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释保释逃犯追捕人员法案
Section § 1299.01
本节定义了加州保释和保释追捕相关的关键术语。“保释逃犯”是指弃保潜逃或违反保释条件的人。“保释人”指的是处理保释事务的持牌代理人。“保释金存入人”是指为使被告获释而支付保释金的任何人。最后,“保释逃犯追捕代理人”是指经保释代理人或保释金存入人授权,负责追踪并逮捕保释逃犯的人。这些定义自2023年7月1日起生效。
Section § 1299.02
Section § 1299.04
如果您是保释逃犯追捕代理人、保释代理人或类似专业人士,并且您正在与其他保释机构或担保人合作逮捕被告,您必须遵守《保险法》其他部分规定的具体规则。这些规则适用于在2000年1月1日之后获得保释执照的任何人。此外,本条法律于2023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1299.06
如果有人被授权抓捕保释逃犯,他们在此之前需要随身携带正确的文件。这些由保释人或支付保释金的人提供的文件,应清楚表明他们有权抓捕逃犯。文件必须包括抓捕逃犯者的姓名(以及可能的化名)、其主要办公地址,以及雇佣他们的保释机构或担保公司的名称和地址。
Section § 1299.07
本节规定了保释金追捕代理人的行为准则,明确指出他们不得冒充执法人员,也不得使用误导性的制服、徽章或名称来暗示自己与政府机构有关联。但是,他们可以穿着表明其保释追捕代理人身份的服装。
此外,这些代理人被禁止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进行移民执法,并且除非有法院命令,否则不得为移民目的分享保释逃犯的个人信息。
尽管法律限制了代理人的活动,但仍允许政府实体与联邦移民当局分享或接收有关移民身份的信息。
Section § 1299.08
本法律规定了保释逃犯追捕人员在尝试逮捕保释逃犯时的要求。他们必须至少提前六小时通知当地警察局或治安官部门,并提供其任务的具体细节。如果发生突发紧急情况,他们必须在逮捕后立即通知当局,并应要求在三天内提供详细解释。本法律还明确,即使在系统中未找到法庭逮捕令,逮捕仍然可以是合法的。通知可以通过电话发出,并且应保留通知记录(包括接收人的姓名或操作员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