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a)CA 刑法 Code § 1334.1(a) “证人”包括在大陪审团的任何程序或调查中,或在任何刑事诉讼、起诉或程序中,需要其证词的任何人。
(b)CA 刑法 Code § 1334.1(b) “州”指美国任何州或领地以及哥伦比亚特区。
(c)CA 刑法 Code § 1334.1(c) “大陪审团调查”指任何已经开始或即将开始的大陪审团调查。
(d)CA 刑法 Code § 1334.1(d) “每日津贴”指一笔用于支付个人开支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食宿。
加州《刑法典》的本节定义了本章中使用的特定术语。它明确指出,“证人”是指在法律程序中(例如大陪审团调查或刑事审判)需要其证词的任何人。“州”一词指美国任何州、领地或哥伦比亚特区。“大陪审团调查”是指大陪审团已经开始或即将开始的调查。“每日津贴”被描述为用于支付个人开支(如食宿)的款项。
这项法律允许美国任何州的法官,请求加利福尼亚州的重要证人到其州内的刑事案件或大陪审团调查中出庭。法官必须签发一份证明,确认证人的必要性、其免于逮捕的保护,并承担旅行和每日费用。
如果确认证人是必要的且不会给证人造成不当困难,加州法官可以签发传票,要求证人前往作证。未遵守传票的证人将受到与加州法院任何传票不服从者相同的处罚。
此外,如果情况需要,法官可以命令拘留证人以确保其出庭。但是,如果另一州的诉讼涉及对在加州法律下合法的性或生殖保健(如堕胎或性别肯定护理)处以惩罚,则本法律禁止发出此类命令。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法官要求其他州的证人来加州刑事案件或大陪审团调查中作证。法官会签发一份证明,确认需要该证人,这可能导致证人被拘留以确保其出庭。证人会获得旅行和每日费用补偿,除非他们是囚犯,这种情况下他们将获得食宿。证人无需停留超过规定期限,不遵守传票可能导致类似于在加州无视法院命令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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