听取未成年人证词时,法院应采取以下所有措施:
(1)CA 刑法 Code § 1347(e)(1) 在陪审团不在场的情况下,简要说明其命令的理由并记录在案。尽管该说明无需包含传统的案件事实认定,但理由应足够具体,以便进行有意义的审查,并证明自由裁量权是经过谨慎、合理和公平行使的。
(2)CA 刑法 Code § 1347(e)(2) 指示陪审团成员,不得从使用闭路电视作为便利未成年人作证的手段中得出任何推论。
(3)CA 刑法 Code § 1347(e)(3) 在陪审团不在场的情况下,指示各自的律师,在审判过程中不得对使用闭路电视程序发表任何评论。
(4)CA 刑法 Code § 1347(e)(4) 在陪审团不在场的情况下,指示支持证人,他或她不得指导、暗示或以任何方式影响或试图影响未成年人的证词。
(5)CA 刑法 Code § 1347(e)(5) 命令对未成年人的讯问制作完整记录,包括以任何方式参与讯问的所有人员的图像和声音,并除速记记录外,以视频录像形式制作和保存。该视频录像应传送至案件待决法院的书记员处,并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给检察官、被告及其律师观看。视频录像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年后销毁。如果提起上诉,视频录像在上诉终审判决下达之前不得销毁。根据本节制作的视频录像受法院保护令的约束,以保护证人的隐私。本款不影响第868.7节(b)款的规定。
(f)CA 刑法 Code § 1347(f) 当法院命令在法庭以外的其他地方听取未成年人证词时,只有未成年人、根据第868.5节指定的支持人员、一名非制服法警、操作闭路设备所需的任何技术人员,以及经与控方和辩方协商后由法院指定的一名代表,方可亲自在场作证。一个视频录像设备应记录未成年人的图像及其证词,另一个独立的视频录像设备应记录支持人员的图像。
(g)CA 刑法 Code § 1347(g) 当法院命令在法庭以外的其他地方听取未成年人证词时,未成年人应在其作证前被带到法官办公室,与法官、检察官和辩护律师进行合理时间的会面。未成年人的支持人员也应在场。本次会面的目的是向儿童解释法庭程序,并让律师有机会与儿童建立良好关系,以便利日后通过闭路电视进行询问。在本次会面中,任何参与者均不得与未成年人讨论被告或案件的任何事实。
(h)CA 刑法 Code § 1347(h) 当法院命令在法庭以外的其他地方听取未成年人证词时,本节中的任何规定均不禁止法院命令将未成年人带入法庭,以用于有限目的,包括法院认为必要的被告身份识别。
(i)CA 刑法 Code § 1347(i) 讯问应在宣誓后进行,被告应能看到和听到未成年证人,如果使用双向闭路电视,被告的图像应实时传输给证人。

Section § 134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在人口贩运案件中作证的15岁以下未成年人通过闭路电视作证。如果未成年人在法庭上作证会导致其遭受严重的精神痛苦或使其无法作为证人出庭,就可以这样做。法官必须考虑被告的威胁或伤害以及孩子与被告的关系等因素。证词会传输到法庭,并采取措施确保孩子和法庭的程序不会受到不当影响。

通常使用双向电视以允许实时互动,但如果证明双向电视仍会对孩子产生不利影响,则可以使用单向电视。法院必须安排好一切,以便陪审员、律师和被告能够正确评估证词,并且任何人都不应从使用此方法中推断出任何信息。

整个过程会被记录下来,并有严格的访问和保存规定,特别是关于未成年人证词的隐私和安全。重要的是,这些安排并不妨碍未成年人在必要时必须在法庭上指认被告,并且未成年人的支持人员可以在作证期间在场。

