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26

Explanation

传票是要求证人出庭的法律程序,可以由多种人员签发,例如治安法官、地方检察官、公设辩护人或他们的调查员。被告的律师也可以签发传票。刑事案件中的传票可以要求出示记录,但必须遵循《证据法》中的具体规定。

第(c)和(d)款规定,与性别肯定或敏感医疗保健服务相关的医疗信息,在面对基于其他州法律的传票时,受到保护,不得披露。这些法律可能针对寻求受法律保护的医疗保健的人。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要求出示记录的传票必须遵守获取记录的程序,任何关于获取权限的争议都可能导致非公开的法庭听证会,以决定辩方有权查看哪些信息。然而,记录的可采性并不禁止在获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自愿获取这些记录。

(a)CA 刑法 Code § 1326(a) 传票是要求证人出庭或治安法官出庭的程序。传票可由以下任何一方签署和签发:
(1)CA 刑法 Code § 1326(a)(1) 收到投诉的治安法官或其书记员、地方检察官或其调查员、或公设辩护人或其调查员,针对州内的证人。
(2)CA 刑法 Code § 1326(a)(2) 地方检察官、其调查员,或应大陪审团请求,任何高等法院法官,针对州内的证人,以支持起诉书或公诉书,要求其在审理该案件的法院出庭。
(3)CA 刑法 Code § 1326(a)(3) 地方检察官或其调查员、公设辩护人或其调查员,或审理刑事诉讼的法院书记员。书记员应在任何时候,应被告的申请,免费签发被告可能需要的、由其签署的、针对州内证人的空白传票。
(4)CA 刑法 Code § 1326(a)(4) 被告的备案律师。
(b)CA 刑法 Code § 1326(b) 在刑事诉讼中签发的传票,如果命令企业记录保管人或其他合格证人出示账簿、文件、文书或记录,应指示该保管人或合格证人按照《证据法》第1560条(b)款规定的方式交付这些物品。《证据法》第1560条(e)款不适用于刑事案件。
(c)Copy CA 刑法 Code § 1326(c)
(1)Copy CA 刑法 Code § 1326(c)(1) 尽管有(b)款规定,医疗保健提供者、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或承包商不得应任何外州传票的要求,披露与寻求或获得性别肯定医疗保健或性别肯定心理健康护理的个人,或允许儿童接受性别肯定医疗保健或性别肯定心理健康护理的个人或实体相关的医疗信息。此类外州传票是基于违反另一州法律,授权采取刑事行动,干涉个人寻求或获得性别肯定医疗保健或性别肯定心理健康护理的权利,或针对允许儿童接受性别肯定医疗保健或性别肯定心理健康护理的个人或实体。
(2)CA 刑法 Code § 1326(c)(2) 就本款而言,“性别肯定医疗保健”和“性别肯定心理健康护理”应具有《福利和机构法》第16010.2条中规定的相同含义。
(d)CA 刑法 Code § 1326(d) 尽管有(b)款规定,医疗保健提供者、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或承包商不得应任何外州传票的要求,披露与敏感服务相关的医疗信息。此类外州传票是基于违反另一州法律,授权对提供或接受《民法典》第1798.300条所定义的受法律保护的医疗保健活动的个人或实体采取刑事行动。就本款而言,“敏感服务”具有《保险法》第791.02条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e)CA 刑法 Code § 1326(e) 在刑事诉讼中,任何一方,或一方的律师或代表,不得以《证据法》第1560条(b)款规定以外的任何方式,签发传票命令企业记录保管人或其他合格证人提供与被传唤的个人或实体以外的个人或实体相关的账簿、文件、文书或记录,或其副本。当被告向非当事人的个人或实体签发传票以要求出示账簿、文件、文书或记录,或其副本时,法院可以命令举行秘密听证会,以确定辩方是否有权获得这些文件。除非《刑法典》第1054.3条要求,法院不得命令向控方披露这些文件。
(f)CA 刑法 Code § 1326(f) 本条不应解释为禁止在获得相关人员同意的情况下获取账簿、文件、文书或记录。

