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羁押人协议特此颁布为法律,并由本州与所有其他合法加入的司法管辖区以大致如下的形式订立:
被羁押人协议
缔约国庄严同意:
Article I
缔约方发现,针对囚犯的未决指控、基于未经审理的起诉书、告发书或控告书的羁押令,以及难以确保已在其他司法管辖区监禁的人员获得快速审判,这些都产生了阻碍囚犯治疗和康复计划的不确定性。因此,本协议的缔约方政策和宗旨是鼓励迅速有序地处理此类指控,并确定所有基于未经审理的起诉书、告发书或控告书的羁押令的适当状态。缔约方还发现,有关此类指控和羁押令的程序,当源自另一司法管辖区时,在没有合作程序的情况下无法妥善进行。本协议的进一步宗旨是提供此类合作程序。
Article II
本协议中使用的术语:
(a)CA 刑法 Code § 1389(a) “州”应指美利坚合众国的一个州;美利坚合众国;美国的一个领土或属地;哥伦比亚特区;波多黎各联邦。
(b)CA 刑法 Code § 1389(b) “送出州”应指囚犯根据本协议Article III提出最终处理请求时,或根据本协议Article IV提出羁押或可移交请求时,囚犯被监禁的州。
(c)CA 刑法 Code § 1389(c) “接收州”应指根据本协议Article III或Article IV,将对起诉书、告发书或控告书进行审判的州。
Article III
(a)CA 刑法 Code § 1389(a) 凡一人已在缔约方州的刑事或惩教机构开始服刑,且在服刑期间,任何其他缔约方州有任何未审理的起诉书、告发书或控告书,并据此对该囚犯发出了羁押令,该囚犯应在其已向检察官及其管辖区内的适当法院递交其监禁地点书面通知以及要求对该起诉书、告发书或控告书作出最终处理的请求后一百八十天内受审:但如果在公开法庭上,经证明有充分理由,且囚犯或其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对该事项有管辖权的法院可准予任何必要或合理的延期。囚犯的请求应附有负责羁押囚犯的适当官员出具的证明,说明囚犯被羁押的承诺期限、已服刑时间、剩余刑期、已获得的良好行为减刑时间、囚犯的假释资格时间,以及州假释机构与囚犯有关的任何决定。
(b)CA 刑法 Code § 1389(b) 本款 (a) 项所指的最终处理书面通知和请求应由囚犯提交或寄送给典狱长、惩教专员或其他负责羁押囚犯的官员,该官员应立即将其连同证明通过挂号信或认证邮件(要求回执)转交给适当的检察官和法院。
(c)CA 刑法 Code § 1389(c) 典狱长、惩教专员或其他负责羁押囚犯的官员应立即告知囚犯针对其发出的任何羁押令的来源和内容,并应告知其有权请求对作为羁押令依据的起诉书、告发书或控告书作出最终处理。
(d)CA 刑法 Code § 1389(d) 囚犯根据本条 (a) 款提出的任何最终处理请求,应视为对所有未审理的起诉书、告发书或申诉书的最终处理请求,这些起诉书、告发书或申诉书是基于该州(其检察官是最终处理请求的特定接收方)对该囚犯发出的羁押令。典狱长、惩教署长或其他羁押囚犯的官员应立即通知囚犯最终处理请求所送达的州内各司法管辖区的所有相关检察官和法院,告知囚犯正在启动的程序。根据本款发出的任何通知应附有囚犯的书面通知、请求和证明的副本。如果在本协议所设想的任何起诉书、告发书或申诉书在囚犯返回原羁押地点之前未进行审判,则该起诉书、告发书或申诉书应不再具有任何效力,法院应下令永久驳回该案。
(e)CA 刑法 Code § 1389(e) 囚犯根据本条 (a) 款提出的任何最终处理请求,也应被视为放弃引渡,涉及本协议所设想的或因本条 (d) 款而包含在内的任何指控或程序,以及放弃引渡至接收州,以便在发送州服刑期满后,在该接收州服任何对其施加的刑罚。最终处理请求还应构成囚犯同意在任何可能需要其出庭的法院出庭,以实现本协议的目的,以及进一步同意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自愿返回原羁押地点。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阻止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判处同期执行的刑罚。
(f)CA 刑法 Code § 1389(f) 囚犯在签署本条 (a) 款所述的最终处理请求后越狱的,该请求应无效。
第四条
(a)CA 刑法 Code § 1389(a) 待审起诉书、告发书或申诉书所在司法管辖区的相关官员,有权要求将对其发出羁押令且正在任何缔约州服刑的囚犯,根据本协议第五条 (a) 款的规定提供给他,在向囚犯被监禁州的有关当局提交临时羁押或提供囚犯的书面请求后:但前提是,对该起诉书、告发书或申诉书拥有管辖权的法院已正式批准、记录并转交该请求:并且还规定,在有关当局收到请求后,应有三十天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发送州的州长可以自行或应囚犯的请求,不批准临时羁押或提供囚犯的请求。
(b)CA 刑法 Code § 1389(b) 在收到本条 (a) 款规定的官员书面请求后,羁押囚犯的有关当局应向该官员提供一份证明,说明囚犯被羁押的刑期、已服刑时间、剩余刑期、已获得的良好行为减刑时间、囚犯的假释资格时间以及州假释机构与囚犯相关的任何决定。上述当局应同时向接收州所有其他对该囚犯发出羁押令的官员和相关法院提供类似的证明,并附上通知,告知他们关于羁押或提供囚犯的请求及其理由。