(a)CA 刑法 Code § 1347.1(a) 在任何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被指控违反第236.1条,检察官在预审听证会或排定未成年人作证的审判日期前至少三天发出书面通知,或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主动提出动议,可以命令在动议时年龄为15岁或以下的未成年人的证词,通过同步询问和交叉询问在另一地点进行,且不在法官、陪审团、被告或被告们以及律师的在场下,并通过闭路电视传输到法庭,如果法院作出以下所有认定:
(1)CA 刑法 Code § 1347.1(a)(1) 未成年人的证词将涉及对第236.1条所定义的人口贩运罪行事实的陈述。
(2)Copy CA 刑法 Code § 1347.1(a)(2)
(A)Copy CA 刑法 Code § 1347.1(a)(2)(A) (i)至(v)项所列举的一个或多个因素对未成年人的影响,经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是如此之大,以至于除非使用闭路电视作证,否则未成年人将无法作为证人出庭。
(i)CA 刑法 Code § 1347.1(a)(2)(A)(i) 未成年人在被告在场的情况下作证,将导致未成年人遭受严重的精神痛苦,从而使其无法作为证人出庭。
(ii)CA 刑法 Code § 1347.1(a)(2)(A)(ii) 被告在实施犯罪时使用了致命武器。
(iii)CA 刑法 Code § 1347.1(a)(2)(A)(iii) 被告威胁对未成年人或其家人造成严重人身伤害,威胁监禁或驱逐未成年人或其家庭成员,威胁将未成年人从其家庭中带走,或威胁解散未成年人的家庭,以阻止或劝阻未成年人出席任何审判或法庭程序或作证,或阻止未成年人举报所指控的罪行,或协助刑事起诉。
(iv)CA 刑法 Code § 1347.1(a)(2)(A)(iv) 被告在实施犯罪时对未成年人造成了严重身体伤害。
(v)CA 刑法 Code § 1347.1(a)(2)(A)(v) 被告或其律师在听证会或审判期间的行为导致未成年人无法继续作证。
(B)CA 刑法 Code § 1347.1(a)(2)(A)(B) 在作出本款所要求的决定时,法院应考虑未成年人的年龄、未成年人与被告或被告们之间的关系、未成年人的任何障碍或残疾,以及所指控行为的性质。未成年人拒绝作证本身不应构成足以证明本节所述的特殊程序对于获取未成年人证词是必要的证据。
(3)CA 刑法 Code § 1347.1(a)(3) 可用于闭路电视的设备能够准确地将未成年人的形象和举止传达给法官、陪审团、被告或被告们以及律师。
(b)CA 刑法 Code § 1347.1(b) 如果法院命令使用闭路电视,应使用双向闭路电视,但如果(a)款(2)项(A)分项中(i)至(v)项所列举的一个或多个因素对未成年人的影响,经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是如此之大,以至于即使使用双向闭路电视,未成年人仍无法作为证人出庭,则可以使用单向闭路电视。控方应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被告或被告们其寻求使用单向闭路电视的意图,除非控方向法院表明有充分理由不适用此30天通知要求。
(c)Copy CA 刑法 Code § 1347.1(c)
(1)Copy CA 刑法 Code § 1347.1(c)(1) 根据本节提出的动议听证会应在陪审团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2)CA 刑法 Code § 1347.1(c)(2) 尽管有《证据法》第804条或任何其他法律的规定,法院在决定动议的是非曲直时,不得强迫未成年人在听证会上作证,也不得仅以未成年人未作证为由驳回动议。