Section § 1326.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警方在重罪调查中如何获取公用事业记录。只有在警官出示确凿理由证明这些记录对正在进行的重罪调查很重要时,法官才能下令出示这些记录。所需记录的详细信息和类型必须明确,并且除非法院将其保密最长一年,否则这些记录是公开的。公用事业记录包括电话通话记录或账单信息等,但不包括通话内容。公司可以告知客户该命令,除非法院阻止,并且没有人会因按命令发布记录而承担责任。这些记录只能用于相关调查。

(a)CA 刑法 Code § 1326.1(a) 法官签发任何形式和存储方式的公用事业记录出示令,仅限于和平官员提出书面单方申请,并表明具体且可阐明的证据,证明有合理理由相信所寻求的记录或信息与正在进行的对第186.10条重罪违反或受第186.11条规定的加重处罚的任何重罪的调查相关且重要。该单方申请应具体说明要出示的记录,且仅限于刑事调查对象的个人或多个个人的记录。该单方申请和任何后续司法命令应作为司法记录向公众开放,除非法院命令封存,期限为60天。经向法院证明为继续调查所必需,这些记录的封存可延长60天。60天的延期最长可达一年,或直至对该个人或多个个人的调查终止,以较早者为准。命令要求出示的记录应在将命令送达公用事业记录持有人后,在合理时间内返还给和平官员申请人或其指定人员。
(b)CA 刑法 Code § 1326.1(b) 在 (a) 款中使用的“公用事业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用户信息、电话或寻呼机号码信息、长途电话记录、通话详情记录、自动信息计费记录、账单、付款记录以及由从事提供电话、寻呼机、电力、燃气、丙烷、水或其他类似服务的公司保管的服务申请。“公用事业记录”不包括笔式记录器或陷阱追踪器的安装或从其安装中收集的数据,也不包括有线或电子通信的内容。
(c)CA 刑法 Code § 1326.1(c) 本节中的任何规定均不排除公用事业记录持有人通知客户收到记录出示令,除非法院认定此通知会妨碍调查,并命令公用事业记录持有人不通知客户。如果法院根据本款作出了不通知客户的命令,则获得公用事业记录的和平官员或执法机构应在调查终止后10天内,通过向客户送达单方命令副本的方式通知客户。
(d)CA 刑法 Code § 1326.1(d) 公用事业记录持有人或其任何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均不对任何人承担以下责任:(A) 根据本节规定响应命令披露信息,或 (B) 遵守本节规定不向客户披露命令或根据命令传播信息的命令。
(e)CA 刑法 Code § 1326.1(e) 本节中的任何规定均不排除公用事业记录持有人应要求自愿向执法部门披露信息或提供记录。
(f)CA 刑法 Code § 1326.1(f) 根据本节发布的公用事业记录仅用于刑事调查和起诉目的。

Section § 132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法官何时以及如何可以下令发布托管或产权记录,以用于刑事调查。警官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些记录对于调查某些重罪至关重要。申请和命令通常是公开记录,除非法官决定在一定时期内保密。如果调查需要,保密期可以多次延长,最长可达一年或直到调查结束。产权保险公司和托管公司必须遵守命令,但可以通知客户,除非法院命令它们不要通知。调查结束后,必须通知客户。公司因遵守法院命令而披露信息或不披露信息,不承担法律责任,并且它们也可以选择自愿向警方分享记录。

Section § 1327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签发传票的具体格式。传票是一种法律命令,要求某人作为刑事案件的证人出庭。该格式包括证人姓名、法院地点、出庭日期和时间等详细信息。传票可由法官或地方检察官等不同机构签发。如果需要特定文件,传票中也会列出这些物品。

根据第 1326 条授权的传票应基本采用以下形式:
加利福尼亚州人民致 A. B.:
兹命令你于(注明日期和时间)在(注明地点)出庭,作为加利福尼亚州人民对 E. F. 提起的刑事诉讼中的证人,接受 ____ 县 ____ 法院法官 C. D. 的传唤。
此令于公元 19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由我亲笔签署。G. H.,____ 法院法官(或“J. K.,地方检察官”,或“J. K.,地方检察官调查员”,或“D. E.,公设辩护人”,或“D. E.,公设辩护人调查员”,或“F. G.,辩护律师”,或“奉法院命令,L. M.,书记员”,或视情况而定)。