(c)CA 刑法 Code § 1389(c) 对于本条所促成的任何程序,审判应在囚犯抵达接收州后一百二十天内开始,但经公开法庭上显示正当理由,且囚犯或其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对该事项拥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准予任何必要或合理的延期。
(d)CA 刑法 Code § 1389(d)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解释为剥夺囚犯根据本条 (a) 款规定质疑其移交合法性的任何权利,但不得以发送州行政机关未明确同意或命令该移交为由反对或拒绝该移交。
(e)CA 刑法 Code § 1389(e) 如果在本协议第五条 (e) 款规定囚犯被送回原羁押地之前,未对本协议所设想的任何起诉书、信息或控告进行审判,则该起诉书、信息或控告应不再具有任何效力,且法院应下令永久驳回该起诉书、信息或控告。
Article V
(a)CA 刑法 Code § 1389(a) 响应根据本协议第三条或第四条提出的请求,移送州的适当主管机关应提议将该囚犯的临时羁押权移交给针对该人员的起诉书、信息或控告待决州的适当主管机关,以便进行快速有效的起诉。如果最终处理请求由囚犯提出,则临时羁押提议应随附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书面通知。对于联邦囚犯,接收州的适当主管机关有权根据本协议获得临时羁押权,或有权要求囚犯在审判地点处于联邦羁押状态,以保管人批准的任何羁押安排为准。
(b)CA 刑法 Code § 1389(b) 接受临时羁押提议的州的官员或其他代表应要求出示以下文件:
(1)CA 刑法 Code § 1389(b)(1) 适当的身份证明及其代表该州行事的授权证明,该州将获得囚犯的临时羁押权。
(2)CA 刑法 Code § 1389(b)(2) 经正式认证的起诉书、信息或控告副本,该起诉书、信息或控告是羁押令所依据的,也是提出临时羁押囚犯请求所依据的。
(c)CA 刑法 Code § 1389(c) 如果适当主管机关拒绝或未能接受该人员的临时羁押,或者如果羁押令所依据的起诉书、信息或控告未在本协议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开庭审理,则起诉书、信息或控告待决司法管辖区的适当法院应下令永久驳回该起诉书、信息或控告,且任何基于此的羁押令应不再具有任何效力。
(d)CA 刑法 Code § 1389(d) 本协议中提及的临时羁押仅用于允许对构成一项或多项羁押令基础的一项或多项未审理的起诉书、信息或控告中所包含的指控进行起诉,或对源自同一交易的任何其他指控进行起诉。除了其出庭以及在往返于任何需要其在场的地点期间,囚犯应被关押在适合的监狱或其他通常用于羁押候审人员的设施中。
(e)CA 刑法 Code § 1389(e) 在符合本协议宗旨的最早可行时间,囚犯应被送回移送州。
(f)CA 刑法 Code § 1389(f) 在临时羁押持续期间,或在根据本协议要求囚犯可用于审判期间,正在服刑的刑期应继续计算,但囚犯只有在判处刑罚的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和惯例允许的情况下,才能获得减刑。
(g)CA 刑法 Code § 1389(g) 除本协议规定的临时羁押目的外,囚犯应被视为仍处于移送州的羁押之下并受其管辖,任何从临时羁押中逃脱的行为,可按照从原羁押地逃脱的方式处理,或按照法律允许的任何其他方式处理。
(h)CA 刑法 Code § 1389(h) 自缔约州根据本协议接收囚犯羁押权之时起,直至该囚犯被送回移送州的领土和羁押之下,待决一项或多项未审理的起诉书、信息或控告的州,或正在进行审判的州,应负责囚犯并应支付运输、照料、看管和送回囚犯的所有费用。本款规定应适用,除非有关州之间已订立补充协议,规定了不同的费用和责任分摊方式。本协议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改变或影响缔约州政府内部各部门、机构和官员之间,或缔约州与其下属机构之间关于费用支付或相关责任的任何内部关系。
Article VI
(a)CA 刑法 Code § 1389(a) 在确定本协议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期限的持续时间和截止日期时,只要且在囚犯无法受审期间(由对该事项拥有管辖权的法院确定),该期限的计算应中止。
(b)CA 刑法 Code § 1389(b)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以及本协议提供的任何补救措施,均不适用于任何被判定为精神疾病的人。
第七条
本协议的每个缔约州应指定一名官员,该官员应与其他缔约州的类似官员共同行动,颁布规章制度以更有效地执行本协议的条款和规定,并应在州内和州外提供本协议有效运作所需的信息。
第八条
本协议对缔约州生效,当该州已将其颁布为法律时。本协议的缔约州可以通过颁布废止本协议的法规而退出本协议。但是,任何州的退出不应影响在该退出生效时已由囚犯或州官员启动的任何程序的地位,也不应影响其在这方面的权利。
第九条
本协议应被广义解释,以实现其宗旨。本协议的条款应是可分割的,如果本协议的任何短语、条款、句子或规定被宣布违反任何缔约州或美国的宪法,或其对任何政府、机构、个人或情况的适用性被认定无效,本协议其余部分的有效性及其对任何政府、机构、个人或情况的适用性不应因此受到影响。如果本协议被认定违反任何缔约州的宪法,本协议对其他州仍将完全有效,并且对受影响的州就所有可分割事项而言仍将完全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