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释免除
Section § 1300
本节解释了担保人或存款人如何将被保释的被告交还给当局,并解除保释义务的程序。首先,他们需要向负责羁押被告的官员提供某些文件。他们还必须设法将交出事宜告知被告的律师。
交出后,官员必须在48小时内将被告带到法院,法院将告知被告其关于先前豁免的权利。法院还可以决定是否应返还已支付的保释金。如果法院同意,保释金或存款即正式解除。
如果被告没有违反任何法院规定或缺席,且没有正当理由交出被告,法院可以要求担保人或存款人将保释金返还给最初支付的人。
Section § 1301
本法律规定了为被告交纳保释金或存入款项以使其获释的人,在必要时如何合法逮捕并移交被告。他们可以亲自逮捕,也可以授权他人进行逮捕。
逮捕后,被告必须被移交给其须出庭的法院或当地执法部门,且必须在不拖延的情况下——即在48小时内完成。如果逮捕被告的人未能做到这一点,他们可能会面临轻罪指控。
被告可以书面同意放弃48小时的时限要求,但他们可以随时撤销此放弃,此后在48小时内移交被告的要求将恢复生效。
此外,如果48小时的截止日期落在周末或节假日,移交截止日期将延长至下一个非节假日的平日上午。本法律旨在确保被告及时出庭,同时允许一定的灵活性。
Section § 1302
Section § 1303
Section § 1304
如果在法庭案件中,你交了保释金,或提供了现金、财产作为担保,或通过具结释放协议获得自由,那么这些担保通常会在保释金生效两年后被解除。
但是,如果你希望担保自动解除,你必须在两年期满前至少 60 天书面通知法院。否则,法院可能会决定不解除担保,但他们必须解释这样做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