如果需要书籍、文件或文献,传票中必须包含以下指示:“你还被要求携带以下物品”(清晰描述所需的书籍、文件或文献)。

Section § 1328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刑事案件中传票必须如何送达。除了被告不能在自己的案件中送达传票外,任何人都可以送达传票。执法人员必须在其所在县内送达传票,并迅速提交书面送达记录。

对于未成年人,传票应送达给其父母或监护人。如果找不到他们,则送达给任何负责该未成年人的成年人,或者如果未成年人年满12岁或以上,则直接送达给未成年人。如果未成年人处于儿童福利机构的照管下,传票也应送达给福利或缓刑监督部门。

如果需要执法人员作为证人,传票可以直接送达给他们本人,通过他们的上级,或通过电子方式送达。上级必须确认收到并及时转交给该执法人员。

如果送达过晚或怀疑无法及时送达,上级可以拒绝或通知无法送达。特别是对于加州公路巡警的警官,他们的上级必须在下一个工作日转交传票,但延迟不会使送达失效。

(a)CA 刑法 Code § 1328(a) 传票可由任何人送达,但被告不得在自己作为当事人的刑事诉讼中送达传票。然而,执法人员应在其所在县内送达任何交付给其的传票,无论是代表控方还是被告,并应毫不迟延地制作一份由其签署的书面送达回执,说明送达的时间和地点。送达通过亲自向证人递交传票副本完成。
(b)Copy CA 刑法 Code § 1328(b)
(1)Copy CA 刑法 Code § 1328(b)(1) 如果向未成年人送达,应向未成年人的父母、监护人、财产管理人或类似受托人送达;如果其中任何一人无法通过合理尽职找到,则应向任何照管或控制该未成年人、或与该未成年人同住、或雇佣该未成年人的人送达,除非该父母、监护人、财产管理人、受托人或其他指定人员是被告。如果未成年人年满12岁或以上,也应向该未成年人送达。被送达人有义务在传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使未成年人出庭。故意不使未成年人出庭的行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1218条作为藐视法庭行为予以处罚。被送达人应获得为被传唤证人提供的费用和开支。
(2)CA 刑法 Code § 1328(b)(2) 如果据称该未成年人符合《福利与机构法典》第300、601或602条的描述,且该未成年人未与父母或监护人同住,无论其年龄大小,传票也应送达至县儿童福利部门或缓刑监督部门的指定送达代理人,该儿童已被置于其管辖之下。
(3)CA 刑法 Code § 1328(b)(3) 对案件拥有管辖权的法院有权指定一名诉讼监护人以接受对该儿童的传票送达,并有权使根据本条规定被命令出庭的儿童出庭。
(c)CA 刑法 Code § 1328(c) 如果第830条中指定的任何执法人员因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察觉或调查的事件或交易相关事宜,被要求作为证人在任何法院或治安法官面前出庭,根据本章发出的要求其出庭的刑事传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送达:亲自向该执法人员递交一份副本;或向其直属上级或其直属上级指定的代理人递交两份副本以接受送达;或者,在地方机构已与地方检察官办公室、法警办公室或县治安官办公室(如适用)同意参与的县,通过电子方式(包括电子邮件、电脑调制解调器、传真或其他电子方式)亲自向其发送一份副本,或向其直属上级或直属上级指定的代理人发送一份副本以接受送达。如果通过电子方式送达,传票中指明的执法人员,或其直属上级或其直属上级指定的机构,应通过电话或电子方式向发件人确认收到传票。如果向直属上级或直属上级指定的代理人送达,直属上级或代理人应尽快将传票副本递交给该执法人员,且不得迟于能使该执法人员遵守传票的时间。
(d)CA 刑法 Code § 1328(d) 如果试图送达的直属上级或其指定代理人知道其无法在允许该执法人员遵守传票的时间内将传票副本递交给该执法人员,则该直属上级或代理人可以拒绝接受送达,并在通知送达人该事实后,免除因该送达而产生的任何义务、责任或处罚。
(e)CA 刑法 Code § 1328(e) 如果直属上级或其代理人在听证日期前少于五个工作日收到传票送达,且其不能合理确定能够完成送达,则其可以拒绝接受。

Section § 13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加州如何送达传票(即要求出庭的命令)。通常,传票需要亲自送达,但这项法律允许通过邮件、信使、电子邮件或传真发送,前提是被传唤人确认收到并提供一些身份信息,例如出生日期和驾驶执照号码。这种送达传票的方式与直接递交给本人具有同等效力。然而,如果被传唤人未出庭,不会自动被逮捕,但仍可能因不遵守传票而面临处罚。

