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37

Explanation

当陪审团去商议时,他们可以带走所有证据文件,除了证词。他们也可以带走作为证据的公共或私人文件的副本,除非法院另有决定。此外,他们可以带走书面指示以及他们在审判期间自己做的笔记。但是,他们不应该带走别人做的笔记。法院将确保这些物品得到妥善保管。

陪审团退庭评议时,可以带走在该案件中已被采纳为证据的所有文件(宣誓证词除外),或法院认为不应从占有这些文件的人手中取走的作为证据提交的公共记录或私人文件的副本。他们还可以带走已提供的书面指示,以及他们自己或其中任何一人记录的证词或其他审判程序的记录,但不得带走由任何其他人记录的记录。法院应为此类物品提供保管和安全保管。

Section § 113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陪审团在评议期间对证词感到困惑或对法律有疑问,应将他们带回法庭以获得澄清。这必须在检察官和被告(或其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或者至少在通知他们之后进行。

Section § 113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陪审团听取已提交的证词时,法官不必在法庭上,除非有正当理由要求法官在场。

Section § 1140

Explanation
一旦陪审团开始审议案件,他们通常不能被解散,直到他们决定了判决并在法庭上宣布。但是,如果双方都同意,或者如果法院在一定时间后明确认为陪审团无法达成一致裁决,他们就可以被解散。

Section § 11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陪审团因意外或其他原因无法作出裁决,审判可以再次进行,除非被告在审判进行期间或陪审团开始决定后被释放。

Section § 11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陪审团商议期间,法院可以休庭或处理其他事务。但是,法庭必须随时可用,以处理与该案件相关的一切事宜,直到陪审团作出决定或被正式解散。