(3)CA 刑法 Code § 1347.1(c)(3) 在确定第 (a) 款第 (2) 段 (A) 项第 (i) 至 (v) 款所列举的五项因素中的一项或多项对个别未成年人造成的影响是否如此重大,以至于除非使用双向或单向闭路电视,否则该未成年人无法作为证人出庭时,法院可以在法官办公室或法庭以外的其他舒适场所,在有支持人员、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在记录在案的情况下,对未成年人进行合理时间的询问。 被告不得在场。法院应负责询问未成年人,不得允许检察官或辩护律师盘问未成年人。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应被允许在法官办公室会谈前向法院提交拟议问题。辩护律师应在法官办公室会谈结束前获得与被告协商的合理机会。
(d)CA 刑法 Code § 1347.1(d) 当法院命令在法庭以外的其他地点听取未成年人证词时,法院应采取以下所有措施:
(1)CA 刑法 Code § 1347.1(d)(1) 在陪审团不在场的情况下,简要记录其命令的理由。虽然该声明无需包含传统的 案件事实认定,但理由应足够具体,以便进行有意义的审查,并表明自由裁量权是经过谨慎、合理和公平的方式行使的。
(2)CA 刑法 Code § 1347.1(d)(2) 指示陪审团成员,不得从使用闭路电视作为便利未成年人作证的手段中得出任何推论。
(3)CA 刑法 Code § 1347.1(d)(3) 在陪审团不在场的情况下,指示各自的律师,在审判过程中不得对使用闭路电视程序发表任何评论。
(4)CA 刑法 Code § 1347.1(d)(4) 在陪审团不在场的情况下,指示支持证人,他或她不得指导、暗示或以任何方式影响或试图影响 未成年人的证词。
(5)CA 刑法 Code § 1347.1(d)(5) 命令对未成年人询问的完整记录,包括以任何方式参与询问的所有人员的图像和声音,除速记记录外,还应制作并保存为视频记录。该视频记录应传送至案件待决法院的书记员处,并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给检察官、被告及其律师查阅。该视频记录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年后销毁。如果提起上诉,该视频记录在上诉终审判决下达之前不得销毁。根据本节制作的视频记录受法院保护令的约束,以 保护证人的隐私。本款不影响第 868.7 节 (b) 款的规定。
(e)CA 刑法 Code § 1347.1(e) 当法院命令在法庭以外的其他地点听取未成年人证词时,只有未成年人、根据第 868.5 节指定的支持人员、一名非制服法警、操作闭路设备所需的任何技术人员,以及经与控方和辩方协商后由法院指定的一名代表,方可亲自在场作证。一个视频录制设备应记录未成年人的图像及其证词,另一个单独的视频录制设备应记录支持人员的图像。
(f)CA 刑法 Code § 1347.1(f) 当法院命令在法庭以外的 其他地点听取未成年人证词时,未成年人应在其作证前被带入法官办公室,与法官、检察官和辩护律师进行合理时间的会面。未成年人的支持人员也应在场。此次会面的目的是向未成年人解释法庭程序,并允许律师有机会与未成年人建立良好关系,以便利后续通过闭路电视进行询问。在此次会面期间,任何参与者均不得与未成年人讨论被告或案件的任何事实。
(g)CA 刑法 Code § 1347.1(g) 当法院命令在法庭以外的其他地点听取未成年人证词时,本节不禁止法院命令将未成年人带入法庭,以用于有限的目的, 包括法院认为必要的被告身份识别。
(h)CA 刑法 Code § 1347.1(h) 审查应在宣誓下进行,被告应能看到和听到未成年证人;如果使用双向闭路电视,被告的图像应实时传输给证人。
(i)CA 刑法 Code § 1347.1(i) 本节不影响根据《证据法典》第701条取消证人资格的规定。
(j)CA 刑法 Code § 1347.1(j) 根据本节命令的通过同步闭路电视进行的审查费用,应由法院从其现有预算中承担。
(k)CA 刑法 Code § 1347.1(k)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禁止被告在任何闭路电视作证期间由律师代理。