如果有人因证人未出庭而需要推迟开庭日期,他们必须证明自己已遵循了正确的传票送达程序。任何获准的延期都只够用于尝试亲自送达传票。

(a)CA 刑法 Code § 1328(a) 尽管有第1328条规定,但除第1328条 (c) 款另有规定外,传票可以通过邮件、信使、电子邮件或传真传输送达。当证人通过电话、邮件、互联网(通过电子邮件或完成发件人的在线表格)或亲自向发件人确认收到传票,并提供其出生日期和驾驶执照号码或机动车辆管理局身份证号码以供身份识别时,送达即告生效。发件人应书面记录通过电话或亲自确认时获得的身份识别信息。发件人应保留通过互联网收到的任何确认副本,直至传票签发的开庭日期或法院指定的任何进一步日期。根据本条签发并确认的传票,应与亲自送达的传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遵守根据本条签发并确认的传票,可被视为藐视法庭并受到处罚,传票中可如此说明;但不得根据未遵守本条传唤而未出庭的情况签发逮捕令或人身拘捕令。
(b)CA 刑法 Code § 1328(b) 当事人因证人未按传票要求在指定时间和地点出庭或作证而请求延期审理的,应向法院证明该当事人已遵守本条规定。该延期审理的期限应仅限于允许亲自送达传票所需的时间,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法律允许的期限,包括第861条和第1382条的要求。

Section § 132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警官在法庭上就其执勤时看到或调查的事情作证,他不必提供家庭住址。相反,他可以提供工作地址。

Section § 1328.6

Explanation
如果刑事鉴定专家、警方专业人员或福利部门雇员等特定专业人士在刑事案件中作证,他们无需公开提供其家庭住址。相反,他们可以提供其工作地址,除非法院认定家庭住址对案件至关重要且不会危及证人安全。这在不影响被告收集必要信息权利的情况下,确保了证人的安全,但秘密线人不受此规则保护。

Section § 1329

Explanation

如果你是刑事案件的证人,无论是收到传票、承诺出庭还是自愿出庭,法院都可以决定给你补偿。你每天出庭可以获得 12 美元,外加一笔合理的费用作为你的开支,这些费用由县里承担。法院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决定适用《政府法典》中的哪些规定,但有一个特定条款除外。

如果你还因为出庭而缺勤且没有拿到工资,法院可能会为你补偿每天最高 18 美元的工资损失,这笔钱也由县里支付。但是,你不能同时领取 12 美元的出庭费和工资损失补偿。

(a)CA 刑法 Code § 1329(a) 当某人作为刑事案件的证人,无论是根据传票、承诺书还是自愿出庭,在治安法官、大陪审团或法庭前作证时,法院可酌情决定,如果证人出庭是为了审判,可通过其会议记录中的命令,或在任何刑事诉讼中,通过书面命令,指示县审计员向县财务官开具认股权证,支付该证人的证人费,标准为每天实际出庭十二美元 ($12),以及命令中规定的该证人必要开支的合理金额。法院可酌情根据本节或《政府法典》第八篇第一章(自第 68070 节起)中任何适当的节(第 68093 节除外)作出津贴。这些津贴由县承担。
(b)CA 刑法 Code § 1329(b) 法院可酌情授权向该证人支付一笔款项,如果该证人有工作,并且因作为证人而缺勤期间雇主未支付其工资,则支付其该期间的税前工资总额,但该金额每天不得超过十八美元 ($18)。该金额由县承担。
根据本款规定获得补偿的人员不得领取 (a) 款规定的证人费。

Section § 1329.1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加州的刑事案件或程序中被传唤作为证人,你收到的传票必须书面告知你,你可能有资格获得出庭时间和差旅费的补偿。该通知还应包含关于如何申请或索取这些费用和里程费的一般说明。

Section § 13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个人不必到其居住县以外的法院作证,除非法院离家不到150英里。但是,如果法官根据一份宣誓书(声明证人的证词对案件很重要)命令其出庭,则有例外。此外,如果传票不要求亲自出庭,这项规定不适用于记录保管人或其他证人。

