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刑法 Code § 1347.1(a) 在任何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被指控违反第236.1条,检察官在预审听证会或排定未成年人作证的审判日期前至少三天发出书面通知,或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主动提出动议,可以命令在动议时年龄为15岁或以下的未成年人的证词,通过同步询问和交叉询问在另一地点进行,且不在法官、陪审团、被告或被告们以及律师的在场下,并通过闭路电视传输到法庭,如果法院作出以下所有认定:
(1)CA 刑法 Code § 1347.1(a)(1) 未成年人的证词将涉及对第236.1条所定义的人口贩运罪行事实的陈述。
(2)Copy CA 刑法 Code § 1347.1(a)(2)
(A)Copy CA 刑法 Code § 1347.1(a)(2)(A) (i)至(v)项所列举的一个或多个因素对未成年人的影响,经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是如此之大,以至于除非使用闭路电视作证,否则未成年人将无法作为证人出庭。
(i)CA 刑法 Code § 1347.1(a)(2)(A)(i) 未成年人在被告在场的情况下作证,将导致未成年人遭受严重的精神痛苦,从而使其无法作为证人出庭。
(ii)CA 刑法 Code § 1347.1(a)(2)(A)(ii) 被告在实施犯罪时使用了致命武器。
(iii)CA 刑法 Code § 1347.1(a)(2)(A)(iii) 被告威胁对未成年人或其家人造成严重人身伤害,威胁监禁或驱逐未成年人或其家庭成员,威胁将未成年人从其家庭中带走,或威胁解散未成年人的家庭,以阻止或劝阻未成年人出席任何审判或法庭程序或作证,或阻止未成年人举报所指控的罪行,或协助刑事起诉。
(iv)CA 刑法 Code § 1347.1(a)(2)(A)(iv) 被告在实施犯罪时对未成年人造成了严重身体伤害。
(v)CA 刑法 Code § 1347.1(a)(2)(A)(v) 被告或其律师在听证会或审判期间的行为导致未成年人无法继续作证。
(B)CA 刑法 Code § 1347.1(a)(2)(A)(B) 在作出本款所要求的决定时,法院应考虑未成年人的年龄、未成年人与被告或被告们之间的关系、未成年人的任何障碍或残疾,以及所指控行为的性质。未成年人拒绝作证本身不应构成足以证明本节所述的特殊程序对于获取未成年人证词是必要的证据。
(3)CA 刑法 Code § 1347.1(a)(3) 可用于闭路电视的设备能够准确地将未成年人的形象和举止传达给法官、陪审团、被告或被告们以及律师。
(b)CA 刑法 Code § 1347.1(b) 如果法院命令使用闭路电视,应使用双向闭路电视,但如果(a)款(2)项(A)分项中(i)至(v)项所列举的一个或多个因素对未成年人的影响,经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是如此之大,以至于即使使用双向闭路电视,未成年人仍无法作为证人出庭,则可以使用单向闭路电视。控方应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被告或被告们其寻求使用单向闭路电视的意图,除非控方向法院表明有充分理由不适用此30天通知要求。
(c)Copy CA 刑法 Code § 1347.1(c)
(1)Copy CA 刑法 Code § 1347.1(c)(1) 根据本节提出的动议听证会应在陪审团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2)CA 刑法 Code § 1347.1(c)(2) 尽管有《证据法》第804条或任何其他法律的规定,法院在决定动议的是非曲直时,不得强迫未成年人在听证会上作证,也不得仅以未成年人未作证为由驳回动议。
(3)CA 刑法 Code § 1347.1(c)(3) 在确定第 (a) 款第 (2) 段 (A) 项第 (i) 至 (v) 款所列举的五项因素中的一项或多项对个别未成年人造成的影响是否如此重大,以至于除非使用双向或单向闭路电视,否则该未成年人无法作为证人出庭时,法院可以在法官办公室或法庭以外的其他舒适场所,在有支持人员、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在记录在案的情况下,对未成年人进行合理时间的询问。
被告不得在场。法院应负责询问未成年人,不得允许检察官或辩护律师盘问未成年人。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应被允许在法官办公室会谈前向法院提交拟议问题。辩护律师应在法官办公室会谈结束前获得与被告协商的合理机会。
(d)CA 刑法 Code § 1347.1(d) 当法院命令在法庭以外的其他地点听取未成年人证词时,法院应采取以下所有措施:
(1)CA 刑法 Code § 1347.1(d)(1) 在陪审团不在场的情况下,简要记录其命令的理由。虽然该声明无需包含传统的
案件事实认定,但理由应足够具体,以便进行有意义的审查,并表明自由裁量权是经过谨慎、合理和公平的方式行使的。
(2)CA 刑法 Code § 1347.1(d)(2) 指示陪审团成员,不得从使用闭路电视作为便利未成年人作证的手段中得出任何推论。
(3)CA 刑法 Code § 1347.1(d)(3) 在陪审团不在场的情况下,指示各自的律师,在审判过程中不得对使用闭路电视程序发表任何评论。
(4)CA 刑法 Code § 1347.1(d)(4) 在陪审团不在场的情况下,指示支持证人,他或她不得指导、暗示或以任何方式影响或试图影响
未成年人的证词。
(5)CA 刑法 Code § 1347.1(d)(5) 命令对未成年人询问的完整记录,包括以任何方式参与询问的所有人员的图像和声音,除速记记录外,还应制作并保存为视频记录。该视频记录应传送至案件待决法院的书记员处,并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给检察官、被告及其律师查阅。该视频记录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年后销毁。如果提起上诉,该视频记录在上诉终审判决下达之前不得销毁。根据本节制作的视频记录受法院保护令的约束,以
保护证人的隐私。本款不影响第 868.7 节 (b) 款的规定。
(e)CA 刑法 Code § 1347.1(e) 当法院命令在法庭以外的其他地点听取未成年人证词时,只有未成年人、根据第 868.5 节指定的支持人员、一名非制服法警、操作闭路设备所需的任何技术人员,以及经与控方和辩方协商后由法院指定的一名代表,方可亲自在场作证。一个视频录制设备应记录未成年人的图像及其证词,另一个单独的视频录制设备应记录支持人员的图像。
(f)CA 刑法 Code § 1347.1(f) 当法院命令在法庭以外的
其他地点听取未成年人证词时,未成年人应在其作证前被带入法官办公室,与法官、检察官和辩护律师进行合理时间的会面。未成年人的支持人员也应在场。此次会面的目的是向未成年人解释法庭程序,并允许律师有机会与未成年人建立良好关系,以便利后续通过闭路电视进行询问。在此次会面期间,任何参与者均不得与未成年人讨论被告或案件的任何事实。
(g)CA 刑法 Code § 1347.1(g) 当法院命令在法庭以外的其他地点听取未成年人证词时,本节不禁止法院命令将未成年人带入法庭,以用于有限的目的,
包括法院认为必要的被告身份识别。
(h)CA 刑法 Code § 1347.1(h) 审查应在宣誓下进行,被告应能看到和听到未成年证人;如果使用双向闭路电视,被告的图像应实时传输给证人。
(i)CA 刑法 Code § 1347.1(i) 本节不影响根据《证据法典》第701条取消证人资格的规定。
(j)CA 刑法 Code § 1347.1(j) 根据本节命令的通过同步闭路电视进行的审查费用,应由法院从其现有预算中承担。
(k)CA 刑法 Code § 1347.1(k)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禁止被告在任何闭路电视作证期间由律师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