Section § 134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参与刑事案件,特别是性犯罪或特定犯罪案件的残疾受害者能够有效参与诉讼。它允许法院改变诉讼程序,以适应这些个体的需求,同时平衡被告的权利。便利措施可能包括在作证期间休息或使用支持人员。

某些诉讼程序可以使用闭路电视进行,特别是如果这有助于受害者在没有创伤的情况下作证。如果出庭会导致受害者严重情绪困扰,证词也可以录制成视频,以供审判时使用。已有措施保护受害者的隐私并确保公平的诉讼程序,例如不让陪审团注意到这些便利措施。

法律要求所有修改,包括相关费用,由法院处理,并且不能替代确保残疾人整体无障碍环境的责任。需要定期报告这些便利措施的使用情况,以跟踪其有效性。

(a)CA 刑法 Code § 1347.5(a) 立法机关制定本条的意图是,赋予法院酌情修改法院程序的权力,作为一项合理便利,以确保遭受涉嫌性犯罪或其他特定犯罪侵害的残疾成年人和儿童能够有效参与刑事诉讼。在行使酌情权时,法院应平衡被告的权利与残疾受害者充分参与诉讼的权利,同时维护法院查明真相职能的完整性。
(1)CA 刑法 Code § 1347.5(a)(1) 就本条而言,“残疾”一词的定义见《政府法典》第11135条(c)款的(1)项和(2)项。
(2)CA 刑法 Code § 1347.5(a)(2) 受害者的权利并非是与施害者对质,而是源于1973年《康复法》第504条(29 U.S.C. Sec. 794)和1990年《美国残疾人法》(42 U.S.C. Sec. 12101 et seq.),作为一项权利,即参与或受益于与非残疾人所享有的相同、平等或同样有效的服务。
(b)CA 刑法 Code § 1347.5(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任何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被指控违反第220、243.4、261、261.5、264.1、273a、273d、285、286、287、288、288.5或289条,或前第288a条,第314条的(1)款,第368、647.6条,或企图实施本款所列的任何犯罪,且该犯罪是针对或涉及残疾人实施的,法院可酌情为残疾人提供便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项:
(1)CA 刑法 Code § 1347.5(b)(1) 允许残疾人在质询和交叉质询期间有合理的休息时间,在此期间,他或她可以离开法庭。当残疾人离开法庭时,法官也可以允许诉讼中的其他证人接受质询。
(2)CA 刑法 Code § 1347.5(b)(2) 允许残疾人根据第868.5条使用一名支持人员,或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4.5部第5章第1条(自第4620条起)或第2条(自第4640条起)向发育障碍个体提供服务的区域中心代表。除了或代替允许残疾人根据本款使用支持人员或区域中心代表外,法院可以允许残疾人使用一名为方便其沟通或身体需求所必需的人员。
(3)CA 刑法 Code § 1347.5(b)(3)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68110条的规定,如果法官认为其正式法袍对残疾人具有恐吓性,从而妨碍其充分参与,法官可以脱下法袍。
(4)CA 刑法 Code § 1347.5(b)(4) 法官、当事人、证人、支持人员和法院工作人员可以在法庭内重新安排位置,以便为残疾人提供一个更舒适和个性化的环境,并满足该残疾人的任何特定沟通要求。
(c)CA 刑法 Code § 1347.5(c) 检察官可以申请一项命令,要求残疾人在初步听证会上的证词,除了进行速记记录外,还应进行视频记录并予以保存。
(1)CA 刑法 Code § 1347.5(c)(1) 该命令的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在初步听证会前三天提交。
(2)CA 刑法 Code § 1347.5(c)(2) 在及时收到申请后,法官应命令将残疾人在初步听证会上作出的证词,除了进行速记记录外,还应作为视频记录进行录制和保存。该视频记录应传送至案件正在审理的法院书记员处。
(3)CA 刑法 Code § 1347.5(c)(3) 如果在审判时,法院发现进一步的证词会给残疾人造成情感创伤,以致他或她根据《证据法典》第240条的含义在医学上或以其他方式无法出庭,法院可以根据《证据法典》第1291条,将他或她在初步听证会上的视频记录作为先前证词采纳。
(4)CA 刑法 Code § 1347.5(c)(4) 根据本款录制的视频记录受法院保护令的约束,以保护残疾人的隐私。本款不影响第868.7条(b)款的规定。
(3)CA 刑法 Code § 1347.5(c)(3) 指示各自的律师,在陪审团不在场的情况下,在审判过程中不得对使用闭路电视程序发表任何评论。
(4)CA 刑法 Code § 1347.5(c)(4) 指示辅助人员(如果该人员是法院为残疾人提供便利的一部分),在陪审团不在场的情况下,不得指导、暗示或以任何方式影响或试图影响残疾人的证词。
(5)CA 刑法 Code § 1347.5(c)(5) 命令对残疾人进行询问的完整记录,包括以任何方式参与询问的所有人员的图像和声音,除了进行速记记录外,应制作并保存为视频记录。该视频记录应提交给案件正在审理的法院书记员,并在正常工作时间供检察官、被告及其律师查看。视频记录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年后销毁。如果提起上诉,视频记录在上诉终审判决下达之前不得销毁。根据本条规定制作的视频记录受法院保护令的约束,以保护残疾人的隐私。本款不影响第868.7条(b)款的规定。
(g)CA 刑法 Code § 1347.5(g) 当法院命令在法庭外其他地方听取残疾受害人的证词时,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禁止法院命令受害人出于有限目的出庭,包括法院认为必要的对被告的指认。
(h)CA 刑法 Code § 1347.5(h) 询问应在宣誓后进行,被告应能看到和听到残疾人。如果使用双向闭路电视,被告的图像应实时传输给残疾人。
(i)CA 刑法 Code § 1347.5(i) 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影响根据《证据法》第701条对证人的取消资格。
(j)CA 刑法 Code § 1347.5(j) 根据本条规定命令进行的同步闭路电视询问的费用应由法院从其现有预算中承担。
(k)CA 刑法 Code § 1347.5(k) 本条不应被解释为免除提供其他必要便利以确保残疾人进入法庭的需要,也不应规定低于1990年《美国残疾人法案》第二章(42 U.S.C. Sec. 12101 et seq.)及其根据该法案通过的联邦法规所规定的残疾人无障碍或可用性标准。
(l)CA 刑法 Code § 1347.5(l) 司法委员会应不迟于本款颁布后两年,向立法机关报告通过闭路电视接纳证词录像的使用频率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