任何人均无义务作为证人出席其居住县以外或收到传票地点以外的法院或治安法官面前,除非其居住地与审判地之间的距离少于150英里,或者除非审理该罪行的法院法官、最高法院法官、高等法院法官,或在已依据《福利与机构法》第二编第一部第二章第16条(第650条起)为其提交申请的未成年人案件中,审理该申请的少年法庭法官,根据地方检察官或检察官、或被告、或其律师的宣誓书,或在已在少年法庭为其提交申请的未成年人案件中,根据批准提交申请的缓刑官或诉讼任何一方、或其律师的宣誓书,声明其认为证人的证据具有重要性,且其出席质询、审判或听证会是重要且必要的,应当在传票上批注证人出庭的命令。
当调取文件传票依据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正式签发,并依据《证据法》第十一编第二章第4条(第1560条起)的规定送达给记录保管人或其他合格证人,且传票条款不要求其亲自出庭时,本节的限制不适用。

Section § 1331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无视传票,或者拒绝宣誓或作为证人作证,法院可以以藐视法庭罪惩罚他们。

如果被告的证人无正当理由无视传票,他们可能需要向被告支付100美元,被告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追讨这笔钱。

拒不服从传票,或拒绝宣誓或作为证人作证,可由法院或治安法官以藐视法庭罪论处。证人拒不服从被告方发出的传票,除非其能证明缺席有正当理由,否则须向被告支付一百美元,该款项可通过民事诉讼追回。

Section § 1331.5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如果一个人被传唤出庭,他可以与要求其出庭的一方达成协议,约定在不同于原定日期的时间出庭。如果他们未能按照新协议出庭,可能会被控藐视法庭,这是一个严重的后果。传票中应包含对此的警告。如果发生争议,可以使用宣誓书(一份宣誓声明)来证明协议和未出庭的事实。法院随后可以决定是否允许延期或重新安排。

任何被传唤出庭或出席其中案件审理的人,可以不按传票指定的时间出庭,而与发出传票的当事人约定在另一时间或根据约定通知出庭。任何未按该协议出庭的行为,可被视为藐视法庭而受到处罚,传票应如此说明。证明该协议和未出庭的事实,可由任何对事实有亲身了解的人的宣誓书证明,法院可酌情准予延期。

Section § 133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旨在确保重要证人出庭作证。如果法官认为证人可能不会出庭,除非有某种承诺,他们可以要求证人签署一份书面保证,同意出庭。如果证人拒绝,且是成年人,他们可能会被治安官羁押;如果是未成年人,则由缓刑官羁押,直到他们同意或合法获释。

如果有人因拒绝作证而被羁押,他们有权在两天内自动获得由另一位法官对其羁押的复核。如果他们必须继续羁押,可以在10天后要求再次复核。如果证人签署了协议但未出庭,他们的保证书将像保释金一样被没收。

(a)CA 刑法 Code § 1332(a) 尽管有第878条至第883条(含)的规定,当法院经宣誓证据证实,确信有充分理由相信控方或辩方的任何重要证人(无论该证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除非要求提供担保,否则将不会出庭作证,在与任何刑事诉讼相关的程序中,或在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602条提出的监护申请中,法院可以命令证人签订书面保证书,保证其将按法院命令的时间和地点出庭作证,否则将没收法院认为适当的金额。
(b)CA 刑法 Code § 1332(b) 如果被要求签订出庭作证保证书(无论有无担保人)的证人拒绝遵守该命令,法院可以羁押该证人;如果证人是成年人,则羁押至治安官处;如果证人是未成年人,则羁押至缓刑官或其他适当机构处,直至证人遵守或合法获释。
(c)CA 刑法 Code § 1332(c) 当一人根据本条被羁押时,其有权获得由对该罪行具有管辖权的法官或治安法官(但不是发出该命令的法官或治安法官)对其要求签订书面保证书的命令和羁押该人的命令进行自动复核。此复核应不迟于原羁押命令发出之日起两天举行。
(d)CA 刑法 Code § 1332(d) 如果确定证人必须继续羁押,证人有权在10天后复核该命令。
(e)CA 刑法 Code § 1332(e) 当证人已签订出庭保证书,但未能出庭时,该保证书将以与保释保证书相同的方式被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